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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学法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27 07:30:41
双语教学法论文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1篇

本文认为,地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双语教学的目标应根据社会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教学上应该充分按照独立学院自身实际情况,设定符合独立学院特色和学生特点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即坚持为地方服务的理念,兼顾学院发展及学生特点。

二、广立学院法学专业双语教育的价值定位

综上,独立学院的法学双语教学欲取得显著效果,就要根据地域、功能、任务等重新定位。本文认为,作为区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社会价值:坚持为地方服务的理念

法学专业双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更多为地方服务的涉外法律人才。随着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流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区域经济合作的提出和推进,广西经济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国家南海战略中作用也日益重要。《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确立了广西十二五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的目标。据2010年的经济数据,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达2927.8亿美元,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居第四位。在这些经济活动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服务机会,但是,现阶段广西律师介入这些经济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并不多。根据2011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全区通过2010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的律师事务所389家,律师4098人,公职、公司律师156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205人。与全国20万人的律师队伍相比,广西的律师队伍即使从人数上看也是较弱的。这4000多律师,大部分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本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而边远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则非常少,个别县只有不到3名的律师(白色市西林县只有2名律师)。其中,从事涉外案件的律师就更是少之又少,即使首府南宁,百所大所涉外律师也是凤毛麟角。因此,借西南重地的区位优势和中国—东盟贸易区的建立,在法学教育中开展双语教学,为地方培养急需的懂外语、专业精、实践性强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是区内高校的重要任务。

(二)工具价值:重视外语与法学技能

外语和法学都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在法学双语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外语及法学理论的工具价值。《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我区教育发展也面临多重挑战。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对各级各类的人才需求空前旺盛,我区教育必须肩负起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区)和实现“富民强桂”的人才培养重任。”实际上,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偏低,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人才培养模式相对陈旧,素质教育推进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广西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又是十分急需的。“截止2009年12月31日,广西具有相当外语水平(大学英语四级)的律师仅489人,仅占当时广西律师3755名的13%。”“在这些懂外语的律师中,绝大多数的外语是英语。但实际上,即使取得英语四六级证书,能熟练使用英语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语言的律师也是少之又少。其他语种,初步了解,极个别律师懂法语、德语、韩语、日语等,而对东盟法律服务中急需的越南语、缅甸语、老挝语、泰语等小语种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甚至难觅踪影”因此,在法学双语教学中,必须注重法科学生的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外语的语言工具的重要作用,法学务实的学科本质。

(三)工程价值:注重学生能力的均衡培养

法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对建立法科学生的知识体系十分重要。根据法社会学工程价值学说,如果将法学专业比作一个机器的话,每门课程犹如该专业中的齿轮,如果某个齿轮松动的话,那么学生的素质必受到影响。所以,“法学教育的双语教学是通过外语这一语言介质进行法学专业内容的教学。它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学科的知识,其传播途径是外语。”对法学双语教学来说,法学与外语的知识及技能同等重要。但适宜开展双语教学的法学课程确实需要一定条件,我们“应优先选择世界范围内趋同性较强以及中外理论相近且联系越来越密切或者说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此外,还要考虑授课对象的外语基础。一般而言,大一、大二的学生经过高中阶段的外语学习具备了一定的外语能力,但是要达到能够通过外语学会法学知识的程度,其外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还是要经过大学阶段的磨练才能适应外语授课和外语思维模式。所以,在本科一、二年级进行外语教学很难达到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

三、广立学院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的改进措施

(一)专业课程的设置

如上所述,将广西区内独立学院法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为为地方培养懂外语、专业精、技能强的实践性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比较恰当的。所以,在课程的设置上,法学教育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本科教育的始终,外语课程设置与法学课程同步。具体而言:1.课程设置上,将开设双语课程的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学课程上。可以优先考虑以下课程:(1)专业核心课程中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2)非专业基础的国际法类课程,如国际商法、WTO案例分析等;(3)外国法律知识介绍课程,外国宪法、外国民商法,英美合同法等;(4)应用文写作类及实务操作型课程,如涉外文书写作等。2.教学时间上,课程开设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外语水平、学习兴趣及发展方向、师资队伍等因素。所以,大一时,开设外语课程,强化外语听、说、读、写、译各项能力;大二时,以外语课程形式开设介绍东盟各国法律概况的相关课程;大三时,根据学生兴趣,开设外国部门法的专业选修课。具体到广西,可以考虑开设东盟国家的外语及相关法律课程。3.某些课程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特点,可以在国际经贸、外语、法学专业中开设通行的基础课,打破专业限制。教学形式方面,可以增加课外与课内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加跨专业实习机会,增强法科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外语工具的能力,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对广西而言,与东盟国家相关的外贸、金融、经济等行业及为其服务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均可以为法学学生提供较多实践机会。

(二)教学活动的条件保障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2篇

目前常见的双语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渗透型与穿插型的教学方法。

1.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

主要是指教师仍以中文授课为主,常规的课堂用语使用中文,仅在遇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以及重点词汇时使用英文辅助讲解。这种教学模式对教师以及学生的英文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双语课程容易开展,但是教学效果因为英文比例太低而受限。

2.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

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例行课堂讲授主要使用英文,仅在难点、重点、疑点处使用中文辅助讲解与说明。教学活动中,师生均使用英文教材,教师讲授及板书均使用英文,几乎为全英文授课。此种模式对师生的英语水平要求相对较高,优点在于双语教学效果明显,最能够实现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目的。劣势在于因对师生英文基础要求较高而难以开展双语教学。

3.简评从国家教高文件规定来看

穿插型双语教学模式更符合国家对高校双语教学的要求,但是对于独立院校来说,应当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双语教学方法,既保证国际经济法课程实现国际化的目标,同时又切实可行与落实。然后循序渐进,逐步发展。根据对独立学院师生特点的分析,包括硬件以及软件原因,渗透型双语教学模式稍加改变较为适合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价值有关

双语教学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观点,而且各抒己见:

(1)双语教学是外语教学的延伸,属于外语教学范畴;

(2)双语教学不属于外语教学范畴,只是在学科教学中使原来的单语讲授变为双语讲授,教学语言由单变双而已,而整个学科教学内容并没有变化……;

(3)双语教学虽然不属于外语教学范畴,但与外语教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外语课教学的语言知识和技能成果,得以在双语课堂上进行了实际运用而身临外语语境之中,使外语课堂上的语言教育转化成了双语课堂上教育语言的‘learningbydo⁃ing’等”。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课程性质定位决定教学方法的改革路径。首先,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是设置在法学院内的法学课程,而非外语课程,不是外语教学范畴。因此,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应当强调其法学教学目的的优先性;其次,方能强调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训练目的。英文法律专业术语教学是了更好地实现该门课程的法学课程教学目的,使该门课程达到最优化地与世界接轨的目标。切不可片面为了实现英语教学要求,而舍本逐末、本末倒置,夸大英语作用,过分将课时停留在英语环节,压缩法学实质内容深化的宝贵课时,弱化法律思维训练以及法学教学目的。所以核心价值必须坚守,这将为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准确定位。独立学院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改革应当结合独立学院的师资力量、学生特点。在坚持法学教育目的为首的基础之上,英文比重过高,教师和学生的负担过重,学生忙于英文学习而忽于法律思考;英文比重过低,双语教学留于言表,不能真正培养国际化的学生。

三、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特点以及解决路径

近几年全国独立学院面临教学方向定位的改革,这将决定独立学院发展的方向。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与其他非独立院校的双语教学方法不能等同,必须考虑其特殊情况,才能真正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讲授内容选择难度较大

1.课程内容的选择国际经济法体系、内容庞大

在短短一学期的48学时中将所有内容均讲授,具有相当难度。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要分支内容做概要介绍,平均分配课时,带领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框架知识。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国际经济法的所有分支内容平均涉及,较为全面。但其缺点是“泛而不精”,即每一分支内容只能泛泛而谈,有种“貌似学了却又不知所云”的感受;另一种做法则是以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常用的分支内容为主,详细讲解,其他分支则讲授粗略线条,完善体系构建即可。这类做法弥补泛泛而谈的缺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内容略显微观和局部性。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侧重点不同。从笔者有限地观察经验来看,采用第二种做法的教师较为普遍。本人也主张采用第二种做法,与其蜻蜓点水,不如画龙点睛。首先,带领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中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细致讲解。国际经济法较明显的特点是“自学门槛高”。若缺乏一定经验教师的引导,国际经济法的自学难度非常高。第二种办法有助于学生入门学习国际经济法,通过对重点知识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由对国际经济法较感性的认识阶段,上升为理性的国际经济法固有的思维阶段。一旦学生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律思维方式,日后自学便有较好基础。其次,简要介绍其他分支的主要内容,实现体系完整化目的。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院考研学生比例较高,每年硕士研究生考取比例在云南省排名前五位,这样的教学方法选择一方面有利于考研学生在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方面构建完整的框架体系并完成思维训练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为相当比例的选择司法考试的学生打好基础。因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是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重头戏”。因此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这些特点,第二种做法更具有现实意义性。

2.课程教材的选择课程教材选取方面存在难度

目前国内各类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教材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教材体系并不完整。本人建议选取国外的教材,但是这将产生额外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教材价格偏高,学生难以承受。因此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建议教师自行购买国外国际经济法原版英文教材,提高专业术语准确度,然后将专业术语以及基础理论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教学活动涉及的其他相关英文版法律文件,例如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案例等,大多可在国际组织网站上获取。

(二)教学过程中的英文比重问题

在独立学院,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英文比重不宜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因素的考量。第一,法学院大多数学生英语基础较弱,加之云南地区英语使用频率不如沿海城市高,导致学生本能地对双语教学产生排斥性抵触心理。针对这一特点,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应当适当增加一些趣味性;第二,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高。目前,云南省国际经济法案件数量有限,导致学生功利性地看重其他部门法,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边缘化的部门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程度;第三,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有限。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教师必须接受过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的训练,并追踪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发展情况,并能够流利、清晰、准确地用英文表达。这对教师是极大的挑战。根据目前的客观现实情况,如果独立学院英文比重过高,导致能够进行双语教学教师更加缺乏,无法落实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第四,对于英语基础较好、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因其具备一定的英文运用基础,稍加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训练,即能达到初级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目的。因此,根据上述独立学院的特殊情况,结合学生英文基础不同的情形,英文占整个课时的30%左右较为适宜(中文内容占比70%左右)。30%比例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分别为课堂上采用英文PPT、英文表述关键术语以及必要的基础表述,英文专业术语纳入考试考核方式当中,英文案例以及英文视频的采用等。

1.课堂上采用全英文PPT

课堂讲授采用中文为主、英文为辅的方法教师可用英文制作国际经济法的教学PPT,给学生营造英文用语环境,PPT的内容应精简并重点突出。讲授方法可采用渗透型的双语教学方法,即以中文为主、中英文并用的方式。学生一边对照英文PPT做笔记,一边强化对英文专业术语的记忆。如此,在课堂上学生随即能够将中文与英文的专业术语进行匹配。传授法律专业内容的同时,介绍英文专业术语,实现法律理论基础教学以及英文法律专业术语教学的双重目的。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英文比例在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中应当不少于50%。经过实践经验的检验,在大多类似的独立学院中实现这一比例,难度较大,对教师与学生均是较大的挑战。而30%的比例对学生与教师来说,目前是一个比较可行的临界点。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接受情况,授课过程中,在此基础之上,适当调整英文比例,增加或略微减少。

2.英文专业术语的要求纳入考试

考核当中将30%比重的英文分值融入考核标准中,即在各项考试考核标准中加入30%的英文分值比例。这无疑为促进学生提升国际经济法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达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考试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以及期末考核,教师可根据各不同独立学院的细微差别在30%分值比例基础之上调整英文考核在每一考核类别上的比例。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方法能够督促学生积极学习国际经济法专业英语词汇,具有较为现实的实际教学效果意义。

3.英文案例使用将随堂案例以及案例作业更换为英文案例

这将加大教师的备课力度,也增加教学难度,但若持之以恒,教师与学生均受益匪浅。英文案例增加英文法律专业术语的实际运用机会,教师可引入“纯粹提示性教学”等方法训练学生思考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避免“纸上谈兵”。

4.英文视频的使用英文视频具有直观的冲击效果

可增加课程的趣味性与生动性。如今,大多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教师可适当加入视频播放。既可培养学生的兴趣,又可增加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实用性的认可度,改变学生功利性地认为国际经济法不如其他部门法重要,诸如民法、刑法等,从而边缘国际经济法的思想。

(三)教师的培养实现国际经济法

双语教学正常开展的基础核心是师资水平。对于独立学院,既可以引入英语水平较高的法学教师,也可以培养内部教师。引入师资力量成本高、代价大。而培养内部已有教师,一方面节省成本,另一方面安定人心,提高教师队伍稳定性。

1.提高教师的专业英语运用能力

教师的发展与进步程度决定教学水平的高低。这取决于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是教师实现自我提升以及追求教学效果最优化的原动力,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则是学校、教育系统的支持与扶助。教育部每年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各类国内和国外进修以及课题申报机会,教师可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和申报。独立学院可根据自身财务情况积极增加教师的其他进修机会,促进教师英语水平的提升。平时关注国际相关网站,掌握精确的英语表达。教师的英语运用能力是国际经济法能否成功开展的基石。

2.学习科学的教学方法

教师应自觉学习各类经典教学方法,诸如赫尔巴特学派的经典“五段式”教学模式思想,包括预备、提示、联想、总结和应用的教学方法;杜威的问题导向型教学方法;自主性学习教学模式等。独立学院可邀请重点院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实践教师为独立学院的教师进行定期培训。从教学内容与目的、教学方法与改革、教学效果的评估等角度给予相应指导。

3.良好师德师风的建设

教学终极目的是培养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才,教师的师德师风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教师身负知识以及品性培养的双重任务,应当提高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独立学院应当积极建设师生互敬的校园文化氛围。良好师德师风的建设有助于教师安心教学、认真教学、钻研教学,真正为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改革提供实战经验。

四、总结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3篇

1.1双语课案例教学法与教师认知上的误区

案例教学法是国贸专业双语课程授课过程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首先由哈佛法学院倡导,之后哈佛商学院也开始应用,采用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促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应用这种方法必须基于真实可信和知识相关性的信息,否则就会和教师讲授背道而驰。但是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案例,至少需要2-3个月的时间,一个有效的案例需要有技能和经验,而且要随时更新,否则就会老化。目前许多高校教师针对国贸专业双语授课所利用的案例,主要来源有两种:一种是书本上提供;一种是教师网络查找中文案例的,并翻译成英文案例。第一种来源很可能存在时间的滞后性,可能与我们需要的新知识脱节。第二种来源存在问题真实性的质疑,教师希望通过案例说明知识的可信,可是案例本身可能具有挑选时的主观性、个例性等特点,存在偏颇。

1.2教师岗前培训不足导致双语课案例教学方法的生搬硬套

我国高校扩招,从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108万,到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99.8万人,增幅达547.96%。学生供给旺盛,促使高校教师招聘快速跟进,各类高校根据需要吸纳人才,途径包括行业企业、刚毕业的本硕博毕业生、海归派等,而从最初面试到教师走上讲台,岗前培训时间仅仅不到2个月。在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都没有对高职教师的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而是按照普通高校教师的相关标准执行,即具备研究生或本科学历即可。很明显,岗前培训不足,使得教师掌握的教学方法也乏善可陈,使得生搬硬套的案例存在水土不服现象,同时旧知识与新案例、新知识与老案例的格格不入,都可能出现,矛盾处处存在,教师驾驭案例功力不足。与此相反,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对上岗教师及执教教师实践很重视。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应用型院校教师,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对所授技术课程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及最新经验,或者在合适的技术领域有5年以上的实际经验,还要求有当顾问和单独判断与研究的能力。在德国,博士生毕业后必须在企业工作五年,方可应聘为应用科学大学的教师。在加拿大,每3年教师必须返回到业界实践,或定期为业界解决技术问题,或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以防技术知识老化。

1.3教师素养结构失衡导致双语课案例教学方法的目标失真

教师素养结构失衡,体现在教学方法上什么案例都可以拿来用,任何知识都可以用同一则案例来套,这显然违背了教学的严谨性。2011年4-9月笔者向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海口经济学院、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旅游学校等五所学校投放调查问卷,通过对海南五所高校教师从事科研活动主要动因情况统计发现,教师从事科研活动中由大到小排列分别是,晋升职称比例是46%,总结经验比例是19.3%,完成工作任务比例是18%,学术追求比例是16.7%,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我国教师晋升体制以及对年轻教师主持科研项目缺乏扶持、教师自己买版面的国情有关。教师的科研追求不是让课堂案例变得更加丰富,而是为了职称晋升,显然动机不纯净了。

2教育生态学下媒介素养的双语课案例教学法应用对策

2.1利用媒介素养建立教师正确的双语课案例教学法应用观

教育的生态环境是以教育为中心,对教育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制约和调控作用的多元环境体系,这种生态镶嵌性加大了个体在接受媒介信息的困难。媒介素养则提出了一条路径,即让教师面对媒介各种信息的时候,在选择-理解-质疑-评估-制作-思辩过程中,突出案例教学的实际应用,从简单的知识传授到应用方向的指导。从教师认识层面来看,在信息大爆炸时代,各种媒体传播给我们繁杂的真假信息,有效辨别信息并合理利用信息最为重要。教师需要学会辨别真实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我反省的模式,建立正确观,增加授课知识与双语案例切合度。从教师应用层面来看,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工作过程,把理论知识模块化,把一则则信息拆分成一组组的双语课案例,对应每组理论知识。每一组案例既是一则典型知识汇总,也是一则实际操作示范。这就要求教师在利用案例设计课程时候,考虑到选取哪些是合适的、哪些是多余的、哪些是未来需要现在不需要的、哪些是关联课程需要的等。

2.2利用媒介素养构建教师双语课协作式的案例教学法

教育生态系统的引导使得个体间协作有序,那么教师在教课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介质能推动个体间的合作。所以,媒介素养的养成需要利用正确的介质达到有效的目的。在构建案例教学法真实性时,我们可以利用组织本身传导性构建课程间的互联网,比如领导-教师-学生、教务处-系部-教研室、企业-教师-学生-企业,等等。每个团队的案例集有不同方向的扩散,形成知识-案例树。这种构建不是短时期能够完成的,同时没有一定的时间、方向都无法完成,对于很多经过短暂培训的教师那更需要用时间去堆砌才能成熟。所以,组织内部传导机制的完善以及组织与外部联系紧密决定着一个教师是否能真正纯熟运用此方法。第一,建立协作式的双语课案例教学方法需要大量的师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年初年末培训、省级培训、出国访问等,让教师有机会接触好的案例。第二,鼓励教师参加课题研究,参编教材,多给新人机会,改变申报课题等职称上的限制,建立科研奖惩机制。第三,推荐更多的年轻教师去企业带薪实习,要做到百分之百实现教师有实习经历,并把这种经历写进教师资质中,保证上讲台的教师都是高质量的、有能力的。

2.3利用媒介素养教育提高教师双语课应用案例教学的严谨性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4篇

1.课前预习。实验课前一周告知学生将要讲授的实验课内容并发放讲授提纲,建议学生阅读英文版实验教材的授课内容,记忆专业词汇及惯用语,明确实验目的,熟悉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等内容。

2.课上讲解。(1)教学手段。课上讲解时,采用黑板板书与多媒体课件相结合的方式教学。教师课前用英文将实验目的、原理、实验方法写在黑板上,讲解到实验仪器及操作步骤时,放映PPT,显示相关仪器设备的图片及操作的影像,便于学生更形象、更直观地理解和掌握实验。(2)教学形式。受学生的英语水平及教师资源的限制,药剂学实验不宜采取全英文授课形式,英文讲授一定要结合汉语讲解。如课前导入(上一个实验的总结或简单的话题引出实验)涉及面较广,内容不固定,有一定难度,用中文讲解;实验目的一般比较简单,用全英语讲授;实验原理、步骤比较难理解,是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讲授时采用半英语、半中文的形式,同时以英文提问,并鼓励学生用英文回答;最后用全英语进行重复,归纳总结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学生对实验的掌握。(3)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打破传统的“以教为主”的课堂教学观念,而构建一种“以学为主”的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我们尝试采用TBL(以团队为基础的学习)教学法,学生在团队基础上,围绕各教学单元中包含的核心概念及其应用展开主动学习,经过“个人独立预习概念预习确认测验掌握概念团队练习运用概念”的过程获取知识,并掌握知识的运用。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独立思考,让学生各叙己见,同时学生们之间可以互相学习,提高团队协作能力,集思广益,也培养了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获得和更新知识的能力。

3.实验考核。首先,我们对实验成绩考核方法进行改革,采用形成性考核方式,加大平时成绩比例,降低期末成绩比例。其次,为规范学生的实验操作,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SOP,将实验室教师的打分计入总成绩。最后,我们改革了期末考试,从原来单一的理论试卷形式改变成为理论内容提问及实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实事求是地给每个学生一个公正的成绩。

二、教学效果分析及体会

在药剂学实验课开展双语教学的实践过程中,通过观察学生在实验课上的表现,结合实验成绩及调查问卷结果,对双语教学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双语教学中,学生逐渐能够正确读、写相关专业词汇,独立阅读实验原理,听懂实验制备工艺流程。在实验报告书写及期末考试题目全部用英文表达的情况下,班级的实验考核通过率为100%。药剂学实验双语教学结束后,对班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49份,收回49份,全部有效,调查结果见表2。由此可见,双语教学法基本上得到了学生的认可。在使学生掌握药剂学实验的相关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也培养学生英语思维能力,提高了专业英语水平。虽然《药剂学》实验课双语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

:1.专业教师资源限制。采用双语教学的教师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求有较强的英文驾驭能力,才能保证双语教学的顺利进行。目前,教师资源中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教师队伍还很薄弱。因此,要保证教学效果,加强双语教师队伍的建设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一是与国外大学合作,积极引入外籍教师或有国外教育和工作经历的专业人才;二是对现有专业课教师进行英语培训,尽可能提供出国学习英语的机会。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5篇

(一)蒙汉双语远程平台上的案例教学

实践现状具有开放性、互动性、网络性、虚拟性特点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借助网络平台给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在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下,作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责任教师,尝试着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展开蒙汉双语案例教学。2012年,内蒙古电大文法学院开始着手构建蒙汉双语网络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并开通了网络学习平台。自蒙汉双语网络教学平台开通以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负责人根据该课程的专业特点并按照现有网络学习支持服务平台进行了一些探索。首先,为学生提供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资源,如考核说明、教学大纲、教学辅导、期末练兵、案例分析等。在考核说明中通过不同的节点明确了相关知识点,并在此基础上为学生提供了相关的案例。要求学生根据个人的需求,进行案例分析讨论,进而掌握案例中的知识点及考核点。其次,利用蒙汉双语教学平台上的蒙语讨论区,与学生们进行实时和非实时的案例分析、讨论、点评、回复等。并按照网上教学的设计和安排,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实时或非实时地进行课程学习。将一些翻译成蒙语的案例传到平台上,要求学生进入讨论区,参加案例讨论。通过点评、回复功能参与和指导学生的案例讨论。远程教学平台记录了每个学生在网上的学习行为。

(二)网络平台上的蒙汉双语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针对性和现实性,而且要与课本内容相吻合。在进行不同阶段的教学内容时,各种类型案例的难易程度要循序渐进。案例的设计必须考虑学生接受知识的规律,尽量使难度呈梯度增加,使学生由简入手在逐步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获得成功。在实践教学中,蒙汉双语法律专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网上案例教学虽然已经启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1.蒙古语案例资料来源匮乏,缺少蒙语案例汇编

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蒙古语也得到了普遍适用,但在法学领域中蒙古语的运用仍然很薄弱。随着信息时代的蓬勃发展,虽然蒙古语的媒体及远程平台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媒体有法律方面的专题节目,由蒙古族法学专家们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解答。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具有时代意义的经典案例少之又少。《行政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少数民族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所以,在内蒙古地区尤其蒙古族聚居的各个盟市的公检法机构都有蒙古族工作人员,且实践中也都能够运用蒙古语。如最典型的就是锡林郭勒盟各旗县的法院在审判全过程基本用蒙古语进行。虽然,审判实践中有很多运用蒙古语审判的案件,但这些案件没有能够汇编成典型案例集运用到教学实践上。这是蒙汉双语法律专业面临的很大的一个挑战。案例教学最主要是要有案情。案情可以由教师编写,也可用法院审判的实例案情。毕竟教师的实践是有限的,法院的审判实践是丰富多彩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案例教学中采用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法理知识的教学会更有效。

2.学生对蒙语法律术语的掌握不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及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主教材为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皮纯协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教材全面、系统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也是蒙汉双语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使用的教材。因此,在蒙语平台上进行蒙语案例教学时需要进行大量的翻译。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术语的表述不一,按照个人的意思随便翻译。虽然在讨论的过程中态度都很积极,但对传上去的案例理解不透彻,进而给分析、探讨和寻找答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蒙语学习评价平台不完善

内蒙古电大远程平台虽然创建了蒙语平台,但由于多种因素仍处于初建阶段,不够完善。目前该平台设立了最基础的一些栏目,如课程大纲、课程考核、讨论区等。为了巩固学生的学习情况,应当设立学习评价栏目。

4.学生的参与趋于零散

蒙汉双语的学生来源大多是各旗县的在职或非在职人员,且基础不一,大家参与讨论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大多数参与答疑的学生都是切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的是不会使用蒙语输入法,无法在线与老师进行交流,只能是通过电话解决问题。

二、在远程网络平台开展蒙汉双语案例教学的可能路进

(一)搜集大量典型案例进行译编

首先,案例教学不可缺少案例事实材料。为了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效率,我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搜集有关行政法方面的案例事实材料,将这些案例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分出各章节相关案例,最后汇编成案例集。在上传案例时,除了案例事实材料、思考讨论的问题之外,还为学生提供案例涉及的背景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当然也可将一些具有影响的未翻译的经典案例的超链接发给学生供其参考,以获得大量的与案例内容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规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出现的法律术语

为了提高学生独立阅读、思考、分析案例的能力,我要求学生首先对本课程的法律术语进行熟悉。在熟悉术语之后,根据教师在课程主页中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深入思考,独立分析案例,得出结论,最后利用网络平台的讨论区,直接向教师传送自己的结论,如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提出疑问。

(三)完善学生学习评价体系

在网络平台的案例教学中,教师除了评价学生分析案例的逻辑性、完整性之外,还要将学生在网上参与讨论的情况纳入评价范畴来考虑平时成绩,如学生参与讨论的次数、与其他同学网上协作讨论的情况、与教师互动的状况等。通过远程教学平台对案例教学的全程实现自动记录和监控,为网上案例教学评价提供了评价的客观依据。所以,蒙汉双语远程平台需要完善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迫在眉睫。

(四)设立激励机制促进小组讨论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6篇

此次教学实验的对象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贸易经济专业2013级学生,学生共计51人。学生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英语水平较好。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8名,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这四类学生总计50名,占总学生数的98%,其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上的学生比重达到了70.6%。二是已经学习过微观经济学,且正在学习宏观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而且经济学基础比较扎实,比如微观经济学期末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同学共26人,达到51%。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法应用设计原则,教师的案例课堂组织模式如下: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由学生针对教师提出的题目来分组查找资料,形成案例报告。具体说来,案例教学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一是教师说明;二是学生分组;三是学生汇报及教师点评。案例汇报选题的原则有三个:一是与课程讲授的理论知识相关;二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比较关注的问题;三是教师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能够提供较有价值的点评。根据这三个原则,教师选择的四个案例题目分别为:①重商主义与国际贸易谈判;②要素禀赋理论与中国国际贸易结构;③外部规模经济理论与中国的产业园区;④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问题。在交代案例题目中,教师明确指出每则案例所对应的理论知识点,并对如何查找并引用文献进行了一定的指导。同时要求学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要求小组中所有同学都参与,对小组汇报做出贡献。

二、问卷调查及教学效果分析

在已经完成三次案例汇报之后,教师向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此次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调查学生对案例汇报的态度及感受;二是对案例汇报如何影响双语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听课的在册学生,共51人。运用问卷星进行问卷的设计与发放,所有题目为必答题,问卷发出51份,回收51份,有效问卷数51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100%。

1.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与感受。

首先,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13.73%的同学认为“帮助很大”,72.55%的同学认为“有所帮助”,两者相加总比重为86.28%;而回答“不知道”和“帮助很小”的同学比重只有7.84%和5.88%。与尚未做过案例汇报的同学相比,已经做过案例分析的同学更倾向于认为“有帮助”。仔细分析发现,在已经做过案例汇报的共计39名同学当中,认为“帮助很大”和“有所帮助”的分别为6名和30名,两项加起来占总体比重为92.3%,而在尚未参加案例汇报的同学中,这一比重为66.7%。可见,有过案例汇报体验的同学更能够体会到这种方法对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在被问到“案例教学法为什么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回答从被选率最高到最低的是“增加了我的主动学习投入”(72.73%),“案例中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65.91%),“督促了我对课堂内容的预习或复习”(50%),“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31.82%)和“增加了我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机会”(29.55%)(见第3题)。在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教学效果不明显当中,认为“案例题目与课内知识相关度不强”以及“学生兴趣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均占57.14%;认为“团队合作意愿和效果不明显,大家基本各做各”的占42.86%,另外认为“题目太难”、“占用太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教师和学生互动太少”的分别占42.86%,28.57%,14.29%。可见,虽然回答这两项的学生数量很小,但是仍然可看出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在选题及互动性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2.案例教学法对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评估。

为了评估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评估,调查问卷中针对已经做过的三个案例汇报题目分别出了3道专业知识选择题(共计9道),让所有同学对所有问题都加以回答。将同学们分为四组:小组1为参与案例1的同学;小组2为参与案例2的同学;小组3为参与案例3的同学;小组4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参与案例的同学。接着分别统计各小组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正确率,然后观察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我们的假说是“小组N的同学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并用实际数据来验证这一假说。统计结果如下:小组1在回答与案例1相关的3个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76.9%;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56.7%,43.75%和69.4%。而且在这三个问题当中,除了问题7,小组1的同学的回答正确率低于小组2和小组4之外,其他两个问题的正确率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所以总体上来说,“小组1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是成立的。小组2在回答案例2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53.3%,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为56.41%,54.2%和72.22%。而且除了问题10,小组2的正确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外,另外两道题的正确率均低于其他小组。因此“小组2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组”的说法不成立。小组3在回答案例问题3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68.4%,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4.1%,66.7%和52.7%,所以小组3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三个组别中,“小组N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较高”的假说的验证情况分别是“成立”、“不成立”和“成立”,虽然有两组同学的结果都是“成立”,但是由于样本量较小,因此仍不能明确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证实。

三、结论

双语教学法论文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 双语教学 商标权保护 国际条约

一、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概述

商标权(Right of Trademarks)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称为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trademark)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同著作权(Copyrights)和专利权(Patents)等构成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3.《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

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8.《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9.《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

上述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除TRIPs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管理外,其他国际条约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管理。上述条约中我国现已加入的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对有关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的内容与特点的简要分析

上述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彼此之间相互关联,但又具有各就某特定方面做出特定规定的特点,各条约具有总体上的相关性,但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例如: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构建所作出的一般性或宪法性(constitutional)规定,具有总条约的性质,其并未就各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因此,该公约在教学工作中的实用性并不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就工业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公约共有30个条款,其中涉及商标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具有很强的法律适用性和教学的实用性,因此,该公约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是重点介绍的内容。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条约分别涉及商标权保护的某些具体、细致的方面,有的涉及商标的国际注册,有的涉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及服务分类标准,还有的涉及某些具体国际性标志的保护等内容,这些规定因其细致具体,故而也具有较强法律适用性和教学实用性,是学生了解商标权国际保护必须学习的内容,而且各条约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冲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WTO的重要协议,其与货物贸易协定(GATT)及服务贸易协定(GATS)同为WTO的三大支柱协议。TRIPs协议签署于1994年4月15日,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我国政府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同时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向学生介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包括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时必须重点讲解的内容。该条约和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在内容上具有诸多交叉重合。

三、选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针对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在内容及法律的适用性、教学的实用性等方面的相应特点,本文作者认为,在选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时应从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及遵从教学规律的角度出发,选择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及教学实用性的相关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使用,应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讲解,一般材料作简要介绍或指导学生自学等方法分别对待,切忌不分重点的眉毛胡子一把抓。

1.应予重点讲解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应予重点讲解的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是:

其一,因为受到课堂教学学时数的限制,只能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介绍。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在法学本科阶段高年级学生中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学双语课程总共是32个学时,为此,教学计划中分配给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教学时间往往不足,而要较为系统、全面的介绍和讲解该部分教学内容则可能需要10个以上的学时,现实是只有2至4个学时,而真正分配到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的时间则可能不足1个学时,因此,因教学时数的限制,只能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介绍。

其二,选择我国已经加入并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及教学实用性的相关国际条约作重点介绍。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均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上述条约均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其法律适用性与教学实用性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是涉及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工业产权最具重要性和权威性的国际条约,而作为WTO法律体系框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的TRIPs协议,其在内容上有诸多与巴黎公约的交叉重合之处,如TRIPs协议第二条第1款关于援引巴黎公约的规定:“Inspect of PartsⅡ,Ⅲ and Ⅳ of this Agreement,Members shall comply with Articles 1 through 12,and Article 19,of the Paris Convention (1967).”而且TRIPs协议中的类似规定还有很多,因此,在介绍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时有必要将其衔接起来串讲,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教学时间,也有利于保持课堂教学时的知识连贯性、整体性和学生的理解与掌握,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2.应予一般性介绍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对于以下几个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是必须向学生作一般性介绍的,它们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理由是:

其一,上述几个商标权国际条约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教学的实用性。

其二,商标权不同于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商标的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而且商标权和专利权一样,是属于一种国家性的权力(national rights),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的主权范围内有效,而要想该商标权得到国际性保护,则需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国际条约便显得尤为重要,是学生必须了解的内容,只是因为教学时间的限制,只能作一般性介绍,但这种介绍和了解是必要的。

其三,该部分国际条约的内容细致、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而并不涉及过多的法律理论,只要向学生作一般性的介绍和指导,学生完全可以理解和掌握该部分国际条约的内容。

3.指导学生自学的相关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除了上面应作重点讲解及一般性介绍之外的其余部分的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笔者认为,也应通过布置课外阅读等方式让学生有一定的了解,或至少应让学生知道有这样的一些国际条约存在,以便在将来遇到类似需要运用该部分条约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四、结论

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是一项任务繁重、颇具挑战性的教学工作,它不只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进行教学,也许更为重要和困难的是在面对众多的国际性条约需要作为教学材料使用时,如何恰当的选用相应的国际条约并合理的分配课堂教学的时间,使得学生对重要的国际条约有深入重点的学习掌握,又能够让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对整个的相关国际条约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使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既有一定的深度,同时又不致伤害获取相关知识的广度,这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但本文作者依然认为,只要我们在教学工作中真正做到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相关教学材料作好认真的取舍工作,合理分配教学时间,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还是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