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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年中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2-07-29 06:33:55
行政部年中总结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1篇

一、抓好政治思想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

今年,我中心党支部、把加强党员干部学习放在突出的位置上,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觉悟、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中心党支部领导也始终关心全体党员干部的学习和进步,在不同会议上多次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注重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把学习始终作为我们服务中心工作的基础和起点。年初,我们印发了中心XX年度工作人员学习计划,每月确定一个重点内容,并提出精读,作笔记、谈心得三个基本要求。在具体措施上,一是抓好党课学习。全年我们已集中2次党课辅导,每一次内容都贴近时势,贴近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和教育性,这对我们党员干部理解党的政策方针,认识社会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二是抓好党员干部的业务知识学习。除正常安排党员同志参加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外,中心还组织人员自主授课,先后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电脑操作知识等。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XX年,中心全体共产党员都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献计献策,添砖加瓦,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健全各种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投资软环境,树立对外招商良好形象。我中心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相继制定了和完善了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全程制、首问负责制、考勤制度等,同时采取相关措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杜绝吃、拿、卡、要,不断完善投资软环境,使投资者能找得到人,办得成事,且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树立起了对外招商的良好形象。二是进一步发挥中心的协调作用。我们本着热情、耐心、周到的态度,对每一个来电、来访、,网上留言都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协调、疏导工作。对反映的问题,根据轻重缓急和有关政策进行分类处理。能及时处理的,做到矛盾不上交,事关紧要的问题及时汇报,在领导的指导下协调解决,力求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2篇

 

各位领导、各位党员:

我受支部委员会的委托,代表支部委员会作五年来工作汇报: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全面提升的五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是各民主党派继承优良传统,搞好政治交接,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不断做出新贡献的五年。

***市行政支部于20009年成立,在农工党***市委的领导、关心下,在兄弟总支和支部的支持下,紧紧围绕中共***市委、市政府和农工党***市委的中心工作,持续开展“同心”品牌活动,做到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在农工党***市行政支部全体党员努力下,认真履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职能,各项工作都有新发展,取得了新成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政治素质

行政支部全体党员五年来,在农工党***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认真学习了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云南省委、市委及农工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支部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政治责任感,深刻认识“同心”思想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同心”思想对民主党派新的要求,从而更加坚定了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想信念。

二、抓好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关系着参政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支部从成立之处就高度重视组织发展,积极向农工党***市委推荐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强,热爱党派的积极分子加入农工党组织。同时重视党前教育,认真做好介绍人结对联系工作,及时了解新申请入党人员的思想活动和工作情况,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近几年先后发展了8名新党员,为农工党输送新鲜血液。现在支部党员从成立之处的16人现已发展到26人。

 三、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

参政议政工作是一个党派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和灵魂。五年来,支部8名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深入调研,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提案、议案和调研成果。五年来支部党员每年提出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数量和质量均有所增长和提升,仅今年就提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8件。

 四、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拓展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是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延伸,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途径之一,是民主党派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民主党派成员展示才能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农工党作为以医疗卫生界为主的参政党,党员广泛分布在医疗卫生系统,大部分都是医院的技术骨干。为此,行政支部发挥自身联系广泛的优势,联合其他支部积极开展深入农村、送医送药、为贫困地区捐资、捐物、帮学、助学、扶贫、济困等社会实践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当地老百姓的好评和赞誉

1.开展扶贫送温暖活动。***市政协副主席、农工党市委杨品才主委多次亲自牵头协调资金用于扶贫。其中仅2013年就协调280余万资金,用于晋宁县双河乡小瑶公路(起于小荒川村,止于瑶冲水库,全长约4.5公里)建设。在各方各级部门的协作支持下,基本建成通车,解决沿途3个村民小组、340余户、1300多人交通难、出行难的问题,得到了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百姓群众的盛赞和积极回应。此外,杨主委还牵头协调80余万资金,用于倘甸“两区”管委会红土地镇仓房村大地小组“幸福乡村建设工程”目前正在进行工程收尾工作,工程预计于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2.开展送医下乡义诊活动。一是2011年6月,在市委的支持下,支部牵头组织了内科、妇产科、外科、儿科和中医科等市级专家到晋宁县双河乡开展送医下乡活动,活动当天共义诊300多人次,发放健康咨询宣传材料300余份,免费发放价值2千余元的药品和计生用品,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二是2013年5月,农工党***行政支部联合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部和呈贡区支部开展联合义诊活动,来自三个支部共计30多名农工党党员到呈贡区上可乐村为群众开展免费义诊、送医送药“三下乡”活动,村民们扶老携幼前往就诊咨询。活动当天共计义诊206人次,发放健康咨询宣传材料500余份,免费发放价值千余元的药品和计生用品,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意见》(浙委[*]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23号),促进党政“一把手”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现就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进

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监督意识,认真执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报告人: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省、市党政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思想作风情况。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情况。

(2)工作情况。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3)廉洁自律的情况。包括遵守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家庭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工作安排、变动、提拔任用、出国(境)和在国外定居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等;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重视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报告时间。年度总结报告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上级党委,并抄送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年度总结报告,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委,并抄送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五、工作要求:

(1)报告人应根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写出总结报告,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和错误。报告材料一般在3000字左右。

(2)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评议和测评。对市、县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进行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派主要负责人。对省、市党政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总结报告进行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与会人员以书面形式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和德、能、勤、绩、廉及现任岗位胜任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可视情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民主测评会议可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年终或年初召开的干部大会进行。市、县召开年度总结报告大会,上级组织部门一般要派员参加,并负责测评统计工作。省、市党政机关部门的年度总结报告大会,组织部门应加强指导并可视情派员参加,负责测评统计工作。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民意测验,也可同时进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民主测评可与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各市、县和省、市机关部门召开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会,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报告。

(4)加强年度总结报告的审核。党委、纪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的审核。审核工作还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把党政“一把手”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对年度总结报告与群众评议意见和组织掌握的情况有重大出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5)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民主测评的情况,如实地向报告人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4篇

关键词:财政结余资金;人大监管;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 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1-0040-03

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稳步推行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不断扩大,海南省财政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截止到2007年底,财政结余资金58.8亿元,财政结余结转额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16.9%,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3.8%。一方面,海南省长期以来地方财力不足,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另一方面,海南省财政资金结余数额逐年增长,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现象引起了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并提出了监管财政结余资金的要求。为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效率,笔者建议从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监督制度的角度,加强人大在财政结余资金监管方面的可依据性、严肃性和针对性。

一、海南省财政结余资金现状

(一)结余资金比重较大,结余数额逐年攀升

从横向看,海南省财政结余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较大。2006年海南省一般预算收入218.47亿元,比上年增长18.5%,增速比全国19.6%的增幅低1.3个百分点,在13个主要省中居第8位。与此同时,2006年财政年终结余40.5亿元,比上年增长35.3%,结余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8.5%,结余增速和结余比重的排名均列第3位。也就是说,海南省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处在全国中等水平,但结余资金增速和结余比重却居全国前三,说明海南省相比其他主要省市,财政资金结余规模较大(见表1)。

表1 2006年各主要省一般预算收入、年终结余、结余比重及排位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2007)提供的数据整理得出。

从纵向看,海南省财政结余增速放缓,但消化结余资金速度较慢。从海南省各年财政结余数额看,财政结余增速有所放缓。2003年以来,海南省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加大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地方财政增收能力增强,加之中央加大对海南省的转移支付总量,财政结余逐年增加。2003年财政结余资金增速53.6%,2004至2007年财政结余资金增速较为波动,最低年份为15.1%,最高年份35.3%。虽然增速有所放缓,但结余累计数额逐年攀升,由2003年结余资金20.8亿元增长至2007年51.5亿元,说明海南省财政每年不仅没有消化以前年度结余,而且年年新增结余。(见图1)

(二)地方财力不足,结余来源中央补助收入

海南省自主创收能力实质不强,结余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补助收入。2005至2007年,每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无法补偿一般预算支出金额,财政收支相抵为负结余。财政结余金额主要来自扣除补助市县支出后的中央补助收入这部份,该部份结余分别是各年总结余的11.2倍、16.6倍、20.1倍和7.8倍。也就是说,海南省地方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财政资金来源主要靠中央补助收入。

表2:2004-2007年省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结余资金分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提供的数据整理得出。

造成财政结余资金大量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项目支出执行进度慢、结转数额较大。每年上半年支出进度均低于序时进度近15个百分点,到下半年支出压力加大,每年都有部分项目支付不出去,进而增加本年结转数额;二是预算编制时收入计划的确定较紧,突出表现在对专项补助收入年初预算较粗,历年超收数额较大。比如2003、2007年海南省专项补助分别超收109.5%和58.8%,占当年超收额的65.5%和50.6%。

二、海南省财政结余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不明晰

由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要到年底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而定,因此,财政部门年初无法掌握本年度能得到多少,只能是等到了年底再予追加,这导致了地方政府无法根据海南省经济发展状况打足预算,使得财政部门在向人大所做的预算草案中,没有正式地反映中央专项补助,进而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往往只报预算内资金收支情况,而不报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这就使很大一部分资金流于人大监督之外。

(二)预算调整监督不规范

由于不可预见因素的出现,对财政总预算和项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是难以避免的。预算调整虽然不能引起结余总额的变化,但会影响项目间结余结构。我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出了规定,但较为笼统,致使在实践中对什么情况调整预算很难把握。由于预算调整不及时、不规范,有的资金的使用脱离人大监督,造成了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出现了人大批准的预算难以落实的现象。[1]

(三)结余结转项目不明细

在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中央指标下达不够及时,地方收到专项资金后需要进一步分解、分配,资金层层滞留,用款单位往往在年底或下一年度才收到资金,或者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结余,或是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至下年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这些都需要按指标数结转至下年。[2]对这部分已经形成的结余结转数额,在财政交给人大审议的决算报表中,仅反映结转总数,未说明是什么具体项目结转,该项目结转多少以及结转原因等。由于没有编制具体项目决算,部门核算、项目核算的执行情况不能从决算中反映,造成大量结余资金作为结转资金处理的现象,致使人大缺乏针对项目决算的逐项审查,无法了解和判断该结转是否存在以及结转数额是否合理。

三、规范海南省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财政结余资金存在的问题,为使人大实质性地履行财政监督职权,人大财政监督可以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三方面着手,以达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环环相扣的效果。

(一)强化超收收入的使用,提高人大监督的可依据性

针对中央专项补助超收这部分,要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由于专项转移支付不是固定的,因此,人大可以要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将专项转移支付与其他可用财力安排支出分开编制。在预算执行中也可单独设立一张“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完成情况表”。这样,上级给予的专项拨款补助在本级的具体使用情况,包括年初预算数、转拨给下级和本级单位的数额、本级和下级的使用数额、年终结转下年使用数等,都将得到清晰的反映,人大就可以依据该情况表对专项补助超收收入使用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深入审议。

(二)硬化预算执行调整,增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

目前,由于我国预算法对于预算调整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地方对预算调整的掌握尺度不一。由于预算调整不及时、不规范,造成有的资金使用脱离人大监督的现象。为此,必须改进预算调整制度,使预算调整在人大监督下规范运作。

首先,对执行时预算调整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粗放的传统预算制度下,由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无须编制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只在减收增支的情况下才向人大履行报批程序,而财政增收节支所出现的超收、财政资金项目的变动都由政府自行决定,随意性很大。在公共预算制度下,预算由总预算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构成,任何预算总额的变化都必将导致项目核算的变化。因此,应明确规定无论是由于增收减支还是减收增支所导致的预算不平衡,都应向人大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

其次,对预算调整内容应作明确规定。一是因总预算变化所引起的预算调整,既要向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报批调整总预算,也要根据总预算的调整履行项目预算的报批程序。二是部门预算中因项目论证不充分或事业发展规划的变化,需跨部门调整项目,跨项之间调整资金安排的,也要向人大履行报批程序。三是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在项内跨目调剂,可由资金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批准,事后向人大常委会备案。

再次,规范预算调整时间。预算调整不能成为预算执行中经常,应考虑预算执行特点,规范预算调整时间。从财政预算执行的特点分析,可以把预算调整时间固定为两个时间段:一是在7-8月份,这时候财政预算经过上半年的执行,项目预算有何问题已经在执行中有所体现,可以针对项目预算作一次调整。二是在11月份,这时候财政总预算经过10个月的执行,财政收支总量年初预测误差已有所显现,可以针对总预算重新预测,并根据总预算的变化,调整和安排项目预算。

(三)细化结余结转决算项目,提高人大审核的针对性

根据2005年财政部预算司颁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在每年3月20日之前,部门要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以反映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3]为加强地方人大对财政决算结果的监督,建议财政在报决算报表时将结余结转项细化到预算项目。具体做法是:将结余结转数额从过去的报告到类,细化到款甚至到项。按照《预算法》确定的我国预算组织体系,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因此,财政厅应要求省级预算单位每年在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的同时,附加本部门“20XX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见附表1),然后财政厅据此逐项汇总项目支出结余情况和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这样,人大在审议时就可以对照年初预算批复情况判断项目结转数是否正确、合理;同时,对净结余资金(总结余扣除结转后数额),人大审查的重点是净结余资金是否作为当年财力,纳入当年预算并编制项目预算。■

参考文献:

[1]钟晓敏.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5篇

一、分口考核(25分)

(一)考核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府办各专业处和督查室配合,各口内政府部门参加。

(二)考核办法:

1.口内环比考核:对照年初制订的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各被考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各口内考评小组汇报情况,由口内考评小组对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进行考核(各口环比考评安排见附件6);

2.口内考评:口内考核结束后,由口内考评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并按照百分制进行口内统一互评、打分(见附件2);

3.汇总考评结果:由市府办各专业处和督查室负责口内部门的考评结果汇总,并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二、重点工作考核(25分)

分为市委市政府*年“九大任务”、市政府*年各口重点工作、*年作风建设年与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平安*创建工作四块。

其中,市府办负责市政府各口重点工作考核,考核要求如下:

(一)考核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府办各专业处和督查室配合,各口内政府部门参加。

(二)考核办法:

1.部门总结自评:对照各口重点工作考核细则,各被考评单位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自评得分,并将有关材料于*年1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

2.领导评议:各口重点工作牵头人对被考评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意见,进行考评、打分,报总负责人审定,并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三、基层评议(15分)

包括企业评议和各县(市、区)政府评议。

(一)企业评议

1.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市工商局。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分别向企业发送《基层评议表》(见附件1)。

2.参与评议企业范围和数量:基本参照2006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要求:

(1)各企业评议的结果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两个部门分别以百分制进行汇总。

(2)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将企业评议结果汇总加盖公章后,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各县(市、区)政府评议

1.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发送《基层评议表》;

2.各县(市、区)政府以百分制对各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加盖公章后,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3.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考评结果进行汇总。

基层评议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四、有关部门评议(20分)

(一)“四办”评议

1.考评部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2.考评办法:由各考评部门对照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以百分制进行考评(见附件7),并将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二)党群部门评议

1.考评部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机关党工委。

2.考评办法:由各考评部门征求对各部门自身建设、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评议意见,同时对照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以百分制进行考评(见附件3),并将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三)政府部门考评

1.考评部门:市府办(市法制办)、市便民中心、市长电话受理中心。

2.考评办法:由各考评部门对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市长电话受理、督查、信息工作等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见附件4),并将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有关部门考评结果的汇总。

五、领导评议(15分)

(一)考评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政府正副市长。

(二)考评办法:由各位领导对所有被考评部门全面工作提出意见,并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见附件5)。

1.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政府正副市长的考评结果,分别请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和市府办负责收集、汇总;

2.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六、考评结果汇总

各部门的得分由分口考评、重点工作考核、基层评议、有关部门评议、市领导评议四部分和有关加减分(加减分标准见绍市考(*)3号《关于做好*年度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补充意见》)组成。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部考评结果的汇总。

七、垂直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市直转体部门考核

垂直管理部门考评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具体考核分值为,分口考核30分、基层评议20分、有关部门评议30分、领导评议20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市法制发〔〕18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法制发〔〕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和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为了更科学、更合理的考核各乡镇、各部门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县政府决定对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由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人员职责

各乡镇、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宣传联络员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资料的收集、完善、整理和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与县政府办法制科联系对接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2、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3、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完成工作的旁证材料;

4、负责向县政府办法制科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台帐;

5、配合县政府办法制科做好依法行政其他相关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报送依法行政季度工作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年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每季度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有前瞻性、指导性,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操作性强。要按照报送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每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二)报送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及其旁证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总结每季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季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围绕各单位季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详细说明上一季度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总结季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在工作总结中认真分析本季度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旁证资料。在报送工作总结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能够反映总结中提到的工作内容的旁证材料(原件、复印件或图片等),总结中的工作内容与旁证材料必须相对应地进行编号,能便捷地查询出与工作内容相对应的旁证材料。

(三)填报依法行政工作台帐

各单位应当在日常指标任务进展工作中建立工作台帐,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写和报送台帐。

1、填写台帐。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围绕年第一、第二季度已经开展的工作填写《年()季度依法办事台帐》;自年第三季度起,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围绕季度工作计划在《年()季度依法办事台帐》上填写每一季度所完成的主要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宣传联络员要具体负责台帐管理,台帐记录要体现工作过程,与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旁证材料相互印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有序。

2、审核台帐。县政府法制科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旁证材料等有关情况,对工作台帐进行审核,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考核资料,计入考核总分中。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将需要报送的文件资料装订整齐、编排有序,以档案袋、文件盒收纳,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逾期不报的或资料不全的、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将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在年终考核时,将依据每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检查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三、报送时间

行政部年中总结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基础工作管理,参与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根据国家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总预算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总预算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一级财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款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以及待处理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四、转账结算。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用以提取现金。

五、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条有价证券是中央财政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各级财政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购入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当期取得有价证券的兑付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预拨款项是按规定预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项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七条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各项结余、预算周转金及财政周转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财政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各项结余包括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

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三十五条预算周转金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预算周转金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第三十六条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七条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一级财政的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一般预算收入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组织的由国家支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收入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应通过国家金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一般预算收入一般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支金库)的数额为准。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仍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预算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四十条基层国库在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上年度收入,记入上年度账。整理期结束后,收到上年度收入一律记入新年度账。

第四十一条基金预算收入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等。

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以缴入国库数或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总预算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资金调拨收入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

补助收入是上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上解收入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调入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资金处理。但乡镇财政的统筹资金不得作为调入资金,调入预算。

资金调拨收入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四十四条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按实际收到数额记账。

第四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按财政部规定的退库手续办理审批。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六条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一般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预算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和内容,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一般预算支出列报口径如下:

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用款单位银行支出数列报支出。不实行限额管理的基本建设支出按拨付用款单位的拨款数列报支出。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除以上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均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

第四十九条凡是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到期后,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第五十条总预算会计按拨款数办理预算支出必须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理拨款支出必须以预算为准。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主管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提出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分“款”、“项”填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应认真审核。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拨款申请,结合库款余存情况按时向用款单位拨款。

三、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分“款”、“项”核算、列报当期预算支出。

四、主管会计单位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之间如确需调剂,应填制“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总预算会计凭核定的流用数调整预算支出明细账。

总预算会计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预留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基金预算支出是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会计事务处理,比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基金支出是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和专用基金支出应按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

第五十二条资金调拨支出是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等。

补助支出是本级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及其他转移支付的支出。

上解支出是按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财政上交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预算的资金。

资金调拨支出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十三条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

财政周转金支出应按实际支付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会计科目是各级总预算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本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二、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总预算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三、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各级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

四、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五、有关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可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按本制度规定的科目办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预算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国库存款

2102其他财政存款

3104有价证券

4105在途款

5111暂付款

6112与下级往来

7121预拨经费

8122基建拨款

9131财政周转金放款

10132借出财政周转金

11133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二、负债类

12211暂存款

13212与上级往来

14222借入款

15223借入财政周转金

三、净资产

16301预算结余

17305基金预算结余

18307专用基金结余

19321预算周转金

20322财政周转基金

四、收入类

21401一般预算收入

22405基金预算收入

23407专用基金收入

24411补助收入

25412上解收入

26414调入资金

27425财政周转金收入

五、支出类

28501一般预算支出

29505基金预算支出

30507专用基金支出

31511补助支出

32512上解支出

33514调出资金

34524财政周转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国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3.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可分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其他财政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周转金、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2.本科目借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3.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

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

4.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

2.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其兑付本金部分,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通过有关收入科目核算。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在途款

1.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2.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等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及借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与下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借给下级财政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体制结算中应由下级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补助下级财政数时,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应归还本级财政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欠下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应转作补助支出的部分,应在当年结清;其他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6.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和下级财政部门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预拨经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经费。

2.预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同);转列支出或收到用款单位交回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22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拨付给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数。直接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收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报来拨付建设单位数及缴回财政数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列报支出数。

4.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有偿资金的拨出、贷付及收回情况。

2.将财政周转金贷给用款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总预算会计掌握的财政有偿资金放款数。

4.本科目应按拨(放)款的对象及放款期限设分户明细账。对于周转金放款业务较多的地区,可以由总预算会计或周转金管理机构进行总分类核算,财政业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科目借出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情况。

2.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归还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借出周转金尚未收回数。

4.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明细账。

第133号科目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审核已经成为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逾期财政周转金转入和核销情况。

2.逾期未还的周转金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贷款”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时,借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资金数。

4.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名称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和收到不明性质的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债权单位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第212号科目与上级往来

1.本科目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2.从上级财政借入款或体制结算中发生应上交上级财政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或“上解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或体制结算中应由上级补给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级财政欠上级财政的款项;借方余额,为上级财政欠本级财政的款项。

4.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未能结清的余额,结转下年。

5.本科目是往来性质的科目,如发生借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负数反映。

有基金预算往来的地区,可按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

第222号科目借入款

1.本科目核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法律、国务院规定向社会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上下级财政之间临时性借垫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发行债券或举借债务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债务。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或债权人设明细账。

第223号科目借入财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有偿使用的财政周转金。

2.借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财政周转金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财政部门应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预算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根据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按增设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第305号科目基金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应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应根据基金预算科目所列的基金项目逐一反映各项基金的结余。

第307号科目专用基金结余

1.本科目用于核算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年终转账时,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专用基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专用基金的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第321号科目预算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

2.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无发生额。

第322号科目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

2.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一般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

2.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预算收入数,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未设国库的乡(镇)总预算会计根据征收机关(如税务所)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登记预算收入辅助账,待收到县财政返回收入时,再做收入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预算收入累计数。

5.本科目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不含一般预算调拨收入类)设置相应明细账。

第405号科目基金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2.取得基金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财政部明文规定在指定银行存储的基金,应按规定办理转存手续。基金预算收入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基金预算收入处理。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类)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专用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或取得的专用基金收入。

2.从上级财政部门或通过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取得专用基金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专用基金收入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补助款。包括:

(1)税收返还收入;

(2)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上级财政补助的款项;

(3)上级财政对本级的专项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2.收到上级拨入的补助款,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与上级往来”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上级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4.上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应与所属下级财政的“补助收入”的数额相等。

5.有基金预算补助收入的地区,应将基金预算补助通过明细科目核算。

第412号科目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上缴的预算上解款。包括:

(1)按体制规定由国库在下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2)按体制结算后由下级财政补缴给本级财政的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2.收到下级上解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4.本级财政的“上解收入”应与所属下级财政的“上解支出”的数额相等。

5.本科目应按上解地区设明细账。

第414号科目调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因平衡一般预算收支从预算外资金结余以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

2.调入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调入资金”,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第425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利息及占用费的收入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利息收入”和“占用费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取得占用费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占用费)。

3.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本科目余额为当年财政周转金收支结余数,应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一般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办理的应由预算资金支付的各项支出。

2.总预算会计办理预算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将预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转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科目;办理基本建设支出时,实行限额管理的,根据建设银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借记本科目,不实行限额管理的,根据拨付用款单位数,借记本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不含一般预算调拨支出类)分“款”、“项”设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基金预算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2.发生基金预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全数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基金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基金预算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根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不含基金预算调拨支出类)设置明细账。

第507号科目专用基金支出

1.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2.发生专用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对于根据国家规定将基金存在指定银行的,应为“其他财政存款”,下同)科目。支出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专用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第511号科目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补助支出。包括:

(1)税收返还支出;

(2)按原财政体制结算应补助给下级财政的款项;

(3)专项补助或临时性补助。

2.发生补助支出或从“与下级往来”科目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与下级往来”科目;支出退转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冲销,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补助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补助地区设明细账。

5.用基金预算资金补助下级财政的地区,应分设基金预算补助明细账。

第512号科目上解支出

1.本科目核算解缴上级财政的款项。包括:

(1)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

(2)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2.发生上解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退转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上解支出累计数。

4.本科目一般可不设明细账。

第514号科目调出资金

1.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用于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

2.调出基金预算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资金”科目。凡是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分设存款账户的地区,应同时调整国库存款的明细账。

3.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记“基金预算结余”,贷记本科目。

第524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支付的占用费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2.本科目应设置“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等二个明细科目。

“占用费支出”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业务费支出”核算委托银行放款支付的手续费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费用支出。

3.支付占用费时,借记本科目(占用费支出),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手续费支出),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4.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为已支付的周转金占用费及手续费。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九章会计结账和结算

第五十七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账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五十八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核对年度预算。预算数字是考核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的依据。年终前,各级总预算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完毕。为了便于年终清理,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一般截至11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至12月25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凡属本年的一般预算收入,都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的预算收入。应在本年预算支领列报的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终前办理完毕。

清理基金预算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凡属应列入本年的收入,应及时催收,并缴入国库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组织征收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账。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支库应设置十天的库款报解整理期(设置决算清理期的年度,库款报解整理期相应顺延)。各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均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同时,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账办法编制收入对账单,分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核对签章。保证财政收入数字的一致。

四、清理核对当年拨款支出。各级总预算会计对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清楚。对于当年安排的非包干使用的拨款,其结余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单位正常周转占用的资金,可仍作为预算支出处理;属于应收回的拨款,应及时收回,并按收回数相应冲减预算支出。属于预拨下年度的经费,不得列入当年预算支出。

五、清理往来款项。各级财政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

六、清理财政周转金收支。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对财政周转金收支款项、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周转金借入借出款项进行清理。同时对于各项财政周转金贷放款进行清理。财政周转金明细账由财政业务部门核算的,各预算部门或周转金管理机构应与业务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七、进行年终财政结算。各级财政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补助、应上解和应返还数额,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已补助、已上解和已返还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年终财政结算凭证,据以入账。

第五十九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对年终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划清会计年度。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账内;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账。要防止错记漏记。

第六十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年终转账。计算出各账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再将应对冲转账的各个收入、支出账户余额,填制12月份的记账凭证(凭证按12月份连续编号,填制实际处理日期),分别转入“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冲销。将当年“财政周转金支出”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冲销,并将财政周转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二、结清旧账。将各个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如需更正原报决算草案收入、支出数字时,则要相应调整旧账,重新办理结账和记入新账。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各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

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财政周转金设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三。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按旬、按月、按年编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

第六十三条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记账、结账。所有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第六十四条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各级总预算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领导下,参与或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一、参与组织制定决算草案编审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并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规定处理办法。参与组织制定本级单位决算草案编审办法。

二、参与制发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转(制)发本行政区域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和本级单位决算统一表格。协同财务部门设计基本数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办理全年各项收支、预拨款项、往来款项等会计对账、结账工作。

四、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布置决算草案编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及时汇总报送决算。

五、审查、汇总所属财政决算草案收支各表,并负责全部决算草案的审查汇总工作。

六、编写决算说明书,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份数,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逐级及时报送备案。计划单列城市的会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章会计电算化

第六十六条为了保证总预算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安全,省级(含省本级)以上财政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开发和运用,各级总预算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六十八条总预算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财政部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向领导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