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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合集7篇)

时间:2023-02-27 11:18:47
多层次资本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新三板;做市商;转板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19-01

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板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

2.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

3.三板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

4.四板市场,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三板的主要区别在于,四板主要是地方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在交易制度(不能实施做市商)及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等方面与三板存在重大区别,滞后于三板。

和国外资本市场体系对比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思路上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近几年来,资本市场的服务对象逐步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拓展,而企业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这都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以中小企业为例,业态的新兴化、业绩的波动性、融资需求的小额快速、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等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的成长需要更具包容性的资本市场,而“新三板”则具备这些功能,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工具。

二、“新三板”概述

(一)概念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为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系国务院批准、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启动,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试点,旨在为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挂牌转让、定向增资服务的交易平台,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称为“新三板”。随着2013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配套规则实施,规定股票转让采取协议、做市以及竞价方式,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及自然投资者进入门槛设定为300万元等。将极大促进“新三板”的活跃程度和吸引力。

(二)市场情况(截止2012年12月31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累计数为207家;2012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全年累计105家,超过过往6年总和,“新三板”成交及盈利逐年呈现递增状态,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42家挂牌企业完成了51次定向增资,共增资19.88亿元,平均每次募集3898万元,剔除3家亏损和接近亏损企业,平均市盈率为19.77倍。另外,现已有世纪瑞尔、北陆药业、久其软件等七家公司实现了中小板、创业板转板上市。

(三)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企业挂牌“新三板”,可以享受到当地政府的资金扶持;“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公司挂牌“新三板”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从股权、债权等多种途径、更快捷融资;“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同时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知名度。

对投资者而言,“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

(四)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公司若成立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即可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述条件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最低条件,一般各个券商会优先选择资质好的企业进行挂牌推荐。

三、“新三板”“转板”法律分析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2篇

次日,新三板全国扩容与制度完善方案正式出台。

这不会是一个巧合。新三板扩容一事早有酝酿,且重要性非比寻常——紧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显然是一个绝佳时机。

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而言,新三板扩容将是“点睛之笔”。因为新三板的价值不止于为一大批创新型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一个强大的新三板,还能够有效增加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的弹性,并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多个“关节”。

理想的资本市场中,不同层次的市场服务不同的公司,整体上形成一个体系健全、相互联系的“梯级市场”——上市公司能够依照自身的规模和需求,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并在各层次的市场中顺畅上下、进退。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也能够得以发挥。

然而反观眼前的中国市场,想上市的上不去,该退市的不肯退;中小板公司“非中小”,创业板公司“不创业”;IPO造假事件频出,ST公司轮番爆炒;……本应顺畅的市场机制几乎是一团乱麻。

多年来,市场一直寄望监管层通过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的不断改革来革除痼疾。

然而,上述种种问题根源于场内市场对上市资源承接力不足,以及退市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的价值体系扭曲等系统性缺陷,并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简单改革能够解决。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国内上市资源极其充沛,但场内市场上市名额又极为有限。巨大的发行压力下,监管层只能够通过抬高板块门槛的方式来取舍上市资源。结果“创业板搞成了创业成功板”,“超募的小公司撑个半死,拼不上市的则嗷嗷待哺”,就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写照。

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场外交易市场,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适合自身发展的资金支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所在。

新三板代表的场外市场就将成为这样一片能够接纳百川的大海。

从美国经验看,其全国的证券交易只有29%在交易所进行,70%在规模更大的场外市场实现。

有业内人士预计,只要国家政策持续支持,不出三五年,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数量将超过主板各个板块挂牌公司之和。中国资本市场对上市资源的承接能力也将翻倍增长。

相比入市问题,退市政策形同虚设更可谓中国资本市场的“头号痼疾”。

近十年来,A股市场没有一家公司正常退市。大量连续亏损、披星戴帽的“ST”僵尸公司活跃在市场中。在海外市场,这是不可想象的。

市场各方不断呼吁退市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监管层被指在退市中顾虑太多。然而,监管者更是心如明镜:确实,这些年连续亏损的公司不退市是很大的问题,但不能不说,拥护退市的人抱持的都是“隔岸观火”的心态——都觉退市这种“倒霉事”轮不到自己。未来真要哪家公司退市了,其投资者要血本无归、承受真金白银损失时,他甚至会豁出命去找政府、找监管层,说上市公司亏损是公司的问题,有问题就该只惩罚上市公司而不是用退市来惩治股民。

这是一个社会现实,是在中国社会当前的发展和认识阶段必然面对的问题。监管一蹴而就,必然会招来很多社会问题。

好在,新三板来了。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3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创业投资;金融体系

一、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才能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

中国的投融资体制仍然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烙印。在间接融资领域,国有银行占有70%以上的份额,在直接融资领域,以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股票市场并没有有效发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广大的中小企业普遍受到了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为扩张内需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财政政策以每年1000至1500亿的国债发行规模为基本内容,在国债资金的运用过程中,绝大多数的货币资金都流向了国有大型企业。所谓稳健的货币政策就是一方面要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用信贷扩张刺激经济。近几年来,银行的增发信贷也绝大部分向大项目、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倾斜。实践证明,现行宏观经济政策并不具备结构调整功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总量矛盾,但却无法保证资源从低效产业流向高效产业。

从世界上许多成功发展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本质上是一个资本供给制度的改革和调整问题,在这一调整过程中,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构建有利于资本向高效配置方向流动的市场平台,这个任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依赖间接融资体系,而只能依靠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在技术革命频繁、技术进步迅速的现代经济中,绝大部分高新科技成果都是由那些风险承受型和成长导向型中小企业吸纳的,尽管这种吸纳和发展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但那些成功的中小企业却是各个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的决定性力量。根据一般经验,这类企业的资本支持主要来自创业投资和二板股票市场,而创业投资和二板资本市场正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结构性缺陷之一。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思路,这一方针理清了中国经济学界有关资本市场模式问题的种种争议,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总结深圳创业板推动过程教训的基础上探索现实可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模式和可操作方案。

二、深圳创业板市场无限期推迟的原因

2000年初,中国证监会将深交所定位于创业板股票市场,之后进入紧锣密鼓的准备状态。2000年10月,证监会负责人宣布“创业板市场筹备已进入倒计时”。2001年,出现难以捉摸动向的延期推出态势。时至今日,开设创业板市场的时间仍未定论。对其中的原因,媒体披露了许多说法,种种解释亦不乏一定道理和根据。自1998年国务院决定由科技部牵头设计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实施方案(当时的文件语言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以来,受到了国人的热情关注并成为决策层和经济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有关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许多理论问题并没有真正理清,为了尽快促成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加速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我们还应该从认识上解决一些不能不解决的问题。

1.决策层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判断。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虽然中国由于资本项目管制成功地抵御了危机的直接侵袭,但日本、韩国两个存在大量不良金融资产国家经济在危机中受到的巨大影响已给我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自从国务院将1998年定为“金融风险年”以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始终是决策层在改革和发展决策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在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时机问题上,尽管有美国NASDAQ行情下泻、香港创业板开办后不甚景气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实际上,“创业板推出后对全局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却是创业板市场推出时间始终难以确定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在近年来的讨论中,经济理论界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风险更大”,这种观点更加重了决策层面的顾虑,使开办创业板这个关系到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及总体金融改革进程的关键性举措迟迟不能出台。

2.国外创业板市场普遍低迷的市场行情和欠佳表现。2000年上半年,美国纳斯达克股市暴跌。2002年8月15日,日本纳斯达克公司致信日本大阪证券交易所,宣布于2002年10月15日终止双方早先签署的商业合作协议,撤出“纳斯达克日本”证券交易市场。大阪证券交易所决定将“纳斯达克日本”改名为“日本新市场”,今后由其独自负责经营管理。时隔两月,德国证券交易所宣布,将于2003年年底关闭以吸纳科技股及新经济股为主的德国股票交易创业板市场,对在市场中交易的264只股票将予以重新安排。由此,创业板的辉煌似乎已永远成为了历史,其市场地位和功能也因此受到了连篇累牍的指责和否定,并进而断言“中国没有条件再推出创业板”。有学者撰文指出,“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受到重创之后,在日本与德国都在逐渐地退出创业板市场之后,希望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愿望应该完全降温,甚至于应该熄火了。可是,最近动向好象有逆世界潮流之势,国外不成功的东西,在中国就不可能成功。”该文对中国没有推出创业板市场表示庆幸:“应该是中国的运气,否则只要迈出了第一步是永远无法退回去的。近几年各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情况表明,不仅美国创业板市场泡沫被戳穿,纳斯达克股指由5000多点下降到1000多点,跌去3/4.在日本、德国其创业板市场纷纷退出。在香港,创业板市场建立了近3年,指数也由1000多点下跌100多点,大量的纸上财富早已烟消云散。”

3.“杀鸡取卵”式的市场取向和功能定位:维系主板行情,筹集社保基金。这些年我们之所以在股市的功能定位上出现偏差,很重要的一点与我们现行干部体制下低效率干部考评制度有关,即把股票市场上每年的融资额当成一个重要考核指标。中国普遍存在用指标评干部,用数字出干部的现象。我们证券市场过去也存在这个问题,不考虑投资者,不考虑这个市场怎么为优化配置资源服务,所以我们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股市的一个重要功能应该是资源配置,在资金稀缺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那些未来发展前景比较好、有科技含量的、未来股票的附加值可能最快的企业。出于筹集社保基金而不惜代价维系主板行情,阻滞适应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和适时改革,当心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不堪后果。

4.来自认识层面的干扰。在理论界,关于设立创业板的不同意见,有“不必要论”、“条件不具备论”、“设附属科技板块论”、“风险过高论”等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包括:(1)“三步论”。该说法认为,目前,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尚未成熟,应首先在中国主板市场中设立科技板块,以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应分“三步走”:第一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推进创业投资事业,这一步我们现在已经做到了;第二步,通过修改法律,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实行有限合伙制,这个工作现在正在做;第三步,建立包括创业板市场在内的创业投资体系。(2)“不必要论”或“条件不具备论”。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企业研发水平还没有达到技术的最前端,大量的高技术企业根本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因为前沿技术的开发投入很大,即使该项技术过了关,拿到了专利,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存活的也就只有十之一二。在美国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该是已经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金支持,开发出了专利产品,需要融资的是产品市场运作的费用,而中国这样的企业还很少。同时,靠创业板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也不合适。就企业的成本而言,上市是企业最昂贵的一种融资方式。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民营中小银行”。

三、重新认识创业投资的重大意义

在中国经济的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存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矛盾交汇点,即为潜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制度化平台。经过近10年的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中国实体经济部门的主要矛盾已由1992年以前的数量型短线制约转变为1998年以来的愈益显现的产业技术升级限制造成的质量型结构矛盾。按照国外的一般经验,在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企业层面吸纳新技术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原有的大型企业通过增加研发投入对传统产业进行强制性升级;另一条是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主动承担风险,在创业资本的支持下吸纳和发展新技术。后一条途径即利用创业资本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已被美国、中国台湾、以色列、英国等经济体的经验证明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能够形成良性循环的制度性解决办法。对此,决策层的认识是十分清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这种高屋建瓴的论断需要我们通过正确理解并将之衍化为有利于“科教兴国”、有利于金融体系改善及资本市场建设的“新经济政策”。而十六大报告中提到的这个“汇集机制”正是中国经济、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缺陷所在,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矛盾交汇点”,它的具体涵义是实体部门结构调整的希望在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但这些企业却得不到制度化的资本和资金支持。中国的居民储蓄率居世界第二,但大量的金融资源滞留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系统形成“存差”而不能对实体部门的结构性调整提供有效的支持。怎样改变这样的局面?答案就是加快创业投资体系的培育。中国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许多人至今仍存在对创业投资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经考察,美国之所以在与西欧、日本、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经济竞争中处于全面领先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创业投资活动水平的差异。美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还对日本的竞争威胁状态忧心仲仲,但到了90年代中期,日本就已成为过时的话题。这种心态的转变是美、日经济发展的强烈反差造成的。美国在发达的创业投资体系支持下,由于科技创新、生产率提升,出现持续10年之久的经济繁荣,而日本在守旧的银行体系的所谓“主办银行制”这一僵化金融平台的作用下,由经济泡沫破灭陷入了持续10多年的经济衰退。

1.创业投资与经济竞争力。为什么创业投资在各国经济竞争力的打造中会起到这么大的作用?原因就在于创业投资以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基本使命,而这些创新型中小企业在高成长过程中能在市场销售额、政府税收、出口和研发投入方面比传统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2002年9月,一家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DRI-WEFA通过对美国数千家接受过创业资本支持的公司的调查发现,在1980至2000年这20年时间里,有创投背景的公司与无创投支持的上市公司相比,前者的产品销售额与出口额是后者的2倍,在为联邦提供的税收及研发支出方面,前者是后者的3倍。

中国之所以走上改革开放道路,原因就在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资源浪费已成为一种制度现象。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已成为市场导向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据有关专家分析,在中国很多部门的市场化程度已达60%以上的情况下,金融部门的市场化程度却只有10%左右。建立股票市场并用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曾经是政策设计者们的重要目标,但中国A股市场10多年来的运行实践却出现了一个令人遗憾的统计规律,即一个公司上市的时间越长、圈钱越多,效益也往往越差。我们相信,如果将中国上市公司10多年来每千元资产所提供的销售收入、国家税收、出口和研发支出列表,肯定会远远低于上表所列的美国普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而一旦走上市场经济之路,无论各个国家的国情如何,其基本规律都会毫无二致。现在,美国等一些经济体已经在培育创业投资、用创业投资孵化新经济方面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只要下决心学习这些先进经验,就能够有效解决“中国实体部门与金融部门矛盾交汇点”的问题。

2.美国新经济的热潮虽然已经消退,但并未因此否定创业投资的重大意义。纵观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一旦出现金融动荡或金融危机,其最终根源都是经济发展基本面中的战略方针偏差及由此造成的结构性矛盾。1997年东南亚国家的金融危机,表面上是这些国家资本流出入管制政策出现失误,实质原因是这些国家在实施赶超战略中只重视吸引外资和助长泡沫经济的短期资本投入,而忽略了产业结构的技术升级和新技术应用,因此,一旦遭受外部金融冲击,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就会立即暴露,并形成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的致命威胁。1997年,当东南亚金融危机几乎对东南亚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都造成了重创时,但台湾经济只受到了轻微的损害。其原因就在于台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创业投资为轴心,在台湾工研院、新竹工业园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撑下对其产业结构进行了彻底的调整,形成了一个以轻型化、高技术投资为特征的新技术连动体系,因此,具备了较强的抗外部冲击能力。

而美国自2000年4月出现股市狂跌以来至2001年4月就宣称进入战后第10次经济衰退,但仅过了1年,到2002年4月美国就在该月实现了经济增长率增长5.6%、劳动生产率增长8.6%的业绩,这使那些对“新经济”抱怀疑态度的人不得不重新调整思维。追本溯源,美国经济快速复苏及高生产率的背后,起作用的仍然是强大的创业投资体系和金融市场支持的技术进步贡献率。

3.亟待建立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对于中国而言,简单地动用现有的金融体系并制定某些一般性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根本无法完成新时期的经济结构调整任务,原因在于:(1)中国的金融体系仍是一个以传统业务为主、效率低下且存在严重结构性缺陷的资源配置工具。在长期计划主导、行政干预和国有垄断的运行背景下,这个拥有约18万亿资产、近300万员工的资金动员分配系统实际上还带有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深刻烙印。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市场配置资源的比重在不断加大,虽然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不断强化,但是间接融资仍居主导地位,间接融资又以国有独资四大银行在资金动员和分配中占绝大比重这一事实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从市场功能角度看,现有的金融系统具有一个明显的结构性缺陷,那就是:缺少一个能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或市场体系。

中国目前的企业总数已有900多万家,其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在多年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近10年来中国虽然建立了资本市场,但这个市场由于门槛较高且以为国有企业筹资为基本宗旨,因此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创新企业基本无缘。从目前的民营银行发展状况来看,无论是其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份额,还是其自身的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尚不具备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的能力。这种现状使得我们不可能指望在现存的金融体系框架内解决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资源配置调整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从正视和解决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矛盾入手梳理资源分配关系,以金融发展和改革作为解决中国经济结构矛盾的基本手段。

众所周知,近20多年来是全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最明显的时期。从国外的经验看,新科技成果的绝大部分都是首先被创新型中小企业吸纳的,在承担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上,中小企业已远远超过那些处于成熟阶段并具有相当实力的大型企业。尽管如此,在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方面,它们的竞争力却远远不如大型企业。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统计,在过去几十年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创业到拓展销售市场实现盈利,一般都要经历5至7年时间。一个企业如果在连续几年的时间没有盈利,形成的稳定现金流,信贷市场上的放款主体——银行肯定不会对之发放信贷,因为信贷资金定期还本付息的特性与创业企业长期成长到一定阶段后才能实现现金回流的规律明显冲突。各个国家的主板股票市场的市场定位就是为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服务,自然也不适于中小企业的进入。针对这种情况,世界上那些有战略眼光的国家和地区,都以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手段着力矫正原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弊病,用鼓励和培育创业资本成长的方法促进本国或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从全球情况看,在这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功的有美国、以色列及我国台湾省。还有许多发达国家也在培育创业投资体系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世界性的推动创业投资热潮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实践的检验,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公认的有以下几点:(1)改善产业结构;(2)强化工业基础;(3)增加就业;(4)提高经济竞争力。当然,在培育本国创业投资体系过程中,也有不少国家走过一些弯路,有的国家甚至还出现政府投入大量的创业资本血本无归、刚刚处于雏形的创业投资体系彻底消亡的现象,如新西兰。

4.创业板市场应尽快推出。首先,在对主板股票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化的同时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并在适当的时机开放若干个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论逻辑,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可归结为国家或政府信用风险,当国有企业的比例已经很低、当国有银行很少再承担变相的企业投资风险、当民间资本成为投资的主体力量时,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代表的国家信用风险的降低不就成了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了吗?其次,中国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这一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总体经济改革的重大决策,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论证准备的,是有着相当社会基础的制度供给行为,决不是少数人头脑发热的产物。经过1998年以来的酝酿和准备,在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有较高成长速度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中,目前已形成了较强烈的制度需求预期,它们盼望创业板能够尽早推出,各类投资者也摩拳擦掌,对这个即将出现的新兴市场板块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这种市场需求已代表了公众的改革期望。还应该提及的是,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也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这是一种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我们说,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主要理由有五:(1)国内外投资者有旺盛的投资需求;(2)经济结构调整需要这样一种投融资制度安排;(3)理论界、决策层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重要性、必要性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4)以证监会和深交所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已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准备和相当水平的法则准备;(5)创业板上市公司资源也比较充裕。当然,按照一个完善、成熟的市场标准来要求和看待创业板市场的现有法规制度条件,可能还有一些距离,但若非等到一切条件具备才可以开设某一市场那么可以认定,中国目前所有的市场可能都不应该诞生,这当然也包括已发挥了巨大作用的中国主板股票市场。作为一个制度转型国家和实施赶超战略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最佳选择就是在发展和改革中推进发展和改革,许多事情都可以采取先干起来再说的策略而不必求全责备。

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轮廓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4篇

关键词: 做市商制度;交易制度;证券交易所

作者简介: 王庆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学专业

一. 做市商的定义,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二. 做市商制度的价值

1. 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

做市商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就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活跃市场。因此,做市商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即使市场处于低谷也是一样。

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从而有利于遏制过度的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此外,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也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4.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

5.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三. 做市商的资格认定

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标的商品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商品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商品库存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标的商品,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另外,根据不同市场对做市商的要求,做市商的资格条件也使不同的。

四.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力

做市商的权利:

(1) 可以从事自营业务。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做市活动中的买卖数额实际上不可能正好相等,因此为了维持一定数量的证券库存和备用资金必须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自营交易,以平补库存证券或备用资金的余缺。

(2)信息披露优先权。要求掌握为之做市股票的全部信息及所有交易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使其报价准确反映市场信息。

(3)融资融券优先权。当市场出现大额买卖,做市商现有备用资金或证券库存量不足,难以维持交易的连续性时,做市商必须有一个合法、灵活、便捷、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以便能应付大额买卖,进而维持交易的连续性。

(4)提供买空、卖空交易。在适当条件下接受投资人的买空、卖空要求,以此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和稳定市场价格。

(5)减免交易成本。在市场情况不利时,做市商履行其维持交易连续性的职责需承担比其他券商更大的风险,必须降低他们的交易成本作为履行职责的报酬和承担风险补偿。

做市商应尽的义务:

(1)不间断地给出买卖报价,保证交易的连续性、稳定性。

(2)对做市产品提供报告,予以披露和推介,承诺不联手操纵市场来进行内幕交易。

(3)公开显示其最优报价,并按限价指令保证客户的指令以最优报价成交。

(4)交易完成后数秒内报告交易情况,并向公众交易信息。

(5)坚持完整的记录保存和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6)提供所做市产品的研究报告,并提供建议寻找投资者。

(7)定期公布业绩,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核。

(8)开展业务,接受更多的买卖空意向,增加做市活动。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等因素,证券市场上传统做市商制度的本质特征趋于异化,即做市商和投资者指令路由、显示和成交的控制权逐步被电子交易系统剥夺,做市义务和权利的不平衡问题凸显,应灵活掌握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五.做市商机制的交易模式

1.传统的做市商交易模式

2.混合型的交易模式,竞价机制和传统的做市商交易模式同时使用

六.做市商的存货,信息等风险控制

做市商的存货量与存货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存货量大,则风险大;存货量与价格的变动相关性最大,当有价格上升预期时,存货量增加,相反,存货量下降(这种情况适用于股票债券,对于期货则不然)。但当价格真正处于较高水平时,存货量趋于减少,否则,高价位购买的存货将随市价的下降而趋于贬值,存货风险增大。另外,存货量与做市商的自有资本呈正相关关系。

信息成本至少包括两种,一种是搜集信息的费用消耗,一种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相对成本,这实际上属于一种机会成本。做市商一旦报出价格,意味着这一价位上他可能将与其他公众交易一定量的证券,然而受信息搜寻范围与能力的限制,做市商有可能受到那些掌握更多更新信息的交易商的“欺骗”。

七.做市商在国外的应用

1. 美国Nasdaq市场

1971年2月全美证券商协会开始正式启用Nasdaq报价系统,全美有500多家原柜台市场的报价商登记为Nasdaq市场做市商,Nasdaq市场的建立表明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20世纪90年代以后,Nasdaq市场的成交量每年都保持40%左右的高增长率,做市商制度越来越引人关注.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扩大报价价差,增加交易成本,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出现,Nasdaq市场于1996年8月采用新的委托处理规则。新规则实际上将具有竞争力的客户委托引入到做市商的报价中,消除了做市商对报价权的垄断,开始具有竞价交易制度的特征.

Nasdaq市场从2000年开始推行自动执行系统改革,排除做市商对报价、委托处理和成交报告等环节的干扰,增强报价的竞争性和市场透明度。所有每笔交易低于9900股的委托必须通过NNMS成交,NNMS将所有做市商报价和数量予以集中显示,并且自动处理所有进入系统的委托,成交90秒后自动完成成交报告。做市商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中。

2、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推出SEAQ系统。做市商持续报价并垫付资本,使得市场流动性大大提高,交易量在100万股以下的股票交易往往可以立即成交。做市商制度给伦敦证券交易所带来了极大的成功。2003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推出了竞价交易制度与做市商制度混合的交易系统SETSmm,适用所有FTSE250指数成分股中尚未进入SETS系统的股票交易.伦敦证券交易所计划在2005年进一步扩大SETSmm的使用范围,将SEAQ系统中流动性较强的427只股票转入SETSmm系统交易,届时股本市场竞价交易将占据主导地位,做市商制度将退居辅助地位。以大宗交易为主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国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目前仍沿用做市商制度。

3、日本JASDAQ市场

1998年12月开始,JASDAQ开始尝试引入做市商制度,选出部分股票以做市商报价方式交易。采用做市商交易的证券,切断其竞价交易系统的交易。1998年12月至1999年底,JASDAQ市场实行做市商交易的股票范围逐步扩大,达160余只,占市场总体的18%。从2000年6月的交易量来看,做市商成交数量占市场整体的26.5%,交易额占23.9%。做市商制度逐步在JASDAQ市场的运作中发挥作用。

八. 做市商在国内的应用

目前我国已经应用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有: 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天津产权交易市场,香港交易所的期权交易,以及其他市场。

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后,债券交易不够活跃,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199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几家实力较强的商业银行试行双边报价。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金融机构为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这标志着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初步建立起了做市商制度。200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并将其数量增加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活跃的2家证券公司,丰富了做市机构的类型。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新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并有效强化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201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对外公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上海黄金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加大创新力度,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其中就有“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的表述。

外管局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外汇市场的做市商机制。

天津产权交易所的股权交易,使用了做市商机制。香港交易所的期权交易,做市商叫做庄家,但明确了庄家和做庄的区别。

九.总结几点启示:

1 完善做市商管理办法, 如建立针对做市商违规特点的做市商报价、交易、成交报告等环节的实时监控系统,制定做市商现场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做市商的违规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做市商考核办法和做市商违规处罚标准。

2. 建立完善做市商制度的监管体系,防范风险。如成立做市商管理机构和协会等监督规范做市商行为等。

3. 培育做市商队伍。加强做市商制度的培育体系,培养人才,壮大做市商队伍。

4. 根据不同的领域,如债权,外汇,黄金,期货期权,股权等选择不同的做市商交易模式,

混合型模式,竞价交易为主,做市商为辅的交易制度,或传统的做市商模式。

5.建立与做市商制度配套的高效的做市商间市场,通过提供做市商间电子议价网络平台或者建

立专门的做市商间经纪人制度,形成一个高效的平衡做市商之间头寸的市场,从而降低做市商整体的头寸风险。

6.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做市商适合应用于大宗交易品种。

参考文献

[1]冯巍.海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综述

[2]金永军.做市商制度最新的演变趋势及启示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5篇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的融资环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融资的模式也将发生重要变化,直接融资的比例会不断增大,而间接融资的比例会逐渐减小。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降低中国经济整体的杠杆率,因而对促进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不同的行业来讲,也是有喜有忧。对新兴产业而言是一道福音,新兴产业企业具有非线性成长特点,过去的标准更多是针对传统产业,过分强调历史业绩连续性、稳定性,使很多处于发展关键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往往因为业绩的一时波动倒在发行审核门槛前。而一旦达到传统上市标准时,企业发展又往往进入成长“中后期”,不再需要大的资本支出,此时进入资本市场不仅容易导致资本错配闲置,投资者也难以分享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阶段的成果。

从企业层面来讲,中国企业融资的形势将得到较大改观,各个体量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于那些高成长、高技术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更具有积极效应。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长期的问题,在现有的金融结构下,中小微很难通过债务融资方式融资,也很难达到资本市场的门槛,处境极为尴尬。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通过股权、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直接融资形式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创新,这是一条被成熟市场多次证明有效的路径。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投资方和融资需求方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直接对接,风险和收益有一个市场化的匹配和定价,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中小板到主板,给企业提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

必须认识到,尽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很多有利的条件,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企业的CFO(总会计师)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总的来讲,CFO(总会计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展。

1.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积极意义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虽然还在路上,但在不远的将来是一定会实现的。所以,企业的CFO(总会计师)对此在思想上要有准备,在计划上要有所预测,在行动上要有所体现。一些准备上市的企业,从现在就要考虑扎实地做好基础会计工作,为未来可能的股权融资做好准备;一些股权结构有问题的企业,也要及早做好捋顺股权结构的工作,以防止在未来的股权融资中处于被动地位;一些杠杆率较高的企业,在长期融资中也要考虑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带来的融资选择和融资成本的改变。

2.从企业现实发展的角度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渐进性

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是毕其功于一役,一定是分步、分段实现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程中,一些有利于企业融资的政策和改革措施会相继出现。企业的CFO(总会计师)要从现实出发,敏于行动,随时捕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机会为企业融资,保证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企业杠杆率较高的要把握时机,实时调整资本结构,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3.从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方面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复杂性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是很复杂的,其在不同时期对企业融资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所以,CFO(总会计师)要从自身企业经营的现状出发、冷静对待,既不能坐进观天、视而不见,也不能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4.用实际行动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要靠政府,还要靠广大的企业,CFO(总会计师)要正确认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以实际行动回应时代的呼唤。要在严格风险研判的基础之上主动参与各种新金融业态,多渠道为企业融资。此外,要积极利用金融新业态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

本栏目参考文献: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6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私募融资; 资本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提供中长期资金供需的场所,为适应各种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采用了各种不同性质的中长期筹资工具。投资者和融资者在资本市场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运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上市融资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但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其难以进入这一市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不足而又难以在资本市场融资等问题依旧难以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银行贷款则是中小企业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中小企业广泛采用私募融资、亲友借贷、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工具。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对中小企业开放资本市场的大门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步伐、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完善的资本市场应具有适应我国不同类别企业需求的市场。特别是要建立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资本市场。随着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迫切性增强以及众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强,对私募融资和股权融资的需求正日益增加。由此看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私募融资

随着我国经济连年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不少国外资本对我国企业的私募融资意愿,目前是以收购优质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标的国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长势头,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国内企业对私募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企业的数量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家,这些企业大都面临融资难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私募融资制度,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私募融资市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有序建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所作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报告,当企业出现资金紧张情况时,样本企业均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占比62%),23%的样本企业会采取向内部职工、亲友及其他企业等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如果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形成资金需求缺口,就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极为突出和集中,此时,私募融资和民间借贷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补充机制。其调查表明,无论是过去的投资还是新的投资,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和银行贷款两种方式,这既说明资本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又说明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中小企业要在加强管理,提高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致力于拓宽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其他融资方式所占筹资比重依然很小,在样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仍然是明显的弱项。中小企业资产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其能否获得银行借贷以及长期债务资金的决定性因素,其最大的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中小企业的不动产是唯一被银行等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如果银行借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将会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私募融资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策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并且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制度,私募融资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私募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最具有效率和效益,他们在信息、评价、风险承担和收益分享合约安排和监控等方面比银行更有效。私募融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大部分高增长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的融资受制于商业银行贷款规则而不能实现,同时又达不到债券市场投资等级要求和上市条件。但这些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具备了成长为大企业的条件,而私募融资正好适应了这类企业的需要,既可以为他们带来资本又为他们的发展带来管理和发展经验。

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的本质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检验证券市场功能效率的标准是:所有企业是否有均等的融资机会和尽可能低的融资成本。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来看,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所无法达到这一目标。这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确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致使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公开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正规的股权融资渠道,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债券市场及信托基金融资规模也有限。这一现状显然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以及推进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战略需要,同时也制约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重大基础性制度缺陷。因此,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促进我国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序建设。

由于受交易技术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约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量必然会受到限制,而且所有需要融资的企业也不可能都达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从各国证券交易所的情况看,一个证交所容纳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数量约为2 000到3 000家左右。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大约有2 800间公司;纳斯达克市场约为3000家;日本东京证交所约为2 300家;英国伦敦证交所约为2 900家;目前,在沪深两家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有1 462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 000万家。显然,仅靠我国两家证交所的场内资本交易市场是不能满足这些企业融资需求的。

三、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和创业性企业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和创业性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票的流通。由于中小企业资本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处在发展初期,因此,在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的条件要低于主板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小,增长潜力大的特征,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一般都要求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等特征。由于场外市场的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上市费用也较低,因此成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股份的流通场所。场外交易市场为这类企业的股份提供了流通场所,提高了这类企业股份的流动性,对改善这类企业的融资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总之,分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不仅适应了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要,而且保证了公司质量,从而奠定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场外交易市场还具有融资速度快、再次融资成本低的特点。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正式批复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中小企业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交所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与主板的中小企业板块即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中小企业板块为业绩突出和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步骤。自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展,但结构性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市场层次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企业和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结构,是在现有条件下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的现实选择。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小企业板块自2005年开始建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上市了约一百家公司左右,中小企业板块被认作是主板市场的一个子板块,没有改变其按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标准,只是把符合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划分到中小企业板块,仍按照主板市场的要求条件在运作,仅从制度安排上可以看到它似乎在独立运作和以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的。由此看来,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首要任务是制订和完善中小企业准入要求和建立分级监管机构等,尽管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但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达到其规定,对此,我国不少中小企业远赴美国的OTCBB市场寻求融资,由于对国外市场的了解程度和维持成本等因素,融资效果受到影响。如何尽快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已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问题,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已给出了一些参考依据,首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必须具备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由投融资双方的特性所决定的,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因此,对于深圳中小企业板这类在同一交易所内设立,在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监管标准上应具有差异性,没有差异性则不能认为是一个区分资本市场层次的做法。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应能满足各层次投融资方的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四、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

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机制应建立在能满足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市和融资这一目的上,降低中小企业入市的门槛是其首要条件,使大部分一般的中小企业能达到在其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中建议,场外交易市场以股东在200人以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挂牌交易的基础条件,并实行合格机构投资者(QIB)准入制度。场外交易市场是主板市场的补充,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应较主板市场更为宽松,由于中小企业在企业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加强中小企业管理的水平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则是其具体要求之一,对此,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可定义为: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健全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较高的业务增长潜力、有高度集中的业务范围、周全的业务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战略,并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企业达到这些标准后就应允许其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对比国外的资本市场结构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有本质差别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公司上市标准不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首次上市对有形净资产的要求为600―1800万美元,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的要求为500万美元(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向NASD提出申请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一是企业的净资产达到500万美元或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二是流通股达100万股;三是最低股价为4美元;四是股东超过300人;五是有3个以上的做市商等),在OTCBB(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和粉红单市场挂牌则没有财务要求。

交易制度不同:证券交易所采用集合竞价的拍卖制,场外交易市场采用做市商造市的报价制,更低一级的市场(如四级市场)则采用一对一的价格谈判制。

市场监管要求不同:对于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监管对象、范围和严格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美国对证交所场内交易的监管最为严格,其监管对象囊括了与上市证券有关的各个方面,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等等。美国监管当局对交易所内交易活动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其实施。而在纳斯达克市场,监管重点主要是会员和做市商。尽管近年来针对OTCBB市场买壳交易暴露出来的问题,美证监会对其监管趋于严格,但相对于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而言,对OTCBB市场的监管要求还是宽松得多。至于粉红单市场,只要在每天交易结束时公布挂牌公司报价即可。

上市成本不同:在小额资本市场挂牌的公司只需要交纳很少的挂牌费用即可交易。

上市风险不同:由于小额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像主板市场那样严格,因而投资者的风险也要高于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

五、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首先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条款。中小企业融资难只是个现象,其本质在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的不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政策约束,在企业成长过程的初期由于经营风险比较大,财务风险承受能力低,融资来源主要是私募风险股权资本,在2006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中,虽然两法修订仍未对私募发行及场外市场进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经把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人数明确界定为200人以上,并将股份公司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同时将专利权等非现金出资的比例提升至60%。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这些事实都说明,私募融资已经引起了法律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这些规定无疑为建立私募发行制度和场外市场打开了制度空间。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融资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供求关系、亲缘、地缘、人缘方面内在的经济、技术、社会联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对称优势和利益关联优势,离开了特定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这些优势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场监管的核心,也就是对特定发行人和投资者范围的界定,即将私募对象限制在具有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资者,从而既充分发挥私募方便快捷的优势,也能防止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从我国情况看,对私募融资对象资格的界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首先,私募对象作为财务投资者,其负债率不能高,要用自己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去投资,保证其能够承担财务风险;其次,私募对象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在技术引进、产品创新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有别于一般的“有钱人”,能够在上述方面给私募发行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当然,不同目的的私募,对投资者要求也不同。如果仅仅是储蓄替代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有财务投资能力就可以了。但如果是产业型的私募投资基金,或是对特定企业的投资,就要二者兼备。

我国建立私募融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能够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以非上市企业产权和债务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目前市场广泛存在的、以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民间私募基金。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提高全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促使资金向最有效率、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流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市场组织和市场结构、市场运行规则以及监管体制,都应以培育规范的、无歧视性的、高度竞争和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为目标。调整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也是重要方面,由集中监管转向分层监管,由单一监管转向多元化监管。美国市场监管模式就是一个实例,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层监管,最顶层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权威;各州也设有市场监管机构,在其辖区范围内对证券业进行监督;中层为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各清算公司等――监测市场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自律组织所作出的规则修订须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上市公司的监督部门、证券中介机构及社会舆论构成这座金字塔的基础,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随着层次的降低,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也逐级下降。纳斯达克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除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监管侧重于做市商;OTCBB则主要对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没有挂牌要求,监管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红单市场则几乎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基本上依靠行业自律进行治理。这种分层监管体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保证对最有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市场的监管能力。尽管某些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监管,完全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来维持交易秩序,但在严格而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挂牌公司、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还是得到了有效约束。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分层监管的体系,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几乎完全由证监会承担。受监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层不得不对开放新的市场领域十分谨慎,从而进一步固化证券市场的畸形结构,使得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仅有交易所一个层次,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督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和规定,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加强在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对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规范,规范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即由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分层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Doyle,William M. Capital Structure and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the U.S. [J].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2000.3.

[2] Davis, Lance, and Robert Cull.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3] 纪敏.为私募融资与场外市场打开制度空间[R].上海证券报,2006-03-27.

[4] 张承惠.中国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J].中国改革,2005年第6期.

[5] 梁冰.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报告[R].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1-27.

多层次资本市场第7篇

【关键词】新三板 信息披露 分层 股转公司

一、引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作为全国性的场外资本市场,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特点是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市场搭建成“金字塔”式结构(陈峥嵘和朱蕾,2013)。最上层主板市场包含数量较少、平均质量较高的公司;中层是增长潜力大、风险较高的创业板市场;最底层的场外资本市场则由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发展潜力和内生风险差异巨大的中小微企业构成。本文结合我国场外资本市场实际情况,探讨以信息披露规范为导向的场外市场分层建设。

二、场外资本市场概述

(一)“新三板”市场简述

“新三板”的重大创新是以充分信息披露原则替代了主板和创业板的盈利能力判断作为企业能否挂牌的依据。“新三板”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不对挂牌企业投资价值做实质性判断,不保证挂牌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或者投资价值。投资者分析企业披露的信息,据此做出决策依据、承担决策后果。在这种市场设计思路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依据挂牌企业遵循的信息披露标准高低对市场进行分层,鼓励优质企业最大化信息披露数量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允许部分中小微企业适度披露信息、降低挂牌成本,以适应不同企业、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新三板”市场分层意义

1.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营机构的服务和监管效率。有关方面预测,未来我国“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超过万家。对所有公司“一视同仁”的管理无法满足市场爆发式增长对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通过对市场分层,可以针对不同层级采取不同的服务理念、规范标准和监管重点,从而有效提高市场维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如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将有限的服务和监管资源集中到市场的最高层级,将其打造成我国场外资本市场 “旗舰”板块。通过提供良好的融资、投资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优质企业推介活动,推出和完善各种交易制度创新等方式,提高最高层级市场的流动性,充分发挥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2.能够满足不同挂牌企业对场外资本市场的需求。“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呈现出主板、创业板不具有的多样化、分散化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权衡在不同层级挂牌的成本收益并进而做出决策。如竞争优势比较突出、融资需求较强的企业,可以选择在较高层级挂牌,一方面承担由于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等潜在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享受高层级市场较高的估值水平和较好的流动性。

3.市场分层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投资者在资金来源、投资目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信息收集和研究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通过对市场进行分层,可以使不同层级吸引和积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市场分层还“有助于揭示众多场外交易公司的质量或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缓解投资者和公司的逆向选择”(张坤,2013)。

4.确立“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新三板”在市盈率、融资能力、交易活跃程度等方面,与主板和创业板客观上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又面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竞争,后者在地方政策支持、市场准入门槛、监管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5.市场分层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场外市场通行做法。以美国的OTC集团管理的场外报价系统为例,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OTCQX包含全球300多家蓝筹公司,其中不乏雀巢、阿迪达斯、法国航空这类行业中领先企业;最底层的OTC粉单市场(OTC Pink)又进一步划分为及时信息(current information)、有限信息(limited information)和无信息(no information)三个子板块,其中包含了大量无业务的壳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等。

三、场外资本市场他山之石

(一)美国场外资本市场概览

美国场外资本市场历史悠久、品种众多、覆盖面广。时至今日,美国的场外资本市场构成十分复杂,但是最大和最为重要的场外市场是由OTC集团(OTC Market Group)管理的OTC Link这一全美最大的交易商间报价系统。截止2013年底,在OTC Link系统报价的公司数目超过1万家,横跨28个国家,市值达到146000亿美元,2013年的成交额超过2,000亿美元。OTC集团根据挂牌公司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层次。最高层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包含全球300多家蓝筹公司,其中不乏雀巢、阿迪达斯、法国航空这类行业中领先企业;最底层的OTC粉单市场(OTC Pink)又进一步划分为及时信息(current information)、有限信息(limited information)和无信息(no information)三个子板块,其中包含了大量无业务的壳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等。

1.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1)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国际板块。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国际板块主要针对已在美国境外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想要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但是又不愿意受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场内市场过多的准入限制(如需要向证监会SEC提交繁琐的注册文件、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执行萨奥法案规定的内控条款等)。该板块包括雀巢、阿迪达斯、法国航空等优质企业。能够在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国际板块的基本条件是该公司股票已经在经 OTC集团认可的国外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基本条件。

(2)美国柜台交易市场美国板块。美国柜台交易市场美国板块适合处于发展前期且高增长的公司,这些公司寻求在投资者群体中更加稳定和透明的估值。在该板块挂牌的公司除了需要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EDGaR系统或者OTC集团的披露与新闻服务系统向投资者传递财务信息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标准和报价标准。主要的条件包括:公司不能是空壳公司或特别目的实体;前90个交易日最低买入报价不低于0.10美元;至少50名受益股东,且各自至少持有100股公司普通股;有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指定信息披露顾问为其进行提供上市推荐和专业的证券知识咨询等服务。

2.美国中级场外市场

美国中级场外市场是场外资本市场的中间层次,这一层次不设置财务条件,只要是正在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在其中报价。报告公司应当符合SEC信息披露标准或银行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要求。

OTC Pink。OTC Pink是场外资本市场的最底层,也是通常所说的“粉单市场”,是一个真正的鱼龙混杂、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市场。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及时信息(Current Information)、有限信息(Limited Information)和无信息(No Information)三个板块。

(1)及时信息。适合于遵循美国会计准则或者可选报告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司。该层次的公司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会计年度结束9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会计季度结束4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美国GaaP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一定必须审计,经审计的,须提交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须提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2)有限信息。适合于财务呈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这些公司自愿不披露充分信息,或者因为公司处于财务困难、破产等状态无法提供充分信息。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6个月内,提交最近一期会计期末(会计年度或会计季度)财务报告,现金流量表不是必备项目;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美国GaaP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需经审计。

(3)无信息。不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时间超过6个月。包括一些停止经营的公司,以及存在管理问题和市场披露问题的黑色公司。

(二)英国场外资本市场情况

与美国不同,英国的场内、场外资本市场划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明晰。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简称LSE)的证券买卖主要通过三个平台进行,各个交易平台之间最大的差异表现在交易制度上。

1.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服务(简称SETS)

SETS是LSE的“旗舰”电子订单系统,目前通过SETS系统成交的股票包括:富时指数100指数成分股、富时指数250指数成分股、富时指数小市值指数成分股等。SETS采用电子集中竞价为主、辅以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混合市场交易制度。

2.证券交易所报价及对盘服务(简称SETSQX)

自2007年6月以后,SETSQX中交易的股票包括所有不在SETS交易的主板股票和部分流动性较好的创业板股票)。SETSQX每天实行4次线上的集合竞价交易,同时由做市商在线下提供持续的做市服务。

3.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EaQ)

SEaQ上交易的股票主要为不在SETS和SETSQX上交易的aIM股票,实行纯做市商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场外资本市场现状

我国台湾证券市场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台湾证券交易所、“上柜市场”、“兴柜市场”和“盘商市场”。其中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场内市场,服务于大型蓝筹股企业,其他三个市场为场外市场。上柜市场服务于规模相对较小的成长型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为主、议价交易为辅的交易制度。兴柜市场为未上市和未“上柜”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主要采用做市商制度。盘商市场是一个松散的、以盘商为中心市场,主要采用议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市场之间的差异见下表(卢文浩,2013)。

台湾地区的上柜市场和兴柜市场之间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比较有特色的转板制度。兴柜市场除了一些合规性要求外,对挂牌公司没有设定财务指标门槛。而一家公司要能够在上柜市场交易,必须先在兴柜市场挂牌6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一定的财务指标,如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新台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不少于400万新台币等。根据有关统计,截止2012年底,在兴柜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累计达到1,252家,累计向上柜市场转板的公司550家,占比约44%。(卢文浩,2013)

四、场外资本市场的构建(一)“新三板”市场结构

根据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不同,本文将“新三板”内部划分为三个层次,从高到低分别是“推荐层”、“普通层”和“风险层”。尽管层级是以信息披露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但是能够满足监管当局、市场运营机构、挂牌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具体的分层思路见表(1)。  

(二)“新三板”市场基本功能

1.推荐层功能

(1)推荐层基本功能。推荐层是场外资本市场的最高层级,主要适合规范运作水平较高、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意愿较强、希望通过挂牌提升企业影响力的公司。某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现有股东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较为看重股票的流通价值所以选择在推荐层挂牌,例如希望利用“新三板”市场的流通、定价功能,制订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吸引和保留人才;在市场公平定价基础上,将企业控制权出售以实现变现退出等。

(2)推荐层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推荐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充分披露为基本要求、以自愿披露为追求目标。除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致》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还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可能会引起公司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所谓自愿披露,是指监管机关或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强制性要求披露的通用信息之外,反应行业、业务、公司具体情况的特色信息,例如:公司内部管理使用的关键业务指标预算、决算和考核情况;定量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数据和面 临的风险分析数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执行偏差分析;重要的产品、业务分部和较为详细的盈利能力分析等(赵立新等,2013)。具体包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除年度和半年度外,其他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编制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年度报告、半年度的披露格式应当遵循较高标准,可以考虑参照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相关格式准则进行编制。季度报告可适度简化,主要目的是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例如可以仅报告简要财务指标及其解释或者仅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内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报告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以“重要性”作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的衡量标准。所有可能引起投资者价值判断发生变化的重大信息,都应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对外公布,而不论这些内容是否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强制性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规范的公司治理和严格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和保护长期投资者的利益,也是投资者据以判断企业可投资价值和风险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必要强制性的要求推荐层的企业披露更多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信息。可以考虑制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指引》,包括要求企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运作情况;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制订政策及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董事会、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等。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定期提供经审计师鉴证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报告等;引导和鼓励本层级的挂牌企业披露各种自愿性信息。自愿性披露应当与行业、业务、企业自身特点等相结合。应当向市场披露企业内部管理层用以分析、规划、管理企业战略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键性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在政策引导方面,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在总结和吸收市场上各种自愿性信息披露优秀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的前瞻性、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尝试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及社会其他独立第三发研究开发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数,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独立评估和排名。

2.风险层功能

(1)风险层基本功能。风险层是场外资本市场的最低层级。选择在这一层级挂牌的公司可能由于规模较小、所处地域或行业限制等原因,对披露增量信息的边际成本较为敏感。例如,某一产品单一的小企业,客户可以简单的从其损益表中推算出产品的毛利,如果要求其过于频繁的披露财务报告,会对其产品报价、调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新三板”的设立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如果对这类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标准过高,使挂牌成本超过收益,则可能将这部分企业拦在全国性的场外市场大门之外。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风险层也有其存在的必要和逻辑理由。“新三板”设置了较高的适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市场中的投资者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一般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有严格的决策程序和的风险控制机制,擅长通过深入研究来甄别企业质量和挖掘投资价值,对风险层企业投资一般以战略投资和培育中长期项目为目的。即使面临风险层企业有限的信息披露状况,这些投资者也有能力采取行业调研、现场考察等方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总之有限的信息披露也不会给投资造成严重障碍。

(2)风险层信息披露要求。风险层公司以披露基本、必要信息为原则,适当豁免或减少一些披露内容,降低信息披露给小微企业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例如,可以考虑不强制性的要求该层级的企业披露中报、季报;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可以不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年度报告的内容也可以适度简化。风险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是充分的风险提示。挂牌企业不仅要充分披露其面临的行业、财务及持续经营等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要警示投资者如果投资该层级公司股票,可能会面临获取信息不完整以及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受到限制等原因引致的投资风险。

3.普通层功能

普通层的信息披露水平介于推荐层和风险层之间。例如,必须定期披露年报、中报等定时报告;对这些定时报告的披露内容和形式做出一些基本的要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以保证报告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豁免企业披露季报的要求;降低对企业披露各种自愿性信息的要求等。

五、场外资本市场建设政策建议

(一)建立适应高科技企业标准

以信息披露充分程度和质量水平为依据,尽量少或者完全不引入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应当吸取主板和创业板IPO设置盈利门槛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教训,一是使得腾讯、阿里巴巴等高科技、新兴行业公司在创业发展初期无法在国内上市;二是使部分企业有较强的平滑盈余甚至公然造假的动机;三是使创业板与中小板、主板趋同,难以完全发挥创业板的功能。以信息披露为导向的市场层级划分则表明,挂牌公司处于较高的层级市场仅仅意味着其遵循了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并不是对公司经营质量、盈利水平、发展前景的保证,更不是市场运营机构对投资该层级公司未来收益的保证。

(二)构建不同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标准

适当拉开层级之间信息披露标准的差异,使各层级有着鲜明的特色。如果层级之间信息披露标准差异小,层级间界限模糊,丧失了在场外资本市场进行分层的实践意义。要通过制定各种信息披露指引,使推荐层在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方面与主板、创业板接轨,同时还要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引导和创新,将推荐层打造成“新三板”的旗舰和标杆。对于风险层则应当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不拘泥于现有的场内市场管理经验和思维定势,将其发展成为有序、有弹性和有容忍度的市场板块,为小微企业探索性的进入资本市场提供场所。

(三)实 行企业自主抉择

选择层级时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辅以少量、必要的硬性标准。挂牌企业层次的划分,应当以充分尊重企业自愿选择为基础。企业选择了较高的层级意味着其自愿接受和履行更高的信息披露规范标准,反之,则相反。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为推荐层的挂牌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实施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和规则、适当放宽适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措施,大力促进推荐层级市场的流动性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估值、定价功能,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公司主动加入该层级,带动整个“新三板”市场整体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同时,应当允许企业因为所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或者由于所处地域、规模限制、业务单一、客户或供应商高度集中等原因,自愿选择在普通层或风险层挂牌。另外,当挂牌公司因定向增发、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众股东超过一定人数时(如达到200人以上),强制性的要求挂牌公司提升层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市场参与主体的短期、一次性博弈转变成长期、重复博弈,让企业和相关人员在一次造假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即期收益与未来资本市场长期怀疑有关法人或自然人诚信水平产生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如将披露舞弊财务报告的行为记入有关人员、企业的诚信档案,根据行为性质、金额大小、引起不良后果等,未来3-5年不接受有关企业的转板申请,或者在有关企业进行定向增发、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时进行历史诚信行为提示等。“逆向选择”将保证机构投资者或者分析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在有关企业定向增发时在价格上要求更高折扣或者完全退出该企业的定向增发市场。通过规则的制定和历史信息的保存,逐步在新三板市场建立起一种市场对公司和个人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定价的机制,并且逐步辐射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其他领域。

(五)加强适应场外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推进市场准入、交易制度、金融创新等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在投资者准入方面,目前“新三板”出于风险防控的目的实行较高的适格投资者门槛,尽管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散户、小户等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防止市场过度炒作,有利于建设一个以长期、价值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但是却不利于改善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而一个市场的定价、融资、资源配置功能又严重依赖于该市场的流动性。在分层的基础上,由于推荐层信息披露基本上与主板和创业板接轨,而且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甚至可能会超越传统交易所,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该层级投资者准入门槛,进一步促进该层级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二是在交易制度设计方面,推荐层的信息披露具备及时、公平和更新迅速等特点,因此适合采取集中竞价方式,而普通层和风险层则可采用做市商和协议转让等制度。三是在业务创新方面,结合推荐层信息披露特点,可积极推出公司债、优先股、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在普通层和风险层则限制创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出。

(六)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投资风险警示工作。要求投资者了解风险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性、充分性、准确性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交易该层级的股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鼓励机构投资者和有能力的个人投资者采取实地调研、长期跟踪、综合比较多种渠道信息等方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需要承担投资决策的全部后果,包括挂牌公司因不能满足最为基本的监管要求、严重不法行为、业绩恶化、破产清算等原因退市的风险。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明确认识到挂牌公司的“壳”资源不具有任何价值,监管机构或者“系统”公司没有义务为投资者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程度的“刚性兑付”责任。

参考文献:

[1] 陈峥嵘,朱蕾.柜台市场培育和建设中的证券公司[J].证券市场导报,2013(2).

[2] 刘鹏.资本的涅槃——美国场外资本市场发展与我国新三板启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