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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核心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1-06 08:49:24
音乐核心论文

音乐核心论文第1篇

【关键词】审美;音乐教育;实践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222-01

一、“音乐审美”提出的根据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提出,是以美国音乐教育家雷默(Bennett.Reimer)为代表的“音乐教育哲学”为根基,同时还容纳了“音乐文化哲学”的有益因素。雷默强调音乐的内在价值,关注音乐听赏教学,将音乐教育视为情感教育。雷默指出:“音乐教育最深刻的价值同所有人文艺术学科教育最深刻的价值一样,通过丰富人的感觉体验,来丰富他们的生活质量。”针对美国存在多元音乐文化的现实,雷默主张,音乐教育者首先要关注音乐体验的多样性,其次关注音乐体验的质量。他提倡“多元音乐文化中的音乐教育”,从雷默“审美”音乐教育哲学观及其多元音乐文化中的音乐教育观的阐述中可以看出,雷默的音乐教育思想贯穿着音乐艺术美感、体验、感悟、沟通、交流、认知、多元音乐文化等关键词。《课标》中音乐教育哲学、多元音乐文化的音乐教育思想与之有许多相通之处,如:都比较重视音乐中的情感体验;关注音乐本体,根据音乐艺术中的表现特征,引导学生对音乐表现形式的整体把握,领会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的作用,增进音乐素养等。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

“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作为当代音乐教育的新课题,具有边缘学科的性质。它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此外,随着人们对人文学科的普遍重视,“审美”一词更多地跨领域使用,导致人们习惯于对其只在共性意义上把握,往往会狭义地理解为“情感教育”。并且,“人文学科的概念本身就极其复杂也必然导致其使用混乱”。

三、课标核心之我见

以“审美为核心”是音乐教育改革的方针与核心。由于音乐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因而它不仅具有教育性,还具有审美性,这就决定了音乐教育不仅要将音乐技能和音乐理论传授给学生,还需要在音乐教育中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和审美的能力,提高了对音乐教育的要求,同时音乐教育改革也给音乐教师的教学方式带来了挑战。音乐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和审美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音乐的学习就是音乐审美能力培养的过程,因此,学校将审美作为音乐教育的核心,是音乐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以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众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即批判与赞同。批判方认为,音乐的特征有很多,以审美为核心不能完全体现音乐的特点,不够全面。他们认为,应该以舞台表演或实践为核心。而赞同方认为,我国从古至今推行的教育理念一直蕴含美育的概念,正确审美的培养不仅能提高学生对于音乐的正确认识,同时对于学生在学习阶段的教育、心理等方面有指导作用。

在笔者看来,音乐课程基本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对音乐课有一个规范作用,为了使学生喜爱音乐,使音乐课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如今,在中小学中,有相当多学生喜欢听音乐却不喜欢音乐课。最初有人认为是音乐课过分重视基础知识的讲授,枯燥的内容让学生失去学习音乐的兴趣。因此,有一段时间中小学的音乐教师在音乐课上只放音乐,不教任何音乐基础知识,使得音乐教育出现严重断层。过分教条的理解课标内容,导致音乐课的现状与我们的初衷大相径庭。

2011年的新课标中虽然仍“以审美为核心”但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尽管有些人认为,十年期间课标内容只做了一些细小的改变,略显不足,但笔者认为,课标对于音乐教师只是起到导向作用,最K的教育实施者还是音乐教师,作为一名合格的音乐教师,应该具备创新与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课堂中,要想使音乐课内容丰富多彩,需要教师根据音乐的本体特征加入适当的教学法来设计课程。笔者认为,应该将实践与审美相结合,不仅要教授基础知识,还要让学生通过视觉、听觉、触觉来全方面感受音乐,学习音乐。

因此,不论音乐课程标准是以哪一种要素为核心,最重要的是要使学生们更喜爱音乐,喜欢上音乐课,帮助他们学习音乐,从而推动多元音乐文化的进步,最终能实现教育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瑾.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改革[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4(4).

[2](美)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M].熊蕾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3]马爱红.“以审美为核心”的当下语境思考[J].人民音乐评论,2008.

[4]管建华.“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 哲学批评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建构[J].中国音乐,2005(4).

[5]王州.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课程基本理念[D].中国音乐学院,2011(4).

音乐核心论文第2篇

英文名称:Journal of the 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央音乐学院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1001-9871

国内刊号:11-1183/J

邮发代号:82-41

发行范围:

创刊时间:1980

期刊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荣誉:

Caj-cd规范获奖期刊

联系方式

音乐核心论文第3篇

1、音乐研究

音乐研究1958年2月创刊的全国性大型音乐理论学术期刊。始终致力研究祖国传统的音乐艺术,关注国内外音乐学术最新发展,成为各学术评价机构公认的全国中文一级核心期刊。

2、人民音乐

人民音乐于1950年9月创刊于北京。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创刊初期内容分评论文章和歌曲作品两部分,1953年底改为以音乐评论为主,包括理论研究、群众音乐工作、外国音乐介绍、音乐知识和音乐活动、报道等内容的综合性音乐刊物。

3、中国音乐学

中国音乐学是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全国性的大型音乐理论季刊,每季初出版。1985年创刊,现已出版59期。1996年,在全国77种音乐期刊中,被鉴定和确认为8种“中文核心期刊”第一名。是业内颇具权威性和广泛影响力的音乐学专业学术期刊。

4、中国音乐

中国音乐创刊于1981年,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国音乐学院主办的音乐理论学术期刊。中国音乐主要栏目有民族音乐研究、探索与思考、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教育、器乐艺术、声乐艺术、中国音乐建设50年等。

5、音乐艺术

音乐核心论文第4篇

关键词:诠释 新课标 审美 核心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问世,从实验稿到试用稿已经有十多个年头了。特别是21世纪开局以来,经过多元音乐教育哲学思潮中不同学术观点的撞击、质疑和批评,“以审美为核心”依然屹立在《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简称“新课标”)中“基本理念”的首要位置。因此,从价值意义方面来看,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理论探讨,都是值得欢迎的。基于这样的理性心态,我们高兴地看到了《中国音乐教育》刊发的《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有关〈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的讨论》(简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作者不仅提出了一个大胆而新颖的质疑性命题,而且还给出了修正性的改写意见,这种学术勇气是值得称道的。同时,该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线音乐教师对2011版新课标在学习和实践中的某些理论困惑,这样的反馈与交流无疑也是有益的。

但是经过反复研读之后,则感到《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虽然论点明确,但是存在着明显的论据错位的缺憾,短少说服力,不能有力地支持作者对新课标在文字陈述方面的质疑。这里仅以个人的一管之见参与本专题的讨论,以寻求认识的共同提升。

一、从音乐课程标准的属性谈起

2011年修订的音乐新课标是由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指令性教学文件。在我国,这类文件不仅是指导相对应学校有关音乐课程的一切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即一切音乐教育教学活动(如编写教材、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都必须遵照这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行,否则便有违背教育法之嫌。

但是,作为一份政策性的指导文件,尽管其注入了许多音乐教育方面的专业内容,而其表述层次只能够是原则性、纲领性和宏观性的。所以,以前还将这类文件称之为“教学大纲”。随着音乐教改的深入发展,现在的课程标准比以前的教学大纲要充实和丰富多了。即使这样,它仍然打有“政策文件”的烙印。所以,从文本特征来说,它既不是学术著作,也不是教程、教学法,它无法(也不需要)将音乐课程和教学中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问题都详细而深入地阐述到位,也不可能对所涉及的基础元理论进行逐一的诠释,更多的空间留给一线音乐教师去学习领会,去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

具体到“以审美为核心”来说,这一基本理念不仅是长期音乐教学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且也是中华民族传统音乐美学、乐教思想与现代文化相互交融的理念升华(这一点,我们比美国雷默先生在1970年出版的《音乐教育的哲学》中提出的审美教育思想要早得多)。所以,新课标不仅予以保留并放在首要位置,而且在后面的各个栏目都有呼应性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述。应该说在这一点上,我们与《以审美为核心了吗?》的作者是有共识的,该文第一部分开始就肯定性地指出新课标“在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及课程设计思路方面做出了综合性的诠释”。

二、“诠释”的定位与尺度

然而《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认为这种综合性的诠释并没有体现“以审美为核心”,遂以“诠释”为基本切入点,对新课标中的“以审美为核心”的表述提出了质疑,这种学术批评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论据不足以支持其批评新课标没有“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论点。为了有针对性地研讨问题,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诠释”的基本概念进行一点简要的学习。

在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诠释”词条的解释非常简明扼要,仅表述为:“说明;解释。”显然,作为动词的“诠释”无疑要对所指对象进行一番涉及属性与内涵的文字(或语言)的陈述。这种陈述可以是长篇大论式的评述,也可以是言简意赅式的概括。但不管是哪种陈述方式,都需要根据主体的特定语境来确定诠释的定位。由此可见,诠释是一个相当宽泛的动词,如何把握好合理的定位,主要取决于所在文本的性质和表述对象的主体需要。

在新课标中,作为首要基本理念的“以审美为核心”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当然需要进行必要的“诠释”。但是,这种诠释必须服务于课程标准的价值功能,需要把握好诠释的尺度。作为指导音乐课程实践的政策性文件,其着重点是音乐审美教育在各个认识与操作性环节上的体现,它不承担音乐审美方面有关定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正如在教育法中无需诠释什么是“教育”,在课程标准中不需要诠释什么是“课程”的常规道理一样,因为音乐课程标准既不是音乐知识性的介绍文件,也不是音乐美学著作。由此可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批评新课标“应涉及的音乐审美问题缺乏明确的定义”的意见是对课程标准属性缺乏准确全面了解的表现。更令人费解的是:作者提出了新课标对“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这一基本理念“缺乏明确的定义”论点之后,并没有论述新课标诠释“明确定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也没有给出自己认为科学合理的定义,而是通过某些条文的举证,断言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有关‘审美’的范畴始终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作者是在论证新课标没有给出“审美”定义呢,还是论证我国还没有出现“音乐审美教育”的正确定义呢?窃以为这些不仅有些“走题”,而且论据也有失偏颇。通俗地说,作者取证的数量和对取证著述断章取义式的引用,都难以得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音乐审美教育正确定义”的结论。

三、新课标的审美范畴

如果说新课标没有给出“审美教育”的定义,是实事求是的形式判断,但是说新课标没有陈述审美教育的范畴则不能令人苟同了。

作者用普通“大美学”中的“审美范畴”来衡量、检验与评价新课标也未尝不可,但是根据音乐美的表现形式和内容,音乐作品的审美范畴只能够是不同体裁、不同题材、不同风格所展现出来千姿百态的音响美,而不是普通美学“审美范畴”中那些优美、崇高、悲剧美、喜剧美等所能够涵盖的。因此,我们认为:虽然新课标没有启用“审美范畴”的概念,但是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特别是“感受与欣赏”中的音乐表现要素、音乐情绪与情感、音乐体裁与形式、音乐风格与流派等部分都是属于音乐审美的范畴,而且其覆盖面相当全面而准确。至于作者要求对“审美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哪些是适合中小学生的,哪些是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哪些是适合于低年级的,哪些是适合高年级学生的。”这一点如果不是对音乐审美范畴缺乏正确理解的话,那倒真是对新课标有些“视而不见”了! 在新课标的“学段目标”中,对包括审美在内的各方面内容,都按照1—2年级、3—6年级、7—9年级的年龄段划分和交代得清清楚楚,至于“不适合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进行呈现的”,新课标确实没有提到,但这似乎不是新课标所必须诠释的范畴。

还有作者提出新课标为了实现“以审美为核心”,应该“体现出不同阶段的审美标准”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审美标准”是衡量审美对象价值的标尺,这种审美评价派生于审美活动中的审美判断,它是由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等多方面因素形成的,在现实中存在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审美评价。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音乐感受能力和表现能力,音乐审美教育实践当然要按照一定的审美标准进行,但是,这种衡量和检验音乐审美对象的标准则是恒定的,其审美评价是相对固定的标尺,它不能因为对音乐感受、欣赏和表现作品等方面存在着阶段性的难易差别,而制定出审美的低级标准、中级标准和高级标准。例如音乐中七个唱名的相对音高可以说是一个公认的“审美标准”,但是我们绝不能在不同年级提出不同的音高标准。作为音乐审美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可以(也应该)是有阶段性的,作为审美教育可以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征,设置不同的审美内容和目标,但是这些与“审美标准”的内涵是大相径庭的。

四、片面的心理“陈述”

作者出于更好地诠释“以审美为核心”的美好动机,提出了在新课标中“可采用的陈述方式”的论点。作为一种文字的表述方式,无疑应该有选择甚至推荐的自由。但是作者将音乐审美心理的陈述方式转换为局限于某一个视点的内容,这就不单是表述方式的问题了。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音乐审美教育就是音乐审美心理的激活与培育的过程。充分掌握和运用音乐心理活动规律进行教学实践,无疑是重要的环节。新课标在这方面当然需要给予重视和体现。但是作者在阐述“诠释可采用的陈述方式”的论点时,提出“对‘以审美为核心’进行诠释时可采用如下的陈述方式:在明确审美范畴指导下,结合音乐的联觉规律和音乐实践,做出具体的分阶段的审美教学陈述。” 接着,作者就对“联觉”这一心理概念的解释和价值功能进行了论证。应该承认该文对联觉的陈述本身无可厚非,但却流露出学术上的短视和思维的片面。因为人的审美心理活动是一个无比广阔的精神世界,在审美活动中,感觉、兴趣、情感、联想、想象、理解……都是不可或缺的心理过程,只有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这些心理活动,并关注它们之间的横向联系,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激起音乐审美的心理效应。诚然,联觉可以通过视听觉等心理积淀的通感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感受音乐和欣赏音乐。但是,作为音乐审美教育,仅仅重视与应用这一项心理规律那是远远不够的。

五、课程内容改写的商榷

也正因为作者对“联觉”心理的偏爱,因此在接下来给“1—2年级感受与欣赏的课程内容”的改写中,仍然体现了以联觉为中心的文字陈述。这些我们可以暂且不谈,首先需要讨论一下是否需要进行诠释性的改写。该文第一部分完整地引用了新课标1—2年级课程内容中感受与欣赏的全部内容。紧接着便以反问的形式断言这些内容与“以审美为核心”没有必然的联系。经过反复研读作者引用的这一部分新课标的内容,实不能够认同作者的这一结论。我们也可以这样反问作者:在“音乐表现要素”中对各类人声、乐器声的听辨,是否是音色审美的体现?在“音乐情绪与情感”中体验和辨别不同情绪的音乐、并自然流露出相应的表情和体态反应,是不是音乐审美情感的心理激活?在“音乐体裁与形式”中对儿童歌曲、进行曲、舞曲等音乐的聆听和模唱,是不是音乐审美活动?在“音乐风格与流派”中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儿歌等声乐、器乐作品的聆听,是不是体现了音乐审美风格的多样化?所有这些为什么与“以审美为核心”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对于任何文本所表述内容的分析和判断,应该透过文字符号看到其实质精神所在,而不能够搞形式判断。

下面我们再来研究一下作者对“1—2年级感受与欣赏课程内容”的改写。与新课标相比,这一部分经过改写,内容有了明显的充实,一些诠释确实突出了审美方面的文字表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添加一些音乐审美方面的标签(如审美体验、联觉反应、审美规律、音乐美感、审美经验等)的同时,也暴露出来某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例如“韵律”一词源自诗词中的平仄格式和押韵规则,“韵律感”、“韵律美”可延伸应用于一般性审美感受和体验,但是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音乐名词术语,不宜出现在音乐课标这样规范的文件中;再如“感受音乐强弱、高低、长短产生的联觉反应”对1—2年级的学生来说,在没有设定音乐范畴的前提下,显得过于宽泛。特别是下面没有作品前提条件下的“音越强,感觉距离越近。音越弱,感觉距离越远……”的举例,将对音乐感受与理解的审美心理诠释得过于简单化,也违背了音乐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的美学法则;还有作者提出“了解音乐表现情绪的基本联觉特点,并做出相应编创练习”,也是不能令人苟同的。因为其中的“音乐表现情绪的基本联觉特点”就是一个有理论难度的学术课题,此外还要让学生做这方面的编创练习,这对1—2年级的小学生来说能够理解接受吗?能够操作下来吗?

六、对“以审美为核心”诠释的一管之见

新课标作为一份指导全国基础音乐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它无疑要经受神州大地所有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的检验。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试用,大家发现并提出一些需要研讨的问题,这无疑是推动音乐教育事业前进的动力。《以审美为核心了吗?》一文从一个角度,提出了问题。我们虽不能够完全认同其观点,但是该文确实反映了一线音乐老师对新课标在学习、理解和执行中的困惑。但是所提出的关于新课标在“以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的诠释问题,还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作者提出的问题,我认为需要解决两个要点:一是对“核心”的理解问题。就事物之间的关系来说,核心就是中心、是重点,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但是它不是事物的全部,也不能够替代所有的内容。就新课标的“以审美为核心”而言,它所体现的是音乐审美理念必须成为课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渗透和贯穿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但是这种体现应该是与音乐审美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是所有的条款和内容都要贴上音乐审美方面的标签。从2011版新课标的各项内容表述上,既找不到违背音乐审美法则的表述,也没有生硬地强加上一些美学名词和概念,而是处于音乐课程各有关章节的表达需要或内在联系的表述状态。《以审美为核心了吗?》提出问题的误解之处,可能就在于此。

音乐核心论文第5篇

英文名称:Chinese Music

主管单位:北京市教委

主办单位:中国音乐学院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1-1379/J

国内刊号:2-263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

创刊时间:1981

期刊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荣誉:

社科双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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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核心论文第6篇

一、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与

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相同吗?

管建华先生在其文章《“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批评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建构》中写道:“但有一点似乎让人迷惑不解的是,在21世纪中国的音乐课程标准中却提出了比审美的音乐教育更为极端的概念,即‘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的概念。这种‘核心’的哲学根基是什么?”“我们没有看到音乐新课标中关于‘审美’界定的任何参考文献,也无任何新的理论阐释,从其理论依据来看,它基本出自对历史的沿用,如蔡元培从席勒、康德美学理论中‘审美’的引用。再则,与美国音乐教育家雷默‘作为审美教育的音乐教育’(MEAE)有一定联系。”“它(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基本上将音乐教育禁锢在‘审美’的牢笼中,使音乐教育无法面向人类的精神世界和现实生活的世界敞开。因为,音乐生活与人类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活动各领域息息相关。”很明显,管建华先生认为国内的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与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如出一辙,而国内这种说法甚至还要极端。

那么,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与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到底相同不相同呢?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明确―下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本质。

审美音乐教育哲学产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此之前,美国音乐教育主要以实用主义为其哲学基础。“二战”后,苏联人造卫星上天,与之对照,美国发现自己教育的落后,由此调整教育目标,将学科教育放到了教育之首。面对音乐教育备受冷落的境遇,纳尔逊・亨利提出要发展一种注重音乐内在价值的音乐教育哲学,希望通过强调音乐学科的学习价值与独立存在价值,确立音乐学科在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于是音乐教育出现价值转向,开始强调音乐中要素的、形式的、审美关系的感知和知识,以及对音乐学科的实在的体验,音乐教育由此开始进入一个审美教育哲学的时代。该哲学思想于20世纪6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至1970年,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这一著作的出版标志着这场审美教育运动达到了巅峰。80年代之后,审美音乐教育哲学思想逐渐走向衰落,并开始受到其他音乐教育哲学理论的质疑与批判。由以上可以看出,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其美学理论基础(18世纪康德、席勒等人的“纯粹美学”)决定了它过分强调音乐的本体价值。该理论认为:音乐作品的价值是固有的和内在的,欣赏者要想获得审美体验,必须以审美方式聆听音乐作品,必须深入到使作品成为一件艺术作品的那些创作素质中去――即旋律、和声、节奏、音色、织体、曲式等音乐要素。很明显,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倾向于“为艺术而艺术”(审美),从而也就忽略了音乐的其他功能。

我们国内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哲学理念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对传统历史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又是对外来文化的借鉴与吸收。

回顾历史,早在春秋时期,儒学创始人孔子就提出“尽善尽美”的评价音乐作品的标准。说明,我国古人早已注意并感受到音乐陶冶性情之美,以至于孔子在欣赏了《韶》乐之后,陶醉得“三月不知肉味”。但我们注意到,音乐作品在此必先“尽善”,后才“尽美”。之后,由于宗法伦理社会的需要,更是过分强调音乐的教化功能。如孔子认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于是音乐渐渐沦为道德教育的附庸和政治宣传的工具。至1912年,蔡元培任教育部长时提出将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主张(这一主张深受康德及席勒的影响),并先后提出“五育并重”、“以美育代宗教”、“美育救国”等创见。蔡元培在1930年为《教育大辞书》所写的“美育”条目中说:“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培养感情为目的者也。……所以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可见,蔡元培的美育主张依然是以德育为最终目的的。后来,美国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理论的代表人物贝内特・雷默在1985年与1998年两次来华访问,其《音乐教育的哲学》(1970年版)著作也被引入,由此对中国音乐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音乐教育之所以容易与雷默的审美音乐教育立场产生共鸣,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传统儒学文化中的美学渊源;另一方面,便是社会因素促成了两种文化的结合。原因是,在刚刚经历了疯狂迷乱的十年“”岁月之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对政治变得格外敏感,而由于音乐素来有为政治服务的传统,于是便认为就音乐论音乐没有任何政治色彩,可能会比较保险。最终在制定《标准》时,明确提出我国的音乐教育哲学: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笔者认为,虽然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理念源于西方,但由于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它很难成长为纯粹审美意义的哲学理念,它依然脱离不了通向德育教化目的的传统文化轨道。也就是说,与西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理念相比,实则名同而质不同,相通而不相同。春秋时期的晏子曾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句话中所蕴含的哲理用以解释这种现象再合适不过了。这也正是音乐学科在中国始终不被重视,而在美国能够成为基础学科的真正原因。

二、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是统一性、封闭性、排他性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功能论、语境论、实践论各自对审美教育哲学的批评。

李渝梅、李方元两位教授在其文章《解读“功能音乐教育”――读书札记:关于当前美国音乐教育理念之一》中对美国教授保罗・哈克博士所主张的功能音乐教育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功能音乐教育最核心的内在品质有两点:“一点是通过音乐多种功能的教育,影响学生的态度、价值和行为,以此发展出学生对多种音乐风格的判断力和抉择力,并获得明智的运用的能力;另一点是,希望音乐真正回归到文化之中,以此承载起更多的社会功能,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审美的和

非审美的交流,包括对社会、对仪式、对环境、对心理、对生理等全方位的贡献。”通过引用著名音乐人类学家A.梅里亚姆所指出的音乐的十种功能(情绪表现、审美欣赏、娱乐、交流、符号象征、身体反应、强化对社会规范的符合、树立社会机构和宗教仪式的权威、为文化的延续和稳定服务、促进社会的凝聚力),进而指出:既然音乐作为人类的基本活动具有多方面功能,那么,音乐的多种功能应该在音乐教育中得到充分展示。而“作为审美教育的音乐教育总是倾向于孤立主义的‘为艺术而艺术’,这样就大大限制了音乐所能起到的功能,不能使音乐教育在广泛、多样、基本的功能方面表现出应有的作为。”原因是审美音乐教育存在局限性――“审美教育有三个将点:一是它与欧陆的传统美学的直接联系;二是其理论是建立在音乐学的知识体系之上的,与精英主义观念有着某些渊源;三是从时间上看,它可能还没有来得及与民族音乐学进行认真、深入的对话和对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做出必要的回应。”以上可以看出,功能音乐教育针对审美音乐教育孤立“审美”的弱点,提倡审美理念与实用理念相结合的观点,力求使音乐在更广阔的社会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同时对音乐的文化语境也给予了关注。

那么,我们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是否对音乐的各种功能给予关注了呢?在《标准》中除了对音乐教育美育功能的强调,对音乐教育德育功能的关注更是我们的历史传统,如《标准》中指出:“应将我国各民族的优秀传统音乐和反映近现代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增强民族意识,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另外,《标准》中对音乐教育的审美体验价值、创造性发展价值、社会交往价值、文化传承价值四方面价值的界定,也体现了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对音乐教育其他功能的关注。

管建华先生在其文章《“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批评与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建构》中从音乐人类学的角度,提倡建构将“音乐作为文化”的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语境论)。指出音乐人类学家已提出将“音乐作为文化或文化中的音乐”的观点,国际音乐教育学会也已经公认“音乐是作为人类的普遍文化现象”。当今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已成为重要潮流,“今天的音乐教育必然开始音乐文化反思与‘概念重建’。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将不同文化音乐并置,承认它们是价值平等而表现方式不同的音乐,非洲音乐、阿拉伯音乐、印度音乐、东南亚音乐、拉丁美洲音乐等等,都将进入我们音乐教育的视野。”所以“(1)我们需要多学科的、综合的与文化整合的音乐教育哲学,而非单一的、与文化分离的审美的音乐教育哲学。(2)音乐教育的社会功能日益受到严重挑战,音乐教育不可能回避全球文化视野及其生活世界的考虑,多元文化音乐教育是人类未来音乐教育的现实基础。”进而指出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哲学是建立在自笛卡儿以来的认识论的普遍主义哲学基础上,在哲学史上有其历史局限性:“第一,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哲学基础是普遍主义,它将‘审美’作为人类理解音乐的最重要的和共同的心理基础。第二,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基础是反历史主义的。第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哲学基础是反哲学语言学转向的。”特别是管建华先生的几个反问,更是有效击中了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软肋:“是否存在符合所有文化普遍的‘音乐’界定以及普遍的‘美学’标准或‘审美’概念?或者说我们能否找到一个音乐的共同本质的东西作为理解世界音乐的基础?”“我们是否能够先脱离各种文化或依据一种文化来创造一个普遍的、本质的音乐美学、概念理论,然后可以用这种普遍的美学理论去说明、去理解不同音乐?”“请问有哪一种‘音乐美’在历史上是永恒不变的?”从而得出结论:“当代音乐教育不是一种审美区分的教育,审美并非核心,它是文化功能中的一种,文化的概念可以包含美学的、宗教的、哲学的、艺术的、政治的、教育的各个方面,但音乐教育作为审美,把音乐教育的认识活动简单化或单一化了,并将音乐的生活世界的经验隔离或边缘化。”

而在我们的《标准》中,则将“理解多元文化”作为基本理念之一,指出应“通过学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作品,感知音乐中的民族风格和情感,了解不同民族的音乐传统,热爱中华民族和世界其他民族的音乐”;“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赖于对不同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在强调弘扬民族音乐的同时,还应以开阔的视野,学习、理解和尊重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通过音乐教学使学生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以利于我们共享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这充分说明我们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已经从音乐人类学的视角,对世界多元音乐文化给予了关注,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多元文化意识。另外,《标准》中对音乐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的明确界定,也说明了,我们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已经将音乐这一传承载体归属到其文化母体之中,赋予其深厚的文化意蕴。

前面两篇文章都提及了美国大卫・埃里奥特的实践哲学。在埃里奥特看来:只有实践才是音乐的本质,音乐在实践中存在,音乐人也是实践意义上的存在,音乐欣赏只是音乐实践的一小部分。也就是说,审美只是音乐教育的一部分,实践包括了审美。音乐教育的主要价值即MusIc(指包含了许多种不同的音乐实践的多样化人类实践)的主要价值:自我成长、自我认识以及最佳体验。因此,音乐教育的目标,以及每一个音乐教学情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培养学生在精选的音乐实践中平衡他们的音乐能力和音乐挑战,使他们获得自我成长、自我认识及音乐愉悦。埃里奥特认为,音乐的审美概念以四个基本的假设为基础:“第一个假设是音乐是客体或作品的集合。第二个假设是音乐作品存在而且以一种且只以一种方式聆听,即审美的方式。审美地聆听音乐作品意味着完全专注于所谓的审美特征。音乐作品的元素和结构特征:旋律、和声、节奏、音色、力度、织体和组织过程(如变奏、重复),这些为审美特征提供了形式。审美概念的第三个假设是音乐作品的价值总是固有的和内在的。大多数(而不是全部)美学理论家相信音乐的价值只在于音乐作品的结构特性。第四个假设是假如听众审美地聆听音乐作品,他们将获得(或经历)一种审美体验。术语审美体验指一种特别的情感发生或无私的乐趣,它们似乎来源于听众对音乐作品审美特征的完全关注,不包括任何道德的、社会的、宗教的、个人的或其他特征可能表现、指向或代表的实际联系。”

在《标准》中同样体现出非常明显地注重多样化音乐实践活动的倾向。如《标准》中明确规定将“重视音乐实践”作为音乐教育基本理念之-,并指出:“音乐课的教学过程就是音乐艺术的实践过程。所有的音乐教学领域都应重视学生的艺术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项音乐活动,将其作为学生走进音乐,获得音乐审美体验的基本途径”;“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以自己独特的方式

学习音乐,享受音乐的乐趣,参与各种音乐活动,表达个人的情智。要把全体学生的普遍参与与发展不同个性的因材施教有机结合起来,创造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为学生提供发展个性的可能和空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功能论、语境论、实践论三种哲学观点各自所坚持的不同立场、各自的合理内核,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虽然在广度与深度上不及各种观点更广泛、更深刻,但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与西方统一性、封闭性、排他性的审美音乐教育是不同的,它有着一种非常明显的追求多元化、开放化的倾向。

那么,为什么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还会受到人们的质疑与批评呢?笔者认为,首先是因为国内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与西方的审美音乐教育是同宗同源,是建立在具有历史局限性的18世纪康德、席勒等人的美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并与19世纪的精英主义“为艺术而艺术”的艺术观有着天然的亲和关系。这一天生的劣根性,自然会成为人们的众矢之的。其次,便是因名之故。以“审美为核心”这一命名,很容易误导人们去过分注重音乐的本体价值,从而也就容易忽略音乐的非本体价值。如前面所述,不论是实践论的观点,还是从功能论的角度,审美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且各种功能并不存在“核心”与“边缘”或“主”与“次”之分。正如保罗・哈克所说:“无论审美功能如何重要,具备怎样的基础性质,我们应该同时记住音乐的其他功能也是同样重要的,也具备着同等的基础性质,当我们在涉及审美的价值以及实现这种价值的必要性的时候,我们绝不能孤立地考虑审美自身。”。而且,在音乐人类学家看来,并不存在一种符合所有文化的普遍的“美学”标准或“审美”概念。如此一来,以“审美为核心”这一命名确实有些让人匪夷所思。这应该正是管建华先生认为:“有一点似乎让人迷惑不解的是,在21世纪中国的音乐课程标准中却提出了比审美的音乐教育更为极端的概念……”的原因。

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该如何发展?

哲学家威尔什指出:后现代是一个告别了整体性、统一性的时代。后现代是一个彻底的多元化已成为普遍的基本观念的历史时期。的确,在当今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多元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音乐教育哲学研究领域内,音乐教育哲学基础也呈现出多元化的面貌。刘沛先生在其文章《音乐教育哲学观点的历史演进―兼论多维度音乐课程价值及逻辑起点》中就系统梳理了西方音乐教育的六种主要哲学观点:所指论、表情论、形式论、语境论、实践论和功能论,各种哲学理念既对立又统一,有效地促进了我们对音乐的本质以及音乐教育价值的深入认识。各种哲学理念虽然各执一词,但相互之间也存在互相交融的情况。比如,功能论者保罗・哈克指出:“无论是实用的理念还是审美的理念,偏取一家之说都不能为全社会认可音乐教育提供强有力的论证。我的动议着眼于中庸的立场,强调音乐的整体价值……”“在这里,我提出一种‘社会的/功能的音乐教育’,或简称做‘功能音乐教育’,它可能有助于我们认识审美观与实用观之间的关系,不是截然的对立,可能有助于我们及时地为当代社会的音乐教育树立起一种更为宽广、更为全面的观点。”对于外部社会的声音的认识,功能音乐教育亦采取了音乐人类学的立场,即音乐是文化中的音乐,必须从文化中认识音乐的立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功能论与语境论以及审美观相互融合的一面。实践论者大卫・埃里奥特则主张:审美只是音乐教育的一部分'实践包括了审美,可见埃里奥特所主张的实践包括能够给人们带来音乐体验的所有音乐实践活动,它已经涵盖了审美实践。另外他亦指出:语境性和过程性是实践的特征,脱离了一定的语境,音乐也就不成其为真正的实践了。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出实践论与语境论相互融合的一面。而音乐人类学家(即语境论者)则将视野拓展到全球文化视野,坚持文化相对论,并认为音乐作为文化对于人类可以起到多方面的功能,审美并非核心,它只是音乐文化功能中的一种。在此我们亦可以看出语境论与功能论、审美观互相交融的一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各种哲学理念之间有着相互融合的趋势。

那么,我们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理念面对哲学基础多元化以及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发展趋势,面对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与挑战,又该如何去发展自己呢?我们先来看看美国审美音乐教育的掌门人贝内特・雷默是如何应对的,或许会给予我们以提示与启发。

面对多重挑战,雷默在其2003年版的著作《音乐教育哲学:提升的视野》中谈到:“审美教育并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法则,而是提供一种过程指导,就其本质而言,必须是正在发展的过程中而且是开放的,……我所理解的审美教育是可以改变的并且是灵活的,试图去捕获有关音乐的最佳思考,并将其运用于音乐教育实践。”对于各种哲学观点,雷默采用了“融合”的观点:“融合是与多元主义和平共处,而不是超越它……但是,它不是简单的接受,而是试图与多样性共存合作促使事物多样性,试图去做哲学工作应该做的事情……融合是多元主义的一种思考、研究和分析方式。”。最终雷默的建议“以体验为基础”的音乐教育哲学。对于“体验”一词,他做出界定:音乐与人类的其他体验一样。他认为,这种体验哲学关注和珍视所有方式的音乐体验,关注和珍视能够提供特殊音乐体验的所有音乐。任何单一的哲学都没有这种哲学的内涵全面,体验哲学包括所有的音乐以及参与音乐的所有方式。可见雷默的最终目的是试图建立一种多元化、开放化,包容性极强的音乐教育哲学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多元化的哲学观点都有着明显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这就启示我们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哲学也应该以一种海纳百川的胸怀,对国际音乐教育领域的各种新成果,以一种兼容并蓄的态度,取其“精髓”,去其“糟粕”,进一步补充、完善自己,并以一种坦荡、开放的胸怀,随时准备接纳、吸收人们在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思想、新观点,这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为避免固步自封,思想滞后,追求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有感于此,笔者在此提倡一种“求善论”的音乐教育哲学观点,此观点中的“善”既是对儒学创始人孔子所提出的“尽善尽美”艺术标准中“善”(德)字含义的继承,又是对它的一种超越,乃是取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善”字的含义。在该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行为都有其目的,在所有的目的中,应该有某种首要的或者最高的目的。这是一种其他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它,而它却不以其他东西为目的的目的,即其自身就是目的的目的,这就是最高的善。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字的含义是指人们的愿望与理性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藉此含义,来建立我们的“求善论”,实是与我们音乐教育的终极目的再相符不过了,它包罗万象,所有美学的、哲学的、宗教的、文学的、艺术的、科学的含义等等,都为它的胸怀所容纳,它是过去、现在以及将来人类不断追求的至高无上的理想境界。同时我们清楚地知道,由于人们认识过程的过程性与无限性,决定了一切认识和理论都天生具有着某种历史局限性。换言之,任何理论学说都不会是完美的,人们对事物终极本质的认识与关怀,只不过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与理想,它始终在我们认识的彼岸,我们永远走在不断探索的路上。但为了关注我们的内心世界,更为了深层关怀人类自身,我们愿意为之付出、不断跋涉,因为幸福、乐趣就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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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核心论文第7篇

十年课改实践深化了一个重要认识:音乐课程需要一种适宜的哲学观引领和指导。两版课程标准所彰显的哲学观,标志着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辐射到实践领域,音乐教育哲学学科的形成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分析和对比两版课程标准,探讨引领和影响我国基础音乐教育实践的哲学思想,这是本文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课程标准的研制促进了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与发展

“教育哲学具有理论性、综合性(或概括性)、批判性等特点”,是“对教育中的一些根本问题,从哲学的高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从中找出一般的规律,作为教育理论和实际的指导。”在音乐学科,国外音乐教育哲学思潮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至今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并推动了音乐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在我国,廖家骅的《音乐教育的哲学思考》是较早出现的此课题研究论文。但和国外音乐教育哲学的发展状况相比,我国的相关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状态,导致了音乐教育更多停留在应用教学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层面,缺乏宏观层面哲理性理论的支撑。

以2001年新版课程标准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基础音乐教育出于本能和自觉开始寻求更深邃教育哲学理论的支持与指导,在课程标准的研制中借鉴和吸收了不同学说的精髓,提出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理念,实现了音乐课程理论建设上的新突破。自此,国内学界开始逐渐关注音乐教育哲学,产生了围绕“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一系列讨论,以及对国外研究成果的译介、专题研讨和硕博士学位论文的专项研究。

关于对“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讨论和争鸣,代表性观点譬如:管建华针对“以审美为核心”的哲学理论基础,提出了批判与质疑,他认为审美音乐教育的认识论基础是过时的普遍主义,是反历史主义和反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并借鉴国外音乐人类学的研究和后现代哲学的理论视角,提出了“音乐作为文化”的音乐教育哲学观。⑥杜亚雄认为,音乐属于表演艺术及其非语义性两个基本特点决定了音乐教育不能以审美为核心。在创作、演出和欣赏三个环节中,“表演”最为重要,音乐教育应该“以表演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演唱、演奏能力为重点。李渝梅和李方元评介了“功能音乐教育”哲学观,这种哲学观认为审美音乐教育限制了音乐所能起到的功能,不能使音乐教育在广泛、多样的功能方面表现出应有的作为,而功能音乐教育作为一种新观念,体现了包容与进步。

针对音乐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国内学者们开始从哲学角度进行思考。王耀华提出了“音乐创造为核心”的哲学观,认为音乐是最富有创造性的艺术形式之一,应将“创造”贯穿于音乐教育实践的全过程。刘沛认为,目前音乐教育的价值观点呈相互融合的趋势,应该在进一步研究音乐教育的本质、功能、目的等重要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基于音乐学科本体及其文化语境的多维度的音乐教育逻辑体系和价值范式。宋瑾提出,音乐美育中将美作为善的附庸,把音乐作为教化的工具,这种错误观念影响了具体教育实践。音乐教育中要实现“以审美为核心”,必须改变“重善轻美”的历史惯性。廖家骅赞同当前我国多元的音乐教育哲学观,在坚守“审美教育”观点的同时,提倡“洋为中用”的治学态度。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兼容论”、“求善论”等观点。

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以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为选题的学位论文,例如:《音乐教育哲学的审美范式与实践范式》、《审美现代性视角下的美国音乐教育研究》、《后哲学文化为基础的学校音乐教育》、《对“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认识和思考——基于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当代中国音乐教育哲学研究的现状与发展》、《乐者“乐”也——音乐教育哲学基础之省思》。此外,谢嘉幸1997年把埃利奥特的实践音乐教育哲学介绍到国内;《关注音乐实践——新音乐教育哲学》在我国翻译出版;2009年广州大学举办了国内首次音乐教育哲学学术研讨会,埃利奥特本人被邀现场讲学,使国内对音乐教育哲学的关注和研讨进一步走向深化。以上研究成果,折射出我国十余年来音乐教育哲学研究的发展状况,显示出课程标准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2011年版课标颁布后,国内学者开始从音乐教育哲学的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有别于以往对课标进行分析与解读的研究思路,如王州对“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和“面向全体学生”课程基本理念的探究。将课标的研究定位于音乐教育哲学领域,符合21世纪教育哲学的转变:“要从‘以教育知识为核心’转变为‘以教育实践或教育生活为核心’”,“这种教育哲学的最终目的是要真正地提高人们的教育智慧,而不仅仅是增加人们的教育知识。”经历十余年发展,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已从理论自发转向学术自觉,未来学科的发展应该超越对音乐教育一般性规律的“总结”与“概括”,着眼于实践性与反思性研究。“实践性”赋予学科发展以新的使命:音乐教育哲学不应该处于被动“解释”实践活动的地位,而应该主动“改变”实践,从抽象的“为知识而知识”,转向思考真实教育情境中的问题,为音乐教育行为的优化与提升而探求知识。“反思性”应为学科研究的另一关键性基点:其作用不在于对音乐教育活动的认识和对音乐教育实践行为的指导,而是使教育工作者能够重新审视自身的认识逻辑与行为模式,从而突破程式化,为新的音乐教育与教学的设计提供思想支持。如同“哲学是对事物的寻根究底的反思”,音乐教育哲学就是对音乐教育问题反思性和彻底性的探究,其目的就是提高教育者对教育行为的掌控力和理解力。

无论是音乐课程标准中对音乐教育哲学思想的借鉴与吸收,还是从音乐教育哲学角度来研究音乐课程标准,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是我国音乐教育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走向更深邃哲学理论研究层面的必然。

二、课程标准的修订彰显了音乐教育哲学的引领作用

“音乐教育哲学基础的定位,关乎音乐课程价值、性质、基本理念、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及标准、课程实施等几乎是音乐课程的所有方面,可谓举足轻重。”2011年版课标,从理论阐述到实践操作标准,无不显示出音乐教育哲学理论上的基础意义和实践中的引领作用。

(一)理论上的基础意义

2011年版课标作为国家规范和指导基础音乐教育的正式文件,在理论上海纳百川,广泛汲取了当前音乐教育哲学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重新界定了一些重要的概念、理念及其内涵,体现出音乐教育哲学在课程发展中的理论基础作用。

2011年版对“音乐审美”的内涵做了理论上的深化:“音乐审美指的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音乐审美内涵的重新阐释,厘清了2001年版中不明确的概念界定,避免了实践中的误读,提升了理论上的意义。“课改”以来,对音乐审美的片面理解,主要表现为审美主体(学生)对审美对象(音乐作品)的单向体验,在2011年版中得以澄清和明确定位。使“审美为核心”的理念,从理论上揭示了作品本身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独特作用,在实践中修正了音乐教学中的主、客体之间的裂痕,显示了我国素质教育的新方向和新理念。

2011年版梳理了“审美”和“美育”的关系:音乐审美“这一理念立足于我国数千年优秀的音乐文化传统,与我国教育方针中的‘美育’相对应,彰显音乐课程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学生美好情操、健全人格和以美育人的功能”。“审美”指向非功利性的精神需求,是音乐教育不可替代的独有价值和功能。“美育”是中国学校音乐教育的指导思想,以塑造完美人格、发展人的全面素质为目的。二者密切联系,共同构筑了音乐教育实践活动中“美”与“善”的教育价值取向。从音乐教育哲学角度来看,如果重“善”轻“美”,实践中会导致以德育化的认识活动进行审美教育,使受教育者得不到真正的音乐审美体验;如果重“美”轻“善”,则也不利于音乐的多种教育功能的发挥。审美和美育的关系涉及到音乐教育实践的方向和教学操作,因此,2011年版在理论上给予了全新的阐释与提升。其“审美”理念扎根于我国传统音乐教育思想,强化了音乐艺术的本质和价值,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手段之一。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2011年版课标强调“审美”和“美育”为“我国”所特有。早在《尚书》中,就有我国古代关于美育和艺术教育的最早记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审美”和“美育”思想形成了独特的文化范畴,指导着中国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审美实践的进行,成为东方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11年版课标的哲学基础中,我国传统音乐教育哲学思想成为了重要部分,使“审美”和“美育”等一系列理念的理论基础更为扎实,也促使我国当代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更为本土化。

(二)实践中的引领作用

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方法以逻辑思辨为主,但必须超越纯理论层面并应用于实践,方能显示其学科价值。在2011年版扩写的“课程设计思路”部分,体现了音乐教育哲学对教学实践的重要引领作用。

第一,加强了音乐课程中美育的可操作性。为了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2011年版将教学内容整合与拓展成四个教学领域:感受与欣赏、表现、创造、音乐与相关文化。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的四个教学领域有机融合,通过不同的教学内容,用“以情动人”的方式,培养学生知、情、意的能力,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011年版课程标准从音乐教育哲学的角度出发,为新中国建国后历经曲折的美育确立了实践上的立足点。

第二,2011年版课标特别关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强调理论研究能够反映和引导实践活动。在音乐教育哲学研究领域,国内的一些学术论文局限于理论思辨层面,缺乏与具体实践的结合。最近,笔者有幸见到一份修订中的音乐教材目录,曲目囊括了不同时代、风格、流派和地域的优秀音乐作品,包括奥尔夫和柯达伊的经典教学曲目,其中一首柯达伊作曲的《滑雪》,不但标注了柯尔文手势,还在教学细节上做了符合我国音乐教育实际的处理。这反映了当前一些音乐教育的实践探索已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音乐教育哲学的研究未能与实践很好的结合。2011年版课标纠正了上述偏颇:“音乐艺术的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是在生动、多样的音乐实践活动中,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生成和实现的。”此表述将审美论、文化论和实践论等哲学观有机融合,并指导具体的教学实践,强调了多样化音乐实践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搭建了理论联系实践的桥梁。

第三,2011年版课标强调了音乐实践能力的培养。2001年开始的音乐课程改革中曾提出“淡化知识技能”的口号,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了一些片面的理解,甚至部分教育专家也认为审美能力是独立的,和知识技能并无关系。2011年版课标从音乐学科的特殊性出发,把“音乐素养”概括为“双基加四个能力”:“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拓展文化视野,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形成基本的音乐素养。”并明确了掌握一定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作用及意义:“应正视这一客观的学科规定性,正确处理课程中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发展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能力的关系。”

三、在一定文化立场上实施兼收并蓄的开放性哲学观

2011年版课标的修订与颁布,显示出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研究的渐趋成熟。尤为重要的是,其理论基础并非学术拼盘,而是在坚守自我文化立场的前提下,实施了兼收并蓄的开放性哲学观。

(一)反思:文化立场

当今世界,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作为文化传播与传承主阵地的教育领域,在吸纳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本民族的文化根基是重中之重。1994年10月3日,在日内瓦第44届国际教育大会上通过了《为和平、人权和民族的教育综合行动纲领》,其中指出:“教育必须教育公民尊重文化遗产”。一个国家或民族想要发展,吸收外来进步文化必不可少,但前提是必须保持本民族的文化根基。所以,当今各个国家更加意识到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的重要性。反思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如果脱离文化立场和具体国情,以堆砌国外的各种理论观点做为立论依据,其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也不能在理论和实践双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和而不同”的传统哲学思想。“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核心哲学精神,“讲求共存与和谐相处,承认事物各个组成部分的多样性,但并不互相排斥,即使是不同质的实体和部分也可以在某种逻辑精神的联系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音乐教育哲学的“和而不同”应是在保持自我文化立场的前提下,以中国传统音乐教育思想为中心,国外理论为多样化补充的哲学观。目前国内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已显现出重建文化立场的趋势,如有学者指出了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中民族意识的重要性,还有学者认为中华大地上有着足以令当代音乐教育安身立命的哲学根基。

当今,音乐人类学家倡导“音乐作为文化或文化中的音乐”、“音乐是人类的普遍文化现象”,对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中也不乏曲解与误读。作为音乐教育风向标的课程标准,其理论导向作用不容小觑,2011年版在“文化立场”问题上同样旗帜鲜明。课标重新扩写了“课程性质”,“人文性”居于首位:“无论是从文化中的音乐,还是从音乐中的文化视角出发,音乐课程中的艺术作品和音乐活动,皆注入了不同文化身份的创作者、表演者、传播者和参与者的思想情感和文化主张,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文化发展脉络以及民族性格、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的展现,具有鲜明而深刻的人文性。”课标中音乐的“文化”体现了不同民族精神内涵的特质,给音乐教育活动打上了鲜明的烙印,这本身就是“文化立场”的明确表现。再者,2011年版课标将“多元文化”改为“文化的多样性”,文字的修改折射出了哲学观的变化。本文认为,两者的不同在于多元文化消弭了文化中主位和客位的差异。文化多样性则是强调了民族的主体性——无论是音乐教育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需坚守自己的文化立场和民族意识。

课标还赋予“文化立场”以显性可操作的特点:“要善于将本地区民族民间音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音乐项目)运用到音乐课程中来,使学生从小受到民族音乐文化熏陶,树立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意识。”这并非学术壁垒或盲目排外,“文化立场”的建立和吸收世界优秀音乐文化是相辅相成的:“通过系统地学习母语音乐文化和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作品,感知音乐中的民族风格和情感,了解不同民族的音乐传统,热爱中华民族音乐文化,学习世界其他民族的音乐,理解音乐文化的多样性。”这显示出我国音乐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熟与学术自信。

2011年版课标的课程基本理念、课程目标、实施建议等各项内容,无不显示出对文化立场与民族意识的重视。这对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具有启示性意义。既以本国的民族精神为内核,又要善于借鉴和吸纳异文化,才能真正促进学科的发展与繁荣,进而带动音乐教育实践的提升,这也是课标对一些学术争鸣的明确回应。正如廖家骅所说:“修订稿能够在众说纷纭的音乐教育哲学思潮中,坚守国民音乐教育阵地,坚持‘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显然是把握了基础音乐教育的正确导向,为今后音乐教改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正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一种体现,它凝聚着无数先哲学人的智慧和心血,应该得到珍惜、坚守和发扬。”

(二)开放:兼收并蓄

音乐教育哲学既是文化传统的积淀,也是时代思想内涵的精华,这两方面构成了学科的基石。我国数千年文化传统的“乐教”思想和百年来“美育”的实践是音乐教育哲学研究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浓缩为我国古代“乐教”思想的核心哲学观,音乐教育在审美和情感之间,在道德价值和情感价值的统一性之间,先秦时代就已经做出了实践。中国现代学校音乐教育的起源“学堂乐歌”,在实质上兼容了中国传统的乐教思想和外来音乐文化。王国维和蔡元培的美育思想体现了中西音乐教育哲学观的交融。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上一些重要的音乐教学方法、观念和学说,不断丰富着我国音乐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乐教思想是我国传统音乐文化不可忽视的积淀,延续百年的“美育”思想则融汇了中西文化,这双方面奠定了我国现代学校音乐教育的基础,也确立了2011年版课程标准兼收并蓄的哲学观。

首先,2011年版课标开拓性地界定了音乐课程的三个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全面涵盖了当前音乐教育哲学的重要学说。以往各版本的音乐教学大纲缺乏对音乐课程本质属性的归纳与总结,2001年版课程标准首次界定了音乐课程的性质,深化了对音乐课程的理解与认识,但表述的相对简单。2011年版中,“人文性”是对音乐课程的全景式概括,奠定了学科发展的基础;“审美性”体现了音乐艺术的本质与主要价值,凸显了音乐课程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不可替代性,是我国“德育为先、育人为本”教育思想的理论依托;“实践性”将音乐的本质探究转向了多种生动的教学活动,将音乐的音响和主体活动合二为一,实现了音乐课程的价值。这“三性”有机融合并概括了美育论、审美论、文化论和实践论的音乐教育哲学观点,将音乐教育理论发展到了新高度。

其次,2011年版的五条“课程基本理念”是音乐教育哲学思想高度凝结的产物。作为国家正式文件,课标不直接阐述音乐教育哲学理论,而是将其概括为应用性的基本理念,作为指导音乐课程实施的理论基础。2011年版课程基本理念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第一、二、四条。其中,“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强调了音乐的情感性特征,承载了我国数千年“乐教”和“以美育人”思想,在注重音乐本体的基础上,将音乐的“审美”与“文化”进行有机结合,并做到了以学生为本,来发展其音乐学习的兴趣与爱好;“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显示了我国对“音乐教育哲学”这个舶来品的本土化诠释,“所有的音乐教学领域都应强调学生的艺术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演唱、演奏、聆听、综合性艺术表演和即兴编创等各项音乐活动”、“音乐是一门极富创造性的艺术”,理念中的各种表述从我国教学实际出发,诠释了“实践论”,有机渗透了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王耀华的“音乐创造说”和杜亚雄的“音乐表演说”,显示了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研究的包容性与发展性;“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是我国音乐教育在强调文化主体的基础上,将视野拓展到全球语境的必然选择。同时,对于我国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加强学习各民族优秀的传统音乐,可使音乐课程增加弹性与可选择性,推动了音乐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独树一帜,难免偏颇;而放宽视野,实事求是,在音乐教育的多种观点中求取平衡,变非此即彼的单极思维为兼容并蓄的多极思维,应该是解决问题的较妥办法。”我国现代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百年经历,已证明了实施兼收并蓄的开放性哲学观是必要和可行的。在此,还需申明的一点是:借鉴有标准、应用有主次。无论是本国传统音乐文化思想,还是外来的学说和观点,都包含着对客观情况的适应性问题。尽管不同学说的历史背景、研究视角、观点立场各不相同,但均需放在一定的教育情境中考察,从而提炼其合理的成分,再应用于具体的音乐教育实践。再者,音乐教育哲学研究中成果的输入与输出同等重要,作为国际音乐教育改革的一分子,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理应研究出有价值的成果,为国际音乐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