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争论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在依法被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反对者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带有强制人民承认并接受该处分之内涵,不符合现今民主法治国家存在基础。面对论争我们到底应该对公定力理论持何种观点?本文尝试从公定力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关系切入,在对德、日不同的立法选择进行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定力的正当性基础进行理论阐释,以期通过改造当下公定力理论,走出公定力的理论困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