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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3 15:20:22
非物质文化论文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1篇

“文化自觉”这一概念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既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且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也指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在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的基础上,了解其他文化及其与自身文化的关系②。可见,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主要针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冲击。诚然,在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发展中,并不存在稳定流传而一成不变的文化形态。但是面临着各种文化冲击,我们亟须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进行保护、传承和文化的重构。而所谓文化重构就是指民族文化在与外来文化的互动中所做出的有选择性的创新与组合,它不是一次简单的改组,而是一种有意识的动态的再生产过程③。

但是目前,作为对音乐文化进行保护、传承与文化重构的重要场所,我国学校教育内容并没有从本质上体现出我国少数民族间不同文化的特殊性与多样性,没有能体现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独立意义和价值的课程结构。特别是以培养和输送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的高师音乐教育,目前仍主要采用西方音乐体系和音乐形态作为理论基础,忽视了不同文化群体的音乐文化价值的理解和尊重,忽视了对各少数民族音乐知识体系的存在而把其排除在教学内容之外。这不仅导致青年一代对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产生强烈的文化疏离,相反却对西方音乐文化,尤其是对欧美流行音乐文化盲目崇拜,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这种状况在未来将成为音乐教师的青年一代中进一步发展蔓延,必然会导致少数民族独特的音乐文化瑰宝被以汉族文化为主体文化的中国社会不断边缘化,甚至面临着由显性转向隐性乃至消亡的危险境地。面临上述问题,目前有一些地方高校正在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尝试通过教育的途径和高校的教学与科研优势为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贡献。以哈尔滨师范大学为例,音乐学院具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史,是东北地区唯一具有音乐学学科博士授予权的办学单位。同时,学校拥有“黑龙江流域非物质艺术文化遗产研究”重点学科群,目前的研究方向与任务主要集中在“黑龙江流域传统手工艺技能研究”“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与舞蹈传承”“黑龙江流域戏曲与民俗活动研究”“黑龙江流域非物质艺术文化遗产传承”四个方向。学校率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艺术文化遗产传承”问题,并提出: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传承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是传承的关键;二是现代传媒是传承的最佳手段与途径;三是音乐教育是传承艺术文化的重要基地。

同时,我们认为保存是静态的,而传承是动态的、能动的,是保护的积极措施。要积极为传人和文化生态创作一个良好的生存与传承环境。为此,学校积极组织人力,主动与黑龙江省社科院、黑龙江省艺术研究所以及哈尔滨市艺术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展开合作,并首先对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和戏曲进行研究,对黑龙江流域文化生态发展以及哈尔滨近百年来的学校传承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成果进行挖掘和整理,并在本校开设了“东北地方艺术史”“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黑龙江戏剧与戏曲研究”和“东北地区音乐家及音乐史料专题研究”四门传承性课程(已于2003年将其列入学校教学计划中)。这是国内最早开设此类课程的院校。与此同时,学校还积极组织在读硕士研究生全力投入到与少数民族非物质音乐文化异常保护与传承的内容的相关的研究中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已获取硕士学位的50多名硕士生中,有近70%的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的。其中一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还因此获得了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奖励。

此外,2009年8月,全国50个高等师范院校启动了师范类特色专业学科建设,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少数民族音乐传承教师培养”专业是全国唯一入选部级特色专业的音乐专业。第一批本科学生已于2009年9月正式入学,主要从黑龙江省各少数民族聚居地选拔培养定向生,通过统一高考录取。这个专业还将为各少数民族聚居地中小学教师提供师资培训,当年那些生活在森林高岗、丛林深处,水平不一条件各异的民间艺人将有机会进入高等学府,除继续学习传统音乐之外,还将掌握系统的理论和技法,成长为具有独特气质和积累的非遗传人④。同时,目前“黑龙江流域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也在学校已经建立,同时学校还新近成立了“音乐非遗文化研究中心”。接下来学校将尽快从地理空间上针对我省健全传统艺术文化代表项目的普查和建档制度,并认真做好与少数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类艺术文化典籍的整理和编撰工作,从而促进现代研究技术和保护手段在传统艺术文化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未来,学校还将把黑龙江世居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保持和传承对策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下去,并在东北地区各个高校推广开来,这必将会促进更多有价值的、有意义的保护与传承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出现。

二、结语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2篇

1.1政府主导力度不够,使传统炮龙节文化魅力逐渐缺失。

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是政府,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投入经费、设计保护与发展规划、宣传政策、引导社会大众等行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在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做的还不够,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法规、具体的保护与发展意见,没有形成整体规划和布局,没有明确分工和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保护与传承工作。政府的宏观主导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诸如在保护炮龙节原貌等的细致工作上还不够,没有将舞炮龙的完整形式保护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虾兵、虾将等表演形式逐渐的消失,而且在城乡之间炮龙节发展极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间的炮龙文化元素逐渐消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1.2没有形成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广西宾阳炮龙节在2008年进入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于它的保护与传承的相应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没有建立。从2007年宾阳县政府提出“百龙舞宾州”,由政府主导开展炮龙节开始,政府主管炮龙节的职能部门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导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导炮龙节的经济开发,由文化局主管炮龙节的整个活动安排,针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且没有相应的分级体系建设,致使各级职能部门针对各自相应的分管区域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处于随意状态,影响了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3关于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少。

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是以法律法规的保障为基础的,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基础同样是法律法规,它不仅为炮龙文化提供制度保障,还维护其他主体对炮龙文化的保护行为,并促进对全社会力量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主要体现在针对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针对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对保护工作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依然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炮龙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规范性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提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因此,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处在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境地,社会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为主体不能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这种状态将最终阻碍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4专业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将最终导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龙吞云吐雾技术的人已很少,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技艺也已经陷入了后继无人的境地,年轻一辈崇尚新奇事物,对舞炮龙技艺毫无兴趣,导致舞炮龙的艺人进入高龄化,后继乏人。此外,炮龙文化市场缺乏专业的管理和开发人才,导致炮龙节发展机制的制定滞后,宣传和产品的开发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需求。

1.5城镇化水平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安全隐患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宾阳炮龙节的影响力逐年增大,宾阳县政府也在不断的改善城镇化水平、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一系列的消防安全举措来防止安全隐患。但是城镇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仍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安全隐患形势依旧严峻。首先是宾阳县城的街道拓宽难度很大,丁字街较多,炮龙节时,参与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导,安全隐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务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龙节每年的参与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接待宾阳县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饮、停车等方面始终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再次是停车场、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的配置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龙节当天的下午四点,宾阳县城只准汽车出而不准进。因此:第一次来宾阳的外地游客会因找不到地方停车而错过进城时间;另外,宾阳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轮摩托为主,没有统一的规范,数量多且混乱。

1.6科研工作不够深入,人们的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淡化。

文化内涵是炮龙文化的灵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竞争力的体现。因此,不论是对炮龙文化旅游的开发,还是对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文化内涵都是很重要的。对于宾阳炮龙节文化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没有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和借助专家学者们的力量进行深入研究,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炮龙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的淡化。在炮龙老庙的修建上就曾出现过一次遗憾,即在修建过程中舍弃了一些原来老庙的石柱、牌匾和石刻,这些都是明清时期的东西,具有非常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对历史古迹的修复应在专家学者的指导下进行,要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尽量保存历史性的事物。宾阳炮龙老庙的修建从筹资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完成的,尽管新的宾阳炮龙老庙气势辉煌,但还是让人感觉缺少了历史文化底蕴。

1.7经济效益扩大,文化价值淡化。

经济效益是推动炮龙节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淡化文化价值势必会对炮龙节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旅游经济的效益很快显现,特别是人们喜爱和崇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更显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为了扩大经济效益,带动宾阳经济发展,建立炮龙文化旅游品牌,广西宾阳县从2007年开始重点发展炮龙节,每年参加的炮龙数增加至上百条,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到来,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宾阳炮龙节一时间声名鹊起。在找寻发展经济路径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宾阳炮龙节文化的不清晰认识,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后,导致宾阳炮龙节的旅游开发仅是追求了经济效益,而逐渐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淡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广西宾阳炮龙节发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导力度,加强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扩大宣传。

政府加大主导力度,首先是通过制定宾阳炮龙节的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来约束各级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其次是出台具体的保护和发展意见,将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细化,做到保护和发展工作无疏漏;再次是加大财政投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长期的、完整的规划,以此宏观把握宾阳炮龙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要主导扩大宾阳炮龙节的宣传力度,整合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除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进行宣传之外,还要运用手机信息、街边广告宣传牌、车体广告等新颖的形式进行宣传。广西宾阳炮龙节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民俗体育文化,对于炮龙节的开发,政府应首先放弃以往用行政指令为主的安排活动方式,根据炮龙节文化市场的需求来办节,还要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关注炮龙节,以经济创收带动炮龙节的发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民间办节”的机制来开发炮龙节,这其中要按照市场和民间的需求来选择发展方向,将整个炮龙节活动按一项系统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来运作。政府部门在运作成熟后,将操办权归还给民间,由政府进行支持、引导和监控,民间进行操办,以此来推进炮龙节的正确发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发展炮龙节文化。

2.2建立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其目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形式,并且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了分工不明确和出现问题后的互相推诿等问题,有效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中,分级体系的建构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使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执法部门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依职责办事,将会推动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条不紊的进行。建立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可以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职能划分给各个县直部委办局。县一级别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后,将这一模式引入乡镇和村,以此形成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的分级体系。

2.3构建炮龙文化的相关保护和发展法律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对广西宾阳炮龙节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为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导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宾阳县政府可以根据宾阳炮龙节的特性和需要来制定符合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宾阳炮龙节保护与传承计划纲要》、《宾阳炮龙知识产权条例》;另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化发展法律法规机制,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综合把握市场发展规律,整合与炮龙节文化相关的,以及与宾阳发展文化旅游相关联的文化内容、景点,通过整合制定完整、统一的规划,形成一条专业的炮龙文化产业链。还可以对炮龙节文化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从法律上对炮龙文化品牌进行保护,规范炮龙文化产业的发展,扩大知名度。同时,要缩短城乡间炮龙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城乡炮龙发展规划责任书,整合具有举办炮龙节历史的村寨,给予政策与资金的支持,鼓励他们至少在正月十一的当天举行炮龙节活动。

2.4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提高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是来自于博物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启发,博物馆具有收藏、保护、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实物的陈列来展示历史记忆,提供表现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在宾阳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这四大功能,这其中,收藏和保护的是历史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文物、产品、用品、书面记载等,然后将这些对炮龙文化的记忆展示给社会大众,让他们从中了解炮龙文化,并从炮龙文化底蕴中体验到中国传统民俗体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对这些历史记忆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龙文化的萌芽、产生、发展的过程,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以及通过对历史上炮龙文化发展较快时期的研究和解读,有利于结合当代实际制定现代炮龙文化发展的策略。

2.5开展炮龙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龙文化遗产数据库。

通过开展基层普查,收集整理关于宾阳炮龙的相关资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龙文化数据库,还原宾阳炮龙的历史风姿。在现有的科研基础上,应依托广西的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对宾阳炮龙节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凭借宾阳完整的炮龙文化,借助专家和学者们的力量,将宾阳创建成为中国特色龙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强炮龙文化的保护意识,对现有的炮龙技艺和炮龙文化事项进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文化保存数据库。对于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濒临失传的技艺,要尽快将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设法搜集存在于民间的炮龙文化产品和用品,以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历史文物等,并将它们放入炮龙文化展示馆,以此保护和传承丰富多彩的炮龙文化艺术。

2.6注重对炮龙文化中人的保护和关注,加大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

在当地,可以评选出杰出炮龙传承人和优秀炮龙技艺人,让他们定期给舞炮龙者和爱好者进行培训,特别对于那些濒临失传的炮龙技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政府要给予特别关注,并给予他们经济扶持和场所支持,保证他们能够专心从事于炮龙技艺的研究和传授。此外,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专业人才也是传承炮龙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有选择性的开展炮龙文化教育活动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在大中专院校的体育专业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课程和管理课程,以龙为取材点的策划、营销、导游、翻译、包装、宣传等特色课教学,以此来培养炮龙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专业的管理、市场开发人员。在中小学的体育课和文化兴趣课的教学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和民俗体育文化的教育,将炮龙文化作为民俗体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绍给年轻一代,培养他们从小热爱民俗体育和了解炮龙文化知识,为将来发展炮龙文化打好人才储备基础。

2.7保护与传承炮龙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注重其文化空间的保护与改善。

文化空间,即炮龙文化存在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和改善其文化空间,就要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宣传。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为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前期准备。首先是加快旧城区的扩建与改造,积极的进行城区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宽旧城区的街道,将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备的路灯、路标、公厕等基础设施;其次是修建一批宾馆酒店,同时规划和建设一些大型的停车场,提高服务接待水平的同时,缓解交通压力;再次是积极开发农家乐,缓解住宿压力的同时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安全隐患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们注意一些炮龙节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如要戴口罩参与活动,活动时不要抓龙身、不要拥挤,注意踩踏事件的发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边制作安全隐患及应急处理的宣传栏,以此供游客观看熟悉。此外,当地的工作人员和消防人员还要提前制定好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以免出现火灾、踩踏事件时可以从容应对,减少伤亡损失。

2.8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

宾阳炮龙节作为一项民俗传统节庆活动,在大力提倡旅游开发的同时,要注意加强文化传播,既要以此带动经济发展,也要注重积极发展炮龙节的文化底蕴,不断的丰富和提高炮龙节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价值。新时期的炮龙节发展,应是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政府应加大投资,并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加强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同时,以文化协商为前提,了解民间对炮龙节活动举办的意愿,加大炮龙文化底蕴的挖掘和传承力度,使经济与文化共同发展。

2.9加强国际间交流。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内容,无论是民间文学中的善恶美丑,传统音乐中的人文情致,还是传统体育中的竞技风采,都具有极大德育教育价值。这里仅以广东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以窥全貌。作为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非遗”首先是一种经验知识的存在,表现为人们对生活规律的认知。不同地方、不同民族的人们对生活的感受不同,但都喜好用音乐的方式来表达。在广东沙田地区,人们用咸水歌来传播生活知识,如代表曲目《对花》:“(问)乜野花开蝴蝶样,开花结子尺二长。(答)豆角花开蝴蝶样,开花结子尺二长……”如此实在的生活经验通过歌唱的方式演绎,充满了生活的情智。又如汕尾陆丰的渔歌,不仅有捕鱼歌、恋情歌、婚嫁歌,还有生活情趣歌、后勤服务歌,内容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全方位展示渔民生活规律的同时,也将长辈对后辈的认知教育落到了实处。长期以来,高校德育教育陷于一种尴尬处境,即理想教育与现实生活的剥离,而来自生活的知识经验正好补偿。在认知教育的过程中,也可以同时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多元审美情趣。音乐是人对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方式。“非遗”音乐的美,不仅体现为“美是生活”,能反映生活的真实与本质,还在于它是世代流传的,“和谐、光明、富于生命力”的审美存在。无论是高扬细腻的客家山歌,还是随字求腔的咸水歌,它们曲调风格的流转都依附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分布在五桂山区与沙田水乡交界的白口莲山歌,由于地理位置独特,受到客家文化与疍家文化的双重影响,其音乐风格兼具山歌与咸水歌的特点:用客家白话唱咸水歌调,歌词用“啊”“啊咧”“嗳”“啰”等衬字,融合了山歌的高亢和咸水歌的柔美。学生在感受音乐的同时,体验人文、地理交互作用的影响,领悟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传统音乐的这种地域性差异与融合,也满足了青年群体对多元文化的审美需求。音乐艺术中的德育教育对“真”与“美”的追求并行不悖,但人们认为“艺术是通过吸引人接近美的方法来对其进行道德教育的武器”“,非遗”的德育价值恰恰体现为对青年品格的熏陶与培养,这种品格是对不同音乐文化的尊重,也是对理想人格的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巨大的价值蕴含在精神之中,大学生接受“非遗”的熏陶,重点在对文化精神的认同与道德理想的追求。岭南派古琴历史悠久,琴音纯净清越,琴派古朴刚健,托意寄情的演奏承载了道家的自然精神与儒家的理想人格。在清、微、淡、远的意境下,学生对艺术的感受被潜移默化地转化为对温柔敦厚、恬静淡雅人格的追求。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审美情趣与道德理想,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真、善、美”内涵的追求中,“非遗”成为高校德育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非遗”融入高校德育教育的方式

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文化遗产。作为高校德育的优势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学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文化特色,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德育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课堂内”与“课堂外”相结合。在学校教育中,课堂教学始终是主要方式。在保留主流课程结构之外,音乐类“非遗”可以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在课堂上,教师结合当地实际,给学生重点讲授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音乐史实,如沙田地区以讲授咸水歌为主,梅州等客家地区主讲客家山歌,而潮汕地区则以民间器乐演奏为主要内容,讲解的过程既要有代表性曲目的形态分析,也需要讲授音乐背后的历史渊源、演变过程和文化价值。在理论课程教学之外,高校需要借助课外文化活动,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课堂内,教师是教学的主体;课堂外,学生是活动的主体。校园德育环境的营造,可以依托学生社团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竞赛,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讲座,通过多姿多彩的校园活动,间接影响青年学生的欣赏习惯,传播传统音乐文化。

(二)“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师资力量是教学教育的根本保证,在“非遗”教育中,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对地方音乐文化有基本的认识了解,并可通过深造、访学、调研等多种方式展开研究,同时也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请进校园,担任兼职教师,除普及性的展示讲座外,传承人可针对有一定兴趣基础的师生进行重点指导,甚至技艺传承。作为道德科学,教育应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接受教育的层面上,高校在将教育者“请进来”的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拥有“走出去”实践的机会。“走出去”的方式是多样的:个体或群体既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田野调查研究,也可以参加各地的文化纪念活动,甚至是在城市公园里定期举办“客家山歌墟”,目的是通过亲身参与真实场景,让学生感受到民间文化的生命力。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4篇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5篇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6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

非物质文化论文第7篇

一、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底成立了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10年出台了《茂名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了非遗科,开展非物质文化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了茂名市专家委员会和市际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项目和传承人申报体系。此外,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和相关制度。茂名市已经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体系,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全面、规范、细致。木偶戏、信宜镇隆飘色、八音锣鼓、小良横堂班等项目往往与年例“捆绑”在一起。在每年的年例期间,这些表演穿家走巷,是老幼耳熟能详的助兴节目。这些民风民俗已经深入人心,是群众心中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化州合江梧村庙会和合江龙舟也类似,成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习俗。当习俗成为一个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一种生活习惯,这些习俗也就容易相互依存地代代相传。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等方式。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保护的方式也因具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玉雕、传统中医药文化(化橘红中药文化)、化州拖罗饼制作技艺、信宜竹编技艺、笪桥黄瓜干制作技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依靠企业,有的依靠个体户经营,在经营利润的支持下,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高州木刻画和缅茄雕刻利润微小,习学时间较长,市场需求较小,精通此技艺的人并不多,但是由于在省内享有一定名气,经常应邀参加省级、市级的工艺大赛,在名誉和微薄利润的支持下,也得到保护和传承。但一些传统舞蹈,在保护传承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化州跳花棚是部级代表性项目,也屡次在表演中获得嘉奖,荣誉的光环很好地保护和传承了这一民间艺术。而其他的传统舞蹈很难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很多时候需要年轻力壮的青壮年去表演。在毫无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况下,表演纯粹成为了一种兴趣,难以持久激发年轻人表演传承的积极性。山歌民歌也存在这种状况,目前,愿意学习山歌民歌的年轻人较少,而保护传承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的方法是后继有人。

二、茂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想

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类目繁多,各具特色,保护措施应该“因类施护”,根据不同的类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就茂名市目前的非遗文化的保护现状,我就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五点建议:

(一)文化部门应该多挖掘、多发现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非遗文化散落民间,在没有被发现之前,非遗文化只是默默无闻地存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或者是一种民风习俗,或者是艺人赖以生存的手艺,或者是家喻户晓的表演,或者是具有地方特色传统小食的制作技艺,或者是民间传说,或者是民间故事……有发现,才有闪光,才有未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只有社区,群体或个人才能决定什么是他们的遗产”,这句话实际上指出了人民群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一种文化要成为当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承认、认可、拥护。只有多下基层,多调研,多与群众沟通,多思考,精心挑选,细致辨别,才能真正掌握茂名市非遗文化的发展实况和脉络,擦亮茂名文化这张名片。

(二)完善非遗项目保护机制。各级文化部门应该完善非遗项目的档案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在过去,活在当下的文化。非遗的根源和传承状况需要各级文化部门深入基层探索、整理、建立档案资料。在分析非遗的实际状况后,各级文化部门还应该建立科学的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当地非遗传承和发展。

(三)社会各界应该多为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一个地方的文化,是这个地方人民生活轨迹的间接体现,是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粮食。优秀文化传统是地方人民群众的荣誉。历史痕迹需要保护,非遗文化需要展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社会大型活动等应该多关注非遗文化,为它们提供展示平台。特别是表演类项目,有展示平台,才有生存下去的可能。如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没有展示平台,单纯地靠文化部门的保护,犹如有条件的“救济”,勉强填饱肚子就不错,长高长大恐怕就是天方夜谭。

(四)非遗项目应该多参加比赛。每年相关权威部门总会举办一些部级、省级的文化比赛。茂名市的非遗项目应该踊跃参与这些比赛,通过比赛走出茂名,让外地人深入了解茂名文化。一种文化,享有了本地以外的声誉,反过来也会激发了传承人的创作激情,也就容易传承。文化部门也应该支持非遗文化项目多参加有分量的比赛。例如表演类节目,电白的人龙舞、高脚狮舞和麒麟舞,信宜的春牛舞、跳禾舞等等,跳这些舞蹈的人并不是专业舞蹈演员,他们或是农民,或是打工仔,或是做小本生意的村民。这些人练习舞蹈,需要放下生计一段时间,集中时间全心尽力地排舞,然后去参加比赛。排舞、比赛纯粹是一种喜爱,一种对地方荣誉的自豪感,一种对地方深厚的感情。在这个情况下,文化部门的鼓励也就变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