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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医院汇报材料(合集7篇)

时间:2023-02-28 15:52:53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1篇

一、二级医院评审申报

自9月18日接到申报二级综合医院评审上报材料任务后,质控部全力以赴,夜以继日开展工作。首先是认真学习《二级综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全部内容,认真梳理每章、每节、每款的要点;其次是任务分解,将自评内容按科室分解到各对应科室,按照评审条款逐项对照并做出选项;三是整理2017-2019年三年的日常统计数据,共整理数据1480条;四是自评报告的形式,主要是对我院二级综合医院自评的一个全面总结,从设置标准、创建过程、持续改进过程、目前达到的标准等几个方向,全方位阐述了我院创建二级医院的全过程,全文18197字,共计40页;五是自评材料上报,共上报《二级综合医院自评表》、《二级综合医院临床、医技科室项目标准》、《日常统计指标》、《自评报告》四册;六是自评结果,按照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583条,我院自评结果为A35.7%、B51.3%、C、81 %、E19%,核心条款A54.5%、B45.5%、C100%,上述数字表示,我院符合二级综合医院标准。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

9月21日召开了第三季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质控部对今后召开医疗质量安全会各科室汇报提出以下具体要求:1、用数字汇报;2用发现问题汇报;3、用持续改进措施汇报;4、用改进落实情况汇报;5、用服务质量汇报;6、用服务时限汇报;7、用如何做好传、帮、带的作用汇报;8、用科室执行医疗规范力度汇报;9、用持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措施汇报;10、用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准备情况汇报。

三、医疗质量管理精细化

为实现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质控部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对部分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进行了检查指导。对疫苗接种室、液疗大厅、处置室、急诊科、检验科、中药房、康复科等七个科室进行了检查指导。发现问题25个,一周后又进行回头看,已整改20个,整改率80%,其余5个正在整改。

9月份医疗质量控制报告

一、门诊部运营

(一)门诊人次:9月份门诊总人次6884人,比上月增加 786人,环比增长12.9%,次均费用178元。

(二)门诊费用:9月份门诊收入122.8627万元,环比回落5个百分点。

(三)质控指标:药品收入67.18 %,环比增长0.38%(其中:西药收入占58.6%,中草药收入占8.58%),检验收入7.31%,放射收入5.71%,(其中MRI收入1.3046万元,环比回落38.4%),彩超收入7.45%,检查治疗收入5.1%,材料费收入0.81%,其他收入6.42%。

(四)环比分析:增长类:药品收入、其它收入两项,回落类:放射收入、材料收入、检验收入、彩超收入、检查治疗收入五项。

(五)门住比:全院门住比14,其中:一、二楼门住比14三楼门诊门住比15;每百人入院人次7人。

二、住院部运营

(一)住院人次:9月份出院患者477人,比8月份增长65人,环比增长16%。

(二)住院收入:收入377.4万元,环比增长34.2%。

(三)效益指标:

1、效益分布:药品收入140.5万元,37.2%,环比回落3.3%,检验收入13.3%,放射收入5.5%,(其中MRI收入6.8857万元,环比增长172%),彩超收入2.4%,手术收入(7%)8.4%,床位收入(3.4%)2.9%,护理费收入(1.8%)1.7%。

2、次均费用:全院出院患者次均费用7919元,较8月份6827元增长1092元,其中:内一科8555元,内二科6812元,普外科7366元,骨科9091元,妇产科6356元。

3、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771元。

(四)、效率指标:

1、病床使用率:全院平均病床使用率68.5%,环比增长16%(85%--93%达标),其中平均病床使用率相对数据:内一科平均病床使用率122%,大外科平均病床使用率73%,妇产科平均病床使用率43%,内二科平均病床使用率26%;绝对数据:内一科平均病床使用率43.4%,大外科平均病床使用率73%,妇产科平均病床使用率35.7%,内二科平均病床使用率26%。

2、平均住院日:全院10.3天。内一科13天,内二科8.9天,普外科6.9天,骨科12.9天,妇产科6.7天。

3、平均床位周转次数:全院1.3次,内一科1次,内二科0.88次,大外科2.4次,妇产科1.6次。

(五)手术质量:9月份完成住院手术125台次,环比增长14.7%,其中:一级手术88台次,二级手术33台次,三级手术4台;完成门诊手术24台。

三、病历质量

(一)病历归档:9月份实归档病历449份。归档率94%,环比增长29%。

(二)整改落实:1、归档率有所提升;2、深入内二科、妇产科、普外科开展如何将检查检验结果运用到病历中;3、在线培训病历书写---主诉。

四、医保质量

1、城镇职工医保:出院85人,环比增长27%,实际补偿比85.4%,次均费用8503元。

2、城乡居民医保:出278人,环比增长31%,实际补偿比68.6%,环比增长11.6%,次均费用6909元,环比回落11.29%

3、城乡居民慢性病:补偿1174人次,总费用37.5万元,补偿26万元,实际补偿比69%。

4、城镇职工医保患者与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比为1:3。

5、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率:1-9月份按照总额预算可使用资金975万元,实际使用728万元,使用率75%。完成全年计划的56.4%。

9月份医疗质量报告数据由财务科、信息科、医保办、病案室、护理部、院感科、慢性病管理中心提供。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2篇

成立由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医院、公共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魏桥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明确责任科室分工,抽调了解乡村医生管理情况、业务熟练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落实工作人员责任,谁查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调查摸底工作按时完成。

二、宣传发动

对乡村医生进行调查摸底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要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层层安排,做好摸底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发放明白纸、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乡村医生了解政策,积极支持,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好政策,熟悉工作流程,顺利完成任务。

三、调查摸底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针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在岗乡村医生。指目前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许可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执业许可的护理人员纳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二)离岗乡村医生。指现为我县户籍,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且离岗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或持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原为我县户籍现已经迁出我县的,已经去世的,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不列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四、调查摸底步骤

(一)镇街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委会开具证明信,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领取并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在岗乡村医生由镇街卫生院统一组织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曾是乡村医生身份和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原始物证材料;原始物证材料不足的,需提供3人(包含3人)以上签字确认的登记人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离岗乡村医生所需材料:

1、省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2、村委会证明信。

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个人签名此件与原件相符)。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乡村医生证书、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相关材料)。

5、离岗乡村医生不能提供原始物证材料的,需提供3人(含3人)以上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证实在村卫生室执业时间、离岗时间。证明人须具备的条件:①同期在职的镇街卫生院工作人员;②同期的村委干部、老党员或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该人员要有原始物证材料,否则不能互相证明);③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行政事业公职人员。

在岗乡村医生所需材料:

1、省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2、村委会证明信。

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个人签名此件与原件相符)。

4、县级卫生行政颁发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乡村医生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相关材料)。

5、镇街卫生院开具的在岗证明。

(二)查证阶段。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对原始物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立卷入档,一人一卷。对人证、物证材料进行调查、初审,核实申请人是否因违反国家政策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解聘、开除的,查证材料核实准确后,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离岗乡村医生因户籍变动造成原执业地点和现户籍不在同一镇街和不在同一县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原执业地点县和镇街配合进行查证。

(三)汇总公示。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将本辖区内的查证汇总信息在各村村务公开栏、镇政务公开栏分别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现工作卫生室(原工作卫生室)名称、开始从业时间、最后退出村卫生室时间、累计从业年限(具体到月)等相关内容。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工作小组要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资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公示结束后,应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共10人签字确认本村公示结果。签字确认文件和公示照片由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留存备查。

(四)镇街确认。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将本次调查摸底的所有材料专门整理建档留存。调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确认的登记人资料,按照汇总上报的有关要求整理汇总,经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县级复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镇街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确定复审认定结果,同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栏、各镇街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信息录入工作。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3篇

1.负责全院三级医院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

2.落实三级医院创建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3.负责三级医院创建工作分工、汇总、分析、通报等材料起草工作。

4.负责三级医院创建所需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5.负责联络指导和临床科室完成三级创建任务,并定期督查 三级医院创建进展情况。

6.定期向三级医院创建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4篇

  

市卫生局:

根据市卫生局工作安排,对我市辖区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12家医疗保健机构、192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验(暂时没有对市人民医院北院现场审验)。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审验

1、不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现场审验时,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大安中心卫生院、大陆公司医院、小孟镇卫生院、新驿中心卫生院、颜店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不再申请一级助产资质。(单位证明原件已报市卫生局)。

2、经现场审验和申报资料审核,基本符合二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共7家

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铁路医院、市中医院、兖州九一医院、兴隆庄煤矿医院、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

3、根据市计生局、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环情孕情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接生“三定点”制度的规定》(兖计生字[2009]2号)要求,建议对以上7家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如下:

市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人民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铁路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中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兖州九一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兴隆庄煤矿医院:二级助产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一级助产

4、因市人民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变更,换发证件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等项目不能填写。建议:由市人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明确以上项目。

5、市人民医院北院暂时不予发证。

二、人员考核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192名(济宁市考核合格112名、兖州市考核合格80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对所在单位申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如下:

1、符合发证条件的170人;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理执业证书的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共14人;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共4人;应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共4人。

2、建议:对符合条件的170人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4人不再发证;对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14人、材料不完整的4人暂时不发,待其变更执业地点、材料补充完整后予以发放。

当否,请批示。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5篇

  

市卫生局:

根据市卫生局工作安排,对我市辖区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12家医疗保健机构、192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验(暂时没有对市人民医院北院现场审验)。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审验

1、不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现场审验时,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大安中心卫生院、大陆公司医院、小孟镇卫生院、新驿中心卫生院、颜店中心卫生院等5家医疗机构不再申请一级助产资质。(单位证明原件已报市卫生局)。

2、经现场审验和申报资料审核,基本符合二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共7家

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铁路医院、市中医院、兖州九一医院、兴隆庄煤矿医院、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

3、根据市计生局、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环情孕情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接生“三定点”制度的规定》(兖计生字[2009]2号)要求,建议对以上7家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如下:

市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人民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铁路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市中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兖州九一医院: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二级助产

兴隆庄煤矿医院:二级助产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职工医院:一级助产

4、因市人民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暂时没有完成变更,换发证件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等项目不能填写。建议:由市人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明确以上项目。

5、市人民医院北院暂时不予发证。

二、人员考核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192名(济宁市考核合格112名、兖州市考核合格80名)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对所在单位申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如下:

1、符合发证条件的170人;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理执业证书的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共14人;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共4人;应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共4人。

2、建议:对符合条件的170人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申请人员已不再我市从业或不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4人不再发证;对注册执业地点与申报执业地点不符的14人、材料不完整的4人暂时不发,待其变更执业地点、材料补充完整后予以发放。

当否,请批示。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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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坐落在素有“五省通衢”之称的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徐州市,目前已发展成为整个淮海经济区医学教育、医疗服务和医学科研的中心,是该地区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学校占地约1200亩,有20个院系(部)、14所附属医院,26个本科专业(含方向),分属医学、工学、理学、管理学四个门类。现有教职工1300余人,其士生和硕士生导师近700人,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卫生部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省优秀医学人才、省“科教兴卫工程”医学领军人才、省“科教兴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和江苏省教育厅、卫生厅科技创新团队等一批优秀教师及团队。

学校现有特色专业建设点、规划教材、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教学团队,以及一批省级品牌专业、重点专业(类)、精品课程和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实践教育中心;获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以及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等一批省部级奖项。

学校高度重视科研工作,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有一批省级重点学科和省优势学科群,其中临床医学学科ESI排名全球前1%;获得省协同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批科研平台。近五年,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00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49项;发表SCI、EI等收录论文近千篇,其中在美国科学院刊等高水平期刊多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5项。

学校1985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14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现有临床医学、生物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生物学、药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和临床医学、药学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具备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2016年面向全国录取硕士研究生616人,博士研究生13人,目前在校研究生1600余人。

一、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身体健康符合体检要求;

(四)临床各专业不招收非医学类考生。

二、报名

(一)网报时间:2016年11月28日~12月9日(逾期不再补报);

(二)网上报名:登陆博士研究生网报系统(222.187.120.13:9000/)完成网上报名(逾期不再补报),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三)报名信息确认: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2016年12月20日~12月21日)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确认相关信息,交纳报考费200元和相关材料。

请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报考材料并按序装订成册,报考材料清单如下:

1、《徐州医科大学2017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一份(网报后生成,自行打印);

2、最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交学生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应届硕士毕业生必须在入学报到时补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本人自述(简要介绍本人学历背景与科研情况,对自己的科研成果作出评价,对所报考专业提出研究设想);

5、科研成果目录1份(包括论文、专著、课题、发明专利及获奖等),以及近三年来在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复印件(不超过3篇,复印件须有封面、目录、正文)、课题项目书复印件(不超过1项,考生须为第1~3主持人)、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不超过1件,考生须为第1~2申报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3项,须为第1~3获奖人)。科研成果复印件请按级别由高到低排序。

6、两位与所报考学科相关的高级职称专家(拟报考的导师除外)签名的推荐信原件一份(研究生学院网上自行下载);

核查材料时考生须携带科研成果原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硕士生毕业证书原件、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其中在校应届硕士生携带科研成果原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研究生证原件以便核查。科研成果请按级别由高到低排序。

外地考生可网上报名,通过函报确认。函报考生通过中国邮政EMS只需寄复印件,原件须在领取准考证时核查,报考费从邮局汇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博士报名费”和考生姓名,收件或收款人填写“研招办”,材料中不得夹寄现金。所有材料须在规定时间(2016年12月21日前)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凡报考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

(四)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领取准考证:于规定时间(2017年3月中上旬,以研究生学院网站通知为准)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到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三、入学考试和体检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及准考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一)初试:初试分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3门科目,英语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自主命题,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研究生学院网站通知);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

(二)复试:复试内容为综合素质测试和外语听力、口语(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研究生学院网站通知);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向报考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阶段的成绩单;

(2)政治审查表。

(三)考试时间: 2017年3月中上旬(以准考证安排为准)

(四)考试地点:徐州医科大学主校区。

(五)体检:所有参加初试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未体检者一律不予录取。

四、录取

(一)因教育部招生计划尚未下达,且招生计划紧张,不能保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都能实际招生,届时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实际下达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二)录取成绩=(英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3×50%+面试成绩×50%;

(三)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和定向两种。定向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协议。

五、学费及奖助学金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每人10000元*3年。我校将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六、学习年限及方式

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均为全日制学习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3-8年(自入学到获得学位的年限)。

七、其他事宜

(一)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我校不负任何责任。

(二)有关我校导师情况或其他详细情况请访问我校研究生学院主页:yjs.xzmc.edu.cn/

单位代码:10313 地址:徐州市铜山路209号 邮政编码:221000

等级医院汇报材料第7篇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市区学校在校生)。

市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市区学校在校生的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随着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居民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市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为: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社保局商同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市区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配合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会保险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特约医院10%、省内其他医院15%、省外其他医院20%。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申报表;②住院原件发票;③出院病历;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市人民医院、浙江衢化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衢江区人民医院、航埠镇中心卫生院、石梁镇中心卫生院、*区区属卫生院、太真医院、*博爱医院、*民康医院、*雪荣医院、*嘉和医院、*空军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邵逸夫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中医院、浙江省儿童保健院、浙江省妇女保健院、省肿瘤医院、117医院。

(二)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镇居民医保办、区社保局、*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