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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6 16:27:36
国际经济学论文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回顾与展望

「正文

伴随着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已渐成为人类法律实践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正蓬勃发展令人瞩目。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将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遇,并担负着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必须回应实践的呼唤。

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将如何顺应实践的要求而发展?这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在世纪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个问题,也是诸多业内业外人士所关心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20世纪的总结和回顾相关联。

本文不揣挂一漏万之嫌,拟对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短暂的历史和丰硕的成果作一述评,并结合国外研究状况,对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进行展望,希望能对有关人士了解该学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把握其未来走势有所裨益。

一、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

从美国传教士丁韦良1864年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并在同文馆讲授国际法时起,国际公法传入中国已有130多年了。从1905年敦斌著《国际私法》出版开始,中国国际私法学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迄今只有20年。

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对外开放的产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技术等工作迅猛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渐次颁布,引发了学者们的各项专题研究。例如,针对湖广铁路债券案及烟火案,有学者对国家豁免问题作了研究;(注:倪征yù@②:《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30页;陈体强:“国家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1-53页。)有的学者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等了深入研究,以适应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后大量外资进入中国的新形势的需要;(注:姚梅镇:《论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史久镛:“论投资争端与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67-89页;陈安“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由来看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90-119页。)与中国政府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展开相适应,有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资源永久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注:周晓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70-92页。)这些研究均采用国外第一手资料,探讨比较深入,不但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和理论开拓价值,同时也为从整体的角度理解国际经济法并确立国际经济法学的新兴学科地位打下了基础。

2.外国学说的介评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产生的催化剂

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私法学均为舶来品,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也深受外国学说的影响。不少美国、欧洲和日本学者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被不同程度地介绍和评析。我国学者在介评外国学说时将它们分成二大类:狭义国际经济法说和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欧洲和日本的一些学者,如施瓦曾伯格、卡罗、金泽良雄被认为是狭义说的代表。杰赛普、卡茨、布鲁斯特、瓦茨、杰克逊、罗文费尔德等美国学者的著作则被诠释为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我国学者对外国学说的介评不多,散见于其他论文或著作中,既缺乏系统的译著,专论也很少。(注:介评外国有关学说的专论、译文主要有: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载《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意义》,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5期;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2期;姚梅镇:《美国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4期。)但外国学说却成为中国学者构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主要参照模型。

3.教学、研究和政府行为促成了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

上述研究给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教学上,有学者将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体法统称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的课程;在研究上,有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应成为一个新的国际法学部门。为此,中国国际法学会曾经多次举办过有关的研讨会。到1982年时,学者之间尽管意见尚未完全统一,但是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独立的新兴法律学科的主张成了主流。同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国家教育部)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二级学科。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出版,国际经济法学被列为十四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其辞条撰写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主编,姚壮教授、刘丁教授担任副主编。1984年5、6月间,武汉大学等7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参加讲习班的全国53个单位、90多名代表倡议筹建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经协商讨论通过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章程,成立理事会,推选姚梅镇教授为会长。这样,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迅速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中国法学大家庭里多了一名新的成员。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迅速发展

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接下来的十多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蓬勃开展,迅速成为一门“显学”。

1.丰硕的学术成果

1984年以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商法》、《仲裁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继颁行;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并积极谋求“复关”和“入世”,这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国际经济法学者承担了数目众多的部级、省级部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为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为我国加入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提供了许多富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和建议,产生了一大批教材、专著

和论文;据不完全统计,共有著作逾百部,论文数百篇。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已具备相当的学术积累。

2.卓有成效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由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需要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国际经济法学科建设高速发展,后来居上。近二十年来,我国各政法院校、大学的法学院和法律系在本科教学中均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必修主干课,一些大学的国际金融、世界经济专业也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一些院校还曾经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学系。经国家教委批准,一批院校相继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点,北京大学(1982年)、武汉大学(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84年)和厦门大学(1986年)亦先后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授予点,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还先后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后流动站。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国际法”,但三者仍作为“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的三个不同研究方向。目前,我国已拥有一支初具规模,并仍在稳定增长的专职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队伍。他们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这些人才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年年供不应求。

3.富有活力的学术团体活动

1987年在国家教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有30多所大学和科研单位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决定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会长。1989年、1992年研究会分别在大连、厦门举行会议,讨论了有关学术问题。1993年,研究会在珠海召开学术研讨会。会议组织了对已故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姚梅镇教授的纪念活动,高度评价姚教授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性学术贡献。会议决定研究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选举陈安教授为会长。1994-2000年,学会分别在重庆、上海、昆明、杭州、深圳、海口和北京等地召开学术研讨会。1998年,主要依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同时面向海内外学人的全国性国际经济法专业学术著述汇辑《国际经济法论丛》问世,迄今已出3卷。全国性学术团体的成立和发展有利于组织和推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研究会和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和实务人员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讨论问题和切磋学术的场所,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主要成果述评

我国学者在20世纪最后20多年间对国际经济法所作的研究涉及面极广,笔者仅就若干重要的热点学术问题作一简略评述。

(一)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教材或著作

20世纪,我国出版的主要教材有:刘丁教授著《国际经济法》(1983年)、姚梅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初版,高等学校文科教材)、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1994年,全国自学考试教材)、余劲松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学》(1994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94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董世忠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导论》(1997年)、高尔森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通论》(1998年)、、陈治东主编六卷本《国际经济法专论》(1999年)、郭寿康、赵秀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2000年,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面向21世纪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普通高等教育部级重要教材)等。上述教材不仅包含对本领域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主要规范的阐释,亦不乏理论问题的探讨,构成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部分。余劲松教授主编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1999年)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对我国涉外经济法律领域的21个重大法律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反映了我国在这些研究领域中的前沿水平,对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余劲松教授所著《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日文版),1999年由日本成文堂翻译出版,在日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曾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两次讨论均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起。在80年代初的讨论中,学者们分别持广义说和狭义说,在1996年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新观点。

广义说是目前国际经济法学者中的主流学说,该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的总称;(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法学分科标准,将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注: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注: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国际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注: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24、46页。)这样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涵盖三个部分: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即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法律(主要为统一实体法)和内国涉外经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说。一部分国际公法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属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450页;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62页。)

大国际私法说。一部分国际私法学者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消除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冲突,它与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法,都应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注: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第8页。)

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这一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即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一类法律并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与国际公法并列的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因为它与国际公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一学说同时认为以统一实体法为主体的国际商法亦为另一国际法的新部门。国际法应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是不能成立的,然而以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研究对象可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注:徐崇利:《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第90-96页。)还有学者认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可以并行不悖,在讨论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时,可使用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在一般讨论有关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时,可使用广义国际经济法。(注:董世忠在1996年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秦晓程:《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讨会》,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第411页。)

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讨论,并非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或只是教学上的需要,而是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兴衰,关系到这一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两个相邻学科的关联,关系到整个国际法的教学、科研和国际学术交流,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未来的国际法律实践产生影响;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层次探讨,还会涉及国际法的法哲学问题,对二战以来国际法发展的再认识,以及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法的未来走势等具有思辩性、全局性和预测性的问题,可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跃上新高度;同时,这也可以为中国国际法学者对世界国际法学作出创新贡献提供契机,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也是一个探索中的问题,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目前,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法通论性质的教材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本,它们是: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杰克逊和德威等合著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1995年修订本)、(注:J.JacksonandW.Daveyetal,Leg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6,secondedition,1995,thirdedition.)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卡罗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法文版《国际经济法》(1998年修订本)(注:D.Carreauetal,DroitInternationalEconomique,1998.)、曾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的霍亨维尔登所著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注:I.Seidl-Hoh-envelder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nd,1992))、日本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和小原喜雄三位教授主编的日文版《国际经济法》(1994年修订本)和新近由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克内西博士独著的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注:A.Qureshi,InternationalEconimicLaw,1999.)上述后四部著作均以“国际经济法”命名,所论内容仅涉及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杰克逊教授的教材不仅在美国为权威教材,在欧洲、日本亦有广泛影响,其内容以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同时对美国外贸法也作了较充分的讨论。上述著作中,丹宗昭信等人的著作将国际经济法视为与国际公法、国际交易法、经济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注: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小原喜雄等:《国际经济法》(日文版),1987年,第9-38页。)克内西的《国际经济法》则将国际经济法视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注:A.Qureshi,InternationalEconimicLaw,1999.第8页。)卡罗的《国际经济法》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相比较所具有的若干重要特点。(注:D.Carreauetal,DroitInternationalEconomique,1998.第3-22页。)杰克逊在其著作的前言中叙明其撰写主旨在于“把该书所讲授的法律课程当作国际公法课程的逻辑上的后续课程”、“并尽量减少与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复”。可见,至少从实际操作上作者是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一个体系。1989年杰克逊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而卡罗等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定义就比较适当。(注:J.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9,P21.)1998年,已从密执安大学转至乔治敦大学的杰克逊发起创立了《国际经济法杂志》,该杂志主编、副主编、编辑委员会、编辑顾问委员会和特别报告人荟萃了世界各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共37位。(注:JournalofInternationEconomicLaw,1(1998))这一期刊的问世无疑将促进这一学科在21世纪获得更为迅猛的发展,同时也昭示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全球性和普遍性。杰克逊在该杂志的创刊号上发表“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和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前者主要研究私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它管理性法律)。(注: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1998),P8-9.)杰克逊的这一论断极具代表性。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前述观点和学说之间存在着种种歧异或冲突并不是偶然现象,也绝非学术割据,而只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学科尚未臻严密而又发展迅猛这一情势的必然反映。我国学者下一步所要作的,应该是注意借鉴和吸收外国学者的可取观点和理论,并与他们相互交流,共同解决这一学术难题。

2.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我国学者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的同时,对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亦作了探讨。广义国际经济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亦应包括上述各分支部门法;各分支学科均又具有自身独立的体系,均可单设专业课程。(注: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第1页。)这种体系与美国纽约大学罗文费尔德教授的《国际经济法》不无关系。罗氏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六种,分别讨论国际私人贸易、国际私人投资、基于政治目的的贸易管制、国际货币体制、国际商事交易中的税收和国际贸易的政府管制中的法律问题。(注:A.F.Lowenfel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6Volumes,1976-1979.)但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表现在: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视为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在每一分支学科中分别构建独立的学科体系。(注:参见本文关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分支的评述。)

3.国际经济法学其他基本理论问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者均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我国学者立论的基础主要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在列举基本原则时一般认为包括经济、公平互利、国际合作和发展三项原则,(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页。)也有学者还加列“有约必守”原则。(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页。)

关于国家经济原则,有学者认为其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方面指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其中包含有权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对外方面即指各国经济平等,具体包括:各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经济制度;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和参加国际经济组织。(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我国学者指出,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并未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加权表决制等制度使得发达国家拥有实际决策权;有的西方学者企图以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经济的最高性,发展中国家须加以警觉。我国学者强调一国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而导致对的限制是基于自愿,而且是有限度的,无论如何不得损害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这些分析和论断对我国政府的对外经济交往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公平互利原则,我国学者注意区分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强调实质公平(materialequity)。

关于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有学者认为它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原则;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国际合作是各国实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手段,也是各国的责任。(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页。)

综上,我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是有深度的,对理解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具有积极意义。但上述讨论没有涉及非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的影响等问题,似可在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认为上述基本原则皆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法领域在逻辑上尚有不圆通之处。因为广义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国际商法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等作为基本原则,与上述三项原则并不相容,这三项原则主要属于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5页。)

(2)国际经济新秩序

我国学者间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所确立的旧国际经济秩序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战后所作的努力,尤其是1974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已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基础。(注:周晓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70-92页;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26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2页。)

(3)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持狭义国际经济法论的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代,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413页。)持广义国际经济法说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商人跨国交易的法律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即以“商人法”的形式出现,在17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获得了迅速发展,在二战以后随着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更日益加强;至于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至迟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之时就开始产生。(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9-55页。)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同国内经济法,有其产生的共同基础,都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注: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0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持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的学者认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和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国际商法分为相互独立、并列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国际经济法产生于布雷敦森林体系确立之时,国际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以196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虽然其渊源可上溯至欧洲的中世纪商人法。(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6页。)

(三)国际贸易法

1.综合性的教材或著作

1983年沈达明、冯大同教授编写出版的《国际贸易法》,乃是我国第一部国际贸易法教材。该书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对外贸易管制、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四个方面对有关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和私法规范作了阐述,对国际贸易法学的体系和内容作了拓荒性的有益探索。此后出版的国际贸易法教材有:沈达明、冯大同教授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新论》(1989年)、冯大同教授所著《国际贸易法》(1995年)、周汉民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1995年)、张湘兰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理论与实务》(1996年)、左海聪、陆泽峰博士主编的《国际贸易法学》(1997年)、王传丽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1998年,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刘笋博士主编的《国际贸易法学》(2000年)等。

2.GATT/WTO法研究

自1986年中国政府正式申请恢复在GATT的合法席位以来,我国学者对GATT和WTO法律问题的研究一直长盛不衰。这方面的成果,除大量论文外,专著主要有:张克文博士所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最惠国待遇》(1992年)、教授主编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年)、汪尧田、周汉民教授主编的《世界贸易组织总论》(1995年)、曾令良教授所著《世界贸易组织法》(1996年)、赵维田教授所著《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1996年)和《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2000年)、尤先迅博士所著《世界贸易组织法》(1997年)、教授、贺小勇博士所著《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程宝库副教授所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研究》(2000年)、朱榄叶教授编著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所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2000年)等。译著有赵维田教授所译《关贸总协定:国际经济贸易的政策与法律》(1993年)和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这两部译著,前一本是John.H.Jackson讨论GATT的一部力作,后一本更是了解WTO的政治学和经济学原理不可多得的精要读本。

(1)关于GATT和WTO的基本认识

有学者认为,GATT仅仅满足发达国家的需要与利益,其主要原则都是利用市场竞争规律来压制第三世界发展工业,以便把它们保持在仅仅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供应基地与工业品销售市场的地位。(注:李泽锐:《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秩序刍议(下)》,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第122页。)多数学者认为,GATT确定的自由贸易宗旨和平等竞争原则基本上符合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力进步的要求,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注:代表性论文可见王鼎咏:《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67-82页。)有学者指出,GATT的运行具有变通性、灵活性和软弱性。(注:于华、赵维田:《论关贸总协定的运行机制》,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第87-93页。)

对于乌拉圭回合的成功结束及由此达成的WTO协定,我国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WTO协定克服了GATT在组织机制上的缺陷,确立了系统具体的实体法规则,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将对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关系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注: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16页;、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7页。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6页。)有学者指出,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在工业品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方面作了某些让步,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则承担了许多新义务。(注: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我国学者还探讨了中国复关、入世的后果及对策。总的观点是复关入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机遇大于挑战。(注:、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453页;)

(2)实体法规则

关于GATT/WTO的反倾销规则,有学者认为,GATT第6条对各国反倾销法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抑制效果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注:彭、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有学者进一步指出,WTO反倾销协议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抑制仍是有限的,既有限制贸易主义的内容,也有放宽实体规则标准的内容。(注:赵维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17-121页。)

关于GATS.主要著作有陈已昕所著《国际服务贸易法》(1997年)、刘敢生博士所著《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2000年)、陶凯元博士所著《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贸易法制的完善》(2000年)等。有学者讨论了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订背景、范围和内容。(注:YiWang,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underthe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andItsApplicationinF-inancialServices,JournalofWorldTrade,Vol.30,No.1,1994,P92-107,)基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我国学者认为中国可结合本国实际,通过谈判确定在不同产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国现有服务贸易立法不能适应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需要,亟待完善。(注::《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载《中国国际法论丛》(第1卷),第123-138页;石静遐:《中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结合GATS的若干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70-71页。)关于TRIPS协议,郑成思教授所著《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1994年)对其作了全面的阐释。

(3)WTO争端解决机制

有关著作有余敏友教授所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实践》(1999年)。关于机制的性质,学者间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该机制是一种国际司法体制,中国入世后应积极运用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纠正其他贸易伙伴对我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应将WTO上诉机构委员的推举工作置于与国际法院法官同等的地位。(注:左海聪:《国际贸易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9-408页;左海聪:《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172页;赵维田:《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69-72页。)一种观点否认该机制的司法性;(注: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还有学者认为该机制是一种新型的争端解决制度,其性质既非司法性又非政治性,而是这二者相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性。(注: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我国学者对该机制的强制管辖权、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执行程序均给予了积极肯定和较高评价。(注:参见赵维田,前引《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余敏友,前引书。)有学者还对如何利用该机制作了若干对策分析。(注:余敏友:《论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77-85页;左海聪,前引书,第408-422页。)

3.外国对外贸易法

美欧日作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外贸法对中国与这些国家(或集团)的贸易关系有重大影响。现实中,美国、欧盟在实施其外贸法时屡屡与中国产生贸易摩擦和冲突。王传丽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1998年)对美国和欧盟外贸法作了阐述,邵景春博士所著《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1999年)对欧盟外贸法亦作了较详尽的探讨。这方面的专著和译著有:刘星红博士所著《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996年)、杨国华博士所著《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1998年)和《中美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美国外贸法》(1998年)、韩立余博士所著《美国外贸法》(1999年)和其所译《美国贸易法》和《美国关税法》(1996年)等。我国学者认为,欧美在实施其外贸法处理对华贸易时有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美国对中国贸易待遇的年度审查,对301条款程序的运用,欧美在反倾销法上的做法,等等,并探讨了中国的有关对策。

4.反倾销法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程序日渐增多,近年来,我国业已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被提起反倾销程序最多的国家,这些反倾销程序构成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的严重障碍。针对这一情势,我国学者对外国反倾销法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有关著作主要有:张玉卿教授编著的《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1993年)、彭博士与徐文芳讲师合著的《倾销与反倾销法论》(1997年)等。我国学者认为,反倾销法已成为西方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学者对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中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注:彭、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9页。)

5.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

(1)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归属

目前,我国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或国际贸易法教材均以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近年的国际私法教材亦将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即统一实体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学者提出,应将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独立出来进行研究,并作为国际法新的学科:国际商法。(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7-279页。)

(2)国际商事惯例的基本理论问题

有学者对国际惯例和有法必依原则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注:参见陈安:《论适用国际惯例与有法必依的统一》,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还有学者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定义、性质、地位、解释与适用等国际商事惯例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理论探讨,并对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作了评价。(注:单文华:《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583-716页。)

(3)国际商事公约和惯例的专门研究

对于CISG、Incoterms、URC、UCP、《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公约、惯例和规则,我国学者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有关著作主要有:张玉卿、姜韧、姜凤纹编著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1988年)、冯大同教授主编的《国际货物买卖法》(1993年)和赵承壁教授所著《国际贸易统一法》(1998年)等。

关于电子商务、电子资金划拨和国际保理这几个新的国际商事法律领域,我国学者也结合UNCITRAL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以及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进行了初步研究。

(四)国际投资法

1.综合性的教材和著作

1985年我国第一部国际投资法著作-姚梅镇教授所著《国际投资法》出版,该书从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和国际法制三个方面,就国际投资法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建立起了我国国际投资法学的体系。以后的国际投资法教材主要有: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1987年)、王贵国教授所著《国际投资法》(1990年)、余劲松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1994年初版,1997年修订,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曾华群教授所著《国际投资法概论》(1995年)、曾华群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学》(1999年)、余劲松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1999年,全国律师专业自学考试教材)等。

2.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跨国公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有国际法问题,也有国内公司法、税法及垄断法中的相关问题。余劲松教授所著《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1989年),对此作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该书在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管辖冲突、待遇标准、母子公司关系、限制性商业惯例、转移定价、劳动雇佣、跨国破产等问题上阐明了一系列富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观点。例如,关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该书认为,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关于对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的待遇问题,该书认为,在经济领域是否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应依有关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我国现阶段不宜泛提国民待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可逐步放宽适用国民待遇的范围;关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该书主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的程度相联系,当子公司的自被剥夺时,则视其程度而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3.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在研究国际投资法时,均凸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外资待遇、国有化、特许协议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尖锐冲突和严重分歧,强调需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上,发展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注:代表性著作可见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修订本。)进入90年代,有学者指出,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所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来看,我国已在上述重大问题上向发达国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妥协,这些妥协与我国的原则立场和主流理论之间形成了不容忽视的反差。(注:参见徐崇利:《国际投资法中的重大争议问题与我国的对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1期。)90年代末,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与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债务危机的发生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注:参见余劲松:《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徐崇利:《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67页。)

4.国际投资法若干重大理论纷争问题

(1)外资待遇问题

外国投资的待遇主要有四种,即国际标准、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国民待遇。对于“国际标准”,我国学者予以坚决的否定,认为实质上是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理论与做法,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准则。(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35页。)对于给予外资最惠国待遇,我国学者没有表示异议。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这一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均包含的标准,我国学者对其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关于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认为对外资一般不宜泛提“国民待遇”,因为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国外不同,事实上不可能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我国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288页。)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随后,我国学者就外资国民待遇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我国对外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尚不属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就是要逐步减少对外资的各项限制,但不应把调整和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也包括在内;需要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领域,实际上受限于我国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只能循序渐进。(注: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一卷),第176-201页。)有学者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作了初步探讨。(注:单文华:《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129-145页。)外经贸部条法司也集体撰文发表看法,认为国民待遇在投资领域指接受外国投资的东道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种国民待遇在当前并不适用于外资进入,即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投资设立后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不等于取消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注:外经贸部条法司:《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问题》,载《对外经贸研究》第25期。)上述讨论澄清了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认识,但就如何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学界尚未展开深入讨论。

(2)国有化和征收问题

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很早就论证了国有化行为是一国行使的结果,因而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而西方国家所主张的以事后补偿作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从法理上讲不能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完全是基于其行为本身主、客观的法定构成要件来决定的,事后补偿,原是一种救济手段,不是国有化本身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据此来源定国有化的合法与否。(注:姚梅镇:《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第140页。)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我国学者认为全部补偿与不补偿均有悖于法理与国际实践,主张“部分补偿”。(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85-387页。)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一般来说,国有化目前不存在补偿的国际义务。补偿义务的存在,在国际上只取决于一国自由承担的予以补偿的条约义务,除此之外,只能根据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来决定,适当补偿(应理解为部分补偿)的理论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之原则。(注:参见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中国有化补偿的根据》,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但是在实践中,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一般都规定对外资的国有化征收应给予全部补偿,ISCID的多数案例也支持全部补偿的主张,我国学者尚未对这些重要的法律实践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此外,对“间接征收”问题,亦未充分讨论。

(3)特许协议

在20世纪80年代,已有学者缜密地论证了这样的命题:特许协议是国内法上的契约,国家不履行协议并不承担国际责任,除非伴随有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9页。)

近年来,随着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逐渐推行,BOT的法律问题亦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BOT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属行政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民事合同;我国学者分析了BOT方式在中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解决办法,并吁请我国政府制定BOT专门立法。(注:有关论文主要有: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慕亚平、赵康:《BOT的法律问题与我国的BOT立法》,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朱遂斌、林伟明:《我国BOT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5.外资法及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外资法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主要著作有:初保泰、董薇园所著《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1988年)、刘丰名教授独著或主编的“中国外资法系列丛书”:《中国外资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法概论》(1992年)、《外资企业法概论》(1993年)、《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1998年);姚梅镇教授主编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1990年);曾华群教授所著:《中外合资企业法律的理论与实务》(1991年);徐崇利教授、林忠博士所著《中国外资法》(1998年)等。姚梅镇教授主编的《比较外资法》(1993年)是外资法比较研究领域的力作。陈安教授所著《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1985年)对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保险体制作了深入研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完善我国外资法问题作了较多探讨。主要的看法有: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应逐步实行对内对外两套经济法制的并轨;在两套法制并轨的条件下,可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替代目前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群;外资法典所规定的应是政府管理外资的特殊性问题,内容主要包括外资准入、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对外资的管理及投资争议的解决。(注:参见余劲松,前引文《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趋势》。)

6.调整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体制

双边投资条约目前仍是保护国际投资最有力的国际法律形式,迄今中国已对外签订了9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我国学者在国际投资法教材或论著中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282-307页;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第270-298页;曾华群主编:《国际投资法学》,第353-488页。)

陈安教授主编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1989年)和周成新教授所著《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1989年)是研究解决投资争议中心(ICSID)体制和华盛顿公约的重要著作。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体制的研究成果,除了有关教材、专论外,(注:论文可参见刘丰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陈仲洵:《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美国在华投资》,均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陈安教授主编的《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机构述评》(1995年)是这一领域的鸿篇。我国学者关于ICSID和MIGA的研究对中国政府加入有关公约并利用这些体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国际投资法学者对WTO体制下的TRIMs协议、GATS、TRIPs协议亦作了若干研究。

7.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破产案件明显增多。沈达明教授编著的《比较破产法初论》(1995年)是部引人注目的专著。有学者对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认为,在涉外破产中,需要对债权人实行特殊的保护与救济;在破产域外效力上,宜突破严格的地域性原则,采取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在和解问题上,应采取有条件地承认外国和解的做法,我国破产法应设专章就涉外破产问题作出规定,并应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注:余劲松、石静遐:《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第96-113页。)石静遐博士所著《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从法律与实务的角度,对跨国破产中的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五)国际金融法

1.教材和通论性著作

主要有:盛愉教授所著《国际货币法概论》(1985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1987年);董世忠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89年);刘丰名教授所著《国际金融法》(1996年);王贵国教授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1996年);李泽锐教授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1997年);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年);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李仁真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年);李国安博士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等。关于国际金融法学的体系,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法应由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货币金融法三部分组成;也有学者提出,国际金融法学的体系由国际银行及借货法、国际证券法、国际保险法、国际货币法等构成;还有学者主张,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银行制度、国际借货及担保制度、国际证券融资制度、国际结算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构成了国际金融法的整体。(注:分别参见刘丰名著:《国际金融法》(1996年),第10页;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第4页;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第23-24页。此外,相关的论文有:李仁真:《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李仁真、何焰:《国际金融法界说》,载《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2.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及相关问题

有学者对用语含混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节(b)款作了详尽的解释,并结合相关案例指出:一国的外汇管制法在一定条件下可具有域外效力,外国法院不得轻易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排除其适用。(注:张庆麟:《析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第112-125页。)

关于IMF贷款的“条件性”,有学者认为,基于条件性而产生的安排并非基金与借款国的国际协议,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基金条件性的平衡性,实质是IMF、贷款国、借款国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该在条件性的这种平衡中寻找利用基金贷款的途径。(注:杨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分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352-370页。)

关于IMF的改革,有学者在80年代初期即主张改革其不公平的份额和加权表决制,以防止转嫁货币危机,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注:盛愉:《国际货币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43-248页。)亚洲金融危机后,有学者认为,IMF在汇兑安排、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平衡和国际储蓄法律制度方面都需要改革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和金融情势。(注:杨松:《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变革与中国货币金融法》,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第647-676页。)关于亚洲金融危机,有学者认为,经济风险包括市场性风险和机制性风险,亚洲金融危机更多的是机制性风险,健全金融法制是加强我国经济建设及金融安全的关键。(注:参见赵秀文、韩立余:《1998年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第115页。)

杨松博士所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1999年)对IMF协定的法理和若干法律制度作了富有价值的探讨。

3.巴塞尔协议

刘丰名教授所著的《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1994年),对《巴塞尔协议》作了详尽的讨论,该书认为,《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要求;同时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这一国际金融领域下无法律秩序的历史。(注: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8页。)对于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我国学者也作了若干介评。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属“带约束性建议,(注:刘丰名:《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巴塞尔协议所阐发和确立的基本原则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而且具有即时生成的特点。(注:参见李仁真:《巴塞尔体制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架构与性质》,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

4.金融创新

有学者认为,金融创新工具是由基础金融工具(汇率、利率、证券、信用)衍生而来,金融创新一方面使得银行因脱媒(disintermediat-ion)带来的困难得到缓解,促进了银行业的革新,启动了金融服务业与先驱性电子信息产业的大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泡沫经济、股市震荡和汇率波动;针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发达国家的对策包括:通过巴塞尔体制强化对国际银行的监管,通过修改银行法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以及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健经营,将实施货币政策的重点从控制信贷规模转向对汇率、利率的严格控制,加强IMF的职能等。(注:刘丰名:《金融创新与新世纪国际金融法》,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301-318页。)万猛博士所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998年)提出了凭信息监管证券市场的主张,陆泽峰博士所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1999年)深入和系统地探讨了金融创新影响和推动下金融法的变革。

5.国际金融惯例研究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一般国际借贷合同不仅在内容上已逐渐形成若干共同条款,各贷款行业也已形成一些习惯做法(银行实务惯例)。(注:刘丰名:《国际金融法》,第106页。)国际证券业务规则主要由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自律性规则调整,这些规则也有趋同化趋势,而欧洲债券的清算则按ACE惯例规则办理。我国学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除有关教材、专论外,专著有郭玉军博士所著《国际贷款法》(1998年),徐冬根所著《国际信贷的法律保障》(1996年)等。

(六)其它领域的研究

1.国际税法。

有关著作或教材有刘隆亨教授主编的《国际税法》(1985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税法》(1987年)、高尔森教授主编的《国际税法》(1988年第一版,1992年修订)、刘敛文教授所著《国际所得税法研究》(2000年)等。有学者较深入地探讨了国际税法的概念。(注:廖益新:“国际税法概念刍议”,载《厦门大学学报》1993年法学专号。)在税收优惠的作用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时仅起次要作用,而整体投资环境对外资流向起决定性作用。(注: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152页。)在中国涉外税法的完善方面,我国学者的有关研究对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制度上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法。

有关著作有郭寿康教授主编的《国际技术转让》(1989年)、郑成思教授所著《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1995年)、朱榄叶所著《知识产权与国际保护》(1996年)、张乃根教授所著《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1999年)等。近年来,我国学者倾向于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纳入国际贸易法的范围进行研究。

3.海商法。

这是一个古老而完备的学科,在我国有些学者主张把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学者的著作有:吴焕宁教授主编的《海商法学》(1988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海事法学》(1987年)、张湘兰教授主编的《海商法论》和编著的“U.S.Admiralty:CasesandComments”(1995年)以及独著的《海上保险法》(1999年)等。司玉琢教授等编著的《海商法详论》(1995年)和邓瑞平博士所著的《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年)等专著,均引人注目。

三、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客观而言,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授部和其他部委、省市资助的项目、教材、专著和论文的发表、咨询及研究报告提供、专职教学和研究人员队伍等几项指标来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与中国国际法学和国际私法学这两门传统学科相比已毫不逊色。而就教材的数目、专职研究人员队伍以及很早就取得独立法学学科地位并有自己专门的学术组织和论丛方面而言,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亦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学术优势。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若从“质”上比,则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仍有明显的差距。中国直到目前仍未加入WTO,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行列的寥寥无几,已有的国际经济公约和国际商事公约及惯例基本上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缔结的,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制正经历急剧变革,这种不发达的国际经济和商事法律实践无疑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不成熟,更何况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要比西方短少近30年的学术积累。笔者认为,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存在以下主要不足:

(一)严密的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

如前所述,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范围、基本原则和沿革等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者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不仅与相邻学科有分歧,在国际经济法学者之间,亦有主流与非主流学说的并存。

(二)政策注释、热点追踪的倾向过甚,导致研究主题过于集中,存在若干学术盲区

不可否认,20年来的研究不仅产生了一批优秀教材,而且涌现了一批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其士学位论文占有较大比例)和专题论文。这使得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极有希望确立崇尚学术、严谨创新的学术风格。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国际经济法与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由于国际经济法领域热点问题迭出-从中外合资企业法颁布、恢复IMF和WB的合法席位到申请恢复在GATT的合法席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涉外税法的出台,再到WTO的成立,入世谈判,中美贸易纷争以及亚洲金融危机-使人目不暇接,也由于20年时间是如此之短以致无法充分沉淀学术,使得我国学者跟踪热点问题、注重诠释现行国策的倾向较为突出,从而导致了对本学科一些不属热点但并非不重要的课题,一些理论性较强、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以及一些耗时甚多而不可或缺的课题的忽略。比如,对ICSID案件和MIGA保例的研究,WTO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报告的系统研究均未予以重视;美国、欧盟和日本外贸法全译本也呼之不出,等等。

(三)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研究,法律性尚未凸显

国际商法(核心内容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投资合同、国际借贷合同、国际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欲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从现有国际法学科独立出来,还要与国际商业实务区别开来,需要运用法学的方法来研究国际商事主体在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研究在较多领域仍停留在国际商务研究的水平上,未能进一步深入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凸显其法律性。

(四)研究方法有欠缺,手段也比较落后

一是经济分析与政治分析方法运用不够。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及涉外经济法政策性强,又往往以经济原理为依据,这要求研究者必须注重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政治分析的结合,运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和结论,否则,将无法洞悉法律规则的经济原因和政治背景,无法预见其未来发展趋势。我国学者目前对这一方法的运用还很欠缺,比如,在反倾销、服务市场的开放、国民待遇等问题上,经济、政治分析就很不够,这影响了研究的深入和成效。

二是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研究的方法运用不够。从判例中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蕴含在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可以达到对法律具体而微的认识,亦有利于构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法学体系。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领域,英美法的理念远较大陆法的影响大,尽管GATT/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仅约束个案,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解释也仅适用于个案,但事实上对以后的裁决具有重要的实质性影响,这更加要求在这些领域注重实证研究。但我国学者目前对这一方法的运用还很不够。比如,我国学者对国际商事案例的研究就一直重视不够,在教材中极少反映当今涉外审判、涉外仲裁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在专题研究中也多以学术论著为研究资料,忽略案例的运用;案例研究只起到了辅助教学的作用。再者,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从事研究的还不十分普遍。

(五)前瞻性研究薄弱

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正处于变革时期,WTO已将竞争政策、投资规则、环境和劳工问题列入讨论范围,IMF面临变革。我国学者尚未对这些问题作深入的前瞻性研究,以后如不及时弥补,将无法为我国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发展中东方大国的作用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

四、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展望

有经济学家预言,在21世纪中国经济学将成为世界经济学的主流,其理由是中国经济将成长为世界最大的经济。笔者认同这一看法,并相信,在21世纪,中国对外开放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将不断地扩大,中国将逐渐在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华民族将拥有一批世界一流的跨国企业。与此相应,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亦将发展繁荣,获得与美国、欧洲、日本的国际经济法学同等的影响力。

在未来20年左右,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将是:为中国政府处理WTO、IMF、WB中的法律事务提供学术支持;研究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经贸伙伴的涉外经济法,为我国政府处理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服务;为中国外贸法、外资法、外汇管理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学术专论、咨询报告和立法建议;研究各种跨国商事活动中的私法性问题,为中国法院、仲裁机关审裁案件以及中国企业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提供学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完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科体系。所有这一切都需要研究理念的改变与调整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广泛运用。

未来20年左右,可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有:

1.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评说西方主要学术流派的学说及观点,探讨“国际经济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构建逻辑严密的学科体系。

2.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影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宏观发展趋势,及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作用,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对策。

3.WTO法研究。系统研究WTO的争端实例,为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后处理与其他成员间的争端提供借鉴;研究WTO对我国金融、电信服务业的影响及有关法律对策;研究WTO与投资规则、竞争政策、环境、劳工等问题,为我国参加新一轮多边谈判提供学术支持和具体对策及方案。

4.欧美日外贸法研究。同WTO体制一样,欧美日外贸法对中国外贸环境有着深刻的实质影响,研究欧美日外贸法的内容,探讨消除对我国不公平的法律规则和措施的可能性和操作方案,对处理与这些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处理WTO有关法律事宜和完善中国外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5.中国外贸法的完善问题。探讨中国进出口管理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草拟工作,研究已有条例(如《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6.反倾销及反倾销法。结合经济和政治分析,剖析西方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者的深层原因,探讨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对策以及我国运用反倾销的策略。

7.国际多边投资协议问题研究。探讨多边投资协议可能的谈判场所(WTO,WB,还是一个全新的场所?)多边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反映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多边投资协议与GATS的关系等等。

8.ICSID和MIGA研究。通过ICSID运作30多年来的实践和实例的研究,揭示其对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法律观的认同或协调程度,在国有化、特许协议等问题上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通过对MIGA保例的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MIGA对改善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9.中国统一外资法的制定。旨在借鉴有关国家外资立法的成功经验,起草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合的统一外资法典,探讨制定外资法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提供一份具体的、附有条文注释说明的法律草案。

1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和中国外汇管理法的完善。探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案,同步研究中国外汇管理法的适时修订。

11.欧洲货币联盟法研究。研讨欧洲货币联盟法的基本内容及欧元启动后国际支付的法律问题。

12.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结合全球金融服务协议、GATS、巴塞尔协议及我国有关立法,研析国际银行准入和监管的法律准则和规则以及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监管问题。

13.国际金融惯例研究。探讨国际借贷、国际证券、国际租赁中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商事惯例,包括离岸金融市场、M&A、欧洲债券等问题的研究。

14.西部开发与涉外税收优惠。结合东部地区和国外的有关经验,探讨如何利用并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以促进外资流入西部。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2篇

【正文】

一、帝国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观点吗?

国际政治经济学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兴起,“这次更多的是关心作为整体的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完全是亚当·斯密当年的某个国家的经济进步。”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这次兴起,克服了国际政治学和国际经济学的分离倾向,也超越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局限于一国之内的研究模式。这些研究见于理查德·库柏的《相互依存的经济学》(1968)、金德尔伯格的《权力与政治:国际政治的经济学和国际经济的政治学》(1970)、苏珊·斯特兰奇的《相互忽视的国际经济学和国际关系》(1970)等著作中。在所有这些研究中,罗伯特·吉尔平是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政治学结合起来研究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

凡是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学者,都不能忽视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者也不例外,而且把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在国际政治经济学上的普遍观点。罗伯特·吉尔平(RobertGilpin)先生就是这样分析的。他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存在重商主义(或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观点。他对其中马克思主义观点的阐述,主要见于《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1975)和《美国权力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政治经济学》(1981)中。

在《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中,吉尔平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观点做了综合评述。他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被三条不可抗拒的规律所支配,“第一个规律,即不平衡规律,是对萨伊定律的一个否定。第二条是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条规律。……这是一条资本集中(或积累)规律。”“资本主义的第三条规律是利润率下降规律。”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只限于西欧,是一种封闭经济。然而1870-1914年,“资本主义已逐渐变成一种活跃的技术性的向全球扩展的开放系统。”在尼·布哈林的《世界经济和帝国主义》启发下,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作家列宁认为,“资本主义通过海外帝国主义扩张,已逃避了其三条基本运动规律的制约。……资本主义国际经济的确在使世界向前发展,但这种发展是不稳定的。每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速度也不一样,各个国家的实力发展不均衡最终将导致帝国主义战争以及国际政治动乱。”作者提出了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与列宁的分歧,“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资本主义衰落的原因是经济性的;资本主义将由于经济因素而导致灭亡,因为无产阶级会不甘贫困而起来反抗。马克思进而还指出了这出戏的主角是社会各阶级。但是,列宁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换成了一种政治的批判,实际上的主角已经变成了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的竞争性的重商主义民族国家。”吉尔平认为,“由于布尔什维主义在苏联的胜利,列宁关于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理论尽管受到马克思主义其他继承人的不断挑战,终于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主义的正统理论。”据此,吉尔平把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一般观点。

在《美国权力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中,吉尔平认为,“动力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心;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变革理论。它强调了关于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其对既定阶级冲突的影响朝向不平衡发展的趋势。当这些趋势不能被容纳时,社会政治体制便通过巨变而打破。战争与革命被作为经济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第二种观点——马克思主义者和重商主义者共同持有的——认为每一个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帝国主义的或等级制的体系。这种帝国或垄断的权力组织商业、货币和投资关系以促进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吉尔平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观点的评述可以概括为:国际关系过程中,经济因素是国际关系的动力源泉,它决定政治发展;这种理论在马克思那里体现为,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阶级推动了社会变革的实现;这种理论在列宁那里体现为,国际关系中的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斗争导致国际战争,这种战争又成为国内社会变革的导火索和推动力。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都把国际关系看作一种“帝国主义的或者等级制的体系”。

显然,吉尔平侧重强调“战争与革命”在经济过程中的作用,这与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政治框架的强调是一致的。他是把马克思主义放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大发展的特定背景中理解,并且侧重分析短期内国际关系的演变及其决定因素,从而把帝国主义理论这一特殊观点作为马克思主义一贯的和主要的观点。吉尔平认为,“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演变及其他的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也一直在发展着。”不幸的是,吉尔平背离了自己的这句话。实际上,这种理解广泛存在于西文学者甚至马克思主义学者中。我们不禁要问,帝国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观点吗?

二、帝国主义理论的特殊性和马克思观点的普遍性

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认为,国际经济活动是国内利润率下降的结果,它具体表现为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争夺殖民地的斗争,这种斗争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内阶级斗争的导火索,从而导致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同时也造成了殖民地国家的民族独立运动。然而,帝国主义理论只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特例,不可能有力地解释成为世界主流的和平与发展趋势。

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是对二十世纪初国际垄断资本及其代表发达国家政府国际行为进行分析的结果。这个时期的资本及其政治表现具有特殊性。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必须指出,在任何生产方式下都存在这个规律,而不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引起了国际秩序的混乱,伴随着发达国家政府的世界扩张,资本开始进行全球掠夺,这样就产生了列宁提到的帝国主义现象。当然,这并非排除了资本对帝国主义行为的责任,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不会改变,但是却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制约和促进。在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时期,列宁所指出的帝国主义现象相对隐蔽和微弱,而且各发达国家政府会在斗争中学会如何保护共同利益,这就是不要在帝国主义行为中共同灭亡。因此就很难普遍发生列宁所谓的无产阶级利用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进行革命的现象。而且,战后的福利国家实践更是破坏了列宁的假设。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是最具普遍意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现在所谓的“不要顽固不化”,所谓的“进行不受原始理论束缚的创新”,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过时了”等等观点,都是在否认回到马克思原始思想的必要性。与此相应,这些观点的鼓吹者们根本不屑于去寻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始思想;根据这种忽视理论根源的作法,我们称这些鼓吹者为者。可悲之处正在于此,这些者们一方面根本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原始思想为何物,另一方面却在极力否认回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原始思想去考察的必要性。正如查尔斯·巴罗奈(CharlesA.Barone)指出的,“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者们并没有充分接触马克思的著作。”无论是否马克思主义者,对于自己根本没有理解的东西极力否认对其进行理解的必要性,这种作法是荒唐的。所以,对马克思主义普遍意义的追寻迫使我们必须从马克思那里寻求起点。

吉尔平在谈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很少论述国际经济问题时,列举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观点。显然,吉尔平没有读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写成的

《共产党宣言》,或者读过但忽略了其中与此相关的内容,所以才导致他仅仅把恩格斯对德国统一市场形成原因的分析作为他们对国际经济问题的看法。即便吉尔平后来提到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并将其与马克思的理论相比较时,也仅仅是指出马克思观点中阶级力量被列宁观点中国家力量代替的事实,并没有提到《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国际经济发展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从西欧发展到西欧以外世界的过渡阶段。历史时代这种过渡性质并没有阻碍马克思对未来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然而马克思兴趣的焦点限制了其对这个方面的深入探讨。《共产党宣言》的内容明显体现了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该书中只是在论述资产阶级问题的时候略带了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趋势。这是马克思对国际经济问题的最早和较为详细的论述,虽然他在《资本论》写作计划中提到了“国际经济”问题,但是由于他的兴趣焦点在工人阶级的地位以及为改变这种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方面,加之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他对于国际经济问题的论述就只能成为一个未实现的计划。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此外,马克思还在《资本论》中写道,“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这些观点与其《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体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唯物主义观点是一致的,前者只不过是后者一般观点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所以,我认为这里的观点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经济问题的原始观点,这里的观点应该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经济问题观点。

今天看来,虽然不大可能出现考茨基所谓的超帝国主义,然而随着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政府之间协调意识的增强和协调能力的提高,避免列宁提到的帝国主义战争以及利用帝国主义战争进行的国内革命是可能的。欧洲联盟(EU)、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国际经济区域性经济政治合作组织的兴起证明了这一点。虽然这些组织内部也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许今后仍会出现由于贸易保护主义而发生的国际经济争端以及由此而来的国际政治争端,但目前国际经济自由化的趋势却是走着一条相反的路。

三、经济全球化中马克思观点的启发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已经得到大量关注和认可。经济全球化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现象,对此同样存在经济自由主义、经济民族主义和重商主义三种观点,显然经济自由主义占上风。这不仅体现在学术研究领域,而且体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制定政策过程中。“进入90年代以后,国际投资领域中的政策自由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从1991—1994年,在全球所发生的373个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国家法律与规定变化中,有368个即占98.7%的变化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9]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今的国际经济秩序是由发达国家主宰的,国际经济在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自由化是符合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发达国家的学者为本国政策辩护,这些经济理论通过发展中国家学者的学习和传播在发展中国家扎根成长。

这里一个颇为严肃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学者和政府对崇尚经济自由化的本文主流经济学及其相应政策的盲目崇拜,可能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在墨西哥1995年、阿根廷2001年金融危机中已有前车之鉴。所以,根据本国利益研究国际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而不盲从发达国家的经济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

马克思关于国际经济问题的观点包括:价值的创造、分配和转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价值的创造过程以及价值在工人、企业家、资本家、地主等之间的分配过程;这种价值创造和分配都是在一种封闭经济中进行的。至于国际范围的价值创造和转移,马克思没有来得及研究,二十世纪的A.伊曼纽尔、安德烈·冈德·弗兰克、保罗·斯威齐和保罗·巴兰等深入研究了这个问题,结论认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确存在着价值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的情况,但这些研究并没有否认发展中国家也从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一定利益。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问题,马克思的观点不再赘述。二十世纪出现了一种“进化论马克思主义”,以拉克劳(E.laclau)、J.泰勒(JohnG.taylor)和P.雷(Pierre-PhlippeRay)等为代表,力图回复经典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进化论为依据,认为“任何社会的发展都必须经过资本主义阶段”。应该说,这种分析的某些方面是符合马克思原始思想的。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认为,“马克思是最勇敢的预言家,他所预见的大部分事情得到证实,但是他肯定没有料到,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25年以后,资本主义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繁荣,他也不曾料到社会主义革命会在最不发达的国家获得成功。”[10]事实上,这些情况在今天看来正好印证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预言。尤其是东欧巨变和苏联解体带给人们的思考,在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借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力发展

生产力,为新社会的出现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尤其是通过加入WTO而进一步加入国际经济循环的举措,都体现了借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生产力的思想。实际上,马克思对国际经济问题的这种观点并没有否认经济自由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的观点,而是根据技术决定论肯定了这种观点。问题在于,马克思不认为这种状况是人类最完美的经济形式,而仅仅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个阶段;但是经济自由主义却认为这种经济状况是人类的最完美的经济形式。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历史背景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马克思的国际经济问题的观点:第一,全球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第二,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生了有利于后者的价值转移。第三,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市场等途径可以接受并改造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为己所用,从而推进本国现代化进程。

马克思继承了亚当·斯密的分工提高效率的理论,只是侧重于国内一般分析。在国际经济理论方面,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要素禀赋理论,把分工理论推广到国际经济活动中。二战以来,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推动作用证明了这些论断的正确性。

然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总量增加的促进作用,不能掩盖其对商品价值在国家之间转移的推动作用。根据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很容易推出西文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生产的原因。这些在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其销售收入除了补偿劳动力价值以外,可以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力图压低发展中国家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等初级产品的价格,而极力抬高本国工业制成品的价格,以此盘剥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借以在国际市场上实现价值的重新分配和转移。

如果说上述两点都是发达国家从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利最大的话,那么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则使得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了长远利益,虽然也伴随着某种社会痛苦。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新的技术和需求,同时也带来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有时非常困难。尽管如此,发达国家的学者和政府还是对此抱有一定担心,他们担心跨国公司把本国的先进科技扩散到发展中国家,从而失运河相对于这些国家的技术优势。(RobertGilpin,1975)同时,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内部,如何分配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创造的更多的价值,也成为一个问题。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原有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权力结构的存在,价值分配有利于强者和富者,社会贫富悬殊日益严重,特权消费社会和广大贫困阶层并存,或者是政权当局不能有效推进现代化,或者是出现严重的社会动乱。

琼·罗宾逊(J.Robinson)说:“世界情况在开始好转以前肯定还要恶化下去。”[11]我们也可以说,世界情况在恶化下去的时候,就在酝酿着好转的动力。所以,在当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理解马克思对国际经济问题的观点,必须抱着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刘同舜: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前言”,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P2.

[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杨宇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P46,P47,P48,P49,P51,P52.

U.S.powerandthemultinationalcorporation:thepoliticaleconomy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RobertGilpin.[monograph],NewYork:BasicBooks,[1975],P32,P33.

[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杨宇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P52.

尹保云:《什么是现代化——概念与范式的探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P208.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3版,P31,P31-3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8页.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逐渐发现传统的高校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划分过细、学生的适应能力差等,造成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结构比较狭窄。学生的能力和素质达不到新世纪国际间竞争的要求。为了适应大时代的需要,应结合高校国际经济贸易教学的实际情况,对高效国际经济贸易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培养出具有深厚国际贸易知识、扎实的外语基础、复合型高素质和强能力的国际贸易人才。

二、对课程的内容进行改革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课程内容改革点主要有:减少课程的重复内容,增加课程的容量,利用有限的时间力求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内容;对前人的知识经验过分重视,却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忽略了对学生在关注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在形势的引导,忽视了国际贸易与实际生活联系的实践教学;在教学期间对学生系统的科学思维以及学习方法的培养不到位;提升学生的创造能力、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引导学生惯常的思维模式的同时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的能力,或者在原有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增添新的内容。逐步对课程的内容进行改革,培养出合格的国际经济贸易人才。

三、对课程的设置进行改革

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教学过程主要是按公共基础课、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选修课等五大类。忽视了对人文、自然、社会和科技等相关学科的补充。公共基础知识课:政治理论、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原理、法学基础、大学英语、公共关系学等。相关学科: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企业管理、西方经济学等。专业课: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营销、国际税法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增开设社会调查课程和教学参观课程,合理安排学期实习和学期准备毕业论文或与导师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等等。

四、对教学的方法进行改革

我国高校的教学方式存在填鸭式教育,在课堂上教师多为主体,师生的互动较少,忽视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和独立性的培养,同时还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育的社会性。应该改变这种教学模式,由填鸭式改为启发式教育,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是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并调动学生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具体概括为:教师在教学的过程应采用多提问的教学方式,这样可以启发学生思考,并鼓励学生大胆的提出新见解或质疑;教师应注意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对于比较难理解的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要讲深并讲透,其它简单易懂的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学,通过学生自学、提问、练习等方式,让学生自己加深理解和记忆;关于现实和实务问题,在教学的过程可以采取研讨的方式,并介绍几种流派和做法,鼓励学生或学生小组去查阅资料,在课堂上可以采取个人形式或小组形式进行交流和讨论,鼓励学生个人或学生小组勇于提出自己的观点,研讨的过程教师再适当的给与提示和指导,并在最后做出归纳总结。不但教学方法要改进,教学的内容也要改进,教师授课不能仅限于书本,要把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学术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自己的科研成果传授给学生,逐步给学生补充新的内容。

五、把信息技术与国际经济贸易课程结合起来

现代化信息技术是指多媒体计算机、教师网络、互联网络和校园网络等。多媒体计算机作为新型的教学媒体中的一种,它的交互性不但有利于激发学生对国际贸易课程学习的兴趣,还能逐渐转变学生的学习理念,增强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多媒体计算机提供外部刺激的多样性,有利于国际贸易知识的获取、保持。多媒体系统的超文本特性对国际贸易教学信息最有效的管理、组织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计算机网络特性不但对实现了培养合作精神有利,还有利于促进高级认知能力发展的协作式学习。把超文本特性与网络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实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同时促进信息能力发展的发现式学习。提高学生的以上信息素养对育和教学过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把它们与国际贸易学科的教学进程密切结合,才能为新型教学结构的创建提供有力的保障。目前在高校的国际经济贸易教学中,信息技术在教学中采用的并不多,大部分高校还是采用的传统教学技术,教师、黑板和粉笔以及为数不多的简单实验和现场演示为主要的传播手段,重点还是侧重于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甚少关注创新能力培养、操作能力训练,教学效果十分有限,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信息素养偏低,创新能力欠缺。而采用信息技术的教学方式非常有利于提升操作技能和培养创造能力,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六、对实践教学环节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市场对高校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就业前景虽好。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而学生的动手能力比较差。所以提高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学生实践能力,把学生的理论与实际水平结合在一起,进而满足社会的需要,是教育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严密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完善的实践教学环节,才能做到国际贸易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想真正做到实践教学,必须把国际经济贸易模拟实验纳入教学计划中,并加大实践教学次数;配备优秀的、专职的国际经济贸易模拟实验教师;进而把模拟实验与网络操作模拟实验结合在一起。

七、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升。为了加快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应鼓励学生参加文化活动,比如:体育、辩论赛、美术等各种竞赛;教师也可安排和鼓励学生参加学术报告与科技讲座;鼓励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参加一些社团和文体活动,从而培养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教师还应组成课外活动小组,来统计学生获得的证书以及取得的成绩,根据统计情况给予奖励。提高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八、结语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4篇

国际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门必修课,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开设,侧重研究国际货物贸易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业务与交往方式,核心内容是探讨生产要素(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国际流动的具体形式、原因和效应。该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与关联性我国对国际经济合作学科进行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增加,国际经济合作课程的教学内容日趋庞杂,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合作(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国际技术合作、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国际租赁、国际经济援助、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与操作方法,及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和国际经济合作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课程内容的广泛性导致课堂教学存在两大难点:一是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多数开课为每周2学时)如何深入讲授庞杂的课程知识点,课程重难点如何突出;二是如何解决课程知识点与其他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重复问题,如国际直接与间接投资内容属于国际投资学,国际技术贸易、跨国公司内容在某些院校已经单设课程讲授。关联性是指国际经济合作各种形式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目前在信息化与全球化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要素国际间转移与重新配置多数情况是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结合在一起产生的一揽子生产要素的国际转移与配置。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本身就涉及可行性研究、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二)时效性与实践性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化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种类不断增加,在传统的资本、技术和劳务的基础上发展出许多新的内容,如土地、信息、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成为国际经济合作新的内容。此外,中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理论与现实案例日益丰富。时效性要求授课教师随时关注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做到与时俱进。尽管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涉及要素流动的基本理论,但其理论没有严格的体系,多数理论是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课程相关理论的归纳,课程内容主要侧重于实务,特别是各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操作程序与环节,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实践性较强的内容。

二、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一)整合教学内容明确课程定位是整合教学内容的前提。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对象,将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明确定位为: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面、为将来的工作与深入学习打下基础。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学习,使学生形成一个关于国际经济合作较为完整的知识架构,特别是掌握重点概念与理论;另一方面,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合作主要方式的实际操作,把握国际经济合作实务发展的新趋势与动态。目前,多数高校国际经济合作教学采用的是对外经贸大学卢进勇教授主编的部级规划教材《国际经济合作》,笔者以此教材的框架体系为基础,结合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遵循应用性、时效性与重点性原则,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优化与整合。1.导论。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经济合作的概念界定、类型与研究对象;国际经济合作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理论。2.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形式与发展趋势;国际直接投资主体—跨国公司概述;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国际直接投资环境。3.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或者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中国利用FDI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与作用;中国利用FDI的主要方式;中国利用FDI的政策法律规定。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战略内涵与必要性;中国境外FDI的现状、特点与问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文化融合。5.国际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的含义、特点、分类与影响因素;国际债券投资;国际股票投资;中国对外间接投资。6.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内容;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国际技术贸易价格;中国对外技术贸易管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系。7.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承包概述;国际工程承包招投标程序;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特点与问题。8.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劳务合作的含义、本质与主要形式;国际劳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与特点;国际劳务合同的基本条款;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现状与特点。9.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概述;国际租赁的主要形式;国际租赁合同;租金的计算。10.国际发展援助。概述;国际发展援助机构;中国与国际发展援助。11.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的含义、阶段、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项目评估的概念、主要内容与工作程序;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的关系。12.特色专题:浙江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现状、问题与对策。

(二)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目前,国际经济合作课程多采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和课后练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这些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新的教学方式。1.主体参与教学。主要做法包括: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充当教师讲授部分教学内容,如国际直接投资章节中的国际投资环境;培养学生自主查询数据与资料、EXCELL图表制作与归纳能力,如要求学生上网检索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并将其主要观点翻译成中文、要求学生到国家统计局下载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数据,利用数据绘制图表并归纳观点,并将过程当众演示;要求学生上网检索《国际经济合作》杂志,围绕某一个主题阅读文献20篇,并撰写读书笔记;鼓励学生参与教学大纲与教学环节的设计等。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改变教师包揽一切、学生消极应付的被动教学方式,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锻炼胆量,提高语言表达能力。2.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如直观启发、视频启发、语言启发、图示启发、对比启发等。如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效应,可先摆出现象或事实,启发学生进行归纳,然后结合相关理论进一步深化;国际技术贸易章节的教学可适当拓展,利用数据、案例、对比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的关系;BOT投资方式的含义与特点由教师讲解比较枯燥,可采用通过相关视频启发学生进行思考、教师提问的教学方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启发式教学,如雅戈尔集团与吉利走出去的案例,启发学生思索企业走出去的经验与教训。3.项目规划教学。项目规划教学是把教学内容分解成若干个项目,从程序上将项目设计、实施与结束的全过程设置一系列的操作环节,从时间上更关注项目的未来发展。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项目,首先由教师在学期初设计若干子项目;再根据全班人数分成若干执行小组,每个小组选定一名组长,组员各司其职,有的负责市场分析,有的负责投资环境,有的负责财务分析等;教师提供查找资料的途径,并根据小组要求提供必要帮助,安排组长每2周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完成后要求学生制作PPT,并邀请部分教师对报告进行现场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过程考核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5篇

按照培养目标的组成部分,可将其分为所培养人才类型,对人才的能力要求,以及人才去向和人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等方面构成。本文从这四个方面对三类高校培养目标进行了比较。比较发现,三类高校培养目标既有共性又有差别。共性主要表现在都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的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技能,这是国贸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差别表现在:

1、所培养人才类型的差异

综合类大学侧重于高级综合型人才,财经类大学侧重于商务应用型人才,理工类大学侧重于复合应用型人才;

2、能力要求的差异

综合类大学侧重于扎实的基本功,财经类大学侧重于较宽的专业知识面,理工类大学侧重于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一定的工科基础。

3、人才的去向的差别

综合类大学多面向各类涉外企业、事业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国际经贸、政策分析等工作等;财经类大学多面向为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等进行实际业务、管理以及宣传策划等工作;理工类大学多面向国内外贸易公司、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政府涉外经济部门、外资企业等进行实际的外贸业务操作。

二、课程设置的比较

国家教委的相关规定将高校的课程分为五类,即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性课程。本文按照该分类,对各类课程的学分总数进行了统计并加以平均。结果显示各类高校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即都注重基础课程的学习。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必修课这些基础性质的课程上分配了相对多的课时,为不同学科间交叉、渗透、融合、搭建了平台。通过样的课程设置,以期培养既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基础,又全面掌握国际经贸基础理论、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人才,使学生毕业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人才市场的实际需求灵活就业。而它们的课程设置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综合类大学侧重于基础理论知识教育,针对于公共基础课程以及学科基础课程课时比重大,凸显了“厚基础,宽口径”的特色;财经类大学注重学科基础教育的同时,加强专业选修课的比重,该类课程涉及经济类专业知识较多,从而能起到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的作用。而理工类大学课时总量较大,课程种类较多,学生的学习强度较高,同时课时分布比较均匀。

三、实践教学的比较

为了比较各类高校在实践教学的侧重,本文将实践教学的内容分为即基础知识实践内容、专业性实践课和实习等内容,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比较。比较发现,三类高校在实践教学也存在着共性和差异。共性主要体现在均形成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内容都包括了基础实践、专业实践以及实习等几个部分。通过这些环节的安排,使得学生能掌握本专业从基础能力到专业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差异性则表现在三类高校对实践教学内容侧重有所不同。综合类大学实践性教学且更加注重对理论结合实践类型的课程设计。财经类大学实践性课程总学时比较适中,且比较注重实践教学的应用性,开设各种类型的岗位模拟以及商务能力运用的实践课程比较多。理工类大学实践性教学总学时最高,且课时较均匀分配于三种类型的实践课。另外从开设的课程上可以看出,理工类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性课程比较注重实际动手能力操作的课程,如各种贸易实务的模拟,以及计算机应用和金工实习等,这些实践内容有利于学生多样性科技知识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特性。这样,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可根据自身不同类型技能优势来挑选适合自己的工作内容。四、启示通过比较,三类高校国贸专业培养模式各有各的特色以及侧重点。面对新的外贸人才需求形式,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要找到合适的专业定位,从自身专业建设特点出发,改善目前的专业建设情况。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1、明确专业培养目标

高校需要结合目前国际贸易人才需求情况进一步调整各自专业培养目标,从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突出培养特点。综合类大学,在培养目标的设置上,可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科研能力的要求以及对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明确自身培养的人才对基础知识结合实践能力的运用的要求;而财经类大学,则可从培养目标上对学生需要具体侧重对哪些方面的知识进行拓宽掌握进行规定,并正确引导学生进行知识面的拓宽;理工类大学则可凸显学生的对复合类型知识的掌握,并加强对工具性应用知识的掌握。

2、调整课程设置在确定了培养目标后

课程设置方面也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不仅要体现高等院校对于经济、国贸、管理等基本理论知识培养的系统性特点,而且要紧跟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对不断出现的新贸易技术、新规范等给予及时的介绍和讲授。三类高校可依据培养目标对各自的课程设置进行优化。对综合类大学来说,它的课程为了实现其“厚基础,宽口径”的特色设置,在学生基础知识的加强上,可相应的提供更多的理论知识类型的课程以及数理工具等类型的课程,并对学生的理论结合实践的应用能力进行强化;而财经类大学,则可采取必修核心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主修专业课程与兼修专业相结合,扩大学生选课的自由性和灵活性,提供多种类型的知识课程供学生选择,从而达到扩大学生知识面的目的。对理工类类大学,除了要强调学生对不同科目的知识都有所涉猎外,可加强对不同类型知识的应用型知识的课程的授课。

3、进行有差别的实践教学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6篇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演变和发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创造出了一整套能够有力支持市场经济、工业文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而这些内容是很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时,往往因为缺乏文化背景而对相关规则不能透彻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国际经贸实践。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2.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渗透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鲜明的国际性和任意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贯穿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跨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而言,就必须将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核心目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须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过各种教学法的综合应用,提高学生对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案例、问答、角色扮演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在与实际相似的情景中逐渐体会、认知和运用跨文化交流能力,从而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国际经济学论文第7篇

1.教材选取的随意性与主观性

教学成败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对教材的选取,国际贸易课程的教材仅国内出版的就可谓是汗牛充栋,编著者众多,不仅良莠不齐,而且难易程度不一;如果教材选择适当可事半功倍,否则可能误导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情况而言,教师在选取教材时,并未较多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更不会考虑该门学科对学生的长远影响;往往选取的标准是主要偏重个人偏好,尤其是倾向于挑选容易讲解的教材,做到最大可能地节约个人精力和投入;并且一旦选定教材在若干年内都不进行更换和调整,而多数教材的更新速度是缓慢的,但是教学内容却一如既往地按照选定不变的教材年复一年地讲授,也很少进行课件的更新与补充。而在学生这一方面,为了考试顺利通过,多数人过分依赖制定教材,即使有推荐的其他版本教材和辅助学习资料,学生通常也并不重视,结果,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2.实习环节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大学生实习是一项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活动,是教学在课外的体现与延伸,实习应根据所学专业进行相应的安排,进而检验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然而遗憾的是,当前很多高校对待大学生实习并不重视,或者让学生自己去找企业实习,或者学校统一安排,但却流于形式。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而言,由于是农业院校,具有很多农业方面的优势资源,比如实验与研究基地、优秀的农业科研队伍以及农业区位资源等等。所以,多年来我校贸易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式主要是深入到周边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户调研,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最后就具体农业领域相关的实际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可以说这种方式极好地锻炼了学生的实地调研能力,并使其亲身体验中国农村、农民与农业的发展现实,然而,弊端是与国际贸易专业理论偏离较多,无法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更甚者,由于我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实习传统,导致贸易专业学生逐渐忽视国际贸易等核心基础课程的学习,严重影响了国贸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与质量提升。

3.学生经济学基础普遍薄弱且主观能动性不强

国际贸易是以经济学为基础的,是经济学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但是,农业院校由于其农学研究氛围浓郁,而经济学等基础学科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国贸专业学生的经济学基础普遍较为薄弱,这就成为在国际贸易学习中的绊脚石。同时,受到院校教师科研领域与学校优势资源的影响,贸易专业学生也较多倾向于纯农学的研究,而对与国际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研究并不十分感兴趣;结果导致,很多贸易专业学生在最后的毕业论文设计中选择国际经济学研究方向的寥寥无几,反而普遍在管理学或农学范畴内选题;长此以往,通过学生之间的跨届交流就形成了一种传统,而这种传统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由于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任意选题,导致他们更加不注重国际贸易的学习,仅仅是为了应付期末考试或是为了获得奖学金而进行的一种功利式的学习,也正是因为如此,多数学生过分依赖指定教材和课件,而并不关心是否获取了真知,没有学习热情,明显缺乏主观能动性。

二、国际贸易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1.更新教学内容。

(1)吸收最新的学科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

国际贸易课程是一门既古老又年青的学科,国际贸易理论伴随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不断地出现新形式、新趋势。于是,在针对学生的理论学习中,要注重学科前沿并及时更新到教学内容中去,比如新新贸易理论、新经济地理等近几年刚刚兴起同时又引起较多学者关注的新理论;同时,条件具备情况下,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前沿研究文献作为授课内容的一部分。

(2)突出“国际性”特色

同时更要注重结合中国国情。国际贸易专业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色,课程要突出该方面是毋庸置疑的,但更值得强调的是结合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实际进行课程内容设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高速发展,同时又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国际贸易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贸易实践方面无疑是较为成功的,但是否也能很好地解释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的情况呢?这些都应是授课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教学内容的更新与补充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研究兴趣相结合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实际是相分离的,但实际上教学科研是可以融合互为一体和相互促进的。任课教师如能将自己的研究课题或研究兴趣融入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能使其在该领域的研究越发成熟和深入;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可了解到老师的研究兴趣,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到教师的课题研究中来,从而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该学科;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对该学科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

2.改进教学方法。

(1)优化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如案例教学、音像教学、计算机模拟软件教学、开放式研讨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尤其应注重开发案例教学、计算机模拟技术与课堂研讨等形式,不仅有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而且可促使其更好地掌握该学科的研究技术和手段,同时提升理论学习与研究能力。

(2)改进实习方法,加强实践环节训练

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原则,同时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新的教学方法应注重将课堂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实现感性与理性认识的提升。有鉴于此,建议我校在实习环节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安排与设计,而不是采取一个模式“、一刀切”。就国贸专业学生而言,应安排去对外贸易企业或工商企业,以及海关、外管局、检验检疫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观摩学习,建立几个稳定的实践型校外实习基地。

3.强化国际贸易教学的国际化理念。

(1)扩大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可通过国际间与校际间的学者互访,开设贸易领域专家讲座的方式,让学生接触国内外最前沿的学科知识与信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已与国外很多院校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建构起一个比较好的国际交流平台,只是较多集中于农经领域,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多注重在经济学、国际贸易等学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应多邀请国内知名院校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座,并采取计学分制的方式形成学生激励式参与。

(2)引进国外原版教材,尝试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是提高国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法,也是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需要。首先,对于教材的选取做到难易程度适中,同时为学生推荐辅助教材和学习资料;其次,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对教师的技能培训;最后,应合理设计课程体系,增设专业英语课程以辅助双语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