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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工作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2-11-01 08:06:00
经营工作方案

经营工作方案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要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果树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要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同时,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以自愿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并做出承诺,获得高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后,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和公开承诺制)。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各县区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植保站、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未处理仍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各县区要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引导经营单位将剩余高毒农药转让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情况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农药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良好,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场所与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离区的经营单位,经自愿申请,营业执照由县(区)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受理审核,市农业局批准,省级备案;营业执照由市级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批准。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省上统一颁发“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统一五项制度落实工作

对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全市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产品,要严格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登记把关,可以有效杜绝非法农药进入流通环节,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农药登记备案管理要坚持市、县联动、以县(区)为主。在一个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该县(区)农药执法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市和县(区)两级农药执法机构要及时沟通信息,避免重复登记备案。对于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完毕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二是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三是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五是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今年省市农业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摆上今年农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高毒农药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具体,步骤明晰,进度明确,措施有力,确保方案的科学、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审核把关阶段,6月1日至6月10为上报批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为全面实施五项制度提高完善阶段。各县区要倒排工期,分步实施,务实求实,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批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一项把关要严格、操作要规范、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经营工作方案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县政府统一指导、标本兼治、综合管治、引导结合、依法监管的准则,重拳打击“黑车”不合法营运,改善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生命财富安全和客运运营者、驾驶员的正当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不变发展。

二、首要目的

(一)打击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买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不合法营运和建设扰乱侵犯市场运营次序的团伙。

(二)查处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号牌、证件,挪用出租汽车专用标记、设备、拼装“克隆车”及窝点。

(三)查处在我区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

(四)查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不合法运营的行为。

(五)重点管治全区首要道路、火车站地域、南湖花圃地域、远程客运汽车站、宾馆、病院、集贸市场、旅行景色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域不合法营运车辆和倒卖客源、建设扰乱侵犯市场运营次序的行为。

力争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使我区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分明削减,客运市场获得净化,正当运营者的营运情况获得改善,切实保证广大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三、组织指导

成立区打击“黑车”等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专项管治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由分担副区长任组长,区城管协调办主任、区交通局局长、站区办主任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站区办、交通大队、区监察局、区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分局等相关部分的分担指导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可依据工作需求,从相关部分抽调人员成立管治工作专班,办公地址设在区站区办。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邓彬生同志兼任,杨杰、李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上旬)

1、印制宣传材料,制造横幅、口号。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及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中心内容,印制宣传材料,制造横幅、口号,有方案、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大造气势,震慑不法车主。

2、在重点地段设置宣传点。在火车站地域、南湖花圃地域、远程客运汽车站等无证运营车辆相对集中地域,开展大规范的宣传行动,普遍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受理告发和征询。

3、应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宣传有关司法、法律、政策和文件精神,对管治工作进行重点报道。经过普遍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调查不合法营运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富安全带来的风险性,调查不合法营运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富安全带来的风险性,提高市民的自我维护认识,自觉抵抗乘坐并积极告发不合法营运车辆,共同治理部分一起打击不合法营运。

(二)查询摸底阶段(4月1日-4月底)

1、以街道、社区为单位进行深化认真的具体摸排,摸清不合法营运车辆活动区域及规则,为具体管治发明前提。

2、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站区办、交通大队要对违规堆积、滞留在车站、病院、小区等客流集散地有不合法营运嫌疑和迹象的“黑车”进行摄像备档,先期做好取证工作。

(三)集中整治取缔阶段(4月1日-5月5日)

1、由区指导小构成员单位法律人员构成4个法律小组,在全区24小时轮班巡查,查扣不合法营运车辆。

2、有方案、有步调地集中取缔伪造、销售营运证照和出租汽车营运设备的窝点;集中查处偷盗出租汽车营运设备的嫌疑人;打击组织不合法营运、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涉“黑”团伙。

3、在车站、旅行景色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等重点区域和节假期客流顶峰期不连续地进行市场稽察,取缔“黑车”不合法营运转为。

4、集中取缔市民反映激烈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不合法营运窝点。

五、责任分工

区交通局负责本次专项管治行动的总协调,总调度。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管治活动言论指导及新闻媒体协调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偷盗计价器、伪造GPS系统LED显示屏、建设扰乱侵犯出租汽车市场经济次序的“克隆车”制假团伙,对严厉阻遏不合法营运案件查办,暴力抗法,对有黑恶权力浸透、把持的不合法营运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做好群体事情的处置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交通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不合法营运的客货两用车以及汽车修缮厂拼装克隆出租车违法行为的,现场查扣车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治理条例》规则予以处分。

(四)站区办: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不合法营运小轿车以及外地和远城区出租汽车在火车站地域从事客运营业的,现场查扣车辆,并依照《市火车站地域综合治理规则》(市人民县政府令第193号)予以处分。

(五)区交通大队:负责对应用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从事不合法营运;改、拼装出租汽车及设备,挪用出租汽车专用号牌,运用伪造、冒充灵活车行车证件的,依法赐与行政处分直到追查其刑事责任。

(六)区局:负责专项管治的不变工作,包括搜集信息、引导和化解矛盾、招待上访人员。

(七)区工商、城管局:负责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共同管治专班做好响应工作。

(八)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本能机能部分关于专项管治责任的落实状况,并对各本能机能部分的整治后果做出评价;对成果优秀以上的予以表扬,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予以追查。

(九)区管治工作专班:负责对辖区不合法营运车辆进行摸底,并做好辖区内宣传、教育工作、材料计算及汇总上报,对各责任单位整治中的重难点问题,组织结合法律。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全局观念,在专项管治工作中做到责任、指导、人员、办法四落实。

经营工作方案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要求、同步实施、严格标准”的工作方针,通过在兽药经营企业依法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兽药零售向连锁经营发展,完善兽药流通监管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实施兽药GSP过渡期(即2010年3月1日—2012年3月1日)内,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兽药GSP体系建设和企业认证,对辖区内申请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和规划,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SP标准边实施、边整改、边规范,并逐步完善兽药经营企业的软、硬件建设,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取缔不合格兽药经营企业,确保全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在2012年2月底前达到GSP标准。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8月—9月)

1、建立完善机构。市及各县(市、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和完善办事机构。市农业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具体指导协调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建立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兽药GSP检查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兽药GSP认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兽药GS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各县(市、区)推选参加省兽药GSP检查员培训的人员是我市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专职人员,兽药GSP检查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忠于职守、廉洁高效,确保全市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根据兽药GSP规范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兽药GSP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兽药GSP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4、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调查和登记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分布区域和各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状况、经营范围、有效期、营业额等情况,为兽药GSP的实施奠定基础。2010年10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0月—12月)

兽药GSp是一项全新事物,社会的认知和认同度还比较低,实施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一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兽药GSP规定,通过宣传动员,使兽药管理相对人熟悉GSP基本内容,以利于在兽药GSP实施过程中得到理解、支持、配合。

1、召开动员会。市农业局初定于10月上旬召开全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动员会,全面启动我市兽药GSP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兽药GSP实施工作。

2、开展培训。201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负责人)进行兽药GSP制度实施工作培训。

3、发放《市兽药经营企业告知书》。把兽药GSP有关具体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让兽药经营企业自己对照兽药GSP规定,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12月)

2011年,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推行中,要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的方式进行,对申请要求实施兽药GSP的经营企业,各地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进行兽药GSP改造。改造完成后,即可对照兽药GSP标准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兽药经营企业对不符合GSP要求的软、硬件要不断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然后做好迎接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不具备实施兽药GSP条件的,各地要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2011年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基本完成各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改造建设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2012年3月)

检查验收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外,其余的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兽药GSP检查员具体承担现场检查验收任务。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

1、检查验收依相对人申请进行,不申请不予验收。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填报《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

2、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先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3、验收合格的企业,市农业局将在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可在书面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阶段(2012年3月1日后)

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各县(市、区)要随即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的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六)全面总结阶段

2010年8月—2012年3月期间,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兽药GSP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及时上报各阶段实施兽药GSP工作情况和总结材料,对于好的经验或典型,市农业局将组织宣传推广和上报省厅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以对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实施兽药GSP实施工作的责任感,把实施兽药GSP涉及的有关工作分解到各有关工作岗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严把审查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兽药GSP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严格标准,绝不能让验收工作流于形式。

(三)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农业局加要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

经营工作方案第4篇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工作目标:巩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实施流转合同制、登记备案制为重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在乡镇一级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二)切实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和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指导开展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指导做好调整和转让承包地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补发工作。加强土地承包档案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与流转信息化管理项目实施,在有条件的区县、乡镇推广应用。

(三)探索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继续推进奉贤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做好农业部土地承包纠纷上访与调处情况月报制度工作。

(四)深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围绕农村改革**周年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5周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宣传培训,进一步营造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氛围,提高各级农经部门和基层干部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水平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二、扎实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基本权利,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努力提高本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夯实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机制;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年,本市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村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扎实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化实施本市第二批92个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加强本市第一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动态管理和跟踪检查。筹备召开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交流会。总结推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全面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完善推行“村帐镇管”会计委托制度。全面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

(二)认真贯彻农村集体会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规范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三)加强以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为重点的村级组织财务运行情况动态监测。会同市统计部门,规范完善村级组织可支配收入调查口径,联合开展村级组织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以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为重点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加强扶持政策绩效评估。试行村级组织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分析制度。探索村级财务网络化管理新机制。

(四)加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指导开展农村财会人员会计实务知识、“三农”政策法规和农经管理业务培训,推行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提高民主理财能力。

三、努力提高农经统计工作质量,发挥基础性参谋作用

工作目标:深化实施农户收入抽样调查与负担监测工作,加强农民收入预测分析,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制度,努力提高农经统计质量,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决策参考。

(一)加强农民家庭收入预测分析。完善农民收入抽样调查和负担监测工作方案,健全工作体系,根据要求,做好本市和农业部安排的农民家庭收入半年度、年度预测分析工作。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健全完善、组织实施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年报工作。

(三)加强统计工作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政策法规水平和分析、研究、预测能力,提升农经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四、不断深化农经工作调研和信息工作,努力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工作目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发挥农经工作参谋作用,提升农经工作水平,突出重点,开展调研。全年完成调研报告5篇以上,组编《**农经信息》36期以上。

(一)开展农经工作专题调研。根据市农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抽调骨干力量,重点开展或参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以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两大专题调研。组织开展规范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核算办法、农村审计情况、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以及推进本市农经信息化建设和农村财务网络化监管等专题调研。

(二)加强农经信息工作。健全农经信息工作体系,提升《**农经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农经工作宣传。协助办好《**农村经济(农经专栏)》和《东方城乡报(农经专版)》。

五、切实抓好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机构履职能力

工作目标: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农经队伍整体素质,推进落实农经机构政府职责,努力构筑一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

(一)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强化工作调查研究,推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营造干部成长成才的工作氛围;公开招聘优秀人才,改善队伍整体结构,全力提高队伍整体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法规水平和农经知识水平,增强农经干部调研分析能力、工作执行能力、组织表达能力和协调协作能力。

经营工作方案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切实解决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各种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只有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一)批发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4)批发单位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5)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受到生产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职处分。

(7)批发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批发单位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

(9)批发单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0)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许可证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批发单位必须向县安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3)购买单位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批发单位上年度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购销合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枝术人员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承办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携带其原件以供核对。

安监局会同公安、供销部门对经营场地、材料目录、格式进行初审,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批发单位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经营产品的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购进产品。省内产品各批发单位自行组织进货,省外产品由市供销社统一经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及注意事项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单位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燃放作业单位。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库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及村镇规划,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仓库不得用于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对经营企业仓库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门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危险岗位所有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购进、储存、销售登记制度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管,批发单位必须建立购进、储存、批发销售台帐,每月底前将烟花爆竹的购、销、存情况报烟管办备案,烟管办会同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批发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定要按照“数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则,由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后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商户,必须先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烟管办会同安监局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向市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无上述证照,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

1、零售网点的设立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立,应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影响为出发点。

2、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零售网点,必须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3)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人员的培训证明材料。人员的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不经过培训,一律不准发放《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3、销售点的货物来源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从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非法生产者手中收购烟花爆竹,严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4、零售点的日常经营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销售,不得随意变更销售地址,不得设立分点。零售网点在销售地点储存的烟花爆竹限15箱以内并有专用库房,经营者不得在零售点以外进行贮存。烟花爆竹应远离电线、电器等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专人、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试放烟花爆竹。购买者要求试放的,应到远离零售点500米以外的地带进行,确保安全。

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罚

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县烟管办牵头,并会同安监局、公安局、县社以及稽查中队负责。对非法销售的,坚决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烟花爆竹销售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销售违规产品的,除没收违规产品外,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6、销售结束后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土产日杂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代为贮存。各零售点在2005年3月1日前将剩余货物交由土产公司代存。经检查,不是从批发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应通知县烟管办、公安局按非法购买处理。各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临时棚舍、闲置废弃房屋内,违者一律视为非法贮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我县成立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崔建发同志任组长,县烟管办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监局局长宏立松同志任副组长。烟管办、安监、公安、县社、工商、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等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下设稽查中队,王俊申同志任队长,宏立松同志任指导员,组成人员从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抽调。稽查中队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正常的执法权限。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2、强化监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进行动态检查,查处事故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经营工作方案第6篇

一、指导思想

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深刻理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权责一致,有效打击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月日至月15日)。

一是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有线电视、网络、短信、宣传车等,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让这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义、作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二是各部门要通过调查、巡查、暗访等方法,摸清所属职责范围无证无照经营者情况等,并予以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是发放催办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

(二)第二阶段为各职能部门认真组织查处取缔阶段(月15日至6月15日)

各部门要组织查处取缔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靠单个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职能部门为主,公安和相关部门配合,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寻找薄弱环节,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对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差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各部门的工作总结于7月1日之前报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1、要坚持统一领导、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县政府《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两个制度进行指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2、要坚持“堵”“疏”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教育疏导在先,合理掌握监管和打击力度,要立足于整治、致力于规范、着眼于发展。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户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办证办照扶持力度,通过灵活有效的疏导措施,促使大量无证无照户转变为有证有照户。

3、要坚持依法取缔,标本兼治的原则。对于危害人身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严查,坚决取缔。

4、要文明执法,树立职能部门执法权威。对于拒绝、阻碍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工作方案第7篇

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的影响,我市工业企业遭遇了严重的困境,企业经营风险呈现加速集聚、扩张、蔓延之势。为切实做好当前工业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工作,保障全市工业经济健康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工业企业倒闭、企业老板“跑路”现象显著增多,已经从极个别地区扩散至绝大多数镇(区)。由于企业普遍采用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一旦一家企业倒闭,往往会危及一批为其提供担保的关联企业,极易引发系统性、连锁性风险。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积极作为、有效应对,努力维护全市稳定发展大局。

二、加强排查,及时预警。各镇(区)要立即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对所属工业企业从9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一)开工不足、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二)宏观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三)长期亏损、微利运行的企业;(四)两项资金占用过高的企业;(五)负债率过高,特别是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企业;(六)涉足其它经营领域、多业并存的企业;(七)股东矛盾较多的企业;(八)经营不善,老板有不良嗜好的企业;(九)欠发职工工资时间较长的企业。要建立信息员制度,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企业,各地要有意识地寻找可靠的内线,以便党委政府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实情。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工业企业涉险的问题,经过核实要及时向市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