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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原则(合集7篇)

时间:2024-02-19 15:27:34
环境伦理的原则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1篇

关键词 生态伦理 现象学 环境艺术设计 设计原则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Discussion on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Principl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Ethics and Phenomenology

LIANG Jun

(Art & Design School,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63)

Abstract 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ethics, phenomenological point of view of environmental art and design principles were examined. Pointed out that the essence of ecological ethics value and dignity of respect for life, respect for the natural world as it is, the growth of freedom,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is a presentation, uncovering and growth, it is through symbiosis between man and nature based on the design principles , commit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people's "poetic dwelling".

Key words ecological ethics; phenomenology;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design principle

生态伦理的核心理念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和尊严,尊重地球生物圈物种多样性的生存权利。这就要求改变之前盛行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树立起以生态共生为基础的新型价值理念,让人与自然回归其最真实的本性。在实践层面,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人类营造理想化家园的技艺,无疑又承担着表述人类生活状态的“言说”功能,在新的生态伦理时代,又必定被赋予了新的责任和主张。

1 生态伦理的实质

在现代社会,技术主义、欲望主义和虚无主义导致了人的危机。技术撕裂了人性,将人宰制成专业的用具;欲望使人为物所累,终日辛劳;信仰的解构,让人忘记了冥想,远离了大地。在异化了的人的眼中,自然被祛魅,成为工具理性的对象物,被占有、索取、奴役,被任意打造和定制。生态伦理则要求恢复自然作为万物起源及先验存在的神性,正如拉兹洛所言,“自然是终极因”,任何事物在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的同时,又存在于宇宙中,与宇宙中的万事万物相互依存,互有联系。①生态伦理的实质在于尊重世间万物一切源于自然,是其所是的自由。而现象学方法则帮人看清了这种自由。

2 生态伦理视阈中的环境艺术设计观

生态伦理视阈下,环境艺术设计不仅仅是人类的行为,也是地球生物圈内的行为。建成环境在本质上不再是将人与自然分开的屏障,而是人独立于自然,又与之息息相通的自在身份的表达方式。

2.1 设计是呈现与解蔽

传统设计观强调人的创造理念,正如黑格尔说,人的精神和意志具有无限自由,人类哪怕一个最无聊的念想也比自然物比如太阳要强。现象学角度的环境艺术设计则是对空间潜在结构的呈现和解蔽。例如,正是无垠的天和海,隐现出圣米歇尔山教堂的幻影;在熊跑溪的呜咽低吟中诞生了流水别墅的意念;而北美西部的印第安人择山谷而栖居,是因为感受到了那四面环抱的家园感。当一个建筑在环境中落成,它便矗立在大地之上,连接着天空,将历史和时间拉向自身。“天和地、神和人,四者中每一个都以自己的方式投射其他三者的在场,将他们恰当的在场纳入质朴的互相归属”。②设计的任务不是为了炫耀人类的理念,而是要以诗一般的形象语言去召唤,让空间里遮蔽着的一面敞开。

2.2 设计是生长

正如“自然”在古希腊语里最初的意思就是生长、生成、自我绽现,一个本真的设计不是僭越式的创造,而是基于形势,如其所是的生长。正如赖特在有机建筑理论中所阐述的,建筑的功能、结构和形式都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建筑应当如同植物一般从其环境中,并按照其内在规律有机地生长出来。这种生长意味着整体的有机统一,即使每一局部看起来并不具备特殊的价值。

3 生态伦理视阈下的环境艺术设计原则

3.1 生态伦理与人性化原则

滥觞于古希腊的朴素人本主义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酵,至20世纪,自我膨胀终于成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体现在设计领域,则是技术主义和消费主义对自然的逼迫和压榨。这种设计最终导致的是人的自我否定。生态伦理关怀下的环境艺术设计则根植于人的自然天性,体现对万物的尊重和关怀。

3.1.1 情感原则

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人既有吃、喝、拉、撒等基本生理需求,也有安全感、情感和爱的需求。设计中的情感原则与单纯功能主义设计观和奢侈消费主义设计观相对立。功能论将人类生活等同于效率,设计标准化、齐一化,没有看到人性中柔软与感性的一面。1972年,山崎实设计的美国圣路易斯市低收入住宅群“普鲁蒂——艾戈”(Pruitt Igoe)被政府拆毁,标志着纯粹功能化的现代主义建筑终结。奢侈主义则混淆了情感与欲望,产品成为欲望的符号,生活意味着占有,却失去了释然的自由。情感设计意味着回归人最根本的需求:一种精神上的家园感或归属感。正如科林·圣约翰·威尔逊指出,建筑“必须完成从它的实用功能到神圣意义的转变”。③在赖特的住宅设计中,火炉往往被置于核心位置,正是因为其在维系家庭成员亲密情感方面的意义。情感追求的极致体现于19世纪英国的浪漫主义思潮中,浪漫主义者欣赏如画风景中的建筑废墟,是因为其斑驳破旧的墙壁、四处重生的野草打破了乏味的现实感,让人在历史、自然、文化复合中找到了某种情感的寄托。

从现象学角度,一个渗透着情感的环境就是一个“场所”。“场所感”就是周遭一切旧有的地方性线索汇集成的真实,这些线索包括“稍早建造的房子、房子间的过道、树木、矮丛、昆虫、景观、雾、嗅觉、温度、名称,以及和那个地方相关的记忆”④“场所感”又可被理解为一个地方情景交融而生的意境或格调,它意味着天、地、人、神在一个地点的共同纳入。

3.1.2 尊重原则

生态伦理意味着对弱势者的关怀。在波尔多别墅中,库哈斯为残疾的男主人设计了从一楼直达顶楼的升降平台,平台的开放性使其与每一层的空间都能完美地融合;一些不同高度的圆形窗分别为这个家庭的儿童、女主人、坐在轮椅的男主人量身打造,于是,他们各自在最自然的生活状态中就能欣赏到窗外的美景。华兹华斯认为,自然界哪怕最微贱的生命也是充满神性的。尊重原则又意味着即使在人类的领地中,也要为其它生物预留生存的空间。在庭院设计中,往地砖之间缝隙中洒上诸如酸奶之类的营养物,可以加速地面的风化腐蚀,从而为地衣苔藓等植物的生长留有余地。基于同样的共生理念,在院墙砖砌的缝隙中,也要考虑种子、昆虫等的栖居空间。

3.1.3 人的自然化原则

康德认为自然的形式具有天生无利害的合目的性,自然美带给人领受恩惠般的愉悦,从而暗示出,自然是不可能不美的。吉尔伯特和库恩的《美学史》认为,自然就其本性而言,是符合人类本性的情感需要的。⑤因此,我们就能理解阿尔伯蒂所说,“最好要使人们有时候看到海,有时候看到山,有时候看到流动的湖水或泉水,有时看到不毛的山岩或平地,有时看到平原或山谷。”⑥

大自然作为一种家园意识的产生,是因为人感觉到自己与它分开了。于是,人们在巴比伦时期就做起了空中花园的迷梦;古罗马万神殿使人在神性肃穆中,透过屋顶圆窗静观蓝天流云之美;在柯布西耶的萨伏依别墅卫生间中,天光静静地从头顶天窗中流淌下来;赖特的流水别墅里,大片自然的岩石直接闯入了一楼的起居室;而在安藤忠雄的住吉长屋中,对外的封闭掩不住内部一方庭院的清秀空灵,当人们撑伞走过二层的栈桥,倾听雨滴密集滴落伞布的声音,想来内心中一定充满了欢喜。自然化原则意味着人向自然的回归,因此,一切自然元素的呈现,哪怕是室内一小段枯枝的造型、一方砂石、一小片水池,也都隐喻着那古老神秘、生生不息的先验存在,它的意义溢过了景观与装饰,成为照亮人性中天然一面的神性之光。今天的生态建筑中,绿色植物大面积、立体式地参与到空间的功能及形式构建,建筑可望成为人与自然共生的有机体和无障碍空间。

3.1.4 美的原则

康德认为美是无关功利和目的,无所欲求的自由和愉快;生态伦理、现象学认为美是让其自由生长或呈现,二者并不矛盾。环境艺术设计中,美不仅仅是指形式的好看,还在于事物符合其本性。因此,设计风格可以有千百种,产生了意境就是美;适合自己的风格是美的,反之则不美。一段时期流行的新古典主义,新中式风格,当它跟人特定的素养、阅历、背景结合在一起时,它是美的。当它疏离于人的生活实际和情感体验时,不但不能产生美,反会因不协调走向美的反面。

3.2 生态伦理与环境看护原则

海德格尔认为,人是天地人神四方游戏的看护者。这种责任要求人的自律,环境艺术设计应将对自然的破坏和干扰降到最低,让自然成为自然,让人的发展可持续。

3.2.1 适度原则

适度意味着人为自己的欲望设立边界。无止境的欲望在把人变成物的奴隶的同时,又把物当作自身的奴隶,结果是人和物各自异化,丧失本性。孔子说,“过犹不及”。环境艺术中,适度意味着避免过度设计与改造。例如,传统建筑更新中,在充满历史积淀的旧砖墙上生出的玻璃盒子,要比全新与全旧两个极端更趋于美的真谛。美国西雅图煤气厂公园、德国萨尔布吕肯港口岛公园等一批后工业遗址的景观设计,就在这种新与旧的平衡中找到了“度”。适度又意味着节约,新艺术运动时期,路斯说“装饰就是罪恶”,直指人世间资源分配的不公。今天,我们仍然要从生态伦理的角度思考,什么是我们真正需要的装饰。功能、形式、结构三者相统一,是现代主义建筑践行适度原则给我们留下的理论财富,它意味着高效的资源整合。今天,人们更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通过节能、集成、智能等高新技术将这种整合优化推向新的层次。

3.2.2 适应性原则

适应,是生物应对环境发展变化的本能策略。建筑环境之于自然,也应该做到适应性而非特异性的存在,即充分考虑自然的方位、地形、风向、日照、土壤等条件,让建筑的功能和形式向自然生成,而不是通过人工技术强势地改变自然。印度建筑师柯里亚设计的“管式住宅”,针对印度当地炎热的气候现状,利用“烟囱拔风”的朴素原理,通过设置室内庭园、在侧墙和屋脊开风口等方法,合理组织了水平和垂直空气对流,让住宅成为了自然的“拔风管”。皮亚诺工作室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验室则依山而建,各功能空间随山势层层跌落,实现了与环境的完美整合。位于法国巴黎的阿拉伯世界研究院则采用主动适应的方法,通过建筑外表皮上两万七千多个印有伊斯兰图案的感光“快门”装置,对建筑的进光量进行精密调节。

3.2.3 可循环原则

长谷川逸子说,“建筑也和我们人类一样是大自然的产物,源于自然,也以死亡和毁灭回归给自然以更具深远意义的生命形式”。⑦约翰·莱尔等认为,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流动循环的体系,而工业化系统却是单向的线性流。他们提出了再生设计理论(Regenerative Design),即用“源—消费中心—汇”循环取代当前的线性系统,让前一流程的汇成为下一流程的源。⑧在上述工业废弃地景观公园中,荒置的码头、采石场、铁轨、矿渣、锈迹斑斑的设备,实际上都成为了循环利用的资源;在污染后的土壤中加入腐殖质和草籽,也能加速环境净化循环的过程;而在新建环境中对可再生能源、材料的大力推广应用,更使得建筑的部分或整体直接进入到这种循环,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部分。

4 结语

在海德格尔看来,人作为终有一死者被无端抛掷于这个世界,在生死两极之间孤独漂泊,正是建筑成为人的慰藉,它使人在世界定居、安顿下来。人只有珍视生命,善待万物,看护大地,让栖居之处如同诗歌般“在其恰恰经由自我显露而造成的外观中,召唤那自我遮蔽的东西”,⑨才能如荷尔德林诗句中所说,即使“充满劳绩”,但依旧“诗意地栖居于此大地上”。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生态文化在高校艺术设计教学中的实践研究——以环境艺术设计为例》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1YB364

注释

① 张楠,卿小英.简析生态美学视角下的环境艺术设计[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5).

②⑨白云.浅析建筑现象学原理及其在实践领域的应用[J].山西建筑,2008(3).

③⑦朱谨.建筑设计原理与方法[M].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09.

④ Stanley Abercrombie著.建筑的艺术观[M].吴玉成,译.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⑤ 彭锋.自然全美:一个古老而全新的观念[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2篇

就环境伦理学而言,它具有的理论特质也恰恰契合了国际环境治理的实践目标。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和自然价值论都强调整体主义的重要性。利奥波德把作为生态系统的自然看成是一个呈现着美丽、稳定和完整的生命共同体,指出人类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4]罗尔斯顿认为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具有包容力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5]。通过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强调,环境伦理学力图使人类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系统中的位置,反思人类在自然面前的利己主义,克服方法论上的还原主义和行动上的个体主义,从而实现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上的整体行动。同时,由于环境伦理不是对部分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而是对全体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约束,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处理的关系具有公共性,因而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正如罗尔斯顿指出的,“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6]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环境伦理要求那些即使不愿意服从它的人也按照它的要求去做①。这样看来,环境伦理学重视整体主义和作为一种强制性伦理的特质,能够为国际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动力支持。

国际环境治理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

在全球治理委员会呼吁全体人类共同信守的核心价值中,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7]根据环境伦理学的主张,对生命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地球生命力的尊重;对正义的尊重不仅包括对人类内部正义的尊重,同时也应该包括对物种之间正义的尊重。由此看来,国际环境治理除了遵循国际政治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循两条环境伦理原则: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和环境正义原则。

第一,尊重自然、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早在1923年,利奥波德就对地球的生命力做过形象的描述:“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者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我们尊重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人类有用的工具,而应视为一种活着的存在。”[8]由生态系统构成的生命之网是脆弱的,如果人类把地球看成僵死的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开发,或者忽视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作用而仅仅依据人类的资源需求进行治理,就可能无助于地球生命力的维持甚至可能对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生物界产生破坏性作用。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要求确立全球环境意识,培养地球家园意识,因此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应遵守共同合作的环境伦理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没有国界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全球生态危机当中单独全身而退,所以保护全球环境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只有采取合作与互助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才能维持地球的生命力,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基础。面对国际环境治理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同舟共济,而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尊重自然、维持地球共同体的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还要求我们既要明智而谨慎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要尊重地球生态过程,按照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和内在关系行事。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这一环境伦理原则要求的具体规范就是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9]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等国际公约中的类似规定,体现了贯彻风险预防,维持地球生命力的环境伦理原则的努力。

第二,环境正义原则。作为环境政治概念,国际环境治理要求改造既有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放弃西方旧式的支配性模式,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民主机制。作为环境伦理概念,国际环境治理需要坚持环境正义原则。考虑到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所有国家在发展经济时,都必须考虑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秉赋、环境状况、生态特征、人口数量、生态承受能力、现有生产技术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治理手段来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以来破坏自然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当今主要全球生态问题的主要原因,西方发达国家就应该承担起国际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要履行在各种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公约、法规中的承诺,并根据自己国家在经济发展、军事活动、科学实验等活动中所利用的资源数量,在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生态问题上的实际影响,按照科学评估所得出的维护全球环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生态恢复的环境责任。因而,环境正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具体环境伦理规范,明确发达国家对当代人类环境问题负有的主要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治理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而发展中国家也需要认清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并抵制国际间的污染输出和危机转嫁。

真正的国际环境治理无疑是一个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动态过程。它不断追求实现更能代表全球公民的共同环境利益,更能担当国际环境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环境正义和环境安全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当前,国际环境治理应当遵循的环境伦理的重点,仍在于坚持与贯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问题负主要责任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之外环境的原则”等,而反对限制国际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实现的、追求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局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气候干涉主义、垃圾殖民主义、环境霸权主义等。

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的“路线图”

从环境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开始,环境伦理的理念和原则对各国家、国际组织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大致看来,环境伦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发展的“路线图”应该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环境伦理通过环境运动催生了一批国际环保组织的建立阶段。虽然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依然是国家,但是国际组织在各种国际环境领域中开始崭露头角,而且借助环境问题的道德制高点,其参与力度和影响日益明显。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出现了许多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等。此外,一些并非针对环境目的的国际组织也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强调环境伦理,它们对国际环境问题也产生着相当的影响,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和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第二阶段,是环境伦理理念、意识在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以及民众间传播普及的阶段。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一些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传统伦理在国际环境治理中显示出乏力和困难,而环境伦理的先锋之作《寂静的春天》恰逢其时地出版,所以国际组织开始转向环境伦理学寻求理论和智力支持,并大力宣传推广。专门针对国际环境问题为目的成立的国际组织对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和新兴环境伦理的关注,使环境伦理理念和意识尤其是维持地球生命力原则、环境正义原则进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决策议程。

第三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化阶段。环境伦理需要借助制度化的强制力量,才能使环境伦理学不至于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只是以浪漫的方式来争论动物的权利,来抒发自己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提倡荒野体验,来抽象地谈人类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10],而真正将环境伦理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国际社会认识到制度化是环境伦理得以实践的重要途径。所以,环境条约开始大量达成。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这些环境伦理的具体规范渗入国际环境规约的所有议题领域,对于在国际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实环境伦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是环境伦理规范和制度推动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共同自觉践行的阶段。各国遵守国际环境公约等制度、践行环境伦理,而不是使环境伦理成为一纸空文。相关国际组织会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对产品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而且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限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环境保护成为国家进行经济决策的一个必然考虑的因素。此外,环境伦理要求通过国际组织的调研或监督来推动环境公约的落实。如1973年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职能就包括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促进环境科技情报的交流和审查国内国际环境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使各国逐步接受环境伦理的理念并将其作为行动自觉的基础。最终,世界各国聚合成一个真正的整体,形成人类之间和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共同的整体利益观念。

中国的行动

秉持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中国从派团出席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采取了积极的国内国际行动:

首先,中国在国内大力研究和传播环境伦理,积极解决国内环境问题。1972年启动了国内环保事业,2004年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同时,结合中国复杂的周边地缘环境,中国政府相继启动了一批重大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跨境生态安全和相关国际环境伦理研究。2008年又开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中国政府推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和共建“和谐世界”的新型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正成为国家环境伦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中国积极参与多边环境合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基于2002年就明确提出的“继续加强睦邻友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加强区域合作,把同周边国家的交流和合作推向新水平”的、更符合环境伦理要求的新型周边外交战略,中国积极开展与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双边、多边和区域的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中国的态度是积极和认真的。中国政府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并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11]。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3篇

 

但是,人一自然的关系与人一人的关系并不是互相独立存在的,两者是互为媒介的。不管是开垦自然的耕作,还是以自然为素材改变自然形态的工业生产,人们都是互相合作影响自然。人类历史无非就是这一行动的积累。如果不以人与人相互的社会一历史关系为媒介,而只是抽象地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真实状态。即使是一个人在干农活、享受钓鱼的时候,他也是在依赖前人的智慧和技术,因为耕作工具以及钓竿都是由其他人提供的。

 

因此,环境伦理学虽说是制约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学,但缺少了社会性的视角也将毫无说服力。如果不拘泥于环境伦理学这一称呼,布克金的社会生态学、生态社会主义、激进生态学、一部分的生态女性运动以及环境正义等主张倒是重视社会性视角的环境思想。这些思想所主张的要点虽然各不相同,但在从社会性视角出发讨论环境的思想和伦理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此外,也有人从社会性视角出发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抽象的讨论框架,主张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阐述“实用论的转向”的必要性,倡导环境实用主义。

 

从社会性视角来看,环境伦理学该如何建构?关于这一点,我在前著《环境的思想》(创风社1994年日文版,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中曾阐述过我的基本立足点:第一,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生态系的一员,如果地球上的大气、水以及土壤被污染,人的健康将受到威胁而无法生存,环境伦理学必须是在此科学见地的基础上主张环境保护的伦理学;第二,既然环境破坏是在一定的社会诸关系下的人类活动、特别是生产一消费一废弃的经济活动中引起的,那么环境伦理学就必须是研宄不会引起环境破坏的经济活动方式的伦理学。总而言之,环境伦理学必须同时具有科学性视角和社会性视角。

 

我至今都认为,这一基本立足点是建构环境伦理学时的基本要点。从我的这一观点来看,环境伦理有必要在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的结合点上进行讨论。对环境伦理来说,首先最为重要的无疑就是遵守以及使人们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道德的提高。那些包括非法投弃等违反环境法的违法行为总不见绝迹,当然是环境伦理的课题。

 

但是,环境伦理真正追宄的是在以下场合中的行为,即,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及体系还未确立、即使是环境破坏行为也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场合,在其他利害关系与那些顾及环境的行为之间发生纠纷的场合,或者在一定的科学依据下事前预测到环境破坏的场合。这个时候,致力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意识是由环境意识的水平所决定的,而提高该水平的正是环境教育。

 

一、作为环境伦理的预防原则

 

环境伦理学必须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伦理学。对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学来说,在“有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事前预防环境破坏的预防原则的观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预防原则虽然是以一定的科学依据为基础的,但在“有可能带来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在“缺少完全的科学准确性”的前提下,预防原则却关系到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作出什么样的政策决定。这也是伦理的问题。

 

预防原则的伦理性有必要在两层意义上进行讨论。第一,既然避免“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基础,预防原则毫无疑问就是为了人类的持续生存的伦理性原则。第二,在牵涉经济利益时,为了在“缺少完全的科学准确性”的前提下也能采取遵循预防原则的态度和政策决定,就需要以长期的眼光制定制约经济利益的伦理原则。

 

因为预防原则欲事前避免“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所以基本上没有人会把预防原则本身视为无意义的东西从根本上加以否定。但是,一旦把预防原则应用到具体的个别问题上进行思考时,必定会有人提出对于预防原则观点的否定意见。这个时候经常被提到的就是科学性的适当与否。

 

在全球变暖问题上也是如此。对于为防止变暖而采取的削减二氧化碳这一预防措施,推迟二氧化碳的削减或者欲使二氧化碳削减暧昧化的势力必定会提到的就是“地球不是没有变暖吗f这一怀疑论。®科学依据的不充分成了使二氧化碳削减问题暧昧化的理由。

 

二、作为环境伦理的环境正义

 

和预防原则一样,环境正义®也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伦理。对于病人、儿童、老人、低收入人群以及少数民族等社会弱势群体最先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这一事实,环境正义主张享受良好环境的公平性。

 

20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抗议在低收入人群、有色人种以及少数民族的居住地附近丢弃有害垃圾的运动,环境正义由此拉开了序幕。1991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全美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峰会”通过了由17项原则构成的“环境正义原则”。

 

其中的第二项原则规定了“环境正义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第九项原则规定了“环境正义保护处于环境不公正境遇中的受害者拥有得到所受损害的充分补偿和修复以及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此外,第十四项原则以“环境正义反对跨国企业的环境破坏性创业”的形式,表明了反对全球规模的环境不正义的鲜明立场,也提及了与“未来世代”的关系。

 

环境正义包括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际正义是指为人类的子孙留下良好的环境,这是关系到人类持续生存的问题。不管是可持续性问题、全球变暖问题,还是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食物危机、水危机的问题,都是关系到代际正义的问题。这也被称为代际伦理或者未来世代的生存权问题,其理论依据虽然在环境伦理学中己有所论及,但是对于思考这个问题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明确这一观点,即作为现在世代的我们采取努力享受良好环境、不允许环境破坏这一态度就是给子孙留下了良好的环境。如果不过问这一点,而只是抽象地谈论代际伦理和未来世代的生存权问题,就会把环境破坏的责任归结到整个现在世代,并将使环境破坏的原因暧昧化。

 

代内正义的问题是关系到同一世代的人们能否在地域规模以及全球规模上共同享受良好的环境的问题。在美国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是地域性的运动,而在全球性的环境正义问题中极为重要的是如何纠正南北之间的环境不正义问题。举个具体例子,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而引起的二氧化碳的人均排放量,与美国的19.7吨、日本的9.6吨相比,中国仅为3.2吨印度仅为1.0吨(003年)这就是关系到代内正义的问题。

 

三、权利论和责任论

 

环境正义的前提是人类拥有平等地享受良

 

好环境的权利这一环境权的观点。这就需要讨论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各主体的法的义务和伦理性规范。既然环境破坏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各主体就不仅应该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还有必要更积极地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伦理性规范。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义务”。这是与环境相关的三个主体即行政、企业(事业者)和国民(消费者)的责任(职责)分担论,它成为从那以后日本政府推行环境行政的基本视角。三主体的责任(职责)分担论中成问题的是没有明示国民的环境权而只主张国民的“责任义务”,而对环境保护负有最大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暧昧不清,使之与消费者的责任等同。

 

当然,为了减轻环境负荷、保护环境,行政、企业和消费者都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共同发挥合作精神相互配合是很重要的。为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适合行政、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和环境伦理。而成为其前提的就是环境权的观点。但是,环境基本法虽然规定了行政、企业和国民各自的“责任义务”,却没有明示国民的环境权,从而成了没有权利的责任义务论。③

 

四、从事环境行政者的伦理

 

对于国民的环境伦理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在自身活动中持有考虑环境的环境视角。环境行政、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环境伦理都有必要以此为基础来展开。

 

首先来看一下从事环境行政者的环境伦理。在环境行政中,要求有从国民视线和长期视野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的规范性意识。担当环境行政的人必须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消费者、市民以及环境NGO等环境交流的调停人或协调人,即使是对于不方便公开的环境信息,也要采取毫不隐瞒、积极公开的姿态。

 

在国家层面上,在从法律上明确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的责任义务并使之政策化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环境伦理。特别是迄今为止的日本环境行政,不管是在产业公害问题上,还是在道路公害和废弃物问题上,往往都姑息经济界和企业,这种做法很难说充分采取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就像废弃物问题和石棉问题那样,基本上都是在环境问题发展到了严重事态时,才采取善后的、应对疗法的对策,而事前的预防措施却很不充分。此外,在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方面,就像容器再利用和家电再利用那样,很多情况下也都是采取偏向企业的措施。环境省和优先发展经济的经济产业省之间的政府内部的争执加剧了这一倾向。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作为国家目标的环境保护义务及其自觉性很不彻底的缘故。政府是否具有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可以从政府在制定及建立有关环境的法案和体系时的战略考虑上看出来,具体来讲就是政府能否从国民视线和长期视野来贯彻环境保护的意志和决心,以及能否为实现环境相关法案的制定及体系的建立发挥构想力、智慧和创造力。

 

在社区层次上,环境行政就是应付废弃物问题等具体的环境问题。就像沼津市在“混一起就是垃圾,分开来就是资源”的口号下率先在全国开展分类回收的运动,以及长井市的厨房垃圾再利用(彩虹计划)。行政行为明确未来设想、致力于环境保护是很重要的。这个时候,行政并不是承办一切或者反过来让居民或环境NGO包揽一切,而是从市民的视角去重视与事业者(企业)、居民、环境NGO的伙伴关系以及双向环境交流,积极公开环境情报,致力于开展民主讨论。可以说,行政能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领导作用,这与基于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的负责部门的热情和行动力是密不可分的。

 

五、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环境伦理

 

说到企业,至今为止往往都是专心致力于追求利润,如果没有社会的制约,环境保护就会被扔到一边。就是因为这个才招致了产业公害。今天,在国民环境意识的高涨中,企业开始实行减轻环境负荷的绿色经营(环境经营),而且也逐渐认识到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绿色经营是与企业的利益相挂钩的这一事实。

 

在经营部门设置担当环境的负责人,全面实施环境管理,减少能源消耗,开发、销售绿色产品,开展面向职员的环境教育,公布环境报告书,致力于与消费者的双向环境交流,等等,都属于企业的绿色经营。其基本点在于在企业经营中彻底贯彻环境的视角。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正因为企业比其他社会各主体负有更重的责任,在环境领域中就必然会问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环境破坏是在经济活动中引起的。单从二氧化碳的排放来看,在企业活动中生成的部分大约占整体的85%(2004年),就是消费生活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受商品性能(节能程度)影响的。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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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工业文明进程的加快,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空前的提高,但是在一些片面的价值观的弓丨导之下,人类对自然资源采取掠夺式的开发,从而导致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物种灭绝、资源枯竭、草场退化、土地侵蚀和荒漠化、海洋污染、星际空间的污染等环境问题的产生。由于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生活,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威胁地球上生命生存等,毋庸质疑,环境伦理的产生是需要和可能的。该学科是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70年代获得定位的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在“十一五”规划工作中,要求坚持和落实全面、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既要落实到项目建设和产业布局等具体行动上,又要从环境伦理学角度落实到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去。从而也促进了对环境论理学的深人研究。

一、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及范畴

1.研究对象

环境伦理学是伦理学发展到现阶段的产物,关于它的研究对象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者主要存在三种观点:⑴研究的不是人类社会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是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⑵研究的伦理学的知识领域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扩大到“人一自然”共同体,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化为目标,并从而制定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⑶研究对象表面上看来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实质仍然是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是被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徐嵩龄等学者则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包含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两大主题。其中,环境价值观主要属理论研究领域,如西方的各种人类中心主义,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等等。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道德行为规则,两者既一致,又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不同的环境价值观下面可以存在某些共同的环境道德行为规则。环境价值观之间的层次性以及相应的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有机地建构起一个完整的环境伦理体系。.这一体系,对一个国家或地区选择恰当的环境伦理模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研究范畴方面

中国环境伦理研究者把环境伦理研究的范畴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研究。实际上,这两大关系是互为中介、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是正确指导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有效的理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影响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更深层次的因素,虽然其影响是间接的,但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于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的研究,主要是环境价值观问题,环境价值观属于理论研究领域,但这方面的研究却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伦理关系”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人类以外的任何自然物都不具备充当伦理主体和伦理客体的资格,都不可能与人结成伦理关系。环境伦理学上所讲的“环境伦理”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之间的伦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价值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对自然存在伦理关系;而最后一种观点不仅认为人对自然存在伦理关系,并且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从属于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所以,人类应该扩展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人类范围,站在更大范围的自然的立场(包括人类在内)考虑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行为原则,这种伦理应该是生态中心的一切生物相互依存的生态伦理。对于“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研究’主要是作为公平和正义问题来研究。近年来,许多西方环境伦理学研究者提出在恢复、维护、发展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用道德的手段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这样的观点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夹杂着一些环境利己主义观念,存在着一种“生态帝国主义”或“生态殖民主义”。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者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道德批评,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践进行了伦理辩护。可见,我国许多学者不仅注重和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术价值,而且将其与我们中华民族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利的结合起来,切身实践了环境伦理的公平、公义的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人类中心论、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虽然从各自的角度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很好的道德依据,但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即使是在理论上占优势,且在发达国家中广有号召力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也是。因为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在努力争取要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时,却忽略了现实世界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当他们强调要关注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问题时,却把人们的视线从贫困问题、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问题上转移出去。鉴于此,需要产生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那就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因为它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态度,吸取了两者的积极成分,避免了二者的缺陷,又超越了两派的纷争,是一种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它的最大特点也就是融合了各个学派的基本点或共同点,把它实际应用到解决人类发展问题上。

1.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发展的前提是公平与和谐。公平包括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之间的代内公平,也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代际公平;和谐则是指全球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调整好当代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互关系的纽带,也即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主要内容。其中,人与自然和谐原则贯穿于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全过程,它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将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扩展到整个自然界,不断改变着人类的思维方式,将传统的征服自然转变为逐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精髓。

2.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实践意义

环境伦理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就是要为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寻求价值论的依据,改造传统的不合时宜的道德观,推动人类思维方式的转变,并且提出相应的道德规范,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的全面进步。这也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实践意义所在。具体来讲,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起到启蒙教育作用,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奠定了思想基础。它也能起到理论先导作用,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集中各学派共同的、精华的部分而形成的,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之一,从而成为可持续发展资源理论、经济理论、法制理论、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建立和实施的理论基础和先导。同时它还起到道德规范作用,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十分丰富,思想也非常富有弹性,不同的人可以根据“被持续”的内容做伸展性的解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也大相径庭,从而使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理论上有很大的空间,还有待相互磨合;同时,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难以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模式覆盖所有情况。所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建立是一个不断改进、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是一个艰巨复杂的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接受检验,并且获得提高。

但像刘长明等学者认为由于可持续发展理论自身的残缺,可持续发展实践实际上已经步人死地。短命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无可奈何地终结了。这就意味着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这种新的伦理观念及其形成的道德规范可能不能得到贯彻和实施。他们认为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仍是狭隘的人类伦理观,指导思想还是人类中心主义;所谓人类的可持续性,归根到底只不过是人类一部分的可持续性,所谓的平等隐含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国别歧视,神圣的平等理念被严重扭曲;人类依然钟情于增长发展理论,深陷增长情结中,但20世纪末,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后’增长性发展理论受到谴责,于是,这些增长论者又挖掘了另一个更隐蔽的堂而皇之的增长陷阱——追求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目的想在可持续发展潜含的人类中心主义幌子下寻求新的栖息地和保护伞,认为要转换发展模式而不改变发展模式的基础生产力形式,无异于缘木求鱼。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5篇

关键词 理论伦理;应用伦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Ethics Defense in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SUN Jixin

(School of Tourism,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ethic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ethics of both the east and west and moves on to present a detailed argumentation to the various principles of morality, teleology, biological ethics and tourist ethics, 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t aims to appeal to the general public to control their “non ethical behavior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guarante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 real sense.

Key words:theoretical ethics; applied ethic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近年来,旅游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人们呼吁旅游业应该实行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和探讨,如经济学的供给需求理论和生态学原则等,均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从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一、中西方伦理准则辨析

Honderich(1995)在他的“伦理基本理论框架”中概括了西方伦理的基本结构,认为伦理包含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两个层面:前者涵盖存在主义、目的论和道义学;后者包括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商业伦理和法律伦理等。其中,存在主义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否取决于行为者本身意愿、责任感和真实情绪,只要愿意为自己行为负责,行为者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 (Guignon,1986);道义学则通过制定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强调人们应该遵守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目的论要求行为者根据行为结果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确,并预计行为后果,从而有道德义务选择替代方案。简而言之,目的论要求人们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利益出发,选取最佳方案,以创造整合效益(Sims, R.1991)。相对于理论伦理,应用伦理则注重伦理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价值。

与西方“规则伦理学”相比,中华伦理更倾向于儒家的“德性伦理学”(王庆节,2006),即:不是制定这样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要求人们“以身作则”。这不仅是知识论认知问题,而且更多的是践行问题,如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可以成为所有旅游活动的伦理道德门槛。以此而论,中华伦理与西方伦理目的论相通。同时,中华伦理全面地阐释伦理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如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重视法律的约束力;儒家、墨家等则强调“天人合一”,即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指出人应当善待大自然,并应遵循“公正原则”。这些伦理道德要求恰恰对应西方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法律伦理。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辩护以上分析表明,中西方伦理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上都有相似之处。只因中西方文化不同,伦理准则定位有所差异,伦理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伦理遭遇“文化障碍”(cultural barrier),就是因为旅游业涉及不同地域的全方位的文化交流和思想碰撞。

尽管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蕴含一致的伦理精神。笔者认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既要遵循理论伦理准则,又要符合应用伦理要求。其中,理论伦理中的道义学与目的论和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商业伦理、生态与环境伦理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真正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且符合目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状,有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本文试图从以上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进行探讨。

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理论伦理准则

1.道义学伦理准则

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旅游企业、旅游者、经销商等提出了伦理道义上的要求,目的是充分保护自然环境和对当地居民负责。唯有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才有根本保障。1990年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形成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深刻地体现了伦理道义学精神,比如:旅游商、公司、团体和个人应遵守道德标准,尊重目的地文化和环境、经济发展模式及传统生活方式;应该用可持续发展方式管理旅游业,重视对目的地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使旅游收益和成本在旅游业促销人员及当地居民等之间合理分配;应鼓励当地居民在政府、企业等部门支持下,在旅游规划和开发中发挥领导作用。

云南迪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示范景区在开发设计其“特色旅游交通――马帮道”时(杨桂华,2004),就充分体现了道义学原则。专家们否定修公路的一般做法,而把游客、环境和社区居民利益统一协调,选定了环保的,并且反映当地文化、为社区居民谋福利的替代方案,即修建弹石马帮道。马帮队由当地村庄的藏族和彝族村民利用各家自有马匹组成,交马队旅游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规定:单日由藏族马队服务,双日由彝族马队服务,最后利润在马队公司、社区居民和县旅游局之间合理分配。

2.目的论伦理准则

伦理目的论以行为结果为导向,并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它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更为明显的作用。Walle (1995)列举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见表1):

如表1所示,旅游业必须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为了自身利益、主要是经济效益不断“进步”的同时,旅游业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环境破坏做出积极反应,并预先采取措施避免负面影响。

目的论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中也有所体现。陶伟(2001)认为,“文化遗产的灵魂是他们的原生性和真实性”,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为了保持文化遗产原生性和真实性,人类必须采取预防保护措施,而不能在他们惨遭破坏后再予以补救。依靠高科技促进遗产地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是防患于未然的优先选择,如提高遗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清洁卫生技术、提高开发保护决策科学化的评估技术、对文化遗产细微变化进行及时反应的监控检测技术等。目的论在本质上强调的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保护永远第一位的原则。

3.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伦理准则

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解释:维持文化完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需求;既能维持当代人的生计,又能提供同样的机会保障后代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可持续旅游发展包含三个密切相关的发展战略,即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生态与环境伦理准则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时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程度要限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以维护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它所体现的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准则要求人类与自然环境共生或和谐共存。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的发展,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发展带来的成本代价。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需慎重考虑自然环境发展客观规律。这正是俄罗斯学者主张的“技术圈与生物圈共生”原则,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既能发挥人类智慧又要符合自然环境规律。所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具备双向责任模式――“人与自然协调论”,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类看作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和共生关系,呼吁人类改变一直以来固守的“人类中心论”(Elliot,1991);强调人类利益,忽视自然存在的不负责任论点,也不是单纯的“生物中心论”(杨桂华,2004);强调对旅游目的地负责,不谈对生态旅游者负责的观点。

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侵犯了自然的生存权利,违背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此,人类应尊重自然的基本权益,即自然生命的生存和繁衍权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复杂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物种之间相互依存的生态关系。旅游开发规划注意功能分区并严禁旅游者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发规模和强度必须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等。

(2)商业伦理准则

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不能只关注经济数据的“增长”(growth),更应关注“发展”(development),即要努力提高人们总体生活质量;同时要求实现“代内公平”(intra generational equality)和“代际公平”(inter generational equality)。以此看来,经济可持续同样体现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为只有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经济的发展才有真正的意义。而横向的“代内公平”和纵向的“代际公平”同时暗含商业伦理。“代内公平”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尤其要照顾目的地居民利益。代际公平要求保护当前日益枯竭的环境资源,为人类后展做出贡献或提供基本保障。这些要求符合商业伦理基本准则,即尽量考虑所有相关者的根本利益。

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社区,在对外招商引资以促进本国旅游业发展时,都不幸遭遇到经济漏损――旅游业发展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被投资者带走,而目的地的优质资源无法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外来商业投资追求利润回报最大化的做法违背基本伦理道德。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联合起来,共商对策,遏制外来投资者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行为,根本策略是改变目的地旅游业发展模式。而社区参与模式是有效的方案之一,这一模式又可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是指引进外资时强调“资源有价”原则,当地社区用资源入股,投资方回馈社区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用以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当地人们生活质量;直接参与是指社区政府、资金、居民都参与旅游业开发与管理,参与规划决策,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旅游收益漏损。因此,直接参与更为有效,也更符合旅游伦理要求。

(3)旅游伦理准则

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指国内与国际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国家要有保证公民长期有效地参与国家发展决策的社会体系;国际上,各国人民应互相合作,谋求国际社会环境稳定和共存。反映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即强调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决策,在尊重和保护当地社区文化完整性和“原始性”(originality)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社区居民作为当地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有条件也有资格参与产品的开发设计。如“丽江纳西古乐”等独具民族特色又能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旅游拳头产品就充分发挥了当地居民的才艺,同时也深化了旅游伦理在产业开发中的实际运用。同时,世界各国之间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广泛合作,发动旅游者、社区居民、旅游经销商等共同开展环境教育,建立旅游信息交流网络,开发旅游科技产品并实现技术共享,保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

旅游业还应依照旅游伦理准则关注道德责任和表现“仁慈”。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责任和仁慈行为相通。仁慈行为是旅游业具有道德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

Payne, D. 和 Dimanche, F.(1996)从三个方面总结了旅游业和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所发展的基础是有限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进行有限制的开发;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以社区为依托,要更多考虑旅游开发造成的社会文化破坏;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是服务导向型行业,对待员工和顾客时要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显然易见,旅游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文化及传统、约束企业员工行为。这些责任本质上要求人们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并表现出人类对环境的“仁慈”(philanthropy);遵照公平分配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社区谋取福利,以此看来,“仁慈”和旅游业社会经济责任也密切相关,因为旅游企业只有把经济利益合理地分配给当地社区,才能使社区居民有资金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从长远利益出发,旅游业唯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可喜的是,越来越多旅游企业勇敢地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例如,帮助社区居民修建公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培训居民掌握环保技术等。

三、结论

可持续发展与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伦理道德准则应贯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无论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还是社会人文环境资源,都必须在充分坚持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作为综合性行业,旅游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尤其要最大限度地为目的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Elliot, R.. Environmental Ethics. in P. Singer (eds). A Companion to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991.

[2] Guignon, C.. Existential Ethics. in R. M. Fox and J. P. DeMarco (eds). New Directions in Ethics: The Challenge of Applied Ethics.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3] Honderich, T..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Philosophy[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 Payne, D. and Dimanche, F.. Towards a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an Ethics Model[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6,15:997-1007.

[5] Sims, R. 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Organizational Ethic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1,10:493-506.

[6] Walle, A. H.. Business Ethics and Tourism: form Micro to Macro Perspectives[J]. Tourism Management,1995,16(4):263-268.

[7] 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16.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6篇

【关键词】伦理性,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启示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⒅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环境伦理的原则第7篇

1.1.工程和伦理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为保证人类的当前需求和长远利益,除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工程建设外,人类开始逐步思考工程活动领域中的一些伦理问题,即工程与人、社会、自然之间如何才能更好地协同发展的问题。

1.1.1 理解工程和伦理

对工程的定义大致可以描述为:人类为满足自身需求,有目的地控制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将自然物转化为有预期使用价值的人造产物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工程:1、哲学维度,工程师需要从哲学的角度去思考工程的本质、意义、价值、合理性以及工程师自身的责任;2技术维度,创造性地利用各种技术打造具有时代性和标志性的新的人工建筑物;3、经济维度,充分考虑工程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性,尽可能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4、管理维度,协同工程相关的各方,进行科学的工程管理;5、社会维度,需要处理好工程师群体的执业规范和行为规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6、生态维度,在进行工程建设要全面考虑其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带来的影响;7、伦理维度,与具体工程相结合,考虑其中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伦理则主要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遵循的规则。其涉及到“该”与“不该”的问题。伦理规范则是得到普遍认可的解决“该”或“不该”问题的一系列准则。可分为:1、制度性伦理规范,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约束;2、描述性伦理规范,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定义,只是进行了适当性的描述,因而存在一些不同程度上的争议。

1.1.2 工程实践中的伦理问题

工程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有:技术伦理问题、利益伦理问题、责任伦理问题、责任伦理问题、环境伦理问题。对具体工程存在的伦理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具体分析,一般我们可以从其发展阶段、利益主体以及其他多元混合因素去考虑。

1.1.3 如何处理伦理问题

依据人道主义、社会公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三个基本伦理准则,在不同的工程领域当中“将公众的安全、健康、福祉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工程与人、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培养伦理意识、结合相关准则化解伦理问题、综合决策、及时修正相关准则和规范、建立相关保障制度。

1.2. 工程中的风险、安全与责任

工程是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复杂有序系统,如果不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或受内外因素影响,就会逐渐回归无序状态,这一过程往往会伴随着风险的发生。

1.2.1 风险的来源与防范

大多数工程均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而造成风险的主要因素有技术因素、环境因素、人为因素。因此,我们需要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首先,需要依靠智能操控系统和操作者的灵活处理;其次,工程设计需要具有一定抵抗自然气候突变的能力;最后,工程设计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标准、严格进行质量监管。

工程建设总是伴随着许多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因此,我们需要从分析风险来源出发,对工程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全面、统筹、系统地评估,提前制定好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1.2.2 风险的伦理评估

在工程风险的评估上,我们不仅要考虑其安全问题,还要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考虑工程风险的最大可接受性程度。具体我们可以依据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整体主义、制度约束等伦理评估原则,并采用专家评估、社会评估、公众参与等有效途径进行公平、和谐、战略的工程风险伦理评估。

1.2.3 风险中的伦理责任

风险中的伦理责任有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环境伦理责任。在工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工程师的个人职业伦理责任与社会伦理责任会发生一定的发生冲突,此时,我们应当提升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感,遵循社会伦理责任,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放在首位。

1.3. 工程中的价值、利益与公正

工程活动在不同领域都有其相应的价值,包含正面价值、负面价值,二者通常会同时存在,主要涉及多或少的问题。有价值就有开发动力,工程发起方都期望能从中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有利益就有付出和代价。从而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利益公正分配问题。

1.3.1 价值及其特点

价值具有导向性:工程实践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竞争实力的根本。除产生经济价值外,还会在人类社会的诸多领域产生许多与人类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价值。

价值的多元性:工程除具有直观的经济价值外 ,往往还具有科学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等,其中每一个方面都不容忽略,因为一项工程往往包含着多种价值。我们在进行工程建设时需要对其进行权衡取舍、协调优化。

1.3.2 服务对象与可及性

不同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不同,如果说是主要追求经济价值的经济领域的工程,其主要服务对象通常是预期受益者,如顾客、员工等。一项工程要想获益,需要合理制定其产品价格,充分考虑产品的可及性,并且工程师应该努力通过科学技术提高其性价比。

1.3.3 攸关方与公正原则

对工程活动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攸关方,我们需要针对具体情况,依据基本公正原则、利益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协调机制等公正原则,采取一系列相应的令攸关方满意的补偿措施,从而有效地实现“邻避效应”规避。

1.4. 工程活动中的环境伦理

工程是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活动,我们应当处理好工程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一个好的工程往往需要满足环境伦理的基本要求。

1.4.1 环境伦理观

人们对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环境伦理观念产生。对保护自然资源,当前有两种主要的思想,资源保护主义强调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而自然保护主义则是保护自然本身的利益。在处理工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时,环境伦理观决定着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处理态度。拥有不同环境伦理观的人在应对相同的环境问题时会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1.4.2 环境价值与伦理原则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充分说明了生态环境对人类的价值和重要性。从长远来看,为了人类的长期发展利益,我们需要在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寻求相应的平衡点,使工程与自然协调发展。不能为了一些眼前的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一昧的开发生态环境,要树立积极的环境伦理意识,重视生态环境本身的内在价值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各方面的潜在价值,审慎开发和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

在现代工程活动中,我们应当遵循以下伦理原则:尊重原则、整体性原则、不损害原则、补偿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是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原则、需要性原则。

1.4.3 工程师的环境伦理规范

在工程实践活动中,工程师需要对多方负责,比如职业、雇主、顾客、同事环境和社会等,并且这些责任时常会相互冲突。随着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工程师环境伦理规范也因此受到广泛重视,可以在工程师面临环境保护困境时提供一个行动指南。

1.5. 工程师的职业伦理

在工程实践活动中,工程师需要全面地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需要相应的职业伦理章程来进行系统地规范化。   

1.5.1 工程职业

工程职业包含知识的高度专业化与关乎公众的福祉两个方面。首先,职业工程师需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伦理;其次,职业工程师通过职业社团进行职业自治(建立职业的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然后,职业工程师需要将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放在首位;最后,职业工程师从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工程师职业准入制度考核。

1.5.2 工程职业伦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对从业人员进行道德和行为上的约束,工程伦理就是作为一种预防性伦理存在,为工程师的行为指明了方向。伦理章程则对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细化。首先,伦理章程是工程师个人责任的承诺;其次职业伦理章程是工程师作为工程社团对社会公众作出的承诺,保证以促进公众利益的方式,更有效地进行职业的自我管理。

1.5.3 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

工程团体的职业伦理章程对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1)首要责任原则,工程师需要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放在首位;2)工程师的权利与责任,在工程活动中工程师需要统筹做到权责平衡;3)工程师的职业美德,工程师需要在形成诚实可靠、尽职尽责、忠实服务等职业美德以更好地从事于工程实践活动;4)正确的伦理决策,在不同的工程实践活动当中,工程师需要依据相关伦理章程,正确决策并处理好相关的伦理冲突问题。

1.10. 信息与大数据的伦理问题

随着21世纪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很多受信息技术影响的伦理问题,其中受广泛关注的是信息与大数据中的伦理问题。   

1.10.1 数据伦理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存在许多尚未明确解决的社会性、伦理性主题,如人际关系虚拟化中的真假性真实性问题、信息应用中网络行为的正当性问题、网络空间中的平等与公正问题、数字化信息中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信息技术中的全球化信息交互与治理困境问题。除这些早已存在的问题外,还衍生出许多数据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的伦理新问题,像身份困境、隐私边界、数据权利、数据治理等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1.10.2 个人隐私与数据权利

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轨迹往往都会被系统采集下来。用户信息采集还有很多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涉及到了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但当前在保护数据隐私方面仍面临着很多挑战:1)可信性与可靠性;2)快速扩散性与放大器效应;3)挖掘技术与关联发现;4)身份盗用与冒用;5)恶意攻击。因此,保护用户信息和隐私的法律付诸实践,旨在通过立法预防或威慑不法分子的不正当数据窃据和利用行为,从而有效实现用户正当权益的保护。

用户网络行为通常会产生大量有用信息,但在这些信息数据的权属问题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由于权属划分机制的不完善。不论数据权利如何分配,我们都应该遵循尊重原则、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并且防范数据滥用与垄断问题。

1.10.3 数据伦理责任

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主要表现在尊重个人自由、强化技术保护、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等。大数据从业相关人员需严记自己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公司和社会。

第2章 工程伦理的应用

2.1 工程案例描述

人肉搜索第一案 ------ 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却引出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姜岩在怀疑自己的婚姻出现问题自杀前,曾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致使后来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并由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而法院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2.2存在的伦理问题分析

首先,相关网站工程师没有严格遵守自己的职业伦理规范,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按照主观意愿非法上传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此外,还违反了大数据从业人员的数据伦理规范,主要表现在:首先,没有客观地尊重公众的个人自由;其次,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护用户数据隐私;最后,更没有全面考虑到其行为对当事人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其本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2.3解决伦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不同的工程案例会存在不同的伦理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工程伦理知识针对案例中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本案例,提出了如下解决伦理问题的方法。首先,通过增强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的自身的职业伦理修养,以增强其责任感。其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网络工程师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并约束公民的不良网络行为;然后,加快技术研发,以尽快解决数据保护中的伦理新问题。最后,加大教育力度,培养全民健康使用网络的自觉性和道德约束。

第3章 课程学习总结

3.1课程学习体会

在这学期的工程伦理课程学习当中,老师一改传统的教学方式,将授课与个人表现、课堂展示、小组讨论和组间辩论相结合的新颖方式,使我们不仅学到的工程伦理相关的专业知识,使我们了解到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工程师,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需严格遵循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以及工程中的各种制度章程,将工程伦理相关知识熟记于心,并实际应用到工程实践活动中去。

通过课堂展示环节,不仅增进了小组成员间的协作能力,同时在提问环节通过个人举手发言,进一步增进了同学的自主思考能力;通过小组讨论即时完成课堂作业,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的理解和印象;通过小组间选题进行辩论赛的方式,课下增进了成员间相互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课上锻炼了同学们的快速应变思维能力。此外,通过每周的个人作业和小组作业,让我们在课下更深一步地巩固了工程伦理专业知识,为以后的从业打下了坚实的工程伦理基础。

最后,感谢老师对我们不厌其烦地谆谆教诲,不仅授予了我们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教会了我们如何在将来做好本职工作的道理;感谢小组成员间互帮互助,积极协同完成各项小组作业;感谢工程伦理这门课程,让原本一般甚至陌生的我们从简单的同学关系进一步升华成为彼此间相互珍惜的宝贵友谊。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