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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个人履职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2-10-08 08:01:14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 措施

一、前言

国有资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和保障。铁路企业是特大型国有企业,被喻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有资产数额庞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铁路产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对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对现阶段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找到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角度出发,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为我国经济发展献一臂之力。

二、目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铁路在当今运输中是运力最大的运输方式,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铁道部政企合一,它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同时又经营着庞大的全国铁路网;既是一个权力主体,又是一个利益主体。这种兼而有之的情况违背了市场经济要求,影响了公平竞争,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铁路企业必然要肩负社会责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这样的境况,使得在一定情况下企业的利益必然为社会责任服务。兼有政府和企业双重身份的铁道部处境尴尬,铁道部要实现的增值目标和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要妨碍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各地铁路局现实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权能的大小、多少在很大的程度上都必然体现出资人的意愿,由出资人预设和规定。在目前铁路局尚不具备完全独立地支配财产的能力,且外部市场条件又不成熟的情况下,出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全路运输集中统一、保障铁路的公益性等多因素考虑,出资人代表不得不对运输企业法人的各种权能加以限制和裁减,与铁路局共同行使资产的支配权,从而使铁路局的法人财产权无论在名义上或是在实际上都具有明显的缺损。在残缺不全的法人财产权状态,有限责任制度无从建立,铁路局面向市自主经营受到阻滞,难以对自己的经营效果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起完全的责任。

㈡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有待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还不甚健全,加之铁路企业有较强的垄断性,市场意识不强,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合资经营等过程中,执行不力造成部分国有资产价值容易被低估,甚至被无偿占有和使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

㈢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国有资产监管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报告来反映,以事后监督为主,对资产运营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尚未真正落到实处,国有资产监管缺乏规范性、时效性,监管力度较弱。触目惊心的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案给我们警示: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亡羊补牢。

三、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㈠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管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为社会履行责任和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应坚持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建立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铁道部作为国铁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对铁道部的职责设定和财政部授权,对国铁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铁道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国铁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和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扩大铁路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铁路运输经营机制转换,推动铁路走向市场。

各国铁企业以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铁道部、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实现铁路效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各国铁企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审查和申报、国有资本运营的监控评价等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产权管理职责,接受铁道部财务司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上述分级分工管理,可有效的实现政企合作,分工合作,达到国有资产有效运转、有效监督的管理目的,更好的实现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㈡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为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铁路企业贴合实际制定了铁路系统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具体表现为:(1)铁路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2)铁路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授权职责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授权职责的机构报告。

对于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依照“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财务部门审核,上级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的程序进行办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资产评估,并切实构筑防火墙,以防止资产流失。例如:对于大额资产或特殊资产进行处置,必须加强信息披露或进行公示;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由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收缴;对于资产转让,一般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运作。对铁路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㈢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铁道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国铁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行状况接受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监督, 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审批报告、财务监察、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报告等制度,履行对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铁路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为铁道部对国铁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行业政策和考核企业管理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铁路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职工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铁道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铁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国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资全资子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控股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铁路国有资产投入、营运、收益及相关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产管理、规范基础工作,以路局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中心,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束语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在当前我国铁路大力发展之际,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越来越大,需要从管理制度、执行力度和监督上层层把关,步步落实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需要我们这些基层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秉章做事,严格执行规范,用一颗高度负责任的心去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2篇

【关键词】 劳动;铁路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铁路企业为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内部劳动规则,是铁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损失。实践中铁路企业涉诉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也是左右劳动争议案件胜负的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简单的探讨,以有助于铁路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管理依据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一些劳动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作出了与《劳动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践中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铁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铁路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如西安铁路局、路局辅业投资管理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2)铁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铁路企业法人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个相区别的用人单位,该分支机构有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果分支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亦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从企业劳动管理层面看,虽然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约束,势必产生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依据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整体的执行效力,铁路企业应禁止或限制所属分支机构出台劳动规章制度。

(3)铁路企业法人依法授权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铁路企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基层单位,性质上属于企业内部机构,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其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等,不具有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铁路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所属部门或基层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专业管理办法等权限,经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在权限范围内是制定具体细则、管理办法的适格主体。

2、内容合法、合理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与实施上是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规章制度内容违法、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铁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任意制定。

(2)体现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主要发生在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过程中,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情形细化,而细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体现比较复杂。铁路企业在细化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的“度”,具体情形的规定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近情理,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的职工所认同。如果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铁路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铁路企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平等协商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方能充分体现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铁路企业应注意保留工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如集体讨论、协商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的签名簿、讨论意见书、会议记录等。

(2)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悉。铁路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实践中,一些铁路单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铁路局域网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职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是判断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仅仅以文件形式公布还不够完善。实际上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并不难,可以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让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或写出学习心得材料存档,或是将规章制度人手一册,让职工领取时签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司法机关不作为判案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为判案的依据。企业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的劳动管理决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铁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注意与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及时衔接,对原来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并做好变更,保持冲突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铁路企业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职工公示告知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有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相冲突,才能对全体劳动者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范希华.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20.

[2] 任艳丽.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经营管理者,2009. 16.

[3] 王巨力.善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08.

【作者简介】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3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一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我以乘务旅客安全为中心,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更好的接受组织的考察和同志的监督,我将实事求是的总结过去,以合格、称职的人民铁路警察身份积极的面向未来。本人XX年年度述职报告如下:

一、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从警三十年,担任乘警长职务十多年的老铁路警察,我深知当代中国的迅猛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以独立自主为根本,在开拓创新的过程中与时代特征相结合,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科学的把握执政规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的辉煌成果。

尽管目前我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过程中,还存在着物价上涨、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但我认为,这是我国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我相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党正在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政策和治理手段,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方针政策,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

坚定不移的相信党,拥护党,无条件的服从党的指挥,党的领导,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作为党员警察的我,时刻坚持的原则。一年来,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与同志的配合下,我以身作则,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所辖乘务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通过学习,使我们再次巩固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由于做了这正面督促与宣传工作,解决了周围一些人对党的认识上的偏差,从而树立了党的威信,增强了党的凝聚力。

刚刚开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名铁路乘务警察,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争创一流。在实际工作中,更应主动思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攻克技术难题;以勤奋的工作,热情的态度,为广大旅客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 行为上坚定不移的履行岗位职责

作为一名铁路乘务警察,尤其作为一名乘警长,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列车作为一个

承载旅客的容器,更类人群的汇集使其更像一个小社会。维护列车的治安秩序和处理所乘人员的矛盾与纠纷,不仅关系到铁路运输系统的顺利运转,更加关乎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作为乘警长,保证所执乘列车的治安秩序,为旅客创造一种安全、有序、平稳、和谐的旅行环境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了如下工作。

第一,提前到班,准时上岗;

第二、执乘期间按执乘警长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带领当班乘警巡视各节车厢,及时处理治安问题、解决安全隐患,确保良好的列车治安秩序;

第三,勤与列车长沟通并协助列车长和乘务人员的工作,及时化解旅客疑问,调节旅客与乘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创造一种和谐愉快的铁路旅客运输环境;

第四,如实做好相关执乘、执勤及交接班记录;

第五,执乘、执勤过程中遇到特殊疑难问题,或超出我的职责范围但又急需处置的、与列车治安有关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按上级领导的指示妥善办理;

第六,热心为旅客服务,帮助旅客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其他困难。

除此之外,本人作为乘警长,还经常带领当班乘警进行一些日常勤务工作之外的,上级部门布置的一些特殊的列车治安工作。例如:

1、根据公安部、铁道部、铁路运输公安局以及执乘列车途经的地方公安厅/局所通缉的逃犯信息,在所执乘列车上排查犯罪嫌疑人;

2、客运高峰期间,在所执乘列车上根据相关规定,检查、没收个别旅客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并耐心做出解释;

3、保证乘车高级领导干部和重点受保护人员的安全,以及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执乘列车的治安工作。

由于乘警组全体警员的积极配合、兢兢业业的工作。2012年,我所执乘的所有班次的旅客列车未发生一起刑事和治安案件;为我部营造了安全、和谐、有序、愉悦的铁路客运形象。

三、 能力上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有所提升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警务工作能力,适应新时期、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情况,满

足铁路乘务警察工作的客观要求。2012年,我积极参加了所有乘警队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通过这些培训活动,我在强化专业技能的同时也掌握了许多新的业务知识,保证了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履行工作职责;在铁路旅客运输环节上,从容面对和处置各种治安事件,圆满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 思想上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全局观念

作为一名铁路乘务警察,尤其是作为一名乘警长,必须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全局观念,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这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

铁路乘务警察的首要任务,就是做好铁路旅客运输的治安保卫工作,这是一个特定集体的全局性任务。作为这个集体的领导必须具有全局观念,明确工作职责与目标,妥善安排集体成员的工作内容。使集体的每个成员在统一的组织指导下,相互配合,保证每一班次铁路旅客列车的旅客及乘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造一种和谐的铁路旅客运输环境。

基于这种认识,XX年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了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特别是体贴、帮助本乘警组的组员。积极努力、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了全组所执乘的每一班次的旅客列车的良好治安状态。

XX年,虽然自己在履行职责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年龄较高,思想上偏于保守,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与时代要求还有所差距。在履行职责方面虽然做到较为全面,但是却没有突出的成绩,前进的步伐略微缓慢。这些问题,有待在新的一年里改变和提高。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4篇

一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我以乘务旅客安全为中心,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更好的接受组织的考察和同志的监督,我将实事求是的总结过去,以合格、称职的人民铁路警察身份积极的面向未来。本人XX年年度述职报告如下:

一、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从警三十年,担任乘警长职务十多年的老铁路警察,我深知当代中国的迅猛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以独立自主为根本,在开拓创新的过程中与时代特征相结合,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科学的把握执政规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的辉煌成果。

尽管目前我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过程中,还存在着物价上涨、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但我认为,这是我国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我相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党正在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政策和治理手段,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方针政策,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

坚定不移的相信党,拥护党,无条件的服从党的指挥,党的领导,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作为党员警察的我,时刻坚持的原则。一年来,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与同志的配合下,我以身作则,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所辖乘务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通过学习,使我们再次巩固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由于做了这正面督促与宣传工作,解决了周围一些人对党的认识上的偏差,从而树立了党的威信,增强了党的凝聚力。

刚刚开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名铁路乘务警察,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争创一流。在实际工作中,更应主动思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攻克技术难题;以勤奋的工作,热情的态度,为广大旅客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 行为上坚定不移的履行岗位职责

作为一名铁路乘务警察,尤其作为一名乘警长,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列车作为一个

承载旅客的容器,更类人群的汇集使其更像一个小社会。维护列车的治安秩序和处理所乘人员的矛盾与纠纷,不仅关系到铁路运输系统的顺利运转,更加关乎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作为乘警长,保证所执乘列车的治安秩序,为旅客创造一种安全、有序、平稳、和谐的旅行环境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了如下工作。

第一,提前到班,准时上岗;

第二、执乘期间按执乘警长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带领当班乘警巡视各节车厢,及时处理治安问题、解决安全隐患,确保良好的列车治安秩序;

第三,勤与列车长沟通并协助列车长和乘务人员的工作,及时化解旅客疑问,调节旅客与乘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创造一种和谐愉快的铁路旅客运输环境;

第四,如实做好相关执乘、执勤及交接班记录;

第五,执乘、执勤过程中遇到特殊疑难问题,或超出我的职责范围但又急需处置的、与列车治安有关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按上级领导的指示妥善办理;

第六,热心为旅客服务,帮助旅客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其他困难。

除此之外,本人作为乘警长,还经常带领当班乘警进行一些日常勤务工作之外的,上级部门布置的一些特殊的列车治安工作。例如:

1、根据公安部、铁道部、铁路运输公安局以及执乘列车途经的地方公安厅/局所通缉的逃犯信息,在所执乘列车上排查犯罪嫌疑人;

2、客运高峰期间,在所执乘列车上根据相关规定,检查、没收个别旅客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并耐心做出解释;

3、保证乘车高级领导干部和重点受保护人员的安全,以及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执乘列车的治安工作。

由于乘警组全体警员的积极配合、兢兢业业的工作。2012年,我所执乘的所有班次的旅客列车未发生一起刑事和治安案件;为我部营造了安全、和谐、有序、愉悦的铁路客运形象。

三、 能力上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有所提升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警务工作能力,适应新时期、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情况,满

足铁路乘务警察工作的客观要求。2012年,我积极参加了所有乘警队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通过这些培训活动,我在强化专业技能的同时也掌握了许多新的业务知识,保证了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履行工作职责;在铁路旅客运输环节上,从容面对和处置各种治安事件,圆满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 思想上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和全局观念

作为一名铁路乘务警察,尤其是作为一名乘警长,必须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全局观念,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这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

铁路乘务警察的首要任务,就是做好铁路旅客运输的治安保卫工作,这是一个特定集体的全局性任务。作为这个集体的领导必须具有全局观念,明确工作职责与目标,妥善安排集体成员的工作内容。使集体的每个成员在统一的组织指导下,相互配合,保证每一班次铁路旅客列车的旅客及乘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造一种和谐的铁路旅客运输环境。

基于这种认识,XX年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了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特别是体贴、帮助本乘警组的组员。积极努力、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了全组所执乘的每一班次的旅客列车的良好治安状态。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5篇

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烟场所若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的,其所在单位最高有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市民也有权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举报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图书馆、影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将禁止吸烟,并对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和孕妇聚集的各类场所,实行室内外全面禁烟的严格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市的禁烟场所必须履行三项职责:在禁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禁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劝阻违禁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场所。违反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有可能收到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单。如果未尽到责任,导致禁烟场所内多次出现吸烟行为或烟草烟雾缭绕的,《条例(草案)》将予以加重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控烟重在执法。控烟涉及的公共场所范围较广,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效果难以保证。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的健康促进委员会为牵头部门,卫生、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委员会成员单位,肩负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烟职责。

二、活动目的

结合本区汇同7个监督执法部门(教育、文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及在全区内按照市里要求全部张贴好控烟标识。

三、活动要点

1)广泛宣传学习《条例》

2)制作、张贴禁烟标识

3)开展集中执法,组织监测评估

四、各个阶段分工

1)前期筹备工作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设计制作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

文化部设计制作多形式的控烟公益广告

文化部向社会公开招募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参与全市的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部制作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开展学习《条例》活动阶段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组织监督执法部门开展《条例》学习宣贯

文化部一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向市民免费发放或在全市社区、单位内广泛张贴

文化部在本市主要报刊的健康类版面或健康类报纸上开展控烟科普知识宣传;

文化部控烟公益广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形式投放;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所有下辖单位对《条例》进行学习,并将系列控烟宣传品,如告市民书、海报、折页等发放到单位内,发放告单位书让法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了解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汇总上报下辖各单位学习《条例》情况,并汇总下辖各单位控烟标识张贴数量、位置情况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讨论部署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做好标识的张贴、维护和检查等工作,制定监测方案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策划“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3)全面张贴控烟标识,并切实落实地面宣传执法活动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文化部/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按照汇总上报的各自监管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数量、位置做好标识的张贴

公安/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

文化部为市民提供戒烟相关的咨询服务,如咨询热线等,万名控烟志愿者(控烟卫士)和控烟形象代言人安排参与各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

文化/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房管理局(物业管理区域)/公安/卫生局/建委(公共交通、铁路)组织实施“控烟条例宣传周”活动,每天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开展专项控烟宣传活动(宣传周活动);

4)督促、监管、服务、补缺、监测

日期部门事项备注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6篇

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汇报。

事故原因认定

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了导致事故发生的3大主要原因。

设计缺陷

报告指出,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号集团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设备故障后未导向安全。

经事故调查组对采集驱动单元测试,以及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检测机构组成的联合测试组对列控中心主机和采集驱动板(PIO板)软件进行测试,并经动车组实车模拟试验验证和反复分析论证,查明:从软件及系统设计看,温州南站使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保险管F2熔断后,采集驱动单元检测到采集电路出现故障,向列控中心主机发送故障信息,但未按“故障导向安全”原则处理采集到的信息,导致传送给主机的状态信息一直保持为故障前采集到的信息;列控中心主机收到故障信息后,仅把故障信息转发至监测维护终端,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接收采集驱动单元送来的故障前轨道占用信息,并依据故障前最后时刻的采集状态信息控制信号显示及轨道电路。从硬件设计看,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PIO采集电源仅有一路独立电源,未按规定采用两路独立电源设计,一旦电源失效,PIO机柜中全部PIO板将失去采集电源,当列控中心保险管F2熔断后,造成采集驱动单元采集回路失去供电;两路输入采集来自一个源点,无法构成输入信息的安全比较。

把关不严

报告指出,铁道部及相关司局(机构)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在温州南站上道使用。

处置不力

报告指出,当温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遭雷击熔断后,采集数据不再更新,错误地控制轨道电路发码及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雷击也造成5829AG轨道电路发送器与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在5829AG区段内停车。由于轨道电路发码异常,导致其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受阻,7min40s后才转为目视行车模式以低于20km/h的速度向温州南站缓慢行驶,未能及时驶出5829闭塞分区。因温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采集到前行D3115次列车在5829AG区段的占用状态信息,使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辖的5829闭塞分区及后续两个闭塞分区防护信号错误地显示绿灯,向D301次列车发送无车占用码,导致D301次列车驶向D3115次列车并发生追尾。上海铁路局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

相关单位的问题认定

报告指出,在“7・23”事故中,通号集团与铁路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这些单位置国家法规与制度于不顾,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通号集团的问题

通号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通号集团履行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职责不力,对相关重点设备研况不跟踪、不过问,监督管理缺失。通号设计院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升级平台研发过程、进度的情况下,仅凭其所属的列车自动控制研究所(以下简称列控所)负责人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平台研发工作;对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审查不严,未能保证提供的信号产品达到“故障导向安全”的根本要求。通号设计院列控所草率研发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未组织正式的研发设计团队,研发工作管理混乱;对设备研发设计过程管理控制不严格,未对列控中心设备开展全面评审,也未进行单板故障测试,未能查出列控中心设备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设计缺陷。

铁道部的问题

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在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上把关不严。铁道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不认真,片面追求工程建设速度,对安全重视不够,对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工作管理不力;运输局、科学技术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多个环节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

上海铁路局的问题

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处置不力。上海铁路局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执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不严格,对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遵章守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有关负责人在事故抢险救援中指挥不妥当、处置不周全;车务、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作业人员在故障处理中存在违规作业行为。

同时,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也暴露出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针对动车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不完善,处置不当,信息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

54名责任人被严肃追责

报告中指明,和光为“7・23”事故的两名主要责任人,并对包括两人在内的54名责任人做出了处理建议。

――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

应负责任:

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将甬温铁路项目批复的设计标准由200km/h提高到250km/h。

片面追求铁路工程建设速度而忽视安全管理,盲目确定开通时间,压缩建设工期,致使甬温铁路的质量安全检测、验收、评定、评估等工作中产生一系列违规操作和不规范行为。

决定设立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但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造成集成办与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基础部职能不清、职责交叉,削弱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职能

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信号新产品、新设备技术审查和上道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仅经过技术预审查、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

报告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建议另案一并处理。

光――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运输局党总支书记

光自2006年6月起兼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具体负责技术系统集成工作。

光应负责任:

工作严重失职,作为时任铁道部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组长和运输局局长,光对系统集成办公室和运输局工作领导不力,未组织制定系统集成办公室和技术系统集成项目组相关工作制度。

对合宁、合武线列控设备的招标投标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两线列控设备通信接口不统一。

签发合宁铁路列控系统集成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后,没有督促跟踪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设计比选工作,对通号设计院将合肥站列控中心设备改型的违规行为失察。

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基础部推动和参加技术预审查,并会签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在合宁、合武线上道使用的违规行为失察。

违规同意合武线全线使用仅经过技术预审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

对运输局客运专线技术部审查同意甬温铁路招标采购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的问题失察。

铁路个人履职报告第7篇

摘要 本文以铁路企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的可能性、必要性、方法和注意事项为主线和基础,分析铁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内容、方法、评价、报告等方面与经营业绩审计的联系和区别,剖析了当前铁路企业内部结合经营业绩审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应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结合

铁路企业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铁路企(事)业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干部廉洁勤政意识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以来,对铁路审计部门来说出现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较好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进行有机的结合。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结合必要性

(一)当前铁路审计机构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铁路企业内部干部调整往往是成批进行的,且有的审计对象任职期较长,这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时限和质量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二)重复审计、重复监督现象普遍存在。同一个审计部门因执行不同的审计任务而在一段时间内连续进入一家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且审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大体一致,造成重复审计。

(三)审计决定的落实难。经营业绩审计的审计对象通常都是单位,查出的问题责任不到人,有别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导致被审计单位领导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审计决定落实难。

二、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的可行性

铁路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铁路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实施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领导人员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等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而铁路企业经营业绩审计是指对企业当年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的专项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概念固然有不同之处,但二者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等许多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和内容与经营业绩审计基本一致。目前各个铁路局对所属的运输生产单位每年都进行当年的经营业绩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经营业绩审计之中,在经营业绩审计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使以经营业绩审计为基础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可能。

(一)铁路企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的审计目标基本一致。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审计活动要达到的境地。无论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都是铁道部或铁路局需要了解资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虽然经营业绩审计查出的问题责任不到人,但是其审计结果影响经营者的风险兑现奖励,因此,可以说评价和考核资产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就构成了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的共同目的。

(二)铁路企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以经营业绩审计为基础。根据《铁路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铁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2.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3.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变动情况;

4.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单位经营目标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5.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单位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6.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领导人员个人履行经济责任及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7.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接受相关经济监督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8.前任领导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9.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而铁路企业经营业绩审计中的审计内容已涵盖了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的大部份,因此只需在经营业绩审计的基础上增加部份内容(主要是个人责任界定部份)即可完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

(三)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的程序基本一致。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经营业绩审计的程序基本一致,具体表现为: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四)经营业绩审计的基本技术方法同样适用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技术方法主要应用于获取审计证据,经营业绩审计的基本技术方法都可以用于经营业绩审计。

三、铁路企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笔者认为,使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要纳入铁路局年度审计计划之中

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纯理解为领导干部离任时一次性审计,应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定期进行任中审计。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每年结合经营业绩审计进行一次任中审计,等调动、离任时再进行一次终结的离任审计。

(二)任中经济责任项目审前准备阶段与经营业绩审计的结合

审计部门应根据当年经营业绩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单位、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由审计组具体负责两个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在这一阶段,与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应做到:

1.选派审计人员,要与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对任何一个单位实施审计前,都要选派得力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选派审计人员时,要注意经营业绩审计人员与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结合,便于审计组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关的审计方法和审计重点。

2.按照两项审计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侧重点,作出两个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时,对问题的查处是相同的,但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以责任的评价、界定为主,经营业绩审计以单位的生产任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主。

(三)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与经营业绩审计的结合应注意

1.审计内容的结合。前文已论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以经营业绩审计为基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经营业绩审计内容有很多一致的方面,所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经营业绩审计结合起来进行。在将二者审计内容结合时,要具体细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经营业绩审计内容,经营业绩审计已审计的内容有的可以直接适用。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对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的审计,及对内控制度的审查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和经营业绩审计直接结合起来。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另有要求的则可以单独补充查证落实。

2.审计方法的结合。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的结合更多的体现在审计方法的结合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运用经营业绩审计的方法实施审计,经营业绩审计过程中采用的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机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技术方法都可以运用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中。

3.审计评价与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般应遵循三大原则,一是遵循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为限定范围的评价原则;二是遵循以审计认定的事实数据资料为对象的评价原则;三是遵循以量化政绩为特点的评价原则。运用这三个原则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可以和经营业绩审计取得的结果相结合。

(四)在项目终结阶段,搞好与经营业绩审计的结合

这一阶段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复核工作底稿,汇总审计资料,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写出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工作底稿最好也能做两份,如果实际工作中难以取得两份审计工作底稿,也可以采取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标注参见经营业绩审计档案原件的办法。这样对一个单位的审计就可以完成两项任务,出具两套审计文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又完成了当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既避免了重复审计,又减少了审计成本。

(五)建立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为了更好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对每一名单位第一管理者建立一套任中审计资料档案,当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就可以调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了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把在职期间尚未审计的这段时间再审计一遍,解决了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

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应注意的问题

在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时,应注意二者结合的局限性,不能任意结合,不能搞简单的合并或照搬照抄,应充分注意: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完全等同于经营业绩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有其独特的特征,有其特有的审计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审计对象的特殊性

一般经营业绩审计项目多以一个局属单位为审计对象。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仅涉及单位,更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由于被审计人所处的位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往往对其任职期间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或由于个人恩怨,担心借机报复等心理状况而不敢大胆地真实反映,这些都会给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带来负面影响,形成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中,既要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又要评价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对人的评价,并且审计的结果将作为调整、任免干部的参考依据,这关系到对领导干部未来的安排使用、前途命运问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较之一般经营业绩审计要大,在和经营业绩审计结合时,应注意考虑这一点。

(二)审计内容的特殊性要求

审计内容的特殊性,要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相结合时,又必须跳出经营业绩审计的圈子,既要审计经营业绩审计的内容,又要查清有无领导干部决策及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浪费情况;既要审计财务状况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又要了解相关生产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既要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又要查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国有资财和报销个人费用情况;对审计中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既要对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又要把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头上界定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有一个清理判断的能力。

(三)审计程序的特殊性

根据《铁路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相关规定:审计组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还应书面通知被审计领导人员提交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工作总结。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和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前都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这些审计程序的特殊性在任中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结合的过程中都应得到严格遵守。

总之,企业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营业绩审计的结合是当前铁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目前有的铁路局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但仍处于摸索阶段,仍需要广大铁路审计工作人员不断研究、努力实践。

参考文献:

[1]陈思维,王会金,裴文英.审计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