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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11-29 07:23:29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1篇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追究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镇属办事处,各行政村党支部(总支)、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党支部(总支)、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市人口计生局及市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单位)。

(二)乡镇(街道)及镇属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计生办干部、驻(联系)村(居)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行政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服务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服务员。

(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单位计生办主任或计生专干。

(四)市人口计生局及市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以上(二)、(三)、(四)条所列人员统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一)否决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1、乡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年度计划生育率或统计误差率不达标;

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恶性事件。

2、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不配合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⑶本单位工作人员(含停薪留职、合同制工人和三个月以上以及在终止用工后三个月内计划外生育的临时用工人员)出现违法生育。

3、村(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计划生育率不达标。

(二)否决办法

1、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2、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村(居)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3、各单位在呈报和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展党员,企业评星时,应事先征求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规定应予“一票否决”的,要予以“一票否决”。

4、跨年度评选的先进,只要其中一年被“一票否决”的,即不得评为先进。无明确年份限制的先进评比,应审查近三年的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为一年(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严肃追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一)对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村(居)的责任追究

1、对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倒数5名以内且未完成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等主要责任指标的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给予黄牌警告(最多不超过3个),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二年仍被黄牌警告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

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生瞒报、漏报严重的,视情给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

2、村(居)因违法生育2例以上(含2例)且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停拨下一年度该村(居)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内不予审批各类用地、建房。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和审批的,须经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报请市领导同意。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予补发。

3、所驻村违法生育2例以上(含2例)且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给予其驻村干部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凡所驻村计划生育率不达标且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达标的(已申请法院执行仍无法兑现的除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凡在上级和我市组织的人口计生目标考核、明查暗访、工作督查及群众举报发现出生漏报的,扣发驻村(居)干部(入驻时间在两个月以上)或直接责任人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属往年漏报的,还要追究违法生育当年驻村干部的责任,扣发其年度考核奖2000元。发现2例(含2例)以上出生漏报的,视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4、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计生服务站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违法生育或严重漏报的,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所在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给予调离、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5、村(居)计生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误导致该村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存在严重漏报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扣发其一定的报酬;情节严重的,由乡镇(街道)予以解聘。

(二)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出现违法生育的,对所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奖2000元。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没有按照人口和计生工作综合治理的要求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被动被一票否决的,扣发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岗位考核奖各2000元。不执行对被“一票否决”村(居)停拨款规定或者应不予审批而给予审批有关用地、建房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2、各类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星资格和市级各项奖励或政策性补助。

(三)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追究

1、对无《生育证》的孕产妇产后48小时内未报告其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传送到市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的,或对应引产而未引产及引产措施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或不严格查验生育证明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他人开具虚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摘取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行医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行政处罚,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责任追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认真履行职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岗位考核奖各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公民的责任追究

1、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多生一胎或一胎以上的,是干部职工的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解聘,五年内不准再录用;是党员的。

2、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

1、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要根据上级和我市考核、检查结果,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或乡镇(街道)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执行。涉及到直属管理部门、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责任范围内出现违法生育、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事实为依据原则,实行跟踪追究制度。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被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予以跟踪追究责任,追溯期为三年。

3、负责责任追究的机关和单位,应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南水北调工程

1工程简介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南起湖北省丹江口水库,北至北京市颐和园的团城湖,输水总干渠全长约1277km,调水规模95亿m3。邢石界至古运河南渠段是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的组成部分,渠线总长65.793km。该工程所含建筑物及施工内容包括渠道混凝土机械化衬砌、渠道倒虹吸施工、左岸排水及渠渠交叉建筑物施工和节制闸、退水闸施工等。

2质量管理状况

该项目于2010年开工。在施工中虽然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和较大的质量问题,但就项目质量管理现状而言,常见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不断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施工中的各类质量问题责任划分不明确、质量责任履行不力、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力差,没有针对具体的质量问题进行详细的责任追究和划分。

3质量责任追究制实施

3.1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的发起为提高在建的南水北调工程质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针对中线京石段、东线南水北调工程出现过的质量问题具体情况和当前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现状,组织编写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目录,并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就质量问题分类情况进行了责任划分与追究,编制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划分,并制定了相应的追究办法。目的是为了大力强化质量责任意识,进行质量意识教育,警示鞭策责任人,规范每个与工程质量息息相关的各岗位工作人员操作和行为,确保工作质量,进而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产品质量。3.2质量责任追究制实施过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实施流程为工程质量问题统计汇总、质量问题分类、质量问题责任划分、制订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首先,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将项目施工的不同阶段、不同部门、不同地点等可能发生的所有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列出项目部质量问题统计表;从几个不同要素出发将质量问题进行分门归类;根据归类后质量问题的主责部门、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及项目管理情况制订责任追究办法;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办法实施责任追究。3.2.1质量问题统计汇总质量是一个综合要素,工程质量的成因很多,因此质量问题各种各样,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施工工序、施工人员及施工地点,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相关规定,将质量问题大致分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建筑物实体质量问题两大类,涵盖了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质量问题。3.2.2质量问题分类按照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各部门职责划分和项目管理现状,以及已经和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将本项目部所有的工程质量问题从发生的原因、起源因素开始,按照质量统计分析方法,从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节、测量等几个要素进行详细的划分,将划分结果细分为工程管理类、技术类、物资材料类、施工控制类、试验检测类、拌和站类、技术资料类等7个大类的质量问题,每一类大问题又划分为若干小问题。3.2.3质量问题责任划分根据划分出的质量问题,针对每个问题的责任主体对应的主管责任领导、管理部门、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到具体操作者,将每个问题的质量责任划分到参加施工的每个部门、每个管理人员、每个操作人员。然后按照国务院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和对项目管理或对质量的危害大小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衡量每一个质量问题的轻重,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和低、较低、中、高4个风险级别。3.2.4制订责任追究办法根据责任划分情况,项目部领导层首先分部门、分班组、分人员,与参加施工的每一位管理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分包队伍、每一个操作班组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责任书内容针对性要有所不同,将责任者承担的责任情况、责任范围、严重程度、处罚细则列为具体的约定条款,签订前明确告知责任方,正式签署后作为质量责任以及质量管理的约束。其次是根据质量问题的轻重情况制订处罚实施细则,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经济处罚、解除合同、清除出场等等级。3.2.5执行实施责任追究项目部制订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项目部主管领导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对照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严禁“有法不行、执法无人”的行为和现象出现。3.3实施效果通过严格的施工管理和过程控制,整体项目的施工质量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在建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反响良好。突出表现在:无质量事故和较重的质量缺陷出现;质量管理中的轻微违规行为不再频繁发生;常见的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如错台、麻面、蜂窝、龟裂、冷缝等)明显减少,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4结语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3篇

__县委、县政府牢固树立抓人口就是抓经济的思想,以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为目标,推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也为我们确保完成创建省优的目标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完成创建省优的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是重要保证。一是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安排部署、宏观指导、提出目标任务、研究问题、创新思路、制定保证落实的具体措施上,并注意解决一些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和经费投入保障落实等工作,全力支持分管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县、乡分管领导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具体落实工作任务和抓具体工作的指导上,放在督促检查考核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放在为主要领导及时提供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完善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上,重点在如何有效地推动上下功夫。三是包抓乡镇的县级干部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包抓乡镇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在检查指导乡村工作的过程中,经常过问计划生育工作,督促乡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措施。四是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负起了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五是各乡镇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完成创建省优的目标,夯实基层基础是前提。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了四条措施:一是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彻底转变主要靠集中突击活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模式和依靠县上开会安排、考核督查、行政推动来被动做工作、抓落实的做法,全县上下形成了不甘落后、奋力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局面,达到了经常抓、抓经常的目的。二是根据农村税费取消以后,乡镇工作职能有了新的转变的实际,严格实行乡镇计划生育全员责任制和乡镇干部包抓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从乡镇党委书记到一般干部都承担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每个村都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抓该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有一名计生专干长年驻村进户,专抓该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基础工作。三是注重把工作重心延伸到村一级,从落实工作责任和报酬入手,有效地解决了村级组织和村社干部不主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问题。四是县委、县政府加大了对乡镇和部门抓基层基础工作的考核分值。通过考核引导,增强了乡镇和部门抓基层、夯基础的自觉性,全县形成了主动抓、经常抓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完成创建省优的目标,从严追究责任是有效手段。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了有关决定,重申了继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行各级干部责任追究制,重新制定了奖罚制度。对县上分管领导、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包村科级干部、计生办主任、包村的一般干部、计生服务人员、村社干部及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制定了很明确、很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凡是在省、市考核中影响了全县工作、造成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被省、市实行重点管理的;在县上半年或年终考核中,乡镇排序后两位的;在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不实、问题突出、没有完成主要责任指标等问题的,一律按文件规定,严肃追究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村科级干部、计生办主任、计生专干的工作责任,并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号入座,该受到什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该受到什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县。在今年市、县半年计生工作考核中,对工作后进的6个乡镇和相关责任人都从严追究了责任,达到了处罚个别人,教育一大片的效果。通过逐级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从严考核,真奖实罚,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

四、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完成创建省优的目标,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双推优”工作的力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双推优”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对县、乡计生干部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并严格按照县委提出的选人用人的“四个基本判断”和“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及“三优先”“两突破”的原则,对一些业务精通、成绩突出的计生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全县共落实推优计生干部133名。“双推优”活动的开展,有效地提高了计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了计生队伍的活力。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决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攀高不下问题,及时掌握广大育妇孕情,提高孕情跟踪服务的质量和依法持证生育后节育措施的及时落实,有效地控制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及政策外怀孕、生育,现根据工作实际,就我镇计划生育孕情跟踪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对象

才溪镇计划生育常住人口,符合生育条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已生育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

确定计划生育挂钩责任人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挂钩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实行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挂钩责任制,执行谁挂钩、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计划生育跟踪管理挂钩责任。

计划生育挂钩责任人工作职责

镇、村责任人挂钩责任区计划生育孕情跟踪管理服务对象,计划生育挂钩责任人必须每月与孕情跟踪服务对象见面,把跟踪落实的情况在每月1-2日填写孕情跟踪管理对象落实情况一览表。

孕情跟踪服务责任自服务对象持证开始、怀孕、生育,至落实上环、结扎措施止,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直至落实节育措施为止,责任人的挂钩责任方可结束。当年未生育或生育后暂缓落实节育措施的,跟踪服务结转至下一年度,责任人有变动的随着挂钩责任人而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结束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档案整理,要求计生办存档备查。

建立计划生育孕情跟踪月报制度

每月初由镇计生办提供各村孕情跟踪名单(交包村领导),各包村领导汇同包村工作队和所包村落实好跟踪责任人,在每月10日前填写好孕情跟踪管理落实情况一览表交镇计生联络员,由计生联络员统一交计生办统计处,孕情跟踪对象落实情况一览表在每月中旬在镇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张贴公布,计生办提示工作要点。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5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6篇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辖的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执法职能特点,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也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笔者试就此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从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实际看,行政机关片面重视“权”而忽视“责”。凭执法者个人好恶行使、搁置或拖延职责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过到应受法律制裁的程序,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监督,而客观上这些不当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最常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程序繁冗甚至故意刁难、增设障碍的现象求告无门。基于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准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力是私权,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部分,专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责任。广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部分是指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依法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预决,也是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政纪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政纪责任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侵权责任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责任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补充。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是权、责的对应和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可以概括为:有权即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责任并重,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别于其它工作程序制度的关键。只有职权而没有责任的规定,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多少区别。

二是执法责任要具体。行政执法责任是一利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执法责任制解决是没有正确执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既要有实质内容,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解决法律调整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空档。

三是不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替代法律责任或政纪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相互代替。不能因为承担了行政执法责任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一部分市、县(区)计生委也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或杜绝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所以,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具体途径,以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和有机统一为中介,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具体落实和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体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坚决取缔由临时人员组成的小分队、突击队、宣传队等形式。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省行使执法人员凡未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三是坚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四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分解明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工作程序制度和执法责任,接受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常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对此,应重点抓好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办公室核稿。重要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签。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状况,九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探索制定计划生育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作为基础工作的重点,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制度、大案、要案申报制度、法制工作统计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并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反映,是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也是行政应诉成败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我省《条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我省以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还将作一些必要调整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充分发挥了统一协调、监督约束、矫正补充功能,充分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四)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将导致腐败。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行政。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从1991年开始省人大连续三年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协人口组或人口环境委员会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省计生委每年要组织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和抽查。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省计生委坚持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同时,全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生育和行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追究和惩治,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才能体现真正的法制精神。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绝大多数是由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容易发生在乡镇一级。执法责任制是否在乡一级落实是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和发挥作用的关键。我们在全省各级推行的情况下,把县、乡两级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点,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和类型,细化错案追究责任制。每一件错案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挂钩,对履行职责的考核与年终目标考核和经济奖惩密切相关。从制度上禁止了或推诿责任、徇私枉法等情形发生。

三、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程序法上的制度,仍然应遵循现代国家行政程序法把保障公民权利、扩大民主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作为重要目标的模式。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措施和保障,是对行政主体“权责统一、实施监督、违法必究”的具体体现。它重在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指引、规范、制约和预决,其相对应不言而喻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在以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忽视,义务繁琐、权利虚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持政府廉洁,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也是顺应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式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中以规定乡镇压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治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颁布以后,重新确认了县级计划生育基层执法主体地位,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制统一的需要。那种认为这是削弱或剥夺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的观点是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的基本国情的。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在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与民主。就必要性而言,首先,行政执法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对执法程序的控制。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行政执法程序,但并非所有程序都能合理、迅速、准确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其次,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三,随着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复杂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载量权越来越大,从实体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愈益困难,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就愈显得重要而有成效。

就可行性有言,行政程序法和程序规则的欠缺和薄弱,在我国短期难以根本改变。但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在条件不具备时,我国已逐渐分别制定了规范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如《复议法》、《处罚法》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也可以如法制定。在各省已经有多少深浅不同的尝试的基础上,应该着手对主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进行统一。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行政奖励、行政许可等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一些内部行政执法程序。贯穿以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这三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依法行政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而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即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而言,主要是行政确认权,它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实行监督而产生的当然权力,包括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确认,是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根本依据。

科学、系统的考核、评议制度应该建立在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效果的评定基础上。过程的考核,重点在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效果的考核,如有无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级别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考核评议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侧重。

(五)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制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以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能对因错误执法、产生较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适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责任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把过失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这与《国家赔偿法》对重大过失行为的追偿责任是相一致的。所以,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追究范围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均应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大小,分别规定处理意见。对应当追究政纪、党纪、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豫计生法字〔2001〕25号

2、《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豫计生法字〔2002〕17号,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1月

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6、同志党的十五大报告

7、田瑶,《国家赔偿法学习指导书——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月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第7篇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辖的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执法职能特点,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也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笔者试就此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从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实际看,行政机关片面重视“权”而忽视“责”。凭执法者个人好恶行使、搁置或拖延职责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过到应受法律制裁的程序,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监督,而客观上这些不当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最常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程序繁冗甚至故意刁难、增设障碍的现象求告无门。基于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准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力是私权,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部分,专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责任。广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部分是指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依法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预决,也是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政纪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政纪责任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侵权责任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责任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补充。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是权、责的对应和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可以概括为:有权即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责任并重,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别于其它工作程序制度的关键。只有职权而没有责任的规定,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多少区别。

二是执法责任要具体。行政执法责任是一利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执法责任制解决是没有正确执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既要有实质内容,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解决法律调整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空档。

三是不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替代法律责任或政纪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相互代替。不能因为承担了行政执法责任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一部分市、县(区)计生委也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或杜绝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所以,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具体途径,以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和有机统一为中介,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具体落实和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体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坚决取缔由临时人员组成的小分队、突击队、宣传队等形式。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省行使执法人员凡未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三是坚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四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分解明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工作程序制度和执法责任,接受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常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对此,应重点抓好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办公室核稿。重要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签。

转贴于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状况,九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探索制定计划生育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作为基础工作的重点,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制度、大案、要案申报制度、法制工作统计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并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反映,是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也是行政应诉成败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我省《条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我省以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还将作一些必要调整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充分发挥了统一协调、监督约束、矫正补充功能,充分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四)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将导致腐败。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行政。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从1991年开始省人大连续三年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协人口组或人口环境委员会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省计生委每年要组织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和抽查。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省计生委坚持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同时,全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生育和行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追究和惩治,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才能体现真正的法制精神。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绝大多数是由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容易发生在乡镇一级。执法责任制是否在乡一级落实是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和发挥作用的关键。我们在全省各级推行的情况下,把县、乡两级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点,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和类型,细化错案追究责任制。每一件错案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挂钩,对履行职责的考核与年终目标考核和经济奖惩密切相关。从制度上禁止了滥用职权或推诿责任、徇私枉法等情形发生。

三、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程序法上的制度,仍然应遵循现代国家行政程序法把保障公民权利、扩大民主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作为重要目标的模式。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措施和保障,是对行政主体“权责统一、实施监督、违法必究”的具体体现。它重在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指引、规范、制约和预决,其相对应不言而喻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在以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忽视,义务繁琐、权利虚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持政府廉洁,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也是顺应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式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中以规定乡镇压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治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颁布以后,重新确认了县级计划生育基层执法主体地位,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制统一的需要。那种认为这是削弱或剥夺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的观点是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的基本国情的。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在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与民主。就必要性而言,首先,行政执法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对执法程序的控制。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行政执法程序,但并非所有程序都能合理、迅速、准确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其次,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三,随着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复杂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载量权越来越大,从实体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愈益困难,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就愈显得重要而有成效。

就可行性有言,行政程序法和程序规则的欠缺和薄弱,在我国短期难以根本改变。但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在条件不具备时,我国已逐渐分别制定了规范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如《复议法》、《处罚法》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也可以如法制定。在各省已经有多少深浅不同的尝试的基础上,应该着手对主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进行统一。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行政奖励、行政许可等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一些内部行政执法程序。贯穿以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这三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依法行政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而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即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而言,主要是行政确认权,它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实行监督而产生的当然权力,包括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确认,是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根本依据。

科学、系统的考核、评议制度应该建立在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效果的评定基础上。过程的考核,重点在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效果的考核,如有无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级别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考核评议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侧重。

(五)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制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以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能对因错误执法、产生较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适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责任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把过失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这与《国家赔偿法》对重大过失行为的追偿责任是相一致的。所以,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追究范围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均应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大小,分别规定处理意见。对应当追究政纪、党纪、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豫计生法字〔2001〕25号

2、《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豫计生法字〔2002〕17号,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1月

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6、江泽民同志党的十五大报告

7、田瑶,《国家赔偿法学习指导书——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月

8、田瑶,《国家赔偿法学习指导书——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