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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为学定义(合集7篇)

时间:2024-02-24 15:22:21
环境行为学定义

环境行为学定义第1篇

关键词:良好环境权;环境利益;环境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74-06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在良好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其公民“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明确规定该州“任何人均有健康的良好环境权利”。尽管很多法律规范都规定人们有权拥有和享受良好环境①,但良好环境权应当由哪些要素构成,其法律本质、基本内涵如何,如何实现?诸如此类的环境法基本问题至今尚无定论,本文尝试着进行探讨。

一、良好环境权的相关学说评析

尽管国内外学者公认良好环境权是人的基本权利②,但对其本质内涵,学者们见仁见智。

1.良好环境权的“主张说”及相关质疑

良好环境权的“主张说”用“主张”来阐释良好环境权,认为良好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等③,该权利享有者可以有效地要求或主张其对良好环境的享受具有实质性法律效果。“主张说”强调社会主体对良好环境之主张的应被服从性及该主张在法律上的应受保护性,但该学说在以下三个方面受到质疑。

第一,该学说强调人们要求良好环境的主观意愿的法律效力,却未能阐述这种主观意愿为他人所服从的原因,即为什么应当给要求良好环境者提供法律权利来保护其主观意愿?该学说并未说明是因为社会主体提出了某种环境主张,所以其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还是因为环境法规范赋予了社会主体某种环境权利而使其可以主张具体的环境权利。如果只是因社会主体提出了环境主张,其就应受到相应环境法规范的保护,那么,主张“还你我一片蓝天”的众多主体为何不能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因为环境法律规范赋予了某主体某种环境权,那么,环境法赋予某主体环境权利的依据是什么?面对这些问题,“主张说”陷入了困境。

第二,一个主体的主张未必就能构成另一主体的义务。“主张说”依据环境权利主体的主张来确定环境义务,认为环境义务就是环境权利主体所主张的内容或其对特定对象提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

要求。问题在于,一个主体的主张就一定能构成另一主体的义务吗?按照“主张说”,在雾霾天气作祟时,如果良好环境权人(此处仅指能实际享受良好环境的自然人)主张其拥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则义务主体就应当无条件地履行“还蓝天”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良好环境权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要求谁履行“还蓝天”的义务呢?作为法律权利的良好环境权,如果找不到义务主体,又怎么体现其法律效果呢?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所解决的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④,所调整的关系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关系(背后还隐藏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践中除了具体的环境侵害案件,其他案件中不仅没有与环境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人,而且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同一人⑤;后者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⑥。

第三,环境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容上并非完全对等的关系。从法理逻辑上分析,“主张说”是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这一基础性法理作为解说良好环境权的基石,基于此,社会主体所提良好环境主张的应被服从性、应受保护性,都是以环境义务的存在和履行为前提的。那么,只有先诠释环境义务存在和履行的正当性、合理性,才能以此确证良好环境权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否则,良好环境权便是其主张者的自然禀赋而没有法律意义。

2.对良好环境权的“权能说”“利益说”的异议

良好环境权的“权能说”认为,良好环境权在本质上是其主体凭借权利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或者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环境义务的可能性,甚至是当良好环境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机关给予救济并实施保护的可能性。⑦该学说从权利待行使状态的视角来解说良好环境权,揭示了良好环境权的应然性、有益性等特点。笔者对该学说持两点异议:一是该学说建立在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这一命题上,但对该命题的真伪缺乏论证;二是环境法中的环境体现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整体性和平衡性,则良好环境权者的诉求是属于财产权、人身权还是环境权的范畴?对于这些问题,“权能说”都缺乏明确、深入的剖析。

良好环境权的“利益说”提出,良好环境权,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就其诉权设置而言,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或人的环境利益,环境义务则是不利或负担。⑧该学说继承了西方功利主义者的利益论观点⑨,其合理性在于指明了良好环境权与环境利益相关联。但是,从一般法理上讲,任何法律规则、制度都与人们的利益具有相关性,则良好环境权与环境利益的区别何在?当雾霾天气肆虐时,人们虽享有环境权,却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环境利益。因此,良好环境权并不等同于环境利益,前者是应然性判断,后者是实然性判断;反之,环境利益也不等同于环境权利。另外,环境义务就一定是不利吗?在环境危机时代,环境义务并不意味着不利益,相反,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承担起必要的、合理的环境义务,才能为所有人都带来真正、切实的环境利益。

3.良好环境权的“资格说”“自由说”及其引发的歧义

良好环境权的“资格说”用人的自然享有权资格⑩来解说良好环境权,认为自然是包含人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母体,人通过禀受自然的无限恩惠而生存,并希望通过保全自然来保障人与自然在生态系统中和谐共存。该学说的特点是,其并不否定人类环境中人是中心事物,但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及人能够支配自然的观点。可见,“资格说”提出的人的自然享有权资格实质上是环境权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该学说用人的自然享有权资格来诠释良好环境权,有循环解说之嫌。

良好环境权的“自由说”汲取了西方启蒙思想家用主体的自由理性来界定权利本质的思想。该学说认为,从自由观的角度看,良好环境权表现为权利主体在意志和行为方面的自由:意志自由表现为主体依据“人是自然中的人”而天然享有良好环境权,这种权利既不需要法律赋予,也不需要政府授权;行为自由表现为主体依据自然权利而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强制和政府驱使,但当其良好环境权受到损害时,法律或政府应当为其提供有效保护(基于其公民或社会成员身份)。“自由说”的合理性在于,其用传统法学理论来推演环境权理论,指明了良好环境权人行为的自主性及其行为自由的不受妨碍性。但是,该学说将良好环境权与主体自由相混淆,得出环境权就是主体的权利自由的结论。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主体行使良好环境权的目的是获得客观的环境利益,该权利行使能否使其主体获得意志自由则不得而知。

上述关于良好环境权的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权利要素出发来阐释这一权利。事实上,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权利要素而周延地阐释某项权利的本质,是相当困难的。要想对良好环境权的本质和内涵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就必须尝试着围绕多元化要素进行分析。

二、支撑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条件

良好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这一观点描述了良好环境的整体性和社会性,基于此,要通过良好环境权来满足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诉求,就必须具备以下要素条件。

1.主体要素:主体追求环境利益

如前文所述,不少学者从环境利益的角度考察良好环境权,演绎出的结论是良好环境权等同于环境利益。诚然,主体诉求良好环境,其行为本身意在追求客观的环境利益。但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只有拥有并行使权利才有可能获得权利背后的利益。按照一般法理,权利是国家赋予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一种制度性工具或社会活动方式。在通过行使权利来实现预期利益的社会实践中,拥有权利是排除利益实现之妨碍的前提条件,但能否获得利益,还取决于许多客观现实条件。例如,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某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一旦继承的法定事由成就,该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财产利益,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有可被继承的财产。同理,如果法律赋予某主体良好环境权,则该主体能否通过行使权利而获得环境利益,不是取决于其主观意愿,而是依赖于客观上是否存在良好且健康的生态环境。在此意义上,行使环境权利并不必然能获得环境利益,权利诉求只是主体“为追求利益而可以采取的行为,这种行为只是追求利益的手段,其目的指向是利益,但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获得利益”。

法律设置良好环境权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主体获得环境利益。按照一般法理,如果主体仅被赋予权利享有者的合法身份而不具有利益诉求,该权利设计的预期目的就很难实现,因为此时主体缺乏实现权利的动因。在权利设计和利益需求之间,是利益需求推动了权利设置,利益需求是赋予权利的根本动因,而权利只是实现利益需求的形式。在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的关系中,良好环境权是主体追求一定的环境利益的法律方式,而主体追求的环境利益才是其行为的根本价值目标,是良好环境权所蕴含的主体诉求要素。

2.行为要素:主体的行为选择受到限制

从权利选择理论出发,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置在形式上具有自主选择性特征,即在权利的边界范围内,权利主体是否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其可以自由选择而不受任何人的非法阻碍或干涉。如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债权,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放弃到期债权。权利主体处分权利的现实依据,是其对预期利益的考量。根据成本与收益理论,如果甲对某片土地享有使用权,则甲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土地权利,取决于其使用该片土地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关系。如果投入大于产出,其就会让土地闲置,反之,其就会充分使用土地。可见,预期利益决定了权利人的行为选择。

利益既有自益(私人利益)、公益(公共利益)之分,也有整体利益、局部利益之别。传统法律关系下的债权、土地使用权等都属于私人财产权,该权益具有排他性、竞争性,而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整体利益,不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地球上的所有人都有权享用地球生态系统提供的能量、营养、舒适的气候等生态公共物品,同时,也都有可能破坏这些公共物品。一旦生态公共物品缺失或受到破坏,环境权利主体便不能像私权利主体那样可以主张、放弃权利或自由选择权利行使方式,因为环境的客观状态限制了其行为选择。良好环境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实质上已经突破了权利选择理论关于权利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自由的观点。良好环境是否客观存在,是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正因为此,环境权利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态规律。

3.标的要素:环境权利主体以履行义务的方式行使权利

如果把地球比做一个诺亚方舟,则人们享受舒适、健康的良好环境的前提是:必须保证船上有足够的生态给养和舒适的空间,船的载重量始终处于安全的可承载范围之内。要想满足该前提条件,必须要求船上的所有人都履行不向生态系统无限索取、不挥霍生态产品的环境义务。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保证所有主体都享有良好环境利益。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履行环境义务是行使良好环境权的基本方式。在地球这个诺亚方舟上,每个人都既是环境权利者,又是环境义务者。

法律是社会管理和权利保护的调适器。一般情况下,法律可以主动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或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排除权利行使之妨碍、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侵权人赔偿损失等。但是,一般法律规则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特定的,而由于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且权利人本身就是义务人,所以一般法律规则对规范良好环境权行使不可能发挥有效作用。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正是社会主体过度行使权利的结果。如果缺乏强制性的环境义务配置而只设定环境权利,则权利人在“小我”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争相获得环境利益,最终可能使每个人都难以实现其环境权利。因此,法律必须对环境权利主体施加强制性的环境义务,这是社会主体实现良好环境权并获得环境利益的基础性前提条件。

4.制度环境要素:正当性诉求秩序建构

从一般法学理论出发,权利在本质上是作为道德上、法律上或在这两方面都被证明是正当的个人或群体所要求的自由、权力或利益。权利具有多样性,其来源于多样性的社会诉求。当有些诉求被人们普遍接受、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制度所维系和支持时,这些诉求就被赋予了正当性而具有了权利的特征。“正当”是一种社会评价或社会态度,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状态的赞同和认可。当社会主体的意愿与社会需要相融合时,这种意愿就被认为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被社会所承认、所支持的诉求,才有可能是正当的诉求,才有可能成为权利。

前述几种环境权理论都强调保护社会主体的权利,即对社会主体的正当诉求――追求环境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通过赋予社会主体特殊的身份和特权,使其诉求被“认真地对待”。但是,为了实现环境利益,究竟是应该扩张权利,还是应该限制权利呢?事实上,良好环境受到损害是社会主体过度行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所导致的恶果。因此,良好环境权应当是一种接受权,客观上不具有选择性。如果社会主体期待良好环境,就必须限制自身对自然资源的无限索取和肆意挥霍。这是良好环境权所蕴含的制度环境要素。

三、良好环境权的实现

综上,笔者在吸收权利要素“五要素说”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勾勒出了支撑良好环境权的四个要素条件: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个要素条件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体现着良好环境权的特性、功能、价值和实现路径。

1.良好环境权的内涵

从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条件出发,良好环境权是指在洁净、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的自然权利和欣赏自然、愉悦精神的文化权利,具体包括清洁空气权、洁净水源权、对自然生态的美学娱乐权和精神愉悦权、免遭污染侵袭权等舒适生存权利和自由选择权利。这些自然、文化权利具有共同的生物学基础,并且都派生于非市场化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持功能、调节功能和服务功能。具体而言,良好环境权包括四重含义:(1)良好环境权的享有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其义务主体包括义务供给主体和义务维持主体。良好环境的生态义务供给主体是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系统为社会主体提供各种支持功能、调节功能和服务功能,其是任何社会经济系统都不能替代的。良好环境的义务维持主体是一切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凡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或干扰的社会主体,都有义务维持整体性生态功能的平衡和稳定。(2)良好环境权的环境对象是地球生物圈。地球生物圈是包括人和自然在内的整体性生态系统,包括自然经济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在二者的关系上,社会经济系统依赖于自然经济系统而存在,是自然经济系统的子系统。(3)良好环境权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涵盖人类依赖于地球生态功能而享有的洁净水源权、清洁空气权、免遭污染侵袭权等舒适生存权。这里,笔者认为良好环境权不包括有学者提出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4)良好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非对称性,其中权利指向整体性的环境,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任何人都不能把地球环境予以私有或分割,而义务所指向的环境是义务主体能影响或干扰到的局部环境或某项环境要素。不管是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还是国家,其活动都只能对局部环境或单个环境要素产生影响,而不可能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产生绝对影响。

2.良好环境权下的义务优位

如前所述,社会主体要求良好环境权的目的在于获得环境利益,其环境权利的实现受客观环境状态制约,因此,环境权利主体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利。换言之,环境权利主体行使良好环境权、实现环境利益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为出发点,其欲实现良好环境权,必须首先履行环境义务。良好环境权主体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

第一,环境问题的本质决定了环境义务优位。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索取过度、污染物排放超出了自然承载能力而导致的,其实质是人类权利向自然界无限扩张的结果。解决已经发生或潜在的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限制人类的环境不利行为,修复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这些都意味着应当对权利进行限制和环境义务应优先履行。

第二,良好环境权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义务优位。实现良好环境权的前提是客观上必须存在良好的环境状态,而良好的环境状态要求个体的行为必须服从整体的环境利益,这就决定了在个人环境权和整体性环境义务之关系的处理上,必须把义务置于优先和主导的地位,以履行义务为协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

第三,国际环境法规范体现了义务优位的原则。国际环境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其主题都是履行义务。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6条提出,“为了保证不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必须制止在排放有毒物质或其他物质以及散热时其数量或集中程度超过环境使之无害能力的行为”;《内罗毕宣言》第10条规定,“国际社会庄严重申各国对斯德哥尔摩宣言和行动计划所承担的义务”;《世界自然》第3章的11条规定中,几乎每条都包含“应该”“有义务”等术语;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性文件,《京都议定书》第2―17条都是关于不同情况下的缔约方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目前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和文献,都放弃了权利本位而转向了义务优位。

第四,国内环境法规范彰显了义务优位。“国际环境法作为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实施才能发挥对国际社会的规范作用,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除了有关主体履行法律明确的具体义务之外,更重要的一种形式就是由国家机关把有关国际法律或其原则、精神转化为国内法。”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越来越体现出与国际环境法在义务优位方面的接轨。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质上就是一部环境保护义务法,该法“总则”第4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6条规定了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环境义务与责任,另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无不渗透着环境义务和责任的要求。

3.义务优位对实现良好环境权的要求

第一,以环境义务为核心设计良好环境权,通过立法形成相关规范。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没有把良好环境权纳入其调整范围。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确认良好环境权。首先,应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主体对生态环境享有无害使用权,同时负有维护生态平衡的义务。其次,应通过《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环境法,对良好环境权及其义务进行细化、量化。良好环境义务的量化应体现三层理念:(1)为获得并维持共同的环境利益,社会成员应担负在必要的范围内使其环境行为规范化、组织化的义务,企业应履行无害化排放义务。(2)按照“共同但有差别”的环境责任担负原则,根据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已经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程度,公平地分配其应承担的环境义务。(3)对社会成员索取、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进行限制,将此限制设置为一项绝对义务,使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得从事与该义务相冲突的行为。

第二,厘清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责,以正当程序保障良好环境权的实现。依据现代国家的权利法定原则,良好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该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但有些历史遗留问题仍需进一步化解。(1)解决环境管理机构重叠设置问题,使承担不同环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其环境管理效率进一步提升。(2)解决部门立法与利益分割的问题,明确环境保护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消除多头管理、管理混乱的局面。(3)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并理顺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资源管理上的权力和职责,解决权力交叉重叠、职责缺位的问题”。

四、结语

良好环境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然性权利,还是成为一项法律权利,其都应该有自身完整的理论。良好环境权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形式来实现,这是其不同于一般权利的本质特征。这个权利特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环境法的本质,即环境法在本质上应是义务法而不是权利法。尽管从一般法理上讲,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体,但对良好环境权而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是同一体,并且享受环境权利须以履行环境义务为条件。良好环境权主体所期盼的良好自然环境,其价值不能由市场来体现,而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又使其不会自觉舍弃自身利益而提供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良好环境,这就需要通过外力施加强制性的义务来限制或禁止一切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在现代法治社会,这个外力应当是法律规范。良好环境权法律化是修复受破坏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环境危机四伏的今天,这种立法举措正当其时。好的法律规范鼓励人们做有意义的事情,而“我们目前在环境领域缺少一种将切实可行性和真正合理性结合起来的规范思想”。良好环境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期盼,其供给需要立法通过赋权和限权,设置以义务为本位的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规范。

注释

①例如,近年来雾霾天气多发,人们非常渴望享受蓝天、白云、明媚的阳光、清洁的水源等良好环境。②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06页。③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④这样的环境问题是指不涉及具体受害人的全球性环境危害问题,如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土地沙漠化、灾害性天气(如雾霾天气)等。⑤参见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一旦侵权行为发生,这两种主体都是特定的且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是如此。⑦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6―214页。⑧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⑨西方功利主义利益论的鼻祖边沁将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中进行理解,认为权利对于其享有者而言就是利益或者好处,义务则意味着不利或负担。边沁之后的利益论者如奥斯丁、耶林等也持相似观点。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5―140页。⑩自然享有权思想由日本学者岩佐茂在其2006年出版的《环境的思想与伦理》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自然享有权作为保障人与自然在生态系统中共存的权利,其设立目的是从法律上寻找保全自然的根据。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权利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哈特认为,权利在本质上意味着其拥有者对他人的义务可以自由处置如放弃、取消或履行。拥有一项权利的人,就拥有了一项为法律所尊重的选择。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1―101页。[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社群主义的说服力》,马洪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页。[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16页。按照美国学者拉斐尔的观点,权利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接受权是指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该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允许自由处置的,如儿童受父母关爱、抚养的权利就是一项排除选择的接受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儿童都没有资格拒绝父母的监护。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15页。有学者把权利的要素归纳为“利益”“自由”“主张”“权能”和“资格”,认为“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44页。董全:《生态功益:自然生态过程对人类的贡献》,《应用生态学报》1999年第2期。[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19页。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为凡能享受良好环境者,除具备一定的社会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生物性即生物的自然生命特征,具有直接享用生态系统提供的新鲜空气、清洁水源、美好风景等生态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尽管国家、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时也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来行为,但其仍然是生态产品和服务的间接消费者,只有自然人才是直接消费者。徐祥民:《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9页。《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承担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承担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环境义务。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社会成员内部的环境义务分配。曹明德、龙钰:《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6页。

参考文献

[1][美]赫尔曼・E・戴利,[美]乔舒亚・弗蕾.生态经济学:原理与应用[M].徐中民等译.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5.

[2][美]唐纳德・沃斯特.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M].候文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4.

[3]邹龙妹.论法律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机制[J].学术交流,2013,(12).

[4]殷鑫.论生态正义的法律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环境行为学定义第2篇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0)06 -0048 -07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环境正义实质上属于社会正义问题,包含着法律正义的要求,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课题。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也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急需系统的环境伦理来指导。环境正义既是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代表,也体现着环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对环境正义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环境正义运动,引发了美国社会公众与学者对环境正义理论的极大兴趣。自此以后,环境正义这个新的伦理概念被提出来,越来越多的环境哲学家,环境伦理学者和环境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新生的领域,环境正义理论也逐渐成熟起来。

(一)环境正义运动

生态问题引发的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多层次矛盾在事实层面上为环境正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蓬勃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则在实践层面上为环境正义伦理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直接动力。环境正义运动是因为环境不公正问题而引起的环境抗议行动,1982年的“沃伦抗议”( Warren County 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了一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劲的反响。直接导致了它的爆发。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表明:当今环境问题不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而且越来越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这已成为环境问题加剧的重要原因。环境正义在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更加关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及自决权,并且认为人类自身内部的不平等是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因。

(二)环境正义的概念

“环境正义”对传统伦理学的正义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正义的范畴和内涵得到了新的阐释。为了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伦理学就不能仅停留在人与人之间,而要在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上向前发展,关怀的目光由人类社会开始向自然界扩展,从代内开始向代际扩展。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正义实质上也是“可持续发展伦理”,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可持续,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新型正义观。

环境正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具体说来,环境正义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同时,环境正义理念又是对如何规范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是环境正义规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环境正义的核心是环境因素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其基本内容包括资源的平均分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于干净空气、土地、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的权利等。

(三)环境正义的内涵

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环境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平现象上。这种不公平包含着人与自然的不公平和人类社会之间的不公平,这也正是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所在。因此,环境正义问题其实包含着两个相关的方面:人类与非人类的自然之间的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

1.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

对于是否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题中之意,学界观点不一,本文赞同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纳入广义环境正义。这个问题实质上也是对环境法是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延伸,它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定义的挑战。生态主义者和调整论者认为,在法律关系中除了应承认和重视人的作用、意义和价值外,还必须承认和重视大自然的作用、意义和价值,“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在系统的整体结构体系中生活和发展,只能依据系统的整体功能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只能按照系统的整体运行规律来规范其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的主体性,以至于把人和自然完全对立起来,这是非常错误的”。

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正义理论的基础。只有充分尊重自然,正确认识和肯定自然的价值,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建立人与自然的合理伦理关系,才能弘扬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从根本上保护环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首先,应承认自然的权利。自然是一个包括人类在内的有机整体,承认自然的权利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环境正义的前提。正如丁·罗德曼所说的那样,“所有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和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因此,赋予自然应有的尊严和地位,承认其权利,才能充分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最大公平。

其次,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树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里,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被赋予了道德价值,对其不加怜悯的利用和破坏即是不正义的行为。自然状况的恶化和环境危机的爆发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人们通过反省自身的行为逐渐认识到,环境危机绝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大问题。人们应该建立与自然的平等伦理关系,给予自然于平等的关怀,才能顺应自然规律,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再者,摈弃唯经济主义的价值观。唯经济主义价值观推崇经济至上,把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渴望视作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驱动力,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人类以经济主义的价值观来对待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在内的一切事物,这是导致自然遭到人类破坏,盘剥和掠夺的根本原因”。因此,为了人与环境之间的正义伸张,建立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正义秩序,必须摈弃经济主义的价值观。

2.人类社会之间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由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然而,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而,环境正义不仅要求在同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还要求在不同时代的人类之间实现正义。

代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主要是指代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公平。在环境权利的享用和环境义务的承担上,既要实现国际之间的正义,又要实现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正义。概括起来说就是国际环境公正和国内环境公正两个方面。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都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国际上的环境不正义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生态资源的大量剥削上。发达国家通过低价掠夺初级产品来压榨和盘剥发展中国家,而后又用高价制成品攫取利润。发展中国家不但要承担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损失和环境破坏,还要承受发达国家“破坏全球环境”的指责。此外,发达国家还以环保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也是国际环境不正义的表现。因此, 促进国际间的渐趋平等无疑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关注的则是因种族、阶级、地域等因素而引起的环境公正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当代人在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时,不能只关注当前的利益,而应合理开发,注意保持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以满足后代子孙也能平等地享用环境资源。也就是说,环境的享用者不仅是这一世代的居民,还应包括后代子孙。要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以此实现当代和后代之间的正义。当代人在享有环境时,必须相对地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此来保证后代子孙对美好生活环境的享有权。

二、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缺失问题

有效性不足是当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不只是人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环境法治重点关(范文先生网 )注的不应只是通过技术途径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应从社会关系人手,重点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我国环境立法正义理念的缺失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再从环境法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立法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等,由于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这些基本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体现出环境正义价值观。

(二)立法本位强调环境义务,轻视环境权利

现行环境立法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我国传统的环境立法思维模式以行政强制为特色,每出现一类新环境问题时,就根据该类环境问题的特点,首先规定一些强制性标准和行为模式,然后规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最后再规定违反相关标准时的处罚措施。当依此思维模式制定出的环境法律、法规成效有限之时,就沿着“如何完善标准,如何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如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量”的思路对上述立法进行修改。但是,诸多环境法律虽经多次修改,成效却仍然不彰。可见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制存在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在环境公益的大旗下,长期缺乏对个人权利及环境利益与风险分配的细致考量,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面临严峻挑战,许多环境法律在实践中遭遇重重困难而无法落实予实践。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环境法很少能深入剖析环境保护中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并围绕着利益的确认、保障及救济建立细致而深入的制度。

我国环境法治中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性,还表现为未能有效关注不同地区和群体间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责任分配方面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区域不公平,群体间不公平。

第一,区域不公平。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别,受工业布局的影响,我国的区域环境正义问题十分突出,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别很大。东西部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西部把资源持续不断地输向东部后,非但没有得到补偿,相反承担的环境后果却越来越严重。城市在发展经济,对其环境改善投入资金的同时,污染却向农村和城郊扩散。农村的环境状况在不断地恶化,然而却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改善。此外,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区居民也在承受着不合理的环境负担。但我国环境立法却未能对此不公平作出应有的制度回应,如我国现行《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共19个条款,只有一个条款简单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海洋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城乡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余条款均是关于工业和城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严重忽视了社会实际中存在的环境不公平问题。

第二,群体间不公平。中国存在的贫富不均意味着富人群体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要比穷人的大,富裕群体所耗费的资源、向环境排放的废物要比穷人多。但是,富人并没有因此而对环境保护尽更大的责任。而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往往由贫困人群来承担。我国现行环境法主要是从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角度立法的,这种思路假设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危害达成了共识。然而事实上,“环境问题”或者“环境危害”不是对所有人是同样的问题或者具有同样的危害。这些问题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对环境的根本改善、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的滞后,我国环境法中的基本制度或多或少都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如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不足以强制企业依法谨慎排污、积极治污;限期治理制度方面,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且政府与被管辖企业之间往往有某种重要的经济利益关系,政府为追求政绩往往又会产生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价值偏好,因而会对企事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有所放纵或影响其限期治理的决心;另外,环境分级管理体制也会造成条块分割,不利于流域性、区域性及行业性污染源治理的统筹管理和安排;对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导致的环境问题,如野生动物的消费、外来物种的引进等,现行环境法缺乏对策性的规定;对于公众参与和环保社会团体的建立与发展问题,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对于与环保有关的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如环境产权的确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等;缺乏相应的确认、保障和促进机制。

(四)环境立法中政府环境责任存在缺陷

由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视经济增长指标特别是GDP指标为硬指标,视环保指标特别是节能减排指标是软指标”,重行政相对人的环境义务和企业环境责任追究制,轻行政主体的环境义务和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我国环境立法形式上虽重视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但实质上强调的政府环境责任主要是政府环境权力或政府环境职权,而不是政府环境职责或政府环境义务。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强调政府职权(权力)本位,突出政府环境权力立法,重政府环境管制,轻政府环境指导与服务;大多数环境法律没有对照有关政府环境权力,明确规定相应的政府环 境义务;发挥运用政府权力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政府服务的法律制度相对欠缺;政府权力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政府义务、服务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

二、我国环境法治正义化的途径

(一)确立环境正义原则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由于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落后,在环境正义与经济效益之间,我们的偏好是追求经济效益,其恶果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资源浪费和不足等问题相当严重。虽然我国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日益严峻,目前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眼前的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取得的。这既是目前制定和实施的中国环境法律无法回避的矛盾,也是现行中国环境法律缺陷环境正义的主要问题。具体而言,在环境立法中存在着重义务而轻权利、重效益而轻环境正义等倾向,造成了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律政策还处在“以行政命令、末端治理、浓度控制、点源控制为主”的阶段,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体现环境正义的环境政策法律体系。

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为我们现在重新审视现行环境立法创造了条件。在环境立法中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环境正义为理念,既要实现代内正义,又要实现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要维护当代和代际人类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生物圈的共同利益和需求,不能只考虑“人类利益”而不顾“生态利益”,也不能以“生态利益”来否定“人类利益”。因此,应当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种际正义原则、代内正义原则和代际正义原则。

1.种际正义原则

种际正义原则已在国际生态法的立法上得到了肯定。1979年《欧洲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尔尼公约》指出:“野生动植物构成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创造性、经济和内在价值的自然遗产,必须保存它们并将之传给后代。”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也承认:“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则进一步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

2.代内正义原则

我国环境政策立法必须要强调代内正义。环境正义不仅要关注国与国之间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还要关注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与地区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我国由于历史和社会、经济原因,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不公正分配情况十分严重。在历史上,西部地区曾经为东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东西部在资源收益和补偿方面处于不平等地位。在西部地区,形成了环境恶化与贫困加剧的相互循环,而东部地区富裕程度高,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相对较多,环境状况相对要好些,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另外,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逐渐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和扩散,形成“污染下乡,产品进城”的局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已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当今中国社会“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存在,突显了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在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正。

因此,应在环境政策法律中明确东西部、城市与农村各自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区分二者保护环境所应承担的义务,既共同负担,又区别对待,在环境权利、环境责任、环境利益三者之间达到真正的统一。

3.代际正义原则

目前,代际正义原则已被许多国际文件和国际条约所确认。1980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其前言中指出,“为了我们的生存及为了我们是肩负着作为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托管者的责任,发展与保护资源均具有同样的必要性。”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通过的4个法律文件,都不同程度地提及了代际正义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其原则3中明确提到了未来世代的利益,主要是在发展的权利方面。代际正义原则也被很多判例所肯定。1993年的丹麦诉挪威( Denmark V Norway)的一个海洋划界案件中,在讨论“全球范围的公平”问题时,威伦莫特( Weeramantry)法官以他个人的观点认为,“考虑到未来世代遗产中的自然力的因素,应当表明基于公平分配观念上的原则态度,这种公平分配对于当今世代来说是水平意义上的,而对未来世代来说是垂直意义上的。”他进一步指出,现在的公平观念可以作为在国际法中发展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基础。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亦授予42名儿童诉讼权,使之能以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名义提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给开发公司砍伐。

(二)健全和完善实现环境正义的具体制度

1.强化国际合作机制

这是环境问题国际性的要求,也是实现国与国之间环境正义的要求。迄今为止,环境问题是我们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全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992年通过的《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环境的完整性: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不能靠一个国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球的共同合作。因此,战胜这一人类的最大困难是每一个地球人的使命,需要我们共同树立正确的国际环境正义观,加强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现在各国在强化国际合作机制方面已有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例如,1997年12月,经过旷日持久的艰苦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第一次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明确且具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议定书终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尽管在2020年前,京都机制对稳定二氧化碳浓度所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但议定书的生效是国际环境保护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其原因就在于它所揭示的国际环境正义原则,将为国际气候保护法的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框架公约的主要成就之一是规定了气候保护的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原则是代际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二项原则要求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第三项原则包括风险预防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第四项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并承认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等,第五项原则是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是国际气候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有关气候保护的国际环境正义理念的具体表述。

2.保障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正义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没有机会参与环境决策所造成的,因此,环境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参与环境事务,以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制度。因此,唯有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在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方面的公众参与,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的环境正义。

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虽然对公众参与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 的制度设计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对“参与”的需求,公众遇到涉及自己环境权益和责任的具体环境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参与,更别说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定了。因而,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具体法律规定,保障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对我国环境正义的实现大有裨益。

此外,公民的环境意识也是其保障自身权利,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从根本上说也依赖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其参与环境运动和环境决策,对环境的不正义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全社会的环境正义。因此,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是实现我国环境正义的对策之一。

3.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基本制度

在条件具备时,应对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进行更加完善的制度构建。以“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为例而言,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制度,它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该制度实际上是对西方国家“污染者承担原则”的借鉴,具有维护环境公平的意义。我国早在19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下来。该原则强调,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污染的防治费用应由开发者和污染者承担,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这一原则是对环境公平的最好诠释,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那种开发者只获取经济利益却让他人来承担环境质量恶化后果的环境不正义现象。对环境污染者征收较高的排污费和治理费,不仅可以促使其进行清洁生产,抑制环境污染,而且也有利于被开发地区的环境治理,保障环境正义,维护我们共同的生存环境。

但我国现行“污染者承担”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污染者的经济负担远小于其收益,事实上导致一部分污染成本由社会承担,开发者只获取经济利益却让他人来承担环境质量恶化后果。当损害环境的成本小于所获的收益时,经济人的本性会促使其选择对环境问题的漠视。这样的结果是由于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所导致的,必须对相关制度科学设置,使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平衡。

4.实施环境救济和生态补偿,促进社会公平

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公平问题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差别原则”,在按贡献分配的同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分配的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补偿,也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实际上是对社会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者实施资金、服务或物质的帮助,以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一部分人因此而生活条件受损,成为环境难民。他们不公平地承担了环境责任,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这就需要延伸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环境救助。国家可以考虑通过征收环境税和建立环境基金,在这些环境受害者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责任承担者无力对其赔偿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5.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维护公众环境权

中国环境问题的主因在政府或“政府失灵”,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政府环境失灵的实质是环境法律失灵,普遍性环境执法不力的内在原因是有关环境执法的立法出了问题,因而从法律上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是解决“政府失灵”的基本途径。从环境法治的角度看,首先应该完善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只有从环境立法着手,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法律正当性、有效性不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法律法规虽多、但管用、好用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等现实问题。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环境正义实现的有力保障。维护环境公平,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对公众环境权的维护。所谓环境权,其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维护公民环境权,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对于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中虽有规定,但是实际执行却(范文先生网 )不尽如人意,公民的环境权在很大程度还不能实现。为此,要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综合环境许可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生态行政补偿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支持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环境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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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为学定义第3篇

关键词环境心理环境心理成长共生

1?环境的确认

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研究显然要涉及到人的心理行为所处的环境。然而,不仅怎样对待环境的影响对心理学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怎样理解环境的含义对心理学家来说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何理解环境,或者如何确定环境的含义,这对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注:谷船华、张文新:《情境的心理学内涵探微》,《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99-102页;王亚南:《情境心理学的若干问题》,《心理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34-38页;葛鲁嘉:《对心理环境的考察与探索》,《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51-54页。)。其实,在心理学的发展历史中,不同的心理学家对环境就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注:申荷永:《心理环境与环境心理分析》,《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5-8页;刘建新、高岚:《简述环境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9-12页。)。其实,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分支,并且有着非常迅速的扩展(注:伍麟等:《国外环境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心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4期,第466-471页;伍麟:《时代精神与当代环境心理学的应对》,《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第5期,第96-100页。)。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环境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类别。基本上,可以区分出五种不同种类的环境,即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心理的环境。

物理的环境。环境在通常的意义上是被理解为物理的环境,或者说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物理意义上的环境,是把环境看作是物理的存在,是物理的刺激。物理的环境是可见的,是直接的。所以,物理环境就成为心理学家所最为关注的,甚至物理环境成为了环境的唯一的含义。在许多心理学的研究中,所涉列的环境因素就是物理的环境。其实,不仅人所处的环境具有物理的性质,而且人也可以被当作是物理客体。例如,对人而言的物理的力。环境是受地球引力的制约,人也就会承受地球的引力。物理客体的打击会使人体受到直接的伤害,如骨骼的断裂等等。

生物的环境。物理的环境仅仅是最基础意义上的环境。涉及到心理行为,就必然要涉及到有机体,也就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那么,与生物有机体直接相联系的环境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而是生物意义上的环境。生物意义上的环境是直接关系到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或者说是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具有最直接生物学意义的环境。例如,食物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就不仅仅具有物理的意义,或者说是物理的存在,而是具有生物的意义,或者说是生物的存在。食物是生物有机体获取营养和能量的最基本的来源。在心理学的研究中,有许多的研究者就是把人理解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进而涉及到与生物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就是生物的环境。

社会的环境。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是个体化的存在,每个个体都是相对的。但是,人又都是群体化的存在,个体又结合成社会群体。那么,每个个体都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所谓的社会至少包含如下的含义,即社会是物质的存在、社会是关系的存在、社会是心理的存在。人类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作为基础的。因此,人类社会从事的必然是对自然物的摄取和改造的活动。

人类的生活又是以社会生活为源流的文化的环境。人通过改变和改造自然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或自己创造的、或具有意义的环境。这就是文化的环境。文化是人自己创造的。人正是通过创造文化,而创造了自己的历史。文化是具有意义的。文化的存在内含着人所创造出来的含义和意义。文化是传承延续的。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而在不同代际之间传递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文化是决定生活的。文化通过特定的方式来定位生活和塑造心理。文化是心理学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的和根本的问题(注:葛鲁嘉、陈若莉:《当代心理学发展的文化学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79-87页;?cole,??m.??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nisbett,??r.e.,??peng,?k.,?choi,?i.,&?norenzayan,?a.?culture??and??systems?of?thought?[j].?psychological??review,?2001,108(2):291-310;?stigler,??j.w.,??shweder,??r.a.&??herdt,??g.cultural??psychology:??essays??on??comparative??human??development,?[m].?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心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是对生物有机体来说的环境。那么,对于心理的存在,对于意识的存在,特别是对于自我意识的存在来说,环境还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还是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心理环境,就是被觉知到的、被理解到的、被把握到的、被创造出的环境。心理环境是对人来说的最切近的环境。这种环境已经超出了物理、生物、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环境。就心理环境来说,它对人的影响是最切近的和最直接的。(注:葛鲁嘉:《心理学研究中环境的性质、类别和功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7-21页;葛鲁嘉:《心理环境论说——关于心理学对象环境的重新理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3-108页。)人可以在心理上分离出自己所处的环境,并针对这样的环境调整或调节自己的心理行为。所以说,意识觉知到的或自我意识到的环境是人构造出来的环境。当然,心理环境加入了人的创造性活动,这就使得心理环境的含义远远超出了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界限。人的创造性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的创造性构想,这可以突破环境的限制。二是意识支配下的创造,这可以实际改变物理环境或生物环境。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

2?环境的影响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环境对人而言,可以把环境称之为情境,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境遇,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处境。但是,无论何种理解,环境都被看作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外部的条件,是外部的影响。如果把环境看作是外部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特定。如果把环境看作是由人的心理所理解和把握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不同的。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心理学研究中一直非常重视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但是其所理解的环境却只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客观的存在,是外力的作用,是独立的作用。那么,重要的就是对环境的理解和把握。这就是心理环境,是人在心理上所理解和把握的环境。这种对环境的理解,就会导致重新确定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其实,对于环境来说,有物理的环境,有生物的环境,有社会的环境,有文化的环境,有心理的环境等等。例如,文化心理学对文化环境的探索,也提供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独特的理解(注:?ratner,c.??cultural??psychology??and??qualitative??methodology?[m].?new??york:??plenum??press.?1997;?shweder,??r.a.??thinking??through??cultures:??expeditions?in?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1.)。在过去,有许多关于物理环境、生物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探索,但却缺乏对心理环境的探讨。这导致的就是环境对人的心理所具有的意义在理解上的片面性。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是主导的、支配的、是不可抗拒的、是决定性质的,认为只有承认了环境的地位,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性质特征和发展变化。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在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后,西方心理学就分裂为大大小小的不同的学派。古典行为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派别。古典行为主义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人的心理是自主发展的,是自我决定的。那么,环境的作用实际上就被忽视了,环境就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这导致的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被看作是无所作为的,是固定不变的,是忽略不计的。

可以说,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长期以来并没有把环境本身看作是心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内容,而仅仅是将其理解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属的条件。那么,无论是物理环境、生物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都不过是作为揭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加的背景。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涉及,不过是其他相关科学门类的任务,而与心理学的研究无关。或者说,心理学并没有义务去涉及心理行为之外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心理学科学观存在的问题,是心理学的小科学的限定。(注:葛鲁嘉:《大心理学观──心理学发展的新契机与新视野》,《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9期,第18-23页。)所以,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都是外在的条件。无论是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都是对人的心理行为的外在的影响。有了某种环境,没有某种环境,环境的某种变化,存在都是现实的,作用都是固定的,影响都是外在的。

3?外在的干预

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行为。相对于人的心理行为,环境只是外在的影响,或者只是外在的干预。问题在于,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研究者,人们都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就成了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不过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因此,所谓的环境就是天意,所谓的环境就是强权。

其实,无论是把环境理解成为是物理的环境、是生物的环境、是社会的环境、还是文化的环境,普通人和研究者都常常是把环境看作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是自足的存在,是异己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是变化的存在。那么,人在环境面前,人只能是受到制约的。相对于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外在环境来说,人不过是非常渺小的,是非常无助的,是非常软弱的,是被动接受的。

如果从环境对人的影响来说,人只是环境的产物,人只能顺应环境。环境的影响被看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就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和主张。环境决定论是把环境的影响放在了重要的地位。人的心理行为都是环境塑造的,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早期的或古典的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代表。在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看来,人的行为并不是本能决定的,或者说就不存在什么本能。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环境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没有什么中间的过程,没有意识的存在,没有内在的心理。那么,通过揭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通过控制刺激,来控制人的行为。

尽管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非常重视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视环境的因素,但是对环境的理解却大多是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影响和外在的干预。这种对环境的理解支配了心理学的研究,并决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和研究。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这也更进一步决定了和限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问题在于,人们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是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就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环境就是天意,环境就是强权。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

4?心理的成长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也不是片段的和无关的,而是有序的和丰富的,是系统的和关联的。所以,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的、丰富的、系统的、关联的和变化的术语,就是心理的成长、心理的扩展和心理的丰满。这都是关系到人的心理成长的非常重要的术语。人的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就是说人的心理成长是没有止境的。所谓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说,人的心理成长是伴随终身的。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原有对心理成长的理解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或者是有很大的缺陷性的。例如,一个局限或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为是在个体的早期就已经完成的,是伴随着个体的机体发育的过程而进行的。当个体完成了机体的发育,心理的发展也就停止了。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强调人的一生的发展或全程的发展,把人的心理看作是不断的成长的过程。再一个局限和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成为是个体的发展,而将其与人类文化、人类社会、人类群体的发展分离开。这也就是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把自己限定在了个体心理的狭小范围之中,并没有将个体心理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看作是一个共同的过程。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把个体的心理成长看作是与社会整体的发展一体的或共生的。个体的发展组成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同样包含了个体的成长。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古典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心理是自主发展的,自我决定的。环境决定论与自主决定论成为了理解心理成长的对立的两极。这实际上根本无法合理地理解人的心理成长。人的心理成长要么成为了环境的牺牲品,要么成为了自由的随意性。

其实,心理成长的概念表明了,人的心理是在个体化的过程中,容纳了自己,容纳了他人,容纳了社会,容纳了环境。这也是心理成长的概念与心理发展的概念的重要的区别。心理的成长就是心理疆域的扩展,就是心理境界的提升,就是心理意义的丰厚,就是心理弹性的增加,就是心理容纳的宽广。

5?共生的历程

把个人的心理行为与环境的影响作用分离或分裂开来,显然不利于对个体心理和对生活环境的合理的理解。那么,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把环境与心理理解为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交互作用就不仅仅是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而且人也会作用于环境的变化。如果进一步地去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交互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共同生长的历程。任何一方的演变或发展,都会带来另一方的演变或发展。或者说,心理与环境就是共同的变化和成长的历程。那么,心理环境的概念就是有关共生历程的最好的描述。

在目前的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人类已经开始意识到,现实世界中,没有单一方面的任意发展,没有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没有消灭对手的成长机会,没有互不往来的现实生活。正与之相反,有的是互惠互利的彼此支撑,有的是共同繁荣的生存发展,有的是恩施对手的成长资源,有的是互通有无的现实社会。其实,在科学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自然的、是研究生物的、是研究植物的、是研究动物的、还是研究人类的,都要面对着各种不同对象之间的关联性。生态学的兴起就是反映了这样的趋势,生态学的方法论则成为了引导科学的研究能够在相互关联的方面去揭示对象的原则。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而是有序的和系统的。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和系统变化的术语就是成长或心理的成长。与心理成长相关联的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术语就是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也就是说,人的心理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心理的成长是终身的。

环境行为学定义第4篇

关键词环境心理环境心理成长共生

1环境的确认

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研究显然要涉及到人的心理行为所处的环境。然而,不仅怎样对待环境的影响对心理学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怎样理解环境的含义对心理学家来说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何理解环境,或者如何确定环境的含义,这对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注:谷船华、张文新:《情境的心理学内涵探微》,《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99-102页;王亚南:《情境心理学的若干问题》,《心理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34-38页;葛鲁嘉:《对心理环境的考察与探索》,《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51-54页。)。其实,在心理学的发展历史中,不同的心理学家对环境就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注:申荷永:《心理环境与环境心理分析》,《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5-8页;刘建新、高岚:《简述环境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9-12页。)。其实,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分支,并且有着非常迅速的扩展(注:伍麟等:《国外环境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心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4期,第466-471页;伍麟:《时代精神与当代环境心理学的应对》,《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第5期,第96-100页。)。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环境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类别。基本上,可以区分出五种不同种类的环境,即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心理的环境。

物理的环境。环境在通常的意义上是被理解为物理的环境,或者说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物理意义上的环境,是把环境看作是物理的存在,是物理的刺激。物理的环境是可见的,是直接的。所以,物理环境就成为心理学家所最为关注的,甚至物理环境成为了环境的唯一的含义。在许多心理学的研究中,所涉列的环境因素就是物理的环境。其实,不仅人所处的环境具有物理的性质,而且人也可以被当作是物理客体。例如,对人而言的物理的力。环境是受地球引力的制约,人也就会承受地球的引力。物理客体的打击会使人体受到直接的伤害,如骨骼的断裂等等。

生物的环境。物理的环境仅仅是最基础意义上的环境。涉及到心理行为,就必然要涉及到有机体,也就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那么,与生物有机体直接相联系的环境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而是生物意义上的环境。生物意义上的环境是直接关系到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或者说是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具有最直接生物学意义的环境。例如,食物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就不仅仅具有物理的意义,或者说是物理的存在,而是具有生物的意义,或者说是生物的存在。食物是生物有机体获取营养和能量的最基本的来源。在心理学的研究中,有许多的研究者就是把人理解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进而涉及到与生物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就是生物的环境。

社会的环境。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是个体化的存在,每个个体都是相对的。但是,人又都是群体化的存在,个体又结合成社会群体。那么,每个个体都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所谓的社会至少包含如下的含义,即社会是物质的存在、社会是关系的存在、社会是心理的存在。人类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作为基础的。因此,人类社会从事的必然是对自然物的摄取和改造的活动。

人类的生活又是以社会生活为源流的文化的环境。人通过改变和改造自然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或自己创造的、或具有意义的环境。这就是文化的环境。文化是人自己创造的。人正是通过创造文化,而创造了自己的历史。文化是具有意义的。文化的存在内含着人所创造出来的含义和意义。文化是传承延续的。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而在不同代际之间传递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文化是决定生活的。文化通过特定的方式来定位生活和塑造心理。文化是心理学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的和根本的问题(注:葛鲁嘉、陈若莉:《当代心理学发展的文化学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79-87页;cole,m.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nisbett,r.e.,peng,k.,choi,i.,&norenzayan,a.cultureandsystemsofthought[j].psychologicalreview,2001,108(2):291-310;stigler,j.w.,shweder,r.a.&herdt,g.culturalpsychology:essaysoncomparativehumandevelopment,[m].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心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是对生物有机体来说的环境。那么,对于心理的存在,对于意识的存在,特别是对于自我意识的存在来说,环境还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还是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心理环境,就是被觉知到的、被理解到的、被把握到的、被创造出的环境。心理环境是对人来说的最切近的环境。这种环境已经超出了物理、生物、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环境。就心理环境来说,它对人的影响是最切近的和最直接的。(注:葛鲁嘉:《心理学研究中环境的性质、类别和功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7-21页;葛鲁嘉:《心理环境论说——关于心理学对象环境的重新理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3-108页。)人可以在心理上分离出自己所处的环境,并针对这样的环境调整或调节自己的心理行为。所以说,意识觉知到的或自我意识到的环境是人构造出来的环境。当然,心理环境加入了人的创造性活动,这就使得心理环境的含义远远超出了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界限。人的创造性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的创造性构想,这可以突破环境的限制。二是意识支配下的创造性行为,这可以实际改变物理环境或生物环境。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

2环境的影响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环境对人而言,可以把环境称之为情境,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境遇,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处境。但是,无论何种理解,环境都被看作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外部的条件,是外部的影响。如果把环境看作是外部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特定。如果把环境看作是由人的心理所理解和把握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不同的。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心理学研究中一直非常重视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但是其所理解的环境却只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客观的存在,是外力的作用,是独立的作用。那么,重要的就是对环境的理解和把握。这就是心理环境,是人在心理上所理解和把握的环境。这种对环境的理解,就会导致重新确定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其实,对于环境来说,有物理的环境,有生物的环境,有社会的环境,有文化的环境,有心理的环境等等。例如,文化心理学对文化环境的探索,也提供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独特的理解(注:ratner,c.culturalpsychologyandqualitativemethodology[m].newyork:plenumpress.1997;shweder,r.a.thinkingthroughcultures:expeditionsin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1.)。在过去,有许多关于物理环境、生物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探索,但却缺乏对心理环境的探讨。这导致的就是环境对人的心理所具有的意义在理解上的片面性。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是主导的、支配的、是不可抗拒的、是决定性质的,认为只有承认了环境的地位,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性质特征和发展变化。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在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后,西方心理学就分裂为大大小小的不同的学派。古典行为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派别。古典行为主义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人的心理是自主发展的,是自我决定的。那么,环境的作用实际上就被忽视了,环境就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这导致的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被看作是无所作为的,是固定不变的,是忽略不计的。

可以说,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长期以来并没有把环境本身看作是心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内容,而仅仅是将其理解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属的条件。那么,无论是物理环境、生物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都不过是作为揭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加的背景。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涉及,不过是其他相关科学门类的任务,而与心理学的研究无关。或者说,心理学并没有义务去涉及心理行为之外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心理学科学观存在的问题,是心理学的小科学的限定。(注:葛鲁嘉:《大心理学观──心理学发展的新契机与新视野》,《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9期,第18-23页。)所以,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都是外在的条件。无论是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都是对人的心理行为的外在的影响。有了某种环境,没有某种环境,环境的某种变化,存在都是现实的,作用都是固定的,影响都是外在的。

3外在的干预

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行为。相对于人的心理行为,环境只是外在的影响,或者只是外在的干预。问题在于,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研究者,人们都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就成了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不过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因此,所谓的环境就是天意,所谓的环境就是强权。

其实,无论是把环境理解成为是物理的环境、是生物的环境、是社会的环境、还是文化的环境,普通人和研究者都常常是把环境看作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是自足的存在,是异己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是变化的存在。那么,人在环境面前,人只能是受到制约的。相对于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外在环境来说,人不过是非常渺小的,是非常无助的,是非常软弱的,是被动接受的。

如果从环境对人的影响来说,人只是环境的产物,人只能顺应环境。环境的影响被看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就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和主张。环境决定论是把环境的影响放在了重要的地位。人的心理行为都是环境塑造的,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早期的或古典的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代表。在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看来,人的行为并不是本能决定的,或者说就不存在什么本能。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环境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没有什么中间的过程,没有意识的存在,没有内在的心理。那么,通过揭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通过控制刺激,来控制人的行为。

尽管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非常重视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视环境的因素,但是对环境的理解却大多是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影响和外在的干预。这种对环境的理解支配了心理学的研究,并决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和研究。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这也更进一步决定了和限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问题在于,人们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是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就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环境就是天意,环境就是强权。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

4心理的成长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也不是片段的和无关的,而是有序的和丰富的,是系统的和关联的。所以,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的、丰富的、系统的、关联的和变化的术语,就是心理的成长、心理的扩展和心理的丰满。这都是关系到人的心理成长的非常重要的术语。人的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就是说人的心理成长是没有止境的。所谓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说,人的心理成长是伴随终身的。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原有对心理成长的理解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或者是有很大的缺陷性的。例如,一个局限或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为是在个体的早期就已经完成的,是伴随着个体的机体发育的过程而进行的。当个体完成了机体的发育,心理的发展也就停止了。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强调人的一生的发展或全程的发展,把人的心理看作是不断的成长的过程。再一个局限和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成为是个体的发展,而将其与人类文化、人类社会、人类群体的发展分离开。这也就是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把自己限定在了个体心理的狭小范围之中,并没有将个体心理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看作是一个共同的过程。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把个体的心理成长看作是与社会整体的发展一体的或共生的。个体的发展组成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同样包含了个体的成长。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古典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心理是自主发展的,自我决定的。环境决定论与自主决定论成为了理解心理成长的对立的两极。这实际上根本无法合理地理解人的心理成长。人的心理成长要么成为了环境的牺牲品,要么成为了自由的随意性。

其实,心理成长的概念表明了,人的心理是在个体化的过程中,容纳了自己,容纳了他人,容纳了社会,容纳了环境。这也是心理成长的概念与心理发展的概念的重要的区别。心理的成长就是心理疆域的扩展,就是心理境界的提升,就是心理意义的丰厚,就是心理弹性的增加,就是心理容纳的宽广。

5共生的历程

把个人的心理行为与环境的影响作用分离或分裂开来,显然不利于对个体心理和对生活环境的合理的理解。那么,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把环境与心理理解为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交互作用就不仅仅是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而且人也会作用于环境的变化。如果进一步地去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交互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共同生长的历程。任何一方的演变或发展,都会带来另一方的演变或发展。或者说,心理与环境就是共同的变化和成长的历程。那么,心理环境的概念就是有关共生历程的最好的描述。

在目前的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人类已经开始意识到,现实世界中,没有单一方面的任意发展,没有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没有消灭对手的成长机会,没有互不往来的现实生活。正与之相反,有的是互惠互利的彼此支撑,有的是共同繁荣的生存发展,有的是恩施对手的成长资源,有的是互通有无的现实社会。其实,在科学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自然的、是研究生物的、是研究植物的、是研究动物的、还是研究人类的,都要面对着各种不同对象之间的关联性。生态学的兴起就是反映了这样的趋势,生态学的方法论则成为了引导科学的研究能够在相互关联的方面去揭示对象的原则。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而是有序的和系统的。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和系统变化的术语就是成长或心理的成长。与心理成长相关联的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术语就是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也就是说,人的心理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心理的成长是终身的。

环境行为学定义第5篇

    关键词环境心理环境心理成长共生

    1?环境的确认

    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研究显然要涉及到人的心理行为所处的环境。然而,不仅怎样对待环境的影响对心理学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怎样理解环境的含义对心理学家来说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何理解环境,或者如何确定环境的含义,这对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注:谷船华、张文新:《情境的心理学内涵探微》,《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99-102页;王亚南:《情境心理学的若干问题》,《心理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34-38页;葛鲁嘉:《对心理环境的考察与探索》,《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51-54页。)。其实,在心理学的发展历史中,不同的心理学家对环境就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注:申荷永:《心理环境与环境心理分析》,《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5-8页;刘建新、高岚:《简述环境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9-12页。)。其实,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分支,并且有着非常迅速的扩展(注:伍麟等:《国外环境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心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4期,第466-471页;伍麟:《时代精神与当代环境心理学的应对》,《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第5期,第96-100页。)。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环境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类别。基本上,可以区分出五种不同种类的环境,即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心理的环境。

    物理的环境。环境在通常的意义上是被理解为物理的环境,或者说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物理意义上的环境,是把环境看作是物理的存在,是物理的刺激。物理的环境是可见的,是直接的。所以,物理环境就成为心理学家所最为关注的,甚至物理环境成为了环境的唯一的含义。在许多心理学的研究中,所涉列的环境因素就是物理的环境。其实,不仅人所处的环境具有物理的性质,而且人也可以被当作是物理客体。例如,对人而言的物理的力。环境是受地球引力的制约,人也就会承受地球的引力。物理客体的打击会使人体受到直接的伤害,如骨骼的断裂等等。

    生物的环境。物理的环境仅仅是最基础意义上的环境。涉及到心理行为,就必然要涉及到有机体,也就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那么,与生物有机体直接相联系的环境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而是生物意义上的环境。生物意义上的环境是直接关系到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或者说是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具有最直接生物学意义的环境。例如,食物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就不仅仅具有物理的意义,或者说是物理的存在,而是具有生物的意义,或者说是生物的存在。食物是生物有机体获取营养和能量的最基本的来源。在心理学的研究中,有许多的研究者就是把人理解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进而涉及到与生物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就是生物的环境。

    社会的环境。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是个体化的存在,每个个体都是相对的。但是,人又都是群体化的存在,个体又结合成社会群体。那么,每个个体都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所谓的社会至少包含如下的含义,即社会是物质的存在、社会是关系的存在、社会是心理的存在。人类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作为基础的。因此,人类社会从事的必然是对自然物的摄取和改造的活动。

    人类的生活又是以社会生活为源流的文化的环境。人通过改变和改造自然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或自己创造的、或具有意义的环境。这就是文化的环境。文化是人自己创造的。人正是通过创造文化,而创造了自己的历史。文化是具有意义的。文化的存在内含着人所创造出来的含义和意义。文化是传承延续的。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而在不同代际之间传递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文化是决定生活的。文化通过特定的方式来定位生活和塑造心理。文化是心理学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的和根本的问题(注:葛鲁嘉、陈若莉:《当代心理学发展的文化学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79-87页;?Cole,??M.??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Nisbett,??R.E.,??Peng,?K.,?Choi,?I.,&?Norenzayan,?A.?Culture??and??Systems?of?Thought?[J].?Psychological??Review,?2001,108(2):291-310;?Stigler,??J.W.,??Shweder,??R.A.&??Herdt,??G.Cultural??psychology:??Essays??on??comparative??human??development,?[M].?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心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是对生物有机体来说的环境。那么,对于心理的存在,对于意识的存在,特别是对于自我意识的存在来说,环境还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还是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心理环境,就是被觉知到的、被理解到的、被把握到的、被创造出的环境。心理环境是对人来说的最切近的环境。这种环境已经超出了物理、生物、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环境。就心理环境来说,它对人的影响是最切近的和最直接的。(注:葛鲁嘉:《心理学研究中环境的性质、类别和功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7-21页;葛鲁嘉:《心理环境论说——关于心理学对象环境的重新理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3-108页。)人可以在心理上分离出自己所处的环境,并针对这样的环境调整或调节自己的心理行为。所以说,意识觉知到的或自我意识到的环境是人构造出来的环境。当然,心理环境加入了人的创造性活动,这就使得心理环境的含义远远超出了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界限。人的创造性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的创造性构想,这可以突破环境的限制。二是意识支配下的创造性行为,这可以实际改变物理环境或生物环境。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  2?环境的影响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环境对人而言,可以把环境称之为情境,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境遇,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处境。但是,无论何种理解,环境都被看作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外部的条件,是外部的影响。如果把环境看作是外部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特定。如果把环境看作是由人的心理所理解和把握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不同的。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心理学研究中一直非常重视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但是其所理解的环境却只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客观的存在,是外力的作用,是独立的作用。那么,重要的就是对环境的理解和把握。这就是心理环境,是人在心理上所理解和把握的环境。这种对环境的理解,就会导致重新确定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其实,对于环境来说,有物理的环境,有生物的环境,有社会的环境,有文化的环境,有心理的环境等等。例如,文化心理学对文化环境的探索,也提供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独特的理解(注:?Ratner,C.??Cultural??psychology??and??qualitative??methodology?[M].?New??York:??Plenum??Press.?1997;?Shweder,??R.A.??Thinking??through??cultures:??Expeditions?in?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1.)。在过去,有许多关于物理环境、生物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探索,但却缺乏对心理环境的探讨。这导致的就是环境对人的心理所具有的意义在理解上的片面性。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是主导的、支配的、是不可抗拒的、是决定性质的,认为只有承认了环境的地位,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性质特征和发展变化。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在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后,西方心理学就分裂为大大小小的不同的学派。古典行为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派别。古典行为主义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人的心理是自主发展的,是自我决定的。那么,环境的作用实际上就被忽视了,环境就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这导致的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被看作是无所作为的,是固定不变的,是忽略不计的。

    可以说,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长期以来并没有把环境本身看作是心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内容,而仅仅是将其理解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属的条件。那么,无论是物理环境、生物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都不过是作为揭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加的背景。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涉及,不过是其他相关科学门类的任务,而与心理学的研究无关。或者说,心理学并没有义务去涉及心理行为之外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心理学科学观存在的问题,是心理学的小科学的限定。(注:葛鲁嘉:《大心理学观──心理学发展的新契机与新视野》,《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9期,第18-23页。)所以,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都是外在的条件。无论是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都是对人的心理行为的外在的影响。有了某种环境,没有某种环境,环境的某种变化,存在都是现实的,作用都是固定的,影响都是外在的。

    3?外在的干预

    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行为。相对于人的心理行为,环境只是外在的影响,或者只是外在的干预。问题在于,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研究者,人们都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就成了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不过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因此,所谓的环境就是天意,所谓的环境就是强权。

    其实,无论是把环境理解成为是物理的环境、是生物的环境、是社会的环境、还是文化的环境,普通人和研究者都常常是把环境看作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是自足的存在,是异己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是变化的存在。那么,人在环境面前,人只能是受到制约的。相对于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外在环境来说,人不过是非常渺小的,是非常无助的,是非常软弱的,是被动接受的。

    如果从环境对人的影响来说,人只是环境的产物,人只能顺应环境。环境的影响被看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就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和主张。环境决定论是把环境的影响放在了重要的地位。人的心理行为都是环境塑造的,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早期的或古典的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代表。在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看来,人的行为并不是本能决定的,或者说就不存在什么本能。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环境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没有什么中间的过程,没有意识的存在,没有内在的心理。那么,通过揭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通过控制刺激,来控制人的行为。

    尽管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非常重视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视环境的因素,但是对环境的理解却大多是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影响和外在的干预。这种对环境的理解支配了心理学的研究,并决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和研究。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这也更进一步决定了和限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问题在于,人们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是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就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环境就是天意,环境就是强权。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  4?心理的成长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也不是片段的和无关的,而是有序的和丰富的,是系统的和关联的。所以,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的、丰富的、系统的、关联的和变化的术语,就是心理的成长、心理的扩展和心理的丰满。这都是关系到人的心理成长的非常重要的术语。人的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就是说人的心理成长是没有止境的。所谓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说,人的心理成长是伴随终身的。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原有对心理成长的理解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或者是有很大的缺陷性的。例如,一个局限或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为是在个体的早期就已经完成的,是伴随着个体的机体发育的过程而进行的。当个体完成了机体的发育,心理的发展也就停止了。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强调人的一生的发展或全程的发展,把人的心理看作是不断的成长的过程。再一个局限和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成为是个体的发展,而将其与人类文化、人类社会、人类群体的发展分离开。这也就是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把自己限定在了个体心理的狭小范围之中,并没有将个体心理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看作是一个共同的过程。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把个体的心理成长看作是与社会整体的发展一体的或共生的。个体的发展组成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同样包含了个体的成长。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古典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心理是自主发展的,自我决定的。环境决定论与自主决定论成为了理解心理成长的对立的两极。这实际上根本无法合理地理解人的心理成长。人的心理成长要么成为了环境的牺牲品,要么成为了自由的随意性。

    其实,心理成长的概念表明了,人的心理是在个体化的过程中,容纳了自己,容纳了他人,容纳了社会,容纳了环境。这也是心理成长的概念与心理发展的概念的重要的区别。心理的成长就是心理疆域的扩展,就是心理境界的提升,就是心理意义的丰厚,就是心理弹性的增加,就是心理容纳的宽广。

    5?共生的历程

    把个人的心理行为与环境的影响作用分离或分裂开来,显然不利于对个体心理和对生活环境的合理的理解。那么,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把环境与心理理解为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交互作用就不仅仅是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而且人也会作用于环境的变化。如果进一步地去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交互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共同生长的历程。任何一方的演变或发展,都会带来另一方的演变或发展。或者说,心理与环境就是共同的变化和成长的历程。那么,心理环境的概念就是有关共生历程的最好的描述。

    在目前的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人类已经开始意识到,现实世界中,没有单一方面的任意发展,没有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没有消灭对手的成长机会,没有互不往来的现实生活。正与之相反,有的是互惠互利的彼此支撑,有的是共同繁荣的生存发展,有的是恩施对手的成长资源,有的是互通有无的现实社会。其实,在科学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自然的、是研究生物的、是研究植物的、是研究动物的、还是研究人类的,都要面对着各种不同对象之间的关联性。生态学的兴起就是反映了这样的趋势,生态学的方法论则成为了引导科学的研究能够在相互关联的方面去揭示对象的原则。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而是有序的和系统的。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和系统变化的术语就是成长或心理的成长。与心理成长相关联的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术语就是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也就是说,人的心理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心理的成长是终身的。

环境行为学定义第6篇

关键词环境心理环境心理成长共生

1环境的确认

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研究显然要涉及到人的心理行为所处的环境。然而,不仅怎样对待环境的影响对心理学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怎样理解环境的含义对心理学家来说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何理解环境,或者如何确定环境的含义,这对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注:谷船华、张文新:《情境的心理学内涵探微》,《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99-102页;王亚南:《情境心理学的若干问题》,《心理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34-38页;葛鲁嘉:《对心理环境的考察与探索》,《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51-54页。)。其实,在心理学的发展历史中,不同的心理学家对环境就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注:申荷永:《心理环境与环境心理分析》,《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5-8页;刘建新、高岚:《简述环境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9-12页。)。其实,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分支,并且有着非常迅速的扩展(注:伍麟等:《国外环境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心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4期,第466-471页;伍麟:《时代精神与当代环境心理学的应对》,《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第5期,第96-100页。)。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环境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类别。基本上,可以区分出五种不同种类的环境,即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心理的环境。

物理的环境。环境在通常的意义上是被理解为物理的环境,或者说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物理意义上的环境,是把环境看作是物理的存在,是物理的刺激。物理的环境是可见的,是直接的。所以,物理环境就成为心理学家所最为关注的,甚至物理环境成为了环境的唯一的含义。在许多心理学的研究中,所涉列的环境因素就是物理的环境。其实,不仅人所处的环境具有物理的性质,而且人也可以被当作是物理客体。例如,对人而言的物理的力。环境是受地球引力的制约,人也就会承受地球的引力。物理客体的打击会使人体受到直接的伤害,如骨骼的断裂等等。

生物的环境。物理的环境仅仅是最基础意义上的环境。涉及到心理行为,就必然要涉及到有机体,也就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那么,与生物有机体直接相联系的环境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而是生物意义上的环境。生物意义上的环境是直接关系到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或者说是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具有最直接生物学意义的环境。例如,食物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就不仅仅具有物理的意义,或者说是物理的存在,而是具有生物的意义,或者说是生物的存在。食物是生物有机体获取营养和能量的最基本的来源。在心理学的研究中,有许多的研究者就是把人理解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进而涉及到与生物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就是生物的环境。

社会的环境。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是个体化的存在,每个个体都是相对的。但是,人又都是群体化的存在,个体又结合成社会群体。那么,每个个体都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所谓的社会至少包含如下的含义,即社会是物质的存在、社会是关系的存在、社会是心理的存在。人类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作为基础的。因此,人类社会从事的必然是对自然物的摄取和改造的活动。

人类的生活又是以社会生活为源流的文化的环境。人通过改变和改造自然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或自己创造的、或具有意义的环境。这就是文化的环境。文化是人自己创造的。人正是通过创造文化,而创造了自己的历史。文化是具有意义的。文化的存在内含着人所创造出来的含义和意义。文化是传承延续的。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而在不同代际之间传递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文化是决定生活的。文化通过特定的方式来定位生活和塑造心理。文化是心理学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的和根本的问题(注:葛鲁嘉、陈若莉:《当代心理学发展的文化学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79-87页;Cole,M.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Nisbett,R.E.,Peng,K.,Choi,I.,&Norenzayan,A.CultureandSystemsofThought[J].PsychologicalReview,2001,108(2):291-310;Stigler,J.W.,Shweder,R.A.&Herdt,G.Culturalpsychology:Essaysoncomparativehumandevelopment,[M].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心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是对生物有机体来说的环境。那么,对于心理的存在,对于意识的存在,特别是对于自我意识的存在来说,环境还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还是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心理环境,就是被觉知到的、被理解到的、被把握到的、被创造出的环境。心理环境是对人来说的最切近的环境。这种环境已经超出了物理、生物、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环境。就心理环境来说,它对人的影响是最切近的和最直接的。(注:葛鲁嘉:《心理学研究中环境的性质、类别和功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7-21页;葛鲁嘉:《心理环境论说——关于心理学对象环境的重新理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3-108页。)人可以在心理上分离出自己所处的环境,并针对这样的环境调整或调节自己的心理行为。所以说,意识觉知到的或自我意识到的环境是人构造出来的环境。当然,心理环境加入了人的创造性活动,这就使得心理环境的含义远远超出了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界限。人的创造性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的创造性构想,这可以突破环境的限制。二是意识支配下的创造,这可以实际改变物理环境或生物环境。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2环境的影响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环境对人而言,可以把环境称之为情境,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境遇,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处境。但是,无论何种理解,环境都被看作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外部的条件,是外部的影响。如果把环境看作是外部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特定。如果把环境看作是由人的心理所理解和把握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不同的。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心理学研究中一直非常重视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但是其所理解的环境却只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客观的存在,是外力的作用,是独立的作用。那么,重要的就是对环境的理解和把握。这就是心理环境,是人在心理上所理解和把握的环境。这种对环境的理解,就会导致重新确定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其实,对于环境来说,有物理的环境,有生物的环境,有社会的环境,有文化的环境,有心理的环境等等。例如,文化心理学对文化环境的探索,也提供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独特的理解(注:Ratner,C.Culturalpsychologyandqualitativemethodology[M].NewYork:PlenumPress.1997;Shweder,R.A.Thinkingthroughcultures:Expeditionsin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1.)。在过去,有许多关于物理环境、生物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探索,但却缺乏对心理环境的探讨。这导致的就是环境对人的心理所具有的意义在理解上的片面性。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是主导的、支配的、是不可抗拒的、是决定性质的,认为只有承认了环境的地位,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性质特征和发展变化。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在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后,西方心理学就分裂为大大小小的不同的学派。古典行为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派别。古典行为主义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人的心理是自主发展的,是自我决定的。那么,环境的作用实际上就被忽视了,环境就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这导致的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被看作是无所作为的,是固定不变的,是忽略不计的。

可以说,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长期以来并没有把环境本身看作是心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内容,而仅仅是将其理解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属的条件。那么,无论是物理环境、生物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都不过是作为揭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加的背景。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涉及,不过是其他相关科学门类的任务,而与心理学的研究无关。或者说,心理学并没有义务去涉及心理行为之外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心理学科学观存在的问题,是心理学的小科学的限定。(注:葛鲁嘉:《大心理学观──心理学发展的新契机与新视野》,《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9期,第18-23页。)所以,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都是外在的条件。无论是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都是对人的心理行为的外在的影响。有了某种环境,没有某种环境,环境的某种变化,存在都是现实的,作用都是固定的,影响都是外在的。

3外在的干预

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行为。相对于人的心理行为,环境只是外在的影响,或者只是外在的干预。问题在于,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研究者,人们都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就成了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不过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因此,所谓的环境就是天意,所谓的环境就是强权。

其实,无论是把环境理解成为是物理的环境、是生物的环境、是社会的环境、还是文化的环境,普通人和研究者都常常是把环境看作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是自足的存在,是异己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是变化的存在。那么,人在环境面前,人只能是受到制约的。相对于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外在环境来说,人不过是非常渺小的,是非常无助的,是非常软弱的,是被动接受的。

如果从环境对人的影响来说,人只是环境的产物,人只能顺应环境。环境的影响被看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就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和主张。环境决定论是把环境的影响放在了重要的地位。人的心理行为都是环境塑造的,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早期的或古典的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代表。在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看来,人的行为并不是本能决定的,或者说就不存在什么本能。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环境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没有什么中间的过程,没有意识的存在,没有内在的心理。那么,通过揭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通过控制刺激,来控制人的行为。

尽管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非常重视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视环境的因素,但是对环境的理解却大多是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影响和外在的干预。这种对环境的理解支配了心理学的研究,并决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和研究。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这也更进一步决定了和限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问题在于,人们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是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就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环境就是天意,环境就是强权。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4心理的成长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也不是片段的和无关的,而是有序的和丰富的,是系统的和关联的。所以,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的、丰富的、系统的、关联的和变化的术语,就是心理的成长、心理的扩展和心理的丰满。这都是关系到人的心理成长的非常重要的术语。人的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就是说人的心理成长是没有止境的。所谓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说,人的心理成长是伴随终身的。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原有对心理成长的理解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或者是有很大的缺陷性的。例如,一个局限或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为是在个体的早期就已经完成的,是伴随着个体的机体发育的过程而进行的。当个体完成了机体的发育,心理的发展也就停止了。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强调人的一生的发展或全程的发展,把人的心理看作是不断的成长的过程。再一个局限和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成为是个体的发展,而将其与人类文化、人类社会、人类群体的发展分离开。这也就是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把自己限定在了个体心理的狭小范围之中,并没有将个体心理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看作是一个共同的过程。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把个体的心理成长看作是与社会整体的发展一体的或共生的。个体的发展组成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同样包含了个体的成长。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古典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心理是自主发展的,自我决定的。环境决定论与自主决定论成为了理解心理成长的对立的两极。这实际上根本无法合理地理解人的心理成长。人的心理成长要么成为了环境的牺牲品,要么成为了自由的随意性。

其实,心理成长的概念表明了,人的心理是在个体化的过程中,容纳了自己,容纳了他人,容纳了社会,容纳了环境。这也是心理成长的概念与心理发展的概念的重要的区别。心理的成长就是心理疆域的扩展,就是心理境界的提升,就是心理意义的丰厚,就是心理弹性的增加,就是心理容纳的宽广。

5共生的历程

把个人的心理行为与环境的影响作用分离或分裂开来,显然不利于对个体心理和对生活环境的合理的理解。那么,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把环境与心理理解为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交互作用就不仅仅是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而且人也会作用于环境的变化。如果进一步地去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交互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共同生长的历程。任何一方的演变或发展,都会带来另一方的演变或发展。或者说,心理与环境就是共同的变化和成长的历程。那么,心理环境的概念就是有关共生历程的最好的描述。

在目前的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人类已经开始意识到,现实世界中,没有单一方面的任意发展,没有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没有消灭对手的成长机会,没有互不往来的现实生活。正与之相反,有的是互惠互利的彼此支撑,有的是共同繁荣的生存发展,有的是恩施对手的成长资源,有的是互通有无的现实社会。其实,在科学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自然的、是研究生物的、是研究植物的、是研究动物的、还是研究人类的,都要面对着各种不同对象之间的关联性。生态学的兴起就是反映了这样的趋势,生态学的方法论则成为了引导科学的研究能够在相互关联的方面去揭示对象的原则。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而是有序的和系统的。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和系统变化的术语就是成长或心理的成长。与心理成长相关联的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术语就是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也就是说,人的心理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心理的成长是终身的。

环境行为学定义第7篇

后现代主义语境下的“主客一体”环境法学者提出后现代主义范式,是认为其相对于传统“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优势是消除了主客体二分,消除了人与自然二分的对立关系,构建了主客一体、人与自然一体的和谐关系。后现代主义强调“主客一体”,但后代主义的“主客一体”是通过对主体的消解来实现的,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现代主义了宗教,消解了神性,使人性和主体性浮现出来,现代性运动的伟大成就之一就是使主体和主体性得以确立,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相抗衡,首先做的就是无情地批判主体。主体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客二分”的存在,认为主体有如写在沙滩上的字迹一般,可以随意抹去。[3]环境问题的现状要求环境法学的研究必须强调“主客一体”,但是后现代主义范式以消解主客体的方式来达到“主客一体”是不可行的,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后现代主义要消解主、客体,但是法学不能消解主、客体。法学大厦的基础是什么?无疑是笛卡尔创建的“主客二分法”,这是西方哲学的核心,可以说,这是主流,我们不能一个大厦的根基重新来建立一座大楼,但我们可以对大楼进行修缮,使其更加完美,因而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必须是以主客存在为基础的“主客一体”,实现环境法学和其它传统部门法学的沟通,又体现出环境法学的特色之处。其二,后现代主义主、客体的“消解活动”本身就是失败的。要消解“主客二分”就必须要彻底铲除“本质主义”,但是人们一方面试图消解传统形而上学,另一方面,这种“消解活动”又是在形而上学的背景下进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其理论具有不彻底性甚至自相矛盾。

后现代主义的特性与环境法特性的冲突后现代主义思潮标新立异甚至离经叛道,意欲颠覆传统。其不确定性、自我解构性、不可实践性、反科学性等特点与环境法的确定性、普适性、稳定性、实践性、技术性相冲突,而这些冲突又是难以避免和化解的。

后现代主义的不确定性与环境法的确定性、普适性。不确定性是后现代性的第一个本质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后现代主义这个术语相对而言较晚出现,具有某种语义上的不确定性,学者对它的内涵尚无明确而一致的看法。其二,其内涵与当下许多术语有某种亲缘关系,而这些术语本身的内涵就是不确定的,所有的这一切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自我毁灭冲动。[5]47后现代主义的这种不确定性也许能对文学、前卫艺术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法律不同于文学,更不等同于前卫艺术,法律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统一的性质,而法律一旦失去了确定性就失去了作为行为规范和社会调控手段的存在意义。[6]如果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过分夸大法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一方面必将导致环境法学产生各式各样的“异想天开”,甚至导致环境立法的朝令夕改;另一方面,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法与其它社会规范之间的原则界限模糊,导致法的概念泛化,反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后现代主义的不确定性同样表现在对法律普适性的理解上。后现代主义法学者认为每个群体都有其公平、公正和美好的社会观念,它们是多种多样的。各地司法,要以多种方式才能实现,而不能只具有法律普遍性。他们进一步指出,众所周知,法律是普遍的,其目的是为了掩盖背后隐藏的法律权力,对社会边缘的群体,法律的普遍性可能是压迫性。因此后现代法学呼吁法律的多元化和对个别群体的容忍,主张以多视角主义来彰显“小话语”和“不同的声音”,“讲述一个有关我们生活和世界的小范围的、地方性的、开放的故事。”但是,法律的普适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环境法的普适性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的基础。如果环境法学多元化、个体化,对相同、相近的环境问题,污染事件区别对待,那就与环境法乃至整体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了。

后现代主义的自我解构性与环境法的稳定性。后现代主义本身具有无止尽的怀疑、解构、批判与否定的特点。首先,后现代主义对一切总体理论的排斥是其致命弱点。他们为了展现一个充满混沌碎片的“真实世界”,拒绝从混沌中发现秩序,拒绝从纷乱中寻找稳定性。后现代主义的这种自我解构性不仅使之不能成为环境法学研究范式,而且与环境法的稳定性更是格格不入。如果后现代主义成为环境法学研究范式,那么其实等于没有确立范式,因为一旦确定后现代主义的研究范式,后现代主义者必将怀疑、批判、否定甚至颠覆这种范式,这也是后现代主义自我解构的特点。环境法作为一部部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就要求环境法必须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法律具有对本人行为的指导作用,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对一般人行为的警戒作用或教育作用,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对违法者的强制作用。上述作用并不能自然地发挥,它除了有赖于法律的强制性外,还取决于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那么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就会丧失其规范作用,国家对人们的强制就会反复无常,变成受个人左右的暴虐。环境法的稳定性是其发挥法律作用的基本保证,如果环境法经常变化,则环境行为的合法性处于不定状态,环境保护目标也处于不定状态,环境法维护社会现实,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就会成为泡影。

后现代主义的不可实践性与环境法的实践性。虽然后现代主义在价值观领域不同于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但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的矛盾,决定了后现代主义研究范式在实践中极易陷入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7]52后现代主义“主客一体”的研究范式过度强调“主客一体”,强调生态中心主义,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以自然为中心,这就可能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实践。实际上,环境保护的许多行动方案必须采用人类中心主义才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因为任何物种都是以自我的利益为中心的,保护自然也是出于自我发展的需要。从环境立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法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保护环境是实现这个终极目的的必然手段。[8]人与自然绝对平等的思想是不可能具有实践性的,脱离了人类利益的环境立法或者生态运动是缺乏能动性的,必然不会得到人类自身的认可。人类也和动物一样,处在食物链中的一环,人类不可能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绝对平等而放弃自我的生存,亦或让所有的人都成为严格的素食主义者,更加不可能让人类放弃屠杀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生物,诸如老鼠、苍蝇。

后现代主义的反科学性与环境法的技术性。后现代主义是一种典型的反科学主义。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敌视理性与敌视科学是一致的。自启蒙运动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后,科学技术对人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人类的负面效应亦愈加明显。他们在科技进步与人类幸福之间制造了一个反比关系,赋予科学技术一种原罪的性质。[4]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环境污染的根源,现代工业是科学进步的结晶,现代环境污染是科学发展的恶果。后现代主义的反科学性忽视了科学本身只是手段的事实,将科学作为一种工具手段所带来的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割裂开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但是科学技术也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态环境,过去的污染主要是因为人们没有正确地应用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离不开科学技术,这也使得环境法必然包含技术性的特点。从宏观上说,环境法不单纯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通过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来说,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环境法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流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含进在法律的体系之中。这就使得环境法成为一个技术性很强、极其依赖科学技术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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