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具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在社会上独立设置的补习、辅导、进修等教育组织,以下简称学校)。
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举办或间接举办的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印章,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学校用印章行使规定范围内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并对由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各级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条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
第六条学校印章样式、尺寸。
一、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高等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三点八厘米。
三、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的直径一律为三点六厘米。
四、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
五、学校职能机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
第七条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所刊名称、刻章枚数,须以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八条印章印文使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的学校印章,应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较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第九条学校不刻制外文印章,确需刻制外文印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印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启用。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学校法人代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更改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印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终止办学,须将学校印章及所属全部职能机构的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封存。
第十五条学校被停办,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印章,对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印章造册登记,留存印底;对收缴和学校呈交的印章应报请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第十八条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保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钢印、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章和部门专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公司各部门对所分工管理的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钢印、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章及部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承担用印后果。用印时,必须获得相应审批后,方可办理。
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理办公室审批后,至公章管理员处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员应对盖章申请人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法人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钢印: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董事长批准,印章管理员做好登记备案,并复印留样保存。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钢印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除销售合同以外的公司所有对外业务合同文件,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需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销售合同专用章:由销售管理部另行制定专门的销售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该管理制度执行。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对销售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6、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以及财务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等,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7、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一律不得对外。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1、公司各类印章由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销毁;设立公司印章档案,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公司行政公章,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印章管理员职责:公司各类印章应设专门的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如发生职位异动,应及时进行印章和使用情况登记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经理办公室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经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4、印章的启用:经理办公室应对公司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发放单位、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做好戳记,建立公司印章档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当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必须停用。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经理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6、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员应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必须经审核后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前往;若印章管理员不便前往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员作好记录。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9、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对印章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1、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3、印章管理员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应与印章管理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五月××日起实施。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钢印、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章和部门专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公司各部门对所分工管理的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钢印、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章及部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承担用印后果。用印时,必须获得相应审批后,方可办理。
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理办公室审批后,至公章管理员处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员应对盖章申请人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法人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钢印: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董事长批准,印章管理员做好登记备案,并复印留样保存。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钢印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除销售合同以外的公司所有对外业务合同文件,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需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销售合同专用章:由销售管理部另行制定专门的销售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该管理制度执行。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对销售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6、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以及财务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等,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7、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一律不得对外。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1、公司各类印章由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销毁;设立公司印章档案,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公司行政公章,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印章管理员职责:公司各类印章应设专门的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如发生职位异动,应及时进行印章和使用情况登记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经理办公室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经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4、印章的启用:经理办公室应对公司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发放单位、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做好戳记,建立公司印章档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当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必须停用。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经理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6、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员应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必须经审核后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前往;若印章管理员不便前往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员作好记录。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9、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对印章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1、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3、印章管理员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应与印章管理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五月××日起实施。
制度名称
企业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印章管理,减小因印章使用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2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废止
第3条
企业财务相关方面的印章由企业指定的部门统一制作,相关人员严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条
经相关管理人员授权后由行政部负责制作财务方面的印章,印章具体分事项印章、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三类。
第5条
企业财务方面相关的事项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权他人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负责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
第6条
印章的保管人员一律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7条
企业总经理可以使用企业的所有印章。
第8条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条
财务部制订财务方面的印章登记薄,说明印章制作时间、内容、印章发放时间、保管人等。
第10条
出纳人员要将财务的有关印签薄交予银行,当印章变动时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更新印签薄。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条
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印章的种类、材质及申请人等。
第12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需用印盖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13条
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印章使用申请单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
第14条
经授权的印章人员使用完印章后,要将盖章依据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交予印章管理人进行审核。
第15条
企业财务方面的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企业使用,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由,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由两人共同使用。
第16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各盖章人员保存,每月月底汇总后交予企业指定部门存档。
第17章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说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对象、盖章时间等并有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18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印章及相关文件交割,否则不允许离职或调动。
第19条
企业中任何涉及财务印章的使用事项均需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执行,严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企业财务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与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担,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章
管
理
印章编号
使用人
所在班次
领用日期
印章取样
QC印章
检验01
检验02
检验03
检验04
检验05
检验06
检验07
检验08
检验09
检验10
检验11
检验12
检验13
检验14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检验印章管理制度
制定:
审核:
批准:
文件名称:检验印章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制订部门
发行部门
发行日期:
检验印章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检验印章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控制,确保检验印章的法律效力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检验员印章、产品检验合格专用章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行政部负责
a)
检验印章的刻制;
b)
产品检验合格专用章的发放、监督使用和管理。
3.2品质部负责检验员印章的管理。
3.3品质部负责人负责
a)
产品检验合格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b)
检验员印章的发放和监督使用和管理。
3.4
检验员负责本人使用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4、检验印章的管理规定
4.1
产品检验合格专用章和检验员印章由人力行政负责统一刻制,任何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刻制检验印章。
4.2
检验员印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4.2.1
检验员印章由技术品质部负责发放和管理
4.2.2
检验员印章的发放
4.2.2.1
检验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品质部核发检验员印章。
4.2.2.2
发放检验员印章前,品质部负责人应做好印模样记,发放时,应有印章领用人的签字和领取日期。
4.2.2.3
检验员印章应有编号,必须专人专用,专岗专用。
4.2.2.4
当检验员印章不清晰需要重新刻制发放时,应由印章使用人交回旧的检验员印章。新制印章沿用旧印章的编号。
4.2.2.5当检验员印章丢失需要重新刻制发放时,印章使用人应向品质部提出书面说明,品质部立刻向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发出通告,宣布该印章失效。同时刻制新的检验员印章补发给印章使用人,印章丢失后补刻时,不得沿用原印章编号,以避免质量责任混淆不清。
4.2.3
检验人员应随身携带检验印章,不得随意摆放。检验员需对本人加盖的检验员印章负责,不得随意加盖印章。
4.2.4
当检验人员不再从事公司质量检验工作或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交回其使用的检验员印章,品质部负责人应作好回收记录。此印章可在停用半年后重新发放给其他检验员使用。
4.3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4.3.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由品质部负责人向人力行政部领取。
4.3.2
人力行政部在发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时,应做好发放记录,由品质部负责人签收并注明领取日期。
4.3.3
品质部负责人应妥善保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不得随意摆放、以免丢失。
4.3.4
品质部负责人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的使用负责。只有当产品圆满完成全部所策划的检验工作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时,方可加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
4.3.5
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不清晰时,可向人力行政部申请重新刻制、发放。重新发放时品质部负责人应交回旧的印章。
4.3.6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若发生丢失,应书面向人力行政部说明情况,申请重新刻制、发放。
4.3.7
当品质部负责人调离本岗位工作时,应及时交回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办公室做好印章回收记录,并发放给下一任品质部负责人使用。
—
关键词:村印章;集中管理;问题和弊端;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1印章管理“双人”“双锁”制增加了专管员难度
集中管理之初,山城镇采用“双人”“双锁”制集中盖章的方法。镇农经中心在政务大厅专门设立印章管理窗口,由专人负责各村印章管理,制定公章管理制度,“双人”“双锁”制,即农经干部一人一把大门的锁,村干部一人一把装印章盒的小锁,一人无法取出公章,也没有权力取出公章。同时,合同或协议书需要盖章时需请示领导审批,审批后公章管理员还得认真审计,看看是否有遗漏,是否合理。经近几年实际操作,印章管理“双人”“双锁”制给群众带来了方便,但有时增加了专管员的工作难度。原因有:一是群众到政务大厅办事盖章,能一次办完就一次办完,绝不让群众来回跑搭费用。二是各村财务人员为印章使用专管员,不是全脱产干部,并且村里的工作不仅仅是盖章一项工作,这样就无法保证村民来盖章时立刻盖章,会延误办事效率和耽误时间。三是村民办事需要盖章的时间无法固定,特殊事项较多,往往不能在正常上班时间范围内。比如很多学生办补助盖印章都是利用休息日来,因为周一至周五在校上学,一来就是急的,一般情况寄宿生星期日下午还得返回学校,这样的情况有很多。
1.2镇村公章专管员审核不严,易出现纰漏
各村来办事盖公章的人多了,管理员忙中易生乱,看看都是证明信、介绍信之类的材料,村干部签字了,手续全了就让村专管员盖上了,形成只管程序不管内容真伪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难脱干系,监管不严易造成错误。
1.3村公章借出使用时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划分难
虽然镇专管员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公章使用制度规定村公章在上级部门需要用公章时而且必须借出时,可以暂借公章。暂借公章按照公章登记制度先由领导审批,再由村干部登记备份事由、经手人、时间、内容等。虽然这些工作都做了,但村干部借公章使用,镇上专管员不能做到陪同,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无法分清。例2013年5月份,某村村主任李某在借用公章办事期间私自在一份民间借贷协议书上加盖了本村公章,协议违约时,当事人找到政府要求理赔,经多方调查核实,当事人才说出真相,这个公章是村主任李某盖的,并不是镇专管员盖的。
1.4个别村离镇远,给村民带来不便
山城镇有32个村,距离镇政府超过15公里的村有14个,其他村都在2公里以上,路程远的村民到政府盖章有坐公共汽车的、有打车的、有自驾车的,大多数村民都是坐公共汽车,需要起早来,中午走,有时遇上特殊事,不能保证一次办成。涉及学生的,往往材料都是学生周六带回家周日带走,有时专管员有特殊事情,周日不在家,家长只能周一再跑一趟。这样给村民带来很大的不便。
2解决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公章使用制度
首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即公章由镇专管员统一管理,要盖公章的村民先经过镇主管领导审核并授权签字,专管员审计核实后村领导签字,手续健全告知村民后登记,若因公章使用不当,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其次,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设立时间、事由、审批人、经手人。特别是借出的公章要及时地跟踪追回,详细登记办事地点、事由、审批人等。最后,建立“一人”“一锁”制,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只要遵循以上各种制度,真正地做到领导审批、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2机制灵活,加强各部门专用章使用
例如村民盖有关新生儿的公章,建议计生部门盖一个计生专用章,在本辖区生效。户口有关方面的章建议公安部门盖户籍的专用章。涉及耕地的盖承包合同管理站的章。另外建议村里应有临时介绍信,并登记造册,村民有临时出门的需要介绍信的,村里直接就能给开,只要符合要求不违反规定就可以。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制约了村干部乱开乱盖的现象。涉及到学生各项补助需要盖村里公章的,由学校派专人来政务大厅盖章,这样既减轻了学生的压力又减轻了家长的负担。
2.3公章专管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公章管理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英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文体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