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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7 18:05:25
非正规金融论文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1篇

(一)范围界定

比较主流观点的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非公有制性质的全部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指的是农村领域中未登记注册或尚未纳入监管机构监管范畴之内,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金融组织和金融形式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土壤在农村,是基于地缘、血缘及业缘关系,以非正式合约形成的借贷合约或贷款组织等,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问题研究

文章企图通过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目前在农村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尝试着提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路径方向。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为了研究具有应用价值,我们对研究范围与对象作如下规定:(1)关注重点为欠发达农村地区;(2)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重点在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等欠发达地区最主要的类型;(3)在方法上使用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相结合的途径,以更为客观的视角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结合农村的实际,期望设计出政策引导的发展路径,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应用价值。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缓解农民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已经成为农户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所以国家已经默许其存在,并在试图引导其向规范化发展。不妨回顾一下近年来中央关于非正规金融的论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在2005到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作了相应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相关细则与指引。2008年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信贷以合法地位。2014年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让农村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至此,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民间借贷终于从“地下暗箱”走向阳光地带,国家的默许和指引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于是一些非正规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如今,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一)形式多样化

这里所说的形式多样化有两层含义,既是指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多样化,也是指经营业务向综合性、多样化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现代社会金融创新的推进,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最初的民间自由借贷、钱庄和典当行等简单的形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类型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化现象,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种类繁多,产权形式多样。我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经营的业务也趋向多元化,由最初经营的简单借贷形式,向综合化金融业务演变,比如集贷款、担保、贴现、投资理财、网上借贷、租赁等业务于一体。

(二)借贷规模大

目前,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供农户融资的规模已经相当大,借贷覆盖面较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农户和农村私有企业在非正规金融中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50%。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2010年初对全国20个省份的农村金融规模进行调查发现,农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贷款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到45%。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农村地区表现得尤其强烈,农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更强。安徽农业大学对安徽地区的2182户农户借款进行抽样调查,得出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贷款的比例不到15%,而非正规金融已经达到60%以上。对于农户及乡镇小微企业,单就融资及金融服务而言,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三)有效耦合性

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信贷市场无法实现市场出清,而非正规金融以自己特定的信息获取方式与合约实施机制,充分耦合了农村对金融的需求。首先,农户融资主要为生活及小规模生产。如子女上学、买房、看病等,无法向银行提供可持续的可还款现金流,正规金融为了规避风险,一般不愿意涉及此类贷款。其次,农村的小微企业大都处于成长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命周期较短、资金使用频繁、风险大,正规金融一般也不愿意发放此类贷款。相反,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之上,可以渗透到广袤的农村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借贷双方互相了解,交易风险较小。同时,贷款人也不像正规金融那样要求严格,借款手续简单、程序简便,借款和还款的时间相对比较随意灵活,能够提供多种多样金融产品和热情周到的金融服务,契合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其次,贷款人因地域、亲情等因素获得的信息成本也较低,可持续监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而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样农村非正规金融有效地耦合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这也是其存在和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四)利率弹性大

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按其资金用途不同,借贷的利率弹性差别较大。比如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在亲朋、邻里之间互质的小额借贷,多用于婚丧嫁娶、教育、盖房、看病等,一般不计息或者收取较少的利息。农户出于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农村资金互助社或是农村基金会融资,若是其会员会收取相对合理的利息,一般会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有就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乡镇小微企业出于投资或资金周转的需要而进行的融资,基于商业性赢利目的则需要收取较高利息,一般要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贷款利率,在银行贷款利率没有完全放开之前,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小贷公司根据有无抵押担保、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鉴别贷款的等级,贷款利率一般在15%~40%之间,月息达到1分5至4分之间,这是一些相对规范的金融组织,若是向非规范的私人借款利率还要高一些。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户、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是市场自发金融深化的结果。然而这把“双刃剑”在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法律的约束,一旦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削弱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管理不规范

笔者以安徽省临泉县的农村调研为例,因为该县是全国第一大人口县,长期处于部级贫困县行列,具有研究欠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的代表性。该县的农村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街道巷口随处可见张贴有,“急用钱”、“信誉借贷”、“无担保借贷”等字样的广告。借贷款组织管理极其简单,有的竟然三五个人出资就能成立一个小额贷款中介组织,机构如此简单,根本没有建立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这里仅以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小贷公司为例加以说明。一部分业务比较综合化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贷前、贷中、贷后的严格审查程序,对贷款的用途不加控制,信贷结构不合理,也没有专业的从业管理经验,更没有控制风险的准备金及贷款的呆账坏账准备金要求。一些机构的贷款管理程序极为简单,在发放贷款时只要借款人持本地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获得5~50万元的贷款,甚至没有确切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仅规定超过50万元借贷需抵押担保,仅凭经验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其业务的开展常常以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以简单的中间人担保的非正式契约履约方法。由于手续的不健全使得有些契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由于其完全游离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处于政府的“真空”管辖之下,其内部操作都是隐蔽性的,缺乏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和透明的规范机制,这些管理的不规范极易发生金融风险,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矛盾

(二)存在和发展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良莠不齐,如不加以合理引导和监督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非正规金融天生的逐利性特征,使其在贷款时不会过多考虑贷款的用途和目的,这样使得农村的资金配置不会考虑国家的重农、支农的产业政策,只要能获利,哪怕借款者把借到的钱用于做非法的、违法的事,贷款者也不加理会。事实上有些借款者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吸毒等违法的事,而非是出于投入农业生产、改善生活的目的,这样就起不到应有的支农的产业政策目的。二是影响国家的利率政策,这种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大都是在发生资金紧张而又迫切需要资金的情形下发生的,除了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无息借贷外,通常这种借贷利率是畸高不下的,大大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基准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这样势必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政策。三是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效果,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隐蔽性”和“地下性”,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测和控制其货币流量,造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增加了中央银行货币回笼的压力,容易引起金融市场信号失真,进而造成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结果大打折扣。

(三)存在与发展的法律缺位

上文提到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默许,承认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但是还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正位。虽然国家在一些零星的法规上对其加以规定和约束,但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具有较强的应急性和局限性,缺乏长远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无法应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浪潮。比如,目前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各种网上以“宝”的形式出现的基金融资对正规金融的冲击。如何定位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并引导其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典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加以制度化定位,因而目前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大都游离于法律约束和国家的监督之外,无法提供法律上的产权保护。由于法律缺位的存在,以致近年来在农村屡见不鲜的以非正规金融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甚至还出现一些欺诈和投机的现象,套取资金和圈钱。例如2009年震惊全国的浙江东阳农村的“亿万富姐”吴英案,法院认定2005年至2007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为名非法集资7.7亿人民币用于还本付息、购车、购房及个人挥霍,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9亿元,由于其非法集资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对当地社会安定及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这起案件中立法的滞后与缺位难持其咎。所以这种萌生于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自身规模的壮大,逐渐打破原有的“村庄信任圈”,过渡到“市场信任圈”,传统的以潜规则和道德约束为主的非正规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正位和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的金融形式加以监督和引导。

四、路径选择探讨

从前面的分析看到,国家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通过不同的表述充分肯定其存在的重要性,但就其发展框架和路径选择问题思路还不够明确。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研究界与实践决策层的关注与讨论。一种声音是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要坚持正规化改造,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序列,而另一种声音是只需对其加以规范化改造,不必干预其活动。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有三点理由。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改革已经很深入,并已经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非正规金融供给体系。二是为了避免局部金融风险的发生,必须要纳入监管框架。三是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现已基本契合了正规金融的商业属性。但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却给予了相反的论述,他们认为正规金融体系目前还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并不适合正规金融的商业性需求,非正规金融仍有长期存在的基础,无需正规化,亦无需对其干预。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陷入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境地。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取决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金融形式采取相应的路径并建立一套制度框架加以引导。从现实情况上看,传统意义上的“村庄信任”在当前的农村地区的确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即便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其存在的基础也在逐渐松动,这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进城务工数量的增加,以及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种植的推行,使得传统上的“村庄信任”有了新的载体,这就是在我国农村普遍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已经在很多欠发达农村普遍开展起来,有的依托核心企业而建立起来“合作社信用圈”关系,有的则依托商业圈建立起“商业信用圈”,因此有些非正规金融在谋求如何与这些信用圈的联合与融合。那是不是就一定都要采取正规化改造呢?我国地域广阔,农村经济水平的差异较大,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上应当因地制宜,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主要依赖正式契约来维系客户关系,非正式制度已基本有正式取代,比如我国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温州农村地区,可以考虑推行正规化改革,但是像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多数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仍属于信用关系型,非正规的原始属性仍有存在的基础,不必强行推行正规化改革,但是要针对不同的金融活动,需强调其规范化改造,不能对其发展不闻不问,要引导其向合理的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适当加以监督,以防止产生非法融资活动,扰乱地方金融发展秩序,努力使之更加契合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结合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实际的状况就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笔者提出发展路径的两点建议。

(一)规范化改造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改造的重点在于通过其制度设计和政策刺激引导其发展的趋向,让其内嵌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上,充分融入农村各种特定的信任圈层和环境之中。我想首要任务就是要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尽快出台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条例等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给予其合法的交易平台,让它们在法律规范和监督下走向合法的金融活动,成为正规金融的竞争者和补充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是在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供给上,以及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让其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最佳路径。既不是对其发展不闻不问,也不是干预其活动,而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空间,其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交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这种规范化改造是不存在统一的模式的,无法用“复制”、“粘贴”的方法进行全国性的简单化嫁接,要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也不可急于求成,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当下许多专家学者呼吁采取一种自然而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引导其发展。

(二)金融合作路径

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加强两者的合作,可以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正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安排“专业贷款人”或者“信用人”在一些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中专司其职。这方面的例子也有不少,在菲律宾和巴基斯坦,正规金融部门通过向非正规金融部门放款,提高了后者的信贷服务供给能力,也改善了那些只能在正规金融部门借贷的贷款条件。在美国当地的银行和汽车销售商就利用ROSCA(即合会)的优势发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正规金融部门在合会中设立了“信用人”专司考察贷款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再由非正规金融机构放款给借款人。如果没有正规金融的存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可能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如果没有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正规金融可能会因为风险太大而不愿意开展这样的业务,这样两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均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得到发展。这个案例表明重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互补性,加强其交易合作而实现共同发展可能会作为一条探索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

五、结语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2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

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3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

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宏观的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获得资金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行为有较大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发挥优势,防范负面效应,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5篇

1.农村目前金融供给的情况

农村社会发展和经济实施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具有主体地位应该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其中代表性的进步是成功建立农村信用社试点,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农村金融创新改革,促进各部门对逐步健全农产品市场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方面有:农村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服务和储蓄服务,新时期下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多,农村储蓄也会逐步增多,因此在农村中存在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不断去开拓更多的农村储蓄市场。农民生活水平上升,商业保险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若是农业保险服务支持。提升保障力度,就有助于提升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农户联保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达到众多农户发展、生产、生活的需要。提高农业资金需求在金融服务方面能力,重点对象:运输、加工、仓储、养殖、科研、种养等现代农村产业体系和相关农村服务业贷款,其次农村商品配送体系逐步完善、提升农村社会服务的质量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农产品收购额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对象:综合农业的发展、统筹城乡的发展、建设农田水利、圈分农业重点生产区域,重点将信贷服务于各种农村基础设施,为棉花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信息提供一定的支持。

2.农村金融需求方面的情况

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要求必须增强。一般农村金融从对象方面需求分成三类:政府需求;农户需求;农村企业需求;在性质方面可以分为:建设性需求、生成性需求、消费性需求。政府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需要建设的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缺乏资金的情况下,金融必须切实支持,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区域无法完成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资金状况,所以,农村金融的充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农户金融需求重要内容是生产性需求和消费需求。生成性需求包括了购买农用器具、种子、农药、种畜等需求。农民消费需求主要生育、建设、生活开支等。农村企业需求主要体现在生产和建设需求上。建设主要包括在厂房建设、购买设备等需求;生产主要包括产品经营、采购原料等资金需要周转的需求。

二、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不明确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

我国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农村相关的银行,需要探讨商业运作和社会责任、网点成效与对服务的普及等方面需要深层次的问题。面对农村不同服务对象、发展途径、业务领域等问题没有进行认识和完善,因此对市场的定位就不明确。

2.农村金融结构覆盖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当前的实例:农业发展银行对于乡镇地区网点都不予设立;而农业银行在乡镇地区的网点也只有五分之一作用;邮政储蓄覆盖所有乡镇地区只有邮政储蓄银行,然而主要服务内容是吸收储蓄,因此在贷款方面的功能不强,在2010年,全国只对30个省份在乡镇地区金融服务做到了覆盖。

3.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过于落后。

农村金融机构一般的业务是存、贷、汇,属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由于当代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因此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目前,我国农村过于单一的金融服务产品,新型的中间业务无法完成对农村的全面普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根基不稳,所以金融的服务方式不能跟紧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落后的结算支付体系,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功效。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不够规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定位不清晰,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有机会形成和发展,相关部门没有对他们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逐渐使其地位不合法,过于混乱,因而无法达到规范目的。例如农民需要借贷时,用没有法律保障、利率偏高的方式进行,例如口头约定,不仅制约了资金的需求的发展,还会有出现法律纠纷的事件。还有补偿机制不够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怠慢等问题也同时导致了农村金融无法快速健康的发展。积极开发新的投资、融资途径,加大力度对地方投资、落实搭建融资平台。

三、改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农村金融,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改善农村金融:

1.促进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开放金融市场,扩大领域,适当的放宽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时时更新,满足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不同的需要。

2.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定位。

在掌握市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完成对金融机构的定位,加强它们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落实到细节上,在县城或者经济突出的乡镇规划农业银行网点的领域地界,还要掌握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扩大规模;农业发展银行的定位应该将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别需要政策扶持的贷款项目设为重点服务;农村信用社要从农村出发,促进三农”,服务“三农”;邮政储蓄应该借助自身的优势,以农民个体为重点服务对象。

3.时时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6篇

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制度经济学双层制度安排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内生性,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4).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7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区域农村

基金项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河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及农户融资行为研究”(G2014209317)支持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30日

一、引言

国际学术界最先提出非正规金融问题的是Mckinnon和Shaw。20世纪70年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开创了二元金融问题的研究。Adams &Vonpischke(1992)、Isaksson(2002)等研究显示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广泛地分布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一部分学者从供给视角进行了研究,认为是金融供给抑制所导致的结果。但是金融供给抑制论在解释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这一事实方面缺乏说服力,许多学者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金融需求上来,运用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和合约理论来解释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原因,认为非正规金融长期存在是由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特性所导致的。早期研究非正规金融的大多数文献主要基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的视角,并未给予非正规金融以足够的重视。

二、国外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对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关系,理论界和政策决策层普遍地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对储蓄资源上的竞争,当然有时也存在贷款上的竞争。Hoff & Stiglitz(1997)研究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各有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互补关系。

近年来,国外学者(Narayan,1999;Peng,2004;Tsai,2007;Fafchamps,2007)开始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重新理解非正规金融。现实表明,这种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具有效率,关键在于契约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社会约束力。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青木昌彦,2001),社会资本和声誉机制成为保证借款户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融资后还贷的重要因素。重复博弈和社区惩罚机制的有效性是保证信贷契约被有效执行的基础。实证分析对于社会资本指标测度的差别很大,如Knight & Yueh(2002)用家庭所拥有的亲友的数量来度量家庭层面的社会网络,Burchardi & Hassan(2011)在研究社会网络对合并后东德村庄发展的影响时,用村庄层面在西德的亲友关系表示村庄社会网络。这些研究都拓展了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方法。关于如何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结合,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建议(Stephane straub,2005)。

三、国内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国内的文献中,主要以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渠道功能为基本切入点来讨论其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姚耀军(2009)基于金融功能观认为,在转轨经济中,中国正规金融体系没有发挥正常的金融功能,在许多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缺位被非正规金融所弥补。国内一些文献(郭斌和刘曼路,2002;徐军辉,2013)也通过案例或者小型调查研究了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机理,国内学者近年来也着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展开分析,马光荣和杨恩燕(2011)、杨文(2012)从契约理论展开分析,认为非正规金融契约执行主要是依靠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来实现,嵌入在各种社会性联系与约束之中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其违约率较低的关键原因。对于社会资本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亲友数量、礼金支出、城市亲戚联系、党员干部政治关系等若干指标,这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四、未来研究方向

就当前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证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效率上,对非正规金融正规化问题的思考并不多见。已有关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结合的文献(史小坤,2010;刘小红,2013;徐军辉,2013)的缺憾在于,没有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到金融约束的考量中来。对于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显不足,大多数研究主要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演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较少有文献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型的视角去研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非正规金融制度是如何演化生成的,特别是对于区域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机制、农村重要借贷主体之一的农户的研究涉及较少,这就为进一步考察该问题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Mckinnon R I.Money and capitao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Shaw E S.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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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nders Isaksson.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the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R].SIN Working Paper,2002.

[5]Hoff K.,J.Stiglitz.Moneylenders and Bankers:Price-Increasing Subsidies in a Monopolistically Competitive Market[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7.52.

[6]Narayan,D.and L.Pritchett.Cents and sociability:household income and social capital in rural Tanzania[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1999.47.4.

[7]Peng,Y.Kinship networks and entrepreneur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4.109.5.

[8]Tsai,L.Solidary groups,infornal accountability 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7.101.2.

[9]Fafchamps,M.and F.Gubert.The formation of risk sharing network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83.2.

[10]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1]Knight,J.and L.Yueh,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Labor Market in China[R].Oxford University Discussion Paper,2002.

[12]姚耀军.非正规金融市场:反应性还是自主性?―基于温州民间利率的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09.4.

[13]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14]徐军辉.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到强制性制度变迁:温州民间金融改革[J].贵州社会科学,2013.1.

[15]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3.

[16]杨文,孙蚌珠,王学龙.中国农村家庭脆弱性的测量与分解[J].经济研究,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