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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法律法规常识(合集7篇)

时间:2023-09-21 16:38:51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1篇

本文阐述了云南边境地区的非法越境现状,分析了非法越境的原因、危害及后果,提出了制止非法越境的对策。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国界意识;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施压取缔;发展边境地区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加强边防设施建设,改善部队装备。以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

【关键词】

云南边境;非法越境;社会稳定;对策

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接壤,边境地区的非法越境问题历来就有,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边境旅游的兴起及境外的出现又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本文探讨制止非法越境的对策。

一、非法越境的现状

1、服务员工及赌客非法越境

云南边境对面设有许多,这些基本上都是中国公民及港澳居民投资兴建的,其工作及服务员工几乎都是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的边民,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我国公民。员工大都居住在中国境内,需要频繁地出入境,这些出入境行为许多是非法的。此外,为了牟取暴利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参赌,并有计划、有规模地组织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员工集体越境。员工及赌客已经成为云南边境地区非法越境人员的主要部分。

2、内地游客非法越境到境外观光旅游

随着边境旅游景点的不断开发,越来越多的内地游客前往边境地区旅游。许多游客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渠道,办理合法证件出境,而是在别人的教唆和引导下翻越边境拦阻设施或通过管理不严的边界线非法越境旅游。这些非法越境人员中有工人、农民、商人、学生、国家干部等,构成复杂。

3、边民非法越境

边民过境活动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双方边民的互市、探亲访友、过境生产作业、过境朝山拜佛都是正常合理行为。随着边民过境的正规化管理,大部分需要过境的边民都办理了合法的过境证件,都能按照相关规定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合法地出入境。但仍有少数边民由于各种原因不办理证件非法越境。外国边民非法越境到我国打工现象也日渐增多。

二、非法越境的危害及后果

1、破坏边境管理秩序,影响国家形象

非法越境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的边境管理秩序,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形象。在边境地区中外旅客流动量大,非法越境所造成的混乱的出入境秩序会给国外旅客留下我国“有边无防”的印象,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

2、我国公民越境参赌,造成大量财富外流,并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我国居民越境参赌,几乎是有输无赢,造成了大量的财富外流,许多人更是倾家荡产,甚至赔上性命,不少赌客就是因为偿还不了的高利贷而命丧。由引起的盗窃、抢劫、勒索更是不计其数,严重影响了边境地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越境参赌的人中有一些腐败分子,他们拿着国家的财产一掷千金,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并加剧了腐败问题。

3、我国居民非法越境,给自身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

非法越境的我国公民在境外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加之境外部分地区政局不稳,法律不健全,非法越境的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在中缅边境地区非法越境的我国公民就曾遭到缅甸政府移民官员的强制搜查,并强行没收了全部财产,未经任何审判就将他们非法拘禁,甚至关进水牢,长达数年之久。有的中国妇女还受到犯。

4、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敌对势力的情报策反活动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边境地区的走私、贩枪、贩毒活动,不但影响边境地区的社会安宁,也给我国内地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敌对势力的情报策反和民族分裂活动也严重影响了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团结,有的间谍活动更是影响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三、非法越境的原因

1、边境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人们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边境地区的旅游、贸易活动不断增多,边境管理区的通行、居住限制逐渐减少,大量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旅游、经商、打工、访友。与此同时,相关的边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却没能及时跟上,致使该地区各类非法越境活动屡禁不止。许多内地人员进入边境地区后,虽然知道不经批准私自出境是违法的,但对会造成何种危害及后果和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根本不了解。在一些边界标志不明显的地区,有些人虽然知道已经到了边界,但具体的边界线在哪里却不知道。这些情况也常常导致非法越境。

2、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现状

云南边境地区与邻国山水相连,双方边民的过境互市、探亲、访友、生产作业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历史上对边民的过境几乎就没有实施过管理,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制度落实和兵力不足等原因对这一问题也未能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双方边民国界意识淡薄,形成了随意出入境的习惯。在我边防部门对边境地区出入境秩序实施正规化管理后,这一现象有所好转。大部分边民都能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但仍有少数边民不愿意接受管理,不愿意改变自己的习惯。

3、得不到地方政府支持

少数地方政府的干部和群众对新形势下边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模糊,思想麻痹,国家观念、国防意识和政策法律观念淡薄。不少人把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同边境管理对立起来,认为既然提倡开放搞活,就不必管得太严,人员的大量流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大量边民的就业问题。他们对国家的边防政策,涉外纪律视而不见,对我边防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不能给予理解和支持,有时还出现替违法人员说情、讲话等干扰正常工作的现象。

四、制止非法越境的对策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国界意识

公安边防以及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形式,对边境地区的广大群众进行有关边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边境地区群众切实认识到非法越境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的巨大危害。同时要积极宣传我国禁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引发的案例对群众进行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越境的危害,自觉远离。对于进入边境地区的内地游客及经商、打工人员则应向他们宣传边境法律法规,促使他们自觉接受约束。

2、提高认识,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对施压

努力提高我边防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非法越境的认识,争取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边防、公安、外事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改变只有边防一家独撑一面的局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主动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境外的问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和外事部门向对方政府提出要求,对其进行适当干预,减小其对我边境地区出入境秩序的破坏和影响。

3、发展边境地区经济,增加就业机会

边境地区各级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地方经济。充分利用边境地区的生物、旅游等有利资源,开发具有边境地区特色的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积极引导那些非法越境到境外上班的边民,为他们提供有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给他们必要的帮助,使其从事正当的工作,这才是解决边民到境外打工的根本之策。

4、加强边防设施建设,改善部队装备

云南有3000多公里边境线,只有很少的地段架设铁丝网等拦阻设施,而且这些拦阻设施很简陋,起不了拦阻作用。有的口岸地区装备了电视监控系统,但却不能充分的发挥作用。加强边防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先进设施,充实警力,改善部队值勤装备,应该引起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并逐步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边境管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2005.

[2]许甘露主编.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群众出版社,1999.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2篇

【关键词】云南边境地区;跨境犯罪;境外人员;应对策略

一、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原因

第一,边境地形复杂管理难度大。云南边境两侧无天然屏障,边民非法出入境非常方便。国界线长4060公里,拥有13个国家一类口岸,7 个二类口岸。除国家一、二类口岸外,还有无数边民临时入出境通道。

第二,中国与周边国家发展差距拉大。我国抓住了经济全球化机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但是云南边境地区的国家没有抓住机遇,人民生活可以用水深火热来形容。在如此大的反差之下,在境外人员眼中中国遍地是黄金,都挤破头往我境内挤。

二、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种类

第一,偷渡。偷渡又称偷越国(边)境,由于云南边境地区没有天然的屏障,再加上历史习惯因素,双方边民相互往来十分频繁。缅、老、越边民进入我国境内按照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都要持边民证进入我国境内,但是现实是他们大多是选择小道而不走协商通道、非协商通道、口岸,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偷渡犯罪行为。

第二,走私。走私犯罪实际是一种由于国与国之间的不同通过商品倒卖而从中谋取差价的行为。其分为由境外走私入境内和由境内走私出境外两种方式。其主要以边境线上的边民为其销赃群体。以历年看,走私入我国境内的主要是电子产品、电脑软件、印刷品、物品、音像制品等;有我国走境的主要有珍贵药材、珍贵文物、黄金、艺术品和动植物制品等。

第三,。由于云南边境地区临近著名的“金三角”,再加上政治动荡,缅甸地方武装甚至是独立人民种植鸦片,以毒资来养军队。云南是运送的集散地,东进和北上的运毒路线都要经过云南。

第四,拐卖妇女。由于云南边境地区大部分居住的是跨境民族,自古就有相互通婚的传统,所以导致了很多的非法跨境婚姻。再加上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境外女性都希望嫁入中国,拐卖妇女的行当就此诞生。005年云南警方在打击边境地区跨国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中,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其中12名为缅甸籍边民,解救被拐卖缅甸妇女58人,由此可见中缅边境地区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三、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组织化趋势明显。云南边境地区的跨境犯罪都有境内外势力相互勾结的黑社会特性,他们分工明确,共同分配所得利益,因为毕竟此类犯罪只有一两个人是很难完成的,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他们甚至已经腐蚀到了边境地区的司法行政内部寻求对其保护。

第二,手段更具隐蔽性。犯罪分子活动方式和犯罪手段更具隐秘性,他们狡诈,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伎俩更加多样化。他们会以金钱为后盾,远程合作,幕后操纵。

第三,装备越加精良。跨境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巨额暴利,通常不惜耗费巨现代化的资装备如先进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威力较大的枪支弹药和加工或改装犯罪目的物的装备等来武装自。

四、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中的难题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不同,导致很多跨国异地抓捕的行为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边境地区的边民下相互间的交往很频繁,有很多非法跨国婚姻和非法移民现象,这就导致了很多犯罪分子的国籍认定存在困难的问题。为了解决犯罪分子国籍认定的问题,云南省制定了《关于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确认国籍问题的意见》,为外籍犯的身份确认问题做了规范。但这只是一般性的内部操作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再加上这些规定自身的不完善又导致了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出现。

第二,边境线管理难度大。云南边境地区的边境线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再加上边境线上的邻国政局混乱,管理跟不上。比如,缅甸政府对边境线的控制只有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二是在地方武装的控制之下。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政府制订了,单边管理和双边管理。虽然老挝和越南的政局相比好一点但是这两国对边境的管理很松散,随意性很大,巡逻的频率很低。但云南边境地区较我国其他地区讲是老少边穷地区,边境管理队伍常年处于缺兵少将的境地,当地边境管理人员工作压力很大。

第三,与邻国的合作程度有待加深。由于我国与边境地区的周边邻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法律司法制度、工作习惯都不同造成了对跨境违法犯罪的重视度也不相同。就以缅甸为例,由于缅甸政府对国内局势的控制力有限,至今国内地方武装势力林立,这些地方武装没有健全的法制机制,社会管理也相当的混乱,没有与我国建立等的协调处理机制。第四,我方边民的法律意识欠缺。由于边境线上居住的大多是跨境民族,他们同宗同源,我方有些边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就对境外人员纵容。

五、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应对策略

第一,制定修改法律制度。对于管辖权问题,我国在《刑法》中新修订补充了管辖权原则,规定:境外人员在我国犯罪,我国同样对其有管辖权与约束力。这无疑为跨境违法犯罪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于境外犯罪人员的国籍认定问题,要修改《国籍法》,使地方法规有参照;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要新城联动机制,形成合理,协调办案,紧密合作,在合作互相监督。

第二,加强对边境的管理防范。边境的管理首先要解决人才问题,要加大财政投入,政策倾斜,吸引留住人才,充实边防力量。再有就帮助邻国提高管理水平;并建立情况通报网络,开展专项行动,制定打击跨境犯罪活动预案,及时修订调、整预案。

第三,密切与邻国的合作。开展警察外交,化解相互间的矛盾,形成共识;加强业务培训交流,互通技术,业务,经验等有无;形成情报互享机制,定期举行国内外的犯罪问题学术研讨会,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第四,对边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边境地区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边民懂法、知法、守法。做名事理、辩是非、顾大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要加强边境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边境地区的发展,让边民形成一堵无形的边境防线。

【参考文献】

[1]马进保,易志华.我国现阶段的跨境犯罪及其防治对策[J].河北法学,2001(2).

[2]李琦.边境地区境外边民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研究[J].犯罪研究,2011(1).

[3]梁道坤,宁教铭,鲁丽娟,等.云南跨境犯罪研究[J].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3篇

[关键词]出入境;边防检查;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G6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113-01

1 前言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在进行行政惩罚的时候,具备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具备相应的实际需求的基础,然而同时需要关注到,边防检查机关有着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出入境检查部门在运用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运用相应的措施,避免边防机构盲目使用自由裁量权。

2 边防检查自由裁量权概述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全球,不管是当下又或是将来,边防检查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创建在在符合相关规定基础上一个合理性权利。能够对边防检查的自由裁量权作如下归纳:在与出人境边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之下,出人境边防检查部门按照其所作出的科学评判,再明确作为又或是不作为的一种权利。

3 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3.1 边防检查机制不完善

第一,边防检查部门仍然有着轻程序、重实体的问题。大多数的执法者指出程序的执行对通关行政行为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然而如此思想的产生便会或多或少的展示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之中。在具体的执法环节,部分执法者并未遵守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二,内部行政程序并不健全。其所代表的是边检行政主体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的时候所需要遵守的边防检查部门内部的相关流程。因为其缺少具体的调控范畴与控制流程,通常仅仅是针对部分裁量活动进行原则层面的约束。

3.2 执法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

因为执法者在工作地区、本身素质等层面有所不同,在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定惩罚的形式、具体的惩罚程度等相关措施的时候,少数执法主体通常会将自由裁量权当作本身所具备的权利而胡乱使用,造成不一样的工作者在不一样的时间、不一样的口岸所执行的标准存在差异,有着轻过免罚、重过轻罚等其它不合理的情况,对于出入境边检执法造成了非常大的消极影响。与此同时,此法律层面所存在的空白同样为腐败埋下了较大的隐患,极少数的边检工作者运用法律所具备的不全面性,在进行罚款的时候公私不分又或是公饱私囊,严重损害了边防检查部门的信誉度。

3.3 执法者法律意识较弱

一些边检工作者由于遭受人治思想的约束与部门利益的影响,工作乱作为、不作为的情况偶有出现,或机械式的运用法律规定,并未完全考虑案件的实际状况,自由裁量缺少相应的能动性与自主性等;又或是并不了解如何准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对有关的要素进行全面的考虑,过于重视某个要素却忽略了其它的要素,造成处罚自由裁量权所参照的理由并不完善,又或是不适用等,最后导致了不合适、不科学的行政惩罚。

3.4 显失公正

若行政执法失去了公正性,便违反了国家意志,也就是不满足立法的本质要求,其从根本来看便是盲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展示方式。最为常见的便是处罚显失公正。然而在出入境边检形式之中,因为其独特的性质,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精准使用有着非常高的需求,由于类如运用他人的证件、使用伪造的证件、运用欺骗的方式获得相关出入境证件等大量具备较强专业性的边检违规做法,根据传统的形式没有办法实施科学的处置,又或许会导致最后的惩罚结果出现误差。此类使得相关的惩处规定没有办法符合的案例非常之多,同样就导致了非常多的显失公正的情况。

4 完善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自由裁量权对策建议

4.1 改善边防检查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

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状况能够得知,其产生负面影响是由于其并未根据事先所明确的方法、形式、程序来执行。行政程序可以更加好的确保边防检查机关自由裁量权此“实体”权力的科学运用,将其引入到公平、公正的道路上来。因此,在我们国家的边防检查具体环节,需要规划符合要求的行政程序。参考其它家的有关做法,融合我们国家的具体状况,不断完善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体制,需要逐渐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听证机制以及通告机制等等。

4.2 增强行政监管

首先,增强司法监管,经过司法权力针对出入境边检部门的工作实施限制与规范,人民法院等其它的司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经过行政审判权针对那些误用又或是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实施变更、取消以及追究责任等;其次,创建行政执法责任体制,奖罚分明,重点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观念与工作者的守法意识;再次,创建起较为完善的行政监督通报制度,避免权力的盲目运用;最终,全面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功能,经过行政复议的形式来限制执法者所作出的行为。

4.3 增强边防检查队伍建设

伴随当前全球科学文化的迅猛进步,各式各样的科技手段大量的运用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领域之中,为了能够满足当前出入境边防检查的具体要求,边防工作者需要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并且,边防执法者自身素质的好坏对于自由裁量权运用准确度有着直接性的影响。边防检查部门处在口岸相对繁琐的执法氛围里面,遭受着社会多元文化所造成的影响,边防检查执法工作者自身的修养与价值取向展示出了非常多不明确的要素。所以,需要将检查团队的构建当作完善执法情况的主要内容而常抓不懈,从根本上促进边防检查工作者自身素质的不断增强。

4.4 完善立法

需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其它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缩小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范畴。并且在对于事实本质的判定以及具体情节的评判中,实施相应的量化分析,区分为不同的档次,进而防止罚款的种类与金额有较大的适用范畴。

5 结语

伴随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对外交流日益频繁,边检检查机关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边防检查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边防检查行政权力系统最为主要的构成环节,如何对于进行合理的规制已经发展成行政法学领域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所急需处理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曹岩华.边防检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4篇

关键词:TRIPS协议;边境措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体的一员,作为在国际事务中一向勇于承担责任的大国,如何切实履行WTO各项协议,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中国海关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应当切实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责。因此,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研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TRIPS协议不相适应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法与对策,对提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水平、严格履行TRIPS协议,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TRIPS边境措施的概念

根据TRIPS协议第5l条的规定,边境措施制度,是指一成员方的海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由于边境措施的实施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所以边境措施又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该制度要求各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对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以及对意图从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应中止放行。对确系侵权产品,TRIPS协议规定主管当局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现象的发生,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海关保护范围客体的范围较窄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仍需拓展。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但同时规定,各成员方可将边境措施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各类商品。在各国的边境措施立法中,扩大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的国家很多。如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就很宽。据美国贸易法337条款,ITC调查并签发禁令的案件范围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领域。可以说,ITC几乎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口行为均可禁令,让海关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而我国在《海关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边境措施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基因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等,以及目前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传统文化知识如中国的中药文化等也可看作知识产权的新类型,尚未纳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2.2配套措施缺乏导致权利人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牟取合法范围以外的利益就构成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实践中,海关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达到了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同时通过制止侵权产品出口,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利益等国家利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乏权利人利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滥用权利,甚至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如权利人怠于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屡屡放弃海关保护浪费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与侵权人私下和解干扰海关正常执法、或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阻碍竞争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等。在海关执法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海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2.3平行进口问题仍为执法空白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自己的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则是平行进口。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获得了合法许可制造、销售的商品,其生产是有着地域性特点的权利,当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入另一国家,是否仍然合法就受到了置疑。对于平行进口商品海关是否应当履行中止放行职责,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相关的立法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应当如何界定平行进口行为。根据协议规定,成员方没有义务适用边境措施制度保护“权利持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而投放另一国家市场的商品进口或商品运输”,即对平行进口的商品,协议并不要求适用边境措施。在欧盟海关保护制度里,也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不适用于由权利持有人投放市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的进口商品,即使商品输入欧盟并未经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或产品的制造违反了与权利持有人所签订的许可协议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即不适用于平行进口”。美国法律也规定海关无权对平行进口予以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看,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中均没有出现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的规定,海关对平行进口货物的中止放行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2.4实体法上相关规定不明确,海关具体执法机制缺失

如侵权货物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侵权货物案值和处罚数额如何确定对于海关是否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对于侵权已有定论,海关是否应将侵权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利所有人未做规定对于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未做规定等等。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5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TRIPS)虽然规定了各成员普遍采用边境措施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是其规则比较原则性。这样的多边规则已不能满足发达国家通过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因此,在《反假冒协议》(ACTA)中,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做出了比TRIPS更详尽的规定,突出了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那么,这些规定相比于TRIPS怎样强化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新规定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会遭遇哪些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首先,在强制适用的知识产权种类方面,ACTA比TRIPS增加了对着作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适用。

其次,在两者都适用的商标权和版权方面,TRIPS只针对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而ACTA则针对所有侵犯这两种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此基础上,ACTA将判断货物是否为侵权的依据从进口国法律扩大到程序实施国的法律。程序实施国与进口国不同的部分主要是过境中的货物。过境中的货物指的是在海关过境中或者在转运过程中的货物。此时货物虽然在该海关领土内经过或者转运,但并不意味着在该海关领土内流通,因此通常不认为过境国为其进口国,如果海关依据海关所在国的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境货物采取措施,就是依据程序实施国而不是进口国法律。

最后,ACTA将边境措施从TRIPS的进口扩大到进出口。通常情况下,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利用海关措施来制止侵权产品的出口可能是有困难的。而要求一国海关了解一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获权情况无疑会给该国海关的执法增加的负担。ACTA则突破了TRIPS的顾虑,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对出口也实施海关措施,这是对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要求的一大提高。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6篇

关键词:高校治安;防范意识;管理机制

一、大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新兴大学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学城已经成为城市重要的区域之一。而因其地处郊区、人员构成复杂等因素的影响,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认清当前高校周边环境的现状、深入剖析其原因、完善高校其周边综合治理机制等成为高校发展和稳定亟需解决的问题。相较于城市的一般区域,大学城的治安环境明显比较复杂,混乱,且难以管理。其往往表现出以下情形和特点:

(一)治安问题多样

第一,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校园餐厅食物种类有限,就餐人数较多等原因,一些学生往往喜欢去校园周边的小店或小摊贩处就餐。由于网上订餐平台并无健全的监管审查制度,网上餐馆无照经营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高校周边几乎成为 “黑校车 ”、“黑出租”的集散中心,一些轿车无证无照经营,车辆多数安全性能较差,驾驶人员身份复杂,缺乏必要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常识,一旦发生事故,师生利益很难得到保障。①加上网络订餐过程中的送餐车频繁来往于校内校外,也是产生交通安全问题的又一因素。这些都会对师生、行人人身安全产生危害。

第三,校外租房管理问题。高校学生在外租房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一些出租房屋的业主手续不全。

第四,文化娱乐设施无序问题。在高校周围总会有许多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这些娱乐场所往往经营管理秩序较差,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消费欺诈、胁迫消费等问题。

第五,校园周边财产犯罪问题。最为常见的是盗窃问题。消费欺诈问题也长期存在,许多理发店胁迫消费,还有一些驾校也对学生这些弱势群体在消费过程中加价消费。

第六,校园周边暴力犯罪问题。由于校园周边人员混杂,周边环境复杂,社会治安管理薄弱,一些暴力犯罪往往发生在学生身上,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损伤。社会闲散人员会对弱势学生实施抢劫、勒索和伤害等恶。

(二)人员复杂

从以上校园园周边治安问题来看,高校周边的人各种各样,人员混杂,素质层次不一、流动性强,其中既涉及正常营业的经营人员,也有校园周边居民和校内外学生,还有一些无业闲散人员、民工等。相较于社会经验较少、不太成熟的学生们,两者之间的强弱差别明显,这是使学生们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得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影响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救济途径艰难

周边环境问题不仅是学校的事情,也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事情,而且涉及到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但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此外,在整个校园周边环境中,学生们的社会经验较少,加上法律意识不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有较少的救济途径。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权益被侵犯后很多人会束手无措,忍气吞声的占多数。

二、大学校园周边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校方管理疏漏造成治安问题层出不穷

1、饮食安全问题校内的诱因

第一,通过对天津西青和津南两处大学城的调研,校内餐饮店和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对较少,但是也存在一些个别食品安全问题和管理漏洞,主要是学校对这些餐饮和食堂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做到实时监管,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第二,大学的开放式管理,使得校外食品肆意入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学生的权益维护将存在很大的难度和风险。

2、校方对校内交通管控过松

近年来,通过对津南和西青两所大学城的调查发现,网络饮食软件订餐的盛行,外卖车辆穿梭于校园内外,给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此外,在各学校的周边特别集中于学校门口和车站附近依旧有很多没有经营资质的黑出租,这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师生的安全风险。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校方对于校内交通的管理机制是亟待完善的,需要校方做出进一步的安全考量和规划。

3、安保措施不得当

通过对几所大学的调查,普遍在师生中存在被骗、失窃现象,目前两地大学城对这些安全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但是,对这些问题的宣传策略有待完善,有些师生对校方的管理机制依旧很陌生,师生和学校保卫处的联动机制并不健全,也没做到有很好衔接,事发后也不是很清晰救济途径有哪些。同时各高校的打击力度也有所不同,并没有形成惯常有效的管理机制,大多处在对个案的侦破打击上,以此来震慑不法分子,没有从根本上形成有效的制度管理。此外,各所高校之间的安保信息的沟通交流并不畅通,缺乏沟通和共同联防。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4、校方制度层面不健全,使得问题不得根本解决

从总体上看校园安全问题,全国各所大学都有着自己的规范机制,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和实践困难,这些规范机制并没有得到实际且长久的落实,针对不断层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种对策措施不尽统一,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各高校的制度势在必行。

(二)大学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当前,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是各种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要起因之一。②

1、饮食方面缺乏辨别力,权利维护力不从心

由于校方对食品的严格管控,校内的食品花样、口味难以满足广大学生的饮食需求,使得许多同学选择在校外餐馆、小摊用餐,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会选择外卖,而这些外卖大多都是校外的小作坊制作,其安全问题我们更是无从得知,因此当安全问题发生时,由于学生社会经验缺乏,上当受骗大多采取放任的态度,权益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

2、交通出行,规则安全意识淡薄

各种黑车的存在并不是没有原因的,有需求便有市场,广大学生为图方便快捷不顾人身安全,乘坐黑出租出行,大多数学生并不了解乘坐黑出租所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并没有意识到其潜在的安全风险,一旦事故发生后则为时已晚。此外,在两所大学城周边普遍存在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跨越护栏,穿越马路,忽视红绿交通指示灯的作用,然而在校园周边这些人口密集区往往车辆众多,不遵守交通规则势必会造成很高的人身危险。

3、缺乏社会经验,上当受骗时有发生

大学生尚未步入社会,意识观念淳朴,然而学校周边人员复杂,学生在学校周边随意外出租房,参加聚会等更是提高了与不良校外人员接触的可能性,这些很容易引发一些不良的事件,使得学生染上不良的嗜好以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广大学生对于自身的保护意识、规则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不得不引其关注的。

(三)校园周边行政管理宽松滋生安全问题

1、流动小商贩难于管理

在大学周边以及校园门口广泛存在着无资质经营的小商贩,由于其极具流动性使得行政部门很难进行统一管理,而新建大学城周边各项设施不仅完善,还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机制,再加上人员的复杂性,这些都成为了安全隐患滋生的土壤。③

2、固定商铺资质审查过于宽松,网络餐馆疏于管理

小商铺、小作坊的卫生状况一直饱受质疑,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卫生许可、经营资质的审查并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最近兴起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并没有对小商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空白。相对于公开的店面,这些网络餐铺又多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其食品安全在这种属于管理的情况下势必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3、校园周边警力安保不足,应急机制不完善

通过对津南、西青两地大学城调研,在大学周边警力配置方面并不是很充足,这使得不法分子肆无忌惮侵害师生权益,违法乱纪时有发生,根据调查,在两处大学城周边都普遍存在着盗窃、纠纷争端难以解决的现象,各种矛盾较为突出,而学生则是主要的受害群体,当学校尽到其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时,行政机关更应该加大对大学周边的警力投入,严打不法分子,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④

三、高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对策

目前,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保卫学,管理学,行政学这些方面,以治安防御的科技手段、联防机制、安保人员素质、治安经费等方面为主,对此问题少有法律对策的相关研究。因此,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法律对策对提高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管理水平具有很大意义。

(一)探讨高校校园法的建设

经过 30 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一套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些大都关涉高校文化建设,很少涉及治安环境方面,高校和政府在治安环境方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等治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内容繁杂,适用的难度性较大,而且以上规范多集中于高校内部治安问题,对高校周边治安问题缺乏法律规范,仍需完善周边治安问题的法律对策。1990年美国公布了《校园安全法》,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校园在治安环境上的法律地位。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校园治安权限的范围,提高高校在治安环境中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尤其要明确高校对周边治安环境的管理权限。因为目前高校治安的内容大都集中在校内,对高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缺少执法依据,容易引起周边民众的不服,增加两者的冲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又增加了治安的难度和成本,不能实现持续性的治安环境管理。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法律效力层次较高的高校治安法,增加高校的治安执法权限,明确高校在周边治安环境中的法律地位,增强现有法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增强高校执法权的重要任务在于设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来维护校园安全,因为学校的保安队伍建设普遍较落后,应对校内外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同时增加治安信息公开内容,保证学生对相关内容的知情权,高校要定期公开治安工作内容及违法犯罪等安全事件,提高高校学生的安全意识。⑤缺乏治安信息公开的必要程序,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立大学城治安联动机制

首先要以法律明确各政府部门在高校周边治安中的职责。高校周边环境管理不仅是高校一方的事情,也涉及到公安、工商、文化、税务、城管和交通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各政府部门与高校配合,“政校联手”才能针对性地解决如何保护高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其次实现政府和高校治安工作的协调,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高校周边的治安设施建设,同时也便于对周边环境的监管,如摄像头、路灯的安装工作,提高治安工作的效率。再者要加强各个高校之间治安力量的结合。大学城的发展,为各个高校治安合作提供了地域条件,有些大学实际上是共享一个周边治安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具有很大的流窜性,因此各个高校联手治理周边环境能节省治安成本,提高危险的预防能力。建立周边环境治理大学城联席会议制,高校间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治安信息的交流,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⑥联席会议要着重加强高校之间保安队伍建设,以维护共有的大学城周边治安环境,以减少各个高校的治安工作压力,充分发挥高校自身的治安作用。完善政府部门之间、各个高校之间、政府和高校之间要建立治安联动机制,才能有效地协调高校周边的治安力量,解决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为高校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三)明确法律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制定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要根据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合理划分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根据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目标任务,对各个治安主体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要限期改正。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法律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⑦完善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监督制度,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治安主体落实法定职责。《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为推进社会治安治理,健全了领导责任制,推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落实、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高效周边治安属于社会治安的重要部门和敏感区域,可以借鉴以上责任追究制度,在政府、各部门、各高校间建立高校治理管理责任制,才能有效地对治安工作定量考核以及开展奖惩评价。

(四)完善高校治安问题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校园的治安特殊性,应该采取多种解决方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增加学校在纠纷调解中的能动性。在高校学生和周边人员发生冲突时,高校要积极进行调解、帮助学生进行和解等,有效地为学生解决问题,对学生给予切实的法律保护,使得学生不再是“有苦无处诉”的群体。高校自身和周边利益群体发生冲突时,要尝试通过和解、调节等非诉手段解决问题,有利于周边利益群体的配合,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调解中,要考虑相关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分担,对于“黑车”、摊贩、发传单等行为,我们应加强合法行为引导,积极的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通过协调利益关系,来改善校园周边环境,增强治安法规的执行力。高校治安主体要改变思维模式,从宏观治理的角度,只有将周边群体的利益问题纳入到大学周边环境管理的总体考虑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周边的治安环境问题。

(五)加强高校周边区域规划

第一,要严格执行高校周边市场单位经营审批工作,保障高校周边商业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随着大学校园的建立,高校周边出现了各种商业模式,为建立良好的周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高校周边营业场所的设立规定,特别是对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要加强审批和持续监督。商家必须符合注册的标准才能发放经营许可证,防止无证经营、非法取得许可证的现象发生。对一些安全条件不达标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业要给予关停,加强对经营单位的法治教育,提升其守法意识。⑧对餐饮行业,要检验食品是否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对违法者,应及时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的处罚措施,如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应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第二,禁止在大学周边建工厂,因为其不仅会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而且工厂区的流动人口增加,人员构成复杂,容易诱发治安问题。因此将工业区和高校区要进行区域划分,可以减少治安环境的复杂性。第三,加强高校周边基本配套设施建设。推进高校周边环境优化进程,必须重视其环境周边硬件建设。保障周边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增加市郊公交车路线和班次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将对高校周边环境建设起到积极推进作用,会大大减少周边环境治理的难度。⑨高校周边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多变性、长期性的特点,它的治理不仅仅是高校本身的事情,也是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事情。

(六)加强高校师生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老师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要成员,深受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问题的影响。因此整治高校周边环境必须先从师生自身出发,重点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措施,适当开展一些有关安全教育的活动,通过实际的案例宣传,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如遭遇欺诈或产品侵权时,如何利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学生在知法、懂法、不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四、结语

高校治安环境是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部分,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又是治理的难点,高校等相关治安主体的权责尚不明确,急需完善相关法律,为高校治安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高校治安环境提供人力、资金等支持,才能有效地改善高校的治安环境,提高高校治理水平。

注解:

① 罗金凤、杨毅、曲永照:《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第39页。

② 田晓玲:《浅谈影响高校治安环境的原因和对策》,载《高校讲坛》,2009年第7期,第 10页。

③ 张蓓蓓:《高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对策》,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3期,第123页。

④ 梁晓春:《高校治安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与对策》,载《管理方略》,2009年第8期,第25页。

⑤ 李福华:《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⑥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13页。

⑦ 吴慧平:《西方大学的共同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⑧ 刘东杰:《高校周边综合治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2期,第23页。

⑨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35页。

参考文献:

专著:

[1] 李福华:《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 吴慧平:《西方大学的共同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 许为民:《学术与行政:中外大学治理结构案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 张国有:《大学理念、规则与大学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 安宗林、李学永:《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构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 马钦荣、刘志远:《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与实践》,华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期刊:

[1] 罗金凤、曲永照、张学立、王亮亮:“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状况调查报告”,载《山东商职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 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载《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3]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7篇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昆明 650106

[摘要]由于地理、文化、经济、政治、法律等因素在云南边境地区存在大量非法的跨国婚姻,这些嫁入中国的外籍妇女成为我国“事实上的公民”,但在法律为“三非人员”,其“身份”与“权益”得不到认可和保障,引发了一系列影响边境稳定的社会问题。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具有缓解国内婚姻市场矛盾的作用,抓好具有独特性状的边民跨国婚姻管理,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边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的三个典型边境村寨,分析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边民跨境通婚问题与构建和谐边疆提出对策建议。

[

关键词 ]云南边境;跨国婚姻;非法婚姻;对策建议

云南省作为边疆多民族地区,与相邻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的跨境民族共有壮族、傣族、布依族、苗族、瑶族、彝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傈族、拉祜族、怒族等16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步伐的加快,边民往来不断加快,不仅存在省内各民族通婚的情况,还存在边境村民跨国通婚的现象。

一、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特点

在云南4061公里的边境沿线,居住着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毗邻的居民,与周边国家的居民历史上就有通婚的习俗并沿袭至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中国边境的开放程度加深,人口、物资和信息流动的加速,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变得更加普遍和频繁。本课题对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的三个典型边境村寨:文山州麻栗坡县天保镇天保村委会、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满镇大广村委会、德宏州陇川县章风镇户弄村委会的跨国婚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分析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大多属于跨境民族之间的通婚。云南省边境与越南、老挝、缅甸交通便利,且有许多便道,边境村民往来频繁。边境上跨国的各民族男女,他们大多有着相似的民族语言、习俗、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相互容易适应。这种既有基于血缘、地缘建立起来的远亲近邻关系,又有从互通有无的商贸关系以及人文往来下所形成的熟人关系,为边境跨国婚姻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持续、有效的动力。从边民跨国婚姻的缔结情况看,边境的社交网络是联姻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跨境少数民族多选择与自己属同一民族的异性结合,即使对方与自己不属于同一国家,但是他们在心理层面上认同双方属于同一民族。

第二,流动的性别和方向呈现出单一性。从宏观层面看,中国的经济发展强于周边的毗邻国家;从微观层面上看,中国经济发展较落后的边境地区边民收入也要高于周边毗邻国的边民收入,这是造成跨境婚姻的决定性因素。1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促使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口向中国一侧流动。一方面,越南、老挝、缅甸妇女大都认为中国社会稳定、经济条件好、妇女地位高,她们为了摆脱困境,选择与中国边境村民通婚。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边境村民娶媳妇要彩礼、聘礼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对于贫困的边境村民家庭来说,很难承受这么大的开销。而娶越南、老挝、缅甸的媳妇不需要或者只需要很少的彩礼钱。所以,娶越南、老挝、缅甸媳妇成为首选。据不完全统计,毗邻国边民与云南边民非婚同居的人中,99.8%以上是外籍妇女嫁入,缅甸人数量最多,越南人数量第二,老挝人数量第三,毗邻国男性入赘约有80多人。2

第三,结婚对象呈现“弱弱”结合。由性别比例失调引发的“婚姻挤压”现象向边疆贫困地区传递是边境村寨跨国婚姻形成的社会动因,越来越多农村男子选择在边境地区寻找结婚对象。一方面,越南、老挝、缅甸妇女嫁到中国边境农村,一般选择的结婚对象为跨境的同一民族,通常为家境贫困的男青年。他们在本乡本土无钱娶妻,有的是年龄偏大,有的是身体残疾,也有丧偶或者离异者。另一方面,越南、老挝、缅甸的边境村寨都比较贫穷。虽然中国边境一线的政策越来好,边民的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但是,大多数贫困的跨国婚姻家庭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云南边境的广大贫困山区,在没有外来收入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只能依赖有限的土地产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由于“外国新娘”没有取得当地户籍,不能分田分地,使本来贫困的家庭更加难以摆脱贫穷。

第四,通婚圈由边境向内陆渗透。随着跨境婚姻的迅速增加,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已超越与邻国接壤的村寨,呈现出一些地域特征。其一,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主要通婚圈以边境沿线与邻国接壤的村寨为主,已覆盖云南所有的边境乡镇和绝大部分的村寨。3其二,通婚圈的外延扩大,向省内和内陆腹地延伸:一是向云南省8个边境州市的非边境县区扩散;二是向中国内地延伸。在云南省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拐卖越南、老挝、缅甸等边境邻国的妇女;同时互联网上也出现介绍跨境婚姻的相关信息,这说明跨国婚姻已向中国内地延伸。

二、云南边境跨国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国婚姻登记成本高,办理结婚登记者少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22条之规定,结婚的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均为有效。因此,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结婚的条件和手续均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婚姻法》第8条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根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之规定,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的材料包括:(1)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由于毗邻国对本国边民通婚态度不明确,边境社会管理不规范,致使越南、老挝、缅甸入境妇女难以提供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导致云南边境跨国婚姻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越方婚姻证明材料须到多部门办理,手续繁琐收费高;老挝需本人提交申请,父母、村长、县长签字并报省长批准,再交外交部和公安部审批;缅甸边境地区仍存在地方割据势力,尚未完全纳入缅政府管控范围,许多缅甸山区边民办不了国民身份证明或无法按照我国政策规定取得缅方婚况证明材料。 4同时,边民受家庭经济状况等条件制约不主动申请登记。云南边境村寨跨国通婚家庭绝大多数生活贫困,无力支持越、老、缅籍妇女在本国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和往返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交通等费用。因此,云南边境边民跨国婚姻中办理结婚登记者少,大多数婚姻属于非法婚姻。

(二)边民法律意识薄弱,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按照现行规定,边民跨国结婚应遵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但由于云南边境跨国通婚的边民大部分住在边远山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结婚登记和入籍手续如何办理。大多云南边境村寨跨国结婚,仅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周围的村民亦认可这种结婚方式。有的边民同居了十多年,仍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登记率非常低,大多数为非法婚姻,“外国新娘”没有国籍、户口、结婚证,逐渐成为乡村的“隐形人”、“黑人”、“黑户”,以致当事人和子女在入籍、就医、就业、疾病预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很难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许多人也成为“四无”人员,即“户无可登、地无可耕、医无所保、老无所依”的困难人群。5

(三)非婚生育子女现象普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中结婚男女的年龄越来越提前,不少外籍妇女还未成年就嫁到中国结婚生子。如腾冲县联族村棋盘石村民小组一族内通婚,中国男子18岁,缅甸籍女子17岁,结婚已经1年多。6此外,经济落后,性别歧视,计划生育意识落后,造成非法生育子女的现象普遍。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多是非法婚姻,外籍妇女领不了生育服务证,持证生育率低,超生和逃生现象较为突出,优生优育难以保障,对边境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了较坏的影响,给我国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四)部门监管不到位,管理协调性不强

受云南边境地区特殊的地理条件限制和影响,边境村民分布较分散,信息相对闭塞,当地政府部门很难全面掌握云南所有边境跨国通婚家庭情况。边民通婚家庭中外籍人员没有护照和出入境证件,更没有中国国籍和户口;并且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驱使、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执法人员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时常存在监管“死角”,这给有关监管部门在治安管理、边境管理、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带来重重困难。

(五)“三非人员”流动频繁,增加社会管理难度

云南与越南、老挝、缅甸山水相连,且无天然屏障,无数条便道可自由通行。目前,进入我国的越南、老挝、缅甸籍人员基本上属于“三非人员”(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这些“三非人员”经常流动,有的“三非人员”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惹事生非,给中国社会治安带来不少隐患,增加社会问题的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

1.非法入境屡禁不止。在云南边境地区种群里,他们潜意识有自己的道德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是长期形成的。在种群文化与国家主体文化及法律文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行为规范民族化还是法律化,他们面临一些盲区和误区。7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和云南边境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以探亲访友为名非法出入境,有的甚至拐卖妇女儿童、骗婚、组织卖淫、走私等。我国对境外“三非人员”实行清理处罚遣返政策,但是由于难以核实境外“三非人员”身份,加之边境便道繁多,边民大多不配合、不支持,清理遣返效果甚微。这种强制遣返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边疆跨国通婚的社会问题。8

2.传染性疾病监测防控难。由于云南边境跨国婚姻中结婚登记率低,而云南境外又是亚洲艾滋病的高发地区,加上缺乏婚前检测,增加了境外艾滋病等疾病传入的风险。由于边民流动性大,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输入性传染疾病监测防控难,对云南边境地区人口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

(六)通婚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家庭教育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大多云南边境跨国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家庭中的母亲不具有中国国籍和当地户籍,从而产生国家认同、群体认同、自我身份认同三重认同危机,导致其自身甚至整个家庭的社会地位较低,从而造成婚后家庭成员的心理负担严重。如果出现家庭纠纷,女方还容易抬腿走人,边境通婚家庭将会成为光棍拖子女家庭,无法正常发挥家庭教育、扶持等功能。

不少外籍母亲无法融入中国社会,不参与、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无法给予孩子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教育,没有合法身份参与孩子的社会活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孩子的教育。同时,云南边境村寨跨国婚姻家庭中的越、老、缅籍边民妇女基本不会讲汉语,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文化水平低,对子女的培育能力较弱。

三、解决云南边境跨国婚姻问题与构建和谐边疆的对策建议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建设进程加快,云南与毗邻国之间的民间往来日益频繁,边民通婚随着增加。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云南省边境贫困地区婚姻适龄男女比例失调、贫困家庭娶不到媳妇等社会问题,对促进边境地区民族团结和边疆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跨国婚姻快速增长的趋势,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目前,采取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严格管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即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无户口的外籍人员当成“三非人员”对待,对其所生子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落户;一种是变通执行政策,管理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跨国通婚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9从维护云南边境跨国通婚家庭的稳定、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考虑,笔者建议我国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此类婚姻,有条件的承认现有的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帮助边境跨国通婚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创造性的提出适合云南边境跨国婚姻问题解决的对策措施,促进云南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

(一)建立国家间磋商机制,增强与邻国的友好关系

加强中国与周边国家对跨境民族管理的协商与合作,争取达成与越、老、缅等国家间的政府磋商机制,实现国家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立足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毗邻国进行外交协商和共同磋商边民通婚问题,达成边境跨国婚姻管理共识,签署边民通婚管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增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积极为跨国通婚边民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使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真正走向有序化、规范化,有效防止非法婚姻。如果外交协商无果,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在稳妥的基础上放弃由外国政府开具证明材料这一条件,以方便云南边民办理结婚登记。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跨国婚姻管理

在国家层面上,提升边民通婚管理理念,充分利用云南实施“桥头堡”战略的机遇,力争把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管理上升为国家边境跨国婚姻管理的创新试点,争取在跨国婚姻、居民出入境、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宽松、优惠的政策和项目支持,争取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结合云南边境实际、尊重边民意愿的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管理的新路径、新模式。

1.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50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鉴于滇越、滇老、滇缅边境地区都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因此,各自治地方可在立法权限范围内,针对当地特点制定一些规范边境跨国婚姻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省级出台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管理条例、跨国婚姻非婚生子女落户管理办法等,适当简化手续,减轻跨国婚姻夫妇的负担,减少非正式身份带来的社会不平等。

2.借鉴经验,建立边境跨国婚姻的登记备案制

对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管理,相关部门首先要掌握这些人员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建议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州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借鉴德宏州的做法,制定本州市《边境跨国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规定与本州市的常住户籍人口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居住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越南、老挝、缅甸边民,应当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持该证可以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经商、务工、通行,并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地方政府给予境外边民的各项权益。设计统一的云南省边境跨国通婚备案登记证、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外籍人员登记表、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家庭登记表等,建立跨境结婚人员的档案,规范边境跨国婚姻的信息管理。

3.因地制宜,制定边境跨国婚姻家庭特别措施

对遵纪守法的跨国婚姻家庭进行奖励,使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引导更多的边境跨国婚姻家庭能遵纪守法。对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家庭,能遵守相关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出具相关合法证件、证明,现场去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再按困难救济给予一定的补助,以督促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家庭办理结婚登记。对形成“事实婚姻”在本地有房产且居住5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给予其办理申请入籍、落户,以解决其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已婚的越南、老挝、缅甸妇女进行扫盲等文化素质培训,提高跨国婚姻家庭成员素质,促进边境地区和谐发展。

4.以民为本,采取便民服务措施

云南边境地区地处偏远,边民的经济相对比较困难,所以有必要采取一些便民措施,如乡镇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登记的代受理职责,乡镇派出所履行临时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代受理职责,或者是婚姻登记、临时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法定受理机关安排定时下乡、流动执法。10

同时,建议授权边境乡镇民政部门办理云南边民跨国结婚登记。云南省边境地区边境线长,人烟稀少,将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到乡镇级民政部门,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办证率;另一方面,便于民政部门核实结婚对象的各种信息,防止早婚、重婚、骗婚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民政部门统计本乡镇的跨境婚姻的具体情况,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边民法律意识

云南边境出现非法跨国婚姻,其原因之一是边民法律意识不强。要提高边民的法律意识,有效途径就是加强边境群众对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要选派能融入当地村寨、业务熟练的人员,深入村寨宣传,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以案说法、组织文艺表演、发放宣传图册、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宣传婚姻登记、妇女权益保护、禁毒防艾等方面法律法规,告知边境青年跨国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办证途径、程序和费用,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从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

(四)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切实治理社会问题

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管理涉及众多部门,民政、计生、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云南省边境跨国婚姻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是要强化边境管控,加大边境口岸、通道、便道、渡口等重点地段的防控和整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边境村民非法结婚。二是加强边民的出入境管理。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停留许可时限,督促其出境,加大清查和遣返力度,避免边民长期非法居留、非法结婚生育。三是建立健全疾病监测防控机制,防止境外传染性疾病传入我国境内。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婚姻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扶贫力度,狠抓经济建设

由于云南边境地区大多是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关注跨国婚姻家庭、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已为人妻、已为人母的外籍妇女的家庭生活有所保障,社会才能和谐发展。所以,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制定措施从智力、教育、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扶贫。

经济发展可以带来一连串的发展,经济落后就会引发一连串的落后。当前,影响云南边疆团结稳定、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相对落后,一些群众的生活还处于贫困状态。11民族边疆地区吃饭难、上学难、看病难以及毒品、艾滋病等问题均与贫困问题相关。政府应根据云南边境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特色产业,发展边境贸易,创造就业机会,促进云南边境地区经济发展。

(六)充分发挥民族特色优势,确保边境孩子接受特色教育

云南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子女,他们懂邻国语言,了解邻国文化,在邻国有亲戚朋友。所以,对云南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教育应结合本地实际,体现自身需求,发挥其在掌握少数民族和邻国技能文化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建议在偏远的边境地区撤点并校,政府在学生住宿、学习、伙食等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开设边境特色课程。云南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学校教育应体现民族特色,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民族文化课程,同时在基础教育阶段开设越南、老挝、缅甸等邻国外语。三是寻求国际合作的桥梁,促进边境地区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跨国合作,帮助该地区的孩子特别是跨国婚姻的子女走出国门接受教育。

本文系云南省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省边境村寨跨国婚姻调查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B2013037。

注释

1戴波,赵德光.云南省跨境婚姻实证分析及社会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5(2):120.

2李向春,袁春生.云南跨境婚姻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5(1):117.

3张金鹏,保跃平.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婚姻与社会稳定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49.

4李向春,袁春生.云南跨境婚姻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5(1):118.

5杨国才,施玉娇.边境跨国婚姻的研究与展望[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21.

6杨文英.中缅边境跨国婚姻现状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3):48.

7李娟,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研究——以广西大新县隘江村为例[J].南方人口,2008(1):39.

8谷家荣.地域、身份与认同——云南金水河村傣族跨国婚姻调查[J].青海民族研究,2009(10):8.

9董建中.云南边境民族地区跨境婚姻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