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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3-06 16:02:44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1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设放射防护监督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放射防护监督任务。

放射防护监督员依法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防护监督员的管理和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员的资格

第五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应具备: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三)熟悉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和规范,热爱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地)以下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医(技)师(士)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基本专业知识;

(三)从事放射防护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七条省级以上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主管医(技)师、工程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三)从事放射防护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三章监督员的任命

第八条县、市(地)级的放射防护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其所属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或其他机构中推荐合适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见附件)。

第九条地方各级放射防护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审查、考核合格后任命,并发给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任命的各级放射防护监督员,分别为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依法在辖区内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的放射防护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四章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监督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情况监督检查;

(四)宣传国家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和防护科学知识;

(五)负责对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参加处理放射防护纠纷;

(七)对加强和完善管辖区内的放射防护工作提出建议;

(八)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正确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秉公执法,不得,。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佩戴卫生监督证章,文明执法。

应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处理的案件要做好归档工作,遇有疑议或争议的放射防护问题,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放射防护监督员不得直接实施处罚。但有权制止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实行统一任命、逐级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防护监督员的任免或调离均须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六条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时,应收回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七条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任命单位撤消其放射防护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2篇

一、结果与分析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2012年全省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共计755个,其中放射防护预评价项目360个,预评价率为85.28%;控制效果评价项目395个,控制效果评价率为96.70%。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验收优于放射诊断,这主要与放射治疗工作主要集中于三级甲等医院、核医学工作主要集中于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医院重视放射卫生工作并具有较高管理水平有关。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由于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不够重视放射卫生工作,致使X射线影像诊断审查率相对较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情况详见表1。

(二)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情况本次检查放射诊疗设备8837台,开展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8501台,检测率为96.20%。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配置率为93.08%,受检者防护用品的配置率为89.06%。检查发现,我省多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都能开展定期防护性能检测,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单位均能按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但少部分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重视程度较低,对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检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防护经费投入少或基本不投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意识薄弱,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不足和使用率低等问题仍存在。突出表现为:一是部分民营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认为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的检测费用高于影像科目带来的经济收益,不愿意或拒绝检测。二是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有限甚至没有配备,放射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医疗机构配备的受检者防护用品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的防护用品比较陈旧,没有铅当量标识或达不到0.5mm铅当量,不符合受检者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1]。三是部分医疗机构虽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但存在着防护用品形同虚设的问题。部分医务人员认为工作人员接受的散射线极少,而机房墙、机房门、窗等设备均有较好的防护效果,加之射线损伤近期效应并不明显,从而忽视了自身放射防护。有的由于工作忙,觉得穿戴防护用品笨重费时、不方便,故不愿穿戴防护用品。或者由于工作量过大往往不愿意为受检者进行应有的防护。少数医疗机构已购置防护用品但并不放在各机房内,而是集中放在某一处保管,以致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时根本不按规定给受检者和陪检者进行相应的放射保护。四是缺乏科学论证,盲目引进。近年来各家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竞相引进医疗设备,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数量急剧增加。随着设备剧增而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配置与利用的不合理现象,过高预计医疗设备经济效益,忽视本地经济水平,反而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个别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对必要的防护设施的投入一减再减,必要的防护技能培训经费一缩再缩,质量管理松懈,人心涣散,日益暴露出可怕的安全防护隐患。

(三)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及管理情况1.工作人员配置情况及其资质情况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介入放射学放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多数是二、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人员配置基本上都能满足放射诊疗的要求,部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在人员资质问题上,存在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聘用一些在其他医院退休但没有变更执业地点的放射诊疗人员执业,有部分医师存在跨专业执业行为,医师执业范围不是影像专业等现象。2.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本次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共计12209名,有11191名开展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为91.7%;有12033名进行了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培训率为98.5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为90%。检查发现:放射工作人员岗前体检率低,忽视职业禁忌人员的发现。虽然大部分放射诊疗机构都能够按要求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但是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长,部分介入工作人员未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情况本次检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共计68家,均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资质,其中40家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检测资质,68家取得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评价、检测资质,19家取得个人剂量监测资质,1家取得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检查发现: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资质的机构均是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放射诊疗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少,设备仪器不足且有待更新,导致我省部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防护的检测周期长,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不符合最长不超过90天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开展放射技术卫生服务主动性不强,多数只存在被动应付诊疗场所检测工作的局面,目前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不能满足我省日益增长的放射诊疗服务需求。

(五)放射诊疗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2年,全省立案查处放射诊疗机构253家,警告201家,罚款90家,罚款金额42.45万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详见表2。

二、讨论

江苏省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与近几年来各地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放射防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了医疗机构对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视有关。但是本次调查发现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强的特征较为明显。当前,卫生监督工作正面临卫生监督医改工作深化,卫生监督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的机遇。随着放射诊疗装置的广泛应用,放射卫生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专业从事放射卫生监管人员少,很多是兼职的,综合执法在基层单位推广,专业放射卫生监督人员少之又少,放射卫生监管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担负新时期卫生监督工作的使命和要求,卫生部门应从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督导考核等方面全面加强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利用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全面教育培训,以适应放射卫生监管的需要。

(二)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拓宽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强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队伍的建设,对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资质的疾控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的配置、设备的投入和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不断拓展服务范围、规范服务行业行为、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一方面,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做好民营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形成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满足医疗机构不断增长的放射诊疗检测、评价、指导等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特征较为明显,随着工作深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利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资源,将之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手段。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守法意识加强对放射诊疗单位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护知识,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放射诊疗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放射诊疗单位落实好放射防护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放射防护措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其他可能接触放射诊疗放射性危害因素人员的身体健康。还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全民防护意识和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性和避免滥用放射诊疗手段。工作中放射工作人员无视放射防护原则和规律必然造成辐射危害,而过分夸大放射危害的后果导致缩手缩脚,甚至造成很大的精神负担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认识辐射的危害,了解和掌握放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在利用射线装置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同时,保护人员、环境不受影响。

(四)加强放射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心血管介入技术等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准入而开展技术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预防性监督工作,落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审查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新、改、扩建机房的审查,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由于放射防护措施不完善而可能造成的辐射危害。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3篇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为开展好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上级文件,强调本次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相关要求,并组织职业病监督负责人到市监督所学习放射卫生专项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设立专项检查小组,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012年海沧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检查小组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

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

依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于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各个放射诊疗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促进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下一步全区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铺平了前进的道路。

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辖区内共有6家诊疗单位有设有放射诊疗科室,其中1家妇幼保健院、1家乡镇卫生院、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私人诊所诊所,放射工作人员8人。我所于2012年10月开展对这设有放射诊疗科室的所有单位进行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诊疗设备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及其档案建立等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与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辐射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五个方面

1、《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单位6家已经全部进行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均已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8个工作人员均有参加了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6个工作人员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证》,2名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刚刚出来,目前《放射工作人员证》尚在办理中。

2、前期预防工作开展情况:在2012年5月至6月份,我所积极协调各放射诊疗单位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间的工作,促使其顺利完成了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工作。6家单位均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通过了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3、放射诊疗设备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6家放射诊疗单位均委托了有资质的计量测试机构对放射诊疗仪器进行防护性能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及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情况:6家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全部有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检测;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均已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6家放射诊疗单位都有设置了有效的防护设施,有5家配置工作人员的有效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防护用品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辐射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6家单位均在放射科室明显位置设有符合要求的辐射警示标志;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

6、放射卫生档案建立情况:6家放射诊疗单位均按规定建立完善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放射卫生管理档案。

针对现场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其现场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我市放射防护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全市放射诊疗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我市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

三、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级各类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市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区市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2012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方案和卫生部、省卫生厅2012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管辖的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并将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附件1)于2012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市放射诊疗防护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三)抽查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有关要求,对照各区市监督检查情况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对各区市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市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根据有关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并将有关汇总资料和书面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5篇

1核电站辐射防护工作经验反馈的必要性

核电站的运行必然会存在放射性安全隐患,而辐射防护工作的目的就是保证在核电站正常运转下,将其所产生的所有辐射照射及其它放射性污染维持在辐射审核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限值以下,尽可能将核电站辐射值降到最低,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辐射事故发生,降低辐射事故的放射性危害[1]。

2核电站辐射的危害性

2.1核电站辐射对环境的污染

一般情况下,核辐射对环境的污染源来自于核电站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发生泄漏。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为例,该核电站4号反应堆发生事故,反应堆厂房发生火灾和爆炸,堆芯被严重破坏,释放出大约7t放射性物质,污染范围极广,俄罗斯、白俄罗斯还有乌克兰周围国家受放射性污染极其严重,另外,瑞士、奥地利、芬兰、瑞典、保加利亚、挪威及希腊等苏联境外的国家也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2.2核电站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核辐射会影响人体机制,导致基因发生突变,使人体发生病变。核辐射会引起人体急性放射病产生,即人体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受到大剂量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患。而在核辐射下,皮肤损伤发病率较高,皮肤接触放射性物质或受超过限度的辐射照射就会导致皮肤损伤,又称为放射性烧伤,比如核辐射中的β射线就会引起人体皮肤放射性损伤,严重的会直接导致死亡。而核电站轻微辐射即便短期内对人体危害并不显露,但多年后就会逐渐显现出来,据统计调查,在发生核事故的国家,受到轻微核辐射的人们在多年后癌症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明显提高。

3核电站辐射防护工作经验反馈

3.1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经验

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关键是推动各执行部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降低辐射危害,预防各类核事故发生,管理部门应通过规范管理、培训、监督等方式调动辐射防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员安全意识,进行有序管理、全面培训、有力监督。

3.1.1加强辐射防护管理标准及其规范性

在中国核事业发展过程中,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理念来源较多,主要有军工和核工业科研系统的传统核工业辐射防护管理理念、核电技术引进国家的辐射防护管理理念、以IAEA(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国际原子能机构)和ICRP(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准则为标准的辐射防护管理理念等。在此结合中国和世界各国核电站辐射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相关经验反馈:a)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应严格履行安全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辐射防护管理和监督;b)结合中国核电站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实践操作经验,以IAEA的安全标准为基础,编制并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规定,形成标准文件并严格执行;c)建议中国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相关研究单位或政府部门定期举办辐射防护工作研讨会和实践经验交流座谈会,组织各个核电站辐射防护专业人员及相关管理负责人积极参与,以促进各地区核电站的实践管理经验交流,努力提高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水平。

3.1.2加强辐射防护工作培训

在核电站各个部门工作的员工都有可能会进入辐射控制区,因此新员工在正式入厂工作前,必须对其进行辐射防护培训,这是重中之重。所有可能进入控制区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接受辐射防护一级培训,了解学习辐射防护基础知识、个人辐射防范措施、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辐射监测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正确应用;所有可能在控制区担当工作负责人的人员必须接受辐射防护二级培训,工作负责人需学习负责辐射防护具体工作和防护要求与措施等。

3.1.3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的监管机制

要想贯彻落实员工的辐射防护责任,核电站应建立专门的辐射防护机构以履行监督职能,健全辐射防护监管机制。该机构需对核电站辐射防护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当辐射防护人员在进行存在辐射风险的工作时,对其提供辐射防护技术操作监督。监督管理内容包括:a)辐射防护培训、考核的严格监督;b)对辐射防护工作的策划准备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c)结合各地区核电站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辐射防护工作规范及人员监督管理制度;d)定期对辐射监测设备及相关系统进行维修校准;e)监督工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f)对核电站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或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并作出经验反馈。

3.2核辐射具体防护工作经验

3.2.1外照射的防护措施

核电站辐射中,X射线、γ射线、中子的贯穿性较强、射程长,是导致外照射危害的主要原因。对于X射线和γ射线,比重较大的材料如水泥、铅、钢等的屏蔽防护效果比较好,而对于中子,采用较轻的材料比较合适,比如B。但由于放射源类型不同,放射程度不一,可将不同功能的防护材料合理组合,进行有效屏蔽防护。另外,由于受照射剂量与受照时间成正比,所以可轮班作业来处理应急情况;又因为受照射剂量与受照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所以增加实验室长柄工具的距离,可大幅度减小辐射剂量。

3.2.2内照射的防护措施

除了外部照射,内部照射对人体的危害会更加直接,它会直接导致人体内部机能发生病变,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首先要做好个人卫生,在有辐射隐患地区,要穿好防护服,戴防护面具以保护呼吸系统,对水和食物进行放射性检测后方能安全食用,存在放射性物质的房间要进行通风[3]。

3.2.3辐射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升级

核电站辐射监测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式是否正确关系到辐射防护工作能否有效顺利进行。核电站辐射监测设备种类很多,场所辐射水平监测、工艺监测、事故报警仪、流出物监测、人员设备污染监测等都需固定式辐射监测设备,还有中子测量仪、气溶胶采样和监测仪等便携式设备,这些设备有些非常精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才能得到准确的监测结果,采取正确措施进行辐射防护。

4结语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意识,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安全防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推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以放射治疗防护为重点,对所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主要为使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伽玛刀、X刀、后装治疗机、质子治疗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和卫生防护工作情况等(详见附表1)。

1、《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治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查情况,放射治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3、模拟定位机、放疗计划系统和放疗剂量仪等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设备的配置情况;

4、制订和执行放射治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情况;

5、专职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

6、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7、放疗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放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8、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工作的防护质量保证情况。

四、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制订督导检查方案。各区、县卫生局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在本年度内已开展检测的需提供检测报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的安全防护与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其进行整改。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0-12月)为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各区、县卫生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方案的要求,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为监督检查阶段。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1年2月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附表2、附表3)报市卫生监督支队。2月10日前,请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新晨

第三阶段(2011年2-3月)为抽查阶段。市卫生局组成督导组赴各区、县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局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各区、县卫生局的医政和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问题,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三)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第7篇

1.1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学科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上海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大多将放射卫生的监管职能与职业卫生合署在同一个科室或部门,少数卫生监督机构将放射卫生的监管职能与医政管理合署在一起。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平移后,大部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将放射卫生监督职能由原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的科室转至医疗机构监督的科室,未独立设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更无专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员,学科建设的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明显欠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射线技术和核技术在医学领域已逐步实现了普遍的应用,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数量正逐年增加,无专职科室和专职卫生监督员的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已不能适应医疗卫生发展的需求,满足放射诊疗卫生监管的需要。

1.2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在监督检查和立案查处的过程中往往碍于“情面”,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时,尤其涉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时,往往因“人情”和“内部问题”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成为一种形式。长此以往,严重削弱了执法力度,降低的执法威信。系统内各单位之间未能充分协调好工作关系,未能建立完整的执法网络和良好的工作机制,不能发挥整体效能,形成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机整体。

1.3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卫生监督机构通常在专项检查时短期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而缺乏常态的监管。在执法能力方面,放射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仍需不断提高,现场处理能力有所欠缺,严重影响了放射卫生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1.4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与之相关的处罚内容也随之更改,如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所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应及时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接,但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无明文规定可依,阻碍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讨论

2.1加强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的学科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学科建设的人力资源建设和物质保障投入,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独立设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培养区县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学科带头人,市级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首席卫生监督员。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取相应的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培训基地,培养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专家。

2.2实行放射诊疗量化分级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的管理,可试行在量化分级基础上结合诊疗项目风险的综合监督,通过施行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长效常态的监管模式,提高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水平。目前上海市对公共场所已开展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监管效果显著提升。因此,在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方面可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提高操作性和监管实效。另外,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把控放射诊疗卫生安全。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自律水平和守法意识。

2.3加强放射诊疗管理知识培训掌握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前提和保证。目前,我国主要有与放射卫生防护相关的法律3部、法规2部,规章30余部。截至2010年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分9大类,体系框架共105项标准,9类标准包括基础标准9项、职业照射防护标准17项、医疗照射防护标准21项、公众照射防护标准10项、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4项、检测规范和检测方法标准34项、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5项、管理标准4项和其他标准1项,其中推荐性标准46项、强制性标准58项。随着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重心的转变,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人员及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仍应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在众多的涉及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掌握放射卫生执业和监管能力,提高医疗机构的自律守法意识和能力,法制观念和防护意识是增强和搞好自主管理的思想基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以及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