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400-808-1721 购物车(0)

首页 > 期刊 > 知识产权 > 《商标法》第条第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 【正文】

《商标法》第条第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

作者:张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摘要: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杂志, 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学术研究、专题评述、实践探讨、百家争鸣等。于1987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 CSSCI南大期刊
  • 北大期刊
  • 统计源期刊
  • 1-3个月审核

服务介绍LITERATURE

正规发表流程 全程指导

多年专注期刊服务,熟悉发表政策,投稿全程指导。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保障正刊 双刊号

推荐期刊保障正刊,评职认可,企业资质合规可查。

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诚信服务,签订协议,严格保密用户信息,提供正规票据。

不成功可退款

如果发表不成功可退款或转刊。资金受第三方支付宝监管,安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