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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合集7篇)

时间:2023-11-23 11:03:02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1篇

关键词:住宅建筑;防火层数;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房屋建筑住宅有关防火层数的确定是建筑分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置标准与否的重要根据。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房屋建筑住宅相关规范,对于建筑住宅层数的折算以及顶部跃层计算的规定依然未能达成一致,结果造成房屋建筑住宅消防灭火设施配置以及分类临界层消防定性含有多种不同观点及不确定因素,这无疑增加了消防给水设计的难度系数。所以,有关单位、部门应深入分析各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住宅层数折算以及顶部跃层计算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房屋建筑住宅临界层消防给水设计的详细措施,从而提供房屋建筑住宅消防给水设计一定的根据。

一、折算住宅建筑中间层层数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条文解释对住宅建筑层数作出了规定,且要求较为明确。若住宅建筑有一层或一层以上的层高大于3米,我们应根据其实际高度之和对这些层进行除以3的层数折算,若所得余数小于1.5米,多出部分将不必计入层数当中;若余数不小1.5米时,则多出部分按照1层进行计算。同时相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住宅建筑中层大于3米的楼层,我们可以按照《住宅建筑规范》来确定防火层数。此外,规范中还提到,若住宅建筑或设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国有1层或1层以上的层数大于3米,我们也应根据其实际高度之和对这些层进行除以3的层数折算,在余数低于1.5时,多出部分将不必计入层数当中;若余数不小1.5米时,则多出部分按照1层进行计算。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住宅建筑规范》和有关规定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现行的高层住宅建筑规范早于《住宅建筑规范》,所以并没有对高层住宅建筑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日后的工作中却明确规定了,高层住宅建筑按照《住宅建筑规范》换算层数。住宅建筑等有关规定虽然在住宅层数折算方面的规定方式有所差异,然而就其原则来看,却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对于临界层消防定性以及相关灭火设施并没有影响。

二、折算住宅建筑底层层数

针对房屋建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度大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1.5米的建筑底层,其设置高度按照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存室进行折算,这与我国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层数计算方式为: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度大于室外设计地面高度1.5米的建筑底层,其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存室,以及住宅屋顶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以不计入住宅层数之内。下面我们将对两个临界层例子进行分析:

1.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且地面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住宅的自然层数为9层,临界层层数为8越9层。根据有关规定,此住宅防火层层数为7层,可不用设置消防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概予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底层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建筑自然层数为11层,临界层数为10越11层。根据相关规定,此住宅的防火层层数为9层。

关于高层住宅建筑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层数的要求。我们上面分析的第二种情况,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部分不大于1.5米,底层架空不大于2.2米,在顶部跃层时,建筑自然层数为11层,临界层层数我们分析为10越11层,根据规定此住宅的防火层层数为11层。

此外,《建筑住宅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计层数的具体要求,然而其《指南》中却提出了类似的不计住宅建筑层数的3种情况,首先是当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大于1.5米的情况;其次是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大于2.2米的敞开空间、储藏室等;第三是住宅建筑屋顶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出屋面楼梯间等等。

三、折算住宅建筑顶部跃层的层数

针对折算住宅建筑顶部跃层的层数,目前有关规定在此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跃层层数的计算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住宅建筑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当计入层数之中,在分析、研究《住宅建筑规范》管理协商组,关于计算层数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发现,两者标准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当住宅建筑顶部有2层一套跃层时,其跃层部分将不计入实际层数之中。若顶部高于2层一套跃层时,其层数则应计入住宅建筑层数的总层数当中。然而,在《住宅建筑规范》、《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没有关于以上内容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对顶部跃层的扣减规定进行认可。其中,《高层民用住宅建筑规范》中的有关材料明确指出,对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问题,自身并没有关于“跃层”的概念,如果遇到有复式的楼层,“高规”则认为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成层数计算。此外,由于各类规范对于顶部跃层扣减的具体要求、规定不尽相同,结果导致住宅建筑在分类过程中临界层的确定相对复杂,这也因此严重影响了消防设施的配置以及临界层的定性等相关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逐渐得到提高。因此对于房屋建筑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住宅的防火安全性问题。住宅建筑防火层数的确定,是做好建筑防火工作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程宏伟,刘德明.住宅建筑防火层数确定的若干问题[J].福建建筑,2010,(12):6-8.

[2]韩建平,周小波.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探析[J].科技资讯,2006,(30):72.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2篇

摘要:一些相关类型的住宅在现行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很明确,但关于它们的术语定义却不尽完全,本文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住宅建筑规范》(简称《住建规》)《住宅设计规范》(简称《住规》)相关条文的对比,以及长期设计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出这些住宅的区分方法和消防设计要点,并为今后的设计工作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3篇

关键词:规范住宅消防设计

1前言

《住宅建筑规范》于2005年11月30日,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都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但对于住宅的防火设计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住宅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给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带来了分歧,甚至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2《住宅建筑规范》与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的不同之处

2.1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规》2.0.1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规》没有规定住宅的具体概念,只有明确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根据《高规》3.0.1条规定,商住楼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有着迥然不同的要求。

2.2建筑层数

《住规》9.1.6条规定,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计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高规》没有明确建筑层数的确定方法,建筑层数是一个自然层的概念。建筑层数是建筑物消防设计的重要参数,建筑层数的不同可能决定建筑物的分类差别,从而决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也不同。

2.3消防车道

《住规》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规》规定的可沿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高规》规定的应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明显冲突。

2.4消防电梯

《住规》9.8.3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高规》6.3.1规定: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规》规定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决定参数只是建筑层数,而《高规》规定建筑物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不仅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而且考虑了建筑物的形式。

2.5疏散宽度

《住规》5.2.1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5.2.3规定: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建规》5.3.13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高规》6.1.9规定:居住建筑走道净宽单面布房不小于1.2m,双面布房不小于1.3m;6.2.9规定: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为1.1m。《住规》对走道和楼梯疏散宽度的规定比较统一、简单明了,而《建规》、《高规》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2.6安全疏散

《住规》9.5.1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规》6.1.1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住规》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只是考虑了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两个因素,而《高规》的具体规定比较复杂。

2.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住规》9.6.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7.6.1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层数,《高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高度,两者规定在具体工程要求上容易产生分歧。例如住宅建筑为34层,层高为3m,建筑高度为102m,按《住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如一住宅,35层,层高2.8m,高度98m,按《住规》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规》9.7.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9.4.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两个技术标准的不同规定,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的差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分歧一样出现。

2.9消防供电

《住规》9.7.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高规》9.1.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显而易见,《高规》对住宅建筑消防用电的要求高于《住规》的相应规定。

3建议

3.1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相比,具有单元面积小、人员少、火灾荷载小、火灾危险性小、火灾损失小、火灾社会影响不大的特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明显低于公共建筑,不管住宅建筑是否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都有必要把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区分开来,以体现建筑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原则。

《建规》和《高规》也应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保持概念的统一。由于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都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封堵,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3.2确定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的直接参数。但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面积都不大,而且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小,从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出发,住宅建筑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住规》关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很好地结合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住宅消防设计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其他防火设计规范可参照执行。

3.3按具体情况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以有利于消防车容易靠近建筑物、顺利开展外部消防扑救和人员搭救为基准要求。住宅建筑一般建筑宽度不大,火灾危险性较小,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可以低于公共建筑。但在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条件下,要求沿建筑物一个长边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只布置一户住宅或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有通道连通,则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没有通道连通,则至少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4消防电梯的设置

消防电梯是火灾情况下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之用。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主要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条件和徒步登高能力,确保消防队员能适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灭工作,因此建筑高度是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主要依据。住宅火灾,不论是塔式住宅还是其他形式的住宅,特点大致相同,都具有可燃物少、难于蔓延的特点,住宅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不考虑建筑的形式。建筑层数是衡量住宅建筑高度的参数,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建筑层数作为依据参数。

3.5疏散宽度的确定

疏散宽度与疏散人数和百人宽度指标成正比。从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看,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百人宽度指标是一致的,在特定的建筑物中,疏散人数是一定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也应一致。可能考虑火灾时疏散楼梯的安全性比疏散楼梯的高,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宽度比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一般要大一些。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经实际计算确定,疏散宽度的决定因素是疏散人数,与房间的布置形式没有直接关系。针对住宅建筑一般具有人员少、人员对疏散线路熟悉和疏散走道不长的特点,建议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都为1.1m。

3.6安全出口的数量

安全出口的数量,取决于疏散人数、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的人数一般不多,按标准设置的安全出口一般能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取决于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高规》规定的单元之间通过屋顶连通和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的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屋顶空间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往往无法实现连通功能。

《住规》根据建筑层数和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的不同,硬性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作者认为是可取的。

3.7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与建筑高度有直接关系,《高规》和《住规》关于消防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另了这一点。不同的是,《高规》在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中,把建筑层数作为衡量建筑高度的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一般情况下大致相对应,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所差异。考虑高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的划分以建筑层数为依据,高层住宅建筑的分类也以建筑层数为依据,为统一起见,建议在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中引入衡量建筑高度的建筑层数这一参数,以避免分歧。

3.8消防供电的要求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住宅火灾一般具有火灾荷载小、蔓延难、损失少的特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要求可以适当降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即可。

4结束语

对于《建规》、《高规》和《住规》关于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有关规定,相关规范管理组应尽快沟通协调,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统一明确,以消除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分歧和争执。

参考文献: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篇

【关键词】高层住宅;消防车道;问题;探讨

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比如要尽可能多建设绿地、要有足够的娱乐设施等。但是这种要求往往是以牺牲住宅必要的功能为前提,这一问题在高层住宅中非常明显。因为高层住宅本身的占地面积相对小,人们更渴望有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这样在基础设施简之后,往往忽略了对消防车通道的建设。接下来,笔者就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现状

近些年来,很多的高层住宅设计人员已经开始重视对消防车通道设置的设计,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大多数高层住宅建设现状来说,消防车通道设置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高层住宅以后的使用埋下了很多隐患。接下来,笔者就总结一下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的设计人员在设计高层住宅时,只考虑到在高层住宅建筑的一面设置消防车通道,而其他的地方都设计成自然景观或者娱乐设施,这样的设计虽然得到了很多开发商和居民的喜爱,但是却存在很多的隐患。其实设计人员这样设计也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指《住宅建筑规范》,但是我国已经出台的符合现代高层住宅建筑的法律规范,比如《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这里有明确的规定,高层住宅周围必须设置环形的消防车通道,如果设计环形消防车通道存在困难,也要在高层住宅建筑两面设计消防车通道。因此在这里出现了矛盾,设计人员前者遵循《住宅建筑规范》与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着不同的规定,这给设计人员也带来了困扰,但是这两种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是目前我国现行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遇到的最为关键的问题。

二、针对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问题的探讨

上文中笔者主要向我们介绍了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在设置时存在的最大问题,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接下来,笔者就这问题进行探讨。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的消防要求比较

通过笔者对这两种规范的仔细研究比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强调的是高层公共建筑,也没有具体的说明高层住宅这一建筑类型,而《住宅建筑规范》则强调了住宅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的具体要求,因此通过笔者的研究认为《住宅建筑规范》更适合我国建设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时使用。

2、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部分消防条件比较

上文中我们已经知道了这两种规范,一种针对的是高层公共建筑,而另一种主要针对的是高层住宅,那么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的消防条件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2.1高层住宅在设计时都一般每户每层都在50-150m2之间,每户之间都有防火墙,户门也要求是甲级最少是乙级防火门,这样的设计最大的优势就是即使一户发生火灾,也不容易发生蔓延,直接将火情控制在一户之内,而且对每户内的任意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也有规定,即一般为20米,这样可以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够尽快的被疏散。

2.2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分区可达2000m2、3000m2与5000m2,而且平面布置、使用功能复杂,高层公共建筑疏散距离达50m疏散距离远远超过住宅建筑,往往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来辅助人们对建筑平面及安全疏散、逃生路线的感知。

2.3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的用户人员情况比较

一方面,高层住宅每套用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使用人员相对较为固定,住户对自家住宅的平面布置及物品放置情况相对熟悉,安全疏散路线等更为清晰;另一方面,高层公共建筑活动人员相对住宅来说,明显复杂,有的人员甚至只来过一次,对建筑平面布置甚感陌生与神秘,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应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逃生。通过上述高层住宅与公共建筑的用户人员情况比较,可以认为高层住宅用户人员比较高层公共建筑相对固定,使用功能相对单一。

因此,我们认为高层住宅与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条件有诸多区别,而采用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设置条件来要求高层住宅,显然不太符合实际生活需求及防火灭火工作情况。

所以根据上述讨论可知,对于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火灾危险性相对其他高层公共建筑来说较小,结合实际,可建议按规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要强调的是,该长边不应仅仅为一般的消防车道,应为消防登高车操作面,并满足消防登高车操作面的相关要求。比如,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符合消防登高车操作要求的场地。该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应小于8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坡度不大于3%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登高车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登高车操作场地与场地之间的距离不大于20m-9;建筑物的外墙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x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进行有效的设置十分必要,能够防患于未然,虽然关于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两种规范有矛盾之处,在经过笔者的比较分析,我们对其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能够正确的选择合适的规范。本文是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高层住宅消防车通道设置经验总结出来的,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为更好的建设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通道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白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的消防设计[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09)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5篇

【关键词】建筑分类;高度和层数;防火分区;消防疏散设施;公摊面积;保温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相对于之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均简称为“旧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均简称为“旧高规”)两本规范,做了修改和增补。其中有关住在部分的内容与也有变化和增加。对这些内容加以研究、解读,会对今后的住宅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1、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的变化

新版防火规范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改变之前住宅建筑以层数做为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而是改为以建筑高度做为分类标准。新版防火规范中,“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5.1.1-(2)条文解释)。另外,新版防火规范附录A中对于的建筑高度定义为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屋脊与檐口的平均高度,室内外高差1.5米以内或2.2米架空层不计入高度。由此可见,新版防火规范尽管采用以建筑高度做为住宅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但是制定标准的思路还是沿用旧建规、旧高规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相关规定,其实改变的幅度很小,对于住宅设计基本没有影响。

但是,新版防火规范附录A中计算建筑高度的定义标准是到“屋面面层”,考虑到北方的住宅多属于严寒或寒冷地区,其屋面要设置保温层。如果按保温层厚度100mm,两个水落口距离15米,2%排水坡度,找坡层最薄30mm厚度, 20mm厚找平层计算(忽略防水层等厚度),则屋面面层做法厚度应为300mm(100+30+7500×0.02+20)。将屋面面层厚度均摊到每层,那么按新版防火规范规定,54m(18层)的住宅层高无法达到3米,应在2.9米左右。这点在设计时应引起注意,否则极易突破新版防火规范的标准。层高的降低不一定是坏事,住宅层高每降低10cm,可降低造价1.2%~1.5%。所以,从另一方面看新版防火规范间接地控制了住宅层高,对于降低建筑材料消耗、降低造价、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推动作用。

2、防火分区的变化

首先,新版防火规范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提高到了1500O。虽然和旧高规相比提高了500O,但由于住宅建筑的特殊性,面积的增大对住宅设计的实际意义不大。但是对于高规格、大面积的高档住宅设计,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新版防火规范中5.4.10-3条中规定“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这条如果按住宅是高层主体,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可以理解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为高层主楼,其他功能建筑为多层裙房,因住宅的疏散楼梯要与裙房完全防火分隔,主楼在裙房的投影面积仅为住宅的疏散楼梯,其他部分可以划分为裙房面积。而5.3.1条中“注2”规定“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该条的条文解释为:“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这两条规范对于裙房范围的定义有区别,即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其裙房面积比其他建筑的裙房面积要大。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小,且一般住宅主体面积放在裙房位置其利用率也较低,综合这两点而放宽了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等的消防设计要求。

3、安全疏散对于住宅公摊面积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住宅作为相对特殊的民用建筑,其需求量大而火灾危险性较其他建筑要低。因此,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度降低住宅的防火设计要求,从而降低消防疏散设施所占面积,降低每户的公摊面积,提高每户的套内面积利用率。这在目前房价居高不下,政府的土地供应量减少的大背景下,上对于整个国家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下对于每个购房者实际所得的户内面积的大小,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版防火规范对于不大于54m(18层)的住宅的消防疏散设施的设置,其要求与旧建规、旧高规相比变化不大。虽然明确了开向前室户门的数量应不大于3樘(5.5.27-3条),但是对住宅公摊面积的影响很小,这类住宅压缩公摊面积的方法已经很成熟,可以沿用以前的设计思路。

对于大于54m的一类住宅建筑,新版防火规范的要求更为严格,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5.5.25-3条)。新版防火规范已经禁止采用旧高规有关18层以上住宅中采用一部疏散楼梯加连廊的设计方法。两个出口的设置,加之一个单元需要设置两部电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4.2条),势必导致公摊面积的增加。一直以来满足住宅必要的消防疏散设施和减少住宅公摊面积一直是住宅设计的一个矛盾点。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简言之,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即指通过增加标准楼层的户数,增加分摊公共设施面积的数量,从而减少每户公摊面积,是更为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增加户数来减少公摊面积的典型案例是某房产公司乌鲁木齐的一个项目,该项目采用一层六户的设计方案。其89平米户型可以做到三房两厅,73平米户型可以做到两房两厅,非常具有市场竞争力。但是这六户中有两户仅有东向或西向采光,居住的品质不高,弥补这一缺陷方法是将这两户设计成小户型(73平方米)并优化户内布局,减少无效空间。

“小处着手”是指尽量采用各个要求指标的下限,够用即可,来压缩整个消防疏散设施的面积。关于疏散楼梯可通过采用剪刀楼梯间来满足两个疏散口的要求,楼梯踏步宽取260mm下限,踏步高取175mm上限来进一步压缩疏散楼梯的面积;担架电梯可兼做消防电梯,载重量取800kg下限,另一部电梯可选用载重量最小(630kg)的客梯,进一步压缩电梯井道的尺寸;合用前室只要不小于6O,独用前室不小于4.5O即可。另外,设备、电气井道也可以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尺寸,将检修空间与走廊、前室等功能合用。

标准楼层户数太少少会导致每户公摊面积过大,户数过多又会使部分户型的舒适度较差。如何取得一个户数与公摊面积的平衡点,是今后住宅设计的关键。目前按设置剪刀楼梯间的消防疏散设施,约为50平方米(按2.9m层高设置剪刀楼梯间,800kg担架兼消防电梯一部,630kg客梯一部及相应的前室、合用前室、设备电气管井),再加上走廊面积可能达到约65平方米。我们以100平方米左右三房的市场刚需户型为参照标准,如果一层仅设置二户,不考虑走廊面积,将户门直接开向前室,则每户公摊面积为25平方米,其公摊面积占户型面积的25%,套内建筑面积仅为75平方米左右,基本不可行。而一层六户的设计虽然可将公摊面积降至11平方米,但是至少有两户的朝向不好,而且一层六户必然要利用东西采光面,单元之间无法拼接,其节地效果不佳,东西向住户还会产生视线干扰。那么按一层四户设计,其每户公摊面积约为16平方米,公摊面积占户型建筑面积比例16%,在可接受范围内,而且四户均可朝南,唯一不足是中间两户南北通风效能较差,但是也达到了一定的舒适度要求。可见,一层四户布置方案应该是这个平衡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新版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不大于54m(不大于18层)的住宅影响不大,而对大于54m(大于18层)的住宅影响较大。对于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市场刚需户型,一层二户则基本不可行,要满足均好性要求及控制公摊面积不至于过大,其合理的户型布置应该是一层四户。当然,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设计一层大于四户的户型。如果户型面积要求在120平方米以上,按照一层三户计算,每户公摊面积约22平方米,公摊面积所占比例18.33%,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4、保温材料的要求

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是新版防火规范新增的内容,制定这部分内容的思路是: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这类火灾危险性小的住宅,其材料耐火性能有所放宽,而对于大于27m的住宅,其标准有所提高。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允许使用B2级材料,但其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6.7.5-1-3条、6.7.7-1条);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可以采用B1级材料,但需要层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可以看出新版防火规范对于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更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高度不同,火灾危险性大小,既有放宽也有加强。

5、结语

综上所述,新版防火规范在住宅建筑耐火等级分类上面,与旧建规、旧高规保持一致,但27m(9层)、33m(11层)、54m(18层)这三个高度等级的户型层高会受限,基本只能保证2.9m的层高。关于防火分区的面积变化,与住宅合建的建筑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比其他建筑的大,设计上更有灵活性。而影响住宅户型套内面积使用率的最大因素――公摊面积,在不大于54米的住宅类型上的影响与之前的防火疏散标准相比变化不大,影响最大的是大于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可以预见,今后这类住宅的标准层布置方式应该是一层多户,而对于市场刚需的100O三房的户型,标准楼层一层四户的平面布局因为各方面要素均衡,会成为主要的户型布置方式。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6篇

关键词:住宅设计;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我国住宅建设的高速发展,不但使国内许多与住宅建设相关的企业都积累了很多开发经验,同时也使我们设计人员对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总结,为今后的住宅建设提供了更好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本人对住宅建筑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一点见解,希望与同行共同探讨。

(1)高层板式住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单元之间应设防火墙,窗间墙宽度

(2)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5.1.1条、《住宅设计规范》第3.1.1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现在有些小面积住宅,没有按此规定只设一个较大面积的起居室(厅),一个卫生间,卧室和厨房都在起居室空间内,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3)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4.5.4条规定:“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9.1.3条规定:“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高规》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而不少设计在住宅建筑的低层和地下室部分设有商店、娱乐场所、办公、仓储等公共用房,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住宅工程设计,由于住宅间距不能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在住宅低层部分,改为其他用途如商店、办公等,其出入口与住宅的楼电梯合用,是不符合以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9.1.3条规定的说明,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其出入口可与住宅合用,应在设计图或设计说明中交待清晰。

(4)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7.2.2条、《住宅设计规范》第5.1.3表5.1.3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离地高度低于0.5m的门、落地窗的洞口面积不计入采计面积内,洞口上设有明阳台、外廊等进深大于1.0m时应按70%计算),有些大进深、大面积的起居室、卧室等房间均未符合以上的规定。

(5)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7.2.4条规定:“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住宅设计规范》第5.1.5条规定:“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第5.2.4.3条规定:“住宅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封闭阳台的外窗开启面积比应把房间面积加阳台面积计算)”,而发现使用推拉外门窗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较多,在设计时应加以注意,并最好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1/15的规定。

(6)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1.4条规定:“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在一梯多户的住宅设计,存在此问题的比较多。解决的方法,可采用户门上方开设通风亮子,下方设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也可在设计说明、门窗表中交待。

(7)有些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下部,未设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且阳台未封闭,在出入口应设雨蓬等安全措施,有些设计未交待,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4.2.3条规定。

(8)“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安全门”。有些设计未交待,特别是地下车库、自行车库、库房、地上连廊、出屋面等部位通往各单元的入口处均未交待安装电控防盗安全门,对各单元内住户安全防范造成威胁,户门应采用安全防盗门,并在平面图中标注和在门窗表内说明。

(9)《住宅设计规范》第4.2.4条规定:“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按户设置信报箱”,有些设计未交待,有些信报箱设在单元电控防盗门之内,不利于信报箱的传送,如设在住宅入口处门厅内时,电控防盗门应设在门厅通单元楼、电梯间处,信报箱设在门厅外侧,应设防雨装置。

(10)根据《高规》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在设计中,有不少19层以上的板式住宅,为了不设连廊,节省公共交通面积及减小对设有连廊时对住户的干扰,也设剪刀楼梯解决两个安全疏散出口的问题,应按每个住宅单元作为塔式住宅设一个防火分区来考虑,但作为单元式联塔之间的墙应按防火墙,其两侧的外墙间距应≥2.0m。

(11)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4.1.7条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住宅设计规范》第4.1.8条规定:“单元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从电梯的维修及发生故障时影响住户正常使用的角度来看,十层以上单元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最好设两部电梯,单元之间可不设联系廊,公共交通分摊面积也可能比加设连廊还省。

(12)根据《高规》第8.2.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不应小于3平方米”,许多设计都存在此问题,特别是采用推拉外门窗时,应在设计中注意,如不能满足以上规定的应采取正压送风的机械防烟措施。

(13)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9.1.6条注解,住宅的层数应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m,余数≥1.5m时都应按1层计算(除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根据《建规》第1.0.2注2规定,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算),有些设计11层顶部两层一套的跃层,应按12层设计,按照《高规》第6.3.1.3条规定应设消防电梯。18层顶部两层一套的跃层,应按19层设计,按《高规》第6.1.1.2及6.2.3.3条规定,应设连廊及防烟楼梯间,否则,是不符合规范规定。

(14)设有车库或停车位的联排式住宅、别墅等,车库(停车位)通往住宅内部应设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车库(或停车位)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m高度窗间墙,否则,即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5.2.6条规定。

(15)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5.3.1条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应符合第5.3.2、5.3.3、5.3.4条要求,特别提出的是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门洞宽应≥1.0m),门把手一侧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入口处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含一层门厅及卫生间室内外高差)等,均未在一层平面及卫生间详图中交待。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7篇

关键词:应急照明;高层住宅楼;控制;防火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住宅楼越来越多,高层住宅楼具有面积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用火用电勇气量大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都非常困难。高层住宅楼由于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到安全场所所需时间较长。对于大多数高层住宅建筑(除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没有相应可靠的避难层,而且基本上都是一个单元只有一个疏散楼梯,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十分困难。应急照明在火灾发生等特殊情况发生时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

一、对高层住宅楼划分的理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建筑高度27米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代替了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个人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高层住宅楼的户型和风格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很多层高较高(有的层高达5.9米),而一般住宅楼的层高大概是2.8米到3.2米,这样如果再用层数来划分高层住宅楼,会出现同样都是10层高层住宅楼,其建筑高度可能相差很多,如果再用层数来划分,可能造成有些住宅楼本应该属于二类高层,结果按照原有规范不需要按照二类高层设计,相关的应急照明设计也会出现问题。可见现有新规范用建筑高度来界定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是非常人性化的。

二、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设置的相关依据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第9.3.1条、第9.3.2条 、第9.3.3 条分别规定了住宅建筑应该设置的应急照明。

三、高层住宅中应急照明的常见种类

应急照明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如图1所示,灯1、灯2、灯3、灯4、灯5和灯6分别代表了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的灯具。

其中:灯1代表着事故时刻强制点亮型的疏散指示通道照明,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楼梯间,这类灯平时不点亮,在火灾等事故时刻能够强制点亮。灯2代表平时兼做一般照明的疏散通道照明,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楼梯间,平时可以正常的开启或关闭,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该灯具处于开灯位状态则继续点亮工作,如何该灯具处于熄灯位置可以通过消防信号强行点亮。灯3代表常明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暗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此种应急照明灯,无论平时还是事故状态始终处于点亮状态。灯4代表常暗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明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此种应急照明灯,由于平时有自然光照明,不需要点亮,当事故时可以通过消防信号强行点亮。灯5代表采用感应型灯具的应急照明灯,此种灯具用于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感应信号点亮,当发生事故时,无论是灯具处于感应点亮状态,还是处于熄灭状态,就可以点亮。灯6代表自带蓄电池的疏散指示照明灯,此类灯具一般用于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其平时有双电源供电,为灯内蓄电池充电,当出现事故状态,由具有分励脱扣器的断路器控制,使其灯具强行点亮。

四、结束语

应急照明的设计是高层住宅楼建筑电气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最新建筑电气相关规范,提出了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设计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1]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