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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普法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2-02-21 16:21:41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三争三实”的总体要求,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以法治文化建设为主线,广泛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着力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实践,不断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跨越赶超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普法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普法对象

1.全县住建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

2.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广大人民群众。

(二)目标任务

1.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讲座等相关制度,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不断提高住建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

2.广大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广大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岗位责任和行政行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全县建设行业执法人员要通过普法的学习,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技能。

4.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依法经营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普法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

5.广大群众对建设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较大的提高。通过普法宣传,增加广大群众对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不断增强他们守法知章、用法维权的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要始终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贯穿全年工作始终。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深入开展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宗旨,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宣传构建和谐社会涉及的民主法治建设内容,为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促进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宣传,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四)要将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密切联系实际,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机关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

(二)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促进供水、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农民工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五、工作措施

(一)开拓创新,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坚持法制宣传理念创新。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教育主导、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应进一步确立“大普法”观念,组织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加入普法行列。明确学法是用法的前提,用法是学法的必然,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引导公民学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实践,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2.坚持法制宣传体制创新。健全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体制,整合人力资源,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整合设施资源,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阵地;整合经费资源,努力构建政府拨款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搭建多种平台,促进各行各业结合职能参与全民大普法。

3.坚持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创新。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开办普法专栏、专版等进行法制宣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理论研究、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组织普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究,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践,提高普法工作水平。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文艺工作者和群众文艺团体创作、排演法治文艺节目,开展法治故事演讲、法治书画大赛、法治文艺晚会等活动,寓法于文化、寓法于艺术,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新风尚。

(二)继续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基层法制化管理水平。

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和“平安征收”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组织广大干群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一学三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与事务管理,提高自治水平。规范“平安工地”、“平安征收”创建工作资料档案管理,鼓励“平安工地”和“平安征收”向更高层次攀升。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文明法治(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依法治企,不断深入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三)评选表彰,激活普法工作的源动力。

开展“六五”普法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法制宣传做得好的单位、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部门,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部门,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部门,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纳入年终综合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再认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本计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将普法工作与依法行政、企业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项工作的依法开展,为建设系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2篇

2021年普法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八五”普法规划启动实施的第一年,为加强普法学习和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推动住建领域法治文化建设,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全市住建工作实际,坚持普法学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为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一)明确普法重点内容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作为普法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纳入日常法治工作培训内容,准确理解把握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

2.突出抓好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结合纪念建党 100 周年主题,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和协调,教育引导住建系统党员干部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识。

3.全面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推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自觉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信仰、遵守宪法规定。加强《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部门法律知识学习,持续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4.大力宣传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以及上级部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学习宣传,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学习,集中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深刻学习领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着重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助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二)明确普法重点对象

1.抓好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法治宣传教育尤其是宪法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党支部学习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素养、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2.抓好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理论与实务培训,通过个人自学、专题培训、城建大讲堂等形式,切实强化履职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通过“城建大讲堂”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

3.提高住建行业人员学法守法能力。将普法教育纳入平时对企业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科室要积极开展“普法进工地”、“普法进企业”活动,做好房地产开发和销(预)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劳务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法宣传,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守法自觉和依法维权水平。

4.围绕群众关心的住建领域热点问题抓好法治宣传教育。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向物业从业人员、小区业主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普法责任制。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依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提升普法成效。

(二)将普法贯穿执法全过程。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在日常监管中向执法对象宣讲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让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全过程、各环节,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震慑力。

(三)做好典型宣传。及时总结普法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营造法治宣传浓厚氛围。开展普法宣传有关材料请及时报局政策法规科存档。

附件: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3篇

*市2009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计划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施“住有所居”民生行动计划是*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市委、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市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共*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市规划管理局在总结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市2009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计划,现公示如下。第一条本计划的适用范围:本计划的适用范围覆盖*市城区范围,包括云岩、南明、小河、乌当、白云、花溪六个区及金阳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条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根据*市住宅需求情况,落实2009年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合理确定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和住宅供应规模,把普通住房供应作为主要内容,突出强调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明确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住房结构比例、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第三条2009年度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要求。2、立足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市情,根据*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3、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四条2009年度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1、大力推进“康居工程”实施,按照建设人民安居乐业、和谐幸福的宜居城市目标,进一步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控制房价涨幅,引导建立符合国情、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2、大力推进“住有所居”民生行动计划实施,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在2008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2009年内,使大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2009年对城区约2万余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新增保障比例达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4%。3、2009年*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力争达到28平方米,城区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力争达到27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5%以上,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89%,新建住宅区综合配套率和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全面推进危旧房区域、“城中村”的整治改造试点。第五条2009年度住房建设供应体系:继续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住房供应主体、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满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用房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廉租住房满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第六条2009年度住房建设总体规模:2009年度*市城区预计开工建设各类住房共4.5万套,建筑面积共420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3.6万套,建筑面积共295万平方米,占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的70%。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约88.07万平方米、1.47万套,占2009年度城区住房建设总量的21%。计划建设廉租住房约5万平方米、1000套。第七条2009年度住房建设区域分布:重点加强中心区城郊结合部区域改造,加快城区各重点发展片区住房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布局结构形态和人口分布,促进各片区均衡发展。1、中心区:按照“稀化”和“优化”的原则,加强旧城成片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重点对新添大道沿线、沙冲路沿线进行成片改造开发。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7000套,建筑面积共64万平方米。2、金阳新区: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重点完善与三桥马王庙片区衔接区域用地开发和设施配套。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10000套,建筑面积共100万平方米。3、小河片区:促进“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干道两侧用地置换整理,住房建设主要位于珠江路、花溪大道沿线。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4000套,建筑面积共36万平方米。4、白云片区:加快南湖新区住房开发建设,实现与金阳新区的连接和融合。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5000套,建筑面积共46万平方米。5、龙洞堡片区:促进片区整体开发进程,利用东出口、油小线交通优势,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区。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3000套,建筑面积共28万平方米。6、新天片区:完善片区水东路、北衙路区域居住用地布局和住房建设。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5500套,建筑面积共50万平方米。7、花溪片区:继续加强洛平新区居住开发和住房建设,完善片区用地布局。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4000套,建筑面积共36万平方米。8、三桥马王庙片区:加快三桥马王庙地区整体改造,重点进行北京西路和马王路沿线改造建设,与金阳新区连片发展。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6000套,建筑面积共55万平方米。9、二戈寨片区:加快铁路枢纽和二戈寨物流园区建设,适当配套居住用地,重点改造西南环线两侧城中村地块。2009年计划建设住房共500套,建筑面积共5万平方米。第八条2009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指引:1、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2、2009年度,*市城区规划供应居住用地430公顷,其中通过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增量居住用地约110公顷;通过旧城改造和调整其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新增存量居住用地约320公顷。第九条2009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套型结构比例指引: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照总量与项目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求,2009年*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第十条2009年度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1、2009年度建设一批限套型、限房价的“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以平抑房价,增加限价房供应,帮助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2、“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按照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划管理的要求,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3、凡属两限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必须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收购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安排。(详见附表)4、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可以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两限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一条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2009年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2、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3、2009年度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2009年度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收购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安排。5、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确定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约88.07万平方米、1.47万套,新开工项目34个。6、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主要在交通便捷,附近有主次干道和公共交通通过;用地条件较成熟,市政、管线、公建等基本配套齐全;开发成本较低,拆迁量不大的区域建设。2009年度主要在三桥、百花山、红岩、扶风山、沙冲路、太慈桥等城郊结合部区域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建设区域分布为:云岩区新建48.72万平方米,南明区新建14.41万平方米,乌当区新建13.02万平方米,白云区新建11.92万平方米。7、2009年度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安排,大力推行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第十二条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1、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是,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稳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2009年度计划对1000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其余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货币补贴。2、2009年度计划建设(收购)廉租住房约5万平方米、1000套。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建设区域分布为:云岩区2.0万平方米,400套;南明区1.35万平方米,270套;乌当区1.0万平方米,200套;白云区0.66万平方米,130套。3、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的要求,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4、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三条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1、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区域的改造。2009年云岩、南明两城区启动半边街地块、兴关路地块、火车站附近地块等18处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工程,总用地面积15公顷,建设规模19万平方米。通过改造,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同时将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2、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善城市面貌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失地农民入股的方式,统筹考虑建设租赁性住房和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力争2009年取得阶段性成果。3、加大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4、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5、建设一批小户型周转租赁房。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有计划地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小户型租赁住房,用于收入较低的年轻公务员、职工等群体住房周转。第十四条2009年度住房规划建设实施政策保障措施:1、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把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近期建设规划中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和进度安排情况,以及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等作为规划效能监察重点。2、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位。第十五条本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4篇

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多个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文件,其目的在于保持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住房供应结构更加合理,住房价格更加稳定,有效的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目前,我县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重偏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小区配套建设,住房价格增长较快,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广大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所以,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对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县域经济的不断增长、提高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国土、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推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认真做好我县中长期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合理配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大限度的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住房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我县规划区内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分析广大居民住房需求情况,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目标和住宅建设总体规模,特别是明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短期建设目标和住房供应结构,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大项目审批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套型比例

新审批、新开工的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要达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总量的15%-20%,且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楼房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供应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规划管理,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前,要会同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平面套型建设方案审核,并就套型结构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提出会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项目,建设、国土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理规划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

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用量应达到15%-20%。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之前,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研究出让方案。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要做到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建设、国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落到实处。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信贷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抵押物。

按[2006]37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不低于20%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增强风险控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

七、加强拆迁管理,严格控制拆迁规模

进一步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拆迁程序合法化、拆迁制度完善化。在加强拆迁管理的同时,要认真编制旧城改造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城市的拆迁改造和住房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大拆大建的盲目行为,控制住房被动性需求的过快增长。对于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未经县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拆迁项目一律不予实施。对已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和拆迁范围、规模的,要加快拆迁进度和裁决进度,保证拆迁计划的按期完成。

八、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配置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正常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严格落实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今年要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切实完成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集资建房管理力度。集资建房一律报经县政府批准,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同时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批准实施集资建房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关于加强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委会”审批制度。

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制度、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坚决杜绝无资质、借资质、出租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虚假售房广告,擅自预售商品房,哄抬房价,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利用集体土地或以集资建房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建设、国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设立完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机制,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建设、国土、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如建设用地情况、规划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情况、商品房价格情况、二手房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情况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要将建设项目的进度、投资、销售、价格、空置等情况以统计报表的形式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准确的掌握各类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十一、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厅关于贯彻《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十一五”末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节能建筑比重达到25%,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的工作目标。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确保“十一五”末完成10%工作目标,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型照明器具等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5篇

为加强对20__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年度计划。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本计划的规划区为富宁县城城区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__年。

一、住房发展目标

计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50套,建筑面积2.26万平方米。

(一)建设商品住房50套,建筑面积0.56万平方米;

(二)建设政策性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二、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

20__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05亩,安排在城南片区;政策性住房用地7.73亩,安排在仁和片区。

三、政策与策略

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建立并完善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政策。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分级负责制,保证计划内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本计划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各职能部门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要求,对计划做出适当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和实施。

(三)完善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落实计划不力及违反计划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五、附则

(一)本计划由文本、计划图件与附件组成。

(二)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计划表

表1

富宁县20__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平方米

年度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合计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

住房

20__560070001000022600

合计560070001000022600

表2

富宁县20__年住宅用地年度实施计划

单位:亩

年度商品住房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

20__3.057.73

合计10.78

附件二:计划说明

1.住房建设计划的制定,以国家和我省有关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为依据,体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立足和依托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我县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适度考虑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6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第7篇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20*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0*]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