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合集7篇)

时间:2024-03-28 11:08:35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1篇

尼克松讲过一句话,永远不要回头,永远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无法挽回的往事上面。尼克松的本意是在鼓励人们前进。但尼克松某种意义上也正因不注重回头反思而跌了跟头。记不清是哪一位哲人讲过相反的话,“用脑走路比用脚更快”,“回头看看自己的脚印可以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去迈”。那么,我想先回顾一下中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三个阶段。

首先,让我们给金融监管下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就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如果这个定义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说在1984年以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因为当时没有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规,当时就一家中国人民银行,它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所以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从1984年到1993年,应该算是中国金融监管的起步阶段。1993年由于出现泡沫经济,当时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提出15条意见,其中12条是针对金融工作的。6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体制改革”,其实着力点主要是前两句。从组织上,由当时的朱鎔基副总理兼任人民银行行长;工作上,当时明确提出人民银行要进行职能转换,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管上来。自此到2003年,这一时期属于金融监管的职能转换和体制探索阶段,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监管。1993到1997年期间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泡沫经济进行“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也开始考虑如何治本,即监管体制改革问题。1997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相继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比如强化中国证监会职能。此前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属的监管执行机构,1998年后将证券委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并将其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还成立了中国保监会,把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民银行专司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从组织体制上,成立了若干个我们俗称的大区分行,即将原来的30多家一级分行改制为9家一级分行和2家营管部,并在非一级分行所在地的其他省会城市成立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事处。对这项改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当时这样改的初衷是防止地方对金融的干预,但是这样改存在两个错位。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的是商业银行贷款,但有贷款权的商业银行没改,工农中建的分行还是以省为单位设置,改的却是没有贷款权的人民银行;另一个错位是地方干预主要在县市这一层面,但那次改的却是省级分行,人行的地县分支机构没改,所以我认为这项改革是错位了。当然错位了名义上也不需要再改回来,因为大家多年来适应了,再改回来就乱套了。但必须肯定这项改革的初衷是要加强金融监管。

2003年又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从此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进入了分业监管阶段。

基于历史的回顾,作为“过来人”,我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几点认识和反思:第一、重新认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凸显;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发展中国金融业,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但发展中国金融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将“走向反面”。只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就永远不能放松;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金融监管尤需加强。第二、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的从属性。先有金融企业的发展,后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第一性,监管第二性。没有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就没有监管当局的监管。发展决定监管(有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就要求监管到什么程度)。监管反作用于发展(监管引导、规范发展,服务于发展)。一定意义上讲监管可以超前,但最终要接受是否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检验。第三、重新认识监管体制的相对性。从功能上讲,没有绝对好的体制;从时间上讲,没有一成不变的体制;从空间上讲,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制。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可以追求“理想”,但不能也不可能“理想化”。第四、重新认识监管体制运动的规律性。境外监管体制大体三大类(混业、半混业、分业),总体上多按“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运动,在“合”与“分”的运动中不断强化。这种“合与分”的运动规律还在探索,这种“强化”也不是简单的叠床架屋和不惜成本。第五、重新认识“风险监管”的首要性。金融监管就其过程来讲大体包括三阶段,即“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机构的准入、业务的准入、人的准入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就其监管方式的演进来讲大体包括:“规则主导的监管”(80年代及以前)、资本为本的监管(80年代中期)、“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美国模式,90年代后期)和“原则性监管”(近年来的英国模式)。我认为无论何种阶段和何种模式,都必须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在“市场准入”中把风险监管的关口前移,在“市场行为监管”中主要是盯住风险,在不得已的“市场退出”中也要注重本体风险、连带风险和后移风险的综合权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六、重新认识“内控监管”的本源性。“内控监管”即金融企业经营中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这种内在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文化、体制、管理制度表现出来。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监管当局就要像保健医生一样帮助、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起一套充足的、有效的内控机制。第七、重新认识监管悖论的永久性。监管悖论表现在控制风险要以金融发展为代价。要想一点没风险,也就没有金融发展;要发展就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风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比如不能奢望“零不良率”)。第八、重新认识金融监管目标的适度性。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八个方面的大体平衡:上边能掌控、中间少推诿、下边少出事、业务能发展、国际能融入、国情能适应、当前行得通、长远有方向。当前特别要注意监管不足、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问题。第九、重新认识体制与人的互补性。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样的体制,由于人不同而效果不同。反之亦然。因此,体制上的不尽人意之处需要人来弥补。监管不仅是技术,更是一门艺术。第十、重新认识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渐进性及与国情的适应性。由于经济已经全球化,必然要求“书同文,车同轨”,必然要求中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同行在几百年的实践中也确实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国外的月亮也不是都那么圆得不得了。我多年前曾同美国的监管高层有过一次对话,我说你们的监管体制就那么完美无缺吗?我看不过是在历史的“面盆”中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结果。他表示如果让美国重新选择,它也不会再选择这样的体制,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几家监管部门的协调成本和效率问题。另外,美国不热衷实施巴塞尔III实际也是考虑美国的“国情”。所以,接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当走一步看一步,尤其要注重同中国国情的结合,防止南桔北枳。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2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3篇

关键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及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引导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在湖南省桂阳县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在不同行业开展不平衡。一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一时半会不会发展到县域金融机构中,必要性不是很大,存在应付心理,未能有效发挥阻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只重业务发展,轻视反洗钱工作,表现为有的机构为增加存款,担心得罪客户,出现违规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等结算业务,为洗钱活动留下空隙;三是证券、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其反洗钱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工作水平较低。大多保险、证券业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身也不存在洗钱风险,有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机构经营成本,出不了效益,致使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未能报送。

(二)宣传培训不够,反洗钱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一是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宣传不够。因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部份存款人对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理解;有的客户不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是无事找事做;二是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对是否洗钱很难甄别,现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仅仅是停留在报表报送的环节,其他方面还未涉及,县级人行对非现场监管办法都显得非常陌生,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云里雾里,因此,加强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素质刻不容缓;三是人员配备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奇缺,随着反洗钱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监管的范围不但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包括房地产、、律师、公证、珠宝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中不但要有现场检查,还有非现场监管。而桂阳支行仅配备了1个人,还是由会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反洗钱实际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工作难度很大,工作质量也难以提高;四是商业银行一线临柜员工缺乏系统性反洗钱工作培训,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大多没有掌握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方法和标准,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兼职人员等表面层次上。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的充实修订和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清算交易时,银行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客户往往嫌麻烦,有的甚至以转户、销户等理由来吓唬开户行,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为了反洗钱工作而失去大客户。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且上级机构对此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就没那么认真了,而这对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较大。

(四)对证券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权不足,易造成反洗钱盲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但在县级央行,除了银行业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并不多。一是监管覆盖面不全,因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都是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且未与人行产生业务来往,县支行甚至连辖内具体有几家证券业机构,有几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很清楚,而证券、保险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并未到人民银行备案,其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尚未建立,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这样也容易造成反洗钱的盲点。

(五)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有些对改变基本信息资料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不严。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政银行,大多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部分自然人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凭什么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的身份证件”;部分企业存款人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不愿意对客户身份审查过细而失去客源,不愿意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而影响声誉。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履职型状态。

(六)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县级人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一方面是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县级央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另一方面是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且人少事多,还是人工填报,加之识别不认真,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二次识别时,仍分析不到位,要么不甄别,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不仔细分析、甄别,全当做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政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有的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保管。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反洗钱水平。一要继续扎扎实实学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规定和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力争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年内有较大提高。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大宣传,充实力量,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二是加大对客户的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目前基层人行及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及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人行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上来,壮大反洗钱队伍,高度重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把这支反洗钱队伍培训好、锻炼好,掌握过硬的反洗钱操作技能及业务知识,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针对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问题,可以从筛选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交易等信息入手,通过精细的分析,以点带面进行突破,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反洗钱的能力。一是人行要加强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匹配数据库,拓展数据来源,全面实现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心的作用。二是对设立在县(市)的证券和保险等营业性分支机构,由其上级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三是要充分利用好目前已经开发的相关系统,做好相关系统的联网,把可疑资金的交易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自动监测和识别,自动跟踪和及时上报,减少手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户资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二是在办理开户、结算及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并做好一次性金融服务客户、续存客户、客户身份识别以及改变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三是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资料保管的业务标准,明确客户资料的保管机构,确保客户资料信息保存达到规范性、完整性、统一性。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范式转变;金融危机;国际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87-04

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环境持续动荡,发达经济体系纷纷陷入衰退境地而难以自拔。危机后人们开始对审慎监管理论进行全面反思,这种全面反思和彻底自省亟须我们运用科学的理论体系,追问制度设计的理念建构和价值选择的基本定位,甚至需要对监管的范式作出有力的回应。

一、范式:金融监管变革的深层理念

“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用语,最早于1959年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他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首次提出来,在其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大量使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范式是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所共享的一种思维模式、一系列成型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一套话语体系。在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中,它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和合法性;它不表现为具体的理论本身,而是不同理论所组成的理论群内在共性的抽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在一定的范式制约下认识世界,要在过去承继下来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的限制下进行创造。

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思维框架,体现这种思维传统的就是范式。范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单个事实通常不能证实或一种范式。只有当出现更好的范式替代它,并成为某一学科所具有的共同信念时,才会出现新旧范式替换的局面。范式通过对科学中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的解决,重新描述关于世界整体的图式。所以,范式的变革不是个别概念或定律的转换,而是世界观的变化。整个社会就是在这种不断地自我否定中推进和发展的。

科学革命实质上就是范式的转化和更替。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列举了科学史上的三次重要的范式转换:一次是文艺复兴时期天文学中哥白尼的日心说取代托勒密体系,一次是18世纪下半叶化学领域中拉瓦锡的氧化学说取代燃素说,一次是20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进一步发展了牛顿力学。

库恩的范式理论,不但对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而且对说明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范式”条目中就确认了经济学也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的引入在研究对象、研究方向、研究手段和评价标准等方面对经济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性质而论,金融监管范式同其他实验科学领域的范式并无任何不同。在监管活动中,必然也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一种总的观点或框架去统摄、解释客观而零乱的风险面相,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正是由于运用了现有范式所包含的理论信念及其衍生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才使得监管者得以精细深入地研究金融风险的各个部分。实际上,由于监管理念的形成、选择和最终被共同接受的过程都涉及大量的人文、社会等因素,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形态中运用范式概念甚至要比在其他学科中运用更为契合。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往往会滥用“范式”这个概念。范式不是方法,而是构成理论的方法之方法。如果对监管活动本身的逻辑结构和内涵缺乏认识,则往往不能在恰当的逻辑层次上合理地运用这个范畴。范式不同于模式,不是对所有的理论问题的回答,而是对一种知识体系的思想逻辑的回答,尤其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基石的价值论的思考。任何学科思想体系在历史过程中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首先在价值理论的逻辑层次形成主流的判断或规范,然后再在一般理论、分析方法中构成变革和发展。一旦某种价值理论问题的公理性基础假设得以确立,它就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支配学科思想的常规发展。所以,凡是不能够深入到价值论逻辑层次的思想,都不应被视作范式问题。

二、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呼唤监管范式的转换

引起范式转变的最切近的基础是实践的发展。在当代经济金融社会生活的巨大发展中,无论是金融现象还是作为其理论表现的金融学在内容、题材、方式和性质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在这种形势下,监管方式、应对政策甚至监管范式也都要相应改变。

1.对金融监管范式的视阈拓宽根植于对现代金融的深刻理解和对金融理论模式宏观背景的考察。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大特点是,它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不去探讨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不去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的质的区别,千方百计去分析具体经济现象,甚至把经济问题归结为烦琐的数学公式。根据马克思的认识,社会财富增加的唯一途径就是产业资本的扩大和效率的提高。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只有在促进产业资本扩大和效率提高的时候,才有正面的作用。而当金融资本过度挤占了生产资本的利润率和生存空间的时候,其自身的存在基础自然会受到动摇。一旦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则会引发过度投机和金融泡沫,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现有金融监管范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矛盾。此次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释,如金融创新过度、资本家的贪婪本性、金融监管不力等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爆发的历次金融或经济危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采取了金融危机的形式,此次金融危机无疑再一次暴露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诸多弊端。如果人们只是把矛头对准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而不是针对金融体系本身,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只有自觉地反思、检讨当代整个文化、价值系统存在的病症,才有可能准确地理解危机的本质并找出相应的、有效的对策。否则,人们关于危机谈论得越多,离开危机的真相和本质就越远。

3.对金融发展的目的和目标的重新界定呼唤新的范式引导以重构金融价值体系。在过去三十年,金融业的自我发展逐渐背离了其真实本质。在许多时候,我们是为了发展金融而发展金融,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把形式当成了内容。过度金融化使得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金融资产的增速远远超过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脱离了实际需求。另外,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市场行为与金融监管目标也往往是矛盾的。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只能把“内在的统一性”理解为“抽象的同一性”,无法把事物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外部表现正确地归结为事物本质自身中的内在矛盾,因而难以达到对本质的真正理解和把握。这样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根本不可能真正揭示出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

4.对实在论的反思要在范式层面上对金融研究方法进行总体性把握。目前我们的监管方法主要还是科学主义的,而科学主义的实质就是实在论,其主要表现为还原论、二元论、独断论等形式。当代金融学走向了一个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演化发展路径,以至大多数金融学家都致力于把自己的研究和著述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和构建,似乎一旦没有了这种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证明形式,就不足以使人信服。但现实世界往往要比这些“完美”的模型复杂得多。金融危机是经济学主客二分和数理崇拜的代价,而所有这些弯路正是由于人们追求所谓“通天塔”的确定知识所造成的。

总之,要达到对当代金融的批判性理解,停留在西方金融理论的水平上是不行的。对我们来讲,转变金融监管范式是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的历史实践和逻辑演进的真实反映。只有诉诸对既有学科范式的批判性改造,建立起新的理论范式,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管目标。

三、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时机已经成熟

监管范式是通过思想、观念的力量来影响和控制监管活动的。正确的金融监管范式能够推动金融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方法论支撑。同样,落后的监管范式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消极和保守的影响。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型是对现代主义赖以成立的哲学基础进行重新认识和批判,以建立一种回归现实世界的、更具开放性和生动性的新的意识形态。显然,这种转型不仅是一种停留于过去范式下的修修补补,而是它呈现出了一种根本性、整体性批判和反思的理论态度,并标志着一种人类全新的价值取向和致思模式的确立。

现有的各种监管模式(如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等)表面上针锋相对,但它们讨论的却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因为它们所支持或反对的所谓监管方法都是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制度化要素。而我们这里讲的监管范式的转变是对各种现有监管模式的层次上的超越,以达成更高的视野和境界。

传统的监管方式可以称之为结构主义方式。这种方式预设了一种理想状态,通过监管行为来使监管效果不断接近这一目标,这就难免简单化、机械化。结构主义方式强调技术与效率,忽视社会结构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动对实践效果的影响,忽视金融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特征。而新的监管方式应当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融合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范畴体系。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批判。他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构建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人的存在方式截然不同的新的存在方式。我们也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当代范式转变的伟大意义。只要社会制度不改变,人们还将不得不继续生活在这个金融资本的逻辑中,现有的生活方式就不会有根本上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主流金融学研究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修正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设带来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偏差,金融学家尝试引入新的研究变量来解释金融现实。在行为经济学方法中,从个体到群体的选择,既包含着个体由于有限理性认知能力的界定,又包含着群体的社会网络复杂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演化中的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限定。行为主义认为金融行为是通过主体的理解而社会地建构的。该方法修正了机械简单的决定论,有助于人们重新思考行为的社会性,加深了人们对金融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认识。随着新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诞生,又出现了一些研究复杂系统或体系的方法,把系统与环境、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内生化,着重研究系统的无序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和非线性特征。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监管范式的转型,而范式转型也符合新时期中国构建和谐金融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正面临金融转型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需要深刻反思监管范式的问题,推动监管思路和范式的转变。

诚然,中国的金融监管在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其先进方面,同时也要注意其根本性缺陷。基于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成长,国际金融监管界已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转向中国,以全面丰富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使东西方监管文化更好地兼容。世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中国提供新的借鉴,也只有中国才有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有意义的东西。中国的金融监管必须从此前的“引进”、“复制”、“与国际接轨”的阶段迈向“范式转型”的新阶段,即“引领创新”的阶段。显然,这种范式转变是中国金融监管自主性的必要要求,它在根本上要求中国金融监管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竞争,进而推动中国金融监管走向世界并与之进行实质性对话。

然而,要真正实现范式转型,我们必须重新发现中国金融业,加强对中国本身的深度理论探究。当然,这个“重新发现”绝不是要否定既有的一切监管措施,而是主张我们要有新的时代担当、问题意识和理论洞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发掘中国的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进而构建一个有待我们去认识和建构的关系体。为了重新发现这个具有深厚传统并置身于“世界结构”中的历史性的中国金融业,我们必须在相关论题上作出我们的努力。

四、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路径选择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比基本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确定更深层更重要。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必须有效推动市场运行,并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实施监管政策和保护措施。无论从国际经济金融背景,还是从金融自身演变趋势和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发展角度看,监管范式的转换都具有战略意义。

监管新范式的确立应坚持三个标准:一是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金融现象,全面认识金融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把握时代脉搏,主动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经世致用的态度,推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转变思维方式并认真加以研究:

1.对金融本质和监管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转换监管范式只有真正落实到转变监管理念上才能使监管发挥其应有作用。范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批判、继承和创新的演进过程。我们要在坚持“制度―社会结构―历史”的分析框架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在采用多元的方法论的时候,一方面要广泛借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倡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价值目标。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是动态监管。新的金融监管范式不再是全球普遍适用的监管模版,而是针对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即便是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根据其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结构而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对人和人性的理解和关怀,加深对监管方式的行为主义理解。金融监管是调节生存状态的艺术和科学,带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和价值使命。新的监管范式应以社会相关成员的共同实践为准则,只有当它成为共同接受的价值信仰,才能真正发挥其革命性的作用。监管应努力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对投资者权益的“适度保护”。监管者必须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所以要在监管者的目标中更加凸显精神目标的价值,防止市场逻辑支配整个生活方式和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要重构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治理关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酿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监管者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管文化建设,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和伦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团队。

3.加快金融体制和其他配套制度改革,从整体上构筑持久的安全应对体系。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绝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和加强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牵涉到市场效率、法律环境、监管模式等全方位的改革。良好的监管政策的实施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外部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几乎不可能有良好金融机构的存在。除了金融部门自身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等之外,未来来自更广泛的各类非金融环境,如法治意识、行政干预、政策性安排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能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各种影响。因此,应当从政策引导的角度去研究金融的发展定位问题,如何实行业态功能管理和统合监管模式,如何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增强金融活力。

4.进一步发挥公共监督和自律约束的作用,推动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部门要破除对干预主义的依赖,回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本原导向,增强金融机构的自觉意识和自愈能力,增强实质性公众参与。要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中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治理模式,建立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最大限(下转96页)(上接89页)度地吸引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过程,参与监管行为的监督与检验,在平等对话、共同磋商基础上,加强彼此意向交换、信任协作,推动和谐共生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形成。要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渐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从而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外界其他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影响,保证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依法、公开、公正实施监管职责。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5篇

为了有效应对次贷危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2008年年底,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也有所放宽,通过一系列政策来刺激实体经济,刺激证券市场,2008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到了2009年1月,我国金融市场率先回升,2009年8月4日,我国证券市场最高上证指数提高了3478点,而此时的实体经济仍然处于低迷状态,金融市场的反弹,帮助实体经济逐渐站稳,2011年全年中,我国的股市一直不是十分乐观,而实体经济在2011年上半年出现了通货膨胀,2011年10月之后实体经济开始回落,与实体经济相比,2011年我国股市回落提早6个月左右,通过上述现象可以看出,我国存在较为明显的金融经济周期问题。

2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2.1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还是比较侧重于微观监管,尚且比较缺乏宏观监管的意识,我国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经济周期问题,此后一定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宏观监管理论是新提出的一个理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意识不强,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很少研究金融周期以及实体经济周期,不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那样,定期公布金融经济周期研究结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停留在合规性监管阶段,只是依据技术性指标和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风险放空的需求,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革新监[2]管方式。

2.2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想要切实做好金融宏观监管,前提就是要准确把握经济周期问题,进而把握金融对经济周期的放大作用,把握好金融经济周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研发部门,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这样一来便于把握金融经济周期,可以为宏观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不得不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只有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重视金融经济周期的研究,在以后的发展中,为了做好金融宏观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一定要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深入研究金融经济周期。

2.3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金融宏观监管中存在着很多难点,而金融反周期监管就是典型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金融经济周期时,由于缺乏金融经济周期的检测,因此不能把握反经济周期的力度、频率、节奏,例如在应该降低经济“虚热”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时会刺激经济热度,导致金融风险大大增加。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定要建立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这样才能切实提高金融宏观监管的总体水平。

3结语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6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谐性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07102

1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经之路

1.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为银行创新指明了道路

中国已开始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银行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面对广大企业和个人日益旺盛的金融需求,银行业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亟待提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银监会在近日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鼓励和规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防范金融创新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使广大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指引》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竞争、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重风险管理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内容,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做到“认识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认识你的风险(know your risk)”、“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认识你的交易对手(know your counterparty)”。商业银行在创新一种金融产品时,要把这四个“四个认识”作为核心问题来考虑,认真审慎自身的经营活动,避免盲目开展缺乏技术含量和灵活性,模仿度高,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符的金融活动。

1.2金融创新的迫切需求

(1)金融创新是迫于外资银行的压力。

全面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后,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的较量真正开始,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外资银行涌入我国金融市场(见表1),可以全方位地将其历经考验的经营理念,服务产品,管理机制,营销策略呈现在中国客户面前;而中国银行业在体制,制度,方法上都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如果不及时进行银行改革,不全面创新金融产品就只能被迫退出,被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所淘汰。

(2)金融创新是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

从我国银行的经营业务来看,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其突出的特点是负债业务和工具创新多,而资产类中间类业务和工具创新少。

1.3我国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问题

(1)金融创新产品单一,技术水平不高。

(2)量多而质不高,形似而神不似。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动机是基于对市场份额和资源的争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盲目追求数量的扩张和知名度的提高而忽略了金融产品的质量。

(3)市场规范程度不高,不良竞争现象严重。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大,许多国内银行积极寻找对策发展自身实力,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反相关行业规定,同业无序竞争现象严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混乱。

(4)金融服务创新的意识不足,现代营销理念缺乏。

2银行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2.1构建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和谐

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三个阶段。自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就确定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为我国银行监管工作指明了确切奋斗的方向。

2.2我们银行业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分业体制带来了新的监管问题。

(2)风险监督管理形势严峻。

(3)银行监督专业人才的紧缺。

3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建议

(1)重视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要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

(2) 加快法制化建设,与国际法案接轨。

我国银行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充分学习西方先进监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我国实际,为我所用,使监管政策、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同时,要认真研究银行的创新需求,跟踪评价已制定的监管规章和政策,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与银行的沟通。

我国银行金融产品自主创新少,一种新的创新产品开发出来后,市场上众多的“跟随者”就会一哄而上,竞相模仿。

(4)加强分业管理体制下的合作。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银行监管界有必要在诸多方面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创新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要做好交叉义务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放松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界限,如此既可以增加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空间,又使我国金融机构能与外国金融机构保持平等的竞争地位。

(5)重视监管人才培养,提高专业人才素质。

为了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引导我国商业银行按国际化标准规范操作,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国家应当重视银行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利用科学的用人和培训机制、优厚的薪酬待遇、优越的工作环境、有效的激励制度和相对公平的管理体制来留住人才。

(6)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突出监管重点。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前置程序。传统的监管标准主要是资本标准,即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标准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要求,对诸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杨家长.新理念下的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刘明康.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J].中国经济年鉴,2006.

对金融监管的认识第7篇

1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现状

本文选择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的高发领域――个人理财业务,设计了《在沪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问卷》。受访个体主要来自于笔者的亲属、朋友、同学及同事。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飞信、QQ)、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网络手段发放调查问卷。本次调查过程中,共收集到有效数据132份,其中男女比例为67%对33%。年龄跨度范围从20岁至50岁,并集中于30至40岁这一区间,样本数据覆盖了个人理财产品购买的主体人群。调查问卷题目分为银行业消费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三部分,分别从三个主体不同的角度,了解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情况。通过统计分析,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可概括如下:

1.1 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虽有所提升,但是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关注的仍然是预期收益率,对于风险提示和合同条款的关注度和认知程度明显偏低,法律维权意识尚待进一步提高。问卷结果显示,银行业消费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获取金融相关知识。但是仍有57.58%的消费者认为自己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并不多。而银行业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会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全文。调查显示,48.48%的消费者只会粗粗看一遍,21.21%的消费者只看姓名、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是否正确,更有6.06%的消费者基本不看合同,直接签名。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亲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然而,只有33.33%的消费者认真抄录了风险提示,57.58%的客户并未认真理解风险提示的内容,只是按要求操作,更有9.09%是由银行代抄的,完全无法实现监管部门制度设计的初衷。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销售”、“销售误导”、“充分告知”、“隐私保护”等方面分数明显偏低,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调查结果显示,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是银行在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时,27.27%的消费者反映,银行存在根据其需要购买的产品来引导其在测评是选择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45.45%的客户反映银行要么代为完成风险评估测试或是风险评估形式不规范。二是银行仍存在过度销售。高达73%的客户反映银行存在过度销售的行为。三是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提示明显不足。高达85%的客户反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风险提示明显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对于银行的产品介绍只有3%的客户清楚地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情况,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

1.3 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显著偏低,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其中,高达81%的消费者都认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同样高达81%的消费者认为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佳,问责力度明显不足。

2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监管原因分析

2.1 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监管问责不力,消费者保护不足。

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没有将银行业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加以区分。《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规制往往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权两大最为关键的权益保护上,缺乏具体细化的监管规定,难以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的有力依据。

2.2 缺乏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较为薄弱。且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虽然,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目前各派出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知识欠缺储备和更新,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专业化优势。

2.3 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

多年来,以审慎监管为重心的监管架构主要致力于机构或单体风险管控,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视不够,激励不足,规制不严。而风险为本的监管更多专注于过程管控,使得监管规制变成事后提醒而很难实现“监管前移”。然而,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投资建议,泄露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恰恰处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盲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进而制止、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2.4 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后,银行业消费者较多地依赖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是向银行投诉。然而,消费者投诉的效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不容乐观。目前,银监会主要依照《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认可度和强制力有限,进而导致处理效果不佳,问责力度不够。

2.5 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金融产品相比一般产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银行业金融该机构拥有涉及金融投资、数理统计、财务会计、法律等全方位知识背景的专业团队。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定价、利益分配甚至诉讼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同时,银行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银行业消费者事后的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 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现有金融法律

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其次,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陈述、全面披露、平等对待、信息保密等义务,并赋予监管机构强制权和处罚权。最后,细化监管规则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突出完善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并增加相应的问责条款。

3.2 提升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

我国在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审慎监管的独立性,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在各监管当局都已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强化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3 践行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是对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为监管强调主动监管,实施提前干预,鼓励有序竞争。对我国而言,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硬约束制度框架下,银行业实施行为监管应坚持“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功能监管为支撑”的原则,提前介入、有选择地干预金融机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形成新的监管切入点。从产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审批、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诉处理等。重点纠正金融机构服务行为偏差,严格产品销售标准,细化金融服务标准,从源头上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生。

3.4 理顺银行业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建议坚持“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各层级的消费者投诉受理程序规程。监管机构应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因为银行始终是处理消费者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可以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单位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平台。三是各级监管机构在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限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