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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合集7篇)

时间:2023-03-02 15:07:55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第1篇

[关键词]意识形态 弱意识形态 强意识形态 理性共识 公共领域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4―0014―08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会就政治法律问题、文学艺术问题、伦理道德问题等展开讨论。这种讨论在不同程度上会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但是,这种讨论是不是可以得到理性共识呢?如果可以,那么理性共识和意识形态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在意识形态的斗争中,人们又是如何利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呢?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讨论虽然不是主要研究这个问题的,但是它却给我们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

一、弱意识形态: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

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17、18世纪以来欧洲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这就是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出现了一个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政治公共领域,而不考虑文学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是在反对封建的统治权威的基础上产生的。参与公共领域的人是私人,他们不是要瓜分权力,而是要改变权力的基础,即在公共领域中对权力进行监督。参与经济活动的私人就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从而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哈贝马斯把这样理解的公共领域称为“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按照这样的自由主义模式:“它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在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一个私人的领域,他们集聚而成为公众;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调节国家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其理想目标是在这种公共领域的调节下,将政治权力转化为‘理性的’权力”

按照他的看法,最初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向人们自由开放的,人们可以自主参与其中。他强调,“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对于他来说,开放性原则是保证公共领域的公共性的首要条件。他并不否认参与其中的个人都是利益主体,都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但是他强调,参与公共领域的人不仅仅是作为私人,而且还作为“公众”一员参与其中的活动。作为公众一员,一个人就要摆脱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以一个具有人性的人的身份来参与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强调,在私人领域中,资产阶级的个人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众人中的一员,而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他说,“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永远都是建立在组成公众的私人所具有的双重角色,即作为物主(私人――引者注)和人(普遍的人――引者注)的虚构统一性基础之上。”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虽然参与公共领域中的人都是私人,但是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是聚集为公众的私人。作为公众,这些私人是以人的身份来参与公共活动的。他们参与公共讨论的目的是要就他们的“主体性的经验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报纸和刊物的出现。一方面,言论自由在法律上得到保证,另一方面,政治权力机关行为,包括政府事务和议会的程序都被要求向公众开放。公共领域对于政治权力领域的监督因此获得了永久的合法性。公共舆论的政治影响力越来越大。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诞生的初期,一些报纸为了生存,必须不断地表现自己,它们要不断地为争取舆论的自由空间,为争取公共性原则而进行斗争。那个时候的报纸虽然也要借助于商业化的运作,需要有一个“可靠的商业基础,但并没有使报刊业本身商业化”。它主要还是用来传递信息,为人们进行公共讨论提供一个平台。因此,这个时候,“它首先关注的是确立公众的批评功能;因此在投入经营企业的资本时,如果考虑到回报的话,也仅仅是第二位的。”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资产阶级的政治公共领域主要还是用来批评政府的。批判功能在这里居于首要地位,由此“具有意识形态批判的报刊业才能摆脱意识形态的压力”。然而问题在于,具有意识形态批评特点的报纸业为什么又能够摆脱意识形态的压力呢?

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这是因为,参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都是私人。在这里,“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个人’和‘公民’之间没有差别。”他们每个人既是私有者,同时又作为公民来保护财产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显然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是有自己的利益考虑的,但是他们却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哈贝马斯指出,意识形态的根源就在于,“‘财产所有者’和‘人本身’混同起来。这种混同不仅发生在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那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所扮演的公众的角色中――其中政治公共领域与文学公共领域也被混同起来了,而且也发生在公共舆论中。在其中,阶级利益通过公开论辩的中介而具有普遍性的假象――也就是统治与统治在纯粹理性中的消解被混同起来了。”((译文有较大改动,参见Jtirgen Habermas,Strukturwandelder Offentlichkeit,SuhrkampFrankfurt am Main,1990,S,111,)从这里可以看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具有某种意识形态的特点。这种意识形态的特点表现在,私人扮演成公众,阶级利益取得了共同利益的形式,而资产阶级的统治似乎纯粹是理性的统治。显然,哈贝马斯并不否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特征。而哈贝马斯所说的意识形态的含义和马克思当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所说的意识形态是一致的。但是,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意识形态能够摆脱意识形态的压力。这是因为,“在当时,阶级利益必然在客观上与普遍利益重合,至少阶级观念会被认为是公共舆论,其中介是公众的批判,结果则是合理性。”在他看来,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而不是什么裸地为资产阶级利益辩护的。为此,他还强调,“只是随着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建立,知识分子报刊才从意识形态观点的压力下解放出来,从事理性的公共运用。”实际上,意识形态工作的本质就是要使特殊利益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恰恰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我们把这种意识形态称为弱意识形态。

按照哈贝马斯的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的模式,所有的相关人都是作为平等的参与者而参与商谈的,他们仅仅用理由来说服人。而在这种商谈中,人们所得到的共同结论就具有了理性共识的特征。或者可以说,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公共领域在这里被去意识形态化了。然而,这种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的理想却从来没有实现过。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的全面潜能从来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实现。”这是为什么呢?

哈贝马斯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的模式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在公共领域的商谈中,人们都要提供理由,用理由来说服其他人。但是,人们提出的理由有很多,有些理由会作为理由而被接受,而有些理由则不被作为理由。或者说,公共领域中的人们会拒绝接受某些理由。哈贝马斯强调:“决定性的理由必须在原则上能够为所有分享‘我们的’传统和强有力价值态度的成员所接受。”然而问题恰恰就出现在“我们的”传统和强有力的价值态度上。这是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某些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在这些主导价值观的基础上,某些理由会被作为理由而接受,而某些理由会受到排斥,被认为是错误的。一些学者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主要为男性所保留的,哈贝马斯虽然意识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妇女的边缘化,意识到资产阶级家庭中的家长制特点,但是我们似乎可以说,在他写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时候,他并没有估计到这个问题的全部意义。”于是,在这里妇女平等权利的价值观就处于边缘地位。在哈贝马斯所说的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中,必定会存在着这样一些非主导的价值观。哈贝马斯虽然看到了社会中存在着一些非主导的意识形态,但是他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处于边缘地位的价值观在这里,无法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进行平等的商谈。边缘人物的思想必然会受到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性共识,实际上就是占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哈贝马斯所信奉的就是这种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一种具有理性共识形式的意识形态:所有人的个人自利得到保障。新兴的资产阶级都需要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来对付封建统治。为了保障个人自由权利,而反对封建的等级统治,他们在原则上会不管个人差别而平等地参与公共领域的讨论。

二、强意识形态: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

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私人领域中的不平等越来越突出。这种不平等也渗透到了公共领域。一些人要借助于公共领域来证明自己的利益的正当性,而另一些人则要借助于公共领域来争取自己的平等利益。自由资本主义的理想的公共领域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受到了破坏。哈贝马斯把这种自由主义模式在公共领域的衰退称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再封建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私人利益进入公共领域。随着公共领域的传播效率和范围的提高,公共领域也获得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许多私营机构通过广告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哈贝马斯指出,“由于公共领域在某种程度上被用来做商业广告,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私人也就作为公众的私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私人机构不仅会通过广告等来获取利益,而且还使这种广告具有政治性质。它们会采取一些宣传技术,来进行“舆论管理”。这种舆论管理被称为公关实践。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正当各种商品拥有者之间的横向竞争通过广告侵入了公共领域之时,资本主义的这种竞争基础也被拖入了政党冲突;而且阶级利益之间的纵向竞争也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与此同时,它们还会采取许多公关策略,比如它们可以制造新闻,从而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此外,在现代社会,新的传媒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所产生的新闻威力也相当惊人,因此,在有些国家里这些媒体从一开始就受到政府的管理或控制。”在哈贝马斯看来,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报刊业和新媒体发展有一个新特点,就是那些由公众组成的私人机构演变成为“官方机构”。他说,“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和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他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

在哈贝马斯看来,当政治权力和私人利益入侵到公共领域的时候,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也发生变化了。这种变化首先表现在公共领域丧失了沟通的功能。公众不再能够像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样参与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他说: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领域变成了一座宫廷,公众可以瞻仰其所展示出来的声望,但不能对它自身提出批判。”这就是说,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公众已经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了,公共领域失去了其公共性。虽然公共领域失去了其公共性,但是,各种利益集团会进行政治上的操作而把公共性“制造”出来。各种宣传活动就是“制造”公共性的活动。哈贝马斯说,“‘宣传工作’一词即已表明。公共性过去是代表者表明立场所确定的,并且通过永恒的传统象征符号而一直得到保障,而今,公共性必须依靠精心策划和具体事例来人为地加以制造。今天,认同的动力只能有待于创造――公共性必须加以‘制造’,它已不再‘存在’。”按照这样的分析,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公共领域不再为人们之间的自由交流提供平台,而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利益的竞技场。各个利益集团通过宣传而努力表明自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这种制造出来的公共性赋予这些利益集团以各种“光环”和“声望”。而这种光环和声望原来是被赋予那些宫廷贵族的,而现在被赋予了各种利益集团。这意味着,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公共领域具有了代表性公共领域的特点,它被“封建化”了。这种“再封建化”了的公共领域给公众所提供的不是具有理性共识形式的意识形态,而是裸的意识形态――一种为特定的利益辩护的意识形态。理性共识形式的意识形态是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意识形态,而裸的强意识形态则是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并把这种妥协的结果说成是对大众有利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人们之间的利益斗争发生在私人领域或者市场竞争的领域,而不会在公共领域发生。这是因为,在公共领域,所有的参与者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的。于是,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个人之间的差别不表现在公共领域。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存在着一些边缘团体,但是这些边缘团体在某种程度上最初都够接受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共同理想,或者说,接受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的意识形态理想。然而一旦资本主义制度确立起来,不同团体之间的差别,不同的利益斗争就出现了。如果说早期资产阶级在公共领域所进行的反封建的斗争中所凸显的是“人”的角色的话,那么发达资本主义时代,参与公共领域的都是“物主”,是财产所有者。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是不平等的。他们必然会在公共领域进行利益斗争。这种利益斗争就成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新特点。在这个时候,不同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把自己的利益简单地说成是代表了公共利益。马克思最早发现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出现的这种意识形态斗争的新特点。哈贝马斯说:“马克思的批评摧毁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所依靠的一切虚构。”这是因为,马克思认为,“所有者”和“人”是不同的。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中的问题就是把“所有者”和“人”等同起来了。这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关于抽象人的观念。于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斗争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就表现在“过去被推入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以理性共识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不再可能。按照早期资产阶级的“理性共识”――一种弱化的意识形态,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市场中竞争完全是个人的自由竞争。社会的正义安排就体现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中。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新阶段,私人领域和政治权力领域开始干预公共领域,并在公共领域展开公开的利益斗争。由此普兰・强生指出,“一旦阶级分裂社会的结构特性凸显出来,公共领域就不能再认为,其中的所有的参与者都有能力通过他们自己的私人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公正内在于交易中’的观念的意识形态特性被揭示出来了,这意味着,私人自主并不是可以普遍获得的,而是依赖于特定的人的成就和财富。”哈贝马斯所期待的是重新恢复这种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而这种权威地位就是要使这种意识形态具有理性共识的形式。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再是理性共识的面具下的意识形态,而是不同利益之间斗争的表现。公共领域所达到的就是这种利益的妥协。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成为一个利益竞争的场所,这些利益竞争常以暴力对抗的形式出现。法律几乎不能理解为产生于进行公共讨论的私人的共识,而明显是从‘街道的压力’之下产生的。他们或多或少地以不加伪装的形式在私人利益之间达成妥协。”在这里,“批判讨论中所达成的共识让位于非公共的妥协或者直接贯彻的妥协。”为了达成这种妥协,南希・弗雷泽强调,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应该照顾到那些被忽视的社会群体、重视边缘化的文化等,使所有的群体、文化都能够“均衡参与”(paIticipatory parity)。她说:“均衡参与的理想最好通过多样的公众,而不是单一的公众来实现。这无论对于分层社会来说,还是对于平均主义的、多元文化的社会来说,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理由来说,都是正确的。”_弗雷泽的这个方案不过是对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商谈民主理论的一个补充。她和哈贝马斯一样,要重新恢复自由资本主义的公共领域。这也表现了他们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坚定信念。

从哈贝马斯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的特征所发生的变化受到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变化的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变化表现为,行政领域和经济领域对于公共领域的入侵。这就是说,哈贝马斯是从社会结构的政治经济分析中来理解意识形态特征的变化的。这种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马克思的历史观。但是其他一些学者也指出,公共领域内部存在着诸多内部差异和斗争。所有这些因素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迫使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独立于政治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因此,对公共领域的政治经济分析,不能导致极端的经济还原论。而哈贝马斯在对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斗争策略的研究上,恰恰就表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还原论的特点。

三、理性共识:公共领域中的程序性商谈

如果说早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的形成使一种弱意识形态成为可能,而系统对于生活世界的入侵导致了强意识形态的出现,那么理性共识究竟是不是可能呢?如果可能的话,究竟在哪些问题上,我们可以达成理性共识呢?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对于公共领域中立性的理解,对于程序正义的商议民主模式的建构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他认为,公共领域中的商谈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中立的。他认为,如果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中立的商谈,那么这就是一种理性的商谈。而这种理性的商谈就可以从意识形态的压力下解放出来。那么为什么一定的商谈程序能够有中立性呢?

哈贝马斯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如果公共领域中的讨论把正义看作是高于善的话,那么这个讨论就是中立的。他说:“中立性的含义首先在于论辩逻辑所论证的正义对于善的优先性,也就是关于良好生活的问题退居于关于正义问题之后。”这就是说,在公共领域的商谈中,许多人都会有自己的利益。不同的人们对于美好生活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里,人们必然会发生利益冲突。为了解决这里的冲突,这种商谈就应该进一步上升到“正义商谈”。在这种商谈中,人们要考察“在承认这些分歧的同时,什么是平等地有利于所有参与者的。”第二个理由是,公共领域中的商谈必然涉及到个人生活领域中的问题。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公共领域中所讨论的课题虽然是从生活领域中产生的。但是究竟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讨论,什么样的问题纯粹属于私人问题?这就需要在公共领域的讨论中加以解决。只有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才成为公共领域中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公共领域的这种筛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私人利益对公共领域的干扰。第三个理由是,虽然不同的人可以在公共领域中发挥其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是在公众的普遍赞同中获得的。哈贝马斯指出,“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归根结底必须建立在一个结构平等的非专业人员公众集体的共鸣,甚至同意基础之上。”虽然某些人或者某个团体在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必须建立在参与人员的平等商谈以及所有相关人的理性赞同的基础上。而这种赞同是不能通过金钱的收买或者权力的威胁而获得的。他说:“那种仅仅由于暗中注入金钱或组织权力才能造成的公共意见,一旦这种社会权力来源昭示于众,其可信性立刻就化为乌有。公共意见可以操纵,但不可以公开收买,也不可以公开勒索。”

在他看来,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权力领域、私人领域侵入了公共领域,人们无法进行平等的商谈。如果我们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证所有的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商谈过程,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在商谈过程中就只能通过理由来说服人。而借助于这种自由商谈而达到的结果就是一种理性共识。这种理性共识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与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不同,在这里所有的相关人士都可以作为平等的商谈参与者而就有关问题展开讨论。对于这种讨论的结果,人们没有预设任何理想的目标。或者说。对于究竟怎样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人们不存在一个共同的理想目标。对他们来说,只要按照程序进行商谈,其所得到的结果就是正义的。他们没有独立于程序之外的正义标准。如果有了独立于程序的正义标准,那么这种商谈所达到的虽然也是理性共识,但是,这种共识就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这是因为,正义标准是在一定的价值标准下被设定的。而在后期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商谈模式中,是不存在一个独立于程序的正义标准的。相反,在早期的公共领域中,市场领域的自由竞争潜在地成为正义的标准。这个正义标准是具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特征的。如果说,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也承认,参与公共领域商谈的人们可以达成理性的共识的话,那么在他看来,那种理性共识是贯彻了自由资本主义价值观的理性共识。而现在这种理性共识则不同了,这是一种非意识形态化的理性共识。在这里,我们通过他对于三个不同层次上的商谈的特征分析来说明强意识形态、弱意识形态和理性共识之间的关系。

第一个层次的商谈是妥协的谈判。在这里不同的利益之间展开谈判。只要人们有合作的诚意,只要各方都有自己的代表,都按照程序来进行的,那么这种妥协的谈判是正义的。这种正义的谈判是纯粹的利益斗争。这种谈判具有裸的意识形态的特点。

第二个层次的商谈是政治伦理的商谈。这种商谈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进行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商谈是指一定的民族国家范围内,政治共同体的人们就他们的共同生活目标所进行的商谈。人们在这种商谈中要达到共识。这种共识既不同于妥协,也不同于人们在事实问题或者正义问题上所达成的一致认识。这就是说,在一定的民族国家中,人们进行的商谈要受到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的影响,同时又要在这种影响下,讨论什么是他们共同期待的美好生活。于是人们在商谈中,妥协的因素以及正义的因素都在其中发挥作用。这就是说,在民族国家就宪法制定等问题进行的讨论中,人们既要进行妥协,又要进行公正的商谈。

第三个层次的商谈是道德的商谈。这种道德的商谈只承认理由的力量,而任何其他的力量都不发挥作用。这里的商谈涉及到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里,人们得到的是完全正义的结果。哈贝马斯也把这种商谈称为正义的商谈。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正义的商谈所达到的结果具有类似于真理的性质。

从哈贝马斯对于三种商谈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种妥协的商谈,是要承认不同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异,社会力量的差异,并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达成妥协。这种妥协的结果是强意识形态斗争的表现,是强势社会力量的意志的体现。而第二种商谈,既有妥协的成分,也有正义的要素。这种商谈的结果是以理性共识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比如,一个民族国家的人们对于他们的美好生活的共同期待,这种期待在政治制度中表现出来。这种政治制度也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但这是弱意识形态。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只有最后一种商谈,也就是正义的商谈是完全按照自由商谈的模式进行的。这种商谈的结果类似于真理,是完全的理性共识。

这样,哈贝马斯就改变了他早期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共领域的认识,不再把它简单地理解为大众的结合体。他承认,虽然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之间存在着意识形态斗争,即不同社会团体为自己利益的合法性而斗争,但是,在福利国家中,只要程序主义的法治国家观念得到贯彻,那么在公共领域中,人们还是能够得到理性共识的。

四、大众性与公共性:意识形态斗争策略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利益的斗争从私人领域进入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团体从公众转变成为大众。在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分析中,哈贝马斯还在一定程度上把公众(das Publikum)和大众fdie Masse)区分开来。在这里,大众主要是指追求自己利益的团体,而公众是讨论公共问题的私人汇聚。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虽然大众和公众都有私人利益,但是他们处理私人利益的方式是不同的。大众是具有类似私人利益的人群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参与公共领域,他们是为了私人利益而进入公共领域的。而公众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他们所讨论的是公共问题。当然,这两者之间也是密切相关的。大众常常以公众的形式出现,而公众也必须有大众的基础。当然,要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还必须进一步分析“大众性”(Popularitat)和“公共性”(Publizital)这两个相关概念。按照弗雷泽的分析,公共性具有如下四个含义:与国家有关的;所有人都可以进入;与所有人有关的:与共同的善或者共享利益有关。此外,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公共性意味着一种理性的赞同。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性主要是指后面三个方面的意思。而大众性,则有如下几方面的意思:与大量的人口有关的:许多人共同感兴趣的或满足许多人的利益的;盲目地随大流的。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大众性和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说,“大众性并不等于公共性,但是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大众性和公共性一样都和人们的共同利益有关。如果某种东西不能满足人们的共同利益,那么大众也不会赞同。但是公共性和大众性不同,公共性是在人们的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大众性是在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谈到公共性的时候,哈贝马斯指出,“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共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译文略改)我们甚至可以简单地说,公共性是在人们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认同,而大众性不过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情感上的共鸣。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意识形态斗争实际上就是获取人们情感上的共鸣的斗争。为了获得大众在情感上的共鸣,不同利益集团都会操纵公共舆论,制造公共性。而这种制造的公共性就是大众性。

如果我们把哈贝马斯对于公共性和大众性的区分运用于意识形态的讨论,那么我们可以说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获得大众的赞同,会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利益斗争。比如不同的党派为了获得选举的胜利而操弄舆论,这就是裸的意识形态斗争。而在公共领域中探索真理,寻求有效的社会规范,这就是为了理性共识而斗争。而在为理性共识而斗争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团体会在公共领域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提供理由。在这里,他们必须说明自己的利益也是全社会的普遍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公共性。他们所提出的理由,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也是意识形态,但这是一种弱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斗争中,人们常常采取两种不同的策略:一种策略是激进的斗争策略,一种是巧妙的辩护策略。激进的斗争策略表现为,把一切理性共识都说成是意识形态,把弱意识形态转变为强意识形态。比如,人们把那种诉诸人性的观念都说成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并把这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说成是进行文化上的渗透或者是和平演变的手段。一般来说,在意识形态的斗争中,在揭露其他社会集团的伪装的时候,我们采取这样的策略。巧妙的辩护策略则表现为,把少数人的利益打扮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把多数人的利益伪装成为普遍的利益。或者说,把强意识形态演变为弱意识形态,把弱意识形态演变为理性共识。它是用来迷惑大多数人的。一般来说,在为自己的利益辩护或者争取大多数人的赞同的时候,人们会采取这种意识形态斗争的策略。这两种策略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一些语言上的技巧。在实施辩护策略的时候,人们一般会使用最抽象、因而涵盖面最宽泛的概念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例如,把政党的利益说成是“人民的利益”。反过来,斗争的策略就是揭示宽泛的概念背后所隐藏着的少数人的利益,比如,指出“人民利益”背后的政党利益。在意识形态的斗争中,人们不仅会有语言上的策略,而且还要有其他的策略。从哈贝马斯对于妥协的谈判、政治伦理的谈判以及道德商谈的区分中,我们实际上也可以看到,意识形态斗争所可能采取的策略。一些人会在妥协的谈判中使用政治伦理的理由为自己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辩护。他们从国家或者民族利益的高度来为自己的利益辩护。在国际政治的斗争中,一些人会从全人类的共同道德规范的角度来为自己国家的利益辩护。反过来,一些人也会指出全人类的共同道德规范或者普世价值所体现的不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而是少数国家赞同的价值标准。一些人会指出,那些所谓的民族利益实际上不过是少数人的利益。意识形态斗争实际上就是要灵活地使用妥协的谈判、政治伦理的商谈以及道德的商谈中的理由。

在意识形态斗争中,无论采取哪一种斗争策略,人们都是在公共领域采取说理的方法来进行斗争。为自己利益辩护的人,总是要借助于各种理由说明自己的利益代表了所有人的利益(是理性共识)。或者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弱意识形态)。但是,任何人或者利益集团都不能依靠公开的收买或者公开的勒索来迫使其他人认同自己的理由。而公开的收买和勒索恰恰是意识形态斗争中最忌讳的方法。一旦公开的勒索和收买被实施,那么所有的说理都会失去其原有的作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恰恰就采用了说理的方式来进行意识形态的斗争。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分析正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意识形态斗争中,说理方式的重要性,而意识形态上的操纵不过是现代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斗争中所采取的新策略。这种策略在有效性上显然比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意识形态策略要逊色得多。

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揭示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这种意识形态斗争形式。市场民主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民主制度。在这种民主制度中,选民不是公共领域的参与者,而是大众,是选举“竞争各方的战利品”。哈贝马斯说:“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松散的选民组织越来越让位给真正意义上的政党――它们拥有超地区的组织,设有官僚机制,意识形态保持整合,并对广大选民进行政治动员。”这些政党的主要任务就是争取选民。他们要制造舆论,组织活动,从而进行启蒙和控制,教育和操纵。这些政党要通过控制舆论工具来控制选民。因此,“对于这些政党来说,关键问题是谁控制了强制手段和教育手段,通过展示或者操纵去影响民众的投票活动。政党是政治意志形成的工具,但是,它们并不掌握在公众手中,而是掌握在操纵政党机器的人手中。”通过这种操纵了的选举。某个政党赢得了政治权力,它获得了大众的认同,但是这种认同却缺乏理性的基础。在哈贝马斯看来,正是选举中的操纵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失去了合法性。在选举中,他们或者揭露对手,或者为自己的利益辩护,从而争取大众的认同。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三联书店,1998.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Nancy Fraser.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J].SocialText,No.25/26,1990.

[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

[5]John B.Thompson.The Theory of the Public Sphere[J].Theory Culture Society.1993,(10).

意识形态第2篇

关键词: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属性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94-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HEUCF20121307)。

作者简介:孙春伟(1963-),男,哈尔滨人,法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一、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具有政治性或者价值性的有影响力的思想或者观念。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领域,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在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基本关系問题上,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形态包含在意识形态中。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一起共同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完整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形式。从意识形态的基本含义上看,一般认为,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等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或者载体。“意识形态又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是由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社会思想、教育、伦理、艺术、宗教、哲学等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这里所谓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其实是指意识形态的构成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形式。法律意识形态,是体现意识形态内容的形式。

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性或者政治性,是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的主要表现。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系统思想,并且这样的法律思想又必须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价值属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反映人们的价值观。反映人们对法律問题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价值判断。价值属性,突出反映人们的主观态度,也体现人们的是非观念、善恶观念、正义观念等基本的主观立场与态度。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政治倾向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反映特定阶级、基层或者群体的具有政治属性的共同法律思想。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阶级斗争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突出地表现为阶级性。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则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是表现为具有明显的阶层性、政党性。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也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内容,例如,民主思想与思想,既可以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也可以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应当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或者特征。虽然国内外对意识形态的涵义存在着众多的定义与分歧,我们可以接受的基本认识是,意识形态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我们对法律意识形态的认识就是以此为基础。从涵义上看,法律意识形态就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法律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理论。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群体中流行的关于法律問题的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这样,法律意识形态首先具有意识形态基本特征: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是特定群体的具有影响力的系统思想,是价值观的体现,具有导向性作用,具有科学性与虚假性。

在意识形态的整体构成中,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形态。如果说,在意识形态概念使用的初期,意识形态是虚假的,那么,经过一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同时,早期的意识形态又确实是以政治意识形态为代表,政治意识形态垄断性的存在,掩盖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在当代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意识形态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的观念,意识形态引领社会的发展,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导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方向的法律意识形态,就成为意识形态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法律意识形态,必然造成国家法制建设的倒退,造成意识形态整体的混乱。

法律意识形态虽然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意识形态是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問题具有普遍影响及政治倾向性或者价值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主要不同,在于意识形态的存在领域不同以及内容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区别,就在于思想内容的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是一种法律思想,但不等于法律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思想领域、只存在于法学研究中。在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在国家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活动中,都广泛地存在着法律意识形态,都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是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有一定的其他意识形态的内容,其他意识形态也会对法律問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法律意识形态要以一定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图示: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特殊性

(一)法律思想性

法律意识形态表现为理性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讲,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部分。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人们对法律問题的心理感受与主观反映,表现为不同的心理活动过程与结果。法律意识的心理形式首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等直观的感性的心理反映。人们在法律感知的基础上经过简单思考后形成法律评价、意见和态度,以及对法律现象经过深刻思考后形成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论等理性的心理反映。这些心理形式,可以分为感性的法律意识与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形态属于理性的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以及法律理论,他们的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严格地讲是有区别的。这里的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与法律理论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法律观点是法律思想的体现,法律理论也是法律思想的体现。这样,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的构成内容中,属于法律思想,也可以说属于法律观点或者法律理论。但无论如何,法律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部分。

法律意识形态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是法律思想中的最具有影响力的部分,只是全部法律思想中的极少部分。法律思想是大量存在的,相当多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思想或者接受外界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人员、法官等法律专家,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問题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人民大众也可以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人们各自的法律思想,在理论性、系统性,特别是在影响力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实际作用与意义有很大的不同。只有极少数法律专家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具有相当影响的法律学说,才可能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现代美国的庞德,是当代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有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天赋人权思想,是思想家提出来的,具有深远的影响,可以称为法律意识形态,当然更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相反,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不一定是法学家提出来的。有时,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是由重要政治家提出来的。例如,邓小平先生无论如何不能属于法学家,但是他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却成为当代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这无疑是政治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

(二)方向决定性

法律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是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殊的法律思想,具有不同于法律意识其他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的問题。有学者做了一定的研究。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在我国现阶段为主体构建作用,即我国的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也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法律观念的凝聚功能、法律意识的法制运行促进功能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同时也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与作用。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具有服务功能,维护功能,教化功能。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部法律意识中的数量虽然最少,但其作用却最大。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突出地表现为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遵守活动。都存在发展方向的問题,都需要方向上的引导,以保证一切法律活动符合国家的要求,为实现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服务。这就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这样的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在法律意识的全部构成内容中,也只有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具有这样的功能,能够起到引导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作用。

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决定全社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法律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因其在整个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而不同。以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作用程度大小不同为依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形态分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往往是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或者是社会其他阶层的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存在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却处于次要地位。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地位与作用,随着其所属的阶级的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也是比较丰富的。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只有统治阶级中的主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国家立法活动所确定下来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而国家法律中所体现出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思想又是十分丰富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一定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统治阶级的重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

(三)相对的科学性

法律意识形态相对具有科学性。我们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判断法律意识形态科学性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实践,我们只能根据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实际作用情况来判断。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的,能够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而是科学的。虽然,特定的国家或者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意识形态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整体上,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是积极的,有益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法律意识形态不是十分科学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的成分。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科学性是一致的。

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非科学性。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根源于人们的主观性。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是人们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与认识。当人们的主观反映符合客观情况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科学的。当人们的主观反映不符合客观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非科学的。非科学成分特别存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认识中。人们对事物未来发展的主观期望与追求,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当人们的主观期望与追求。超越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或者客观规律时,就成为了非科学的东西。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其价值判断性。意识形态中的价值性是人们主观性的集中体现,也是非科学性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和科学理论相差无几,都是解释社会的系统方法,并提出思想以便使人了解社会的运转。它们之间的两点区别是:一方面,科学理论不包含价值判断,而意识形态则包括一个价值观体系;另一方面,科学理论基本上是依靠已被科学检验和证实过的事实,意识形态则不仅原则上归纳了这些事实。而且大大超过这些事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印象、表面观察和具有倾向性的解释。”

法律意识形态是否具有虚假性?这个問题来源于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认识。在对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中,存在着一种相当有影响的认识,认为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著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中指出:青年黑格尔哲学就是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作为当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颠倒了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假反映。“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意识形态的这种虚假性。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视觉对事物的颠倒反映一样。人们从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的。由此,很多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并且虚假性也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简单的讲就是意识形态的观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缺乏科学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意识形态虚假性,是针对当时德国青年黑格尔哲学,是针对特定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特定意识形态的特征分析,扩大到一切意识形态中,不能认为“虚假性”是一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与恩格斯自己可能也没有想到,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后来也成为非常有影响的意识形态。对于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意识形态,我们又如何认识其基本属性,又如何把“虚假性”也作为其基本属性之一?无论在什么立场上,我们客观地看。马克思主义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发展。但在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大于非科学性的。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大于非科学性,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相反,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大于科学性,就可以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非科学的,即虚假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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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意识形态第3篇

[摘要]学术界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意识形态概念曾经历过一个中性化的转变。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发现,马克思恩格斯确实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但依据他们关于意识形态产生和存在条件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只不过基本规定不同,所谓“中性化”问题就成为实现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问题;列宁在并不知晓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贬斥性用法的情况下,提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从思想史的角度也并不存在所谓“中性化”的过程。毋宁说,这一过程本身只是不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运动进行探讨的结果。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2-0034-06

在关于意识形态概念问题的探讨中,有一种极富代表性的看法:“意识形态”最初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经历了一个中性化的转变,演变成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这种看法似乎真实地揭示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变化轨迹:一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意识形态”指代的确实是一种被批判的社会现象,狭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甚至包括专门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另一方面,我们今天却在大张旗鼓地号召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意识形态”确定无疑地成为一个描述性概念。如果不是意识形态概念中间经历了这种中性化的转变,似乎无法解释这一事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项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事业。

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传统中,意识形态概念真的经历了如此转变,那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根本看法发生过改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整个社会科学中“最难以把握的概念”的准确理解,只能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进行来龙去脉式的分析,才能得见真章。

一、马克思恩格斯语境中否定性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概念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他是德语“意识形态”的创制者。首先在其《博士论文》中使用了德文的“意识形态”:“我们的生活需要的不是意识形态和空洞的假设,而是我们要能够过恬静的生活”。已有将“意识形态”与“空洞的假设”等同之意。不过,意识形态问题并非是其当时的研究主题,对于马克思恩格斯而言,《德意志意识形态》才是他们集中研究意识形态问题的重要著作,“意识形态”在该书中的具体用法和真实含义也代表着这个概念发展到一个重要阶段。

马克思曾经在一份声明中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进行如下说明:“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以及各式各样先知所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将黑格尔之后各式各样的德国哲学视为“意识形态”,而这种“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其被删去的手稿中,被认为“和其他一切民族的意识形态没有任何特殊的区别”。因此,这部马克思恩格斯首次系统阐述唯物史观并对共产主义进行科学论证的著作,同时也是他们对原有的意识形态进行系统批判的重要文献,其中关于意识形态的基本思路和认识,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理论立场和核心思想。

这部著作留下的手稿中有这样一段话被删除:“我们在对这个运动的个别代表人物进行专门批判之前,先提出一些有关德国哲学和整个意识形态的一般意见,这些意见要进一步揭示所有代表人物共同的意识形态前提。”它提示了马克思恩格斯进行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的基本思路一先一般性地揭示其产生的前提,再深入其内容进行系统批判。那么构成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前提是什么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序言”中同样有一段被删除的话对此给出了部分答案:“德国唯心主义和其他一切民族的意识形态没有任何特殊的区别。后者也同样认为世界是受观念支配的,思想和概念是决定性的本原,一定的思想是只有哲学家们才能理解的物质世界的奥秘。”这种从根本上颠倒存在与意识、现实与观念关系的做法,正是德意志意识形态赖以产生的哲学前提。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用了一个十分著名的照相机倒立成像的比喻说明意识形态家“在自己的观念中把自己的现实颠倒过来”。

事实上,不是意识决定物质,而是物质决定意识,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哲学宣讲者的夸夸其谈只不过反映出德国现实状况的可悲”。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恰恰在于,以青年黑格尔派为主要代表的德国哲学开展的各种批判,作为黑格尔体系解体过程的思想运动,在德国哲学家们看来是一次具有革命意义的“空前的变革”,但实际上全部批判从来没有离开过原有“哲学的基地”。这些哲学家们“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因此,“意识形态家”们的种种努力,只不过是同意识的幻想进行斗争罢了,他们幻想着以“哲学斗争”克服实际的矛盾和冲突,用“震撼世界的思想”使现实崩溃,这不过是在同现实的影子斗争罢了。

尽管如此,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仍然是人们对现实生活有意识的反映,其特殊之处在于以“幻想、玄想和曲解”的方式表现人们的历史和现实,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特殊的方式,同样需要从人们实际的生活及其变化中得到理解和说明。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出现,当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相分离时,意识“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意识形态的产生才有了可能。同样由于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大规模分工的出现,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随之发生。“南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作为其观念反映的“普遍的东西”,则一般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成为“意识形态”,以纯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形式而存在,在“国家”架构下进行着不同阶级问的思想斗争。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都“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通过意识形态这种虚假的“普遍利益”对其他一切阶级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讨论的“意识形态”,其实就是指一种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变革现实的“幻想”——以思想的批判活动解决现实问题,而这种幻想,则是在阶级社会中,特殊利益假借共同利益的面目出现而在观念世界的必然反映。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用“幻想”、“玄想”、“曲解”等词语描绘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其贬斥之意显而易见。

一旦认识到意识形态的虚幻性及其对人们思想的遮蔽,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思考就是如何最终消灭它,让人类社会的历史真正摆脱“思想史”、“文化史”式的蒙蔽,成为真正的历史。“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只有通过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他们由此转向更深入地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

努力的结果是他们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了堪称经典的说明: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至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含义已经明确,此后马克思主义认识意识形态现象的基本原则基本形成。

基于此,在最根本的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语境中的“意识形态”是一个否定性概念。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不满于只是进行“哲学的斗争”,作“解释世界”的工作,而是明确提出“改变世界”的要求,并且实际地领导了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以消除意识形态“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来导致意识形态自身的消亡。

二、科学社会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性

如前所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语境中,“意识形态”一直被作为一个否定性概念来使用,他们当然不会把自己的思想和学说称作“意识形态”,他们的理论工作就是要用作为“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想清除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达的虚假观念。但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产生和存在的条件的思想,“科学社会主义”仍然是在“意识形态”被彻底消灭前的一种理论和学说,在此意义上说,他们的理论和学说同样应包含在“意识形态”的范畴中。换言之,“科学社会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但相对于以往的意识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的改变。就这个角度而言,我们不应给它贴上一个贬义的标签简单地加以否定,而所谓“意识形态”中性化的问题,实质上就变成了“科学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断实现其科学性的问题。

在对意识形态家们进行批判时,马克思曾经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人的解放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解放,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解放,尽管“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这种为着人的真正解放而“使现存世界革命化”的实践,理应包括“批判的武器”这个方面。尤其在19世纪70年代后,随着形势的发展,无产阶级作为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成为必要,而意识形态则成为无产阶级中的必要工作。这一工作既包含上文所述对旧有意识形态的批判,也包括建立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70年代之后,使用“科学社会主义”来指称自己的理论和学说,冠以“科学”的定语,就是为了表明他们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学说有其特殊的规定,不应与其他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呈现的“社会主义”相混淆,当然也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用语中“科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和对立。他们对自己的思想过程和理论创作始终保持高度的自觉,并非简单地自我说明并贬斥其他的意识形态,而是以“跳出意识形态”的方式来检讨它及其借以形成和发展的现实社会关系,来保证自身理论和学说的科学性。

对于“跳出意识形态”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曾有过如下说明:“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

建立在这种方法之上,科学社会主义作为“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说:“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就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它的科学性在于“仅仅运用自己的知识去探讨人民自己进行的社会运动”而一刻也不脱离现实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是他们所处时代和现实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时代的药方或公式”。后来者要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

当然,科学社会主义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尽管并不提供适用于各个时代的现成公式,但由于“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而成为“整理历史资料”的原则。“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它承认意识形态作为人类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产物,其具有历史合理性,却并不因此主张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相对主义,“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规定并同其他的意识形态划清界限。“批判的武器”不是游离于共产主义运动之外的某种东西,而是现实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按照今天人们对“意识形态”的用法,将“科学社会主义”也称作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就像“无产阶级”作为“阶级”是人类历史的最后一个“阶级”一样,这种“意识形态”应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第一,它代表那种从现实出发、对人们实际生活和关系的科学认识,而绝非那种不从现实的前提出发的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的“意识形态”;第二,它以“实践的观念”的形式表现了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它把否定包括自身在内的全部意识形态来实现人的解放,即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力、社会状况与意识的矛盾作为自己的使命,而不是把自己看成“普遍”、“永恒”的东西从而脱离现实生活和社会运动。

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形成及其当代境遇

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意识形态”一般不再作“科学”的反义词,逐渐变成一个与“思想体系”有同样含义的概念。在列宁针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提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中,“意识形态”本身并无褒贬之说。

十月革命之前,俄国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取得革命胜利,秉持“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理念。列宁特别提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强调其作为“科学的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以便与其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因为人类没有创造过任何‘第三种’思想体系,而且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显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内容上就是指“马克思主义”。

如前所述,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产生和存在的条件的思想,他们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当然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是,他们生前从未用“意识形态”来称呼自己的理论和学说。而此时列宁则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并且清楚明白地强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存在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且在与其的对立与斗争中,发展出来了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个中性概念,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从其所属的阶级性上看,才有了科学与否的区别。

但这绝不意味着,列宁就此完成了所谓“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化”过程。因为根据现存史料判断,列宁生前没有读过《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他并不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在专门讨论意识形态问题的这本著作中对“意识形态”的实际用法。因此,单从语词用法上看,列宁没有面临他所使用的“意识形态”与马克思恩格斯语境下“意识形态”间的“矛盾”问题,并无实现这一所谓“中性化”的现实需要和主观动机,或者,就思想史发展的角度而言,所谓意识形态“中性化”的过程并不存在。毋宁说,列宁直接就是从阶级性人手,来阐发关于“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

事实上,从概念的含义来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指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关于社会主义的根本认知,就是无产阶级意识的觉醒与理论自觉。探讨的仍然是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只不过在基本规定上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

当然,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史上,列宁最大的贡献,当属他第一个进行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伟大探索与实践。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国家,社会主义从理论变成现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意识形态建设问题提上日程。列宁在新的探索中意识到,要真正巩固无产阶级,就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客观规律,改变在革命战争时期的一些理念和做法。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需要由革命、战争时期的破坏性立场转变为积极的建设性立场,要“从为政治和军事服务转到经济建设的轨道上来”,由之前粗放灌输的方式转变为在实际工作中精心推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成为巩固无产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作为与经济建设相对应的环节而有了更为具体的任务和内容。“整个共产主义宣传归根到底要落实到实际指导国家建设。应该使工人群众把共产主义理解为自己的事业”。而这一工作成为列宁在晚年思考和探索的重要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终于有了具体内容,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提出后不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学说也终于确立了。

与马克思恩格斯不同,列宁从一开始就意识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长期性,并且有机会现实地参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因此,他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思考,更多的是出于现实的考量,立足于意识形态现象在当时的现实存在,从巩固无产阶级的角度出发,对如何从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实际的尝试。当然,就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他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意识形态问题的思考,在马克思恩格斯那儿也已有萌芽。“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需要有一种能够指导人们的行动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但这种思想体系的内容却不是‘虚假的’,而是‘科学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方面’一般特征的说明,实际上也证明了这一思想。”

马克思主义传到中国以后,意识形态问题也同样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思考的重要问题。从意识形态概念最初被引入中国,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再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大力开展,中国共产党基于自身国情,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当初提出的方法,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规定的前提下,调整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的具体思考。譬如,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产生了思想政治教育“生命线”的论断,表达了对意识形态及其教育的特别重视;改革开放时期,明确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了科学定位;等等。

意识形态第4篇

在2020年中,以党的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学校党委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坚持将意识形态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安排、同抓管、同落实,切实提高了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收到较好效果。

一、意识形态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亲自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就意识形态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深刻指出“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不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因此,我们支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狠抓意识形态学习教育。

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习计划,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教职工意识形态的引导和管理,进一步激发大家的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学习党的精神及系列讲话,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要搭建载体抓落实。

一是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思想引领。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武装头脑。结合我国及国际疫情防控的情况,进一步坚定广大教师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二是紧密结合支部党建工作,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扎实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帮助机关广大教师调整心态、化解困惑、疏通心结,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三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传播正能量,大力宣传时代楷模、优秀共产党员事迹,弘扬时代精神,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严禁在qq、微信,反动消极的言论、低级庸俗的图片、视频; 及时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的舆论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意识形态学习不能持之以恒; 二是安排部署多,检查少,工作力度尚待加强。三是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意识还有待提高。主要原因还是思想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够,措施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的改进措施

意识形态第5篇

【关 键 词】意识形态/虚假观念/无意识/政治意识

【 正 文】 www.lwwzx.com

在当代世界的各种政治学或社会学文献中,意识形态这个范畴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着。但是,人们对这个范畴的理解却是各种各样的,甚至有很多歧义。因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思想是相当混乱的。这一方面反映了意识形态范畴内涵的极端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意识形态的本质仍然存在着一些非科学的认识。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现象的本质进行一些探讨。

一 “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

在学术界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意识形态这个范畴,在哲学上的根源最早见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偶像说”或者“假像说”,指错误的观念或成见。从它的含义来看,“偶像”“假像”与目前关于意识形态的一种理解是有相同之处的。当然,这还不能说是明确提出了意识形态这个范畴。

据目前几种权威性辞典中的记载,“意识形态”(“观念学”、“思想体系”)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哲学家德斯图•德•特拉西最早提出和使用的。他在《意识形态原理》(一译为《观念学原理》)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这个名词表示的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特拉西进而指出,“意识形态”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它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是有区别的,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意识形态”的目标是为拯救人类和为人类服务,使人类摆脱偏见,而为理性的统治做好准备。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学说,特拉西和他的信徒曾设计了一种国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国改造成为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特拉西的这种意识形态学说,曾一度得到拿破仑的支持,而且成为国家的法定学说。但是,后来拿破仑又把德国的军事失利归咎于这些“意识形态学家”的学说的影响。这样,在以后沿用的“意识形态”这一范畴,就产生了对其内涵包括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理解并存的现象。我们已经看到,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这种矛盾的理解,一直延续到今天。

在近代的哲学和政治学说史中,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进一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我们看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主要是以封建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批判地研究对象的。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贬义词来用的。因为,他们所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指在当时德国思想界有影响的、是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做辩护、并且受到当时的统治阶级支持的那些意识形态流派。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着这些流派的本质指出,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人编造出来的幻想,是一种虚假观念。究竟如何去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这个“虚假观念”的实质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再看看他们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是怎样论述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序言中,他们一开始就写道:“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模范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头脑的产物就统治他们。他们这些创造者就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我们要把他们从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的存在物中解放出来。”这里所说的“种种虚假观念”、“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就是指他们所要批判的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很显然,这里的意识形态范畴是个贬义词,而这些贬义词是有特定所指的,不是对一般意识形态而言的。www.lwwzx.com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只是反映的性质和形式不同罢了。意识形态作为一般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如此。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他们所批判的意识形态说成是“虚假观念”,不能等同于故意用来骗人而编造出来的那些错误观念,而是指这种观念内容的虚假性。而且,这样的“虚假观念”,它的形成往往也是不以它的创造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关于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性质,恩格斯在他晚年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像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恩格斯还以历史事实来说明他的这个观点,即正由于意识形态这种独立历史的外表,使资产阶级的宪法、一般法权体系等等,首先蒙蔽了大多数人。 www.lwwzx.com

意识形态第6篇

【关 键 词】意识形态/虚假观念/无意识/政治意识

【 正 文】

在当代世界的各种政治学或社会学文献中,意识形态这个范畴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着。但是,人们对这个范畴的理解却是各种各样的,甚至有很多歧义。因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思想是相当混乱的。这一方面反映了意识形态范畴内涵的极端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意识形态的本质仍然存在着一些非科学的认识。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现象的本质进行一些探讨。

一 “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

在学术界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意识形态这个范畴,在哲学上的根源最早见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偶像说”或者“假像说”,指错误的观念或成见。从它的含义来看,“偶像”“假像”与目前关于意识形态的一种理解是有相同之处的。当然,这还不能说是明确提出了意识形态这个范畴。

据目前几种权威性辞典中的记载,“意识形态”(“观念学”、“思想体系”)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哲学家德斯图•德•特拉西最早提出和使用的。他在《意识形态原理》(一译为《观念学原理》)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这个名词表示的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特拉西进而指出,“意识形态”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它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是有区别的,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意识形态”的目标是为拯救人类和为人类服务,使人类摆脱偏见,而为理性的统治做好准备。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学说,特拉西和他的信徒曾设计了一种国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国改造成为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特拉西的这种意识形态学说,曾一度得到拿破仑的支持,而且成为国家的法定学说。但是,后来拿破仑又把德国的军事失利归咎于这些“意识形态学家”的学说的影响。这样,在以后沿用的“意识形态”这一范畴,就产生了对其内涵包括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理解并存的现象。我们已经看到,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这种矛盾的理解,一直延续到今天。

在近代的哲学和政治学说史中,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进一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我们看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主要是以封建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批判地研究对象的。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贬义词来用的。因为,他们所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指在当时德国思想界有影响的、是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做辩护、并且受到当时的统治阶级支持的那些意识形态流派。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着这些流派的本质指出,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人编造出来的幻想,是一种虚假观念。究竟如何去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这个“虚假观念”的实质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再看看他们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是怎样论述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序言中,他们一开始就写道:“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模范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头脑的产物就统治他们。他们这些创造者就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我们要把他们从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的存在物中解放出来。”这里所说的“种种虚假观念”、“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就是指他们所要批判的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很显然,这里的意识形态范畴是个贬义词,而这些贬义词是有特定所指的,不是对一般意识形态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只是反映的性质和形式不同罢了。意识形态作为一般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如此。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他们所批判的意识形态说成是“虚假观念”,不能等同于故意用来骗人而编造出来的那些错误观念,而是指这种观念内容的虚假性。而且,这样的“虚假观念”,它的形成往往也是不以它的创造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关于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性质,恩格斯在他晚年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像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恩格斯还以历史事实来说明他的这个观点,即正由于意识形态这种独立历史的外表,使资产阶级的宪法、一般法权体系等等,首先蒙蔽了大多数人。

应该明确指出的是,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的特点,是指一般意识形态,而不是特指某种具体的意识形态,他是把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来研究的,而不是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的。那么,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的这种虚假性质,应该如何理解呢?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不管它的内容或形式是怎样的,但毕竟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就这一点而言,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有真实的客观根据,与一般所说的谎言或者骗人的鬼话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在一般的意识形态中,的确是有不同程度主观性的、幻想性的因素在其中的。看来,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矛盾。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怎样认识意识形态中这个矛盾的实质。

如果我们再仔细研究一下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内在矛盾的深刻分析,就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一方面,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自觉反映形式,因为,如果否定了人们反映形式的自觉性,也就否定了社会意识本身了;另一方面,在这种反映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创造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的确有不自觉的因素,这就是我们在后面还要具体谈到的由于反映者的政治利益对反映的真实性的影响,而形成的反映过程中的虚假性问题。恩格斯所说“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也反映了这一个问题的实质。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白了:意识形态中的这个矛盾,是由它的形成过程中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矛盾所决定的。

意识形态中的这个矛盾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的形成,既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或者更准确地说,既有理性的因素起作用,也有非理性的因素起作用。因而,在现实的意识形态中,既有有意识的因素,也有无意识的因素。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在其形成的客观过程中,它的创造者总要表现出某些不自觉的行为,或者说其创造的意识形态产物往往不符合创造者的主观意图,甚至是违背创造者的意志的,而由此也就形成了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意识形态中具有无意识的因素,这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的本质区别。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无意识,也就没有了意识形态。正是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的无意识。很显然,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无意识,是说它本身必然包含着无意识的因素,而并不是否定意识形态的形成是人们的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实际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中都是有意识的因素与无意识的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其中是有意识因素和无意识因素在量上和质上的差异,以及两者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各种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

二 卡尔•曼海姆论意识形态的本质:“集体无意识”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意识形态问题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意识形态的研究又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其中,1929年,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出版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的实质进行了独特的考察。这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重新兴起,是有深远意义的。

什么是意识形态呢?曼海姆写道:“‘意识形态’概念反映了来自政治冲突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维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形势密切联系在一起,以致它们不再能看清某些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削弱它们的支配感。在‘意识形态’一词中内含着一种洞悉,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既对其本身,也对其他方面遮掩了真实的社会状况,从而使集体无意识得到稳定。”那么,乌托邦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呢?他指出:“‘乌托邦’这一概念反映了政治斗争中相反的发现,即某些受压迫的群体在理智上如此强烈地对摧毁和改变特定的社会条件感兴趣,以致于他们自觉地在局势中仅仅看到那些倾向于否定它的因素。”“在乌托邦的思想中,被怀着愿望的想像和行动的愿望所引导的集体无意识,掩盖了现实的某些方面。它无视一切可能动摇其信念或麻痹其改变事物的愿望的东西。”[3-1]在这里,曼海姆把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作为内涵相类似的两个范畴来加以论述,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他对意识形态的实质的理解,即意识形态是现代政治斗争中政治家们为了激励一定的群体、反驳论敌的一种理论武器,而这种理论武器作用的实质则是造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特殊政治现象。

在解释他对意识形态范畴(概念)实质理解的进一步论述中,曼海姆说,意识形态这个术语应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的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与这两种含义相应的则是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和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他指出:“从有意思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这一意识形态概念只是逐渐才变得有别于关于谎言的常识性观念,它在几种意义上是特殊的。当与范围更广的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相对照时,它的特殊性就变得更为明显。在此,我们指的是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前提是我们关心的是这一时代或这一集团的整体思维结构的特征和组成。”关于这两种不同概念上的意识形态,曼海姆解释说:“其实,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只表示论敌作为意识形态的主张的一部分——而且这一概念仅关系到这些主张的内容,总体的概念则对论敌的总体世界观(包括他的概念结构)表示怀疑,并试图把这些观念理解为他所参与的集体生活的结果。”[3-2]同时,曼海姆还进一步指出:“意识形态总体概念提出了一个过去常被掩盖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现在首次获得了更广泛的意义,即:之所以会产生‘谬误意识’这种事情的问题,也就是完全被歪曲了理智的问题,这种理智本身又歪曲了进入其范围的一切东西。正是意识到我们的总体世界观不同于其细节,它可能被扭曲,才使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在理解我们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关联。”[3-3]

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在关于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特殊功能的这些论述中,曼海姆进一步深刻地揭示了“集体无意识”的实质。这是因为,作为人们的思想方式,它的两种类型,即特殊概念的意识形态,它是尽力掩饰、扭曲真相,有意无意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自欺并欺人;而作为总体概念的意识形态,它指的是人们的总体世界观或对一种生活方式的完整信仰。很显然,我们在这里所运用的意识形态范畴,不是指前者(这纯粹是心理学层次上的),而是指曼海姆所说的总体概念的意识形态(这是哲学层次上的)。而只有灌输这个层次上的意识形态,才能使一定社会群体达到“集体无意识”这一政治目的。在我们看来,曼海姆教授关于意识形态的实质——集体无意识的研究,对于更深入地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三 意识形态: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仰体系

从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国际格局的变化,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意识形态的论文和著作层出不穷,使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其中有重要影响的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统治形式的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和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实际上也是指意识形态。他所说的信仰体系,实际上就是说明为什么人类应该服从某种政治统治的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此外,还应该指出的是阿隆、希尔斯、丹尼尔•贝尔、利普塞特等,他们对意识形态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且把意识形态定义为“世俗的宗教”。这些研究对于意识形态学说体系的深化,加深对意识形态本质的认识,无疑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学者关于意识形态的本质的主要观点之外,在从这个范畴的形成过程中来研究它的内涵方面,美国学者布鲁斯•拉西特等的一种观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他们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套连贯且成系统的信念”,而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大体上与“信仰体系”这个范畴是相同的。他们指出,所谓“信仰体系是由一系列意像组成的,这些意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个人世界。它们包罗万像,既有过去、现在的看法,又有将来可能性的期望,以及‘应该具有的’价值取向。”在这里,他们把意识形态与信仰的因素联系起来,这对我们从一个方面来了解意识形态的本质,是很有价值的思想。

罗伊•麦克里迪斯在《当代政治意识形态》一书中,在对一些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学术著作中,就意识形态这一术语的内涵问题,做出了7个方面的概括。这其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他认为,意识形态常有欺骗、歪曲、虚假的意思,是一种不符合客观现实的主观的和相对主义的观念;意识形态往往表明了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意识形态指特定人群所共有的特定的社会意识、特定的价值信仰和态度或者人们对其社会的共同反应;意识形态是政治集团参与政治的行为准则;意识形态也可能是强有力的政治控制工具,等等。罗伊•麦克里迪斯指出,总结这些含义,我们不难发现,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套思想和信仰系统,人们据此去观察世界,并据此采取行动。一句话,意识形态是行动的准则,它“由许多人共有的思想构成,这些人采取一致的行动或者受到影响而采取一致行动,以达到确定的目标。”

西方学术界比较有权威性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在对“意识形态(Ideology)”下定义时认为,它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从广义上说,意识形态可以表示任何一种注重实践的理论,或者根据一种观念系统从事政治的企图。”

我国哲学家肖前等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意识形态范畴的内涵是这样界定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是“把它作为和经济形态相对应的重要范畴,指反映特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在现代西方思想学术界,意识形态被定义为一种由特定社会集团使用来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是一种‘世俗的宗教’。总之,无论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还是在现代西方学术传统中,意识形态一词都有反映或体现特定社会集团利益的含义,是一种与‘科学意识’不同的东西。”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强调了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实际上也就是政治利益)在意识形态中的特殊作用,同时明确指出意识形态与科学意识是有区别的。

在我们对意识形态的内涵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共同认识,首先,意识形态与科学理论(特别是自然科学理论)是不同的,严格地说,意识形态本身不是科学,不是科学理论;其次,虽然意识形态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认知体系,类似于哲学或者社会政治理论,但是它与一般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本身也是有区别的。那么,这个区别是什么呢?如果综合上述关于意识形态内涵的研究成果,我们就可以看出,与一般的科学意识不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一定理论为基础的信仰体系,因而有着强烈的主观意图——论证政治统治或者争取某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而在这个信仰体系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社会集团的现实政治利益。在意识形态中,人们是通过集团(或阶级)利益这个棱镜来反映世界和说明世界的,而特定社会集团(阶级、政党等)则是通过利益这个杠杆来使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所以,集团(阶级)的政治利益是意识形态——政治统治合法性信仰体系的灵魂,或者说是政治行为合法性的精神支柱。

四 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政治无意识

我们在分析了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的矛盾时,逐渐明确指出了意识形态的本质中的无意识因素,以及这种无意识因素的特点。很显然,这对于深入认识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有特殊理论价值的。

在对大量的意识形态现象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一种特殊形态,除了一般的认知特点之外,突出的是它具有强烈的现实利益性、明确的价值指向性和实践的目的性等等这样一些特点。而由于这些特点,就使意识形态更加集中表现出了它的政治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意识形态看作是政治哲学的范畴,而且常常是把“政治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这两个范畴同样使用。可见,如果抹杀了意识形态的政治性质,那就等于否定了意识形态本身,因为不存在没有政治性质的意识形态。所以,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也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质。

我们看到,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包括政治家在内的各种政治群体,他们的政治活动变得日益复杂了,因为在他们的各种政治行为中除了受自觉的、理性思想支配之外,还有着不同程度的不自觉的、非理性的精神因素在起作用。而后者则恰恰是意识形态所特有的,这就是他们的意识形态中或他们的意识形态活动中所反映出的无意识因素。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意识形态本身的特有的政治性质和特有的政治功能所决定的。所以,一般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也可以叫做“政治无意识”,而这种政治无意识的因素,恰恰使意识形态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有了本质的区别。

首先,意识形态中政治无意识因素的性质和功能,归根到底是由特殊的政治利益决定的。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是一切意识形态的灵魂,也可以说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活动的支柱。这是因为,任何一种严肃的意识形态,总是与一定社会阶级、集团的政治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正是由于意识形态的这种政治利益的倾向性或者明确的政治目的性,使它能够在政治运动、阶级党派或者社会集团的政治实践中,可以显示出其功能殊的激励性因素、信仰性因素和政治诱导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功能中的这些特殊因素在为某个政党、阶级、集团的特殊政治利益服务时,就会使其中的主观因素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甚至,有时由于某种现实政治利益的驱动,由于特殊的政治利益目标的引导、指向,使意识形态中的主观因素常常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意识形态中的主观因素甚至可能在主导地位。比如,由于某个政治群体政治目标的高度一致、政治热情的空前高涨、政治意志的高度统一,政治个体的思想和意志几乎完全被一种统一的意识形态所取代,那么,在这种特殊的政治气氛中,这样的意识形态就往往会主要表现为一种“政治无意识”现象。

很显然,这里所说的“政治无意识”现象,是指某个政治群体(如阶级、政党、集团等)中的政治个体而说的,他们作为个人所应该具有的那些有个性的思想意识,被无个性的、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所代替。在这个时候,这些个体的政治行为,实际上主要是被他们的思想意识中那些无意识因素所支配着的。我们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所看到的政治极端现象,比如超乎寻常的政治狂热,就表明了这一点。所以,人们的政治行为的社会合理性程度,或者一个政治实体行为的进步性质,一般说来是由他们所奉行的意识形态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一种意识形态中无意识因素所占的比重和它的政治性质,则主要取决于这种意识形态的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相一致的程度了。

其次,意识形态中无意识因素的性质和功能,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具有支配地位的政治权力决定的。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事实表明,人们的意识形态与某种政治权力总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都是以一定的政治权力为基础的,大多数意识形态的存在和传播,都要得到某种能够起作用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在现代社会中,那些没有任何权力作为支柱的意识形态,是很难有立足之地的。同时,任何一种政治权力都要寻求相应的意识形态来为自己运行的合法性做辩护,或者为改变已有权力结构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所以,现代社会中的大多数意识形态,一般地都是为一定的政治权力服务并得到这种政治权力支持的政治思想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思想理论体系,是政治权力的对象化。因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与一定的政治权力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

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之间这种特殊的联系,形成了它其中的无意识因素的强烈政治性质。一个政治实体在运用其政治权力并使其发挥它所期望的政治作用的过程中,在通常的情况下,都要求它的个体在政治上必须与其领导集团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意志和行为在政治上必须是高度统一的。在这种特殊的政治现象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整体的、无个性的一般意识形态取代了每个政治个体的有意识的、有个性的思想观念,从而形成了这个政治群体中个体之间的政治一致性,而这种政治上的一致性,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中是有特殊作用的。社会历史实践证明,在某些政治群体的社会政治活动中,与其中的有意识因素相比,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更能够起到这样特殊的政治作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意识形态在政治生活中的这种特殊作用,突出地说明了政治无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的一种本质特征。当然,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严肃的意识形态中的政治无意识因素,与一般所谓的“虚假意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更不能把它与所谓“欺骗性的宣传”相提并论。

但是,在这样的政治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识形态中的政治无意识因素,毕竟是一种非理性因素,因为它的特殊政治作用主要是靠信仰的力量来完成的。同时,还要看到,在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中的有意识因素与无意识因素往往是并存的,因而就使它的政治作用也表现出了极其复杂的特点。所以,国内外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在各种政治活动中如何正确发挥意识形态中政治无意识因素的作用,应该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因为任何一种极端的态度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失误。所以,必须坚持实践标准,在意识形态活动中,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切实地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这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501.

[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黎鸣,李书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41-42[[-1]],57-58[[-2]],70-71[[-3]].

[美]布鲁斯•拉西特,等.世界政治[M].王玉珍,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241.

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35-136.

意识形态第7篇

【关 键 词】意识形态/虚假观念/无意识/政治意识

【 正 文】

在当代世界的各种政治学或社会学文献中,意识形态这个范畴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着。但是,人们对这个范畴的理解却是各种各样的,甚至有很多歧义。因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思想是相当混乱的。这一方面反映了意识形态范畴内涵的极端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意识形态的本质仍然存在着一些非科学的认识。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现象的本质进行一些探讨。

一 “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

在学术界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意识形态这个范畴,在哲学上的根源最早见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偶像说”或者“假像说”,指错误的观念或成见。从它的含义来看,“偶像”“假像”与目前关于意识形态的一种理解是有相同之处的。当然,这还不能说是明确提出了意识形态这个范畴。

据目前几种权威性辞典中的记载,“意识形态”(“观念学”、“思想体系”)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哲学家德斯图德特拉西最早提出和使用的。他在《意识形态原理》(一译为《观念学原理》)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这个名词表示的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特拉西进而指出,“意识形态”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它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是有区别的,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意识形态”的目标是为拯救人类和为人类服务,使人类摆脱偏见,而为理性的统治做好准备。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学说,特拉西和他的信徒曾设计了一种国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国改造成为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特拉西的这种意识形态学说,曾一度得到拿破仑的支持,而且成为国家的法定学说。但是,后来拿破仑又把德国的军事失利归咎于这些“意识形态学家”的学说的影响。这样,在以后沿用的“意识形态”这一范畴,就产生了对其内涵包括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理解并存的现象。我们已经看到,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这种矛盾的理解,一直延续到今天。

在近代的哲学和政治学说史中,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进一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我们看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主要是以封建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批判地研究对象的。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贬义词来用的。因为,他们所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指在当时德国思想界有影响的、是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做辩护、并且受到当时的统治阶级支持的那些意识形态流派。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着这些流派的本质指出,意识形态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人编造出来的幻想,是一种虚假观念。究竟如何去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这个“虚假观念”的实质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再看看他们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是怎样论述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序言中,他们一开始就写道:“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模范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头脑的产物就统治他们。他们这些创造者就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我们要把他们从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的存在物中解放出来。”这里所说的“种种虚假观念”、“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就是指他们所要批判的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很显然,这里的意识形态范畴是个贬义词,而这些贬义词是有特定所指的,不是对一般意识形态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任何一种社会意识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只是反映的性质和形式不同罢了。意识形态作为一般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如此。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他们所批判的意识形态说成是“虚假观念”,不能等同于故意用来骗人而编造出来的那些错误观念,而是指这种观念内容的虚假性。而且,这样的“虚假观念”,它的形成往往也是不以它的创造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关于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性质,恩格斯在他晚年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像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恩格斯还以历史事实来说明他的这个观点,即正由于意识形态这种独立历史的外表,使资产阶级的宪法、一般法权体系等等,首先蒙蔽了大多数人。

应该明确指出的是,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的特点,是指一般意识形态,而不是特指某种具体的意识形态,他是把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来研究的,而不是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的。那么,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的这种虚假性质,应该如何理解呢?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不管它的内容或形式是怎样的,但毕竟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就这一点而言,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有真实的客观根据,与一般所说的谎言或者骗人的鬼话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在一般的意识形态中,的确是有不同程度主观性的、幻想性的因素在其中的。看来,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矛盾。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怎样认识意识形态中这个矛盾的实质。

如果我们再仔细研究一下意识形态范畴形成过程中的矛盾,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内在矛盾的深刻分析,就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一方面,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自觉反映形式,因为,如果否定了人们反映形式的自觉性,也就否定了社会意识本身了;另一方面,在这种反映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创造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的确有不自觉的因素,这就是我们在后面还要具体谈到的由于反映者的政治利益对反映的真实性的影响,而形成的反映过程中的虚假性问题。恩格斯所说“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也反映了这一个问题的实质。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白了:意识形态中的这个矛盾,是由它的形成过程中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的矛盾所决定的。

意识形态中的这个矛盾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的形成,既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或者更准确地说,既有理性的因素起作用,也有非理性的因素起作用。因而,在现实的意识形态中,既有有意识的因素,也有无意识的因素。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在其形成的客观过程中,它的创造者总要表现出某些不自觉的行为,或者说其创造的意识形态产物往往不符合创造者的主观意图,甚至是违背创造者的意志的,而由此也就形成了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意识形态中具有无意识的因素,这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与一般社会意识的本质区别。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无意识,也就没有了意识形态。正是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的无意识。很显然,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无意识,是说它本身必然包含着无意识的因素,而并不是否定意识形态的形成是人们的自觉的、有意识的行为。实际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中都是有意识的因素与无意识的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其中是有意识因素和无意识因素在量上和质上的差异,以及两者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各种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

二 卡尔曼海姆论意识形态的本质:“集体无意识”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意识形态问题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意识形态的研究又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其中,1929年,德国哲学家卡尔曼海姆出版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对意识形态这个范畴的实质进行了独特的考察。这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重新兴起,是有深远意义的。

什么是意识形态呢?曼海姆写道:“‘意识形态’概念反映了来自政治冲突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维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形势密切联系在一起,以致它们不再能看清某些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削弱它们的支配感。在‘意识形态’一词中内含着一种洞悉,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既对其本身,也对其他方面遮掩了真实的社会状况,从而使集体无意识得到稳定。”那么,乌托邦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呢?他指出:“‘乌托邦’这一概念反映了政治斗争中相反的发现,即某些受压迫的群体在理智上如此强烈地对摧毁和改变特定的社会条件感兴趣,以致于他们自觉地在局势中仅仅看到那些倾向于否定它的因素。”“在乌托邦的思想中,被怀着愿望的想像和行动的愿望所引导的集体无意识,掩盖了现实的某些方面。它无视一切可能动摇其信念或麻痹其改变事物的愿望的东西。”[3-1]在这里,曼海姆把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作为内涵相类似的两个范畴来加以论述,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他对意识形态的实质的理解,即意识形态是现代政治斗争中政治家们为了激励一定的群体、反驳论敌的一种理论武器,而这种理论武器作用的实质则是造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特殊政治现象。

在解释他对意识形态范畴(概念)实质理解的进一步论述中,曼海姆说,意识形态这个术语应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的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与这两种含义相应的则是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和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他指出:“从有意思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这一意识形态概念只是逐渐才变得有别于关于谎言的常识性观念,它在几种意义上是特殊的。当与范围更广的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相对照时,它的特殊性就变得更为明显。在此,我们指的是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前提是我们关心的是这一时代或这一集团的整体思维结构的特征和组成。”关于这两种不同概念上的意识形态,曼海姆解释说:“其实,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只表示论敌作为意识形态的主张的一部分——而且这一概念仅关系到这些主张的内容,总体的概念则对论敌的总体世界观(包括他的概念结构)表示怀疑,并试图把这些观念理解为他所参与的集体生活的结果。”[3-2]同时,曼海姆还进一步指出:“意识形态总体概念提出了一个过去常被掩盖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现在首次获得了更广泛的意义,即:之所以会产生‘谬误意识’这种事情的问题,也就是完全被歪曲了理智的问题,这种理智本身又歪曲了进入其范围的一切东西。正是意识到我们的总体世界观不同于其细节,它可能被扭曲,才使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在理解我们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关联。”[3-3]

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在关于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特殊功能的这些论述中,曼海姆进一步深刻地揭示了“集体无意识”的实质。这是因为,作为人们的思想方式,它的两种类型,即特殊概念的意识形态,它是尽力掩饰、扭曲真相,有意无意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自欺并欺人;而作为总体概念的意识形态,它指的是人们的总体世界观或对一种生活方式的完整信仰。很显然,我们在这里所运用的意识形态范畴,不是指前者(这纯粹是心理学层次上的),而是指曼海姆所说的总体概念的意识形态(这是哲学层次上的)。而只有灌输这个层次上的意识形态,才能使一定社会群体达到“集体无意识”这一政治目的。在我们看来,曼海姆教授关于意识形态的实质——集体无意识的研究,对于更深入地揭示意识形态的本质,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三 意识形态: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信仰体系

从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国际格局的变化,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意识形态的论文和著作层出不穷,使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其中有重要影响的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统治形式的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和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实际上也是指意识形态。他所说的信仰体系,实际上就是说明为什么人类应该服从某种政治统治的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此外,还应该指出的是阿隆、希尔斯、丹尼尔贝尔、利普塞特等,他们对意识形态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且把意识形态定义为“世俗的宗教”。这些研究对于意识形态学说体系的深化,加深对意识形态本质的认识,无疑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学者关于意识形态的本质的主要观点之外,在从这个范畴的形成过程中来研究它的内涵方面,美国学者布鲁斯拉西特等的一种观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他们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套连贯且成系统的信念”,而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大体上与“信仰体系”这个范畴是相同的。他们指出,所谓“信仰体系是由一系列意像组成的,这些意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个人世界。它们包罗万像,既有过去、现在的看法,又有将来可能性的期望,以及‘应该具有的’价值取向。”在这里,他们把意识形态与信仰的因素联系起来,这对我们从一个方面来了解意识形态的本质,是很有价值的思想。

罗伊麦克里迪斯在《当代政治意识形态》一书中,在对一些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学术著作中,就意识形态这一术语的内涵问题,做出了7个方面的概括。这其中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他认为,意识形态常有欺骗、歪曲、虚假的意思,是一种不符合客观现实的主观的和相对主义的观念;意识形态往往表明了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意识形态指特定人群所共有的特定的社会意识、特定的价值信仰和态度或者人们对其社会的共同反应;意识形态是政治集团参与政治的行为准则;意识形态也可能是强有力的政治控制工具,等等。罗伊麦克里迪斯指出,总结这些含义,我们不难发现,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套思想和信仰系统,人们据此去观察世界,并据此采取行动。一句话,意识形态是行动的准则,它“由许多人共有的思想构成,这些人采取一致的行动或者受到影响而采取一致行动,以达到确定的目标。”

西方学术界比较有权威性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在对“意识形态(Ideology)”下定义时认为,它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从广义上说,意识形态可以表示任何一种注重实践的理论,或者根据一种观念系统从事政治的企图。”

我国哲学家肖前等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意识形态范畴的内涵是这样界定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是“把它作为和经济形态相对应的重要范畴,指反映特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在现代西方思想学术界,意识形态被定义为一种由特定社会集团使用来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是一种‘世俗的宗教’。总之,无论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还是在现代西方学术传统中,意识形态一词都有反映或体现特定社会集团利益的含义,是一种与‘科学意识’不同的东西。”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强调了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实际上也就是政治利益)在意识形态中的特殊作用,同时明确指出意识形态与科学意识是有区别的。

在我们对意识形态的内涵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共同认识,首先,意识形态与科学理论(特别是自然科学理论)是不同的,严格地说,意识形态本身不是科学,不是科学理论;其次,虽然意识形态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认知体系,类似于哲学或者社会政治理论,但是它与一般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本身也是有区别的。那么,这个区别是什么呢?如果综合上述关于意识形态内涵的研究成果,我们就可以看出,与一般的科学意识不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一定理论为基础的信仰体系,因而有着强烈的主观意图——论证政治统治或者争取某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而在这个信仰体系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社会集团的现实政治利益。在意识形态中,人们是通过集团(或阶级)利益这个棱镜来反映世界和说明世界的,而特定社会集团(阶级、政党等)则是通过利益这个杠杆来使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所以,集团(阶级)的政治利益是意识形态——政治统治合法性信仰体系的灵魂,或者说是政治行为合法性的精神支柱。

四 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政治无意识

我们在分析了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中的矛盾时,逐渐明确指出了意识形态的本质中的无意识因素,以及这种无意识因素的特点。很显然,这对于深入认识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有特殊理论价值的。

在对大量的意识形态现象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一种特殊形态,除了一般的认知特点之外,突出的是它具有强烈的现实利益性、明确的价值指向性和实践的目的性等等这样一些特点。而由于这些特点,就使意识形态更加集中表现出了它的政治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意识形态看作是政治哲学的范畴,而且常常是把“政治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这两个范畴同样使用。可见,如果抹杀了意识形态的政治性质,那就等于否定了意识形态本身,因为不存在没有政治性质的意识形态。所以,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也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质。

我们看到,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包括政治家在内的各种政治群体,他们的政治活动变得日益复杂了,因为在他们的各种政治行为中除了受自觉的、理性思想支配之外,还有着不同程度的不自觉的、非理性的精神因素在起作用。而后者则恰恰是意识形态所特有的,这就是他们的意识形态中或他们的意识形态活动中所反映出的无意识因素。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意识形态本身的特有的政治性质和特有的政治功能所决定的。所以,一般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也可以叫做“政治无意识”,而这种政治无意识的因素,恰恰使意识形态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有了本质的区别。

首先,意识形态中政治无意识因素的性质和功能,归根到底是由特殊的政治利益决定的。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是一切意识形态的灵魂,也可以说是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活动的支柱。这是因为,任何一种严肃的意识形态,总是与一定社会阶级、集团的政治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正是由于意识形态的这种政治利益的倾向性或者明确的政治目的性,使它能够在政治运动、阶级党派或者社会集团的政治实践中,可以显示出其功能中特殊的激励性因素、信仰性因素和政治诱导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功能中的这些特殊因素在为某个政党、阶级、集团的特殊政治利益服务时,就会使其中的主观因素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甚至,有时由于某种现实政治利益的驱动,由于特殊的政治利益目标的引导、指向,使意识形态中的主观因素常常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意识形态中的主观因素甚至可能在主导地位。比如,由于某个政治群体政治目标的高度一致、政治热情的空前高涨、政治意志的高度统一,政治个体的思想和意志几乎完全被一种统一的意识形态所取代,那么,在这种特殊的政治气氛中,这样的意识形态就往往会主要表现为一种“政治无意识”现象。

很显然,这里所说的“政治无意识”现象,是指某个政治群体(如阶级、政党、集团等)中的政治个体而说的,他们作为个人所应该具有的那些有个性的思想意识,被无个性的、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所代替。在这个时候,这些个体的政治行为,实际上主要是被他们的思想意识中那些无意识因素所支配着的。我们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所看到的政治极端现象,比如超乎寻常的政治狂热,就表明了这一点。所以,人们的政治行为的社会合理性程度,或者一个政治实体行为的进步性质,一般说来是由他们所奉行的意识形态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一种意识形态中无意识因素所占的比重和它的政治性质,则主要取决于这种意识形态的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相一致的程度了。

其次,意识形态中无意识因素的性质和功能,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具有支配地位的政治权力决定的。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事实表明,人们的意识形态与某种政治权力总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都是以一定的政治权力为基础的,大多数意识形态的存在和传播,都要得到某种能够起作用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在现代社会中,那些没有任何权力作为支柱的意识形态,是很难有立足之地的。同时,任何一种政治权力都要寻求相应的意识形态来为自己运行的合法性做辩护,或者为改变已有权力结构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所以,现代社会中的大多数意识形态,一般地都是为一定的政治权力服务并得到这种政治权力支持的政治思想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思想理论体系,是政治权力的对象化。因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与一定的政治权力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

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之间这种特殊的联系,形成了它其中的无意识因素的强烈政治性质。一个政治实体在运用其政治权力并使其发挥它所期望的政治作用的过程中,在通常的情况下,都要求它的个体在政治上必须与其领导集团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意志和行为在政治上必须是高度统一的。在这种特殊的政治现象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整体的、无个性的一般意识形态取代了每个政治个体的有意识的、有个性的思想观念,从而形成了这个政治群体中个体之间的政治一致性,而这种政治上的一致性,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中是有特殊作用的。社会历史实践证明,在某些政治群体的社会政治活动中,与其中的有意识因素相比,意识形态中的无意识因素,更能够起到这样特殊的政治作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意识形态在政治生活中的这种特殊作用,突出地说明了政治无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的一种本质特征。当然,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严肃的意识形态中的政治无意识因素,与一般所谓的“虚假意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更不能把它与所谓“欺骗性的宣传”相提并论。

但是,在这样的政治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识形态中的政治无意识因素,毕竟是一种非理性因素,因为它的特殊政治作用主要是靠信仰的力量来完成的。同时,还要看到,在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中的有意识因素与无意识因素往往是并存的,因而就使它的政治作用也表现出了极其复杂的特点。所以,国内外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在各种政治活动中如何正确发挥意识形态中政治无意识因素的作用,应该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因为任何一种极端的态度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失误。所以,必须坚持实践标准,在意识形态活动中,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切实地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这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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