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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标准(合集7篇)

时间:2024-03-23 09:04:02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1篇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

3、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4、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6、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7、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2篇

近年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的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在安全管理上一时还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制度的要求,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公安消防部门不及时有效地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多发的火灾事故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本人通过对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设施少而旧,有的存在“先天不足”。

许多社会单位在建造厂房、库房和办公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施审核和验收,出现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很多社会单位目前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资金少、规模小,机器设备多陈旧落后,机械性能差,运行故障多。同时,其消防器材和设施也比较缺乏,难以满足火灾预防、扑救的需要。

(二)经营业主消防法制意识淡薄。许多经营业主缺乏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能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从企业开办初期,就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于不顾,在消防设施上舍不得花钱,消防安全管理上舍不得出人,员工安全教育上舍不得腾出时间,生产工艺不成熟,机器设备简陋,消防安全管理不正规,甚至失控,火灾隐患不同程度存在。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社会单位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度、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是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多半落空。

(四)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缺乏。

社会单位用工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单位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特别对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和易燃易爆设备操作人员,没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五)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少,难以监督到位。

当前除少数社会单位挂靠在某个行业系统之外,大多数是无主管单位。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过程中,对社会单位的申办、开业等一味降低门槛,单方面承诺为投资方代办各种手续,许多单位厂房建造后连规划许可证都办不到,更谈不上消防,客观上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漏管失控。

二、当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践情况看,社会化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当地消防部门的督促下,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单位人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认识及消防工作与单位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以前,消防部门几乎成为辖区单位的专职管理机构,对各单位自身应该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工作大包大揽,长时期在社会上普遍形成了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61号令颁布以后,消防部门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行了以强输硬灌方式为主的宣传与教育,几年下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只挂名不问事,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闻不问,有的甚至只是为应付消防部门抽查而搞形式主义,并未形成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

(二)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生产或经营中根本未顾及消防安全,总认为平时只要多注意一点就会没问题,但在实际中临时防范措施大多为纸上空文。对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和整改措施、建议,认为是故意刁难,宁愿花钱找关系进行“摆平”也不愿花钱进行隐患整改。这类单

位由于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打算,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几乎无从落实,即使在消防部门的监督下消除了火灾隐患,很快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甚至出现隐患“回潮”。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逐渐弱化。

一些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单位职工随着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经营机制上的变化,人为地将消防工作挤出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为了减少劳动付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甚至改变消防组织的归属,使得其原有的利益减少,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导致一些单位的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明显弱化,造成了这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效率大不如前。如**长广集团公司由国仍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将企业原有的专职消防队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归由长广公安分局管理,造成了长广集团公司厂房等实际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积极性大大下降。

(四)内部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单位负责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脑子里根本没有消防安全工作这根弦。主要体现在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单位内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工作无从落实,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业务素质低下、消防自我约束管理意识淡薄。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受人员流动频繁、对消防安全知识接受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放松了对新员工的消防培训、教育或安全教育走过场,因而一些单位员工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违章作业、不会使用移动灭火器、不熟悉场所基本情况、不知如何报警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改进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意见。

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到消防部门日常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单位自身的经济发展。从落实61号令的要求上看,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需要各单位从自身上不断提高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消防部门也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依法督促各单位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单位自身加强和改进消防管理的几点意见。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是基础。

在开展消防管理事务的过程中,首先要有具体的组织机构以及附设在机构内的人,才能使单位自身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职责的落实成为可能。在对**几家大型单位如:**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市星火服装有限公司、**市第一人民医院、**师范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的调研过程中,都能成立比较规范的组织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下还普遍设有保卫处(科)等消防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其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要比那些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单位要好得多。在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方面,对于一些规模大、人员多、岗位复杂的单位,应当考虑设立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设相应人数的专职管理人员;对于一些中等规模的单位,在人员、物资不是很分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一些面积不大,人员、物资不多但又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可以考虑设立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与此同时,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应当成立具有一定人员数量的义务消防队组织,隶属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员的管理,确保单位在应急状态下的统一指挥、协调。

2、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前提。

一个单位要形成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首先要形成单位各级人员对消防工作的自我管理意识。因此在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单位内部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是规范开展消防管理的重要前提。建立层层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是增强单位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有效办法。如长兴华能电厂等一些自身消防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普遍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队等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各层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规定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就消防安全问题直接向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负责,分厂(部)安全员向其经理或厂长负责,基本形成了树形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因此,单位明确自身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应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构造消防工作责任“链”等三方面入手,彻底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阶层、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各阶层、部门的负责人为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形成一个至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在各个阶层、部门以及各级责任人中进行传递,让单位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管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白点。

3、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是保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考评细则是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各岗位遵守消防管理规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无论是对员工遵章守法还是专(兼)职部门进行消防管理绩效考评都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平台,为单位自身规范开展消防管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长兴华能电厂在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方面将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防火检查、保持通道畅通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百分制标准),并明确了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即厂保卫处每检查发现一次不合格分别视情节扣1.5分、2分、4分,发生火灾事故每起扣20分等实施细则,实行每季度一次的考核,日常抽查情况计入季度考核范畴,并形成了制度。该厂对于季度考核不足60分的车间、部门,其专职安全员、分管安全领导及正职领导分别予以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这一措施使华能电厂全体员工都增强了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也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参照标准。因此,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是加强单位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考评细则时,首先应当认清本单位、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然后逐一分解、细化,直至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的人;其次要区分岗位和工种,确定一定数量的基金为奖惩标准,使得所有员工都注意消防安全管理的平时养成,促成单位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机制的不断完善。

4、落实消防管理奖惩规定是关键。

制度的成效体现在落实,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定了消防安全考评细则后,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就成为关键,否则制度就将成为空文。只有单位自身通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严格落实已定的奖惩规定,才能有效地督促各岗位人尽其责,形成单位人人遵守消防管理的大好局面。奖优罚劣是千古不变的硬道理,在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同样如此。同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规定也是考评细则的生命力所在,是消防安全工作好坏体现的关键环节。单位在落实消防管理奖惩方面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实施月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时一并予以严格实施,兑现奖优罚劣措施,切实有效地激发员工主动参与消防管理、维护单位消防安全的积极性。

(二)消防部门改进和加强社会单位管理的几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通过与被检查单位约定检查的内容、时间、检查的方法、参加检查人员等,确保被检查单位的人员、时间、措施落实;同时又可以达到被检查单位未检先改、不检自纠的效果,缩短监督人员在联络、沟通、寻访有关人员及设施测试中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事先通知单位后,单位内部已做好应对检查的措施,伪装隐瞒存在火灾隐患,一些日常管理资料失真等,使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受到一定限制,这就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具体把握提前通知的时间,通过适当控制时间差来防范问题失真现象。二是要加强检查的针对性。监督检查人员在开展防火监督检查前,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及火灾危险性,相关场所的防火、灭火的基本要求,确保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检查工作开展前要在头脑中有初步、大约的轮廓;开展检查时,要能抓住重点,切中要点,有效防止外行检查内行的现象;开展检查后要善于及时总结归纳经验。防火监督人员开展针对性检查要注意克服临时抱佛脚的实用主义思想,对业务的学习要有系统性和全面性,消除以偏概全,防止断章取义。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3篇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4.099

人们在使用建筑前期,都要进行相应的安全监测,以使建筑中的消防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建筑消防设施保障着建筑的安全,如果建筑发生火灾,可以起到灭火、救火的作用,所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对消防设施规范管理,从而提高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

1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遵循的原则

1.1 建设统一的消防设施管理标准

根据我国公安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标准化管理,对宾馆、商场以及KTV等场所都设立了一定标准。因为这些场所聚集的人群比较多,若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现象,所以,首先要在这些区域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在这些场所构建的标准具有一定要求,不仅要制定出相关的消防方案,为建筑火灾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还要加强消防控制室与配电室的应急操作方案,保证消防方案能够发挥其较大的应用作用。

1.2 建设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标志标准

为建筑消防设施建立统一的标志,因为标志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多的消防安全知识,实现标志的统一性,人们能更清晰的了解这些标志的主要含义。而且,实现统一的标志还能为建筑消防实现一定的预警作用,人们在火灾发生期间,也能根据这些警示标志安全撤离。所以说,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统一的标志是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1.3 促进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内容与程序的规范性

促进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更为规范,相关部门要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构建统一的执行内容,并使人们能够充分了解并有效完成执行任务,以促进建筑消防设施发挥的作用。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内容进行制定期间,还要明确其管理的程序,保证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还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建筑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因为老化、损坏等影响建筑物的安全。

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些部门的消防管理意识不强,对火灾造成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其一,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员形成的主观意识不强,他们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主要执行的范围,只要在平时做好辅助工作就可以,对单位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也不够积极,特别在标准化管理工作执行条件下,没有根据消防部门的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各个单位也没有积极执行起来。其二,虽然一些部门制定了相关的实施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将制度积极落实。一些部门在执行工作中,按照标准的、规范的制度执行,并张贴一些消防标志,在检查、值班工作中进行记录等相关工作,但该工作从根本上并没有促进防火工作的有利实施,一些巡查工作在执行条件下面对形式化。其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没有将维护管理工作放在首位,特别是一些新建立的单位,在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虽然在前期工作中重视消防设施的积极建设,一些设施也通过了验收。但在后期,由于对消防设施没有进行长期的科学维护,也没有对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等,并过多的依赖消防工程,降低了定期检查、定期维修等工作的实施效率,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坏现象。其四,消防安保工作实现的职业化发展没有积极落实,在对其检查过程中,一些单位,特别是高层物业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减少了专业消防人员的数量,并让一些门卫、保安等监管消防设施,但这些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比较频繁,他们也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缺乏消防知识,遇到一些小问题也无法解决,从而造成严重的事故。

2.2 社会中介组织的参与

目前,在消防工作中,参与的社会中介组织一般为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器材的销售部门以及维修部门等,为了实现建设标准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部门、维修部门要在其中发挥其较大作用,不仅要提升检测效率以及维修保障率,还要对存在的故障与问题严格解决[1]。但这些效果的实现,一些单位是被动接受的。根据对设备故障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一,消防施工部门的施工的质量不够,导致一些设施发生故障,目前,各个地区存在严重的工程转包现象,不仅没有专业的技术人才,相关的施工人员也没有经过严格的消防设计、没有按照产权房的设计严格施工,从而导致一些系统出现故障。第二,一些消防工程的施工企业为了降低使用成本,使用不合理的消防产品,这样,不仅影响了消防设施的质量,还会加速消防设施功能老化、组件损坏等现象。第三,对于一些消防检测机构,在追求经济效益基础上,与一些单位擅自降低标准,并出具一些虚假广告。甚至有些依靠不正规手段经营、维修消防设施,从而使一些消防设施在市场流通上出现一定的混乱现象,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设施质量与管理工作的积极完成。并且,自动消防产品更新速度比较快,出售后的质量也无法保证,不仅服务的职能比较差,一些产品的备件也比较少,从而导致系统出现问题,得不到有效的修复等。

2.3 消防监督与执法

在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各个部门只重视制度建设,在期间进行标志张贴以及填补记录等工作,但对单位中的消防设备却没有严格的监督。其一,没有形成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一些行业部门也没有充分发挥其自身职能,导致“一家管”的现象更为严重[2]。如:一些消防设施维护企业在管理期间,没有与工商部门、建设部门有效协调,从而出现严重的混乱现象。其二,一些消防监督人员执行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不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仅仅还保留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其三,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执行的工作也不到位,虽然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记录了建筑消防设施问题,但并没有完全反映出来,如果要求维保单位对其整改,也没有按照我国的消防法以及相关规定对其严格处罚,从而降低了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以及执法工作力度。

3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对策

3.1 加强宏观调控

做好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要加强政府的积极执行。政府要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标准化纳入到生产安全、安全治理以及有效检查等工作中去,并保证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以及实施步骤。政府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定期举办相关的研讨会议,并保证每年都能对其审核,如果在审核期间出现不达标的企业,要将其安全生产的评定资格取消。同时,各个地区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各个部门每年评价的重要指标,如果存在一些不达标的企业,需要根据消防部门的相关意见,严格执行,以促进社会生产的安全性。

3.2 发挥市场经济

在建筑消防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引导作用。在消防工作严格执行过程中,不仅要利用行政手段,还应对市场经济手段进行优化、调整,并保证单位负责人能够获取正确的价值取向[3]。例如:在税收政策执行下,要减少一些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费用与维护费用;在保险形式下,应开放费率的管理与控制,并使保险商家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节。如果是一些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好的单位,要将其评价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单位,其中的保险费率也应适当的降低。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说,多个方面都会影响相关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的价值取向,因此,无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责任形式下都应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完成。

3.3 规范中介组织

促进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管工作。在具体优化过程中,首先要促进建设部门、工商部门之间的联系,建设部门在发放资质期间,不仅要明确出消防工作、检测工作的主要标准,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相关的人员在工作中取得合理资质。对于工商部门,它的营业执照要根据施工中各个等级的管理,严格禁止一些低级资质的施工部门承接业务,以保证整体的施工质量。并且,还要促进消防设计、施工检查工作以及验收工作的严格性,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维护保养工作的规范化。期间,如果中介组织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还要加大力度对其处罚。在管辖的区域内,还要构建维修、保养、检测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并定期将这些标准公布到社会上去,从而提升工作的的实施质量[4]。

3.4 增强法人职责

加强“四个能力”建设,使单位法人在消防工作中能够增强自身的责任和意识。在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实施以及“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要对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培训,并促进专题培训工作的积极开展。在教授期间,不仅要了解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树立安全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还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作为企业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对其监督检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法人等都要在现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制定出合理的实施计划[5]。其次,加强消防安保职业化管理工作的严格性,以保证所有的人员都能带证上岗。

3.5 完善安全评价体系

在建筑消防设施规范管理工作中,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并形成一个长期的管理执行机制。促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构建,要对其合理分类,并保证评价内容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在社会单位执行过程中,要按照规范化的执行要求构建全面的排查机制,从而保证排查工作的严格性。还要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建设与社会上的消防中介组织构建合适的技术服务机制,并将技术作为一定的支撑条件,从而保证人员都能清晰的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其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使单位各个级别的人员都能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素质。在消防监督期间,还要根据社会中的“四个能力”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政府主导机制,保证政府能够将责任积极落实[6]。最后,制定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社会上公示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出合理的考评机制,从而保证各项工作都能积极落实。

4 总结

根据以上对建筑消防设施标准、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的阐述,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针对管理制度的缺乏、消防方案的设计问题以及人员自身素质等相关问题,要对其严格解决,不仅要提高消防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自身能力,还要充分了解我国的消防标准,以保证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更规范,从而保障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金玉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31(12):1365-1367.

[2]刘泽群.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2):204-204.

[3]吕金涛,黄漫玲.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浅析[J].商品与质量,2015(28):98-98.

[4]郭世炜.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3(06):251-252.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4篇

关键词:消防技术;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2012)20-0054-01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核定、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的主要参考,更是公安消防系统开展日常的消防监督、消防检查及消防执法的技术参照。

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概述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指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制定和颁布的,用以确保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安全的国家性、行业性及地方性的不同标准,这些标准也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部门按照《标准化法》法定程序出台的,以规范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相关领域的准则及规定,更是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工程施工、产品安全生产、开展消防监管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又名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主要是按照《标准化法》制定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标准。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别是消防安全规范作为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我国各类建筑物的预防火灾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等具体活动中,所有开展工程建设行为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一定要依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相应规范,这是各个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必须达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共识。

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设置标准未能一致

科学规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时一定要遵守的标准,同样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必须着重控制的工程消防质量的依据,其条款规定必须严谨细致。但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虽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在不同地区的条款设置标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可以参考的标准,造成无法有效开展工程建设消防的质量控制工作。其中尤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不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

这类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不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同样的消防设施的规定却不一致。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应急的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对应的备用电源规定其持续供电时间是30分钟,对疏散和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照度则是按楼梯间不得低于5勒克斯、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低于1勒克斯及疏散走道不得低于0.5勒克斯,且这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款。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是高过100米的建筑的应急的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对应的备用电源规定其持续供电时间是30分钟,其他的则是20分钟,而针对疏散和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度只提出了要高于0.5勒克斯的要求,且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这就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提高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统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标准,加强强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的用语必须统一,我国相关部门可以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统一设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再次出现各类消防技术标准间的规定互相矛盾,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确立和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时,也要注意规范条文用语,尽可能少使用“宜”或“不宜”等意思模糊的词语,以免产生操作不明确问题。

(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质量

虽然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第18条规定,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条件之是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建筑给水、建筑消防电源及建筑配电、建筑消防设施等各个方面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且在第48条明确给出了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定义,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相应规定。针对部分涉及工程验收的评定规则中的内容必须从严进行审核,审核人员要积极并及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和沟通,确保工程能够合格验收。

(三)针对不同的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区分对待

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必须要区别对待,即要认真教育,又必须依法处罚,以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和分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主要分如下情况:一是审核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则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责令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监督和管理直至其改正违规和违法行为,对有着多次违法及违规行为的设计单位要上报至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在开展消防设计备案抽样检查及验收时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违法及违规法行为,则必须针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较重程度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在消防设计抽查中出违法及违规行为,并且是由工程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或是故意造成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则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责任单位开展处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应用及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同方面科学、具体的分析,选用正确、合理的方法进行纠正,以确保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能够得到规范的应用,保证我国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庄敬仪.试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几个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8.

[2]刘江民,王俊.论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与火灾隐患的认定[J].节能环保 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007,9.

[3]叶军.消防技术标准冲突适用原则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11.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5篇

【关键词】:消防工程,安全隐患,施工质量,施工漏洞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消防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筑安全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建筑类型多样化,大型建筑工程的广泛建设使得消防工程的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提高消防工程的质量对于社会稳定以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消防安全工程存在大量的隐患,例如消防设施敷设面积过小、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对整个建筑的消防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本文将对消防工程隐患普遍产生的原因以及整改措施进行分析,为实际的消防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2 消防工程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存在隐患的消防工程产生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人与材料。而材料的因素也能够最终归结为人的原因。将客观的工程建设转化为主观的认为操作,消防工程必然会产生安全隐患。总结起来,隐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程规划设计存在漏洞

设计是工程施工的基础和标准,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就存在漏洞,那么就无法给与施工正确的参考。设计上的漏洞主要表现两个方面,第一,未按消防安全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消防安全设计标准是消防设计的基础,一些消防安全漏洞就是由于未按标准进行设计,例如防火卷帘门的宽度、防火通道的宽度、消防安全设施的数量等没有按照标准进行设计,这会给后期消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带来严重的危害;第二,消防安全设计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很多消防设计在设计标准的执行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将标准实施到设计上时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例如建筑内部空间改造之后,仍然采用原始空间的设计标准,就会大大降低消防设施的效能,从而使得消防工程存在隐患。

2.2 消防安全材料质量不达标

材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也是消防工程安全性能体现的重要支撑。在当前很多消防安全事故当中,由于消防安全材料质量不达标而导致的事故数量占大多数,而这也恰恰反映出人为因素在消防安全工程中的影响。消防安全材料质量不达标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材料源头存在问题。很多消防安全工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控制,导致材料源头存在问题,生产公司资质不全,材料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都给消防工程安全效能带来隐患;第二,材料以次充好,无法保证质量。同样是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多消防工程在材料的购进过程中被替换,以次充好来满足人为的利益,导致消防工程无法有合格的材料支撑。

2.3 施工安装过程存在漏洞

施工过程也是影响消防工程质量的重要阶段,在设计合理、材料质量达标的情况下,施工过程的质量同样会影响消防工程的整体质量。施工安装过程的漏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按标准进行施工。在消防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会人为的改变施工程序,例如消防管线布置距离不足等,这将导致消防设施整体辐射面积不足,使得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第二,施工人员素质较低。在对消防工程施工之时,一些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一线施工人员水平低,施工技术不熟练,根本不能够承担施工,导致施工质量粗劣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第三,施工验收存在多方面问题。施工验收是对施工质量判定的重要内容,而很多消防工程在施工验收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甚至存在人为操作的现象,这些无疑会给施工质量大打折扣,使得安全隐患贯穿于消防工程使用周期中。

3 消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消防工程隐患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究其本质而言,则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最大化的降低这种人为影响,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加强管理。因此,要保证消防工程的质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3.1 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前文提到,设计是工程施工的标准,如果设计出现问题,那么施工必然会与预期产生差距。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首先要达到对设计的强化管理。这一工作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的审查。当前相关部门对于消防工程设计出台了专门的资质证书,用来体现设计部门的设计能力。但是目前真正缺乏的是执行制度,因此,在消防工程实际时要着重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杜绝滥竽充数;其次,强化设计论证。当设计完成之后,承包单位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论证,根据整体建筑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业内专家对设计进行广泛论证,从而来确定工程设计的合理性。

3.2 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

任何工程都将施工质量作为重点抓,更何况是消防工程的施工。施工中要坚持严要求、早介入及高标准原则,并且要对施工操作全面监督和管理,强化消防工程的监管力度;并要以此作为契机,严格按照有关规范与要求执行,施工中绝不允许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同时还要强化规范验收,发现施工中存在违规操作就要立即停工,责令其限期整改。最好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三者会同联合起来,严格检查与复核消防工程施工所用产品及材料等,发现产品不合格现象就要及时处理,绝不允许这些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3.3 健全消防工程监察监管体系

要减少甚至杜绝工程实施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必须建立完善的监察监督体系,对设计、材料引进、施工、验收等各个层面进行监管,从而达到工程施工的客观性。除了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监管之外,对于工程施工完成之后的设施维护和管理同样需要加强。一旦消防工程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就要对设施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确保各消防系统正常运行。要健全各种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够真正维护与管理好消防设施。

4 结语

加强消防工程的质量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保障意义重大,因此,无论是在工程设计还是施工过程中,各单位都要严肃对待,按照国家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进行。文章分析过程中并没有对当前所有的消防工程隐患原因进行分析,但是文章一直强调减少人为因素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此,强化管理、控制人为因素是保证消防工程质量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孟小卫. 建筑工程消防隐患分析[J]. 科技资讯,2010,32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6篇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要实施消防监督。如果当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发现不符合防火要求,这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使用,在资金、材料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浪费,甚至有的无法弥补相应的安全措施,只能停用或拆除。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指示标志;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1) 建筑灭火器配置;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程序

3.1 方案编制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项目后,首先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选址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规划部门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因此,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方案总平面图,简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和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在收到图纸、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在方案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 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 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 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 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3.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4 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4.1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标准第7篇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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