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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2-28 11:45:51
政策管理论文

政策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究竟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既需要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实施间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公营企业。与计划经济中政府“管理”企业的传统观念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不参与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除了实施宏观调控,还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调节和完善市场机制,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所有各类企业,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因而也称公共管理。这是政府通过市场间接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职能。

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们收集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料,其中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美国和英国的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欧洲(莱茵)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国的有计划调节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国家市场经济;东亚模式: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各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它们的经验,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性);又有因历史、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个性(差异性)。因此需要对各国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和方式进行研究和比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通过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市场交换产品和服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在若干条件下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即“帕累托最优”)。这是一般市场经济概念。由于市场并非万能,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和无法消除垄断、外部不经济性而导致损害社会收益、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经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对收入均等化无能为力,必须提供若干条件克服这些“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市场运作,并通过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企业是组织生产、配置资源的基本单位。无论公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企业产权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否则会因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搭便车”等偷懒行为;(2)企业应有充分的自,包括生产品种和产品组合的决定权、定价权、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权利,并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个别干预;(3)要以经营单位的个人财产或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或有限责任。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完善经济活动环境。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以及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需要由政府提供。其中,有些公共货物(在使用的排他性低时)应当是免费和开放的,有些公共货物(具有使用的排他性时)应当根据交易成本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限制消费。政府通过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物质条件(硬件);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机构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条件(软件);政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政府为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采取某些强制储蓄的方法为此提供资金;政府为公民提供一部分教育和医疗保健的费用和条件,并保障其机会均等。

政府职能运行需要投入和消耗一定的资源,政府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公共财政,一般有三种方式:税收(主要方式)、发行公债和扩大货币发行。税收涉及到纳税人的积极性,并影响到价格体系;赤字举债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扩大货币发行容易引起通货膨胀。公共财政对效率、财富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显著的影响。

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舞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干预,以及对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少数公营企业的干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有不可混淆的两个层面:

一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宏观调控或曰宏观管理,指对经济总量(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水平、总的物价水平、就业水平)所进行的调节。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70年代后起,各国进行需求管理和调节的同时,加强了供给管理和调节,侧重于长期发展的经济增长政策、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人力政策和经济国际化的对外经济政策。

二是政府对微观领域的公共政策或曰公共管理,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称为对市场中企业和私人微观行为的规制。英文regulation一词译为管制不如规制确切,因为它由政府出面干预,经过一个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谈判、协调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建立起针对市场供求双方的规则,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规制在下述情况下是必要与合理的:①规模经济,某行业如果存在规模经济,就适合独家生产,因为比多家生产的成本低,但要对其行为加以规制;②防止过度竞争,这时政府要制定最低限价而不是最高限价;③提供全面服务,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所有的消费者包括一些边远小社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于是出现服务成本差异,需要用“补贴”的办法由公司内部调剂。要保证公司有能力维持内部补贴,就得由政府保护公司在其它地区赚钱,即需要政府为市场守门,对新进入者实行限制;④保护消费者和公司职工,防止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公司欺骗。规制的内容大体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对于市场机制能够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领域),政府实施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即反垄断政策(或称产业组织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合谋行为,限制不公正交易,限制企业过度集中等。其二,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公共性、外部性、自然垄断性较强的领域,实行经济性规制政策,即对自然垄断和公益事业等进行有关准入、退出、价格方面的直接管理。这两类政策可以覆盖全部产业。此外,在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可以形成“有效”资源配置,而从伦理道德上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如),还要实行社会性规制,如防止公害政策等。[NextPage]

二、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调节市场的重要职能

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针对市场缺陷采取政策措施的职能是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需要掌握好调节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法。

1.管什么?管市场——调节与企业经营和消费者相关的市场机制

1)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制订反垄断法,依靠法制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关系。政府不断地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不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美国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禁止的企业行为是:垄断和固定价格协议、破坏竞争的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和倾销,反垄断机构是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洲的限制垄断法不如美国严格,允许经过有关当局或法院裁决的联合定价。日本的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政策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跨行业垄断集团的限制较松,以致一些集团膨胀、金融渗透、行业默契、业务排外等合谋和垄断行为泛滥。

2)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政府的综合与专业部门协调一致规制市场行为。美国政府的规制机构由国会立法建立庞大的规制体系,分为两大类:经济规制机构规制特定行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和服务;社会规制机构规制所有行业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劳动保护等。

经济规制又称行业规制,是针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并需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而且大多是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尽管在这些行业采取自然垄断是有效率的产业组织形式,但由政府直接经营这类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的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人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经济规制由精干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的是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当行业性质因技术进步而变化和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时,规制措施要相应改革。

社会规制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厂商和消费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收受投诉、有关信息公开、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误导消费需求等)、保护工业安全和工人劳动安全、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社会规制的目的是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对于某些厂商或个人的经济决策可能经过非市场的价格手段直接侵害其他厂商的成本函数或社会的财产利益的情况,政府通过立法司法予以规制。社会规制还要区分外部效应和内部效应,并比较保护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例如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于外部效应造成的环境污染,国会在70年代初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并由环境保护局实施。而产品质量和劳动保护是基于内部效应,环境规制还要把外部效应内化,于是制定了许多针对产品质量和劳动安全的规制。如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由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实施;消费品安全法,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制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和健康局负责。社会规制在日本由通产省、环境厅、厚生省、企划厅国民生活局及地方自治体负责;在韩国由经济企划院协调各部门实施。

3)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承担其资源配置,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某些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和社会服务性部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较少体现盈利目标。由于其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或投资回收很慢,这类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偏低,致使政府财政(来自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的范围,尽量减少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并把一些公营企业公司化或私有化。

4)培育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经济结构演进的政策被称为“产业政策”,它是国家在发展的赶超阶段采取的经济政策。政府出面对产业间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并扶植新兴产业,以帮助本国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缩短经济现代化进程。19世纪中叶德国和美国曾对本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政策。二次大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除了在一段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外资引进实行全面控制,已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和萧条产业调整层次上的政策,而相似于欧美的“目标政策”,提出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设想”,对一些特定产业重点扶植,给予减免税、优惠融资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随着赶超过程结束,其有效性到70年代已经减弱。战后美国的国防政策成了实际的产业政策,还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异税率,在一定时期对铁路、木材行业免税并给予政府补贴,对住房建筑和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但美国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它有产业政策,而是从80年代起提出“技术政策”,并被各国采纳为经济快速转型的竞争政策,对研究开发减税,鼓励政府研究机构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合作研究、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创新计划和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资,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获得新的国际竞争力。

2.怎么管?构筑法律基础,间接管理为主,完善企业发展环境

1)规范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依法分类管理。在企业法律类别上,依财产来源和垄断或竞争属性把企业分成两大类,规范其产权和行为:①按公法或特殊法案并参照民法一般准则管理,适用于全资公营企事业,包括公益性事业和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国有)和各级地方(省和市镇)所有,与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体制挂钩,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②按民法类的公司法管理:适用于非直接公营的、竞争性领域的一般企业,包括按公司法运作的国有混合股份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在市场机制下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西方市场经济实行以私人所有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其中包括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工会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几种公司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市场法规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依法加强执法监督。

2)发展基础设施,调整收入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和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并以参股方式促进能源、交通、金融部门的发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救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制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加坡的国家工资理事会负责调整工资水平,稳定劳资关系;其特殊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了全国就业人员,使职工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用公积金购房、支付医药费和资助子女上学,少数资金可用于投资。

3)对企业的服务、指导、鼓励和扶植。各国政府部门通过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表明政府的发展意向和国际经济趋势,为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和行政手续上的方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各种层次的人力资源。“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一大特点,以通产省对制造业指导“产业合理化”著名,通过与行业团体和产业界经常“沟通、劝说、交涉”,指出调整投资生产结构、提高效率的方法,鼓励在新技术领域建立“官、产、学”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组合。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通产省制定“合理化计划”和“扶植计划”,纳入“扶植对策”的产业有钢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石油化工、醋酸纤维、焦油工业等,尤其对重化工、电子、汽车、造船和航空工业的扶植取得了有效进展。韩国60年代中期提出“出口立国”的方针,形成一套“刺激体系”,包括减免税收、优惠贷款、信函贷款和扶持贷款、损耗补贴、对注册出口厂家的最小资金扶持、以及对成就突出者的奖励。在不同时期用刺激措施推动繁荣的有:出口、关键工业、中小规模公司、地方工业发展、技术革新、外国投资、逆循环投资、能源保存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各国普遍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为它们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培训,鼓励出口和国际化。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扶植,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金融机构,提供更优惠的贷款。

4)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德国工商大会是分布在各地的83个工商会的全国最高组织和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有215万户工商企业和小经营者为其成员,开展咨询、鉴定、职业培训、促进订货等活动。日本层层相套的行业组织是联系通产省和产业界的基本通道,70年代就有500多个。由著名财界人士组织的经济团体在经济政策制定中发挥较大作用。政府机构中设立审议会(如产业结构审议会)或推动某个行业(如钢铁)合理化的产业重组委员会,通过“官民协调”方式提出对策方案。

3.不管什么?政府部门不管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企业行为受市场机制和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由于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已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的市场规则予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是一视同仁的执法监督和服务。政府部门如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多了,就会发生职能错位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由于和低效常态、自身利益驱使的“寻租”腐败、以及掌握信息的不充分性而导致“政府失灵”,这在西方各国政府并不乏见。“球场裁判”的政府行为理论,是说政府是市场“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可以大大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所谓“政府失灵”是:(1)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超出应该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2)政府部门的无效干预。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够,或干预方式及预期选择不当而不足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运作,因此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素质。既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都难以避免,只有存利去弊,将市场机制同政府的适度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NextPage]

三、各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同的干预方式和规制改革

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具有处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各国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而且某一时期对某一领域的规制是为了以后减少干预或规制。

1.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特点

美国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从18世纪起就有过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战后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还曾盛行,那时受到经济规制的行业有:铁路、公路货运、航空、有线电视、石油、天然气、电讯等。70年代以来,经济规制逐步减少,对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规制日益增加。法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历史传统,战后经历了三个变动的经济发展时期:1945-1974年的强化政府干预时期,1974-1981年的经济自由化时期,1981年至今的交替变动的调整时期,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较多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实行过以儒教为基础的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战后日本的政企合作程度高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甚至帮助某些企业斡旋银行贷款。韩国由于市场基础较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通过市场的间接干预,用金融、税收、奖励措施来刺激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方向。在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干预,是对某些不响应政府号召或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采取行政命令或不予贷款。除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还通过半官方的贸促会支持出口者在国外的贸易活动,如帮助打官司和联络生意等。日本、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地多,也就是造成“寻租”的机会较多,尽管对腐败现象惩处严厉,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2.市场经济中规制改革与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的相关性

传统的经济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首先,规制所造成的文山会海和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耗费了巨大资源;其次,对价格的干预扭曲了价格信号,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第三,规制一方面不许企业取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却没有提供一种激励使企业提高效率,不如市场机制使企业随时可能得到奖励或受到惩罚。70年代以来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生了以非规制化(即放开规制)为特征的规制改革,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经济规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如允许季节差价)。社会规制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引进市场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工会与厂商的谈判,把命令型的规制改为灵活的智能型规制。美国规制改革的步伐较快,涉及十几个行业和若干方面,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把公营企业缩减到只剩下军工、航天和科研投资领域,政府干预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对外经济政策上。各国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加强规制或放开规制,以及逐步缩小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反映了各国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调控市场能力提高的程度。美国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而韩国刚完成工业化过程,又有东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其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式的区别显而易见。

作为公共管理重要内容的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我们将另文叙述)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一个手段,与经济规制及其改革直接相关。因为市场经济要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况且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既要尽量减轻财政负担,又要把有限的公共财政用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新兴产业领域。所以各国政府机构随着减少行政干预而精简,全资公营企事业的数量随着经济规制改革而减少,规制改革伴随着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小,公营企业已经很少(在英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低;法国、瑞典、德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相对地多(在法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7%左右),但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较低;日本、韩国、新加坡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却较少(在日本占固定资产总额的7%、在韩国占8.6%),但政府对市场活动干预程度高。各国正从过度干预的“大政府”转向适度干预的“小政府”(每千人行政人员的数量:英国是100人,法国是74人,美国是69人,德国是65人,日本是47人)。随着生产社会化、产权社会化和管理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各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向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方向转化。

四、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我们是个生疏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后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随着政企分开,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府职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入宏观管理和公共管理,尤其不能使政府在微观领域对市场活动的调节处于错位(即干预企业经营)或缺位(公共政策制定迟缓、公共管理职能模糊)的状态。参考各国经验,需要注意它们与我国在所有制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工业化进程阶段性上的差别,还要找到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国情的操作方法。

1.尽快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模糊的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触及到的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等深层矛盾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瓶颈。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对国有资产按分级所有的原则合理规划,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财权和事权。应由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设立由全国人大任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其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直接与国家财政预算体系挂钩,依据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分类管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以改变国有资产条块分割而又经营责任不清的状况。明确界定和维护企业的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策管理论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研究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管理主义理论

公共政策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必然会在有关公共政策的理论上形成不同的观点和学派。在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的发展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社会科学的框架中加以研究,形成了几种较有影响的学科研究路径,即政治学路径、经济学路径、管理学路径等。从不同的研究路径出发,导致对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和结果以及公共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作出不同的描述和解释,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共政策学研究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管理主义理论等。

功能过程理论

功能过程理论(FunctionalCourseTheory)是由公共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H.D.Lasswell)提出来的。这种理论的要点是将公共政策看作一种政治行为或政治行动,通过政治与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进行阶段性或程序化的研究。

拉斯韦尔认为,在整个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完成七项重要环节或功能:(1)情报。它包括与政策有关的问题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决策者是怎样收集和处理该方面的信息的?(2)建议。处理某一特定的政策问题的建议或那些解决政策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是怎样形成和提出的?(3)规定。是谁制订和颁布了那些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他们是怎样制定和颁布这些规则的?(4)援引。谁拥有合法的权威,可以决定特定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要求人们遵守这些规则和法则?(5)实施。规则和法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怎样运用和实施的?(6)评估。怎样去评估政策的实施情况?怎样去评估政策的成功与失败?(7)终止。最初的规则和法则是怎样被终止的?或者这些规则和法则是怎样从被改变了的形式继续存在的?[1]

功能过程理论按照公共政策的动态过程,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概括了公共政策过程的基本问题。尽管一项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并非一定要把每一个环节或每一种功能包含无遗,但这一理论对公共政策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把握,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进行动态分析和研究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提供了较好的概念框架。这是行为主义政治学观点在公共政策研究上的反映。一些政治学家力图通过各种政治活动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加以界定,于是公共政策过程被视为由一系列的政治活动所构成。然而,必然注意这一理论蕴涵着这样一个假定,即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变化必定引起公共政策内容的变化。实际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政治的、社会的或技术的约束对政策内容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有时政策过程对政策内容显得微不足道。因而不能片面夸大过程因素,而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政治制度理论

政治制度理论(PoliticalInstitutionTheory)是将公共政策看作政府机构或体制的产出。这种理论认为,不论在什么样的国家中,政府都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决定者和实施者,一项公共政策若不被政府所采纳和执行,就不能成为政策。

制度或体制是个人或组织的结构化行为方式,或者说,一个制度是一整套长期存在的人类行为的规范化模式。正是各机构在行为模式上的不同,才能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些广义政府机关区别开来。政府机构赋予公共政策合法性、普遍性和强制性[2],这是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规章制度或个人决策的根本之点。那些规定了政府行为模式的各种政府制度如政府机构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同政府部门拥有的合法权力,政府机构的活动程序等,都影响着政府机构决策的方式,影响着政策的内容,影响着政府的实施政策的活动。规则和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并不是中立的,相反,它们经常对一部分团体有利,对另一部分团体不利;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不利;对某些政策结果有利,而对另一些结果不利。总之,不同的政府制度结构或体制产生非常不同的政策后果。因此,我们可以研究制度安排及机构设置和公共政策内容之间的关系,并将这些关系放到可以比较的系统的规范中加以调查研究。

政治制度是政治学传统阶段研究的内容,公共政策科学研究中的政治制度理论也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政治制度研究的延伸。在一般情况下,政治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形式能够从总体上规定政策的基本过程。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在政策过程中势必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因而公共政策学科就体现出了国际化(规范化)与本土化(个性化)的双重特点。反过来,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政治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形式,反映着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伦理取向。

政治制度理论突出制度安排及机构设置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求人们重视制度或体制对公共政策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显然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但是,这种理论往往导致只分析制度结构,而忽视公共政策的政治过程;只注重静态研究,而忽视动态研究;片面强调制度的作用,忽视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公共政策影响的倾向。

政治系统理论

政治系统理论(PoliticalSystemTheory)是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在政治学研究中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提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的产出,是对周围环境所提出的要求的反应。政治系统按照动力学的术语进行分析,把政治过程阐释为持续不断且相互关联的一连串行为,形成系统的流(flow),并建构了动力反应模式[3]。

政治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是由社会大系统中除政治系统之外的各种状况和条件所构成的其他子系统组成,包括社会内部环境(生态系统、生物系统、个人系统、社会系统)和社会外部环境(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生态系统、国际社会系统)。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叫输入,主要指环境的干扰或压力,要求或支持。干扰(disturbances)用来特指一个系统总体环境作用于该系统,在作出刺激之后,改变该系统本身,有些干扰是有益的,另一些干扰可能造成压力;要求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向政治系统提出的采取行动的主张;支持是指个人或团体接受选举结果、遵守法则、纳税并赞同政府采取的干预行动;要求过多或支持这少都会给政治系统造成压力。政治系统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压力作出反应。要求和支持输入政治系统后,经过转换过程成为政治系统的输出,从而对社会作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即公共政策。随着政治系统的输出和政策的实施,政治系统又反馈于环境。反馈这一个概念则意味着公共政策(输出)可能改变环境,改变环境提出的要求,以及改变政治系统的自身特点。政策输出可能会产生新的要求,而这种新的要求将进一步导致政治系统的政策输出。在政治系统循环往复、不断变化的运动过程,公共政策源源不断地产生。

政治系统理论对政策科学的影响很大。这不仅仅因为伊斯顿本人对公共政策科学进行了大力倡导,也由于系统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决策分析方法,是现代管理和政策研究中的一种比较通行的方法。政治系统理论告诉我们,公共政策过程就是一种输入——转换——输出的系统过程,这有助于我们探求公共政策的形成,提醒我们注意公共政策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政治系统如何影响公共政策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一理论忽视了政治系统本身所有的价值观念和系统理念的重要性,难以说明公共政策是如何在政治系统这一“暗箱”(blackbox)中操作并作具体权威性分配的。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它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学者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创建的。它运用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政治个体的行为特点和政府的行为特点;研究非市场决策的集体决策;并以人的自利作为出发点,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4]。

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市场上的集体决策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核心问题是要阐明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机制或程序的选择。该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选择包括公共政策的产生多在“政治市场”中完成的。与一般经济市场不同,政治市场具有三个特点,即选择结果有间断性、政治选择是一次性和不完全的、政治消费者不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最终结果的特点。集体决策也不同于市场决策,它包含三层涵义,即集体性、规则性和非市场性。在政治领域,重要的命题并不是政府、党派、社会团体自己的选择行为和选择过程,而是这些集团之间与组成集团的个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的过程。有效率的政策结果并不是出于某个政治领袖的头脑,而是产生于集团或组织集团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整的政治过程。

政治市场也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需求者是选民和纳税人,供给者是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府官员负责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物品,选民和纳税人获得公共物品并支付一定的税收款项,至于具体的公共物品种类、数量、税收额等内容的确定,则是通过选举过程“讨价还价”完成的。每一个政治市场的参与者,无论是选民还是政治家,在进行选择时,都如同“经济人”一样,先要对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计算,如果一项集体决策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他投赞成票时所承担的实际成本,那么,他就会支持这项决策;否则,就不支持甚至反对。但政治市场也存在不完全性,即信息的不完全性、公共物品组合的不完全性、选民权力的不平衡性、投票的“短见效应”,由此在政治选择过程中,政治家是理性的自利者,投票人是理性的、短视的甚至无知的,这种选择机制预先造就了政府的优先地位。政府行为缺乏内在刺激与约束机制,依据自身利益偏好行事,以“预算最大化”为工作目标,最终机构膨胀、“寻租”(RentSeeking)泛滥,政策失败,最终“政府失效”。

公共选择理论明确提出,在一个体制下产生了不好的政策或不好的结果,原因要么是现存的政治体制所对应的规则产生了错误的领导人,要么是在政治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率的制约机制。因此,唯一的决定因素是规则——产生领导人与约束领导人的规则。其中产生领导人的规则,就是人们常说的投票规则,具体有一致同意规则、多数票规则、加权投票规则、否决投票规则等。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和研究了公共政策产生的原由、规则和运行及其结果,采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研究非市场的决策,详尽地告诉我们政策系统的“暗箱”运作过程,公共政策实质上是公共选择的过程。瑞典皇家科学院在为布坎南颁发诺贝尔奖的公告中指出,公共选择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理论缺乏独立的政治决策分析的缺陷,有助于解释政府预算赤字为何难以消除的原因。同样,它在政策科学上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推动公共政策学的不断发展。但是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并非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者,并非人人都是“经济人”;而且集体决策也并非全都公正,多数人决策有可能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多数人暴政”的后果;此外改变不好的公共政策,也并非仅仅改变产生领导人和约束领导人的规则所能做到的,它还包含许多自然的、社会的复杂因素。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它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5]科斯在尝试解释企业何以存在时为经济理论“发现”的就是这种反复发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结论是,通过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转包某些投入的成本。一种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如一个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对企业来说,能节省每天去市场上招聘雇员的成本;对于雇员来说,能减少每天去市场应聘的成本和失业风险成本。这种“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也包括政策等。因此,依靠体制组织、契约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采纳和利用标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制度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许多经济学者重构了制度经济学,并把它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的那种注重对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区分开来,冠之以“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但我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分析学派。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等。制度经济学家也普遍关注公共政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共政策意味着通过政治的和集体的手段系统地追求某些目标。公共政策不仅由政府主体(议会、政治家、行政官员)来实施,它还由有组织集团的代表,像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团、官僚和某些个人来实施。这些集团的代表左右着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涉及两个以上伙伴之间的协议,并往往涉及隐含于一共同体内千万人当中的协议。这种“协议”就是规则,而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那么“这种协议”就是制度。它抑制着人际效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它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由此可知,公共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同时,公共政策知识有助根据特定目标在现实世界中形成各种制度。经济学家可以就如何才能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础上更有效率地追求特定目标提出政策建议。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标上对政治手段的系统应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中展开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实施。制度变革既可以通过明确的直接方式来实现,也可以表现为公共政策行动的一种副效应。

交易成本理论对于公共政策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告诉我们,政策或制度的产生源于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够协调组织行为,走向公正、秩序和安全,使我们从另一处角度去了解公共政策的特征性及其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分析学派,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过分强调“成本”或“制度”概念,往往也使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价值性受到怀疑。

管理主义理论

管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Theory)以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NewPublicManagenentTheory)。“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后官僚制度典范”、“企业型政府”等都是对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的众多称呼。它是一种国际性思潮,它起源于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并迅速扩展到其他西方国家。管理主义运动的兴起意味着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领域范式的转变。

管理主义的兴起,是由于政府规模的扩大与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的不满、经济与财政压力、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增加等因素导致的。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政府走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英国学者胡德(C.C.Hood)在其担任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的就职演说中将“管理主义”的过程,也就是他所说的“新公共管理”(NPM)概括为七个要点:(1)公共政策领域中的专业化管理;(2)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3)格外重视产出控制;(4)公共部门内由聚合趋向分化;(5)公共部门向更具竞争性的方向发展;(6)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7)强调资源利用要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节约性。[6]这些要点,胡德认为,是政府走出危机的对策性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践的运用中包含着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

所谓政府公共政策化取决于公共政策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分化。根据管理主义的理论设计,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也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公共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管理主义理论认为,公共组织有政策组织、规制组织、服务提供组织和服从型组织,而政策组织应当完全属于政府意义上的组织。政府严守公共政策制定的职能,运用公共政策的引导来保证政府外公共组织有效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部分职能“外移”,政府自然达到消肿减肥的目的,自身可以彻底告别,并以旁观者身分审视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的质量。政府的公共政策化本身就包含着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内容。因为政府成为专门的公共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的领域是以公共管理转移给政府外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组织为前提的。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意味着政府的“非管理化”,它预示着行政模式的变革,是政府职能定位的根本性转变。

管理主义理论或新公共管理运动是一种正在成长着的新理论范式及实践模式,为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研究奠定了更为广泛的理论基础,开创了理论视野,建立了一个更加全面、综合的知识框架,它被人们称为“以经济学为基础的新政策管理论”或“市场导向的公共行政学”。管理主义理论或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政策科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它大大改变了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学科的研究范围、主题、研究方法、学科结构以及实践模式,是公共管理学科和公共政策学科的又一次范式转变。然而,正因为“管理主义”并非一种成熟的范式,遭到各方面对它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与技术以及实践模式等的批评。批评者认为它的规定不明确、责任减少、过于“政治化”,是一种“新泰勒主义”和保守的意识形态。但无论如何,这种范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政策科学范式而成为当代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研究的主流。

简短结语

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管理主义理论等理论,在不同时期影响着公共政策学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共政策学发展主要受到来自政治学途径的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以及集团理论(GroupTheory)、精英理论(EliteTheory)的影响;到了70年代以后,经济学途径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公共政策学发展明显受到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等影响;到了90年代以后,融合各门学科的管理学途径渐渐地引领公共政策学的发展,如治理理论(GovernanceTheory)、新公共管理理论等。此外,在同一时期内,公共政策学的发展也同时受到几种理论的影响。由于各种学术理论的支撑和各种学科方法的滋养,西方公共政策研究呈现的一幅美妙的狂欢景象。目前,中国的公共政策研究还处于“婴幼儿时期”、处于孩童时代的模仿和童稚状态,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的繁荣和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对于中国公共政策本土化研究和学科建制乃至于对中国学术的整体进步都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范例。

参考文献:

[1][美]J.E.安德森:公共决策[M],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2]T.R.Dye,UnderstandingPublicPolicy,N.J.:Prentice-Hall,Inc.,1975,p.18.

[3][美]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4][美]D.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政策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传媒产业政策解读、诉求与重构

一、有限开放的传媒产业政策

自中国传媒产业化1978年启动以来,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大众传媒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以集团化为显著标志,市场引导、商业取向、消费主导倾向明显,都市生活、财经、文化娱乐类传媒发展迅猛,政治意识形态严重泛化的局面大为改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全方位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潮流并与之深刻互动,中国大众传媒产业和消费有力促动着中国大众传媒体制变革,传媒政策在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开放领域屡有突破,但是迄今为止,和美国等国家的市场调节、商业驱动、产权多元、自由竞争、经贸自由化的传媒管控体制与政策引领的世界潮流相比较,中国大众传媒体制的变动总体上看来仍以原有体制内变革为主。

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首都几家报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其后形成“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构成了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体制演变的基调。围绕这一基调,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体制内变革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筹资方式社会化与市场化、逐项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传媒集团化等方式为主要特点。

以报业为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传媒业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单位演变的趋势。1979年4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报社试行企业基金的实施办法》,明确报社是党的宣传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实行企业管理办法,从而使报业经营改革成为可能。1987年国家编制投入产业表,传媒也列入“信息、咨询服务业”;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国际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报社、期刊舍、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报社多种经营合法化。1994年,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我国第一家上市的传媒行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5日,经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广州日报作为报业集团试点单位,组建我国第一家报业集团。1996年4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正式挂牌试点。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全称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表明该报业集团已经转变为企业性质。

伴随着国有传媒单位“事业”—“企业”身份的趋势,民营传媒也或明或暗萌生着发展着。七、八十年代之交,民营书刊零售业得到政策许可,九十年代中叶影视音像节目制作民营之门开启,至2001年全国较有影响的民营音像企业约五、六十家,九十年代中国广告传媒对外对内大幅度开放。

2000年至2002年间,随着中国逼近WTO,中国大众传媒领域经历了一定的徘徊。1999年底出台的82号文件实际上不是一个开放的文件,总体上来讲是一个往里收的文件。第一它限制有线网基本上是不能上市了,第二是广电和邮电也不能相互进入了。2000年的制播分离,因为有人提出广播电视的制作权和播出权是统一的,不能分割它,所以广电总局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多元化来代替制播分离的说法。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国传媒投融资遭遇清理,有限的对外合作合资项目受到严控。在2001年广播电视清场中,有港资背景的中信泰富在跟湖南广电之争中退场出局。同年,国泰实业公司和《生活周刊》中断合资关系。贝塔斯曼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首席代表刘激扬先生在中国大陆姿态低调。国家广电总局准备允许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在广东省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传闻2001年并没落实。“中国出版第一股”——湖南出版集团借壳丹东化纤上市的行动,在经过整整一年长达13轮的谈判后却悄然搁浅。这些事件之所以成为中国传媒界一时议论的热点,决非偶然。2000年下半年,“媒介产业化”和“制播分离”遭到否定。

然而,这一徘徊期是短暂的,即使在此时期内,中国大众传媒业的体制变革依然没有停止脚步。2001年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提出“宏观管理机制创新、微观领域结构创新、市场组织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创新”四个创新。2001年5月,在中国证监会新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媒与文化产业定为上市公司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其下含出版、声像、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服务业5各大类。传媒资本经营开始引人关注,尽管国内传媒学者普遍认同当前中国传媒投资处在高风险期。就在2001年,资本掀动传媒投资潮,民营资本在其中推波助澜。山东三联计划三年斥资8000万元打造《经济观察报》,北大青鸟投资5000万元参股《京华时报》,湖南广电传媒耗资8600万元创办《财富中国》,巴士股份注资《上海商报》5000万元,占股50%,诚成文化投资《希望》杂志,赛迪传媒巨资推出电视节目《环球IT报道》和《三联生活》,《成都商报》通过控股公司博瑞投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海外传媒集团、维阿柯姆、迪斯尼、新闻集团、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贝塔斯曼、福布斯公司、星传媒等进行频繁的商业试探。

2000年底至今,在普遍推行和加强审查与许可证制度的同时,中国传媒政策呈现在徘徊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态势,对民营和外资管制有所松动,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程度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

2000年10月25日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则上同意外方投资影院,控股最高可达49%。2001年8月是中国传媒新政策有实质变动的月份,8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又称17号文件),明确推进传媒集团化改革和组建跨地区、多媒体大型新闻集团的目标,以积极的姿态回应传媒业融资、中外合资、跨媒体发展等问题。由此在中国传媒界引发连锁反应。2001年12月15日《电影管理条例》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与投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允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改造电影院。2003年3月,国产电影发行权全面开放,同年8月8日进口影片发行的第二家官方公司华影电影发行公司挂牌成立,此前的6月,中国七家民营企业首获国产电影国内发行资格。2003年11月,国家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长吴克宣布:“CERA以后,国家已经认定,以后任何和香港合拍的影片,除了内地演员要占三分之一外,其他主创人员不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香港影片进口内地,不再受到任何进口配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通过审查,香港影片就可以长驱直入内地市场。始于2003年中的电影分级制至同年11月初已进入起草阶段。2003年下半年,出现跨省合资影院和外资影院曲线进入中国的局面。2003年12月,政府将对电影立项和审查制度进行改革,12月1日起,国产电影在立项方面,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国家资助影片、合拍片四类之外的影片不必再向广电总局申报剧本,只需提供3000字的故事概纲;作为试点单位,上影、长影等部分制片厂的影片将试行由地方自主申请、自主审查。同日,外商被允许进入制片,唯一的限制是不得控股。2002年6月,新闻集团放言有意参与中国付费电视建设。2003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给八家民营机构发放了电视剧制作甲种证。2003年11月4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和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结成合作伙伴,开创国内省级电视台跨区合作的先河。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简称为19号文件;此外还有新闻出版总署的《治理报刊摊派细则》。有专家认为,本次改革的主要核心就是治理行政权力对报刊的介入。虽然过去政府也讲过要减少行政力量对报刊发展的介入,但远没有这次明确。“这次治理整顿给的出路很明确:报刊要走市场化道路。”2002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现中国入世承诺。2003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倡言出版改革,在五年内开放外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销售和批发方面的业务,近期内对国内出版企事业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便它们跨省经营,促进印刷业民间投资进程。2003年9月23日,中国首家拥有报刊总发行权的民营企业文德广运发行集团在京成立。2003年10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联合办《京报》。2003年11月4日,李嘉诚旗下的TOM正式与三联书店协议组建北京三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TOM和三联分别持股49%与51%,这标志着海外资本首次进入大陆出版市场。

进入2004年,传媒管理体制进一步呈现开放姿态。2月11日《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出现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网站上。该《意见》中的一部分内容引人关注: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探索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电影方面,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广电总局年初颁布《关于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国有和民营机构可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在付费频道引进节目的播放比例、外资在改造影院中的比例和华语影片的引进配额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2004年4月初,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处透出消息,中央已决定进行出版体制改革,全国现有的527家官办出版社,除人民出版社一家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将转型为经营型企业单位,这标志着从去年就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出版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作为改革试点,国务院在4月5日正式批准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这个被称为“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的行业里,中国传媒业政策开始驶入改制的快车道。

纵观最近二十多年中国大众传媒业发展状况,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涌动,并且愈趋扩大,这是中国大众传媒产业体制转型实质所在,意义重大,但是对其实际作用不可过高估计。

2001年8月的17号文件虽然对传媒业的投资已被认为是投资了,而不像以前认为是借款,但17号文件的规定是这种投资只能是传媒业内部的投资,或者是国有资本的投入,对于民间资本、外资的投入,在政策、体制面的角度来说,事实上还不是合法的。尽管有很多暗箱的运作,但事实上这样的一种运作风险是很大的。迄今为止,我国所有上市的传媒公司业绩并不理想,报业和广电集团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标准来衡量,其经济效益大有疑问。究其原因,产权结构极为重要。如果不跟传媒产权结构的重建结合起来,传媒跨媒体、跨地区、跨产业变革很可能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

所以,究其本质而言,近年中国传媒新政策开放程度前所未闻,但仍然以严格的政府管制为主要特征。在进入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不允许私人办报(台)和传媒集团办报(台)。有资格办报的单位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严格限制的市场少数进入许可,对于一般闲置的市场多家进入许可),才能获得办报许可和报纸刊号。从管制制度的形式上看,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和严格的刊号控制构筑了进入传媒业的非常高的行政性门槛。在行为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严格禁止或者限制传媒的产权交易,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外部资本进入传媒领域。最主要的管制手段就是实行主管、主办制,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单位才能办传媒。此外还对传媒异地经营有严格的许可权限管制。

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出版管理条例》再次明确声明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是我国出版管理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其包含两项重要内容——(1)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项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宣布:传媒业的市场壁垒依然存在。

这样的传媒政策主观上是力图在传统计划模式中实现中国传媒业的飞跃;客观上,一方面有利于传媒体制创新,另一方面适应了传统传媒管制观念。结果是,传媒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没有实质性突破,传媒产权结构仍然是相当程度的一元化。按照国际经验来看,中国传媒产业能否做大作强仍是未知数。[page_break]二传媒产业发展的政策诉求

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起步,我国传媒经历了事业单位、企事业混合型单位、企业单位的形态变更;传媒从原来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传媒业也从传媒事业、传媒行业向传媒产业的方向发展。

但是,当传媒的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时,传媒产业制度瓶颈造成的“行政性市场垄断”的弊端更是一览无余。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垄断依靠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形成,既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的特点,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来推动垄断的形成和运行,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垄断的成分,依托目前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操纵垄断,是当前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亦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长期以来,受政府管制的影响,我国传媒业条块分割,形成了森严的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壁垒,传媒资源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所谓条块,从“条”的方面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来进行,强调纵向的“归口管理”;从“块”的方面来说,就是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这种条块限制,使得跨媒体的经营很难进行,也使一些实力雄厚的传媒无法向外扩张。这是我国传媒产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样的传媒体制使得传媒满怀豪情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却没有想到,他们所走向的仅仅是“市场”,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产业化和非市场化构成了现阶段传媒经济的内在矛盾。

具体的讲,第一,传媒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和企业法人的身份不明确。说是企业法人,传媒显然缺乏在市场上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编制上又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而且有行政级别,媒介集团还具有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直属一级政府;说是事业法人,或机关法人,它又以赢利为目的,在媒体市场上冲锋陷阵,这种混乱的身份给媒介的产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麻烦。对此,复旦大学童兵教授认为,中国传媒的性质是事业属性、产业属性和机关属性的混合体。第二,传媒产权不明晰。传媒身份的混乱和模糊直接影响着传媒产权的界定,表现为传媒资本所有者的缺位。谁来充任国资的代表是一个问题,党委只进行政治领导,它不是政府部门,不能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权;政府的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不能既是媒介的管理者又是所有权的代表,因为这违反“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虽然一些传媒集团也模拟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组织机构。但是,在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治理结构虽不同于传统治理结构,但也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相距甚远,多数传媒集团实际上是“翻牌公司”。实际上,传媒业遇到的产权问题是国企改革中遇到的共同问题。第三,传媒在市场经济中应该享有的机会平等和公平竞争难以落实。传媒身份和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传媒具有“官商”的特点。表现在传媒虽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但没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之严格的资本等级制度和行业壁垒构筑的巢穴使得传媒只生不死。同时媒介领导由政府指派,使得不同级别的媒介享有不同级别的政治优势,市场竞争从一开始就拉开了距离。

中国传媒产业之所以“暴利”,很大程度上与传媒获得的行政和市场双重垄断的地位有关。

放眼全球,中国的传媒产业在这种体制下绝没有做大作强的动力与能量。当代国际大众传媒产业主流的发展态势一目了然:在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的世界发展总格局中,市场调节、商业驱动、民营产权、自由竞争、经贸自由化、科技革命整合而成为当代世界大众传媒产业发展的基本动力。虽然从1998年起,中国传媒业的利润总额就超过了烟草业,跃居国家第四大支柱产业。但是,我国大众传媒业垄断性和封闭性明显,严重缺乏竞争力,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内在的发展要求无法通过市场实现。

湖南广电2001年在经营上遇到的困局折射出了传媒集团在市场上的盲动。《南方周末》文章《电视湘军虚火上升》披露:2001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广告收入5700多万元,而支出却高达1.3亿元。湖南广电上市后筹集到资金4亿元都投入到了湖南广播电视中心,除了广电系统的办公需要外,建有四星级宾馆和一个世界公园以及高档的音乐喷泉。在人口只有一百多万和农业背景的长沙要收回资金难度可想而知。

回顾中国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媒介经营的个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独立的企业法人过渡,并以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建构内外关系,从而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同类企业的集合体’——‘媒介产业’。”也就是说,传媒产业化发展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必然要对“事业单位”的实现方式产生规定性影响,传媒既然走向产业化道路,就难以阻挡其经营管理的基本体制与运行机制同企业同化的趋势。相应地,政府的管控体制与政策也应该与传媒的产业性质发生互动。

传媒产业作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其大部分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通过为使用者提供消费文化和信息产品等,以此获取利润,市场经济和企业本位是其生命线。因此,除了对内容进行必要的政治监管之外,大众传媒产业中的大多数跟其它经济产业基本相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产权多元化、民营化是所有经济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

与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权力中心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社会生产。它要求打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控制,把政府掌握的经济权利归还给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西方学者眼里,“独立产权的利益和严肃的交易合同的结合就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

由此可见,传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通过市场能够进行资源的自发调节和配置;2相互独立的产权所有者能够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换;3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4完善的法制。

具体的讲,“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传媒体制的改革要与传媒建立产权明晰与产权多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相一致。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的公司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主要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其产权属于各个投资者,投资者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经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代表是公开上市公司。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

对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来说,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成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改制使其建立起现代公司的框架;上市后,机构投资者和社会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用手投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又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买入卖出股票甚至对公司进行并购,这种强大的外部压力对于推进传媒机构的制度建设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与之相匹配,还要建立健全传媒资本市场,广泛开辟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传媒业的规模经营。此外,人力资源市场的完善也是传媒政策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毕竟传媒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人的创造力。

简而言之,我国的传媒产业对体制与政策改革的诉求是: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传媒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微观上,传媒能够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实现自身所消耗的各种资源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page_break]三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重构

2003年下半年,国内众多传媒学者和专家纷纷发表文章,断言就发展传媒产业而言,中国传媒体制内的改革已经到了底线,体制“革命性”转型迫在眉睫。

复旦大学童兵教授和上海大学郑涵博士不约而同的用“十字路口”形容当前传媒业发展困局。童兵教授指出:“对于中国传媒体制而言,改革正由边缘向腹地进发,目前正处于一个多重利益格局纠结与博弈的十字路口”。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则用“拐点”和“转型”概括局势。他认为:“我们需要在20余年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基础上真正地对于传媒业来一次比较深刻的、功能性、结构性的转型与改革了”,这是“当前发展阶段上解放传播生产力、促进传媒业发展的关键”。北京广播学院的周鸿铎教授、黄升民教授、复旦大学的李良荣教授也在学术演讲中多次提及传媒体制与产业的改革问题。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变革的症结到底何在?

“喉舌”论以及由此衍生的“特殊产业”论应该是目前最难克服的观念障碍与制度屏障。在我国,传媒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媒最基本的性质,或者说是体制中最核心的问题。所以,传媒首要的任务是完成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引导舆论。以此为出发点,传媒产业化具有其相应的特殊性。传媒在市场行为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双丰收,但两者相比较社会效益还是第一位的。

“喉舌”论和“特殊产业”论是我们传媒管理部门一直坚守和奉行的一种理念与实践。其表现就是严格的进入管制和行为管制。可以说,这样的体制与政策很好的解决了“喉舌”功能的发挥与舆论的引导问题。但是“媒介机构本身也意识形态化了”,其结果就是在传媒领域陈旧的权力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前者寄生于后者,扭曲后者;传媒产业国股一枝独大,产权高度一元,传媒产业却丧失了在市场上应该具备的竞争力。

很显然,在如何发展中国媒介产业的认识上,我们存在误区。其一,在传媒属性与功能上存在误区,把传媒工具误认为意识形态。其实,传媒的政治属性与功能只是传媒众多属性与功能中的一个,而且,也不是所有传媒都具有或显示出强烈的政治属性与功能。现今传媒产业属性与功能的凸起即使自然属性与功能的复归,也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其二,在引导舆论上存在误区,把掌握舆论工具误认为掌握了舆论。舆论工具、舆论导向与舆论三者根本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舆论工具是无路形态的东西;舆论导向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舆论是社会形态的东西。

所以,中国对传媒领域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不是因为西方经典管制理论中强调的起因“市场失效”,而是源自意识形态的需要和计划经济的惯性与本能。

在当前,传媒管理部门应该有两点认识:发展传媒产业并不是对传媒政治属性和功能的侵蚀,营造传媒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也应该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环节之一;让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进入传媒投资领域,搞传媒产权多元化,是有利于传媒产业引进竞争力,搞活传媒产业的。简单的说,就是应该让传媒要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

至于传媒的“喉舌”功能是一个重点,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不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全部。

当今中国大众传媒产业的改革之路,就是放松政府的传媒进入管制与传媒产权管制,建立与市场经济匹配的管制体制与政策。具体的讲就是“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

当然,放开民营传媒也是应该分阶段的,目前仍须严控电子传媒的播出系统,放开节目制作,而对于纸质传媒中娱乐性和生活类以及财经等政治意识形态相对比较弱的或没多少政治意识形态的,宜试点开放民办传媒,并逐步扩大,最终建立传媒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

国外传媒产业放松政府管制对我国传媒产业体制与政策革新有着很好的启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放松了政府对传媒产业的管制。最典型的就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新电信法。这一政策性的改变,大幅度地吸引了私有资本进入媒产业,增强了本国的传媒产业实力,保证了美英等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

那么,“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是否是否定了“党管传媒”的原则呢?这里必须澄清几大观念问题。

首先,“党管传媒”不等于“党办传媒”,“党办传媒”只是“党管传媒”的具体实现形态之一。“党管传媒”等同于“党办传媒”,这一大众传媒管理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和一切政治挂帅(即大政府与小社会)的产物。它已严重不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了。

第二,“党管传媒”的宗旨是繁荣社会主义传媒产业,而不是保守一个“虚胖”的和“积贫积弱”的传媒发展状态。随着我党由革命党变而为执政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随着非或淡政治意识形态的消费文化和信息文化市场的巨大拓展,“党管传媒”应该与时俱进,区分强政治意识和弱政治意识形态的传媒,控制前者,逐步放开后者;由直接经办,改为通过国家宏观行政调控,党的机构在微观上以对传媒内容的政治监管来体现“党管传媒”原则。这样既能搞活大众传媒,又保证了传媒的政治倾向。在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威权主义传媒管理模式,新加坡、马来西亚有民营传媒(包括平面与电子的传媒),但是由于实行威权主义的传媒体制(诸如严格的内容限制与审查等),并没有造成对政府和社会大的冲击。除此之外,对民营传媒还有许多控制方法,例如许可证制度以及数量控制,提高申办传媒的经济门槛。一般而言,大企业有避免政治风险的强烈倾向,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合资合作传媒基本上是稳妥的。

第三,逐步放开以消费文化为主的传媒产业,不会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造成冲击。现当代文化理论,无论是批判的,还是肯定的,基本上都强调当代消费文化在政治上对社会制度的保护作用和对社会矛盾的调和作用。

政策管理论文第4篇

行政管理的组织是按照科层组织建立的,由于行政管理政策的模式参差不齐,因此,行政管理中要重视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研究。

一、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因素

利益因素。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利益差别,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首要因素。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差别的,由于政策是集中制定的,政策制定者考虑的是整体利益。而政策执行是分散进行的,执行者往往要考虑其局部利益,这种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差别性,往往制约着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力。“政策执行的环节越多,意味着不同层次政治区域利益发生冲突的概率越大,政策执行所经受的利益筛选次数越多,执行过程所积累的失真冲动能量越大,这也会提高政策失真的频率和幅度”。因此,这种利益差别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别性,注意协调由于利益差别性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以提高执行效果。信息因素。主要是指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核心因素。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信息的传递过程,在这一传递过程中存在着信息的发散和汇集两个方面:信息的发散主要是指行政组织向社会释放、传递有效的信息,使社会团体、各经济主体、民众了解政策的趋向、内容、特征;信息的汇集是指行政组织在释放传递信息的过程,也设法从社会或中央政府获得必要的信息反馈。信息的释放和汇集过程实质上是有关政策信息在中央政府、行政组织、社会团体三类主体之间的双传递过程,在这一传递过程中形成了信息交流和信息碰撞的动态运动,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要能得到大量反馈信息,要及时了解到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偏差;作为行政管理政策的接受者社会团体来说可以明确政策的内容、宗旨、特点及趋势。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政策信息的传递是有效的,可以增加政策的沟通能力,进而可以减少政策执行的盲目性、减少政策执行的难度和阻力,并及时得到反馈的信息和情报,依据这些反馈信息调整执行方法和策略,从而增加政策的执行效果。相反,政策信息的传递如果是无效的,其结果要么是信息无法获得,或信息的失信,这都会影响到政策的执行。制度因素。主要是指政策评估制度的健全程度,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的关键因素。政策评估是行政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在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热衷于制定政策、宣传政策,而忽视政策的评估,客观上助长了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影响到了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政策执行。环境因素。主要是指政策环境的优化程度,这是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外部因素。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不仅取决于政策内部的构成,还取决于政策外部环境的优化程度。美国政策学专家史密斯曾发表《政策执行过程》,他认为:“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四者为政策执行过程所牵涉到的重大因素”。由此可见,环境对于政策执行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环境包括:人文环境。人文环境包括两方面:一是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感、工作作风及其事业心,还涉及执行者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政策的掌握水平、政策尺度等。二是社会文化环境,主要是指民众的政治态度、信仰、情感、价值取向等。经济环境。经济发展与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力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力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的发展程度又影响着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行政管理政策的经济环境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市场体系的完备程度、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等。社会环境。地方经济发展中面对的是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各种非经济因素对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而行政管理政策的执行中要具有灵活性,要随机应变,因为执行中弹性过大,又会造成随机性太大,而执行中的刚性过大,又会造成政策执行中的相反效果。超级秘书网

政策管理论文第5篇

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时期,由于物价相对稳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应当实行中性财政政策,凸显稳健特征,注重解决结构优化问题,减弱政府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05年实行稳健财政政策,这是顺时应势、及时果断、高瞻远瞩的重大决策。

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将发挥得更为积极。

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客观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在宏观调控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必将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正确运用财政政策是实现科学调控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主要依靠两大工具或“两只手”来调节:一是市场机制,即所谓“无形的手”;二是政府宏观调控,亦称“有形的手”。政府宏观调控应该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并为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当前,正确运用财政政策,不仅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更是不断健全财政职能的重要内容。

特定的财政政策与具体的宏观经济状态紧密相联。一般来说,宏观经济运行存在三种基本状态:第一种是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有效需求不足,出现通货紧缩和经济衰退等问题;第二种是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需求过度膨胀,出现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等问题;第三种是社会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但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应的主要是结构性问题。面对这三种不同的宏观经济状态,应分别实行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财政政策。否则,财政政策取向与宏观经济运行就会发生错位,形成逆向调节,加剧经济波动,甚至导致经济大起大落。

在经济衰退时期,国民收入低于充分就业均衡水平,表现出总需求不足,政府应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采取增加财政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等手段,扩大总需求;在经济过热时期,国民收入高于充分就业均衡水平,表现出总需求膨胀,政府应实行紧缩性财政政策,主要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和增加政府税收等手段,控制总需求;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时期,由于物价相对稳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则应实行中性财政政策,凸显稳健特征,注重解决结构优化问题,减弱政府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根据经典理论,中性财政政策或财政中性、中性预算都是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需要指出的是,中性财政政策并不简单以收支完全平衡作为衡量标准。国际上往往将财政收支中剔除经济周期影响后的部分保持平衡定义为中性财政政策,或者认为保持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非利息支出占潜在GDP比重不变是中性财政政策。这说明,财政收支总量平衡和增量平衡都可能是中性的,财政收支完全平衡并不是“中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对总需求的现实影响既不扩张也不紧缩才是衡量财政“中性”的关键。譬如,200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与欧元区国家磋商时,就认为欧元区大部分国家1999年执行了中性财政政策,而当时很多国家仍有绝对数不小的财政赤字。另据有关文献分析,泰国1992—1997年、韩国1994—1997年也实行了中性财政政策,但这些国家消除赤字同样走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经验表明:实行中性财政政策要以经济增长相对平稳、物价总体稳定为背景;以合理把握财政调控力度、对总需求既不刺激也不抑制为核心;以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趋于削减或逐步消除财政赤字为实质。

财政政策及时转向是政府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体现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财政政策及时转向,是贯彻科学调控观和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表现。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两次宏观调控重要实践看,1993—1997年,为抑制通货膨胀,实施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1998—2004年,为刺激有效需求和治理通货紧缩趋势,实施了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这两次财政政策的适时适度调整均取得了预期效果。2005年,根据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和宏观调控的新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又适时决定实行稳健财政政策,这主要是由于与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的情况相比,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财政政策运行又到了一个转折点。

经济自主增长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市场机制作用明显增强。目前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二是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近年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年均上升1.4个百分点,2003年城镇化率达40.5%,表明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需求的拉动作用直接而明显。三是消费结构加速升级。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达1090美元,消费结构正处于由“吃穿用”加快向“住行游”为主转变的时期,并带来重化工业化趋势,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内生变量。四是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发展。2004年我国外贸依存度达70%左右,可望跃升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同时,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流入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也开始较快增加,说明开放因素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周期的上升阶段。一是经济增长接近潜在水平。2003年GDP增长9.3%,2004年增长9.5%,部分行业瓶颈约束或资源约束的出现,表明GDP增幅已接近潜在产出水平。二是物价趋于上升。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上涨1.2%和—0.1%,2004年则分别上涨3.9%和2.8%。三是失业率升势趋缓。2003年全国城镇就业增加85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2004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四是国际收支保持盈余。2003年实现外贸顺差255亿美元,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4033亿美元;2004年贸易顺差32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到6099亿美元。

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凸现。一是“五个统筹”成为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财政政策作为政府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要在优化结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政策的主要任务。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更加尖锐。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4.5%、79%、42%、18%和7.3%,特别是2003年我国GDP占世界的4%,但消耗占世界的比重:石油为7.4%,原煤为31%,铁矿石为30%,钢铁为27%,氧化铝为25%,水泥为40%,说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成为宏观调控的一项紧迫任务。三是体制改革滞后已成为影响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根本性掣肘因素。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仍过多地介入竞争性领域的资源配置;要素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使投资的私人成本严重低估,成为经济增长粗放的重要因素;企业改革相对滞后,预算约束软化,经营行为存在扭曲。因此,支持改革,消除体制,将是财政政策优先考虑的重点。

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05年实行稳健财政政策。这是顺时应势、及时果断、高瞻远瞩的重大决策。回顾10多年来财政政策由紧缩到扩张再到中性,实现了“一个轮回”和“三次转向”的历程,我们有以下体会:第一,财政政策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和经济手段,对熨平经济周期有着重要作用,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应该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第二,财政政策必须随着作用环境与对象的变化而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及时相机抉择,这是财政宏观调控的灵魂和关键。第三,在积累治理通货膨胀和应对通货紧缩经验的基础上,当前又实行中性取向的稳健财政政策,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的艺术更加成熟,宏观调控的经验更加丰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更加高超。

稳健财政政策是趋于中性与支持发展的辩证统一

政策管理论文第6篇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社会风险将日趋严峻、传统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面临诸多挑战,迫切需要新的理念和创新制度框架,以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

一、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及其重要决策意义

社会风险管理(SocialRiskManagement)是世界银行为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于1999年提出的社会保护政策的全新理念,旨在拓展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强调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多种社会风险防范与补偿的制度安排,系统、综合、动态地处置新形势下各国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风险管理是在全面系统的社会风险分析基础上,强调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通过系统的、动态调节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有效处置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和协调发展的新的策略框架。概而言之,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决策价值。

其一,社会风险管理强调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框架用于社会政策领域,尤其强调系统思维、综合控制和整体协调的管理哲学;强调运用新的方法和工具,包括社会风险的在险价值(VaR)测试、社会风险心理测试方法,并在社会风险定性和定量分析基础上,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有效控制。在变化、动态的社会风险背景下,孤立、静止、片面的思维和政策框架必然四处受阻,而系统、综合、整体协调与动态调整的思维方式和制度框架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决策及政策效应。应当说,社会风险管理正是适应变化复杂的经济社会系统变迁而提出的创新理念。

其二,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强调综合协调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保险机制、家庭及民间互助机构在处置社会风险与实现社会稳定上的重要作用。既注重强化并发挥社会保障这一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安排的支柱作用,又充分运用市场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济保障功能。同时,充分发挥各种传统的非正规制度安排机制在社会稳定上所起的重要作用,重视家庭保障、民间互助援助在社会稳定上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和调动传统文化心理、习俗的社会风险自控机制的潜在价值。惟有综合发挥社会保护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处置社会风险并探索适合各国国情的社会保护机制。

其三,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框架强调综合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工具、风险补偿工具的重要作用并构建社会风险预警系统。与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相比,社会风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无疑更为宽广,它拓展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性框架的作用,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风险控制理念和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思路及创新制度框架。社会风险管理体系自身的综合优势,无疑为在新形势下进行社会保护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和管理框架,对有效化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决策意义。

其四,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是在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提出的系统处置社会风险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思维。它强调运用复杂性科学的基本方法,探索社会风险管理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补偿系统及其各系统的有机组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政策取向,强调层次结构、功能结构的结合,静态与动态的融合,定性与定量的结合,控制、预警与补偿的结合,分析、决策与反馈机制的结合,寻求最佳的社会风险管理绩效。

在我国社会风险日渐凸显的背景下,强调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具有更为重要的决策价值和现实意义:(1)运用创新思维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社会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为测度我国入世后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探索系统处置社会风险的方式,提供新的理论分析视角。(2)将为我国入世后有效处置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提供新的策略框架和政策思路。(3)有助于我们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探索分析复杂的经济社会保障系统的新途径。

二、加入WTO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风险和新挑战

其一,在转型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自身存在复杂性和脆弱性,这能否应对和有效处置入世后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经济转型的复杂性及其社会保障改革进程的受阻,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正是在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企改革尚未到位的特定背景下,入世所引发的外部压力,无疑会加剧国企下岗职工分流与再就业的压力,对正在推进的下岗制度与失业保险并轨的改革,产生严重的资金短缺矛盾。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覆盖到城镇所有劳动者,即便加速扩展步伐,在短期内也较难积累WTO压力下所需的巨额社会保障基金,并对制度稳定运行带来压力。显然,企业改革短期内难以走出困境,随着失业和下岗人数的增加,一方面失业保险金需求在短期内会增大,而下岗分流的人提前退休形式则又会构成长期养老保险金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企业缴费机制受阻,将减少社会保障的资金供给来源。尤其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隐性债务未能有效吸收的条件下,新增社会保险金的较大需求,亦会给制度运行带来潜在压力。在近几年内,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供求矛盾将显得格外突出,并可能大大超出人们目前的估计。

其二,入世后,收入差距拉大的风险难以避免,弱势群体人数的增多,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行格局产生严重压力。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TO的各项规则的实施,将程度不同地制约和影响各国的社会发展。富国越富、穷国越穷是经济全球化演进中隐含的重要逻辑。在此意义上,入世可能会加剧我国业已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在短期内,我国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将会更为突出,部分农民贫困问题将对我国现行扶贫战略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加入WTO将对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带来极为严重的挑战。强化非常规的政策思路以缓解收人差距的继续扩大,强化临时性救助显得格外重要。

其三,WTO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新旧模式的转型带来巨大的潜在压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历程表明,社会保障改革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社会保障的若干深层次矛盾正逐渐凸显,如隐性债务的吸收与消化,三条保障线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等对近期和长期的社会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入世后的全方位挑战,无疑会使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诸多改革措施受阻。加入WTO引发的新的社会风险,又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且会较大幅度地增大改革的成本。因而,加入WTO对我国社会保障的近期与长期的严峻挑战不应低估。

最后,除上述已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的各类显性社会风险外,由于经济保障、就业保障、企业单位保障逐渐缺位和社会保障改革滞后,长期积累的隐性社会风险及其严重性不应低估。这主要表现为下岗职工以及基本收入保障难以得到保障的社会群体长期的心理压力及对收入差距悬殊等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心理压抑。这形成不可低估的潜在社会风险,若不有效防范,加以引导或疏导,在特定背景下将可能酿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因而,基本经济保障和心理疏导并重,乃是社会风险策略框架关注的一个重要政策层面。宣传舆论机构的正确导向和政府部门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将有助于缓解长期积累的部分社会成员的心理压力。当代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被定义为违背社会文化规范的行为与不幸事故。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尤其是收入与分配的过分悬殊及城乡贫困人口的增加,无疑会使我国特定制度背景下的潜在社会风险更趋严峻,迫切需要新的思路和新的策略框架。因此,尽快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用创新思维构建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如何应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背景下面临的严峻挑战呢?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用创新思维制定应对策略,构建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积极的、动态调整的社会风险管理策略。

首先,在对WTO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和准确测度的基础上,尽快构建我国的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应对WTO的挑战,固然需要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但必须从战略高度上运用创新思维来构建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我国应对WTO挑战的社会风险补偿新机制。即在强化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强调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商业保险机制,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社会风险补偿机制,研究相应的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思路,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尤其是入世后对我国近期内的社会稳定所形成的严峻挑战。显然,如果对现有社会风险缺乏充分的估计、没有决策思路乃致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空间和保障力度可能会陷于未曾预料的困境。应强调发挥既有家庭保障、民间组织及个人防范与化解社会风险的作用,强调政府、企业、家庭、个人及社区组织的社会风险管理责任,对有效控制WTO背景下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决策意义。

政策管理论文第7篇

法律与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依法治国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调控手段已被政策与法律并存所取代,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依法治国、法律权威至高无上。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其地位和作用也发生变化,法治的实施要求调控社会的模式是法律主导型的,这是处理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政策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两者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区别。

一、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一)政策的概念与特征

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1]通过制定政策,以确定行动的目的、方针和措施。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征:政策作为社会权力和伦理政治的应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普遍性。政策的普遍性指的是其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广泛性。政党政治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基于社会权力的政策影响力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方便与法律的比较,我们简单地将社会关系内容分为思想和行为两类。不同的利益要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行为,“如果一个社会不在政治取向上获得最低限度的一致,那么它的良性运作与正常发展便是根本不可能的”。[2]这就是政策对思想的统一与整合的过程。政策对行为的调整则相当广泛,无论是涉己的还是涉他的,都受它指导,这里不再赘述。(2)指导性。政策是社会权力的应用,具有指导性。首先,它表现为内容的原则性与宏观性,较为概括与凝练;其次,它表现为一种号召性与期盼性,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最后,政策的指导性就其效力而言,不具国家强制力,仅是一种社会影响力,它代表的是政党意志而非国家意志,其效力只及于党组和党员,而且这种效力也只是一种纪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纪律规定,可受党纪处分,但不受法律制裁(违法除外)。其效力不能自然及于其它组织及党外人士,只能通过民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3]当然,如果某方面的政策经过法定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则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政策向法律转化的问题。政策能够宏观指导,但相伴而生的则是其微观操作的缺乏,这就为其因人性的多重道德而被善意或恶意歪曲提供了可能,也为人治的随意性提供了可能(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灵活性。政策的灵活性是就其环境适应能力而言的。政策最大的优点就是环境适应能力强,易随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其对环境的适应与相关调整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有的政策调整关系不适应时展的要求;二是新发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这两种情况下,政策都可能作出较为灵活的反应。与政策的灵活性相伴生的则是其随意性。因缺少应有的规范,政策随意性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建国以来的经历已足以证实这一点。

(二)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权力及法理政治的应用,其特征相对于政策而言,体现在:(1)普适性。法律的普适性是就其在特定的调整关系下,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法的正义性追求,各国宪法对这一点都给予了确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6]这说明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体现了司法适用性,而党的政策如果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则不具司法适用性,这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起点。(2)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区别于政策的最主要特征。首先,表现为内容规定的具体性,对权利与义务,法律都进行了相对详尽的说明;其次,表现为程序的规定性,它对现实生活的意义在于,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制定法律,都有必要加以程序上的规定;最后,也是规范性最具实质性意义的,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的规定,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规范性有其范围,它对思想意识及私领域行为则无能为力,譬如不能用法律手段强行统一人们的思想与信仰。(3)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基于法律“保守性及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7]法律的稳定性主要侧重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方面,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会影响它作为行为参照座标的权威性,丧失了权威地位,也就丧失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没有了认同感,也就意味着法律的无效。当然,这种稳定也是一种相对稳定,法律必须随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且这种调整必须依法定程序去办,这也是保证其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必要前提。法律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又产生了相关的“时滞”性与僵化性,柏拉图在其政治作品中对法律观点所表达的反感,就植根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政策不一定都以强制力为后盾,政党的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劝导,靠人民对政策的信任、支持而贯彻执行,虽然国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政府对违反政策的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分。(4)稳定程度不同。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检验为正确的政策定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

三、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

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统治的目的。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体而言:⑴功能的共同性。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在社会调控上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同样,国家也通过实施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管理。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管理的手段。⑵内容的一致性。在我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的国家的大政方针,它往往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国家政策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同样,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政策(除了党务方面)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它不仅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成熟之后大都上升为法律,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之间具有一致性,政策与法律之间在内容上也具有一致性。⑶适用的互补性。政策与法律虽然在功能的性质上相同,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只在自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内发生作用。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政策的调整和规范,而法律则并不可能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宗教、道德、民族等领域的许多问题就只能适用政策调整,而不能用法律进行硬性约束。

四、对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分析

从理论上看,政策和法律应有一致性,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理论设计的完美不能取代规定,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

以“乱收费”为例,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价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共14个部门和单位,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各种费用达26项,累计收费19885.5元,而每个娱乐场所每年上缴税收仅5000~6000元,税费之比为1:3.31,国家税收仅占各项收费1/3。税收被收费挤占,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也就被“小金库”侵吞。

我们对该案进行一下分析,关于“收费”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收费管理法,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有的,如:保证国家财政统一,减轻国家财政困难;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不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而“乱收费”行为一般是根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违反上述法律原则,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工作,破坏了国家财税体制。这种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政策在我国享有历史性的威望。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打破、废除旧制度束缚时,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靠政策办事,政策替代了法律的作用。在建国后长期处于法制不完备,靠政策办事的状况。直到80年代初,我国基本以人治为主,党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活跃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这种状况造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政策意识。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思想也就一直遮掩在法律之上,法律始终无法跳出政策的泥沼,人们也习惯于以政策的思维思考法律问题,执行法律规定。“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塑成了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在此情况下,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的运动轨迹,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坚持政策治国,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

(二)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其实质上是权与法的斗争。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需要法律加以制约,通过法律来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否则就会失控、滥用、自我膨胀。现代法学的方法论和价值观体现为控权与平衡理论。平衡是控权的目标,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通过控权与平衡机制来防范和控制权力滥用,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达到利益的平衡点。由于当前我国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各种法律形式的“控权”色彩淡薄。实体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主导法律形式,但现实中,法律注重约束权利胜过制约权力,职权与职责脱节,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力度不够。程序法则主要体现公正与效率,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其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控权与平衡的精神。出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监控的权力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同时权力远离法律的约束,极易在权力保护下出台一些违反规则和原则的政策,从而导致政策优于法律的现象。

(三)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是现实的原因。法律本身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是有限的。事实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内,存在并活跃着一大堆具有各种名号的不称为法律的法律。”比如道德、政策、习惯等,它们不具备法律规则的形式,却在法律无法调整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实际指引、评价、约束等法的功能。在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它已经过时,开始与现实脱节。即使经过修补也不能改变其滞后的趋势。因而,法律需要其他灵活有效的社会规范补充和协调。

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不与法治原则相抵触时,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制定政策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就应该有法定依据,至少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作出。但在现实中,人为地夸大了法律缺陷和政策优势,他们借口现行法律规则抽象、不易操作执行,制定了许多实施意见、办法等。名为贯彻落实规则内容,实为揽权争利,可以完全凭个人好恶行事,而无视法治要求,这也人为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

五、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对策建议

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反映出政府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人治影响仍存在,计划经济的传统仍然发挥不良的影响。同时,它也是权力腐败的源泉之一,政府权力回避司法审查,攫取利益,无视法律要求。改变这一局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律建设,通过高质量的法律来压倒政策优势。首先,注重完善立法。要从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只是依靠增加立法数量。要抛开“先以政策积累经验,后以法律推行”的旧的立法思想,尽快使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明确、简洁、逻辑严密、便于操作和执行。其次,要注意加强诉讼程序法的制定。“历史上法制的实质性进步往往是通过程序体系的发达和合理化才落实的。”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严格惩处违法行为,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通过程序控制来保障行政权合法、正确行使,使行政权力运作程序化、规范化,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政策的现象出现。最后,保证司法独立。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执法,把司法审查作为监控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手段。“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司法独立于行政系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行政机关政策制定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在法治体系中,政策与法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应回避这一事实。我们应着力于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时,有意识减除其对抗色彩,使政策主动支持与配合法律,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健康运作。法律也可以从不良政策的危害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律建设的步骤,促进法律体系更新与完善。从而使政策与法律得以良性互动,加快“法治”进程。另一方面,要注重规范政策制定与执行,使之既合法又合理。“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规则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政府制定政策必须有规则依据并限于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于同一问题,如果已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必制定政策来重复调节,除非它是为落实法律的。法治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密切联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都要受到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从而确保政策不违反规则,不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总之,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又不能将二者完全割裂、对立起来。在处理两者实践上的矛盾,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地修订法律,最终使二者在内容和原则上达成协调一致,相辅相成。

综上所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做到把执行党的政策和遵守我国法律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修订法律,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十六大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目录

[1]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严强,张风阳,温晋锋:《宏观政治经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孙国华:《法律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