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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5-12 09:42:43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1篇

[论文内容提要]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

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和社会民主素质的全面提高,大众媒介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民众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这样,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一方面通过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参政议政意愿,另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介监督国家事务和选举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批评,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缺点、错误乃至渎职、贪污受贿、作风等进行抨击和谴责,达到监视和矫正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从20世纪80年代的“渤海二号”事件,到最近几年的“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其作用发挥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又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弃监督,放弃批评,就是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媒体工作者似乎可以决定报道什么事件,不报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评某些不良社会现象,也可以对这些现象置若罔闻,但是,媒体的监督最终决定于受众的意志、观点、态度。媒体如果不关心民众疾苦,不直面社会矛盾和问题,它必将被受众抛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是受众授权新闻工作者监督社会问题,提出批评,提出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登载《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报道,首次披露孙志刚事件真相,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事件,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其实,推动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动因是广大民众不满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会平等对待城市困难群体的诉求。所以,当孙志刚事件出现后,媒体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时倾诉广大老百姓的心声,那么,就意味着媒体对广大受众意愿的漠视,也违背了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会得到受众的认可。

德国传播学家诺依曼认为,舆论是双重意义上的“我们的皮肤”:个人通过舆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舆论又像“容器”的皮肤一样,防止社会意见过分分裂而导致社会解体,所以,它具有整合和调节社会的作用。社会监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都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方式,在成熟的民主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制监督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各有自己的监督方式和意见渠道。一般来说,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属于社会硬性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彻底纠正,但是,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又各有分工,各自侧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开展监督。分工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它意味着社会各个部门按照某种协议,相互协作,共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分工也意味着局限性,对社会监督来说,分工越细越容易在各种监督权限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盲区。从我国情况来看,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分别适用和侧重一定的范围,任何一种监督都不能对社会每个角落实施监督,比如,党内监督的对象只能是党员,对非党员就不发挥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软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硬性监督的不足,因为它扎根于广大受众的信息互动之中,舆论触角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对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预先式、全程式监督,把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监督盲区暴露在阳光下,发挥社会硬性监督难以发挥的监督作用。所以,决不能因为健全和加强了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就漠视和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硬性监督和软监督的发生机制和社会作用具有明显区别: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是被媒体首先披露,然后才引起相关责任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的,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问题解决流程:媒体披露—社会舆论—政府部门注意和重视—解决问题。问题之所以首先被媒体发现和披露,并不代表政府的失职和不作为,而是大众传播的性质和特点使然。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联系千家万户,千万受众又联系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大众传播的互动机制,又使广大受众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到媒体,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那些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监督。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硬性监督的作用机制不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越早,监督越充分,问题和矛盾越容易化解,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越小;社会硬性监督主要采用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进行事后矫正和纠偏,达到惩一戒百的目的,它更强调维护法律法纪的尊严。最近几年,出现了几起引起争议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如2000年湖南经济电视台拍摄嘉禾县高考舞弊事件,2001年中央电视台报道南京冠生园使用陈年霉变的冷藏馅做月饼等,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和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我觉得大家之所以质疑这两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根本原因不是记者和媒体是否拥有隐性采访权问题,更不是这些事件该不该曝光的问题,而是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应该如同社会硬性监督那样,实施事后监督。具体地说,嘉禾县仅仅有高考舞弊苗头,暂时还没有出现舞弊事实时,南京冠生园仅仅把用剩的变质的月饼馅仍进行冷藏,暂时还没有用它做月饼时,如果媒体通过调查后及时曝光,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也许不像后来已成事实那么大,但是,媒体的曝光及时地防止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纠正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赞同,因为这样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较好地履行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

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不缺位,还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新闻报道强调预见性和前瞻性,新闻舆论监督也同样强调对所监督事件发展及其结局的预见和前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要根据所监督事件的性质、发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一般来说,对那些触犯法律、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新闻媒体主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充分报道,让受众自己做出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判断,期待社会和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为事件定性;对那些属于法律法规“盲区”问题或者社会和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的事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更为直接、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无论是哪种情形,新闻舆论监督切忌利用手里的话语权,主观地、武断地为事件定性,以免混淆黑白,扰乱视听。

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是基于对事实的把握,以及对事件可能的发展结局的判断而采用的相应的传播手段,在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中,媒体主要发挥大众传播的功能与特点,采用设置议程方式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或推动社会、政府关注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后,一些网络和报纸发贴、发文,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介入,可以认为是媒体为受众设置了议题,把大家的目光和注意力吸引到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这一事件上。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媒体虽然表达了鲜明的观点,但它们的观点只有在得到受众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变成全社会的态度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说,媒体把受众的眼光和注意力吸引到议题上面来,新闻媒体就完成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就事论事。要防止越位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比如,灾难事件中既有人,也有人恪尽职守;一个沦为人民罪人的人,有令人唾弃的方面,也有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方面。所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定要围绕欲监督事件的基本事实展开舆论引导与交锋,切勿扩大监督范围,旁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看,传统媒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比较少,网络媒体因为没有传统意义的“把关人”,比较容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经常从对当事人、贪赃枉法的监督延伸到个人私生活领域,把很严肃的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八卦新闻展览。比如,2003年哈尔滨发生宝马车撞人案后,网民发出的贴子中有些情绪化色彩非常浓厚,硬把当事人说成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人的亲属,造成了不好的社会传播效果。正如《新民晚报》所评述的那样:“千百年来,中国人从来都按捺不住内心的疑问——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尤其在少数富豪为富不仁、权钱交易而形成民怨、少数干部子女和亲威给中国百姓心里投下阴影的时候;大量讨伐声就顺着‘宝马车撞人案’这一决口喷薄而出,而夹杂其中的,还有种种难以描摹的不平衡心理。流传甚广的网上谣言已伤害到案件中许多无辜的人,已给司法独立造成了巨大压力,它的冲动和盲目使它背离了理性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在这个事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在讨伐富豪和对“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的质疑情绪推动下,变成了对当事者的审判和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审判,远远超越了新闻舆论作为社会软监督的职责和监督范围。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公正地解决问题,反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舆论生态,给彻底弄清事件真相和解决问题设置了障碍。

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不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它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必须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2002年8月18日,延安宝塔区万花村某诊所主人张某夫妇在家里播放黄碟,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8月20日开始,《华商报》连续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引起了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报后来在回顾报道过程时说:“在张某被捕后,为了避免给检察院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我们暂停报道。直到11月4日,传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的消息,我们才将结果报道出来。”《华商报》在监督“黄碟”事件中,既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又比较好地处理了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黄碟”事件刚刚发生时,法律监督还没有介入这个事件,《华商报》通过系列报道,引起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关注,推动司法介入;当司法介入“黄碟”事件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转入了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监督,而不是对事件进行越位审判。这说明,媒体只有恪守媒体角色,谨守自己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量权的界限,才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防止越位监督,还要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不是对所有应该监督的事件都在新闻媒体上大张旗鼓地予以曝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新闻媒体尤其要处理好对涉及到国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

(一)媒体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领域的问题主要以内参等形式开展舆论监督,不宜采用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国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立法保护国家秘密,所以,有些涉及到国防、外交和经济建设机密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严守这些信息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以来,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岂不是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吗?诚然,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晓欲望,把全社会的注意力吸引到舆论上来,但是,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和矛盾,让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国家更加繁荣强盛。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内参等形式开展对涉及国家秘密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同样能够起到沟通民意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人民意见、态度的目的。如果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事件公开曝光,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声望,非但不是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反而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2篇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新闻舆论监督生存环境的优化

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必须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地位。

其次,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维持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都存在缺陷。舆论监督往往缺乏刚性,而法律监督却缺少主动。所以,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和具体界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门重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着眼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实际,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案,排除外界的干扰。司法部门对蓄意阻挠、破坏舆论监督的当事人,即那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殴人致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严格执法,处置到位。

求得党和政府的深度理解与广泛支持。舆论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必然有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其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领导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时下,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政令贯彻不畅通,现实中的阻力和干扰,更多的是来自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F部。对此,特别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要一插到底,不仅要抓观念的端正,更要切实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排除各种阻力,帮助媒体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应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培育新闻舆论监督的土壤。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公民缴纳税赋的基础上,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公民也因此而纳税。公民社会的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3篇

因舆论监督而导致的新闻官司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坏事,它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却给新闻界带来了很大压力。过多的新闻官司,肯定会牵涉记者的大量精力,使其产生畏难情绪和心理压力,客观上也会冲淡舆论监督的效果,这样下去也不利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发生,就显得十分必要。

纵观目前我国的新闻纠纷,大多是个人或单位(原告)诉记者及新闻媒体(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或运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明晰了这几点,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就要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这样就会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不得已走上法庭,也会胜券在握。

堵源头确凿“消息来源”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应对“消息来源”慎重选择,合理使用,将侵权报道杜绝于无形。

如为记者直接调查核实掌握的材料,只要报道时尊重事实,且不漫无边际地“发挥”,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而记者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记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记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比如,对某人犯罪的错误报道,如果是根据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消息而报道的,就构成侵权,因为这些部门无权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根据法院的消息而写的,则不构成侵权。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一定要慎重处理,做认真细致的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下笔形成文字,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如陆俊状告《羊城体育》一案,陆俊受贿这一消息来源于足球俱乐部一位负责人,记者为了抢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没有经过必要的核实就写出报道,只能吞噬败诉的苦果。

细斟酌讲究方法与艺术

新闻工作者应该有一种嫉恶如仇的精神,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有一股激情,但这种激情决不能模糊了眼睛,阻碍记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这种精神不能堵塞了自己的耳朵,导致偏听偏信;奋笔疾书可以,但不能信口开河。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只要讲究方法和艺术,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新闻纠纷。

邓小平同志说,“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

真实准确从何而来呢?来自深入细致的查对取证,必须在占有大量素材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必须做实地调查,核对事实,寻找证据;调查作风要深入,要独立自主,婉拒免费的食宿安排。下笔时更要谨慎,坚持辩证的方法,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好则一好百好,坏则一无是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禁止草率戴帽,轻易定性,先入为主,超越程序。坚持与人为善,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否则,记者很可能为其作品“鲜明的倾向性”付出代价。事实上,许多新闻纠纷中记者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作品全文失实,而是个别词语使用不当。如某报发表的《一起离婚案中的两个丑角》一文,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导致的离婚案,作者非要把它上升到道德与不道德的高度,而对当事人无情地鞭挞,导致侵权。

另外,舆论监督应把重点放在公众事务上,避开敏感而又繁琐纠缠不清的私人问题。一般而言,对于公众事务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批评和评论,有着较大的回旋余地,存在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又有普遍的教育意义;而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而揭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毫无关联的隐私,本身就是败坏他人名誉,当事人完全有权认为是受到了诽谤和侵权。按照一般人的标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认为不宜公开的、尚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所有有关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包括恋爱婚姻、家庭关系、某些疾病、身体缺陷、某些特殊的生活习惯和癖好等,都属公民隐私。这些东西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甚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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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证据以备万一之需

舆论监督的素材有一部分来源于他人的“投诉”、“举报”、“提供线索”,他人介绍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一旦经记者写成报道,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责任。万一发生纠纷,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当然,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福尔摩斯的侦探行为,但即使从新闻单位与记者进行正当法律防范角度来说,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录音记录的方法采访被批评单位或个人,或采访记录最后由被采访对象签字与单位盖章等。在采访比较敏感或重大的事件时,最好请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加,以增加旁证人数。

另外,批评报道在发表前最好还要同被批评者及其主管部门见面。如果他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新的事实,这只能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报道,增加更多的证据,更有助于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和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判断,写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报道。从而把新闻纠纷的隐患消灭在报道发表之前,避免事后出现诉讼和麻烦。

学法律做到成竹在我胸

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例外。记者与监督对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所要学习与掌握的就是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如关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规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等,我们必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否则,侵权不可避免。

如对未成年人的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不了解这一规定,报道了不该报道的内容,即使文章内容完全真实,在诉讼中也会败诉。

和为贵争取和解利于双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新闻记者也不例外。舆论监督一旦失实,就要遵照“和为贵”的原则,争取时间同当事人讲和。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4篇

(一)研究样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湘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与湖北省、贵州省、重庆市接壤,辖1市7县,属“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和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核心区域。湘西自治州团结网(以下简称团结网)于2008年开通,是湘西目前最大的综合门户网站,含首页、新闻、人文、旅游、房产、汽车、体育、休闲、图库、论坛、信息等17个频道88个栏目。团结网同时是湘西自治州党报《团结报》的官网,网站新闻频道开设有湘西时政、全民记者、团结时评、百姓故事、武陵新闻、记者文集栏目。团结网作为州内最大的网站,在新闻报道、团队成员、经费保证、事件点评等方面都有优势,团结网新闻频道比之《团结报》有更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团结时评栏目针对州内外事务进行评论,包括了刊发在《团结报》的新闻评论(转载除外)。笔者通过对团结网的团结时评栏目进行分析,从舆论监督的视角考察团结时评的现状如何?为什么是这样的状况?通过对团结网团结时评栏目进行浏览,选取了2013年1月至12月的时评进行分析,共取得样本265篇。

(二)研究方法采用文本分析以篇为单位对团结网团结时评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量化统计。

(三)研究对象分类为了考察团结网团结时评评论题材、监督力度、观点立场、态度褒贬等,特对评论进行以下分类。1.评论内容。根据新闻评论的评述内容将其划分为政治评论、法制评论、思想评论、文教评论(含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文艺评论、军事评论、外事工作评论、国际评论以及社会问题评论等。[7]由于团结网的地域限制,外事、国际评论上基本不涉及故而在统计时略去这2类。2.评论对象的区域归属。根据评论论说对象的区域归属地将评论划分为本地(包括湘西州府吉首市及下面各县市)、外地、泛指3类。评论对象如果是思想、价值观念、流行的社会现象等归入泛指类。3.评论话语立场。根据评论作者的话语态度将评论划分为肯定、否定、中立3种。评论话语为赞扬、欣赏、积极的归为肯定类,评论话语为批评、消极的归为否定类,如果评论只是单纯对新闻事件、现象、价值观念进行讨论,并不表明好恶或对错观点的归为中立类。4.评论作者。依据作者不同将评论分为团结网作者和其他作者2类。由团结网专业媒体从业人员撰稿的归为团结网作者类,包括个人署名评论和集体评论(集体评论很少)。其它表明作者身份来源的归为其他类。

二、研究发现与分析

(一)研究发现1.时评评论题材雷同评论题材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社会、经济四类,其中又以政治题材类为最(见图1)。政治类题材占到了团结时评的50%,主要是关于政治学习、政党工作、部门工作作风、基层工作、文件规定学习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坚持推进服务型机关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从严治党关键要从严治吏、科学培养选拔好干部等。这些评论写作的角度是从上而下的、官本位的,都是从政府立场、官方立场肯定和否定存在的事物和现象。此类评论不是对新闻事件的讨论,更类似于布置工作的文件和对上级文件精神的解读,给受众一种距离感,这些评论如同官员板起脸来教训下级的讲话。此类评论在时效性方面也多有欠缺。思想类题材评论也多从思想政治的角度关注并进行讨论和点评,比如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警惕官员腐败、基础工作要联系群众等等。经济类评论基本上是关注湘西当地旅游业发展以及当地特色产业发展。2.时评评论针对性不强团结网时评的评论对象和内容泛指的较多,评论针对事件指向区域上,外地和本地的不相上下(见图2)。对象泛指的评论内容多为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观念,比如要孝敬老人、批评公车浪费、关怀弱势人群、净化网络文化等。指向本地的评论对象主要涉及湘西州旅游业及县市乡镇政府工作,如打造湘西特色旅游、对泸溪经营流转权的思考。指向外地的评论依托的新闻由头主要为发生在湘西州以外的事件,这类新闻由头是由其它媒体主要是中央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新华网、新华社等)提及的新闻事件。3.时评话语立场缺乏“针砭时弊”从团结网时评的话语立场上看肯定、中立的评论比例差别不大,持否定立场的评论比重较小。三者所占比例分别为43%、41%、16%(见图3)。评论话语为肯定的内容多关涉政府工作、党风建设和湘西建设,话语立场为否定的评论多为对外地事件的评论,如评论“‘小村官’贿选凸显出‘大问题’”一文,以浙江查处了多起“村官”换届“贿选”案以及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光“贿选”院士的丑闻事件引发对此类事件的点评,持否定态度。团结时评话语立场为中立的多为评论对象泛指的评论,评论不涉及具体的地方、人物或新闻事件。4.时评作者来源单一通过对团结网时评作者作身份考察,发现时评作者基本为团结网作者,其他作者的评论仅占全部样本的27%,且这部分作者主要来自州内县市乡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比如“基层检察机关改进作风应从三个方面着手”由湘西所辖县龙山县检察院胡玲芳所写,“关于开展好医院民主生活会的思考”由湘西州人民医院王进所写。

(二)原因分析通过对团结网团结时评12个月的样本分析发现,团结时评题材雷同,主要为政治类评论,采取官本位的写作立场,关注的事实多为政府工作。话语立场关于政府工作肯定的居多,引导多于舆论监督。团结时评在针砭时政、促进社会公正、公权力监督等方面监督力度欠缺。究其根源,地方媒体舆论监督生态的困境和地方媒体人观念的偏差共同导致了新闻评论监督的疲软。1.媒体管理体制桎梏。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我国媒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媒体功能经历了从宣传引导到信息提供的转变,媒体行业出现了党报党刊、市场化媒体、专业化媒体的分化,但所有媒体都必须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最终领导。地方媒体从属于地方行政权力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党和政府对媒体的这种领导是行政权力在媒体的延伸。由此导致地方媒体舆论监督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空间距离和权力距离都非常的狭小,很难有突破的空间。在这样的一种政治体制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就存在先天失足的隐忧。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迅速的通过报道内容批示、公开批评、直接的行政干预等多种形式进行介入媒体报道,进而桎梏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2.地方媒体社会影响力羸弱,或者说地方媒体缺乏进行舆论监督的资本。布尔迪厄指出,资本是在一个特定社会领域的有效的资源,资本既指经济资本也可以指象征资本(社会、文化资本)。资本多寡的获取与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紧密相关,同时也对行动者的行动力有重要影响。地方媒体匮乏的资本(受众少、社会影响力、经济能力弱)导致地方媒体舆论监督的疲软,地方媒体与被监督主体进行博弈对话的空间狭窄,由此间接导致地方媒体对其从业者的“保护力”不足,即不能给那些勇于承担舆论监督的地方媒体人提供“护身符”,使他很难利用社会的声援来对抗各种显性的、隐性的舆论监督反对者。一次舆论监督对地方媒体人的后果可能就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结,出于理性人选择,地方媒体人普遍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失声或降声。3.地方媒体观念偏差。首先,对地方媒体的功能认识偏差导致地方新闻评论以正面宣传为主。一直处于政府直接管辖的地方媒体主要定位于为宣传引导,对于媒体的信息提供、社会整合、舆论监督功能认识不足。在大问题上满足于等待上级指示、高唱赞歌,缺乏独立思考和直面问题的勇气。其次,虽然媒体已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对于三线、四线城市来说,地方媒体一家独大导致地方媒体竞争、创新动力不足,地方媒体的传播理念落后保守,导致地方新闻评论题材形式单一,官方话语主导,缺乏对公共问题的深入讨论。第三,没有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信息,引发民众讨论。网络平台的团结时评流于形式没有利用网络交互传播的特点吸纳多种声音,民众的声音没有被听到。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舆论监督存在体制困境,但并不是说地方媒体没有舆论监督的言论空间。无论哪个国家,新闻媒体都是执政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之一。执政党为巩固可以借助新闻传媒的力量巩固执政地位。而如何使用新闻传媒,又考验着执政党的执政能力。[8]地方政府无疑也需借助传媒促进地方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人民监督权力,构建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以合理的制度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进行预防、制约和惩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揭露权力腐败,推动权力运行的公开的功能。新闻传媒作为人民的喉舌,具有两大主要功能:一要经常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呼声、情绪;二要代表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进行舆论监督。[9]作为舆论监督重要形式的地方新闻评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利用地方媒体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要因时因地制宜新闻评论揭露问题的时机把握要恰当,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比如新闻评论就地方公权力的某一滥用行为发表议论时,可以选择在问题得到当地政府批示或得到来自高层行政机构的高度重视时进行,这样可以提高新闻评论监督的频率和力度。再则地方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对象可以拓宽至低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新闻评论可以就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行为进行评论,引起高一级行政部门注意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地方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时可以适当避开政府神经敏感的“高雷区”(政治问题),但可以对政府某一具体的行为方式进行评论,以推进政府工作方法的改进。对社会普遍讨论的社会丑恶现象、腐败现象、公权力滥用现象,地方新闻评论可以寻找新闻由头进行评述,提看法,找原因,适时的批评警醒可以更好地推进地方政府工作。新闻评论舆论监督功能的地方针对性要强,在批评揭露问题的时候,要结合本地工作特点,针对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群众日常关注的问题进行评述,这样才能引起本地群众的共鸣,形成讨论的氛围,了解群众真实的看法,进而沟通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

(二)地方媒体人应改善新闻理念,认清新闻评论在新环境下的功能定位在现在媒体信息过量、媒介种类多样的时代,新闻评论要精而当,摆事实讲道理时应该避免口号式的假、大、空的语言,否则容易遭到受众的厌弃。语言风格也不必一味的严肃古板,可以适当活泼、泼辣一点。网络时代新闻评论要善于从网络新闻、社交论坛、重大网络事件中发现问题,进行地方工作评论。地方新闻评论应从民众角度针对地方公共事务、焦点进行直接的讨论,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事务,可以利用地方媒介平台和媒介活动策划一系列的讨论,吸引来自地方上各行各业的人参与讨论,而不是局限于媒体内部或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内部做评论。如湘西州吉首市的道路拥堵、出租车拒载、民间融资崩溃等事关民众和政府工作的问题都曾在湘西生活网上有热的讨论和较高民众呼声,地方媒体新闻评论应该适时跟进。网络评论应该开辟留言板,邀请民众进行观点交流、互动,推动对事件观点的深入讨论,发现大众的声音,反映大众的声音,有利于及早发现和解决地方工作的问题,这种互动形式是和新闻的发展规律相符合的。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5篇

[论文内容提要]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

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和社会民主素质的全面提高,大众媒介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民众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这样,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一方面通过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参政议政意愿,另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介监督国家事务和选举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批评,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缺点、错误乃至渎职、贪污受贿、作风等进行抨击和谴责,达到监视和矫正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从20世纪80年代的“渤海二号”事件,到最近几年的“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其作用发挥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又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弃监督,放弃批评,就是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媒体工作者似乎可以决定报道什么事件,不报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评某些不良社会现象,也可以对这些现象置若罔闻,但是,媒体的监督最终决定于受众的意志、观点、态度。媒体如果不关心民众疾苦,不直面社会矛盾和问题,它必将被受众抛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是受众授权新闻工作者监督社会问题,提出批评,提出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登载《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报道,首次披露孙志刚事件真相,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事件,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其实,推动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动因是广大民众不满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会平等对待城市困难群体的诉求。所以,当孙志刚事件出现后,媒体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时倾诉广大老百姓的心声,那么,就意味着媒体对广大受众意愿的漠视,也违背了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会得到受众的认可。

德国传播学家诺依曼认为,舆论是双重意义上的“我们的皮肤”:个人通过舆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舆论又像“容器”的皮肤一样,防止社会意见过分分裂而导致社会解体,所以,它具有整合和调节社会的作用。社会监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都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方式,在成熟的民主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制监督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各有自己的监督方式和意见渠道。一般来说,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属于社会硬性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彻底纠正,但是,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又各有分工,各自侧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开展监督。分工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它意味着社会各个部门按照某种协议,相互协作,共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分工也意味着局限性,对社会监督来说,分工越细越容易在各种监督权限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盲区。从我国情况来看,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分别适用和侧重一定的范围,任何一种监督都不能对社会每个角落实施监督,比如,党内监督的对象只能是党员,对非党员就不发挥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软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硬性监督的不足,因为它扎根于广大受众的信息互动之中,舆论触角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对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预先式、全程式监督,把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监督盲区暴露在阳光下,发挥社会硬性监督难以发挥的监督作用。所以,决不能因为健全和加强了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就漠视和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硬性监督和软监督的发生机制和社会作用具有明显区别: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是被媒体首先披露,然后才引起相关责任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的,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问题解决流程:媒体披露—社会舆论—政府部门注意和重视—解决问题。问题之所以首先被媒体发现和披露,并不代表政府的失职和不作为,而是大众传播的性质和特点使然。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联系千家万户,千万受众又联系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大众传播的互动机制,又使广大受众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到媒体,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那些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监督。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硬性监督的作用机制不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越早,监督越充分,问题和矛盾越容易化解,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越小;社会硬性监督主要采用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进行事后矫正和纠偏,达到惩一戒百的目的,它更强调维护法律法纪的尊严。最近几年,出现了几起引起争议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如2000年湖南经济电视台拍摄嘉禾县高考舞弊事件,2001年中央电视台报道南京冠生园使用陈年霉变的冷藏馅做月饼等,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和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我觉得大家之所以质疑这两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根本原因不是记者和媒体是否拥有隐性采访权问题,更不是这些事件该不该曝光的问题,而是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应该如同社会硬性监督那样,实施事后监督。具体地说,嘉禾县仅仅有高考舞弊苗头,暂时还没有出现舞弊事实时,南京冠生园仅仅把用剩的变质的月饼馅仍进行冷藏,暂时还没有用它做月饼时,如果媒体通过调查后及时曝光,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也许不像后来已成事实那么大,但是,媒体的曝光及时地防止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纠正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赞同,因为这样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较好地履行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

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不缺位,还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新闻报道强调预见性和前瞻性,新闻舆论监督也同样强调对所监督事件发展及其结局的预见和前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要根据所监督事件的性质、发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一般来说,对那些触犯法律、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新闻媒体主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充分报道,让受众自己做出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判断,期待社会和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为事件定性;对那些属于法律法规“盲区”问题或者社会和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的事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更为直接、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无论是哪种情形,新闻舆论监督切忌利用手里的话语权,主观地、武断地为事件定性,以免混淆黑白,扰乱视听。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是基于对事实的把握,以及对事件可能的发展结局的判断而采用的相应的传播手段,在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中,媒体主要发挥大众传播的功能与特点,采用设置议程方式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或推动社会、政府关注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后,一些网络和报纸发贴、发文,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介入,可以认为是媒体为受众设置了议题,把大家的目光和注意力吸引到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这一事件上。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媒体虽然表达了鲜明的观点,但它们的观点只有在得到受众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变成全社会的态度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说,媒体把受众的眼光和注意力吸引到议题上面来,新闻媒体就完成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就事论事。要防止越位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比如,灾难事件中既有人,也有人恪尽职守;一个沦为人民罪人的人,有令人唾弃的方面,也有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方面。所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定要围绕欲监督事件的基本事实展开舆论引导与交锋,切勿扩大监督范围,旁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看,传统媒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比较少,网络媒体因为没有传统意义的“把关人”,比较容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经常从对当事人、贪赃枉法的监督延伸到个人私生活领域,把很严肃的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八卦新闻展览。比如,2003年哈尔滨发生宝马车撞人案后,网民发出的贴子中有些情绪化色彩非常浓厚,硬把当事人说成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人的亲属,造成了不好的社会传播效果。正如《新民晚报》所评述的那样:“千百年来,中国人从来都按捺不住内心的疑问——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尤其在少数富豪为富不仁、权钱交易而形成民怨、少数干部子女和亲威给中国百姓心里投下阴影的时候;大量讨伐声就顺着‘宝马车撞人案’这一决口喷薄而出,而夹杂其中的,还有种种难以描摹的不平衡心理。流传甚广的网上谣言已伤害到案件中许多无辜的人,已给司法独立造成了巨大压力,它的冲动和盲目使它背离了理性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在这个事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在讨伐富豪和对“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的质疑情绪推动下,变成了对当事者的审判和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审判,远远超越了新闻舆论作为社会软监督的职责和监督范围。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公正地解决问题,反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舆论生态,给彻底弄清事件真相和解决问题设置了障碍。

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不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它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必须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2002年8月18日,延安宝塔区万花村某诊所主人张某夫妇在家里播放黄碟,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8月20日开始,《华商报》连续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引起了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报后来在回顾报道过程时说:“在张某被捕后,为了避免给检察院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我们暂停报道。直到11月4日,传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的消息,我们才将结果报道出来。”《华商报》在监督“黄碟”事件中,既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又比较好地处理了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黄碟”事件刚刚发生时,法律监督还没有介入这个事件,《华商报》通过系列报道,引起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关注,推动司法介入;当司法介入“黄碟”事件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转入了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监督,而不是对事件进行越位审判。这说明,媒体只有恪守媒体角色,谨守自己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量权的界限,才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防止越位监督,还要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不是对所有应该监督的事件都在新闻媒体上大张旗鼓地予以曝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新闻媒体尤其要处理好对涉及到国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

(一)媒体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领域的问题主要以内参等形式开展舆论监督,不宜采用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国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立法保护国家秘密,所以,有些涉及到国防、外交和经济建设机密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严守这些信息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以来,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岂不是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吗?诚然,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晓欲望,把全社会的注意力吸引到舆论上来,但是,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和矛盾,让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国家更加繁荣强盛。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内参等形式开展对涉及国家秘密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同样能够起到沟通民意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人民意见、态度的目的。如果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事件公开曝光,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声望,非但不是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反而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6篇

一、新闻舆论监督及其现实意义

“监督”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通常是指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多伴随着制裁措施,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媒介机构通过发现、筛选,并概括表述为“广大受众”的意见。相对于西方媒介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对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二、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三、新闻舆论监督生存环境的优化

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必须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地位。

其次,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维持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都存在缺陷。舆论监督往往缺乏刚性,而法律监督却缺少主动。所以,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和具体界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门重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着眼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实际,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案,排除外界的干扰。司法部门对蓄意阻挠、破坏舆论监督的当事人,即那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殴人致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严格执法,处置到位。

求得党和政府的深度理解与广泛支持。舆论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必然有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其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领导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时下,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政令贯彻不畅通,现实中的阻力和干扰,更多的是来自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部门。对此,特别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要一插到底,不仅要抓观念的端正,更要切实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排除各种阻力,帮助媒体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应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培育新闻舆论监督的土壤。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公民缴纳税赋的基础上,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公民也因此而纳税。公民社会的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7篇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