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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几个自治区(合集7篇)

时间:2022-04-25 12:26:45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1篇

新中国的历史充分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的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组成内容。通过这项制度的实行,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各少数民族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快发展和进步,边疆民族地区及各少数民族与内地和汉族之间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大大缩小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够在自治地方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并且有了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全国各民族更加团结,国家空前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新中国建立以来,这项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计包含了多种考虑,是集多种因素为一体的制度,是历史传统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是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创举。

历史传统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既继承了我国数千年的历史传统,充分汲取了安邦治国的历史经验,又符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现实国情。

多元一体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个多元,不仅包括文化的多元,在历史上也包括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多元。也就是说,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多种经济、多种政治制度并存的统一的国家。统一的国家能够包容多元,多元与统一互相依存。多元一体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几千年能够在政治上维持大一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大国,和世界上其他几个文明古国一样,几千年来历尽沧桑。尽管有国内的动乱、自然的灾害、民族的纷争,特别是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的摧残与瓜分,但中国疆域能够基本维持,众多民族不仅未曾分散,而且日益团聚。这在世界历史中,特别是与其他文明古国相比,十分罕见。这其中自然有地理的、经济的、思想文化的等多方面原因。除此之外,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制度,也是这个多民族的千年古国得以始终维持统一的重要原因。

在中央集权制度之下,允许多种类、层次的管理制度与多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并存,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保证中国数十个发展既不平衡、经济文化又有很大差异的民族能够统一于一个国家之内的重要原因。

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多经历过封建制时期,而又有各自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采用共和制,而中国几千年来一直采用的是君主制,政权归皇帝一人掌握。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表现为高度的中央集权,这是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同时,又在一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或半自治的(册封)封国制和羁縻府州(土司)制度。册封、羁縻府州制和中央集权制度一样,都是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基本政治制度。不管王朝如何更迭,不管哪个民族掌握政权,这种政治制度和统治形式都一直延续下来。它既有助于打破民族间的隔阂和地区间的分裂割据状态,又有助于每个民族内部的发展和不同民族之间政治凝聚力的形成。这是中国各地区、各民族有如百川归海,日益统一的政治基础。

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成熟于秦朝。它包括了如下的几个方面:皇帝是国家最高代表,独掌一切大权。皇帝之下,在首都设立三公九卿或三省六部制(或类似结构)的中央政府。三省分掌全国的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三省各自直属于皇帝,互不统属,而又各自在地方设立自己的派出机构,即地方政府,分掌全国各地的相关事务。其中,各朝代的中央政府中都有专管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如秦朝的典客(九卿之一)、隋唐的鸿胪寺、元朝的宣政院、清朝的理藩院等。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部门也往往有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如宣政院下辖有设于地方的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万户府和千户所等。

在中央政府之下设郡县制。将全国分为十几个大区,称为“道”或“路”, 各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也都包括在内,如唐代13道、北宋20路、辽置5路、金分15路。在道或路下又设郡(州)、县,如汉代有103郡、1314县;唐代360州、1557县,各朝代都规定全国官吏的任免权掌握于中央,地方官不能自用僚佐等,使中央集权制十分严密。

行政权力的集中,又使历代中央政府能够在全国推行“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措施,对盐、铁、酒、铸钱实行国家垄断,在思想文化领域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科举选拔制度等。使中央集权制更加巩固,同时也就强化了国家的统一。

在秦朝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各个朝代,无一例外地都实行这样的中央集权制度。既便是在三国、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或宋辽夏金时期,各个局部的地方政权也都实行集权制。因此,不管最后由哪一个民族或地方政权统一全国,都会继续实行这样的制度。所以在每一次大分裂之后,都会出现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统一。

几千年来,中国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一直千差万别,差异就是矛盾,有民族差异,就会有民族矛盾。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承认这种差异,并且制定相应的承认差异的制度,才可能维持各民族的统一。几千年来,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册封)封国和羁縻府州制度,就是承认这种差异的政治制度。

自西汉以来,羁縻制度经历了边郡制、羁縻府州与册封制和土司制三个阶段。

西汉将在边疆地区新设的郡称为边郡或初郡,与中原地区的郡有明显不同。首先,这些郡大多是少数民族地区。中原王朝以当地民族或部落原有的地域为郡的范围,保持当地原有的头人和风俗法纪。中原王朝在边郡设立两套官吏系统。一是与内地相同的太守、令、长等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任免,属于流官系统;二是与前者并列的王、侯、邑长等,虽然也由中央政府任命,并颁给金、银、铜印,但都是由当地民族的首领世袭充任,属于土官系统。当地少数民族原有的部落和人民都由土官管理,不缴赋税,只是向政府交纳一些土贡(土特产品),以此对中央政府表示政治上的臣服。

唐朝建立以后,疆域空前广大。唐朝统治者总结前代的经验,认识到,如果单纯依靠武力,一方面难以征服众多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另一方面,对依靠武力征服的地区,难以维持长久和有效的统治。于是他们采取“偃武修文”的方针,以通使、和亲、册封和互市等政治和经济的手段为主、武力威慑为辅的策略,对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政权进行招抚,从而达到“中国既安,四夷自服”的目的。

唐代,在西域(今新疆与中亚)、东北、岭南、外蒙古等地共置羁縻府州近千个。如在突厥、党项、土谷浑地区置29府90州;在龟兹、于阗、焉耆、疏勒和粟特等地区置51府198州;在契丹、靺鞨等部置14府46州;在岭南置92州;在羌族等居地置261州。

羁縻府州的都督和刺史都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充任。同时,唐朝又在这些边疆地区设都护府和节度使来统领这些羁縻府州。如西域的安西和北庭都护府、东北地区的安东都护府、外蒙古的燕然都护府、内蒙古的安北都护府,控制土蕃和僚等族的剑南节度使等。这些接受册封的地方民族政权和羁縻府州,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管理,内部事务自行其是,中央不加干涉;原有风俗制度一概保留,“顺其土俗”,中央政府不加过问。

第二,地方首领和政权与中央政府保持联系,有甥与舅、君与臣、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等不同形式的联系,在军事上要“奉征调”。

第三, 中央政府在这些地区不收赋税,仅接受以政治象征意义为主的土贡。

唐代以后的宋、辽和金朝,在周边民族地区都基本沿袭了这个制度。

元朝统一全国后,将以前半独立或独立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逐个消除,在全国推行行省制度,中央集权得到加强。同时又在一些边疆地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土司制度。土司即土官。因为其官署称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而得名。其中除最高一级的宣慰使司官署内皆为流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外,其他的官署都是土官,由地方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司所管辖的境域,实行自治,朝廷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不征赋税。但土司有朝贡的义务,“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给皇帝贡献土特产品,皇帝则根据土司品级的高低给予不同的回赐。土司的袭替必须由朝廷册命。史称:“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元朝,由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建立土司的地区比唐代的羁縻府州大为减少。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也比唐代更有力。

明、清两代,都沿袭了元朝的土司制度。明朝,全国共有土知府以下官298人。到了清代,由于实行改土归流,土官逐渐减少。据统计,当时在土司比较集中的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的土官共112人。比明代已有明显减少。

为了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羁縻制度相适应,唐朝的法律中,还制定了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条文。如《唐律·名例第一》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文。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内部的纷争,用该民族自己的法律来处理。如果是不同民族之间的纷争,就要依唐朝的法律处理。另外,在当时制定的法律条文中,还有很多与少数民族有关,如朝会、厩牧和关市等条文。在这些法律的具体执行中,对于少数民族首领,往往比较宽大。唐代以后,历宋、元、明、清各代,都基本沿袭了唐朝制定的这些律令。

纵观两千余年来中国边疆民族地区所实行的羁縻制度,尽管其形式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不强求与中原地区一致,不激化矛盾,适应各民族地区独特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状况,实行自治或半自治。其主要目标,就是要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承认中原政权在政治上的核心地位,维护国家的统一。

这种羁縻制度与中央集权制相结合,就使得几千年来,中华各民族既能够独立地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与文化,又能方便地互相交流与学习,并逐渐走向团聚与统一。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中国几千年多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传统,借鉴历史上这些针对边疆民族地区制定的政治制度,又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各民族的愿望,制定了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实现了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统一。

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对于如何解决边疆民族的问题,面临着两种选择:是建立联邦制,还是建立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上我党曾长期“以俄为师”,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前,曾一度考虑把苏联实行的联邦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的问题的一种选择。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就曾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力”。同时,在1947年4月23日,我党在内蒙古创建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区。无论哪种选择,目标都是为了促成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为了推动边疆和各少数民族更好地发展进步。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党根据数千年来中国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的历史传统,根据当代的国情,最终选择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它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

所谓民族自治,就是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什么是民族事务呢?《民族区域自治法》涉及民族自治的内容条款包括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第10 条)、宗教信仰(第11条)、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第22条)、民族教育(第37条)和民族文化、名胜、古迹(第38条)、民族医药(第40条)等,自治地方可在这些领域立法,制定民族自治立法的一些单行条例。

同时,民族自治并不是孤立的单一民族、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从宪法、法律设置民族区域的目的来看,是以保障聚居区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为目的。但此种民族自治不是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也就是说,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既要考虑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也要考虑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平衡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与该地域范围内其他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这是以自治的少数民族为主、兼顾各民族要求和利益的自治。

我国的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维吾尔族仅占新疆总人口的47%,汉族占45%(据2019统计),另外还有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等其他11个世居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分别建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一些民族自治县(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民族乡(如奇台县的塔塔尔民族乡)等,在各个自治州、自治县甚至以某一个民族命名的民族乡中,也都是多民族生活在一起。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族仅占总人口的22.9%,汉族则占了44.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蒙古族仅占总人口的27.8%。除新疆外,其他民族的自治区也都有类似情况,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仅占全区人口的18%,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人口仅占广西人口的39%。在西藏自治区,尽管藏族人口占了绝对多数,全区也有数十万其他民族居民。因此,各民族自治区在考虑民族事务方面的立法时,要观照本地的各个民族成员,民族自治应该是当地各民族参与的自治,既包括主要的自治民族,也包括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能够观照所有这些民族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利的自治,才可能使每个民族都能够享受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那种主张在自治区内纯粹单一民族自治,仅照顾自治民族利益的观点实际上是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是有害的,也是我们一贯坚决反对的。

所谓区域自治,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该区域内的民族事务或地方性民族事务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在地理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相结合基础上的。这个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是相关连的。区域内的各民族不仅有各自的民族特点,也有本区域内多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如在同样的自然环境内,相近或相互紧密联系的历史过程,都会造成这些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这样的区域可以是相当于一个省的自治区,如目前的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和广西五大自治区,也可以是自治州、自治县。

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往往有多个民族,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汉族人口占其总人口的很大比例,甚至占多数。宪法、法律都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设立,同时,区域自治是包括了特定地域范围内各个民族的全体居民,范围要大于民族自治的自治少数民族。也就是说,自治的主体是自治区各民族,也包括汉族在内。如果不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就是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的。区域自治也意味着我们反对超界域的民族自治,因为不同区域的同一民族,其文化风俗、经济特点也往往有所区别,因此,某一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条例并不能在本区域外实行。同时,我们特别反对建立全国范围的跨区域的民族自治。这既不符合宪法,也有害民族团结。如集团要建立包括甘、青、川和西藏的所谓“大藏区”的主张,就是一种大民族中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主张,是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反对的。

统一与自治相结合

世界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是集中统一的共和国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区域自治不是绝对自治,而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国家统一、坚持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区域自治。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为什么说统一多民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为这一国情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而且至少自秦朝以来,这种局面维持了两千年之久。各民族的大一统,已成为中华各民族思想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统一被认为是正常的,顺应历史潮流的;分裂被认为是不正常的,逆潮流而动的。争取和维护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的行为准则。秦统一两千年来,统一时间达1300多年,分裂仅600多年。就是在国家分裂时期,各个地方政权和民族政权,也都主张和努力争取国家的统一。

从这个准则出发,应该说在历史上中国各族人民的观念中,中国的疆域,不仅包括历代中央王朝或汉族政权控制的疆域,也包括尚未纳入中央王朝版图的各地方和少数民族政权的疆域。历史上中国疆域内的各民族,不管是处于中央王朝统辖之下,还是建立独立政权时期,不管是统一时期还是分裂时期,都是中国的民族。如秦汉时期的匈奴、隋唐时期的突厥、契丹人建立的西辽(1125-122019年)、回纥人建立的哈拉汗朝(840-122019年)等,他们生活和控制的区域,都是中国疆域的一部分;他们建立的政权,都是属于中国的不同民族的政权。他们的目标都是争取国家的完全统一。两千多年来,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生存的基础、发展进步的保障。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2篇

关键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历程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民族问题始终是社会问题中的一部分。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复杂性与难度都是比较大的。为了更好的解决民族关系,维护我国的内部统一和谐,发展我们的民族政治,我国政府创造性的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统一的宪法基础上,在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由该地区人口较多的一个或几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历史与民族分布特点决定的。在中国历史上,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比如,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而作为我国重要民族政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断发展、完善的。

一、制度形式上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早在1947年5月1日,党就决定并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人民政府。

1949年9月《共同纲领》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并于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仅仅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全国就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130个。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从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55-1965 年,新疆、广西、宁夏、相继建立了自治区,其他各省建立民族自治州 28 个、自治县 60 个。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格局确定。到1990年底,中国设置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任务基本完成,截止1997年,中国已先后建立了156个民族自制地方,其中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旗县,1500多个民族乡。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5个实行了区域自治,自治地方总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自治地方总人口共1.6亿人。

二、内容上的发展

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式上的发展,一系列具体内容也在 发展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共同纲领》中只提出“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195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分别建立以一个民族或几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各种自治区。195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内容只有一段,即“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而到了1982年宪法序言一开头就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充分肯定了各民族从历史到现在的地位和作用,使民族区域自制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严谨,操作性更强,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保障。而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容上趋于完善。不仅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和目的。同时明确了自治的基本方式是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为自治机关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解决本地方的问题,留有充分的余地。

1993年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到了21世纪,修改后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区域自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不仅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总的计划的条件下,在经济文化方面给予自治地方较多的自治权。更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物资和技术方面要帮助自治地方,国家设立多项专项基金等具体内容。同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大大推动了民族法制建设,国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都注意了民族问题,有的对民族方面作了专门规定,有的注明民族地区可作变通规定。十几个多民族省市都制定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迅速开展。到2003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变通条例68个。民族法制建设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西部的诸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已经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变化。

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确立起来的, “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要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黄元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2.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3篇

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 大力推进依法治区近年来,我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总的感觉是政府重视、职能部门思路开阔、工作务实、特色明显,主要反映如下几个方面。一、政策配套措施比较完备,社区民主自治的工作基础较好。我区社区建设的起步较早,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当时的特点是民政对象为服务重点,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白下区社区服务三年规划》;九十年代,我区以争创社区服务的发展为主线,社区服务得到拓展和深化,我区先后被省、市命名为社区服务示范区、社区建设实验区。进入本世纪,特别是近几年,社区建设被区党代会列为全区工作的要点,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加大了硬件投入,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区级标志工程相继建成,各街道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区政府于20__年初召开了社区建设大会,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居委会不再重现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经济活动,居委会职能得到规范,居民主任的工资待遇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按照“六有、六统一”的标准,在硬件上打造“精品居委会”,调整了居委会的规模,进行社区组织体制改革试点,尝试新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理清台帐,为社区居委会减负。这些举措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但至少说明政府对社区民主自治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是充分的,也确定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进入到目前这样一个崭新的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加大工作力度,社区自治功能得到强化。在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各社区就社区党建、社区居民选举、民主决策、社务公开、社区服务承诺、社区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建立了各项制度,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打下基础。在抓队伍方面,民政局对全区360多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职能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素质。在20__年游府西街社区直选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获得圆满成功后,20__年又在全区采取以户代表直选方式产生第二届社区居委会。由直接方式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不仅架构了新社区组织体系,直选过程的本身也是对居民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一次直观的民主自治的教育。我区的做法得到了省、市以及国家民政部的高度评价,其经验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面积推广。在抓社区服务方面,我区始终把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龙头来抓,在打造“爱心驿站”、“特殊家庭子女教育辅导站”、“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等老品牌的基础上,最近又创出了“康爱百姓服务站”、“爱心求助门铃”和“社区110”等一大批贴近居民生活新的品牌和亮点,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三、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向纵深发展。这几年,区政府和民政局注意了抓工作重点和工作创新,年年上台阶,在探索社区民主自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除游府西街直选社区组成人员取得成功,在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外,在淮海路地区成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撤销淮海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职能的改革举措,其方向也是正确的,试验和示范作用将对以后的社区体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政府与南师大联合研制的《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引领了建设规范化社区的方向。20__年,区政府又承担国家民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的调研课题,经过努力,“社区选举指导纲要”、“城市基层体制改革试点”、“扩大社区参与”三个项目圆满完成。成功举办“全国社区居委会直选培训班”,开展社区直选现场观摩,其做法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另外,区民政局在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促进社区成员自我服务方面也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总之,我区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运行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同时也感到,由于体制不顺、改革法规滞后、资金渠道不畅和人们普遍社区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往往是对民主形式尝试和探索较多,但自治的成分很少,社区自治的整体水平与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这一方面,民政局的汇报中着重提到了社区居委会担负过重、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和工作不落实三个方面,我们通过调研认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确实存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为此,我们有这样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力度。针对现阶段社区自治氛围不浓和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加强对社区民主自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紧贴群众的方式,扩大声势,营造氛围,增强社区建设的合力。同时,建议政府及时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再动员、再发动,将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向更高的层次推进。二、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工作的活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与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社区工作的内容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靠5、6个居民干部要办好几千人的社区事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除努力协调好社区与物管、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外。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引导社区志愿者经常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把政府和社区对居民的关怀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能认识更多的群众亲身感受社区工作给他们带头的实惠。另一方面,要在整合社区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和适当补贴等措施,积极培育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把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中介组织去完成,让社区居委会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全部精力用在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和自治。三、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水平。社区民主自治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要依照有关法律落实好,直接选举、居民代表会议、社务大会、民主评议等各项民主制度,引领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必须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在注重选人用人的前提下,要强化对社区工 作者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换,不仅要对换主任、副主任、对其他社区工作者也要进行对换,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罢免。与此同时,建议区政府从区划调整社区规模扩大的实际出发,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落实养老和送保待遇,以稳定现有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四、要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人大常委会)反映完善社区民主自治的政策法规要求。社区民主自治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宣传和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与街道、物管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在理论上好象是明确的,即指导、协助、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所以很难把握,产生不少问题。比如: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进社区;但如何进社区?不过社区工作又如何落实到基层?社区的经费如何保证,目前的运作机制仍然没有摆脱“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工作模式,导致社区减负工作的难度很大。我们顾虑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和十年内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短期内完善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可制定一些政策,在省内或者在全市范围内做出统一的规定,这样,将有利于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健康地向前推进。

__区民政局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4篇

一、政策配套措施比较完备,社区民主自治的工作基础较好。我区社区建设的起步较早,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当时的特点是民政对象为服务重点,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白下区社区服务三年规划》;九十年代,我区以争创社区服务的发展为主线,社区服务得到拓展和深化,我区先后被省、市命名为社区服务示范区、社区建设实验区。进入本世纪,特别是近几年,社区建设被区党代会列为全区工作的要点,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加大了硬件投入,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区级标志工程相继建成,各街道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区政府于2000年初召开了社区建设大会,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居委会不再重现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经济活动,居委会职能得到规范,居民主任的工资待遇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按照“六有、六统一”的标准,在硬件上打造“精品居委会”,调整了居委会的规模,进行社区组织体制改革试点,尝试新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理清台帐,为社区居委会减负。这些举措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但至少说明政府对社区民主自治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是充分的,也确定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进入到目前这样一个崭新的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工作力度,社区自治功能得到强化。在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各社区就社区党建、社区居民选举、民主决策、社务公开、社区服务承诺、社区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建立了各项制度,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打下基础。在抓队伍方面,民政局对全区360多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职能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素质。在2000年游府西街社区直选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获得圆满成功后,2003年又在全区采取以户代表直选方式产生第二届社区居委会。由直接方式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不仅架构了新社区组织体系,直选过程的本身也是对居民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一次直观的民主自治的教育。我区的做法得到了省、市以及国家民政部的高度评价,其经验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面积推广。在抓社区服务方面,我区始终把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龙头来抓,在打造“爱心驿站”、“特殊家庭子女教育辅导站”、“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等老品牌的基础上,最近又创出了“康爱百姓服务站”、“爱心求助门铃”和“社区110”等一大批贴近居民生活新的品牌和亮点,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

三、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向纵深发展。这几年,区政府和民政局注意了抓工作重点和工作创新,年年上台阶,在探索社区民主自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除游府西街直选社区组成人员取得成功,在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外,在淮海路地区成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撤销淮海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职能的改革举措,其方向也是正确的,试验和示范作用将对以后的社区体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政府与南师大联合研制的《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引领了建设规范化社区的方向。2003年,区政府又承担国家民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的调研课题,经过努力,“社区选举指导纲要”、“城市基层体制改革试点”、“扩大社区参与”三个项目圆满完成。成功举办“全国社区居委会直选培训班”,开展社区直选现场观摩,其做法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另外,区民政局在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促进社区成员自我服务方面也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

总之,我区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运行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同时也感到,由于体制不顺、改革法规滞后、资金渠道不畅和人们普遍社区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往往是对民主形式尝试和探索较多,但自治的成分很少,社区自治的整体水平与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这一方面,民政局的汇报中着重提到了社区居委会担负过重、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和工作不落实三个方面,我们通过调研认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确实存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为此,我们有这样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力度。针对现阶段社区自治氛围不浓和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加强对社区民主自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紧贴群众的方式,扩大声势,营造氛围,增强社区建设的合力。同时,建议政府及时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再动员、再发动,将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向更高的层次推进。

二、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工作的活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与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社区工作的内容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靠5、6个居民干部要办好几千人的社区事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除努力协调好社区与物管、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外。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引导社区志愿者经常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把政府和社区对居民的关怀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能认识更多的群众亲身感受社区工作给他们带头的实惠。另一方面,要在整合社区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和适当补贴等措施,积极培育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把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中介组织去完成,让社区居委会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全部精力用在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和自治。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5篇

一、政策配套措施比较完备,社区民主自治的工作基础较好。我区社区建设的起步较早,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当时的特点是民政对象为服务重点,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白下区社区服务三年规划》;九十年代,我区以争创社区服务的发展为主线,社区服务得到拓展和深化,我区先后被省、市命名为社区服务示范区、社区建设实验区。进入本世纪,特别是近几年,社区建设被区党代会列为全区工作的要点,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加大了硬件投入,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区级标志工程相继建成,各街道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区政府于2000年初召开了社区建设大会,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居委会不再重现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经济活动,居委会职能得到规范,居民主任的工资待遇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按照“六有、六统一”的标准,在硬件上打造“精品居委会”,调整了居委会的规模,进行社区组织体制改革试点,尝试新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理清台帐,为社区居委会减负。这些举措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但至少说明政府对社区民主自治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是充分的,也确定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进入到目前这样一个崭新的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工作力度,社区自治功能得到强化。在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各社区就社区党建、社区居民选举、民主决策、社务公开、社区服务承诺、社区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建立了各项制度,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打下基础。在抓队伍方面,民政局对全区360多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职能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素质。在2000年游府西街社区直选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获得圆满成功后,2003年又在全区采取以户代表直选方式产生第二届社区居委会。由直接方式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不仅架构了新社区组织体系,直选过程的本身也是对居民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一次直观的民主自治的教育。我区的做法得到了省、市以及国家民政部的高度评价,其经验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面积推广。在抓社区服务方面,我区始终把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龙头来抓,在打造“爱心驿站”、“特殊家庭子女教育辅导站”、“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等老品牌的基础上,最近又创出了“康爱百姓服务站”、“爱心求助门铃”和“社区110”等一大批贴近居民生活新的品牌和亮点,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

三、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向纵深发展。这几年,区政府和民政局注意了抓工作重点和工作创新,年年上台阶,在探索社区民主自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除游府西街直选社区组成人员取得成功,在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外,在淮海路地区成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撤销淮海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职能的改革举措,其方向也是正确的,试验和示范作用将对以后的社区体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政府与南师大联合研制的《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引领了建设规范化社区的方向。2003年,区政府又承担国家民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的调研课题,经过努力,“社区选举指导纲要”、“城市基层体制改革试点”、“扩大社区参与”三个项目圆满完成。成功举办“全国社区居委会直选培训班”,开展社区直选现场观摩,其做法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另外,区民政局在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促进社区成员自我服务方面也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

总之,我区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运行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同时也感到,由于体制不顺、改革法规滞后、资金渠道不畅和人们普遍社区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往往是对民主形式尝试和探索较多,但自治的成分很少,社区自治的整体水平与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这一方面,民政局的汇报中着重提到了社区居委会担负过重、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和工作不落实三个方面,我们通过调研认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确实存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为此,我们有这样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力度。针对现阶段社区自治氛围不浓和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加强对社区民主自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紧贴群众的方式,扩大声势,营造氛围,增强社区建设的合力。同时,建议政府及时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再动员、再发动,将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向更高的层次推进。

二、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工作的活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与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社区工作的内容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靠5、6个居民干部要办好几千人的社区事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除努力协调好社区与物管、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外。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引导社区志愿者经常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把政府和社区对居民的关怀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能认识更多的群众亲身感受社区工作给他们带头的实惠。另一方面,要在整合社区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和适当补贴等措施,积极培育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把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中介组织去完成,让社区居委会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全部精力用在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和自治。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6篇

关键词:建筑业 生产技术效率 效益边界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37-02

1现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建筑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总产值以平均每年10~20%左右的增长率快步增长,最高年度突破5万亿的记录。完成的房屋施工实物量面积达到每年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平方米的天文数字,2001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步入新一轮景气周期,建筑业的也一路飙升,导致建筑业总产值及利润总额增速也在20%的高位波动。由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均衡,影响着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均衡发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人员素质、资金的投入、施工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有着极大的差异,本文拟用非参数方法分析对我国2007年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生产技术效率进行分析。

2(非参数方法)生产技术效率分析方法的介绍

(非参数方法)生产技术效率分析方法,用于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效率的分析与计量,适用于多投入单产出的结构模型,先以单位产出所消耗的各个投入量为坐标,分析所有数据点的分布,以适当的数学方法找到最佳效率边界,比较各实际数据点与此边界的几何关系即可计算出相应的效率值②。现有两个投入,如人工(L)和资本(K),通过建筑工程活动得到一个总产值(Q),分别以年度劳动生产率L/Q 为横坐标,年度资本生产率K/Q 为纵坐标,画出坐标图,然后通过适当的方法找到一条开口右上的折线弧段,使所有其它的数据点均落在它的上方或者右上方,此弧段即为效率曲线SS’。

在效率曲线SS’中共有n (n>1)个数据点P1 ,P2,…, Pn需要进行经济技术效率分析,把其中若干距圆心O最近的点以及两个附加点(0,∞ )、(∞,0)依次连线,形成一条开口右上的折线弧段,使所有其它的数据点均落在它的右上方且在第一象限。

3基础数据

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7 年中国大陆31 个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相关数据(见表1)为例。表中Q代表建筑业总产值,即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品、安装工程产品和其他产值;L代表在报告期内产出的人工投入情况;K代表基本建设投资额,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和无形及递延资产总和。

表1 2007 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建筑业的基础数据及投入- 产出效率分析表(见文后)。

4计算结果及分析

根据表1 的数据,通过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的单位产出所需要的投入量L/Q、K/Q的数据点,根据分布的数据可以找到最佳的效率曲线,根据实际的数据点和效率曲线的几何边界,进而计算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相应的技术效率值,2007 年建筑业单位生产产值产出所需要的投入量值(即数据点量值)见表1中的6、7 两列所示,L/Q 列的数据表示2007年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平均得到1 万元生产产值所需的人工投入量(人),K/Q 列则表示得到1 万元的生产产值所需要的建设投入资额(万元)。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数据点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上海、天津、内蒙古、浙江这几个数据点最靠近原点,把这几个点连同(0,∞)和(∞,0)两点用弧线连接形成效率边界曲线SS’,该效率曲线代表了当前技术条件下生产技术效率可能达到的最大极限,其它所有数据点均在该曲线的上方或者右上方。显然,效率曲线SS’上数据点的技术效率为相对最优,其值是1;其它各点与原点的连线必相交于该效率曲线,比较这些连线分段长度关系即可相应求得技术效率值,分析图定性得出生产技术效率值。

图1 L/Q和K/Q关系图

5结论

虽然生产技术效率不能完全等同于生产经济效益, 但是总体而言, 经济效益是以生产技术效率为基础的。通过比较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生产技术效率及其不均衡,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与长三角地区的生产技术效率较高,其他省份、自治区的生产技术效率相对较低,部分西部省份的生产技术效率跟沿海差距较大,总体的生产技术效率水平不高,主要是由于从业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不高、资本投人不足、施工技术水平不高、管理粗放等原因造成。

表1 2007 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建筑业的基础数据及投入- 产出效率分析表

参考文献: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第7篇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灵活性

列宁曾指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从而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体现,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篇章,民族工作也迎来新的任务。2014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凝聚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共同奋斗为主题,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强调了全党要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相结合的产物,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制度犹如法律,在其刚性规定内,其具体设立、实施等方面又有着灵活性。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行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享有自治权。

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的灵活性

1.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行政区域,存在着区域划分的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分,是从不同角度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有多种类型,这为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可能。

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单一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等就分别是以回族、藏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当然,这种自治区内也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居民,真正的、纯粹的是某个单一民族的人口聚居区是不存在的。另外,已经成立了自治区的自治民族如果在其他地方还有聚居区,那些聚居区也可以分别建立自治地方。

第二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起来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联合型”。这些联合起来自治的少数民族往往是人口相差不多并且交错杂居的。例如,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这类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也有自治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居住。

第三种是一个行政区划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中,包含有一个或是几个较小的由其他民族组成的自治地方,简称“复合型”。这些地方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聚居着其他少数民族。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以维吾尔族为自治主体的自治地方,但其中又包含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又有着三都水族自治县。

通过以上三种类型的自治地方的分析,可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就在于只要一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相应的聚居区,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结合本民族本地方的特点发展各项建设事业,体现了少数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当家作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与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起来的一级国家行政单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有民族聚居区。我国的《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聚居则需要以绝对的比例来体现自治的民族人口聚居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叫聚居。关于人口比例的问题,目前我国是按照1985年国家民委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一般要占多数;个别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过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占多数,但不能少于30%” [4]的原则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民族的自治,也是区域的自治。因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绝大多数都是几个民族共居,纯粹由一个民族聚居的地方几乎没有,所以在确定区域自治的区划时,不把一部分汉族划入自治地方是不可能的;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通常汉族居住地的地理区位条件相对于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要更有利一些,所以从民族团结的角度和有利于自治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出发,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内适当划入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居民区,特别是城镇,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让汉族地区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同时,也可以让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汉族等非自治民族,同样享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带来的各方面政策上的实惠,实现合作共赢。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就体现了民族合作,因为其内部包含了上百万的汉族和瑶族人口,若是划分为纯粹的单一的壮族自治区,就会使其交通上要和广西的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又会变成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业、矿业分开,很孤立,不利于整合资源、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这种灵活划定民族聚居区的原则,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自治民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

3.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与自治的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155个,包括5个自治区,其中,内蒙古自治政府(后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1日便已成立,是中华大地上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针对当时内蒙古的政治形势,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而建立的。它的成立比新中国的成立还要早两年,是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为大局的体现;建立了30个自治州,分布在9个省区;有120个自治县(旗),分布在18个省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土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4%。

由于《宪法》规定的自治地方的最低行政级别是县级,而我国还存在少数民族杂居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的情况,所以1957年开始,新中国建立了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

民族乡作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乡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其人民政府同一般的乡、镇政府一样,都是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政权机构,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但同时,民族乡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民族乡的设立,需要建乡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乡总人口数的30%以上(个别特殊的地方可以低于这个比例)。同时民族乡的设立也具有灵活性,一般有三种类型:可以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也可以是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还可以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但无论哪一种类型,大多数民族乡内也都包含着一部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有的民族乡内汉族人口甚至占多数,亦可能建乡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0%以上。民族乡设置的灵活性、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一致,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民族乡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让少数民族依法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层政权形式,比一般的乡具有更多的自,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经常向各民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适应了我国的国情

自古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就非常复杂,时至今日仍主要是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例如,藏族居住较为集中,但藏族除了在居住,在云南、四川、青海等地的广大地区也有分布;虽然藏族已经成立了自治区,但在云南省也有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四川省又有甘孜藏族自治州;在青海省还有玉树、果洛、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在甘肃省有甘南藏族自治州等;蒙古族除了主要在内蒙古聚居外,在黑龙江、吉宁、辽宁等地也有聚居区;回族的居住状态则更为分散,全国各地几乎都有;另外,新疆境内主要居住的是维吾尔族,但同时聚居和杂居着塔吉克、哈萨克等其他11个世居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人口的多少、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其很强的灵活性,充分适应了我国民族分布的这一复杂情况,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可以一个民族单独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几个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自治地方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的可以建立自治区、小的可以建立自治州或者更小的自治县,还有民族乡作为补充,使各民族群众都能充分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2.充分调动了少数民族的积极性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就是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种特定的自,它赋予了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灵活的自治权,既有很强的自主性,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安排、管理、决定、发展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又有很强的民族性,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而设立的;还有很强的地方性,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只能是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很强的历史性,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实际需要进行变更的。这就让自治地方的自治人民能够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发展当地的各项事业,让本民族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自己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充分调动了各民族积极投身发展本民族、建设美好生活的热情。

3.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团结

马克思主义主张建立的国家是集中统一的大国,主张共和制,反对联邦制,因为这符合人类发展进步的趋势,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运动及有利于高速发展经济文化。但是建立的大国应该是各民族平等的联合,而不是建立在侵略、扩张基础上形成的大国。从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分布的特点可看出,我国的整个陆地沿边还有部分沿海,几乎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让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共和国,同时又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区划。例如藏族,就根据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沿革,没有建立达赖等人提出的所谓的“大藏区”,而是建立了多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防建设,有利于民族地区稳定及抵御外来侵略。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灵活、充分的自治权,让各民族都能平等的享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自治权益,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核心体现。而民族的团结是以民族平等作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施,能让各民族人民在自治地方,尤其是在多个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中,共同参政议政,甚至自治地方的汉族也参与到共治当中,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形成团结互助的美好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让我们的国家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正是民族自治制度优越性的最佳体现。

三、关于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新中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定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我们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也逐渐出现一些值得思考之处,尤其体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的延伸以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上。

目前,我国的许多民族自治县,撤县建市或者省直管县的发展模式已经被提上日程。

首先,建立市级行政单位,虽然一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更多的扶持,更有利于当地的生产发展、经济建设,但在另一方面,因1954年《宪法》把民族自治地方的最小级别规定为县级,并未对自治市作出有关规定,不能建立县一级的自治市,这就影响到当地自治民族的利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实亦可考虑将其灵活性扩展到县级市的自治中,以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较大保护的同时,地区得以较快发展。

其次,我国在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上的新尝试。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它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自治县,但因历史、自然条件等众多因素,至今仍属于贫困县。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威宁自治县于2009年被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2013年更是将威宁自治县设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试点县,虽然其行政区划仍属于毕节市,但直接由省级行政单位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将对该自治县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也是我们对待、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灵活性的体现。在我国目前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下,省直管县的路子正在兴起,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特殊地理、历史环境下发展较落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精准扶贫”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以点促面”、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有所倾斜的发展模式应大力推广,只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做到以促进发展为工作重点,那就能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三,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普及应时常“保鲜”。虽然国家的民族政策推行了几十年、涉及民族工作的机构也都一直尽心尽力为民族发展做贡献,然而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残余仍存在于一部分人心里,从他们的言谈举止间就会流露出相应的“我们大什么族如何如何……”等观念;另外,现今生活中还有一些因民族偏见而引发问题发生,甚至有的民众对于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暴行而对该犯罪分子的整个民族都持防备心态。这些虽有一定的历史遗留因素,是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交织,但若不高度警惕、任其发展,将会是非常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然而,笔者作为一名在民族学专业学习了七年的学生,在生活中时常发现,关于介绍、宣传国家民族政策的公众读物太少,例如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读本,在很多书店是根本没有销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没有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连法律专业的老师给学生们上课时也仅仅将其一带而过,若要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大众去主动了解、学习我们的自治法,就更难,所以书店当然不会选择销售如此“无人问津”的读物。甚至笔者曾因此而遭遇一些尴尬。2015年,缅甸一位议员因私人原因来云南,与笔者的老师相识,他提出请将一些我国民族政策的资料给他学习的要求,希望有益于缅甸的民族问题调和。然而笔者找遍昆明的大型书店,仅能找到几本专门介绍我国民族政策的读本,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仅作为其中一本书的附录。当时笔者就不禁感慨,作为新中国政治智慧的结晶与伟大创举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如此正确而优秀的民族政策,想要像马克思主义那样从一国传到多国,惠及天下,竟也是“难”!因此,建议国家在推行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让我们优秀的民族政策像普及法律一样,走进千万家!

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提出“小城镇大战略”以来,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形式的民族乡,出现了撤乡建镇的紧迫形势。例如,贵州省作为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随着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民族乡明显感受到在这一进程中被边缘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没有得到等同考虑;加之一些县在酝酿改建市时,为确保建制镇占全县乡镇办事处总数的60%以上,就导致一些市县纷纷提出撤民族乡建镇的要求。截至2014年底,贵州省的民族乡,已由2011年初的252个缩减为208个,减少了44个。受城镇化的短期利益驱动导致的民族乡大量撤并,某种程度上是无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的。为了处理好民族乡撤并与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的关系,2013年,贵州省民宗委和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民族特色浓郁的民族乡撤乡建镇要慎重和稳妥”,申请在原建制设镇或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少数民族人口达3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其实,我国目前是建立了38个民族镇的,“民族镇”的存在,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为了保证民族乡这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行政体制,建议尽快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通过全国人大的层面立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民族乡撤并程序,赋予民族乡更多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扬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使“民族镇”的建立有法律依据,也使民族乡既能跟上城镇化的发展节奏,又防止非理性撤并的发展,还能对当地少数民族的尽可能的照顾扶持。

四、结语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状况,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少,经济发展上需要汉族的帮助与支持,但同时少数民族也为国家镇守着广大的领土,政治上、经济上也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各民族都是互相离不开的,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将在我国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新时期,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民族的产生、发展乃至消亡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民族存在,民族问题也就必然存在。我们只有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我们做民族工作、进行民族研究,不仅仅是要为民族服务,更应让良好的民族政策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我们求真务实的精神,是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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