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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履职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3-06 16:04:49
铁路履职报告

铁路履职报告第1篇

一、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自任职以来,我始终把“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作为贯穿工作的行动指南,结合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创先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采取项目部员工集中学习、业余时间自己学的方式,主要对股份公司和我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及工作报告的通知精神进行了系统的学习。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我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作为一名安全总监,需要跟着形势的步伐前进,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员工,不断的完善自我。以“积极主动、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争做模范、勇当先锋”的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主要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1、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会议召开情况

为实现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要求项目领导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落实到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去。

为了提高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还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的安全文件和指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前期共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次,接受培训人员49人次。

针对爆破开挖、火工材料管理、施工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及塔吊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前期共进行了3次,接受交底人员86人次。每次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安全环保部配合,直接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2、安全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形式,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于危急情况,立即停工,制定措施排查险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制定整改措施,限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检查验收。

按照局“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项目部在工程前期,对施工便道、高边坡、河道、大临场地、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等部位,进行了隐患排查,绘制了安全隐患规划图,对隐患较大的区域做了红线标识。

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我部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3、安全投入、危险源动态辨识情况

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保证。项目部按照安全生产需要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经费,保证资金投入到位,专款专用。项目安全投入主要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人员培训,满足了安全生产的需要。年初项目部根据今年生产工作内容,编制了安全投入计划。目前安全投入共计183600元。

本工程为“桥隧”结合,考虑不同时期工序交叉(平行)作业,施工的动态性、围岩地质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对危险源三要素进行有效动态辨识,显得尤为重要。我部主要采取以安全巡查、动态安全技术交底、监控测量、超前地质预报等为主要手段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和技术措施,实现实时跟踪、检测、评价、监测、预警及消除,全面细致最大限度的分析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重点,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途径,变事故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实现工程安全生产。已组织对林家山2隧道进口洞脸以上部位危石、松土进行了清理,对其它几处洞口及桥头均进行了调查登记,分析评价后,在各部位开工前处理。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运用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以往的施工经验与教训,针对本工程前期施工项目,明确了一些特殊部位、特种工种,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从从业人员资格、劳动用品防护及操作方法,均制定了《临时用电技术措施》。为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按照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有关内容,制订了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措施;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了目前即将施工的桥梁桩基、墩柱及隧道开挖3个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总体情况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我部建立了安全管理“四个体系”,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现已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34个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电工操作规 程》、《爆破工操作规程》等16个操作规程。

为了让参加某一项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知道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全措施等,做到人人心中有数。我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结合施工方案,根据施工项目已经发现的或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意外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预防措施。项目部前期已进行了爆破开挖、火工材料管理、施工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及塔吊作业等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通过一系列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安全投入、检查、培训制度,先进的检测手段,丰富的安全管理知识等控制措施。目前,项目安全处于可管、可控状态。

三、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做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重要性,常怀律己之心,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清正自守,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保持一名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本色。任职以来,我认真学习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努力做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工作的要求,主动加强业务知识和理论的学习,不断丰富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并以党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理解了新时期争当先进的基本要求,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有了较大收获。同时,我还能够从其他领导同志身长吸取优点和长处,弥补自身不足,努力做铁路安全生产合格的管理者。

五、存在的不足

虽然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和确定的工作目标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领导的要求和职工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有时因工作忙,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自觉,业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处理问题不够成熟等。希望上级能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在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感、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上下功夫,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铁路履职报告第2篇

一、主要工作:

提高职工生活质量1.继续创造家庭般的班组工作环境。

给人一种家的感觉,车间领导的支持下,广泛发动班组职工,群策群力,今年在班组配了电热水器、浴霸、电磁炉、洗衣机、床上用品等各种生活必需品。职工敬业爱岗之心油然而生,平时注意安排好后勤生活,让职工在上班时安心工作,提高了职工生活质量。

提高职工生命质量2.持续保持兄弟般的同事关系。

职工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空隙时间坚持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探望生病职工和家属。大事小事号召职工互帮互助,经常和职工促膝谈心,通过采取座谈式谈心、征求式谈心、激励式谈心、解式谈心和改进式谈心,让每一个职工时时能感觉到组织的关怀,同事间的友情,心情愉快,压力缓解,增加班组凝聚力,提高了职工生命质量。

提高职工业务素质3.营造轻松快乐的学习氛围。

变枯燥无昧的读书读报为形式多样的点名提问、问题攻关探讨、岗位练功比武、经验心得交流、现场观摩学习、长途电话请教。特别注意对新职工的培养,倡导大家互帮互学,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与日常工作、生活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班组战斗力。今年在车间技能考试中,班组全体职工都考出了好的成绩,提高了职工收入。

提高职工工作效率4.以人为本、民主管理。

强调职工自控,把每个职工当作班组的主人,实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管理会,及时公布班组事务,共同制订工作措施,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控互控的同时。从而真正发挥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了职工工作效率。

提高职工工作质量5.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定期参加设备月周检,按车间月工作量化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查、红外设备质量鉴定、人身安全检查、周六、日工作检查、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学习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分析,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提高职工工作质量。

提高自身素质6.通过“保先”活动。

党员意识和纪律观念得到明显的增强,通过今年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也有了明显的提高。通过“思想发动、学习培训”受到一次较为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尤其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思想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更加牢固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意识,更加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通过认真自我剖析、民主评议,整改提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对党员行为标准模糊化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从而更加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给我提供了一次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真正提高的良机。

二、存在问题:

1.考核力度不大

批评少:对问题批评多,对职工表扬多。考核少。导致个别职工两纪松弛。

2.结合部控制不力

AEI数据传不到车站,车号复示收不到车站CPS报文。TPDS复示网络不好,TFDS先天不足,感觉无能为力。

3.应变能力不强

一旦设备发生故障,无设备备用板件、配件。恢复时间较长。

4.安全意识不强

缺乏大局观念,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值班时抢修抢通意识不够,对个别小问题重视不够。

三、明年打算:

控制职工两纪1.加强考核力度,对违章违纪按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克服好人主义。

提高人员素质2.加强日常学习,结合实际需要,完成学习计划的同时。实时增加学习内容,发挥班组骨干传帮带作用,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铁路履职报告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 措施

一、前言

国有资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和保障。铁路企业是特大型国有企业,被喻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有资产数额庞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铁路产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对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对现阶段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找到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角度出发,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为我国经济发展献一臂之力。

二、目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铁路在当今运输中是运力最大的运输方式,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政企合一,它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同时又经营着庞大的全国铁路网;既是一个权力主体,又是一个利益主体。这种兼而有之的情况违背了市场经济要求,影响了公平竞争,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铁路企业必然要肩负社会责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这样的境况,使得在一定情况下企业的利益必然为社会责任服务。兼有政府和企业双重身份的铁道部处境尴尬,铁道部要实现的增值目标和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要妨碍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各地铁路局现实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权能的大小、多少在很大的程度上都必然体现出资人的意愿,由出资人预设和规定。在目前铁路局尚不具备完全独立地支配财产的能力,且外部市场条件又不成熟的情况下,出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全路运输集中统一、保障铁路的公益性等多因素考虑,出资人代表不得不对运输企业法人的各种权能加以限制和裁减,与铁路局共同行使资产的支配权,从而使铁路局的法人财产权无论在名义上或是在实际上都具有明显的缺损。在残缺不全的法人财产权状态,有限责任制度无从建立,铁路局面向市自主经营受到阻滞,难以对自己的经营效果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起完全的责任。

㈡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有待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还不甚健全,加之铁路企业有较强的垄断性,市场意识不强,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合资经营等过程中,执行不力造成部分国有资产价值容易被低估,甚至被无偿占有和使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

㈢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国有资产监管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报告来反映,以事后监督为主,对资产运营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尚未真正落到实处,国有资产监管缺乏规范性、时效性,监管力度较弱。触目惊心的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案给我们警示: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亡羊补牢。

三、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㈠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管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为社会履行责任和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应坚持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建立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铁道部作为国铁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对铁道部的职责设定和财政部授权,对国铁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铁道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国铁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和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扩大铁路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铁路运输经营机制转换,推动铁路走向市场。

各国铁企业以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铁道部、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实现铁路效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各国铁企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审查和申报、国有资本运营的监控评价等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产权管理职责,接受铁道部财务司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上述分级分工管理,可有效的实现政企合作,分工合作,达到国有资产有效运转、有效监督的管理目的,更好的实现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㈡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为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铁路企业贴合实际制定了铁路系统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具体表现为:(1)铁路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2)铁路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授权职责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授权职责的机构报告。

对于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依照“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财务部门审核,上级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的程序进行办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资产评估,并切实构筑防火墙,以防止资产流失。例如:对于大额资产或特殊资产进行处置,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或进行公示;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由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收缴;对于资产转让,一般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运作。对铁路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㈢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铁道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国铁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行状况接受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监督, 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审批报告、财务监察、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报告等制度,履行对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铁路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为铁道部对国铁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行业政策和考核企业管理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铁路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职工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铁道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铁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国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资全资子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控股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铁路国有资产投入、营运、收益及相关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产管理、规范基础工作,以路局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中心,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束语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在当前我国铁路大力发展之际,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越来越大,需要从管理制度、执行力度和监督上层层把关,步步落实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需要我们这些基层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秉章做事,严格执行规范,用一颗高度负责任的心去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铁路履职报告第4篇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铁路履职报告第5篇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铁路履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 劳动;铁路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铁路企业为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内部劳动规则,是铁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损失。实践中铁路企业涉诉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也是左右劳动争议案件胜负的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简单的探讨,以有助于铁路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管理依据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一些劳动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作出了与《劳动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践中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铁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铁路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如西安铁路局、路局辅业投资管理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2)铁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铁路企业法人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个相区别的用人单位,该分支机构有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果分支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亦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从企业劳动管理层面看,虽然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约束,势必产生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依据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整体的执行效力,铁路企业应禁止或限制所属分支机构出台劳动规章制度。

(3)铁路企业法人依法授权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铁路企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基层单位,性质上属于企业内部机构,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其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等,不具有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铁路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所属部门或基层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专业管理办法等权限,经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在权限范围内是制定具体细则、管理办法的适格主体。

2、内容合法、合理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与实施上是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规章制度内容违法、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铁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任意制定。

(2)体现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主要发生在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过程中,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情形细化,而细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体现比较复杂。铁路企业在细化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的“度”,具体情形的规定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近情理,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的职工所认同。如果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铁路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铁路企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平等协商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方能充分体现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铁路企业应注意保留工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如集体讨论、协商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的签名簿、讨论意见书、会议记录等。

(2)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悉。铁路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实践中,一些铁路单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铁路局域网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职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是判断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仅仅以文件形式公布还不够完善。实际上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并不难,可以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让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或写出学习心得材料存档,或是将规章制度人手一册,让职工领取时签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司法机关不作为判案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为判案的依据。企业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的劳动管理决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铁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注意与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及时衔接,对原来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并做好变更,保持冲突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铁路企业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职工公示告知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有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相冲突,才能对全体劳动者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范希华.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20.

[2] 任艳丽.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经营管理者,2009. 16.

[3] 王巨力.善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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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履职报告第7篇

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烟场所若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的,其所在单位最高有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市民也有权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图书馆、影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并对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和孕妇聚集的各类场所,实行室内外全面禁烟的严格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市的禁烟场所必须履行三项职责:在禁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禁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劝阻违禁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场所。违反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有可能收到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单。如果未尽到责任,导致禁烟场所内多次出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缭绕的,《条例(草案)》将予以加重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控烟重在执法。控烟涉及的公共场所范围较广,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效果难以保证。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的健康促进委员会为牵头部门,卫生、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委员会成员单位,肩负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烟职责。

二、活动目的

结合本区汇同7个监督执法部门(教育、文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及在全区内按照市里要求全部张贴好控烟标识。

三、活动要点

1)广泛宣传学习《条例》

2)制作、张贴禁烟标识

3)开展集中执法,组织监测评估

四、各个阶段分工

1)前期筹备工作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设计制作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

文化部设计制作多形式的控烟公益广告

文化部向社会公开招募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参与全市的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部制作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开展学习《条例》活动阶段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组织监督执法部门开展《条例》学习宣贯

文化部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向市民免费发放或在全市社区、单位内广泛张贴

文化部在本市主要报刊的健康类版面或健康类报纸上开展控烟科普知识宣传;

文化部控烟公益广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形式投放;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所有下辖单位对《条例》进行学习,并将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发放到单位内,发放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汇总上报下辖各单位学习《条例》情况,并汇总下辖各单位控烟标识张贴数量、位置情况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讨论部署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做好标识的张贴、维护和检查等工作,制定监测方案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策划“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3)全面张贴控烟标识,并切实落实地面宣传执法活动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按照汇总上报的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数量、位置做好标识的张贴

公安/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

文化部为市民提供戒烟相关的咨询服务,如咨询热线等,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安排参与各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实施“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宣传周活动);

4)督促、监管、服务、补缺、监测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