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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合集7篇)

时间:2023-03-02 15:07:14
宪法宣誓仪式

宪法宣誓仪式第1篇

同志们:

宪法誓言,字字千钧。今天正逢第六个国家宪法日,我们在这里庄严举行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首次宪法宣誓仪式。刚才,在场的国家公务人员面向国旗国徽,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希望大家牢记誓词、不忘初心,始终对宪法饱含尊崇、深怀敬畏,立足职责使命,廉洁勤政为民,坚定不移做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实践者、维护者。借此机会,我提三点要求,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与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增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责任感、使命感。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积极开展“宪法宣传周”“宪法七进”等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好宪法精神,阐释好宪法内容,把抽象的宪法条文变成人民群众政治社会生活的具体内容,深化全县人民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法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真正让崇尚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成为全社会的追求。

第二,要增强宪法意识,深化法治实践。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定不移地实施宪法、运用宪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动发展、保障民生的根本法作用。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力度,深化行政体制、审批制度和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司法权运行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推行“一站式”受理、“并联”式审批、“全流程”服务,进一步压缩企业和群众办事耗时。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法律公共服务体系,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

宪法宣誓仪式第2篇

 

不容置疑,建立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通过一种庄严的仪式化表达,对于唤起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信仰、敬畏和尊崇,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与尊重,其功莫大焉。其所蕴含和传递的价值导向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精神文化载体,让宣誓者懂得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进而示范带动社会公众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为推动改革发展稳定汇聚新动能和正能量。因此,强调建立、完善必要的仪式和形式,对强化宪法宣誓的效果是必须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应大力促进这一制度“落地”。

 

然而,任何形式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内容的。宪法宣誓的根本目的指向就是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使宪法真正由“制度文本”转变为一种社会生活准则,为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国家发展进步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制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宣誓不能止于仪式和形式,应在探索研究如何强化宣誓者及民众对宪法的知行合一上下一番工夫。

 

要强化宣传教育唤醒宪法意识。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要通过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举办党政领导干部宪法知识培训、推动宪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加强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教育,让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民众知道宪法是什么、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何种地位、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让宪法知识和精神真正入脑、入心,不断强化对宪法的认同感,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思维,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维护宪法,厚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使宪法成为人们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要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宪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和法律最直接的执行者、运用者,虽是 “少数”,但其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情况对社会具有“风向标”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质询及信息公开、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情况的监督。要加快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习、遵守宪法及违宪监督等相关制度规定,并纳入述职考评内容,用制度推动宪法的学习普及经常化、实效化。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持续推进作风建设,使国家工作人员自觉系紧党纪国法的“风纪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凸显民主法治“精髓”提升宪法权威。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诚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更是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法治是人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稳步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推进政治协商,大力发展协商民主,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立法、科学立法,依宪执政、依宪行政、公正司法,做到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形成良法善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使宪法的伟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得到彰显,使人民信仰宪法、拥护宪法。

宪法宣誓仪式第3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国务院任命的39个部门的62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上午11时许,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全体起立,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领誓人手抚宪法,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跟诵誓词。

宣誓后,李克强勉励大家铭记誓言,依宪履职、为民履职、勤政有为、清廉守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宪法宣誓仪式第4篇

忠于宪法,认真履职,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新时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宪法宣誓仪式上的讲话提纲。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宪法誓言,字字千钧。今天,我们在这里庄严举行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刚才,在场的国家公务人员面向国旗国徽,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希望大家牢记誓词、不忘初心,始终对宪法饱含尊崇、深怀敬畏,立足职责使命,廉洁勤政为民,坚定不移做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实践者、维护者。借此机会,我提三点要求,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与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增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责任感、使命感。

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积极开展“宪法宣传周”“宪法七进”等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好宪法精神,阐释好宪法内容,把抽象的宪法条文变成人民群众政治社会生活的具体内容,深化全县人民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法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真正让崇尚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成为全社会的追求。

第二,要增强宪法意识,深化法治实践。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定不移地实施宪法、运用宪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动发展、保障民生的根本法作用。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力度,深化行政体制、审批制度和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司法权运行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推行“一站式”受理、“并联”式审批、“全流程”服务,进一步压缩企业和群众办事耗时。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法律公共服务体系,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

第三,要维护宪法权威,争当法治标兵。

尊崇宪法地位,贯彻实施宪法,关键在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以法为镜、以法为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决策、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要树牢廉政意识。严格按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牢记权为公器、权有边界、权受监督、权即是责,始终心存敬畏,坚决守住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公正无私、清清白白、一身正气。

要提高法治能力。通过艰苦学习、长期历练、反复锤炼,使自己的能力素质与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于决策、执行、落实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虑必及法、行必循法。

宪法宣誓仪式第5篇

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马凯,国务委员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2016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

除了国务院的重要会议,还有什么活动能把这些人聚集在一起?

答案是宪法宣誓仪式。

9月18日,国务院在中南海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是国务院历史上首次举行宪法宣誓。

谁来宣誓

国务院小礼堂悬挂着庄严的国徽,气氛隆重。宣誓台旁是鲜艳的国旗,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国务院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后,全体起立,面向国旗,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歌毕,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举起右拳,跟诵誓词。

宣誓后,以监誓人的身份勉励大家履行誓言,恪尽职守,不懈努力。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岳亮接受《t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可以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在国务院举行宪法宣誓仪式之前,已有不少机构组织了公职人员进行宣誓。

譬如,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45名新任法官举行了首次宪法宣誓。

1月15日,福建省长于伟国手抚宪法宣誓就职,成为全国首位面向宪法宣誓的省长。

此后,全国多省市人大会议上纷纷施行了宪法宣誓。

到底谁来宣誓?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贺海峰告诉本刊记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宣誓主体,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宣誓主体主要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等。

左右手动作都有规定

如此庄严的仪式,具体有哪些讲究?

有媒体特别注意到,监誓人打着深红色领带,领誓人的领带是与西服相近的深蓝色,其他宣誓人的领带颜色则包括红色、橘黄色、浅蓝色。女性宣誓人中,有一位向男性看齐,着黑色西服裤装,也有一位身穿宝蓝色长袖套裙。

相较而言,法院的宣誓仪式上,着装更为整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上,所有的法官都身穿黑色法袍,左胸佩戴着红色的天平法徽。

贺海峰表示,《决定》并未对此进行强制要求。

不过,《决定》对仪式场所进行了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具体的宣誓过程,《决定》规定得颇为细致。

作为全国最早举行宣誓仪式的两位省长,福建省长于伟国是单独宣誓,四川省省长尹力则是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位副院长一起集体宣誓。

“根据《决定》第八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贺海峰说。

事实上,早在《决定》出台之前,便有不少地方和部门已经举行过宪法宣誓仪式,不过,当时的很多宣誓形式并不统一。

岳亮说,早在2009年初,北京市海淀区就要求就职人员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宣誓。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两个月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展的向宪法宣誓活动中,法官们一起向巨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型宣誓――宪法模型由两位威严的法警擎托。

2015年6月,在安徽省淮北市,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需将宪法置于胸前,举右手握拳向国徽和国旗宣誓。

不过,这种情况随着《规定》的出台有所改变。

强调公开性

《规定》并未对宣誓的所有细节作出统一安排。

2015年7月,宪法宣誓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方案。

谈到授权地方立法机关自行制定宣誓办法的初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主要是因为宪法宣誓制度确定的人员范围十分广泛,而且情况也十分复杂,差别很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

截至2016年2月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

宪法宣誓仪式第6篇

 

中国近代将宣誓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奠基人,是孙中山先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就任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宣誓:“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孙中山先生此举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这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驻足当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对此,中国社会料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的解读是,宪法宣誓制度是一种新任职的公职人员向赋予其职权职责的宪法表示自己忠于宪法的一种道德承诺。主要作用是在新任职者心中树立宪法权威,让宣誓者产生一种神圣感和责任感,让新任职者在履职过程中时时想到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措施,目的是通过强化宣誓者的宪法意识,来促进宪法实施和宣誓者依宪办事的品质和能力。

 

宣誓,让宪法内化于心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法官纷纷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这一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名新任法官在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基层单位代表、新任法官的亲友及媒体记者的共同见证下,宣读了自己的铮铮誓言。

 

面对宣誓仪式,有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依宪治国应该下力气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追求实质,而不应多在形式上下功夫。但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是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闻会上讲,宪法宣誓制度是重大创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国家稳定的基石,所以必须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向宪法宣誓,就是一个重要方式。

 

为何要向宪法宣誓?袁曙宏解释说,首先,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明白权力是从哪儿来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固有的,要对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监督,要明白权力的来源。同时,公职人员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就是要让每个公务员都要有很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这是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公务员首先要弘扬宪法精神,这需要有必要的仪式,向宪法宣誓就是一个必要的仪式。这样才能表示宪法的庄重、宪法的重要,像向国旗敬礼、唱国歌一样,这样耳濡目染,长期形成习惯,那么宪法的权威就树立起来了。

 

“通过宣誓的形式,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心,使我们时刻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相信新任法官一定能铭记肩负的使命,以实际行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这是北京二中院院长鲁桂华在该院新任法官向宪法宣誓仪式上对新任法官提出的要求。

 

同志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从而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从而有利于特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而共同对宪法文本的宣誓,也有利于凝聚国家认同。

 

就职宣誓虽然是一个仪式,但本身也代表一种约束,“法律是有责任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违反了法律的责任和后果也要向世人展示,“这也是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也表示,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自己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有一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仪式,唤起对宪法的尊重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自1 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很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在对《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当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宪法宣誓的历史和宪法本身的历史几乎是一样久远。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宗教势力和贵族势力的压力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该宪章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认了教会和臣民的一些权利,被认为是现代宪法的最早雏形。宪章在最后有一句话:“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也就是英王与贵族们共同以宣誓的方式来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这被普遍认为是宪法宣誓的渊源。

 

光荣革命后,国会制定了加冕宣誓法,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再次确认国王和女王即位时应按加冕宣誓法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这种做法被后来的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借鉴。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紧随其后的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在其登位时或在其已达成年时,应在立法议会向国民宣誓:要忠于国家和忠于法律,要用其所承受的一切权力来支持国民制宪议会于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制定的宪法并下令施行法律。”

 

以后,宪法宣誓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采纳的制度:不仅有欧美国家,而且有非洲、阿拉伯国家,如南非、伊朗;不仅有总统共和制国家(如韩国)、议会共和制国家(如德国),亦有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荷兰):不仅有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更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

 

不仅有成文宪法中的大部分主要国家都有宪法宣誓制度,即便在没有成文宪法的英国,也有类似于宪法惯例的首相就职宣誓。从各国情况来看,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主要是处于特殊职位的政要,比如总统、代总统、总理、首相、国会议员、法官等;宣誓时间多为就职时;誓词内容主要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利益等;大陆国家一般会要求国家元首或首脑在国会宣誓,而普通法国家或受普通法影响的国家则多规定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国家元首或首脑的宪法宣誓。

 

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宣誓都是公开进行,还可能允许民众观礼;而且,为了凸显庄重、避免走过场,宣誓时多为宣誓者单独宣誓而非集体宣誓。

 

从历史上看,国外宣誓制度多有宗教背景,后发展为主要是对王权的效忠宣誓。但今天的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大大淡化了宗教色彩,主要是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而且,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从官员伦理或者行政伦理来看,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道义义务的确认,违反者要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轻者被谴责,重者会受到弹劾甚至某种形式的惩处。

 

设计,重在对宪法的遵守

 

秦前红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宪法宣誓制度出台后,应尽快确立宣誓具体程序规则。焦洪昌教授介绍,我国之前也有类似国家公务员上岗前的就职宣誓,但并未形成制度。

 

焦洪昌教授认为,向宪法宣誓是一项国家制度,至于宣誓制度该如何设计,有必要明确以下六个方面:

 

一、宣誓主体。“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首先要对宣誓人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从中央层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两高院长和检察长都应该宣誓。

 

二、宣誓场所。宣誓情况应该有所区别,原则是在哪个会议上任命的,就在哪个会议上宣誓。比如,由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要在人代会会议上向宪法宣誓;由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宪法宣誓。

 

三、宣誓内容。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决定宣誓内容应该与其职权对应。除了忠于宪法、忠于代表、忠于人民的内容,宣誓要结合工作作出承诺。比如法官宣誓,要说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能徇私枉法;行政人员要承诺依法行政,不能滥用权力;检察官要承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贪赃枉法。

 

四、谁是组织者。需要在人代会会议上宣誓的,由大会主席团来组织;需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誓的,则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来组织。

 

五、谁来领誓。开人代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但主席团是一个机构的整体,还需要有具体的领誓人。如美国总统宣誓,需要由大法官、牧师、大主教来监誓。香港特首宣誓时是直接宣誓的,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宣誓时,则是由特首领誓。

 

六、宣誓形式。向宪法宣誓的仪式上是每人拿一本宪法宣誓,放在胸口,还是向带着国徽的宪法宣誓?这些内容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范。

 

秦前红教授还表示,国家层面应制定《宣誓法》,包括誓词内容是什么,由谁主持,单人或集体宣誓,宣誓者的着装要求、规范性动作,是面向国徽还是国旗等都应有具体规则,以免五花八门的形式影响仪式的严肃性。“规范化的仪式更能营造庄严感,对制度本身的贯彻、实施也有推进作用。”秦教授说。

 

虽然宪法宣誓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决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可以强化官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表达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但更重要的是对宪法的遵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句话更具意义,明确了对违宪行为的追责,非常值得期待。”

宪法宣誓仪式第7篇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