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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2:12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1篇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1.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方面。20世纪初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法学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阳大学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们已经初步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孙晓楼、燕树棠等等相关的法学学者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论述。孙晓楼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学问,这样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会常识,才可以合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成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之外,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该人的学问或技术愈高,就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从而作奸犯科。”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4.法律规范方面。我国这些年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建设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范。除《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之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计50条,准则里面的这句要内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从业人员清正廉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自身道德修养、法律从业人员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里面主要要求作为检察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廉洁、忠诚、守信;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在2004年3月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二章特别规定律师的职业道德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生来讲更多的只是一种规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内化为自身的修养。我们必须通过实践性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主要模拟审判、案例讨论及法律诊所和实习等。模拟审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学生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教学课程。”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践场所,加强与法律职业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让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中来。如模拟审判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审判实务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官来做指导,通过自身的素养来影响学生,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模拟审判中,会对模拟审判的教学质量带来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诊所式课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实习课,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学观念开展教育的方式:该方式主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在课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有效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在课程中引导学生认真思考社会、法律、事实、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它以教育学生在课程中如何以实践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如何像一名律师那样思维来思考问题。在实习教学方面,法学类院校应当做好与教学实践基地的签约挂牌等协议,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使实习生能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学到实务经验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而不是流于形式。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2篇

(一)访谈1.学生就业对口企业访谈。含生产型企业天津富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和服务型企业天津红星美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企业对中职人才需求状况,为德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制冷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目标参考,找准职业素质培养方向,准确进行人才培养定位。2.毕业生访谈。对本校制冷专业毕业生访谈,目的是为了解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轨迹与现状,通过企业的需求与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对比,找出差距,帮助德育教师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了解学情、改进教学方法、突破教学重难点、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问卷调查对制冷专业在校生分年级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级在校生的职业素质、人际交往能力、工作适应能力、遵守法律规章观念以及团队意识方面的差距,衡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结合企业访谈结果,发现德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结果分析

(一)企业访谈结果显示目前中职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及精神状态一般,就业优势不明显,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解领悟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识比较好,中职生应进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踏实,提高自己的协作精神。

(二)毕业生访谈共涉及10名毕业生,访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自己获得的提升与重视与在校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为相关;70%的学生认为目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处于理解并会遵守的状态;对于了解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径,70%的同学是通过课堂或教学讲座,30%通过父母长辈的教导;对于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80%的同学不会参加。第二部分工作状态的调研,除一名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关注了解企业理念和要求,不会经常检讨工作,提出改进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工作状态是完美的,这与企业调研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两家企业对学生工作状态的评价都一般,这表明学生对良好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够,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学生目前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学生工作后跳槽两次以上;仅有20%的学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学生认为现在对工作满意,70%的学生和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非常融洽,无同事关系紧张和矛盾现象;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和单位同事发生矛盾会先协商后求助法律。综合三部分调查结果,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学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获取来自课堂,但认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不大,因此相关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的动机不强。2.学生目前对于自身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高,且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水准表现往往比他们的自我认知要低很多。3.用人单位会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提升,但学生普遍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不高,证明学生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不强,未能做到爱岗敬业。4.学生的法律意识强,侧重于运用法律途径而不会在道德层面考虑、解决问题。

(三)在校生问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校一年级、二年级制冷专业共计50名学生。其中一年级25名,二年级25名。问卷共发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级21份,二年级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问卷100%。通过数据比较,两个年级的学生在是非认知上基本一致,学生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积极的。这说明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减少对错好坏的阐述;二年级的同学相较于一年级思维方式更趋于成熟,他们对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更趋于辩证,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而在用道德知识以及道德所蕴含的礼仪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有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的加强。

三、课程改革途径

通过调研,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教材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文件中强调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依据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资源,补充到教材中。1.补充历史文化知识。灿烂的中华文明中蕴含了无数礼仪与道德的闪光点,取博大的中华礼仪与道德精华补充到教材中,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通过历史与当代的对比,将礼仪、道德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2.补充学生身边的故事或案例。从道德情感方面,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更加贴近学生,激发学生爱生活、爱职业的热情。

(二)教法、学法改革在教法上通过体验式教学,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即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通过任务驱动教学,指导学生了解什么样的工作状态是完美工作状态,以及其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培养学生对职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在学法上,通过学法的指导,让学生从“学会”向“会学”、“会做”转变,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人。掌握浸入式学习法,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使学生浸入到任务的模拟情景中,让自己在任务的进行过程中,学习知识,体验成果;掌握团队协同学习法,和小组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并在活动过程中找到自己在小组中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掌握分析归纳法,能从活动中,总结归纳出活动蕴含的相关道德知识、法律知识,提升自己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哲学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3篇

关键词:教学质量;法律基础知识;职校;技工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技工类院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己深知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是十分困难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对于中职层面的学生而言较为抽象、不易理解。二是学生意识不到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法律课不是专业技能课,他们到学校学习的是技能,其他课程没必要学,学了也没用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在不断地加快推进,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意义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这就要求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本门课程教学现状及提高教学质量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限定的非常死。把教师的教学严格限制在既定的模式中,同时学校还将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教材,是否规范板书,是否运用多媒体教学,是否教会书本知识等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这样使得教师不去根据实际创新教学方法,影响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教学模式的开发。2.学科专业教师相互沟通学习机会少。对于大多数的职校来讲,通常都是以系部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许多文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同一办公室进行办公,这样是方便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但造成了系部与系部之间的法律类教师不方便沟通,不能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专业教学发展。3.教师进修学习受限。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同时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所以教师也应该经常走出去,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以利于知识的更新,保持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但职校中许多进修都是向专业技能教师倾斜,文化教师机会往往较少。影响了法律教师相关知识的更新和学习。4.社会不良环境对教学的影响。党的十后我国正在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变,同时法制也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时常出现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使得法治实践与课堂法学理论相脱节,使得学生产生法治与实践没有实际作用的心理,影响了学生课堂上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知识教学质量的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有的学生觉得学习理论知识太枯燥无味,有的学生认为“只要我不做违法的事情,学不学法无关紧要”,针对学生的这些心态,我们从第一节课就要给学生讲述一些法盲违法犯罪和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合法维权的具体案例。同时不失时机地和学生阐明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端正学习法律知识态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2.精选教学内容。课本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但所有的教材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唯教材是从。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从事职业的需求,整合教学内容,从而确定教学内容主次,避免面面俱到,做到有的放矢。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识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合理遴选教学内容。3.优化教学方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快。中职学生思维活跃,当下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往往是他们更感兴趣的话题。抓热点,就是抓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把学生吸引到教学知识点上。通过学生上网玩游戏没钱,从而偷盗的案件,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犯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再结合现在青少年犯罪动机、心理进行分析,以此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打破原有的纯理论、填鸭式教学方式,从教师讲授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4.转变教学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职校的老师有一颗更加宽容的心,用心去了解学生,多找他们的可取之处,而不是挑剔,刻薄地要求他们做到完美。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的教育教学中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同时进行具体的点评讲解。以鼓励为主,达到激发、强化学习动力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5.加强师资建设。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管理、培养、培训并重,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职教师队伍,增强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总之,教师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依据学生特点及时展,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让职校培养出的技能人才,不但做到技能过硬,同时还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王亮 单位: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1]申艳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8.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4篇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5篇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6篇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第7篇

应用论文联盟型法律人才是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在我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国内理论研究界与实务界越来越认识到,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有一大批能够正确应用法律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所必须具有的素质。在这一认识背景下,探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其迫切。

一、基于何种缘由来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它基于法律职业而存在,影响法律职业的形象和社会评价,关系法律职业的社会认同,维系着法律职业的延续。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是自上而下的,法学教育也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蓬勃发展起来的。法制建设之初,其重心是“有法可依”,或是知法懂法。这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只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传授,而忽视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是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短板”现象,抑或是一种阶段性的表征。

当然,随着法学院数量的增长,其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的探索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从教材撰写、专业设置、实习制度,到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对接等方面都进行过诸多的教学试验。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今年法律硕士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19名法官和检察人员担任第一导师,由法学院的导师担任第二导师。这种双导师制的模式将会使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的培养水平步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这一阶段的情况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到了实现跨越的程度了,即可以在实现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实践前提下把以前所忽视的方面重视起来了。

应用型法律人才较之理论型的法律人才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的工作更加直接、更加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其法律知识的专业背景使其更加具有职业属性。在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再作一简单划分,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较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机关法律工作人员在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的工作广泛直接地影响着法律关系主体。从国家法律规制的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对数量居少的后者的控制要严于前者。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自由度非常大,其业务行为丰富多样,很难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是否做出正当的行为依赖于其自身的道德素质高低;而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度相对有局限,言谈举止、服饰穿着都有具体的法律要求。“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3]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整个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显得非常必要与紧迫。

二、法律工具主义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学理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理论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4]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法律工具主义看来,法律是政治工具、经济工具,也是道德工具。从政治工具角度来看,在国家政权建立过程中,法律是阶级工具,是统治阶级对敌对阶级进行统治的有力武器;国家政权建立以后,法律是国家工具,是国家维护统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有力工具。从经济工具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也是经济的工具。从道德工具来看,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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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有力工具,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具有价值性,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具有工具性。总而言之,法律工具主义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法律充斥着国家利益,不利于我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的广泛存在,阻碍论文联盟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当人们在现实中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工具性质后,对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无法从内心上去认同和信守。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国家也会把法律当做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工具,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这导致现实中法律只注重国家的利益,加重公民的义务和服从。政府将法律视作管理社会的有力工具,司法机关也被工具化,成为国家维护稳定的机器,使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很难得以彰扬。在公民看来,如果法律并没有体现或是没有充分体现自己的基本需求和基本利益,那么公民遵守法律便会带有趋利性或选择性。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工具主义的主导,法律被看做是经济的工具。经济的第一位性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把经济利益看得更重,为了经济利益可以不顾法律规则,或是绕开法律规则,不择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尊严被损害殆尽。

法律工具主义的广泛存在和长期影响,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在这种背景之下所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必定带有“国家”色彩或是“机会主义”色彩。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工具主义进行扬弃,推行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回归、展望

总体来说,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处于一种逐渐受重视(主要因为国家司法考试将其纳入考察范围),但还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地位。从我国现今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在本科阶段开设一门选修课程进行教育,还有很多学院实际上并不开设这门课,因为这门课程并不是核心法学科目,也没有专职的老师来讲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在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所以它本应是内在的或先于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必须具备的一定因素和内在观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是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的传授一道进行的,法律职业道德伴随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三者不能分割开来。正因为以前长期忽视或是分割进行,所以法律人才在处理实务问题的时候容易背离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

基于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水平的现状,现实中采取的改变措施大致从提高认识、在本科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上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诊所式服务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实践性的话题,作为培养机构的法学院对于一个实践性的问题所能做的只是在观念上进行熏陶和引导,无法作出具体的要求或检验。在大学本科教学中设置一门课程来讲授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难事,安排专门教师来讲解也不难,让法科学生在这门考试中考出高分也不难,但是在职业道德这一问题上仅仅靠书面考试是无法付诸实践的。法治实践已证明法律职业道德非常重要,但是将其放到一门课程来操作,显然是极其危险的。同样,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来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可行性也是不大的,因为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门本科非核心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能受到像其他核心课程一样的重视。而且授课老师一般也是其他核心课程的老师,所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核心课程的教学方法差不多,并不可能有多少特殊性,显然这种脱离整体谈局部的做法是欠缺操作可行性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那么法学院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进程首先应进行理性的回归。这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道德性”,所以它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另外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法律性”,其教育应追溯到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这才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和实质载体论文联盟。只有首先回归到观念层面、法律的本质和价值层面,我们才能有理由和信心去展望法律职业道德的未来。

基于以上分析,对法学院的教育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从观念上进行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所有的法学课程中,与所有法律知识的传授相伴随,使之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形成一种观念。二是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理论教育所应完成的使命。法学院应该使所有接触法律的法科学生从一开始就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达到正本清源的法律启蒙作用。这两个要求,看似简单却很难做到,其意义深远。之所以很难做到,是因为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只会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讲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理论课程中讲述法律之本质和价值,而没有或是很少将这两个方面融入具体的长期的法律知识传授中。没有较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熏陶,“法律至上”观念的种子来不及播种,所培养的学生就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从而导致其在走上法律职位的工作岗位之后,出现“先天不足”的现象。

法学院的使命在于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其中良好法律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包括外在法律约束,而这种约束的主体就是国家和社会。应用型法律人才走上职业岗位之后,虽然远离了校园,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依然不可缺少。笔者认为,正因为法律人才具有其特殊性,是一个社会中法律知识最丰富的群体,是法律意识和素养最高的群体,所以国家应该格外将法律事务工作者的道德要求进行法律化,加大惩罚力度,以一种必要的强制手段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因为确保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亦是公平正义的。所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回归到观念层面和法律本质层面,就要既注重内在观念的熏陶,又强化外在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