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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内审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05-11 10:24:49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区审计局和内审协会的指导下,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区委“13431”发展战略和“三个三”工作要求,按照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完善内审机制,发挥内审作用。

二、2015年工作计划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由街道内审工作站牵头,至少组织一次对村(社区)级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及村(社区)干部的集中培训,主要就财经纪律方面、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方面的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2.开展财务审计,建立长效机制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部门和村(社区)级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扩大内部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我街道2015年计划对5个村进行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和对每个村3个社的财务检查。重点检查财务收入是否入账,支是否合规,有无白条抵库现象,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债权债务和资产管理以及村务、财务是否公开等;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热点问题等的审计。

内审工作站人员实行联系村社指导财务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村社干部廉洁自律,确保集体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4.坚持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定期审计和干部离任必审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街道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保障街道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区镇、街道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暂行规定,可对街道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上述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营成果的效益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办公室。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在街道主任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及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内部审计办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街道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街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2-3名。

第七条街道内部审计办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八条街道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街道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免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对本街道所辖管理(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村级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街道所辖管理(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含招商引资政策兑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三)对本街道所辖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对本街道及下级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经济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五)对本街道及下级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街道各类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和遵守财经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街道所辖企业和农民的负担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八)根据本级党政组织的要求,对本级所辖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发生调离、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根据统一安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对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基本建设预(决)算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签证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街道审计办公室内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办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办在实施审计前要组织审计组(不少于2人)。审计组应按照有关审计规范,在实施审计前,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工作方案;

(三)拟定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由街道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审计办送达被审计单位,自审计通知书发出三日后开始实施审计。

(四)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组长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拟出审计报告初稿,按审计复核规则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征求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在十天内反馈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最后形成包含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审计报告,最终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并将审计报告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六)审计事项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七)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人员认真整理审计工作底稿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挡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年终,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应写出审计工作总结,报送街道办事处和区审计局。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3篇

第二条节育奖励对象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具体是: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第三条奖励标准为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第四条节育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节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五条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节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节育奖励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与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八条节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在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后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第九条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户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节育奖励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同时将已确认后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的节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确认后的节育奖励对象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节育奖励金从节育对象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计发。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第十一条节育奖励金的领取。

节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金融机构领取奖励金。

节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节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或取消奖励资格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三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节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节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四条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办理节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分别于当年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情况,汇总全市《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区(县)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金的预算、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财政部门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节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节育奖励金每年分二次,分别于1月底前、7月底前拨至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节育奖励金专户;

(三)区县财政部门将节育奖励金专户的年度节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金融机构;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拔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节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金融机构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节育奖励对象数据库。金融机构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局和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节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节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五)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二十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按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4篇

一、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指导性了计划

1.认真制定发展计划。各党组织要按照下达的发展党员总量计划和结构计划,在全面盘点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基础上,将总量计划分解落实到党支部、具体对象。街道党群工作办要将结构计划落实到各行业、各领域和基层单位、发展对象,严格防止坐在办公室搞数据匡算,防止平均分计划、卡比例。

2.全面实行动态管理。各党组织要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上报,以便全街进行调度并动态微调。街道党群工作办将每季度调度一次,适时对各党组织的发展指标进行微调。

二、全面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3.做好重点群体发展党员工作。对产业工人,要重点从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对高知识群体,要注重从学校、医院、企业、社会组织中培养,从市级以上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科研人员等高层次人才中确定一批重点培养对象,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专家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做好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工作,加大组织吸纳力度;高级知识分子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由街道党群工作办直接做好联系培养工作;对发展对象较多的单位,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报经街道党工委汇总后,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可不受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限制。新增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要注意向重点群体倾斜。

4.强化薄弱领域发展党员工作。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以高新技术、互联网、文化艺术、金融服务和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电器行业领域为重点,培养和发展一批先进性、代表性强的优秀分子入党,注意从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要结合对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的动态调整,缓解薄弱领域发展党员计划不足的问题。

三、突出发展党员的政治标准

5.严格政治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标准的核心内容,结合实际列出政治上不合格的负面清单,对那些政治上不合格、想混入党内捞好处的,决不能发展入党。进一步压实各党委、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责任,精心挑选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做细做实日常培养教育工作。

6.规范发展流程。严格落实谈心谈话、政治审查、组织审批、入党宣誓、按期转正等入党基本程序,自查和整改入党程序及材料层层加码问题。街道党群工作办将探索实施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

7.强化政治审查。各社区党委要指导基层党支部从严从实搞好政治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汇总后以表格形式报街道,经街道党群工作办会同执纪执法和统战部门政审联审,考实考准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确保每名新党员都是政治合格的先进分子。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5篇

保重点,确保城大道建设审计监督到位,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确保重点拆迁项目审计监督到位,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拆迁审计办法,保障拆迁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实施;确保、街道审计监督到位,衔接好街道办事处各项审计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实施分级管理,力争做到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全覆盖;确保海国际、保税物流公司等实体审计监督到位,注重监督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提效率,通过提升素质、加强协作、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实行办结承诺制,即拆迁项目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预算与标底项目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或出具标底审定书,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标底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争取3个月内完成。

促协调,实施分级管理,协调好审计局和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关系;强化协作管理,协调好审计局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完善统筹管理,协调好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的关系;健全考核管理,协调好总目标和责任分工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过滤网,干部拒腐防变防火墙”的作用。

树形象,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个人修养、业务素质和团队意识,努力提升部门整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树立“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作风硬朗、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部门形象。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沟通力求无缝对接。随着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总投资13亿元的城大道开工建设,使年基本建设审计工作面广量大,这就要求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凝心聚力,高效运作,以务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二要不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的沟通协调,尤其是加强与管委会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增强审计工作计划性,优化审计工作流程,从而顺利推进审计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全面覆盖。一是全过程参与,提高审计覆盖程度。基本建设方面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全覆盖,拆迁、预算、标底、跟踪及结算审计全过程参与。二是把握审计侧重点,审计与监督相结合。按照“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方针,或设定限额标准,或设定监督方式,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基本建设中的预算、标底、跟踪和结算审计做到“重点覆盖”和“一般抽审”相结合,逐步覆盖各街道办事处,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全面实施审计监督。三是承诺审结时限,质量与效率同步提升。通过形式上内外并举、管理上细化程序等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审计效率,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三级审核力度,有效监督和规范审计过程,千方百计提高审计质量。

(三)全面参与确保衔接到位。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辖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和服务的暂行办法》(城工委发〔〕23号)的规定,从年1月1日起,各街道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将接受审计监督;各街道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及款项结算等接受审计监督;各街道政府拆迁补偿、奖励等资金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局要加强工作实施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积极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全面参与、街道的拆迁、工程建设审计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审计,确保有效实施审计监督,服务好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的需要。

三、工作重点

(一)财经审计工作

1、深化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一是开展管委会开发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开展集装箱奖励基金专项审计调查,规范集装箱奖励基金的管理使用。三是开展市政公用基本设施配套费专项审计,确保相关规费应收尽收。

2、加强投资企业审计。对海物流公司、环联货代公司、口物流园区投资公司、口发展有限公司及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审计,关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审计建议,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试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口事务局、保税物流中心等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相关经济责任部门在市场化运作中的监督,对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执行财经法规和政策、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政府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

4、开展村级资产负债审计。开展对口办下属的等村级资产负债审计,以监督村级财务和任期目标为主线,突出真实性审计;以监督投资决策为重点,突出经济决策审计;以监督制约村干部个人行为为切入点,突出廉政审计;以监督投资效益为着力点,突出绩效审计。

5、抓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管委会行财户及13个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和年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对、街道本级年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科学化、年度预算执行规范有序,完善单位(部门)相应内控制度。

(二)拆迁审计工作

1、农户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局重点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分配、收支明细进行审计。

2、非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局对土地、房屋装饰装修、其他附着物补偿费、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奖励费等补偿标准和支付情况实施审计。

(三)预算与标底审计工作

本级及各街道、口办事处财政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下同)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预算和标底,审计局全部实施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审计局以下发《审计通知书》形式进行抽审。

(四)跟踪审计工作

1、本级及口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及管委会重点项目,由审计局全面实施跟踪审计。

2、、街道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由审计局直接实施跟踪审计;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街道自行选择实施跟踪审计。

(五)结算审计工作

1、本级及口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由审计局100%实施结算审计。

2、、街道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确保100%实施结算审计,其中: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由审计局直接实施结算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街道自行组织委托审计,必要时审计局进行抽审或者复审。

四、其他要求

1、审计局负责管委会本级、口办事处基本建设项目和、街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街道纪工委负责本级所属一般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工作。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6篇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的卖际,现对荣巷街道的财政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三类:

(1)拆迁补偿资金。

(2)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勘探、设计、监理、审计费等)。

(3)公用事业建设资金。

2、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由拆迁部门按照拆迁协议填写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3、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建设部门按照工程合同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4、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城建部门按工程合同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1、预算内资金由财政所编制年初预算计划,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2、预算外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三、部门包干经费资金

1、部门包干经费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树立经费资金用于促进街道的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观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部门的包干经费是指日常的招待费、办公费、条线活动费等。

3、规范经费报支手续,各部门报支包干经费,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在机关行政经费报支的费用,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政所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机关出纳报支。如单笔报支超5000元须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报支。

4、各部门要加强用款的计划性,包干经费使用须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包干经费确定后不得突破,年内不追加预算,当年经费节余可滚入下年使用。

四、预算单位拨款资金

1、预算拨款单位资金由各预算用款单位年初编制预算,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财政所按核定预算,实行分期下拨,包干使用。

2、预算拨款单位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填写请款单,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由街道主任审批后拨付。

五、社区征地补偿资金

1、征土补偿资金是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金,该资金实行社区所有、街道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用地单位置换经营性资产和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2、征地补偿资金及其他不列入年初预算计划内资金的使用,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社区按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六、财政预借资金

1、公务性预借资金由预借部门填写资金预借单,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支付。

2、财政所应督促预借部门及时做好预借资金的结账工作。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编)工作。

(二)根据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利、交通、供电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五年建设规划。

(四)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五)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

(六)完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同级编委和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制定。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近期建设规划在报批前,应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专项规划的制定。

*市市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县域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惠城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惠阳区: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惠阳区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大亚湾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四)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述(一)至(四)款不适用于中心镇。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制定。

(一)中心镇的村庄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规划报审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其余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修编),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规划报审前须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审批。

市、县(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余工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所有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保等前置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村民住宅、镇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惠城区范围内,除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他县、区范围内,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均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各自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部门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层次规划和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遵照统一规划的城市路网,不得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章行政规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自住的住宅和村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收所有行政规费和地理信息图费、测量费。其它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其所属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的行政规费。

第二十二条行政规费的收取及管理使用,应接受本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章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上报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负责归集和存档。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审批、调整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