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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9-26 08:02:39
非正式金融论文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1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发展前景

研究我国农村金融,不能忽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农村非正式金融。农村非正式金融,是指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不受法律法规认可和规范的发生在农村地区的零星、分散的金融,是相对于正式金融而言的。2004年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非正式金融市场融资趋于活跃。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来自正式金融市场的四倍。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福建、广东地区,民间借贷十分活跃。鉴于非正式金融的比较优势,对于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健康完善的有利作用,央行于近年已认识到非正式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和政策扶持。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一改往日对民间金融的抑制政策,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价:“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一、非正式金融产生的原因及其必然性

1.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是非正式金融根植的土壤

在西方契约社会中,经济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制度、法律、规范办事,便于人们之间的交易范围扩大到陌生人群体之间。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更依赖于彼此熟悉信赖的熟人关系网。这表现在信贷行为上,必然是先寻求人情信贷,其次才是官方信贷。缘于大家相互知根知底,在地缘范围内农户是非常讲信誉的,发生互相欺骗的概率极低。有一项调查显示非正式金融履约率保持在80%以上。信誉的出现是因为人们谋求长远利益而愿意放弃眼前利益的结果。如果只有一次交易,不论对方选择诚信还是欺骗,农户的最优选择都是欺骗。一次性博弈的当事人是没有建立其信用的激励的。因此这点可以解释当交易主体扩展到陌生人层次,或者说农户与正式金融之间的交易,原来诚信的农户就会不讲信誉。原因主要是与陌生人的交易在传统农户看来是一次性博弈,而一次性博弈最优的策略就是选择欺骗,从而使自己利益增加。对于一个地域内的农户,由于双方交易不止一次,而是重复博弈,农户如果在第一次交易就选择欺骗,就等于自断后路。乡土社会有着天然的信息优势,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次违约就会造成在未来达成交易的概率极低,欺骗的成本极高。他会因为欺骗给家族声誉抹黑,承受舆论打击、暴力和群体惩罚。

2.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形成非正式金融的制度性成因

正式金融基于交易成本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考虑,往往倾向于服务经济实力较好的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经营目标的实现。而对于广大分散的农户,中小型民营企业,对其的信息收集成本高昂,缺乏合适的抵押品或担保,以及抵押品拍卖市场,风险较大,一般拒绝贷款。而对于农户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面对正式金融的贷款手续繁杂,门槛高等现实,基于交易成本考虑,也会转向民间借贷。相反,非正式金融对农户,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等信息比较了解,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那些信息交流不充分的客户,非正式金融会制定一个较高的市场利率(一般高于官方利率)来规避交易风险。

3.现有正式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是形成非正式金融的“催化剂”

随着金融改革,迫于经营压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只保留了吸储功能。邮政储蓄之前只存不贷,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导致农村金融的资金支持减弱。农信社是主要为农业生产发放贷款的正式金融机构,挂着合作的牌子,实质上商业化运作,资金非农化倾向严重,有的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信贷资金财政化,加上历史上遗留的原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农信社亏损严重,支农效益低下,不能满足现存农村融资需求;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只对国有粮棉油企业的粮棉购、销、储和粮棉流通的信贷资金服务,不存在对农户的直接服务。据调查,现在很多农户贷款主要为了满足非生产性需求,如嫁娶、建房等,这些资金需求很难从正式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从而转向非正式金融。另外,官方对正式金融的市场准入限制严格,实行利率管制,也造成了供给的不足。

4.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多层次性,客观上决定了金融制度的多层次性

如果统一搞政府认为是先进的但却不适合实际经济发展状况的制度,那样只会适得其反。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铁的规律。非正式金融于正式金融是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它不是一种短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不会因为正式金融的发展而被取代。只不过在经济较发达阶段,其运作和管理水平更高一些罢了。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中,相当一部分居民要通过小额信贷公司、私人借贷渠道融资就是明证。

5.充裕的民间资金成为民间借贷的供给源

由于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收入得到很大提高,手头有了富余资金,需要追求较高回报率的投资,而银行存款利率较低,民间利率高涨,一些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势、人情关系、声望,从事放贷活动,获得利润。在农村乡土社会结构,这种投资相对于投资私营企业、房地产、股票、债券等,贷款还款率高,风险要小得多,而且操作方便,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非正式金融的利弊分析

非正式金融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官方认可和支持,说明它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它是在地缘小范围内进行金融交易,规模不经济,一旦扩大交易范围,原先具有的信息优势、信誉优势不复存在,资金供给方在收集对方信息方面成本加大,风险加剧。资金需求方也面临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服务品种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民间投资人大量从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后又放贷,这种体系外的资金循环会对国家的货币政策产生不利影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又处于国家的监管之外,民间的高利贷活动、非法金融,都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甚至引发社会安定问题。

这些负面问题是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更应该去发展它,完善它。非正式金融自身包含的比较优势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功效就是明证。一是非正式金融在广大农村地区为农户、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这种资金支持恰恰是正式金融所不能提供的,弥补了当地资金缺口,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非正式金融不像正式金融那样要求有严格的抵押品和担保,这对于农户、中小企业缺乏合格的抵押品、担保的特点是天然吻合的,所以它更契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三是非正式金融是建立在彼此熟悉的关系基础上的,信息传递速度极快,这种信息机制决定了民间融资的违约率极低。四是非正式金融的交易成本远远低于正式金融,没有庞大的机构和人员,经营成本低于正式金融,效率优势明显。五是非正式金融的产权关系明晰,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六是非正式金融的利率随市场供求状况、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自由决定,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正式金融据此制定科学的利率。七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会对正式金融形成竞争压力,迫使正式金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行金融创新,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得以完善。

三、发展非正式金融的政策和建议

1.制定规范非正规金融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内。明确对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经营范围、财务制度等细则做出规定。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执法力度,对高利贷可采取征收高税率的办法加以克制。科学鉴定民间融资与高利贷、非法金融的界限。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内控、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2.积极探索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贷担保的新途径。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专门为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不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由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者共同出资。还可以建立会员制的互助担保机构,互助担保、个人担保和企业担保相互结合。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业务向农村地区延伸,为农村地区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成立农民贷款协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将农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同时要配套解决好农户不能还款的后续工作,解决其后顾之忧,组织农民工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3.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分散金融风险。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4.进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民间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6年2月13日,金融体系改革以来,内地首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日升隆和晋源泰在山西平遥正式营业,集中向农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随后各地纷纷效仿建立此类金融组织。这有利于民间金融逐步规范化。专家认为,小额信贷公司的成功运营,是为随后即将建立的民间银行探路。另外,农村非正式金融应保持适度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原有优势的丧失。

参考文献:

[1]孙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J].高校理论战线,2002,(3).

[2]张杰.农户、国家与中国农贷制度:一个长期视角[J].金融研究,2005,(2).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体系制度安排

近年来诸多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于非正式金融。据农业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2007年全国农户的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有29%,来自私人贷款则占7l%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83%的资金需求来自民间金融,中西部这一比例分别为74%和59%。韩俊对2005年29省市180村的农村金融需求调查表明,农民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大约只有20%,而被调查的216个农村中小企业中,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只有30%。因此,非正规金融市场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正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理论综述

麦金农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观点认为,正式金融市场管制即金融抑制导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们忽略了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结构问题。新结构主义学派对此提出了批评,并提出金融约束观点。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但对非正规金融运作秩序并没有更深刻的论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合约的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失灵。

国内近年也有同样的论述(周天芸,2004;刘民权等,2005;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这些专家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点,有信息完全的优势,有独特的利率决定机制,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借贷中可抵押的份额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缘、亲戚、第三方信用来支撑;农村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有效地防范了非正规金融的运行风险。这些研究都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信息对称优势

在农村的信贷活动中,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带来农户的逆向选择同时农户资金需求由于农户经济体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于是信用社为减少逆向选择风险就会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抵押等行为,而这又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农村业务的开展。但对非正规金融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农村本身就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73)。在这种农村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长时间生活在一起。村民间信息对称。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又大都是村里信用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庄的一大信息源,对村庄的情况更为熟悉,对借款人的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可以说农村放贷人与借款人间信息对称,这基本避免了放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运作成本优势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网络中,几乎不需要耗费专门成本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其抵押也因两人之间判断灵活而无需多少成本。而贷款后的监管,贷方可以及时催款和调整信贷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减小损失。基于村庄信息充分的把握,贷款人也可以较为灵活地判断、处理抵押物品。但正规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断时,却要进行评估,处理时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费的成本极高。这保证了非正规金融运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

3.风险控制优势

农村的社会生活网络天然存在信息对称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贷前,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后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收益情况、还款意向等,这样既有利于借款人谨慎用款,积极运作,还有益于降低贷款人的放贷风险。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在当前农村严重金融抑制、二元经济结构持续严重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对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它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还没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

1.资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还没有一部适合的法律来保障互助社的权益。已通过的合作社法否定了农民的金融合作权,但是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显然是不健全的,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在当前生产要素流出农村,而农业有利润的流通领域和深加工领域又由于进人门槛提高和集团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权利的利益部门垄断只会加速农村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流失,使农村高利贷盛行,加速农村的贫富分化,强化当前二元经济体制。这无疑与国家以民为本、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趋势背离。政策表明,农村金融全面开放迫在眉睫,全国人大立法会力排“利”议,通过合作金融法,给予中国九亿农民金融合作权。

2.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于进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及农业生产异质性特点,农村信贷必然表现为较高的利率。据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全国27个省份的抽样调查,民间金融的全国平均利率为16.4%,大约是正规金融的3倍。孟加拉银行及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间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可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利率浮动仍然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的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资金互助社的微观层面来说,互助社资金规模太小,根本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性。

四、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设想

1.以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目标,统一调整对农政策

在前期,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微观组织的建设倾斜,财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转移,以支撑金融体系的重建。

2.赋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权”

据奥尔森集团行动理论,庞大而分散的农民群体根本不可能与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资本阶层争食农村金融蛋糕,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开放很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的工商业资本与特权资本垄断,使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农村不稳定局面。因此,国家必须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授予“金融特权”,提供金融低息无息财政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积极进人农村社区金融组织,给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动与存贷优惠等政策。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同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共同面对农村的金融需求,市场内需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

3.大力推动保险扩大农村市场份额,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推行农村医保,进行教育“两免一补”,农村目前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因此,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在农村的市场份额,降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同时,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以应对可能的挤兑风险,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4.逐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

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同时,以姜柏林资金互助社模式为范本,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基础上,有层次、有步骤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推进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最终形成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助,有农村保险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

5.实施农村大金融战略

(1)合理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尽快确: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眼前农民合作金融运作状况的需要,而且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长远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和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人股村镇银行被拒的遭遇已经证明,农民金融合作权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造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要“规范民间信贷”,银监会并进行了农村金融试点,但是,确立其法律地位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扩大农村利率的浮动幅度与范围。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实践证明,市场调节情况下,要想满足农区的金融需求,必须实行更具弹性的放贷利率。这不仅是弥补农业高风险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资本进入农村,优化资源配置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措施。

(3)修补体制漏洞,增加农村资本配给。国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的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比例,堵住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农村资本外流;同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杠杆作用,加大对农村基建领域投资。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协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优势,稳步增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配给,增加对农村资金的供应量,以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这也是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有效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措施。

(4)积极引导,大力鼓励建立社区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积极引导农村自有金融组织,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优势。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面临着资金、人才、管理和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其在正规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与监督上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在人才培训、优惠补贴、注册以及内部的监督与管理上积极引导,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管,鼓励农村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5]戈登-塔洛克.寻租一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李政军译.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4篇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5篇

关键词 现实金融体系;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研究框架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Abstract Informal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system that has been omitted by the academe for a long time. It sometimes plays a principal role in economic and financial life. Much failure and delay of financial policies is related to omitting informal finance.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up a framework for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cluding the concept, the classification, the system, the existing and developing causes, the relationship with formal finance, the important status, top 10 problems inside and outside China, development trend and proposals, etc. of informal finance.

Keywords real financial system; informal finance; formal finance; framework for study

一、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中国高层领导人(戴相龙,2002)最近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面向中国改革和发展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其基本背景是,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目前出现了“理论困境”。即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主流金融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引进、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其最大弊端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的发展中大国),主要表现为经院化和非中国本土化;其结果,一是现有的主流金融理论在解决中国金融的实际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从根本上扭转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的这一“理论困境”。而其中的关于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就是迫切需要纳入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中去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无论在金融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经济金融实际领域,都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倾向),这就是严重忽视甚至忽略“非正式金融”(李量,2001:informal finance/curb finance, IF)的存在及其有关问题研究的倾向。其基本看法,一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属旁门左道,难登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甚至将其简单地归入违法乱纪的严打之列,贴上“黑色商标”;二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即使存在,也规模不大,无碍大局,可以忽略不计。其主要表现,一是在学术理论上,“非正式金融”没有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地位;二是在实践上,“非正式金融”的问题较少地被纳入经济金融决策和政策的分析和覆盖范围。其实际后果,就是造成有关的决策和政策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出现政策的预期效应降低、产生许多副作用甚至产生逆效应的情况。

现实情况却与上述对“非正式金融”的看法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

从理论上讲,对于现实金融体系(或金融系统)而言,理应包括“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系统与“非正式金融”系统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即“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在学术理论地位上平起平坐的金融体系中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从实际活动中(实际活动)上看,“非正式金融”无论在微观效应还是在宏观效应,包括在规模、形式、范围、活力、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渗透力等方面均大大超出一般人们的意料,有着与“正式金融”质与量相当的实际经济金融实力和地位,起着“正式金融”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国家/地区、某些领域、某些时期成为了(或担当了)经济金融的主导角色(主角)。这时,“正式金融”反而已不能体现和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而必须把“非正式金融”充分地考虑在内;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整个现实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以偏概全,造成对实际基本情况和形势的判断失误,导致相关经济金融决策的偏差和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失效,甚至出现或发生“副作用”或“逆效应”(adverse effect)。这一点已经被多年的无数的实践所证实,然而至今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填补这一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践中的相对空白,以严肃的学术态度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中国近年来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基金黑幕》(赵瑜刚,2000)首次披露了合法、正式基金的普遍的非法、非正式金融行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夏斌,2001)首次披露了存在于的正式基金之外并蓬勃发展的中国非正式基金及中国证券市场其它隐性问题的情况,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乃至了一直以来中国官方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统计结果和基本格局判断。这一系列的事件,对金融理论研究具有重大警示和启发作用和意义,引出了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际中一个被长期严重忽略却又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就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充分重视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和政策指导。对非正式金融进行严肃、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非正式金融概念的澄清与重新界定

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开始。

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三、非正式金融的分类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当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范围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反国际金融规则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范围大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产生、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一国范围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持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期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行为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期“坐庄”行为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随之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网络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破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行为。

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目前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均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破坏型非正式金融。

四、非正式金融体系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中国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他暂未得到法律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保险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证券公司,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

(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

五、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

本文认为,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是现实经济金融生活中存在着“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这一基本的金融供需矛盾。金融需求的多样性(variety)和复杂性(complexity)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金融产品需求的品种个性化(individualization)趋势日益发展;二是金融产品需求的时间机会性(time’s opportunity);三是金融产品需求的空间机会性(physical opportunity);四是金融市场本身不完全(imperfect)。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正式金融产品品种供给的普遍滞后性;二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时间低效性;三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空间低效性;四是正式金融体制本身的缺陷或不合理性。正是这些矛盾,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留出了可观的市场空间。

此外,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还是金融创新的客观需要和金融抑制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的方式或途径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非正式金融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金融抑制,特别是对正式金融发展的抑制,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还有,金融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超越正式金融规则的新的技术可能性。

六、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及其重要的经济金融地位

(一)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

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

1.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主导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还是由正式金融占据金融体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并不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为转移的,不是所谓理所当然的或一成不变的,尤其不能认为正式金融理所当然地就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实际情况是,金融主导地位的取得,是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相互博弈的结果。其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金融整体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时可承担正式金融的一些职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强,有时甚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如中国当前的股票市场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导的市场。

2.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的基本计量指标

从理论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仅仅是使原来经济金融分析曲线发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发生变形或扭曲。为能进一步定量分析和研究非正式金融,本文特提出以下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标:

(1)IFIR = QIF / GDP

这里,IFIR = 非正式金融相关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与地位。

(2)WIF = QIF / QF

这里,WIF = 现实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 ,QF = 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的实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

这里, = 正式金融内含非正式金融比重 ,QIF’= 正式金融内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侵蚀”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线和压抑线。前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上限;实际值如达到或超过此警戒线,则说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过高,金融体系处于官方失控状态(并不意味着金融体系必然混乱)。后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下限;实际值如达到或低于此,则说明非正式金融受到的金融压抑过分,金融创新极其困难。

七、当今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十大问题及发展趋势

1.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对此,本论文特提出如表1所示。

表1 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世界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或解释

1 国际宏观对冲基金的崛起及重要影响 量子基金1997年对亚洲经济金融的冲击

2 不定期发生的国际区域性金融危机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2年阿根廷金融危机

3 各类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es)的层出不穷

4 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 Charles Schwab的崛起;Egg的崛起;Etrade的崛起

5 网络虚拟货币的酝酿 Cybercash的发展;Cybercoin的发展

6 金融的超混业经营及跨业并购重组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的合并;安联保险与德雷斯顿银行的合并

7 国际金融监管的非正式协调 G-8协调机制

8 国际货币战(汇率战)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有关国家的汇率贬值竞赛;2002年日本放任日元汇率下滑

9 国际洗钱 属较普遍和突出的国际金融犯罪

10 金融霸权(也称金融主导) 超级金融集团对国际经济金融和政府的主导性影响

由表1可见,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影响大,对国际经济金融具有重大影响;二是均不为国内国际正式金融法律法规及规则所认可或涵盖,即均超出了现有正式金融机制的约束范围;三是其既包含有破坏性因素,也包含有建设性、改革性和积极创新性因素,需要区别对待。

2.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目前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的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3.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就是“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与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的并行趋势”。所谓“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趋势,就是指当今世界的正式金融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业的“再造”;如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跨业并购与全能式经营。而所谓“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趋势,就是指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已日益成熟化和普遍化,已到了需要以正式金融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地步;如:网络金融创新和网络货币的合法化进程。

这两大趋势之间并不矛盾。他们并行发展,交替发生,相互衔接。

八、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非正式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资源,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是制订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金融领域的重要、热点问题,是一国乃至世界金融实力发展壮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贡献力和推动力。加强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扭转目前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状况,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具有重要现实和理论意义。

超越西方金融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建立面向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新的金融学科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学术界面前的十分紧迫的历史任务。为此建议:

1.尽快正式建立“非正式金融学”学科,将非正式金融问题系统化、学问化,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围,将其分解到资本市场等各个分支领域当中去,使今后的金融学研究从体系的完整上更加全面地贴近和符合金融现实。如可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管理学”、“非正式金融市场学”、“非正式金融行为学”及“中国非正式金融学”等非正式金融学的各分支学科。

2.确立、制订正确对待和处理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将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整体金融力量规划范围。全面的金融安全本应包括正式金融安全和非正式金融安全。全面的国际金融竞争本应包括正式金融竞争和非正式金融竞争。具体制订《金融创新法》,调动和引导一切积极金融因素,以法律形式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进行有机的衔接,使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为国家金融实力的壮大做出应有的重要贡献,整体性地壮大现实金融体系。应有意识有选择地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希望有前途的非正式金融放纵、引导、培养进而扶持成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金融领域对抗和赶超发达国家的重要后备军和生力军。

参考文献

1. Frederic S. Mishkin and Stanley G. 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 Anthony Saunders.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A. Gart.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 李量.现代金融结构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6. 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7. 福建“黑保险”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8. 温州悬念:1600亿民间资金往何处去.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9. 廖晖.证券业地下融资暗潮涌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6篇

关键词 现实金融体系;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研究框架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Abstract Informal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system that has been omitted by the academe for a long time. It sometimes plays a principal role in economic and financial life. Much failure and delay of financial policies is related to omitting informal finance.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up a framework for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cluding the concept, the classification, the system, the existing and developing causes, the relationship with formal finance, the important status, top 10 problems inside and outside China, development trend and proposals, etc. of informal finance.

Keywords real financial system; informal finance; formal finance; framework for study

一、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意义

高层领导人(戴相龙,2002)最近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面向中国改革和发展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其基本背景是,中国金融研究领域出现了“理论困境”。即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主流金融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引进、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其最大弊端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的发展中大国),主要表现为经院化和非中国本土化;其结果,一是现有的主流金融理论在解决中国金融的实际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从根本上扭转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的这一“理论困境”。而其中的关于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就是迫切需要纳入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中去的重要。

长期以来,无论在金融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经济金融实际领域,都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倾向),这就是严重忽视甚至忽略“非正式金融”(李量,2001:informal finance/curb finance, IF)的存在及其有关问题研究的倾向。其基本看法,一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属旁门左道,难登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甚至将其简单地归入违法乱纪的严打之列,贴上“黑色商标”;二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即使存在,也规模不大,无碍大局,可以忽略不计。其主要表现,一是在学术理论上,“非正式金融”没有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地位;二是在实践上,“非正式金融”的问题较少地被纳入经济金融决策和政策的和覆盖范围。其实际后果,就是造成有关的决策和政策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出现政策的预期效应降低、产生许多副作用甚至产生逆效应的情况。

现实情况却与上述对“非正式金融”的看法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

从理论上讲,对于现实金融体系(或金融系统)而言,理应包括“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系统与“非正式金融”系统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即“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在学术理论地位上平起平坐的金融体系中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从实际活动中(实际活动)上看,“非正式金融”无论在微观效应还是在宏观效应,包括在规模、形式、范围、活力、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渗透力等方面均大大超出一般人们的意料,有着与“正式金融”质与量相当的实际经济金融实力和地位,起着“正式金融”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国家/地区、某些领域、某些时期成为了(或担当了)经济金融的主导角色(主角)。这时,“正式金融”反而已不能体现和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而必须把“非正式金融”充分地考虑在内;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整个现实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以偏概全,造成对实际基本情况和形势的判断失误,导致相关经济金融决策的偏差和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失效,甚至出现或发生“副作用”或“逆效应”(adverse effect)。这一点已经被多年的无数的实践所证实,然而至今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填补这一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践中的相对空白,以严肃的学术态度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中国近年来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基金黑幕》(赵瑜刚,2000)首次披露了合法、正式基金的普遍的非法、非正式金融行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夏斌,2001)首次披露了存在于的正式基金之外并蓬勃发展的中国非正式基金及中国证券市场其它隐性问题的情况,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推翻了一直以来中国官方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统计结果和基本格局判断。这一系列的事件,对金融理论研究具有重大警示和启发作用和意义,引出了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际中一个被长期严重忽略却又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就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充分重视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和政策指导。对非正式金融进行严肃、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价值。

二、非正式金融概念的澄清与重新界定

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开始。

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更加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三、非正式金融的分类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当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范围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反国际金融规则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范围大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产生、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一国范围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持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期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行为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期“坐庄”行为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随之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破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行为。

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目前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均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四、非正式体系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他暂未得到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保险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证券公司,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

(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

五、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

本文认为,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基本原因是现实金融生活中存在着“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这一基本的金融供需矛盾。金融需求的多样性(variety)和复杂性(complexity)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金融产品需求的品种个性化(inpidualization)趋势日益发展;二是金融产品需求的时间机会性(time’s opportunity);三是金融产品需求的空间机会性(physical opportunity);四是金融市场本身不完全(imperfect)。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正式金融产品品种供给的普遍滞后性;二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时间低效性;三是正式金融产品供给的空间低效性;四是正式金融体制本身的缺陷或不合理性。正是这些矛盾,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留出了可观的市场空间。

此外,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还是金融创新的客观需要和金融抑制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的方式或途径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非正式金融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金融抑制,特别是对正式金融发展的抑制,客观上为非正式金融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还有,金融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超越正式金融规则的新的技术可能性。

六、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及其重要的经济金融地位

(一)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

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

1.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主导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还是由正式金融占据金融体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并不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为转移的,不是所谓理所当然的或一成不变的,尤其不能认为正式金融理所当然地就是占据主导地位的。

实际情况是,金融主导地位的取得,是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相互博弈的结果。其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金融整体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时可承担正式金融的一些职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强,有时甚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如中国当前的股票市场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导的市场。

2.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的基本计量指标

从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仅仅是使原来经济金融曲线发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发生变形或扭曲。为能进一步定量分析和非正式金融,本文特提出以下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标:

(1)IFIR = QIF / GDP

这里,IFIR = 非正式金融相关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与地位。

(2)WIF = QIF / QF

这里,WIF = 现实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 ,QF = 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的实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

这里, = 正式金融内含非正式金融比重 ,QIF’= 正式金融内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总量。

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侵蚀”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线和压抑线。前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上限;实际值如达到或超过此警戒线,则说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过高,金融体系处于官方失控状态(并不意味着金融体系必然混乱)。后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下限;实际值如达到或低于此,则说明非正式金融受到的金融压抑过分,金融创新极其困难。

七、当今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十大及发展趋势

1.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对此,本论文特提出如表1所示。

表1 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世界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或解释

1 国际宏观对冲基金的崛起及重要影响 量子基金1997年对亚洲经济金融的冲击

2 不定期发生的国际区域性金融危机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2年阿根廷金融危机

3 各类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es)的层出不穷

4 金融的迅猛发展 Charles Schwab的崛起;Egg的崛起;Etrade的崛起

5 网络虚拟货币的酝酿 Cybercash的发展;Cybercoin的发展

6 金融的超混业经营及跨业并购重组 花旗银行与旅行者保险的合并;安联保险与德雷斯顿银行的合并

7 国际金融监管的非正式协调 G-8协调机制

8 国际货币战(汇率战)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有关国家的汇率贬值竞赛;2002年日本放任日元汇率下滑

9 国际洗钱 属较普遍和突出的国际金融犯罪

10 金融霸权(也称金融主导) 超级金融集团对国际经济金融和政府的主导性影响

由表1可见,当今世界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影响大,对国际经济金融具有重大影响;二是均不为国内国际正式金融法律法规及规则所认可或涵盖,即均超出了现有正式金融机制的约束范围;三是其既包含有破坏性因素,也包含有建设性、改革性和积极创新性因素,需要区别对待。

2.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非正式的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的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3.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世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就是“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与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的并行趋势”。所谓“正式金融的非正式化”趋势,就是指当今世界的正式金融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业的“再造”;如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的跨业并购与全能式经营。而所谓“非正式金融的正式化”趋势,就是指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已日益成熟化和普遍化,已到了需要以正式金融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地步;如:网络金融创新和网络货币的合法化进程。

这两大趋势之间并不矛盾。他们并行发展,交替发生,相互衔接。

八、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非正式金融是现实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资源,具有重要的金融力量,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是制订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金融领域的重要、热点问题,是一国乃至世界金融实力发展壮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贡献力和推动力。加强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扭转目前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状况,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具有重要现实和理论意义。

超越西方金融学科的理论研究范式,建立面向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的新的金融学科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学术界面前的十分紧迫的历史任务。为此建议:

1.尽快正式建立“非正式金融学”学科,将非正式金融问题系统化、学问化,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围,将其分解到资本市场等各个分支领域当中去,使今后的金融学研究从体系的完整上更加全面地贴近和符合金融现实。如可建立“非正式金融机构管”、“非正式金融市场学”、“非正式金融行为学”及“中国非正式金融学”等非正式金融学的各分支学科。

2.确立、制订正确对待和处理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将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整体金融力量规划范围。全面的金融安全本应包括正式金融安全和非正式金融安全。全面的国际金融竞争本应包括正式金融竞争和非正式金融竞争。具体制订《金融创新法》,调动和引导一切积极金融因素,以法律形式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进行有机的衔接,使具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金融为国家金融实力的壮大做出应有的重要贡献,整体性地壮大现实金融体系。应有意识有选择地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希望有前途的非正式金融放纵、引导、培养进而扶持成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金融领域对抗和赶超发达国家的重要后备军和生力军。

1. Frederic S. Mishkin and Stanley G. 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 Anthony Saunders.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A. Gart.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出版社,1999

4. 李量.结构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6. 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科学,2001年第1期

7. 福建“黑保险”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8. 温州悬念:1600亿民间资金往何处去.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9. 廖晖.证券业地下融资暗潮涌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非正式金融论文第7篇

【关键词】非正规融资 关系型贷款 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

一、引言

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瓶颈,所以非正规融资就无可避免的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非正规金融以交易成本论来看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成本优势。现有理论主要从信息经济学、信贷配给、交易成本理论来研究企业的正规融资行为和非正规融资行为。本文利用关系型贷款理论和后金融危机下非正规融资角度来研究影响我国企业融资行为的因素以及企业类型和融资模式的对应关系。

二、理论分析

林毅夫曾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充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林毅夫和孙希芳的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更为困难。林教授还证实了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渠道无论在大型企业还是在中小企业都具有明显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了也有不规律的分布。

有了关于民间企业融资的这个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初窥信贷市场中存在着“二段式”的金融信贷市场。信息经济学中关于信贷市场特征的经典文献也不断印证着这种二段式效应的存在。

在研究中发现关系型贷款理论在民间企业的非正规金融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伴随着各大投行和产业结构的大调整。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与非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通过种种抵消性质的方式降低成本,在制度供给上有很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很明显,契约和银行信贷理论只是从几个简单的侧面来推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

我用关系型贷款理论来分别介入正规金融融资、非正规金融融资以及二者兼有的三种融资方式来建立理论模型,从而从江浙企业的具体角度来理性的探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

企业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融资的过程中,除借贷利率r1外,还产生保证契约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隐形交易成本J(Q),其中监督交易成本与法律交易实施成本等(Q代表关系型贷款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隐形成本就越低相反的关联度越低隐形的交易成本就相应的变高)。这个中小企业的利润概率为P(r1)(),这个概率与还付本息的的压力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中小企业按照先前的所额定的契约成本偿还着他的资本成本,中小企业效用的函数为银行的为,ωi 字母表示银行在与它的商家长期合作时所产生的某种加权值比例。由于存在着经济多种所有制合力的共同作用的复杂性质,在做这个理论模型架构时引入了银行对不同企业产权值的偏好度(这是度是和关系程度相关的)ωi,并把企业的产权类型为了研究方便简性的划分为了国有和民营两种形式,相应的赋予的比例权重就假设为ωp1,ωp2(ωp1,ωp2)0).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银行的贷款力度是不同的。明显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力度要大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不只承担了较大的交易成本就算是中小企业愿意承担较大的贷款压力一些民间借贷公司和银行业倾向于把大量的款项借于国有或是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对民营的企业偏好明显减弱,即ωp1>ωp2>0;如果项目盈利为负值,相对应概率就为1- P(r1)而法律约束假设为(,法律无论对企业借贷还是对于借贷机构他的约束力是刚性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所以在研究借贷的过程中在建立算法模型时候一定要将法律所带有的约束力加入禅师。而这种抽象的约束力与银行所能追回的贷款是成正比的。如果我们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此时中小企业效用函数和银行的效用分别为:

企业的最优规划问题为:

其中具有约束性条件中的为银行的营业外收益。银行贷款的还款力度是在多种契约共同合力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根据以上两个效用函数他的概率可以综合为:。把该公式带入化简得出 。这就说明虽然正规金融的贷款门槛要高于非正规金融,但是它的效用在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后甚至就连那些既得利益的企业也会放弃这种贷款形式转而改为其他两种融资方式。

三、结论

由于篇幅问题在本论文中不将大量具体的数据放置在论文当中而直接给出数据分析的结果。数据主要从我国工商统计局和中国数字报告并结合以2003年世界银行对我国融资环境的考察为来源并具体结合我国江浙企业的融资现状来做了细致的整合和分析。我们就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提几点建议。

(1)使非正规金融首先在法律上合法,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等不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违法犯罪概率,有力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利益。

(2)包括国有银行的正规融资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的经济促进作用要正确看待。

(3)政府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的管制和指导。政府在金融系统中的管制作用是立竿见影的显而易见的,所以加强政府宏观性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4)加强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部门,让非金融的作用在大金融时代下可以合法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