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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26 09:27:39
边境贸易论文

边境贸易论文第1篇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5.4加强文化的融合

中越两国都具有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等特点,两国间具有开展跨境旅游合作的优越条件,通过对旅游景点的双向开发和建设,有利于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因此,可以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构筑中越边境经济、贸易、旅游合作平台为轴心,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中越友好关系的活动,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

边境贸易论文第2篇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5.4加强文化的融合

中越两国都具有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等特点,两国间具有开展跨境旅游合作的优越条件,通过对旅游景点的双向开发和建设,有利于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因此,可以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构筑中越边境经济、贸易、旅游合作平台为轴心,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中越友好关系的活动,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

边境贸易论文第3篇

一、边境贸易的界定

国际上,对边境贸易的界定主要是以WTO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中的规定为依据。根据WTO的规定,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目的是方便边境线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现实中有些国家的边境贸易超过了边境线15公里的限制。如在边境线15公里以内无人居住,边境贸易就不可能严格限制在15公里范围内。

我国边境贸易的范围要比这宽泛的多。主要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从在边境线规定范围内从事交易的规定来看,边民互市贸易的概念接近于WTO的规定。目前,中俄之间的边民互市贸易只存在中国边境一侧,俄罗斯方面并不存在同类的市场。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界定可以看出,边境小额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是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该企业虽然必须设在边境地区,但范围要远远超过WTO中距边境线15公里以内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边贸无边”的现象。目前,通过边境贸易从俄罗斯进口的商品多数是通过边境小额贸易的形式完成,虽被称为小额,但实际合同金额并不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通过边境小额贸易从俄罗斯进口的多是木材、化肥、矿石等。

在实际边境贸易活动中,还有一部分边境贸易是通过旅游进行的,即中俄双边居民以旅游名义到对方国家购物,然后将商品打包携带出境。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倒包”,或旅游“倒包”。边境贸易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这种形式出去的。在地方调查时了解到,有些边境地区,旅游“倒包”占该地区出口的比重有时高达80%。另外,在我国对俄劳务合作过程中,有一部分劳务输出的回报以实物形式存在。目前,实物回报通过正常进口渠道进入国内。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实际管理中都没有类似我国边境贸易的概念。

二、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特点、历史与现状

中俄边境贸易与西南地区的边境贸易不同,一方面贸易双方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尤其是俄罗斯,其外贸政策多变、经济发展非常不稳定,给中俄正常边境贸易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中俄边境贸易在跨境民族之间展开,双边的语言、风俗、服饰、宗教、肤色等都不同,因此中俄边境贸易不但肩负着发展双边经济的职能,而且还在加强民间沟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俄边境贸易是中苏边境贸易的延伸。1982年,中国与前苏联的外经贸部正式换文,恢复地方双边贸易。双边贸易以易货贸易为主,双边计帐结算。1986年中苏关系进一步好转,地方边境贸易迅猛发展。1987年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对苏边境贸易进出口合同金额为15900万瑞士法郎,是1983年的6倍多(薛君度陆南泉主编:《中俄经贸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991年苏联解体后,中俄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俄罗斯远东地区轻工业产品贫乏的弊端在整体经济急剧下滑中更加明显,急需大量价格低廉的轻工业产品,如服装、食品等。而我国沿边开放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又为边境贸易发展提供了动力。我国对俄的边境贸易增长迅速,到1993年达到顶峰。但是,某些参与边境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在暴利驱动下,对俄出口时不注重商品的质量,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极大地破坏了我国产品的声誉。结果,对俄边境贸易开始下滑。近年来,在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中俄边境贸易开始迅速回升。黑龙江省对俄边境贸易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根据下表,黑龙江省对俄边境贸易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在飞速增长,2001年对俄边境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6.2亿美元,是1998年的2.6倍多,在该省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由1998年的30.15%上升到47.86%。

在对俄边境贸易中,进口远远超过出口。从表中可以看出,黑龙江1998年以来,逆差都在3.5亿美元以上,最高年份曾达到5.3亿美元。中方在对俄边境贸易中保持逆差是与双边贸易的整体情况相一致的。根据中国官方统计,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在对俄贸易中始终处于进口大于出口的状态,在1996年逆差额曾高达35亿美元。

黑龙江对俄边境贸易的发展状况(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造成对俄边境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中俄边境贸易商品结构客观上造成了中方进口大于出口。与我国边境接壤的俄罗斯西伯利亚与远东地区自然资源极其丰富,能源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1/3以上,森林覆盖率高达42.5%。因此,该地区的产业以重化工业为主,主要包括有色冶金业、化学工业、木材加工和造纸业等,而农业、轻工业远远落后于重工业的发展。苏联解体后,随着经济急剧下滑,产业结构比例失调问题更加明显。这些造成了该地区在对外贸易出口方面以燃料、原料、木材等产品为主,进口则以粮食、蔬菜、服装、鞋帽等农产品和轻工产品为主,出口商品的金额一般大于进口商品的金额。由于中俄之间边境贸易的商品结构长期维持这种状态,所以我国对俄边境贸易的逆差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统计中的遗漏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中俄边境贸易的逆差问题。我国对俄边境贸易基本上包括三种形式,在2000年下半年之前被统计在贸易项下的只有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上交易的商品由于都是边民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按照国际惯例不需要统计在贸易项下,但是中俄边民互市并未真正建立,且交易的商品并不是留着自用,许多俄罗斯商人每天早晨过境在互市贸易区内采购商品,然后携带出境到俄市场上进行批发零售,这已经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旅游“倒包”更是带有商业活动的性质。2000年下半年开始,黑龙江省开始将旅游“倒包”以旅游购物的名义纳入了贸易统计,但其他省区在这方面还存在操作上的障碍。如果考虑到

这方面的因素,中俄边境贸易的逆差就会相应减少。三、我国管理中俄边境贸易的现行政策

(一)边境贸易进出口管理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1996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三年(1996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通知还就各有关部门对边境贸易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了《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着手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在该办法中,明确了获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的资格、条件,以及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范围。另外,该办法还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配额和特定产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998年外经贸部又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扩大了边民互市贸易免税的额度,继续延长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进一步明确了对边境贸易的配额管理。按照补充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边境贸易配额的发放实行总体切块、地方分配的方式。

(二)边民互市贸易管理

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除上面提到的各项规定外,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地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对超出规定金额的部分应照章纳税。海关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进行监管。

(三)小额边境贸易分类管理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最近联合通知,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有关政策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海关纳入B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对海关纳入C类和D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外,可视情况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四)边境贸易外汇管理

我国对俄边境贸易中一直存在收汇不正规,核销困难的问题。为此,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黑龙江、、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区进行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点,对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允许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美元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难的状况。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币现钞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进行更加灵活的管理。从贸易结算、出口核销等角度对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边境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结售汇活动,同时进一步缩小钞汇价差,引导外币现钞到银行结汇。

(五)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

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一直沿用1992年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范围、依据。按照该办法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签发的有关证单,需在证单上加盖“边境贸易”字样的印章。“边境贸易”印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对查出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办法。

(六)对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

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该办法对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部件,应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从产业结构来看,中俄经济之间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且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表现的更加明显。这是我国发展对俄边境贸易最基本的有利条件。以此为基础,借苏联解体之机,在我国沿边开放战略的推动下,对俄边境贸易迅速发展。虽然中间走过一段弯路,但总体势头很好,尤其是2001年中俄双边贸易已超过了100亿美元。目前,中俄边境贸易发展又面临着新的形势,其中既存在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一)有利因素

1.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在金融危机、发达国家经济萧条中仍维持了高速增长,令世人瞩目。中共十六大顺利地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确保了我国政治稳定,这是未来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为中俄边境贸易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2.俄罗斯经济恢复已初见成效

2000年初普京就任总统后,经济连年快速增长,GDP增长率分别达到7.5%和5%。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GDP的增长率为3.8%,外贸总额达到890亿美元,外汇储备超过了400亿美元。有预测指出,俄罗斯经济全年预计增长4%左右,高于原先预计的3.6%的增长率;外贸全年将超过1700亿美元。俄罗斯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支出的增加。据统计,2002年1~7月,人均工资增长38.3%。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复苏,俄罗斯居民的消费能力将继续提高,这将构成对中国商品的潜在需求。

与我国接壤的地方各州由于当地经济对我国的依存度不断增大、行政长官的更迭等原因,这些地区对发展中俄边境贸易的观念发生了明显转变,积极支持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3.俄罗斯积极申请加入WTO,为边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俄罗斯相继对现行政策法规和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开始着手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如简化海关手续,降低关税并规定通关手续费每次最多不超过500欧元。平均关税已由原来的25%降到20%,并将最终降为5%;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全面修订和完善各项经济法规,增加透明度,严格按国际惯例组织经贸活动。这些措施势必会解决中俄边境贸易中现存的通关效率低、关税壁垒等问题,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大发展。

(二)不利因素

1.目前,中俄边境贸易中有些做法不适应WTO的要求,需要改进。在WTO规则中,边境贸易被作为特殊经济区提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4—1、4—2、4—3条款都提到了边境贸易地区,包括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特殊经济区、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三个方面:(1)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特殊经济区:有关特殊经济区(即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等须向WTO进行通知。特殊经济区内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对于1996年4月1日前用于外资企业、国内技术革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边境贸易、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应予终止。

我国目前实行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显然不太符合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一些在产品上与俄出口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发达国家企业开始对我国的边境贸易政策提出质疑。如根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全球矿业公司RioTintoBorax在美国的子公司在2002年4月份指出,俄罗斯出口至中国的硼酸只需缴纳一半的关税,而Borax的产品每年却需要多交纳约100多万美元关税,因此中国的边境贸易政策有利于俄罗斯出口商,从而违反了中国对世贸组织作出的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的承诺。加拿大和美国的木材出口商也表示中国的边境贸易政策影响了其竞争力。

2.由于俄罗斯多年来经济形势不佳,在改善边境贸易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边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3.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俄罗斯市场的争夺。在我国积极开拓俄罗斯市场的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在同步进行着对俄罗斯市场的争夺,如韩国、日本。而且由于这些国家的产品的商誉要好于我国的产品,因此比我国的产品更容易在俄市场上站稳脚跟,这在家用电器行业表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的家用电器虽然品牌众多、质优价廉,但在对俄罗斯市场的开发上却远远落后于韩日。

五、中俄边境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的势头比较好,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有些问题是对俄边境贸易中长期存在的。中俄边境贸易的问题既有俄方的问题,也有中方的问题。

(一)俄方的问题

1.中俄通汇渠道不畅,多数交易的结算是以现金,或第三国银行完成,严重阻碍了双边贸易的发展。通汇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俄方银行的信誉不好。另一个原因在于中方银行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在边境地区设置的营业网点较少,无法满足边境贸易的需要。目前,我国边境省区都在积极推进中方银行与俄方银行建立关系,以解决通汇问题。黑河在通汇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多数地区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2.俄方设置高关税壁垒。俄罗斯对进口的商品普遍征收高关税,尤其是对从我国进口的大宗商品,如纺织品、鞋、皮革等。俄罗斯的关税有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形式,俄海关在征收时往往并不按规定,而是按高的征收方式计征,如对皮革的进口,如果按规定应按价格20%的比率征收从价税,但却经常按照从量税征收,中方企业纳税的金额大大提高,相当于从价税的200%。另外,俄对某些大量出口的我国的商品开始恢复了出口税,如木材;有些商品则准备恢复,如石油。

3.俄方经贸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透明。与我国接壤的主要是俄东西伯利亚、西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包括阿尔泰、赤塔州、滨海边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哈巴罗夫斯克边区等6个联邦主体,这些州区在对外贸易政策实施方面并不一致,如按规定从我国进入俄的旅游者携带的包裹不得超过50公斤,但在执行时,各地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地区将货物严格控制在50公斤以内,有些地区则根据携带者是不是俄罗斯人进行区分,俄罗斯人有时可以携带80公斤以上的货物。另外,俄罗斯的经贸政策非常不透明,中方企业只能从贸易实践中了解到某一类商品的税收、管理政策,对其他商品则无法知道。俄罗斯政策多变,一旦政策改变,企业往往措手不及,给正常的经贸活动带来困难。

4.出入境手续复杂。在1994年之前,我国公务人员持因公护照赴俄罗斯是可以免签证的,但由于当时地方对因公护照的管理不严格,造成因公护照泛滥。从1994年1月开始,俄方取消了签证优惠。现在去俄罗斯的公务签证不但费用较高,而且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个月,而且到了俄罗斯必须在3天之内到警局注册,如果是从发出邀请的地方转去其他地区,在另一地滞留的时间也不能超过3天。有时商务人员只有办理旅游签证出境,这些都给正常的商务活动带来极大的不便。

5.俄方边境口岸通关效率低下。中俄边境通关效率非常低,每天的过货量很少,中方放行后,因在俄方口岸过不了关又返回的现象时有发生。俄方通关效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俄方通关手续复杂,有的关口要经过5道检查;俄方海关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向过关人员索要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俄境内的通关设施落后;俄方铁路运输秩序混乱,车皮贩子较多,运输效率低。而且俄方口岸收费远远高于中方。如每过境1台10吨车,中方收费是180元人民币,而俄方则收250元人民币。

(二)中方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对边境小额贸易配额管理有时限制了边境贸易进口。按照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除汽车及关键部件),外经贸部每年从年度进口计划总量中切块下达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登记证。这种做法使得企业在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时,往往因为配额没有下来或无法领到配额而遭受损失。如有些企业反映,对俄贸易中,有时俄方无力支付货款,提出以实物偿还,但由于该实物是配额产品,中方最终只好放弃,损失巨大。

2.对边境贸易企业的资金支持不足,尤其是中小企业,现在存在的专项资金多是支持境外加工贸易的,而缺乏对纯贸易行为的支持。

3.外汇管理虽然放开,但在执行中仍有障碍,企业核销依然困难。

4.有些政策已过时,如1992年的《边境贸易商品检验》,如果按照新的《商检法》,对边境贸易商品的检验就会无法正常进行,现在边境口岸的做法是以《商检条例》为基础,灵活掌握。

5.边境地区领导的观念没有及时转变,有些领导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等靠要”的思想。

六、规范并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一)组织力量,切实落实双边已达成的共识。自中俄建立战略关系以来,中俄之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好转,且总理领导下的经贸分委会也就提供贸易便利、提高通关效率等达成共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可以考虑成立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落实。

(二)做好预研工作,争取通过俄罗斯加入WTO的谈判,解决中俄边境贸易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如要求俄罗斯承诺增加经贸政策的透明度,为中国企业、产品进入俄市场提供平等待遇等。(三)为了增加政策的可靠性,应规范统计工作,丰富中俄边境贸易的统计资料。目前,除黑龙江省以外,其他省区对外公布边境贸易数据中没有将中俄边境贸易区分开,对总体掌握中俄边境贸易发展状况造成困难。另外,在统计口径上,存在各地区不统一的问题。如旅游“倒包”纳入统计问题。

边境贸易论文第4篇

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直接原因

纠纷解决途径缺乏实效性是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直接原因。现有的解决中俄边境贸易纠纷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

1.从仲裁这一途径来看,在法律规定层面,中俄两国相关法律文件较为完备。中国和苏联于1957年签订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并于1990年3月13日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其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以下简称《交货共同条件》)对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现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决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宣布继承苏联政府签订的所有国际条约。《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以下简称《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也强调了《交货共同条件》继续适用于中俄双方。且在仲裁实践中,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裁决也证明《交货共同条件》具有法律效力②。从两国的国内法来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都对涉外商事仲裁有专门规定。另外,我国和苏联曾分别于1987年和1960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在双方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上亦有法律文件予以支持。问题在于,《交货共同条件》规定的仲裁解决途径需要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或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仲裁规则《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而这两个仲裁院分别设在北京和莫斯科,这样仲裁双方的当事人就需要从边境地区去两国首都进行仲裁,纠纷解决的成本较高,尤其是对于小额边境贸易来说,采取这种方式是非常不经济的。同时,仲裁时间较长,一般都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消极心理,而且如果中俄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仲裁,则不能适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2.从诉讼这一途径来看,无论是从两国的国内法,还是从两国签订的条约上讲,通过诉讼解决贸易纠纷都是有法可依的。中俄两国于1992年6月19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应依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和执行本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做出的下列裁决:(1)法院的民事裁决;(2)法院对刑事案件有关损失赔偿做出的裁决;(3)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同时,该条约对这里的“法院裁决”做出了明确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法院批准的和解书以及法官就民事案件的实体所作的决定①。该条约还界定了中俄司法协助的范围:“缔约双方应相互根据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勘验,以及完成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问题是,对于该条约是只适用于中俄两国司法机关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还是也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纠纷,现在尚有争议,最高院也没有就此进行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该条约在适用上的问题还在于,根据该条约规定,司法协助应通过两国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在我国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俄罗斯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及其总检察院,联系过程较为复杂。以向俄罗斯送达一份涉外法律文书为例(见图1),按上述规定,需要从我国口岸基层法院转到省院外事科,再由省高院外事科送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然后再送至司法部,最后通过外交部转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通过其外交部转俄罗斯司法部再送至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②,两个“翘首相望”城市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要经过这样烦琐冗长的程序,延长了诉讼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过长的送达期限可能致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送达方式上,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文书应当优先适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从两国司法实践来看,较为快捷、便利的送达方式应当是公告送达,但是,该司法条约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并没有明确公告送达为唯一或同等情况下优先的送达方式③。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是在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没有确认送达结果的,一般要在6个月以上时,人民法院方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这样一来,法律文书如果先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邮寄送达,走不通时再公告送达,就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最后,在执行环节,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在俄罗斯的确认和执行也存在一定困难,在此不赘述。可见,在审理边境贸易纠纷时,如何便利司法,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深层原因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难的深层制度障碍还在于两国边境贸易纠纷解决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到目前为止,中俄双方只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而没有建立边境城市贸易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制,虽然在双边司法协作方面,刑事司法合作取得了较快进展①,但民事和经济纠纷解决方面还比较滞后,双方对接不上,没有相应的机构,诉讼审理、文书送达过程亦无捷径可走。受国家制度、外交方面的要求以及两国司法体制的限制,尚未有正式文件来处理证据、判决书的确认和便利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专门针对边境地区司法协助的规范性文件,而外交部、商务部的文件又不具有法律效力。互换案件机制没有纳入中国法律,虽然有互换执行的案件,但是这种做法没有准确的条文规定。这样,在实务中,案件审理的“互助”基本上依靠双边地区法院的友好往来甚至是法官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机制不好建立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司法协助,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事项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需慎重处理授权事宜。根据我国《宪法》,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务院负责“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只能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或者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对外签署,并须报请国务院审核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专门通知,重申地方法院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强调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邻国家有关地区提出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事宜,应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②。此后,各地对于两国地方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都比较谨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曾打算和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建立司法合作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通知,也受到制约,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这种正式的合作关系还无法建立。

二是中俄两国的司法体制不同,这主要表现在:1.俄罗斯各仲裁法院之间关系平等,如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仲裁法院之间就是平等关系,而我国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2.俄罗斯司法系统较为独立,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各自完全独立,受到的干预较少,而我国是司法行政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在对外贸易方面,外交部、商务部也都参与对外经贸往来的管理,意见、通知,这样就造成了外交部、商务部与法院权力范围的交叉,甚至权力行使混乱的局面。3.在俄罗斯,俄罗斯仲裁法院可以办理商事登记,如受理合同的登记,包括贸易担保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在我国,法院不能接受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需要先经过立案、审查等一系列程序。4.在俄罗斯,公证事务可以由经过注册的私人执业者独立完成③,公证业务办理范围较广泛,俄罗斯国内要求办理公证的事项也较多;我国《公证法》虽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④,但是现阶段,我国公证机构属于受司法部门监督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在商务活动中,办理公证的情况较少。司法体制不同是中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建立、衔接的重要原因。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司法合作机制问题未给予充分重视。原因可能在于:现有的法律机制中诉讼途径有两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仲裁有上述《交货共同条件》、《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公安、出入境机构内都有外事部门处理涉外事宜,从表面上看,解决两国贸易纠纷具有法律依据和负责部门,因此,缺乏建立司法合作机制的迫切需要。在2009年中俄总理第十四次定期会晤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涉及两国司法合作方面的内容仅提到了“积极开展规范通关秩序、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打击走私违法等方面的合作是中俄海关部门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加强中俄海关执法合作,加大中俄海关贸易统计合作力度”,对于司法合作的其他方面,该公报并没有提及。2010年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对此也没有涉及。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政府尚未意识到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授权给地方法院,边境省份地方法院在双边司法协助上的努力很难取得实质性结果。牡丹江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中院都比较重视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在2006年年末至2007年年初曾下文要求“加强双边经济贸易合作司法交流协作”,希望以司法协助为基础促进绥芬河、东宁的口岸经济纠纷解决。2007年8~9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俄方法院代表人员来我国会晤,双方就两国法院间情况沟通、信息交流、代为取证、送达法律文书、代为执行生效裁决、指导企业和公民在本国参加诉讼、学术交流、定期会晤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备忘录,依据这次达成的共识,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委托俄方法院代办法律事宜,得到俄方法院的积极配合,但并无进一步发展。对于中俄两国的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2007年夏天,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伊万诺夫曾为此联系过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11月11日,俄罗斯举办中俄司法论坛,向我国外交部发了邀请函,由于中方与会人员没有得到签订法律文件的相关授权,在此次论坛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具有实质意义的文件。赤塔仲裁法院也曾多次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发出邀请,就边境的贸易纠纷问题进行交流、洽谈,但没有形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①。

构建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为贸易双方当事人扫除后顾之忧,也能促进中俄两国边境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常设纠纷咨询及投资服务专家组

在中俄两国边境口岸城市或者边境地区省会城市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将其建设成兼有预防、咨询、法律服务职能的相对稳定的常设纠纷咨询和解决机构。工作组成员可由两国选派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日常工作可包括:研究两国国内经贸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双边贸易可能出现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出预警、提供预防方案;为中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纠纷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中俄两国贸易和投资纠纷解决进行评价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等。以往的经验证明,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增加了中俄贸易的成本,而其中又以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对贸易能否顺利进行影响最大。对从事对俄贸易的国内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虽然专家组的工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工作能够给这些企业提供重要的法律信息和服务。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向成员国当地法院提交仲裁裁决的境外承认和执行的申请,需按照该公约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原件或其正式副本,若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文字不是承认和执行国家的正式文字,那么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或宣誓的翻译员或外交、领事人员认证的译本。如果不清楚该项规定,认证形式不符合要求,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就很可能由于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规定而耽误裁决的执行。

(二)建立边境联合调解机制

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政治争端和经济争端解决中均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来说,现有的比较权威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调解中心,其下又设中美、中意、中英、中韩等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在没有调解协议时,也可以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受理案件。在中俄边境联合调解机制的机构建设上可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依托该中心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的分会设立中俄调解机构,解决对俄贸易纠纷;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如建立上述常设专家组,也可以考虑在专家组下设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商事调解,当然,具有商事调解职能的机构在一个边境地区不宜过多,否则容易造成案件受理混乱、各调解机构争夺案源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我国曾有学者提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联合制定中俄商事仲裁调解合作规则,在中俄商事仲裁中推广我国国内的仲裁—调解简易程序①,建立中俄商事纠纷联合协调组,将其分别设立在两国边境省份仲裁代表处内,协助诉请境外仲裁的本国企业,联合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的方式解决边境贸易纠纷,也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两国签订边境区域法律合作协定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一直未能获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机制涉及双方司法,法律合作的相关事宜均需先经两国司法部门的授权。从上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在对俄边境司法合作方面尚无专门授权。在法律层面上,边境地区法律合作协定的签订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的特殊性,拟定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文件,与俄罗斯联邦主管机关进行磋商,尽快将达成共识的司法协作方面的原则和程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文件,与俄罗斯主管机关磋商后,交由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批准,从而为中俄边境法律合作提供权力根据和法律基础。而在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采用的具体措施上可以借鉴我国国内仲裁和法院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缩短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时间。由于近年来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涉案数额越来越大,中俄司法工作者也对边境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给予了较高关注,在上述中俄司法论坛上,中俄两国专门就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行了会谈,并就边境区域在司法协助上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上,双方共同商定,两国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取两条路一起走的方式:即在走正常司法程序的同时,由两国口岸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俄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仲裁法院共同约定:确保中国企业、公民在与俄经贸往来中得到俄方法院保护,进一步提高两个区域法院的司法协助效率,缩短国际诉讼的时间与审限,缩短在俄诉讼时间②。可以说,如果上述建议得以实现,在建立两国边境地区法律协作机制过程中,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进步。但是笔者认为,双边地区稳定有效的法律协作制度的确立还有赖于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授权,这样才能保证两国在平等、互利、法律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建立具有两国承认法律效力的、长期的合作机制,否则,一旦两国地区间的相关协定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触,就很可能使已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化为乌有。

(四)建立口岸法庭

中俄两国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在边境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建立口岸法庭,专门审理边境地区经济、贸易纠纷案件,而在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能够找到为建立口岸法庭提供法律依据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双方协议,仲裁案不仅可以在双方所在的仲裁机构常设地开庭审理,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如果能够建立口岸法庭,那么,两国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可考虑采取法庭直接送达、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的简捷方式。

(五)形成定期汇报和不定期询问机制

为了使国内其他边境省份在处理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时有所借鉴,提高边境地区两国贸易纠纷案件的审结效率,可以考虑成立定期汇报和不定期询问机制,由边境省份司法行政部门或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向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边境地区法律纠纷解决情况,咨询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如有重要事件,或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形,可不定期地向司法部征求解决意见,由其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解决,为其他省份类似情况提供法律依据。除了上述几种途径外,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边境贸易经济合作区,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和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目前,俄罗斯已经起草了《俄罗斯联邦边境合作法(草案)》,我国商务部对此与俄罗斯没有原则性分歧。此外,当前两国的边境贸易以“互市贸易区”为主要形式,对贸易范围、免税物品数量、可随身携带现金的数额都有较大限制,不利于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商务部也在准备建立“中俄边境经济合作区”,争取在中俄口岸开放城市实现不限额免税出入。

构建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联合调解这一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上述《意见》明确了经由调解达成调解书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作为认定联合调解法律效力的重要参考依据。1.无论是在上述常设专家组下设调解机构,还是依托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边疆省份调解机构,其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都视为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确定了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2.如调解后达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中方当事人为债务人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中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俄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当债务人为俄方当事人时,中方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决,然后根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向俄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利用委托调解制度,处理好诉讼与调解的对接问题

在建立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中,诉讼这一途径程序较为规范、严格,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调解,而我国民事诉讼也提倡调解先行,那么,在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过程中,怎样处理诉讼、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问题呢?我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的效力,结合该规定,在解决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过程中,可通过两种途径处理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问题:1.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程序及其关系问题。贸易纠纷当事人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常设专家组中的专家、本文上述调解机构中调解人员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常设专家组、本文上述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并依法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制度、程序的规范化问题。人民法院针对贸易纠纷主持调解时,既可以邀请调解机构协助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机构独立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成,应由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行使职权,立即恢复诉讼程序。此外,如果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而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经调解未成,调解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其他途径及相应权利、注意事项等,以便于案件的进一步解决。2010年年初开始,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在其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备忘录》、《关于调解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的操作细则》中,也明确提出了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等。当前,诉讼与调解对接合作已在30多家地方调解中心与当地法院之间展开,在2010年和2011年贸促会调解的案件中,“诉调对接”的案件均接近一半,充分证明了“诉调对接”的可操作性,也为进一步夯实“诉调对接”的基础积累了实践经验。

边境贸易论文第5篇

论文论文关键词:中越边境贸易;多元化;分析;前景 论文论文摘要:中越邦邦交正常化以来,边境贸易日益红火,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亚洲经济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越边境贸易的地位不容忽视。针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现状,在客观的多元化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越贸易走向繁荣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井对中越边境贸易的前景作了概括性描述。 1 基于比较优势论的分析 从比较优势论可知,一国应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商品,从而使双方都能从贸易的交换与分工中获利。 虽然中越两国的劳动力都比较充足,都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但两国在边境贸易中所处的地位截然不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积极引进外资与技术,资本已有一定规模,加之对技术的吸收和再创新,在资本与技术方而,相对于越南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反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工人工作条件、待遇的改善,中国劳动力的价格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劳动力的价格上,越南反而具有比较优势。 中越两国进出口产品种类丰富,越南向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四类:原料、燃料类;农产品类;水产品类;消费品类。中国向越南出口的商品主要有五类:立式水泥厂、糖厂等成套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医疗器械、计量器械、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原料、燃料;粮食、食品、水果类;日用消费品、药品等。 正因为双方的互惠互利贸易,使中越贸易额快速增长,前景可观。 2 基于要素禀赋论的分析 根据要素禀赋论,一国应出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充裕而便宜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而应进口的产品是需在生产上密集使用该国相对稀缺而昂贵的市场要素生产的产品。 中国不是资本丰裕型国家,而是劳动丰裕型国家,但相对于越南,中国还是应侧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毕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中国的优势并不比越南强多少。而且一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素的丰裕度应与一国经济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越南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不足且技术较落后。但劳动充裕,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通过引进外商在越投资建厂,增加就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无更大发展的潜力,中国无效率地使用资源,已经让中国走进了资源进一步匮乏的困境,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会加剧资源的错误配置进而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因此,若想实现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大力发展高科投产业,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并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越南等国,以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基于中越地理区位的分析 一国地理区位的分布,会影响该国工农业的布局,从而制约区域经济体的形成与发展。由于国际贸易具有经济地理效应,即:当一个国家通过国际分工而参与国际贸易时,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集聚到离国际市场最近的边界地区,也即所谓的“边界效应”。这种边界效应的具体表现是:假如该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并且有良好的港口条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大规模地向国际运输成本最低的沿海地区集聚;假如该国是一个内陆国家,那么该国的产业、人口与城市就会在靠近邻国的边界地区大规模集聚。 中越两国陆地边界线长1347公里,有许多对开的口岸和通道,包括两国已经开放的七对部级陆地边境口岸。漫长的边界线、跨境而居的多个民族、人文、亲缘等关系,为中越双方开展边境贸易,抑制屏障效应,发挥中介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中越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中越边境充分发挥边界的正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随着中越两国加强对其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无疑会促进中越边境地区形成一个区域经济体,加速经挤的集聚效应。这不但有利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也有利于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 4 基于政治因素的分析 政治从来都是为经济服务的,没有无政治的经济,也没有无经济的政 治。中越两国邦交时好时坏,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但目前,中越两国保持着良好的政治关系。中国疆土广阔,边境安全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和棘手,积极发展与越南的经济合作关系,对加强中国西南地区的安全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同时,中越都是杜会主义国家,加强两国的政治亲密关系可以说是很自然的甚至是十分必要的。中国需要越南,团结起来一起抵制西方的“和平演变”;越南也需要中国,挖掘中国的市场,促进自己经济的腾飞。总而言之,中越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共生体,实现经济的大规模增长。 5 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前景 互动性是边境贸易长期发展和持续稳定的前提,中越边境贸易需要两国的积极配合、交流与合作。因此,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情况,并对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越方的交流与合作,是决定我国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收集边境贸易的相关资料,分析市场行情,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资料的共享,及时、适时地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提高互动效率,促进和推动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要实现中越边境贸易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5.1 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法规 制度是影响一国经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给中越两国的贸易合作创造最大的便利,中越贸易才会走向繁荣。 5.2 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方面,要实现海陆联运便利化。海防是越南北部最大的海港和越南首都河内最大和最主要的出海大道。海防的基础设施完善之后,其吞吐能力的增加必将使其充分发挥越北出海门户的作用,这对于进一步密切与我国各港口的业务联系,扩大贸易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进泛亚铁路建设,扩大铁路运力。可以预想,随着海陆联运的便利化及泛亚铁路的完善和发展,中越边境贸易在未来将会出现一个更好的局面。 5.3 改善边境口岸管理体制 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更多的专业化市场,放宽出入边境地区的限制,提高边境管理水平,加快中越边贸物流产业的发展,从而将中越口岸建设成装备现代化、服务态度文明、管理水平高、专业化的友好通商口岸。 5.4 加强文化的融合 中越两国都具有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等特点,两国间具有开展跨境旅游合作的优越条件,通过对旅游景点的双向开发和建设,有利于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因此,可以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构筑中越边境经济、贸易、旅游合作平台为轴心,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中越友好关系的活动,加强双方的文化认同和融合

边境贸易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 中越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贸易交往比较频繁,贸易额也在不断地增长,对两国的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中越边境贸易的一些特点、目前面临的困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不稳定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广西 越南 边境贸易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 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采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24.66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87.1%。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8.1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中国出口18.05亿美元,增长17.4%,进口10.1亿美元,增长8.8%。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46.34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10.34%。据越南海关统计,2011年中越贸易总额达71.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7.68%。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 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11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 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 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 二、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11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 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 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 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 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 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 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6.推行外贸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 7.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 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资源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资源,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 参考文献: 田孟清钟金伶:广西(中越)边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第27卷第3期 周英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广西边境贸易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9卷第3期 (越南)阮文历:越南—广西贸易现状、前景和发展措施.东南亚纵横,2004第11期 周毅覃合:“两廊一圈”与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东南亚纵横,2005年第6期 张建中:广西与越南贸易互补性研究.东南亚纵横,2006.1

边境贸易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 中越在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贸易交往比较频繁,贸易额也在不断地增长,对两国的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中越边境贸易的一些特点、目前面临的困难、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不稳定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广西 越南 边境贸易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 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高度重视。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采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24.66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87.1%。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8.1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中国出口18.05亿美元,增长17.4%,进口10.1亿美元,增长8.8%。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46.34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10.34%。据越南海关统计,2011年中越贸易总额达71.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7.68%。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 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11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 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 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 二、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双方在边 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采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11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 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 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 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 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 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6.推行外贸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 7.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 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资源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资源,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