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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3-03-13 11:22:03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1篇

一、考核对象

帮扶县领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组、脱贫攻坚联合党总支。

二、考核时间

从2015年起,每年12月上旬开展干部驻村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内容,分类制定考评细则,详见附件1—6。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年终,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扶贫移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对“五个一”落实情况和干部驻村工作开展情况,采取自我鉴定、实地考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将涉及干部个人的考核评分反馈干部派出单位。

(一)自我鉴定。由考核对象根据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认真填写《考核登记表》和《自查打分表》,与相关佐证资料一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考评。查,即查阅工作台账、工作日志、会议记录、民情日记、相关表册和自查报告等资料;看,即实地查看贫困村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培育富民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即由考核组主持召开乡(镇)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和工作队成员参加的考评会议,县级联系部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联合总支书记代表分别进行述职;评,即考核组结合查、看、听的情况和分类考评细则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价。

(三)综合评定。考核采取日常工作和年终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结合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日常工作情况和年终实地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结果运用

(一)县级领导干部要把对口联系帮扶乡镇、贫困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优势,立足实际,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其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述职,贫困村不脱贫,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不脱钩。

(二)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的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县委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央、省、市驻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评结果,由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第一书记考核等次不占县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反馈选派单位,由选派单位登记完善《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记入贫困村第一书记人事档案,作为对第一书记进行表彰、奖励、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的,撤销贫困村第一书记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2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村级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村级组织星级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星级化管理考核工作,以工作实绩为基础,以结构工资为核心,以星级评定为动力,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星级管理考核机制,使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责、权、利紧密结合,激发和调动村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村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深化村级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制定和实行星级化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目的是对星级干部的德、能、绩、勤、廉进行综合考查,通过考核机制确定干部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二章星级评定考核

第四条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通过民主评议、定量考核,定性考核确定其星级等次进行相应的星级过渡;然后逐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晋星、降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星级过渡考核,由农工委对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集中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定,集中过渡星级。

1、开展民主评议。分五个步骤进行,总分30分。

第一,分别组织各村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发放民主测评票,每位党员人手一张,采取无计名方式对本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划票打分,总分值为5分,测评项目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

第二,以村为单位,深入村民小组,采取随机抽查方法,每组不少于10户,到农户家中征求意见,发放测评票让群众划票打分,总分值为5分。测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

第三,召集各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对本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划票打分,总分为5分,

第四,由区农工委、农委班子成员根据被考核人的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对其划票打分,总分为10分。

第五,由农工委、农委工作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划票打分,总分为5分。

2、开展定量考核,分两步同时进行,总分为70分。

第一,由农工委牵头,对各村年初以来(或追溯到上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分为50分。

第二,由涉农的区政府各局(民政局、计生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局、教育局、科信局、劳动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对各村年初以来(或追溯到上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分为20分。

3、开展奖惩考核,分值不限。

奖励分值:对在任期内获农工委或原大民镇、龙沙乡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0分。获国家、省、市、区党政有关部门单项工作奖励的下调一级计算。非党政所属工作部门及群团组织设立的奖项不予加分。对在任期间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5分。该项以奖励证书或档案为准。

4、定性考核。考核组对民主评议、定量考核、奖惩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并与被考核对象进行谈话后进行定性评价,100分以上的定为特别优秀;90分至99分的定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定为良好,70分至79分的定为称职;60分至69分的定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填写《龙沙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定性评价表》,报区星级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星级的评定。经组织考核根据定性评价,特别优秀档次定为四星级,优秀档次定为三星级,良好档次定为二星级,称职档次定为一星级。基本称职不定星级,在定性评价基础上设立工龄星,即被考核者担任该职务或相应职务满10年的增加一个星,满20年的增加两个星,满30年的增加三个星。

6、公示。向群众公示结果,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

7、审批。农工委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评星意见,报区星级化过渡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授星并颁发星级证书。

8、建立档案。根据区委对评定星级待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批复,建立星级管理档案,实行一村一档,一人一卡,为星级化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第六条年度考核确定星级待遇。星级过渡后,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星级评定、晋星、降星、劝退、免职、罢免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1、政治待遇。七星级及七星级以上村党组织书记可以列席农工委党委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可以兼任农工委党委委员职务,不占编制、职数,不变身份。

2、实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星级津贴、科技津贴四部分组成结构工资。

(1)基础工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6000元,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即可兑现基础工资。

(2)绩效工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7000元,按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由农工委等涉农部门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分别是①经济指标40分。②党务群团工作20分。③村政工作10分。④环卫、修路及其他基础建设工作30分。绩效工资考核指标根据年度任务不同,指标不同,由农工委经管中心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并与各村签定责任状做为星级化管理的绩效考核依据。

(3)星级津贴:每个星每年500元。村党组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按星级享受该待遇。

(4)科技津贴:学历为中专、大专、本科;技术职称为初级、中级、高级。每年分别补助120元、360元、600元。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3、推行星级奖励

(1)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特别优秀的晋升一个星级。

(2)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晋升一个星级。

(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称职以上的晋升一个星级。

(4)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晋升一个星级。

(5)经区委认定做出重大贡献的晋升一个星级。

(6)对村集体经济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确认,经区委常委会决定,每年村集体经济资产净增500万元以上,村主要负责人进入事业编;每年村集体经济资产净增1000万元以上,村主要负责人享受相应领导干部待遇。

(7)因公负伤、残疾不能继续工作,经组织考核认定后可按七级以上星级人员待遇享受离职退养待遇。

(8)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年满55周岁且达到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离职退养的,可以享受离职退养津贴。具体标准是:七星享受离职前三年平均工资的30%;八星级的享受35%;九星级的享受40%;十星级的享受50%。

(9)已达到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未满55周岁的书记和主任,因身体原因或工作需要,经组织同意离开工作岗位的,享受上述离职退养待遇。

(10)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村党组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去世,一次性给予丧葬费1000元,由区财政负担。

(11)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结构工资、星级奖励由区财政(转移支付)负担,七星级(含七星级)以上的离职退养后的津贴由区财政承担,逐年支付。

4、实施星级惩罚

(1)因两委班子不团结,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重点工作推进,年内考核免晋升星级,或作降星处理。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取消全部星级。

(3)由于指挥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损失严重或截留私分惠农资金(粮补、油补等财政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的,取消全部星级。

(4)被考核人员因本人工作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计生、、社综等受到“一票否决”的,降一个星级。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降一个星级;严重的降两个星级;被免职或撤职的,取消全部星级。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在执法机关立案侦察和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和津贴;被判刑的自判决之日起取消一切星级待遇。

第三章星级管理考核

第七条区委组织部和农工委对授星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建立考核档案和个人卡片,实行跟踪考核。

第八条选拔任用

1、凡党组织书记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都要采取“三推一测一选”的方式公开选配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选任和罢免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的关规定依法进行。

2、对六星级以下(含六星级)村党组织书记的调整,由农工委党委研究决定,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村党组织书记的调整、离退,由农工委提出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村委会主任的调整由农工委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离职管理。纳入星级管理的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职退养后,由农工委负责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退养后能继续支持上级部门及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阻碍上级部门及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开展并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报区委批准取消其离职退养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村级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村级组织星级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星级化管理考核工作,以工作实绩为基础,以结构工资为核心,以星级评定为动力,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星级管理考核机制,使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责、权、利紧密结合,激发和调动村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村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深化村级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制定和实行星级化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目的是对星级干部的德、能、绩、勤、廉进行综合考查,通过考核机制确定干部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二章星级评定考核

第四条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通过民主评议、定量考核,定性考核确定其星级等次进行相应的星级过渡;然后逐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晋星、降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星级过渡考核,由农工委对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集中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评定,集中过渡星级。

1、开展民主评议。分五个步骤进行,总分30分。

第一,分别组织各村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发放民主测评票,每位党员人手一张,采取无计名方式对本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划票打分,总分值为5分,测评项目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

第二,以村为单位,深入村民小组,采取随机抽查方法,每组不少于10户,到农户家中征求意见,发放测评票让群众划票打分,总分值为5分。测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

第三,召集各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对本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划票打分,总分为5分,

第四,由区农工委、农委班子成员根据被考核人的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对其划票打分,总分为10分。

第五,由农工委、农委工作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划票打分,总分为5分。

2、开展定量考核,分两步同时进行,总分为70分。

第一,由农工委牵头,对各村年初以来(或追溯到上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分为50分。

第二,由涉农的区政府各局(民政局、计生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局、教育局、科信局、劳动局、交通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对各村年初以来(或追溯到上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分为20分。

3、开展奖惩考核,分值不限。

奖励分值:对在任期内获农工委或原大民镇、**乡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0分。获国家、省、市、区党政有关部门单项工作奖励的下调一级计算。非党政所属工作部门及群团组织设立的奖项不予加分。对在任期间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5分。该项以奖励证书或档案为准。

4、定性考核。考核组对民主评议、定量考核、奖惩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并与被考核对象进行谈话后进行定性评价,100分以上的定为特别优秀;90分至99分的定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定为良好,70分至79分的定为称职;60分至69分的定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填写《**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定性评价表》,报区星级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星级的评定。经组织考核根据定性评价,特别优秀档次定为四星级,优秀档次定为三星级,良好档次定为二星级,称职档次定为一星级。基本称职不定星级,在定性评价基础上设立工龄星,即被考核者担任该职务或相应职务满10年的增加一个星,满20年的增加两个星,满30年的增加三个星。

6、公示。向群众公示结果,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

7、审批。农工委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评星意见,报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授星并颁发星级证书。

8、建立档案。根据区委对评定星级待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批复,建立星级管理档案,实行一村一档,一人一卡,为星级化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第六条年度考核确定星级待遇。星级过渡后,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星级评定、晋星、降星、劝退、免职、罢免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1、实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星级津贴、科技津贴四部分组成结构工资。

⑴基础工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6000元,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即可兑现基础工资。

⑵绩效工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7000元,按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由农工委等涉农部门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分别是①经济指标40分。②党务群团工作20分。③村政工作10分。④环卫、修路及其他基础建设工作30分。绩效工资考核指标根据年度任务不同,指标不同,由农工委经管中心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并与各村签定责任状做为星级化管理的绩效考核依据。

⑶星级津贴:每个星每年500元。村党组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按星级享受该待遇。

⑷科技津贴:学历为中专、大专、本科;技术职称为初级、中级、高级。每年分别补助120元、360元、600元。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2、推行星级奖励

⑴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特别优秀的晋升一个星级。

⑵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晋升一个星级。

⑶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称职以上的晋升一个星级。

⑷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晋升一个星级。

⑸经区委认定做出重大贡献的晋升一个星级。

⑹对村集体经济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确认,经区委常委会决定,每年村集体经济资产净增500万元以上,则村主要负责人进入事业编;每年村集体经济资产净增1000万元以上,村主要负责人享受相应领导干部待遇。

⑺因公负伤、残疾不能继续工作,经组织考核认定后可按七级以上星级人员待遇享受离职退养待遇。

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年满55周岁且达到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离职退养的,可以享受离职退养津贴。具体标准是:七星享受离职前三年平均工资的30%;八星级的享受35%;九星级的享受40%;十星级的享受50%。

⑼已达到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未满55周岁的书记和主任,因身体原因或工作需要,经组织同意离开工作岗位的,享受上述离职退养待遇。

⑽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村党组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去世,一次性给予丧葬费1000元,由区财政负担。

⑾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结构工资、星级奖励由区财政(转移支付)负担,七星级(含七星级)以上的离职退养后的津贴由区财政承担,逐年支付。

3、实施星级惩罚

⑴因两委班子不团结,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重点工作推进,年内考核免晋升星级,或作降星处理。

⑵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取消全部星级。

⑶由于指挥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损失严重或截留私分惠农资金(粮补、油补等财政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的,取消全部星级。

⑷被考核人员因本人工作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计生、、社综等受到“一票否决”的,降一个星级。

⑸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降一个星级;严重的降两个星级;被免职或撤职的,取消全部星级。

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在执法机关立案侦察和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和津贴;被判刑的自判决之日起取消一切星级待遇。

第三章星级管理考核

第七条区委组织部和农工委对授星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建立考核档案和个人卡片,实行跟踪考核。

第八条选拔任用

1、凡党组织书记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都要采取“三推一测一选”的方式公开选配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选任和罢免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的关规定依法进行。

2、对六星级以下(含六星级)村党组织书记的调整,由农工委党委研究决定,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七星级以上(含七星级)村党组织书记的调整、离退,由农工委提出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村委会主任的调整由农工委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离职管理。纳入星级管理的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职退养后,由农工委负责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退养后能继续支持上级部门及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阻碍上级部门及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开展并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报区委批准取消其离职退养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选派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生力军作用,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管理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重点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和乡镇属地责任,形成上下贯通、运行高效、落实有力、富有成效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决战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驻村帮扶工作队。村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以下简称村第一书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选派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扶贫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以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按照个人自荐、组织推选、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关的程序选派驻村帮扶工作队员。

第五条  选派驻村帮扶的干部,应当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热爱“三农”工作,一般为优秀年轻干部或年轻后备干部,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村第一书记人选应有两年以上党龄和工作经历。

第六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科学组建驻村帮扶工作队,根据驻村帮扶干部资源和贫困村实际,统筹整合工作力量,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队全覆盖。非贫困地区和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的贫困地区,可逐步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村选派驻村工作队。

第七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由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干部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每期驻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实行驻村期满轮换制度,坚持撤回一人补充一人。人员轮换时正在接受脱贫退出考核验收的,轮换工作顺延至考核验收结束后进行。村第一书记轮换时,设置15天左右交接过渡期,工作顺利交接后原第一书记方可离岗。

第九条  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驻村期满正常轮换或驻村期间因身体、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按程序与派驻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干部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驻帮扶村。

村第一书记由派驻村所在乡镇党委任命,一般不挂任县、乡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脱贫退出后驻村帮扶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接续进行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履行脱贫攻坚帮扶责任,全面参与村内脱贫攻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指导协助村“两委”落实脱贫攻坚各项任务,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和村务监督等制度。

第十三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在县委统一领导和乡镇党委直接领导下,主要协助指导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具体工作中当好“六大员”:

(一)脱贫政策“宣传员”。主要是宣传中央和省委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重点宣传“两不愁三保障”相关政策,特别是要到户到人宣传贫困人口脱贫6项指标和贫困村退出4项指标,让群众掌握脱贫政策、理解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二)村情民意“信息员”。主要是遍访贫困群众,对还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每月走访一次,掌握思想动态、了解家庭困难、知悉所想所盼、调处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收集村情民意,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诉求,报告村级无法解决的事项,提出推进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

(三)脱贫攻坚“战斗员”。主要是指导和参与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协助做好“两不愁三保障”冲刺清零,逐村逐户排查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方面的问题短板;协助落实“七个一批”精准扶贫到村到户项目;督促完善落实“一户一策”脱贫计划。

(四)资金项目“监督员”。主要是参与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到村到户资金项目的进村落地和组织实施,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督促村“两委”对涉及脱贫攻坚的资金项目及时进行公开公示,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

(五)农民群众“服务员”。主要是全面了解掌握本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协调做好解疑释惑、情绪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经常走访关心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开展民事领办、代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六)乡村治理“指导员”。主要是帮助建好农村基层组织,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持续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培养党员致富带头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第十四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驻村帮扶工作队的职责任务,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实行村第一书记负责制。村第一书记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督促落实,并对队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村第一书记协助乡镇党委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后备干部培养,指导村“两委”开展工作、组织驻村帮扶工作队落实帮扶任务,并负责汇报情况、衔接工作、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村“两委”全力支持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妥善处理驻村帮扶工作队与村“两委”班子关系。村“两委”主动接受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脱贫攻坚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驻村帮扶工作队紧紧依靠村“两委”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科学精准的工作指导,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省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指导和管理。省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依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选派、考核工作。各级扶贫部门依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驻村帮扶各项日常工作,具体抓好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市(州)党委政府和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分析问题、解决困难、推动落实,定期向省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本市(州)各县(市、区)驻村帮扶工作情况。市(州)党委组织部、扶贫办等部门根据省上有关安排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驻村帮扶工作队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内驻村帮扶工作的调度管理。县委副书记或挂职县委副书记担任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全面负责本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具体领导和管理。从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各抽调1名干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协助总队长开展工作,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勤考核、任务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履行驻村帮扶工作队属地管理责任,明确1名党委领导担任本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每月召集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每月召集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传达上级要求,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困难,督促完成重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履行支持保障和跟踪管理责任,精准选派驻村帮扶干部,每季度开展1次回访,帮助解决选派干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落实各项待遇保障,并及时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干部问责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各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机构和县(市、区)驻村帮扶工作总队长,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以暗访为主的工作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坚持分级负责、全员培训。省级举办示范培训,市级办好重点培训,县级开展全员轮训。原则上每年初以县为单位对驻村帮扶工作队进行不少于

2天的全员培训,上级出台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关重大政策,应及时组织开展培训。驻村帮扶工作队每人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各级培训机构应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完善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相关制度。

(一)学习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必须把学习和调研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积极主动利用工余、晚间等时间,自觉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扶贫重要论述,学习脱贫攻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全面了解村情民意,努力成为懂政策、接地气的乡村工作行家里手。以县为单位,对驻村干部的学习作出安排、提出要求,并纳入考核内容。

(二)考勤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必须吃住在村、工作到户,每年驻村不少于220个工作日(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其中住村时间不少于160天。请假1至2天的,由乡镇党委批准;3天以上的,乡镇党委签注意见后,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三)公示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照片、在岗或请假等信息及时在村委会公示;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示。

(四)例会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每周应组织召开1次由工作队队员、村“两委”成员、乡镇包村干部参加的工作例会,开展学习、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安排任务。

(五)报告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每月向乡镇党委汇报1次工作,乡镇汇总情况后每月向县(市、区)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汇报1次工作;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汇报1次工作,每年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

(六)自律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严禁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严禁酗酒、滋事扰民,严禁接受吃请、收受钱物,严禁以权谋私、变相腐败,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与各级组长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考核。

驻村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队员,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驻村工作半年以上的工作队员,按驻村帮扶考核,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坚持平时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群众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驻村期间政治表现、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群众评价、到岗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分好、中、差3个等次,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驻村帮扶工作队年度考核好的等次比例不超过30%,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分别不超过20%。

第三十条  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当年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表彰的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20%优秀等次指标。

第三十一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的确定,由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提交县(市、区)驻村帮扶工作总队长会议审核,征求省、市组长单位意见后,经县(市、区)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并送派出单位及干部所在单位同级组织部门备案。省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向省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大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运用力度,驻村工作期间,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重用;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驻村帮扶工作队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召回撤换;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一律召回撤换,被召回撤换的,到村任职时间不得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两年内不得选先评优、提拔或重用;派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得选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各项待遇不变。派出单位、乡镇、村为驻村帮扶工作队提供食宿、在村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有效驻村时间)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补助、每月80元通信补贴的待遇标准。省财政对县直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给予补助,省级统筹调派的8个县(市、区)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由派出各市(州)和县(市、区)根据需要按照省上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十五条  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租用房屋、水电、取暖、购置办公用品、文稿印刷、订阅报刊等工作生活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取暖和交通补助。工作经费执行报账制,由村第一书记签字,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支付,县级审计、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十六条  派出单位大力支持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的工作,帮助办实事好事。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帮扶工作和慰问困难群众所需经费,可在派出单位机关工作经费或业务费用中筹措解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会同扶贫办对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运用和有关福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追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派出单位积极解决驻村干部后顾之忧,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安排1次体检。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及队员开展1次表彰奖励;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意见》(组[2009]1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意见》(组[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考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实施,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考核管理宏观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条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绩效挂钩、奖勤罚懒的原则。基本报酬发放要做到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乡镇、村实际工作,制定《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考核细则》。

第六条主要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创业承诺、岗位目标职责、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述职评议情况,其中要分别明确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职责任务,村委会主任要向村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党员、村民代表评议。重点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当年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农民增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七条县、乡镇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县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下称考核办)。

第八条考核采取召开会议、个人述职、量化打分、个别谈话、走访问卷、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1月份。

目标管理考核:主要考核各村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完成情况(各村年初召开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当年本村各项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创业承诺目标以及完成任务时限,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和个人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根据《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平时掌握的综合表现和请销假情况(乡镇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离岗外出请销假制度,离岗外出5-15天,要向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请假;连续15天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报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事后主动销假,请销假登记表归档)。

民主评议考核:分层次召开会议,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向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乡镇住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分别进行述职,参会人员根据其德、能、勤、绩、廉进行测评打分。

第九条考核等次按日常工作考核分(占20%),目标管理考核分(占60%)和民主测评分(占20%),计算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本乡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总数的30%。

凡本村相关工作被县、乡镇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视情扣发其绩效报酬;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考核不称职的、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或创业承诺事项的、长期外出(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本村出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的、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要取消其当年基本报酬。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公布、公示,由乡镇党委书记签字后,上报县考核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县、乡镇推优评先中应予以优先考虑;凡被评为不称职的,除取消基本报酬外,还要责令整改,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酬发放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报酬,占全年基本报酬的30%;二是绩效报酬,占全年基本报酬的60%,各乡镇按所享受基础报酬对象人均60%的金额计算总额,由乡镇党委按考核等次研究确定具体金额;三是奖励报酬,占全年基本报酬的10%,各乡镇按所享受基础报酬对象人均10%的金额计算总额,由乡镇党委根据考核对象年度综合表现等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奖励额度。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由各乡镇统一造册上报,并经县考核办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以直接支付方式划入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人兼任(含跨村兼任)的,享受两个岗位的基础报酬,其他报酬只享受一个岗位;大学生村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不享受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按照考核等次金额发放;财政拨款在职人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不享受基本报酬;财政拨款离退休人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不享受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按照考核等次金额发放;主持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工作的负责人基本报酬按80%发放。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如病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职务变动、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次月起不计算基础报酬,绩效报酬由乡镇党委研究确定,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县考核办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报酬的村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再发放误工报酬。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视村集体经济情况,另行发放。

第十七条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6篇

一、考核对象

1.党建工作考核对象:各党支部

2.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对象:各党支部书记

二、考核方式

1.党建工作考核方式:各党支部自评、党总支考核工作小组督导考核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

2.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由党总支负责,党支部书记在会上作党建述职。

三、考核内容

(一)党支部工作考核内容:

①宣传执行党的决议;②党支部建设;③党员队伍建设

④开展党内活动;⑤规章制度建设;⑥工作成效

(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①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各党支部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范畴内党建责任情况,重点是全面学习贯彻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加强党性教育和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等情况。

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课堂及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防范校园宗教渗透情况;实施党建带群建、做好群团组织工作情况,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等情况。

③抓党建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所属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等基层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推动学、做、改等情况;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④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开展教职工结对帮扶贫困生及教育扶贫工作情况,党员在脱贫攻坚中作用发挥情况。

⑤整改落实情况。上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党建个人述职查摆问题整改情况、“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查摆出的问题及学校党委要求的问题等整改情况。

⑥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⑦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

四、方法步骤

(一)自评

各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年度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自查自评,自评报告要按照党支部考核的主要内容撰写,要求客观真实、全面详尽,同时收集整理相关支撑材料。报告应体现本单位本年度党建工作特色做法及亮点工作,尤其在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上的突出做法,字数应控制在3000字左右,并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自我评价打分。

(二)党总支考核工作小组督导考核

党总支组成党建工作考核小组,深入各支部调研了解各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现场查阅党建工作相关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访谈等方式,对党建工作进行检查,按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三)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

1.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参加述职的各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认真总结抓支部党建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聚焦基层党建工作,注重用具体事例和数据说话,回应上年度查摆突出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督查、巡视反馈的问题,防止“骗虚空飘”,防止用面上工作成效代替亲力亲为投入,防止用普遍性问题代替个性化不足。党总支书记对各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逐一审阅,对工作总结不实、查找问题不准确、分析原因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修改或重写。

2.要把握述职报告的内容结构。釆取列清单的形式,分4个部分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对照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撰写。第一部分要汇报工作情况,对照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主要内容的第1-4部分,实事求是总结抓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出自己履行职责抓党建的特色做法和亮点工作,讲清自己的实践作为;第二部分,列举“整改情况”,对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第5部分,逐一列出整改落实情况;第三部分要晒出“问题清单”,联系本单位党建薄弱领域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个人履职尽责方面的突出问题,并着重从主观方面查找分析产生的根源症结;第四部分要拉出“任务清单”,主要是明确2018年重点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具体措施及办法。

3.严肃开展述职评议。各支部书记要逐一进行现场述职。述职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现场述职时需对述职报告进行凝练,时长控制在8分钟以内,参加述职评议会人员主要包括:党总支委员、各支部书记、党员或教职工代表。述职评议会采取“一述一评”的方式由党总支书记进行点评,按一定比例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会后,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述职报告,接受党员干部、师生群众监督。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各支部自评、党总支党建工作考核小组督导考核和各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情况,结合平时收集了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查检查、考核谈话掌握等情况。党总支对各支部党建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明确指出哪些做得好、哪些做的不好,还存在哪些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作出总体评价。综合评价为“一般”以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本次党建工作考核暨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拟安排在2018年1月19日进行。各党支部将党建工作自评报告、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报告于2018年1月19日前报党总支( 室),电子版发送至 。

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总结第7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促进全局事业的发展,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机关党组织开展“双争”目标管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市机工委[2003]6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局党总支成立目标管理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 ** *** 。由**同志任组长。

二、考核内容

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6个方面的工作(共计100分):

(一)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好;

(二)活动正常,制度保障好;

(三)围绕中心,服务意识好;

(四)干净干事,工作作风好; (五)群众信任,党员队伍好;

(六)领导重视,党建环境好。

三、考核办法

(一)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的考核工作,每季考核一次,考核得分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主要依据。各党支部负责对所辖党小组的考核,并报党总支备案。各党小组负责对党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优秀党员的依据之一。

(二)对考核内容中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较大问题向党总支书记汇报,并已主动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可从轻扣分或不予扣分。考核中对加分项目应提出具体事例,加分部分不计入等级考核分,但可作年终评比先进党支部的参考依据。

四、考核程序

(一)各党支部每季度应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打分,并对加分和扣分项目进行说明,在下季度第一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对所辖党小组的本季考核结果书面报党总支组织委员。

(二)党总支组织委员对考核材料整理、汇总后交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检查结果对照考核内容对各支部进行逐项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考核意见经党总支书记或总支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各党支部的考核结果。

(四)党总支考核小组在下季度第一月中旬前对各支部考核完毕,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到各党支部。

五、考核依据

(一)各党支部、党小组日常工作的各种记录。

(二)局领导反馈的情况。

(三)党总支委员反馈的情况。

(四)考核小组成员检查的情况

(五)机关党工委反馈的情况

(六)其他情况反馈

六、考核等级及公布

各党支部的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不含加分)97分以上为优秀,90一96分为合格,86—89分为基本合格,8 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按季在党团活动室及局域网“党团园地”栏目中予以公布。

七、奖惩措施

(一)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支部,对该支部书记及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当季按以下规定予以扣奖:

1、支部书记 扣奖总额=行政考核基数奖金×l.3×[1-支部考核分(不含加分)/90分]×5O%

2、总支书记、副书记

扣奖总额=各支部书记扣奖额之和/支部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