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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7:39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1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并于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共五章二十六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已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尤其是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和经常主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旅游、文化、体育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管辖范围、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将贯彻《条例》自觉落实到工作中。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承办者了解《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安部门作为代表政府实施监管工作的主体,要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开展《条例》的培训。各单位要分别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的学习。

二、规范流程,切实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条例》明确,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明确的范围和规定的申报许可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申报许可。凡举办大型群众活动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的,各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按照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流程,在举办活动日20天前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区公安分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区公安分局接到许可申请后,依法对活动的场所和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书面通知活动主办方。各单位要坚决避免不申报和推迟申报现象,以免造成工作被动。全区各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工作。

由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布置,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抽调足够警力参加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保工作措施,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

三、依法履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2篇

一、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问题的提出

1.活动形式多样,安全问题被忽视。以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法定长假为例,为了搞好庆祝活动,全国上可谓是不亦乐乎。各种娱乐、旅游接待、探亲访友、商品促销、公益演出等活动多之又多,一来造成了人员流动量的增加;二来,一些商家为促进经济发展,渲染气氛,都会举办一些诸如大型文艺演出、艺术展演、焰火晚会等活动,这些活动人员集中、物质集中、消防安全问题难度大。还有的活动负责人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差,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因此,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势在必行。

2.活动期间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如我市每年的正月十五焰火会、以及各种重大节日庆典,大家都会纷纷涌上街头,举行各种庆典仪式,特别是礼花更是不可缺少的节目,在这些规模宏大、人员众多的大型活动中,无疑给消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各种致灾因素增多,安全系数低。由于活动期间,规模大、人数多,与其相关的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娱乐场所和交通运输等产业在享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大部分处于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状态,用火用电量猛增,甚至还出现违章用电现象。特别是一些本来就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更是“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身安全。而且大部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同样增加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势必导致人员拥挤、踩踏,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做好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之重点

为了确保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和圆满结束,根据笔者执勤保卫工作经验,就如何做好执勤保卫工作浅谈以下几点观点: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恪守职责,消除隐患。为了使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走在前面,本着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在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筹备工作的筹备阶段,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针对举办活动的规模、内容、形式和特点,派出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参与活动的安全保卫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活动举办中的执勤保卫任务。具体来讲,消防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对举办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经检查或整改合格后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者要落实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2.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现场监护,检查到位。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办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内容和程序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检查到位。首先是对活动所涉及的重点工程和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规划选址时,要了解工程属性、规模和地点,同时要掌握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进度等情况,及早对设计方案进行具体研究指导,提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在工程进入实际设计后,要根据现有的规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会同举办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讨研究,制定相应的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宝贵时间,在隐蔽工程封闭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同时,为了做好举办场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要结合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保卫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活动场馆、配套使用场所的消防保卫工作规格要求,从消防组织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防火档案的建立,以及情况信息反馈等方面逐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其次是高度重视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对涉会场所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会场所,掌握存在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采取定点、定人、定目标等方式,督促各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消除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场所使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带病作业。再次是做好活动期间的执勤备战,落实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必要时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场所,实行全天候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3.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巡查,死看死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活动举办期间,单位要加强巡查,对危险部位尤其要抽派专人进行昼夜监控。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活动组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让危及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此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参与活动场所的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频次,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逐个排查摸底,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防范,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降低要求,随意批准举办活动而发生火灾事故,或不认真检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制定预案,协同配合,深化演练,齐抓共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消防部门孤军奋战,难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需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门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时,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宣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达成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共识。对各场所、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掌握这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整改,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由于举办活动的场馆、住地等场所数量多,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易出现突发事件。从消防检查到安全落实,从现场执勤到灭火作战,从通信联络到后勤保障,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和车辆,为做到组织指挥准确无误,灵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关键。战训和防火部门要及早动手,从全局的角度,紧紧围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的比赛、表演、开闭幕式,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特点和重点保卫目标、对象及任务,反复制定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消防保卫工作总体方案, 要及时着手制定各活动场馆、人员住地及人员疏散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补充修改,绘制出详细的警力部署图,做到方案周全,组织严密,统筹安排兵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参战的部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开展贴近实战的“六熟悉”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3篇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服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明确活动实施部门或者单位,责成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委托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由承办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跨县(市、区)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者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

第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和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安全等级进行调整的,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整。承办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承办者提前举办或者延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但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变更、取消的除外。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办者保守商业秘密。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承办者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活动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者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现场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证件,由公安机关监制并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落实以下现场秩序维护和疏导措施:

(一)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行看护;

(二)在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疏导;

(四)入场人员即将达到安全容量时,应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五)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安全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监控设备。

承办者应当提前将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的物品清单通过媒体、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电系统以及可容纳的人员数量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监控、广播、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二十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足够力量,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安全许可和检查的;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 裁判员、 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承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特种设备年检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5篇

关键词:大型活动 现场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9(a)-0113-02

近年来,大型活动作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特殊载体,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型活动的举办次数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状态。然而,由于大型活动规模较大,又是在短时间内聚集众多的参与人员和物资,很容易在大型活动现场引发各种纠纷、冲突甚至是治安灾害事故等诸多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吉林省在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构建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安全评估体系,对于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概念

1.1 大型活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机关承担了各种类型的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但是截至到目前为止,对大型活动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准确和达成共识的定义。但一般来说,对于大型活动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大型”,即活动的规模较大,如活动中参与的人员众多、涉及到的部门和相关组织多、需要准备大量的物资等;另一个是“活动”,这里所指的活动有别于词典里的活动定义,而是一种非日常性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

目前,公安机关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采用较多的是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定义,即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1.2 现场安全

“现场”主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个是空间的角度,即大型活动举办现场及其周边能够影响到活动安全举办的区域所围成的有限空间。另一个则是时间的角度,所谓的现场一般是指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的状态,即社会参与人员从进入大型活动场地开始一直到活动结束的过程。

“安全”在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就是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事故。这里所指的安全是指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出现人员的伤害,如踩踏事件、临时搭建设备或者固定设备对人的伤害、恐怖袭击事件的伤害等。

因此,文章研究的“现场安全”即为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在活动场所空间内没有发生人员的伤亡以及影响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状态。

2 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安全责任意识落实不到位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应该是“谁主办,谁负责”,即主办方应承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但是,通过对吉林省举办的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对长春市近年来举办的大型活动管理现状研究发现,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一些非政府主办的政治性大型活动,仍然有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活动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首先,对于非政府行为的政治性大型活动,公安机关本应是负责审批、监督、指导的部门,但是由于承担了大量的安保工作,本身的这些职能难以得到体现。其次,大部分主办方由于没有安全责任意识,对于公安机关检查指导的方案落实不到位。另外,场地提供方也缺少对于现场设施设备的检查责任追究制度,这些都容易导致大型活动的现场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

2.2 缺乏实战演练,应急反应能力不强

目前,吉林省长春市公安部门针对每一场举办的大型活动都会制定相关的活动现场安全保卫方案并严格实施,但是,在预案和实战演练方面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预案和实战演练都是为了有效处理大型活动现场的突发事件而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然而通过对目前长春市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调查,并没有把这两项工作具体化、常态化,这使得参与大型活动现场安全保卫的公安民警、保安员、志愿者缺少提高现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方面的锻炼,从而使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够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

2.3 风险评估体制不健全

风险评估是对大型活动现场安全保卫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在大型活动现场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保卫力量部署和应急预案工作。但是,目前吉林省的大型活动风险评估工作仍然存在着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工作中还没有成型的风险评估流程,导致在现场勘查时依然按经验办事,缺乏科学性等,严重制约着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加强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策

针对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三点管理对策。

3.1 加强人员的教育训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大型活动现场的人群包括现场的工作人员、活动的演出人员和社会参与群众,其中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对活动现场的安全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这两类人员的教育训练,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方面,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通过教育培训把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化,规定省市公安民警、专业保安员、社会志愿者、专业应急处置力量等安保主体在大型活动现场管理中的定位和应掌握的各项安全技能和工作方法,使所有的安全管理人员能够熟知任务、提高实战水平,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冷静地进行处置,采取应急措施从而有效疏导人群。同时对大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场地提供方的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活动举办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建立其与警方的良好的协作机制,并落实责任负责制,使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员工积极主动落实责任,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另外,还要重视实际模拟演练,模拟演练是提高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处置应急事件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一般演练和特殊演练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实际的现场管理能力,同时在模拟演练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现漏洞和不足,进而完善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减少社会群众对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安全造成的影响。首先,针对人群密度这一影响因素,可以采取降低观众群分布风险的方法,严格控制大型活动场地的观众总人数和观众分布的局部密度。如根据活动现场可以容纳的观众群的最大安全容量,通过票证制度管控到活动现场参加活动的社会人员的总数量,同时借助计算机仿真技术和现场勘查的风险评估结果,预测出大型活动现场容易出现观众群局部密度过大的区域,在这些风险系数过高的瓶颈点增派足够的安保人员疏散附近逗留的群众,并且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社会群体的局部密度多大导致的秩序混乱。其次,针对人群流向这一影响因素,设置合理的社会观众群的流动路线,在容易出现异向流的节点,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引导和指引,必要的情况可以采取隔断人群的方法,防止由于人群的无序流动导致的人流的冲撞和混乱,并且提前制定预案,确定好安全有效的疏散路径。

3.2 加强重点管控,保障设施安全

吉林省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现场的设备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也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首先,对于固有设施设备,应由活动场地提供方的相关负责人就场地设备本身的安全性和适应性出发,逐一排查安全隐患,并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场地工作人员可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检查工作的细致性。另外,对于活动场地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和查验,保障疏散通道的宽度和距离、安全出入口的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的相关规定,并且通过相关的疏散软件提前模拟查找出疏散通道和出入口的瓶颈点,制定出紧急情况下相关的应急预案,并在重点节点利用疏散标志引导观众群的出入通道和疏散路径。其次,对于临时设备设施,活动主办方应严格按照大型活动的审批程序提前进行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是改变活动现场使用性质的大型活动,更要着重检查新搭建的大功率电器和疏散通道等。对于应急设备,通过专人负责,他人监督的制度,保障医疗救护物资、消防物资和其他应急物资的配备,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保障现场安全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推动吉林省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社会化的发展,是保障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首先,严格把控大型活动的审批程序,要求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在向吉林省公安机关提交审批材料时同时提交风险评估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安全许可。这样,通过主办方的商业需求,可间接的带动市场上风险评估机构的快速发展,从而推动吉林省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社会化水平。其次,由吉林省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指导,使大型活动的主办方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落实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措施,如现场临时设施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降低活动现场风险发生的概率。最后,根据风险评估的安全等级,合理规划部署大型活动现场的勤务等级模式。将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等级分为安全、较安全、一般安全、较危险和危险5个等级,不同等级的风险评估结果对应不同的大型活动现场安全保卫警务等级,为科学高效地配备吉林省大型活动现场的安保力量提供有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 杨鸣,钱晓群.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评估[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56-61.

[3] 章春明.大型活动现场安保要点解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3):36-39.

[4] 龙亮.德国大型活动安保策略及其给我们的启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26.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6篇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五)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查验现场,实施安全许可;

(二)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三)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一)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规定核准: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举办演唱会、歌舞表演等活动,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什么意思超过1000人参加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 许可申请,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活动将被取消,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据人数的不同,实行不同级别的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

《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新春祈福、 重阳登高、 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也纳入管理范围。

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方案第7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秩序,正确、快速和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县范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人员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人员伤亡的事故。

(2)场馆舞台、看台、栏杆等建筑物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3)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氢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应急处置行动的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武警景宁支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行动。

(3)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行动责任制。县级有关部门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事故灾难的快速有效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景宁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由组织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对全县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高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副局长

事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县卫生局、景宁电信公司和县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严重程度,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赶赴事发地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5)全面掌握社会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抢险救灾行动,对事发现场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秩序维护,负责社情信息的收集掌握,确保事发地社会稳定,会同交通部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安全畅通地运往事发地,协助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2)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

(3)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或直接参与事故死亡人员处理,伤者和伤、亡家属安抚、救济工作、收集、上报相关群体的动态情况。

(4)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具体按《景宁县突发公共时间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县建设局:负责提供事发活动场馆的建筑设计图纸和相关设施的资料,参与县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负责向县指挥部提供大型群众性文艺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对事故发生原因开展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市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原因开展调查。

(7)县卫生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医疗专家组赴事发地提供医疗救治,具体按《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8)县新闻办: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按照《景宁县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9)景宁电信公司: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切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指挥保障工作。

(10)武警景宁支队: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参与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2综合协调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执行县指挥部决定事项,并负责检查落实。

(2)组织拟定和完善本预案,并负责预案的管理。

(3)负责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

(4)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收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相关信息,汇总分析并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6)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各类救援队伍、保障力量进行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项。

(3)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的和等级评估。

(4)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5)提出请求人员、物质、设备支援的建议,落实上级各项指示。

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I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Ⅱ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Ⅲ级)、一般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IV级)四级。

4预测预防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凡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必须向职能部门申报、审批,组织活动的牵头部门和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方案、预案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在积极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基础上,要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思想上、物资上、人力上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活动主办单位,在事发地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先期进行处置。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全力控制事态扩大,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5.2分级响应机制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活动主办部门,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同时通报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办单位,活动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造成伤亡状况,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4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

5.5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和严重程度,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迅速有序地转移、疏散、撤离现场人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源头,防止事态扩大、人员伤亡增加;对受伤群众及时组织运送和救治。

5.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处置行动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7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指挥部。

5.8新闻

新闻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由县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新闻工作,由县府办具体负责,或由县府办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5.9应急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县指挥部批准,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发地市政府或县级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质等,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偿还、补偿。

6.2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由县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型群体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公安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3通信保障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县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建立,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的联络畅通,以及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畅通。

7.4组织纪律保障

严格工作纪律,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或指派相关人员、装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事故应急处置。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工作中要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7.5预案演练

各级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按照本级预案及相关行动方案,适时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能力。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公安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公安局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害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和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