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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10-22 10:35:08
管廊管理

管廊管理第1篇

1为什么要用图表登记法

管廊一般分为装置内管廊和装置外管廊,在大型的化工厂管廊设计当中可能涉及到很多的设计人员,甚至是好几个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过程里,我们会通过管道研究图的绘制来确定管廊主要管道的走向,以及在管廊上的位置和层数,特别是在当今三维技术已经应用得很成熟。通过模型的建立,以及模型审查软件的应用,我们能很清楚的看到管廊上的管道布置情况。但是初步设计毕竟是一项设计深度很浅的阶段,等到了后面最重要的详细设计阶段,我们会遇到很多来自各个方面的变化,因此管廊上的布置可能会出现不小的变化。随着管道设计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管道会在管廊上布置,各个装置的设计人员,甚至不同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可能都会在管廊上布管,这就很可能产生混乱,到了这个时候,光光靠三维模型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了。

2什么是图表登记法,怎么用

顾名思义,图名登记法就是一种通过各个设计人员在图形和表格里面进行登记来实现对管廊管道设计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一种方法。图型登记文件一般由两个文件组成,一个是表格文件(excel),一个是图形文件(CAD)。这两个文件会放在项目的公共服务器上,每位设计人员都有权限修改和读取他们。管道设计人员只要自己有管道要走管廊的都应该提前在这两个文件上进行登记。表格文件主要包括区域号,管线号,编码,等信息的登记,请参考下图1。现在逐一解释下以上各个名词的含义和功能,我们可以同时参考图二的图形文件内容来理解。区域:一般项目都会根据不同的装置以及功能划分区域号。如果我们要确认管廊的位置,首先要知道它在哪个区域,当然有的项目也有可能外管廊有它自己的区域号,这又另当别论。层:这里的层是指该根管线具体在管廊的哪一层。编码:图形文件管线的识别号,从1开始编,每层编码都具有唯一性,但是不同层又可以重新从1开始编号。管线号:就是项目里给管道的编号,具有唯一性,根据它可以同时参考项目的管道特性一览表来使用。管径:管道的公称直径。有了它我们可以在图形文件里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把管道标记在剖视图的合适位置,使其真实的起到了占位的作用。压力管道类别:压力管道的分类,根据分类我们可以在布置管道的时候综合考虑,比如易燃,剧毒介质的管道不宜布置在人行通道上方。起、止:即管道在管廊的走向。在这里我们是用图形文件里面的轴线号来表示管子在管廊的走向。PID号:管线所属的PID号,有了它能方便我们在PID上快速的找出这根管道,同时了解这根管道的工艺属性以及它的具体负责人,在出现问题和冲突时能方便大家及时的找到需要协调和沟通的对象。操作压力、温度:管廊布置时我们可能需要了解管道的工作温度,以便我们做出合理的布置,比如高温管道不宜布置在低温管道的下方。设计温度、压力:与操作温度、压力参考使用。保温厚度:可以精确的算出管道在管廊的占位的宽度,最大限度的保证图形登记的准确性。应力分析类别:通过它我们可以看出这根管道是否需要做应力分析,从而在管廊布置的时候提前考虑它可能会为了增加管道柔性而改变的走向。比如Π型弯的设置,我们就应尽量把这根管子布置在管廊的外侧,方便Π型弯的设置。图形登记文件见下图2。设计人员首先在表格文件登记,其中的代码、区域、起止用来确定管线在管廊的位置,管线号等管道的特性用来确定管道的大小,以及所属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这样就方便了以后出现冲突时能及时的找到相关人员来进行协调。表格文件登记好以后接着还要在图形文件里进行对应的登记。图形文件右方是整个项目管廊的一览图,其中包括了所有的装置内外管廊,以及区域的划分。其中的轴线可以用来定位管子的起止位置。文件的左方是图形登记处,也就是管廊的纵向切面图,它也是按区域和轴线定位来划分的,每当在图形文件里登记一根管子都应该在图形登记处的剖面上用统一比例的圆圈代表管线占据相应的位置,在圆圈下面还要标上其编码,这是为了方便与excel表的管线一一对应,达到图表合一的目的。图形文件里面包括几个以管廊层数命名的图层。图形登记处登记完以后还要在右边的平面总图里用直线画出这根管子的大概走向,并把这根直线根据其所在的管廊层数放入对应的图层里(在图形文件里我们给每层管廊都预先建好了一个层),这样是为了避免不同层的管道在平面上互相干扰。填好以后,我们可以根据这张图一目了然的看出管廊上管线的布置,哪些地方还有空位,哪些地方可以酌情改动我们都能很清楚的看出来。

3图形登记法运用到项目当中的可能性分析

此方法只适用于大型项目当中,尤其是管廊分布众多,形状复杂,设计人员众多的项目。如果是小型项目,管廊一般比较简单,而且都由一个人负责,因此不会造成混乱。此法对硬件和软件要求也不高,一般的电脑都能满足。这个方法要用到两个软件,一个是excel,还有一个是CAD。Excel不用说了,安装系统时一般都是标配,大部分项目的数据管理都是运用这个软件。CAD也是很常见的设计软件,绝大部分项目都会用到这个软件,而且每个设计人员都会授权安装此软件。因此从运用成本和条件来看,是绝对是合理的。填写图形文件时可能需要填写人员会一点基本的CAD制图知识,但是相信绝大部分设计人员都会CAD制图,因此这一点也是没有问题的。现在大部分的大型化工项目都分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两个阶段,此法只能应用于详细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里面,一般我们会把管廊上主要的工艺管道或者大管径管道确定下来,因此在运用这个方法之前,要由管理人员先行把初步设计已有的管线在excel和CAD文件上面登记好,方便后面我们要登记的人员知道哪些位置可以用,哪些不能用。

4结束语

管廊管理第2篇

广西电力线路走廊管理现状

(一)管理模式1、有审批,但无登记。在计划经济时代,电力管理部门是电力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同时也是电力建设单位。输电项目一般会取得发改委对电力线路工程的项目批复、规划部门的线路路径批复、土地管理部门的占地批复等等。这些行政许可说明了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单位具有了某工程项目的建设资格或权利,或者说明了该电力线路通过某地段的资格或权利,但并不表示建设单位已经合法的取得了电力线路走廊内土地的使用权。2、有补偿,但无征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我国二元结构的土地所有制,在繁华城市,如果建设用地是国家所有,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者出让的方式获得;在广大农村,如果土地为集体所有,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首先由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否则国有电力杆塔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实施前,对施工过程中因植物砍伐、设施拆迁等造成损害的,电力建设企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这种“一次补偿、永久占用”方式实际占有了塔基部分的土地以及电力线路走廊用地的地上空间权,但由于没有办理征用手续,即使已经支付对价,也不代表电力设施产权人已经代替农民集体取得了塔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当然取得整个线路走廊的地上空间使用权。

(二)管理矛盾《物权法》实施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对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等不同空间进行分层利用、单独设定。而电力线路出于安全要求,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了线路下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电力线路走廊内从事种植的经营人,种植什么、生长多高都要受到限制,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也受到了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的操作也受到了妨碍和限制,如应用某些超高的现代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等。显然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权收到了限制,因此降低了效率,减少了受益。由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电力线路走廊建设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随时有要求电力线路产权人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的可能,这无形增加了电力线路走廊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并对电力线路走廊管理产生巨大影响。1、补偿矛盾导致妨碍电力线路走廊建设现象严重。电网建设过程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对青苗费、征地费、拆迁补偿费要求过高,以补偿不到位等理由恶意阻挠施工,项目工期严重拖期,导致电网建设工期大大延长。以广西为例,受清赔影响的工程占在建输变电工程的30%,而受阻两年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占受阻项目的14%。一些居民在线路走廊经过的地方违规抢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导致线路建设成本增加7%~12%。由于线路走廊建设拆迁,可能会引发人身伤亡事件或,引发负面舆情事件。2、缺乏登记导致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清理遇到严重阻力。电力线路走廊内无证盖房、违章建房导致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的距离不符合要求,在线路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容易产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在市政道路改建过程中,电力线路架设或敷设与铁路、轨道交通等进行建设时,没有相互沟通协调,或者双方执行标准不同,导致架设的设施相互妨碍,从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解决相邻妨碍的规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前提是在先权利合法合规,物权登记成为证明在先权利合法的关键证据。物权登记的缺失会导致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权利主张时遇到不必要的阻力。3、权利冲突导致走廊内的线树矛盾问题难以解决。随着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各地不断扩大林区和绿化面积,加重了树与导线之间的矛盾。一些地区在电力线路走廊内大量种植“速成桉”等高杆植物,发生植物碰触线路事件,导致电网运行故障。有些林木所有权人以暴力威胁,索要高额费用,阻碍相关单位清障性砍伐或修剪,导致线路维护成本高。一些基层供电局每年因为维护线路走廊支付的砍树费用就超过200万元。

广西电力线路走廊主要物权风险

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充分考虑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一些做法,以及新法施行后的一些配套制度。法律体系不完善体现在:

(一)物权登记缺失电力线路走廊用地一般包括电力线路铁塔基础用地、电杆和拉线用地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含电力线路跨越)的土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力线路走廊用地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府部门依照《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制定征地程序、操作方法和赔偿标准。部分省市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征地也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规定,电力线路走廊用地不征地,但没有明确杆塔占地是否征地。部分省市如《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则明确:电力线路铁塔基础用地需办理用地手续;电杆、拉线不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广西与大多数省份做法一样,对铁塔基础占地、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基础设施征地的规定进行补偿,不办理征地手续,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只将线路路径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对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征地、不补偿。原因是电力线路线长、分布广、技术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与道路建设等具有本质区别,它不改变土地的权利归属,不改变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征地。如果都实施征地,一方面将会形成无数条看不见的“万里长城”,另一方面将会阻碍电力发展速度,增加电力建设成本,而这些加重的成本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物权法》施行后,由于缺乏配套的地役权登记制度,电力线路走廊用地无法对抗第三人,实践当中,供电企业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没有办理物权登记或者物权变更登记。材料缺失、政策变迁、涉及到用地指标等原因,物权登记办理越来越难。由于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电网企业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缺乏充分的证明效力以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果原土地权利人对土地使用权再行处分,电网企业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维护。另外,不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将导致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由此带来的巨大风险,将直接影响供电企业对后续线路建设和改造等投入,最终影响广大用户的用电质量,同时也阻碍了电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物权制度不足现有的电力线路走廊的制度设计还不能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有效保护和协调各方利益。法律治理工具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行法律措施法律法规中缺少能有效解决电网线路走廊问题的措施。部分法律理论虽然有自身的优点,但都还不能完全解决存在的问题。体现在:第一,相邻关系调整的不足。《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对使用他人土地规定了两种制度:相邻关系制度和地役权制度。电力线路走廊是适用相邻关系还是适用地役权制度,这对电网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偿的,并且是无固定期限的,适用相邻关系无疑对于电网公司较为有利。但是,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利用所做的最低限度调节,对“最后一公里”的低压线路特别是沿墙线等的适用是较为合适的,但是高压电力线路往往跨过好几块不同地产,杆塔之间并不邻近,缺乏适用的空间条件。特别是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这对于电力线路走廊通过的土地使用权人来说未必不是显失公平的。因此通过相邻关系解决也是不尽合理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剥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物权法公私权益平等保护的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第二,地役权保护不足。地役权是我国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即通过合同约定,需役地人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利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在不排除所有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对供役地的一种限制。地役权解决电力线路走廊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可行的。通过协商签订地役权合同,可以使电力企业和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清楚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电网建设阻力,增强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维护电力线路走廊安全的自觉性。但是地役权的取得需要订立地役权合同,支付对价并有期限,还需进行登记。现行地役权制度一方面缺乏配套登记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只有普通地役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地役权制度,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电力线路走廊建设方如何取得所需的地役权没有法律依据。电力线路长距离、涉及面广的特性,使得走廊内任何一个权利瑕疵,都将影响到整条线路的建设和运行。如何解决当事人以私权保护为借口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和妨碍电力线路走廊建设,成为现行地役权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三,通过权调整的不足。主要指架线通过权,是指需役地使用权人将电力线路通过供役地的地表、上空或地下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权利。通过权本身是个英美法概念,使用债权原理解决物权问题,这与坚持物权和债权严格区分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不一致,在我国施行具有较大难度。且通过权以双方协商为主,不具有强制性,商业性质较为浓厚,大大增加补偿费用,增加电网建设难度,缺乏可操作性。

广西电力线路走廊物权风险防范途径

用益物权分层开发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是分层空间是一种资源的理念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知和认同,地上空间权做为一种可以由权利人自由支配的资源进行管理,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支配和利益预期,引起电力线路走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必须进一步完善电力线路走廊法律制度。

(一)增加公共地役权制度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均应高度重视电网线路走廊在《物权法》规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共同推动公共地役权等法律制度早日出台。公共地役权制度增加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公共地役权取得制度。地役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设立;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借鉴《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决定来设立;二是按照相邻权及公益事业的原则,法律直接规定关系民生的380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所有者无偿取得电力线路走廊的地上权且无需登记;三是已经合法取得地役权的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线路可以在权利规定的空间内无害通过,并对侵入权利空间的高杆植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偿排除妨碍;四是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处理《物权法》颁布前的电力线路走廊,以保证原有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公共地役权制度增加的途径包括:一是修改《物权法》时,在地役权部分增加公共地役权这一类型;二是在制定有关《物权法》适用的司法解释时,增加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内容;三是通过修改特别法的方式,在修改《电力法》和《土地管理法》时,明确电力线路走廊利用公共地役权的途径和方法。

(二)完善地役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采取登记自由主义,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同时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地役权予以登记除取得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外,还有提醒规划部门统筹规划,建设许可部门限制建设许可的作用。《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确定的输电线路走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改变用途。在现实中,由于建设规划、建设许可部门没有合适的渠道,了解电力设施布局状况和征求电力部门意见,进行地役权登记将有力地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明确登记机关、权利类型及内容,简化登记程序,加强登记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方便相关行政机关规划或审批,方便相关权利人查询。

管廊管理第3篇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 电力、 通信、广电、 给排水、 热力、 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综合管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设里程约800公里,综合管廊未能大面积推广的原因不是资金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法律以及利益纠葛造成的。

管廊管理第4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也受到了更多关注,本文在ppp模式引导下,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方法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

地下综合管廊;ppp模式;运营管理;资本

1.前言

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我国已经有较多城市展开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地下综合管廊的大面积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机制分析

2.1企业的运营财务制度。一般来说,可供企业选择的财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运营管理公司根据管廊维护结算的单位面积定额,对其进行结算。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运营管理者将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使用等交由地下管廊所有者,地下管廊所有者需要给运营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同时还需要负担地下管廊的所有费用支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第一种是制度下运营管理公司需要自负盈亏,有助于提高其积极性。第二种财务制度主要由地下管廊所有者承担运营风险,缺乏对运营管理公司的激励,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2运营管理企业职责以及管理组织结构。为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运行,使其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通常会由运营管理企业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运营管理。(1)从运营管理企业的职责来看,应以维护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运行为主要目的,监督管廊内的施工安全、保持管廊的通风和清洁、对管廊共用设备和结构进行维护、参与管廊险情的排查和抢救以及其他应尽义务等。(2)从运营管理企业的组织结构来看,应做到责任明确,精简结构,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等,并在总经理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资产管理部以及运营管理部等部门,使各部门的设立能够尽量满足公司的运营需要。

3.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财务运营

3.1地下综合管廊的费用构成。管廊的费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管廊空间使用费,是管线单位占用管廊内部空间所需支付的费用,目前使用的计费方法主要为按所占体积权重收取建设成本或按直埋条件收取直埋费,前者对于管廊使用者而言,投入成本相对较大,很容易造成使用者不愿进入管廊[1]。后者在使用时,使用者需要缴纳土方直埋费和开挖费,不增加单位成本,使用者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投资者需要一次性投入较多资金,投资风险较大。二是管廊的物业管理费,该费用主要包括:(1)日常运营费用。(2)管廊内公共设施正常维护、运营、检修费用。(3)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造成管廊受损的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

3.2地下综合管廊收益研究。收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为直接和间接收益,因为地下综合管廊是公共设施,所以在计算其收益时应将投资收益除去。直接收益包括管廊物业管理费和使用租费等,补偿运营成本和部分固定资产折旧,通产情况下,这部分收益不足以补偿全部的运营成本和折旧。间接收益主要是指社会收益,即管廊修建带来的土地资产增值、社会成本降低等,该收益很难准确估算,通常根据经验或其他城市的数据推算。该部分收益对应的运营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

4.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费用收取原则

浮动定价机制原则:在市场条件下,各管线单位的商品受市场波动影响,价格会在不断变化中,所以在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定价时,应采用可变的机制,增加管廊费用制定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价格波动。平等互利原则:由于在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定价时,会涉及到使用者、投资者以及社会大众等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通过协商制定合理价格,保障各方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2]。不损害大众利益原则:地下综合管廊内的商品主要通过政府定价,这些商品通常都与群众的生活紧密相关,所以在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定价时,应对各管线单位的成本而进行考虑,避免管线单位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大众,影响社会大众的利益。

5.结语

在ppp模式下,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主要由政府和民间资本出资,所以对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需要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公司,由运营管理公司自负盈亏,减少政府运行机制造成的弊端,降低运营风险,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从而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收益。

作者:樊国正 单位: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管廊管理第5篇

[关键词]市政;管廊施工;质量管理

1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建设需求

1.1满足城市环境提升需求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很多地区存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景区,必须要重视城市环境的提升和改造,通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能够实现对各类架空线和管线检查井的大幅度减少,避免因为反复性施工给城市管线安全和城市形象造成影响,能够在增强城市风貌基础上实现对城市景观的美化。

1.2满足城市交通发展需要

当前城市私家车数量有明显增多,每年以15%速度增长,停车位紧张问题十分突出。当前地下综合停车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当前新建小区和商场等都会设有地下综合停车场,但是受到地下资源方面限制,仍无法满足车辆增长需求,挤占非机动车道,对城市交通安全有非常大影响,对城市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有着严重制约。

2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必要性

2.1缓解交通压力

以往开槽施工方式会不仅会占据道路,同时还不利于之后的抢修,在主干道交通有严重影响,必须要给予优化设计,比如临时便道以及汇车点设计,需要浪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综合管廊施工主要是在密闭空间进行,不会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整个检修过程方便,能够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

2.2有可持续发展性特点

相比于开槽施工方式,综合管廊施工有着明显优势,不仅有良好发展空间,同时可取得节能、环保等作用,实现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节约成本,不会影响人们正常出行,使城市建设得到有效改善。

2.3运营维护方便

综合管廊日常运营维护中不会对道路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同时不会影响其他管线,维修方便。同时不需要开挖道路,能够维持各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高成本控制水平,满足人们正需要。

3市政综合管廊施工质量控制

3.1创新综合管廊施工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建筑工程中不断有新的材料和技术出现,市政综合管廊施工单位可利用先进施工材料和技术做好市政综合管廊施工功能性和可行性规划,利用现代化技术提高市政综合管廊整体规划水平。另外,在GIS技术等发展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要注意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综合管廊施工建设精细化水平,使综合管廊施工质量得到保证。城市综合管廊施工中施工单位还需要主动吸收先进技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强市政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和效率,控制市政综合管廊施工成本,使市政综合管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全面发挥,改善城市居民质量,促进城市的持续稳定发展。

3.2施工材料和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材料质量对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在施工材料选择方面,必须要给予严格检查和测试,淘汰不合格磁疗,确保工程建设材料符合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还需要对设施设备有足够重视度,尽量选择质量好设备,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选择低质量设备,在施工中不断有问题出现。另外,施工中还需要注意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减低设备隐患,避免有安全事故等问题出现。

3.3完善市政管廊施工建设相关规范

分析当前我国各个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实际情况,市政管廊建设单位只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以及标准做好市政管廊施工建设,才能够使市政综合管廊施工质量得到提升,实现对施工中各类问题的有效处理,确保市政综合管廊施工进度和质量满足要求。

3.4做好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市政管廊施工中还需要使用较多混凝土,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同样十分关键。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控制混凝土主体结构配合比,确保混凝土配合比满足相关要求。混凝土浇筑前施工人员还需要准确计算混凝土的需求量和时间表,要求供应商做好准备。在浇筑过程中处理好杂物,对模板和钢筋进行检查,确保其满足施工要求。当前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有底板、侧墙和顶板等工序,必须要注意这些方面控制。混凝土浇筑工作量大,还需要注意各个方面关系处理,维持混凝土浇筑的顺利进行,确保浇筑质量满足要求。

3.5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市政管廊工程施工想要确保其施工质量,需要在施工单位质量控制的基础上与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控制相结合,利用法律手段做好市政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和合同等方面管理,使监理单位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充分全面发挥,提高施工监督管理有效性,更好的满足市政工程质量要求。

4结束语

市政管廊施工建设可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方便运营维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对市政管廊施工建设有足够重视度。城市管廊工程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同时对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有重要影响。严格控制市政管廊施工质量,不仅可以促进城市的稳定发展,同时还可以维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市政管廊施工中必须要注意质量控制,结合市政管廊施工实际情况,准确把握质量控制要点,提高市政管廊施工建设质量,更好的满足城市持续稳定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冯彦新,钱尧,罗朝洪,等.市政工程建设综合管廊的施工管理[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30):2112.

管廊管理第6篇

关键词:综合管廊;BIM;可视化;运维管理

近年来,我国居民对供电、供水、供暖以及通信等公共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面临挑战。地上空间、资源的不足与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产生矛盾,因而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向地下空间发展,充分调用地下资源,将基础设施转移到地下集中设置,释放地表空间,以缓解矛盾,为未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兴起为建筑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2022年,住建部在《“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中提出,研究基于BIM的跨建设阶段管理流程和数据融合标准,研发贯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BIM技术在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维全生命周期的集成与深入应用。利用BIM技术,结合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对综合管廊工程在运维过程中协同监管和可视化管理,能够为综合管廊的智慧运维管理提供较为完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可靠监管、智慧运维、降本增效的管理目标。

1地下综合管廊现状分析

早期城市管网的建设分散于不同的企业,由各企业对城市基础设施管网进行建设。因而早期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时,各方仅从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铺设,未能从多方面对其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此外,大部分铺设通过直埋的形式铺设于市政道路下方,这就导致后期随着城市规模发展以及城市居民对市政管线需求的增加,对市政管线进行扩容、维修、更新时,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反复开挖修复,使得道路上的补丁随处可见,成为了“拉链”马路。地下管线多头管理、重复建设、技术低下、应急管理能力差、辅助决策水平低[1]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工程安全隐患不断暴露出来,不仅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统计数据表明,每年全国由于施工而导致的城市管网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亿,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亿。此外,基础设施扩建、改建也造成大量问题,从而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矛盾突出。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现存问题,探索基础设施建设新模式。

2BIM技术在综合管廊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

2.1总体架构

基于BIM技术的综合管廊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架构主要包括支撑层、服务层、业务层、表现层,并与外部多系统互联互通,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2.2BIM可视化技术应用

将管廊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数据和资料与管廊的BIM模型相链接,并在运维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管廊模型有关数据,实现对管廊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管理[2]。BIM的可视化技术可以实现以数字信息模型为载体[3],将机电各专业的数据信息,以及管廊实际运维需要的各类信息进行一体化整合,基于此信息模型,可以为管廊运维管理提供新的载体。准确完整的模型数据是有效利用BIM技术进行运维管理的基础[4],将BIM信息模型与实际建筑(含机电设备等)、人三者进行连接,使综合管廊运维更加直观化、模块化、集成化,可进一步提高运维效率,合理安排班组巡检频次,有效降低运维成本。

2.3基于BIM的综合管廊运维管理平台

综合管廊运维管理平台是基于物联网、BIM/GIS及大数据技术[5],针对管廊智慧化运维建设的系统平台,应用层包括基础数据管理系统、智能监控系统、运维管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监控管理系统、移动端系统等8个子系统,基于统一数据库实现,满足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要求[6],同时监控系统部分与管廊内相应的机电设备具备远程和联动控制功能。

2.4信息化管理设计

采用监控大屏、WEB端、移动端对管廊运维和巡检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监控大屏作为统一监控、调度、指挥的神经中枢,与综合监控、预警报警等系统实现联动,供运维班组对管廊实时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管;Web客户端通过浏览器访问和系统运行,进行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管理、巡检排班等日常工作;移动端以工作机为载体,可实现廊内智能化巡检工作,及时上报运行隐患事件,提升运维响应度和处理及时率。

3综合管廊信息化管理实例

3.1项目概述

合肥山海关路(重庆路至黑龙江路)综合管廊,总投资3309.7万元,单舱,管廊全长0.78km。

3.2数据对接

山海关路管廊各机电专业包含消防、环控、门禁、视频、通信、无线覆盖、火灾自动报警等,通过MOD-BUS协议,接收和反馈PLC设备的状态、反馈信号等,存入InfluxDB实时数据库,并通过设备编码作为唯一关键字段与BIM模型中的设备进行绑定,实现BIM模型中的状态查看及远程控制。山海关路管廊共有各类设施设备近500个,通过二维平面布置图表示其位置及设备状态,运维人员可借由二三维联动,多视角多维度,实时查看廊内运行情况

3.3可视化展示

平台结合GIS地理信息系统和三维BIM技术,进行BIM模型轻量化处理,实现管廊从宏观地理位置定位和工程结构展示,到微观风机、水泵等机电设备设施、入廊管线的拟真展示;并通过数据与模型绑定,提供综合管廊三维模拟现实、资产查询、设备远控及状态实时反馈、三维漫游、(半)透明模式展示等功能。BIM模型远程控制如图2所示。

3.4虚拟巡检管理

基于BIM技术,可根据廊内巡检线路信息(如综合舱一分区至三分区),自动开展虚拟巡检任务,确定巡检设备的运行状态,生成巡检报告。利用巡检报告,将需要维护的巡检设备的工单发送给相应的运维人员。通过虚拟巡检,可以让运维人员更加清晰地了解综合管廊当前运行安全和健康状况,同时配合廊内摄像机辅助,及时发现运维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运维人员劳动强度,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综合管廊监测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且工单自动生成与派发可使得工作更加便捷。此外,工单附带相关精确问题或故障,运维人员根据工单内容能够精准定位问题所在,并及时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决,使得综合管廊能够安全健康运行。虚拟巡检还可用于管廊新进运维人员的培训作业,加速提高运维人员的廊内认知度,提升巡检体验。

3.5应急演练管理

在管廊运维过程中,如遇到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运维人员可通过BIM模型找寻最近出入口进行虚拟逃生演练。传统的应急演练均是事先编制预案,按照方案进行场地准备、人员培训,开展演练活动,这种模式可能会出现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不利于演练活动的开展。利用BIM技术可模拟性的特点,搭建管廊运维现场的应急演练场景,设定疏散人员的初始位置和逃生路径,形成三维动态的模拟方案,便于查找演练方案的不足,及时调整应急预案,使得应急演练预案更具有实操性,应急演练管理模拟如图3所示。

3.6入廊管线管理

基于BIM空间管理,可较为精确计算已入廊管线数量及可入廊管线空间信息,并形成入廊管线管理。通过设定出入廊位置,在BIM模型中全景展示入廊管线敷设路径,以此提前规划入廊管线报审及指导施工作业。待管线入廊后,即可在BIM模型中查看相关入廊信息,更新巡检作业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4结语

应用BIM与大数据技术的集成管廊运维模式,将BIM技术的应用从综合管廊的设计、建设延伸到运维阶段,进而可实现基于BIM技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综合管廊BIM模型整体为线型结构,且内部专业分工复杂,系统集成度高,展示效果还有待优化。通过完善三维引擎,从BIM信息提取、BIM模型轻量化、数据存储索引和三维可视化等关键技术方面进行优化。可通过模型简化、场景空间划分、增加绘制对象的内存池和进行图元合并等方式对模型进行轻量化处理,从而实现流畅展示的目的;可从性能、表现方式、二次开发接口等多个方向上进行优化。基于BIM的综合管廊信息化运维管理以BIM模型为数据载体,集成监控、资产、巡检、入廊管线四类信息,可建立一个可以实时监测和预警管廊内外状态信息的智能化系统。本文以合肥市管廊项目作为应用实例,实现了管廊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和事故发生风险,推动了城市综合管廊智能化发展,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陈兴海,丁烈云.基于物联网和BIM的城市生命线运维管理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14(10):89-93.

[2]李应来.BIM技术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的研究与应用[J].安徽建筑,2021(7):154-155.

[3]黄强.论BIM[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65-71.

[4]李莹.基于BIM的设施管理运维数据研究[D].长春:吉林建筑大学,2019:50-51.

[5]宋雅璇,刘榕,陈侃.“BIM+”技术在综合管廊运维管理阶段应用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9(3):81-86.

管廊管理第7篇

[关键词]市政;管廊施工;质量管理

1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建设需求

1.1满足城市环境提升需求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很多地区存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景区,必须要重视城市环境的提升和改造,通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能够实现对各类架空线和管线检查井的大幅度减少,避免因为反复性施工给城市管线安全和城市形象造成影响,能够在增强城市风貌基础上实现对城市景观的美化。

1.2满足城市交通发展需要

当前城市私家车数量有明显增多,每年以15%速度增长,停车位紧张问题十分突出。当前地下综合停车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当前新建小区和商场等都会设有地下综合停车场,但是受到地下资源方面限制,仍无法满足车辆增长需求,挤占非机动车道,对城市交通安全有非常大影响,对城市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有着严重制约。

2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必要性

2.1缓解交通压力

以往开槽施工方式会不仅会占据道路,同时还不利于之后的抢修,在主干道交通有严重影响,必须要给予优化设计,比如临时便道以及汇车点设计,需要浪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综合管廊施工主要是在密闭空间进行,不会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整个检修过程方便,能够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

2.2有可持续发展性特点

相比于开槽施工方式,综合管廊施工有着明显优势,不仅有良好发展空间,同时可取得节能、环保等作用,实现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节约成本,不会影响人们正常出行,使城市建设得到有效改善。

2.3运营维护方便

综合管廊日常运营维护中不会对道路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同时不会影响其他管线,维修方便。同时不需要开挖道路,能够维持各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高成本控制水平,满足人们正需要。

3市政综合管廊施工质量控制

3.1创新综合管廊施工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建筑工程中不断有新的材料和技术出现,市政综合管廊施工单位可利用先进施工材料和技术做好市政综合管廊施工功能性和可行性规划,利用现代化技术提高市政综合管廊整体规划水平。另外,在GIS技术等发展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要注意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综合管廊施工建设精细化水平,使综合管廊施工质量得到保证。城市综合管廊施工中施工单位还需要主动吸收先进技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强市政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和效率,控制市政综合管廊施工成本,使市政综合管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全面发挥,改善城市居民质量,促进城市的持续稳定发展。

3.2施工材料和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材料质量对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在施工材料选择方面,必须要给予严格检查和测试,淘汰不合格磁疗,确保工程建设材料符合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还需要对设施设备有足够重视度,尽量选择质量好设备,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选择低质量设备,在施工中不断有问题出现。另外,施工中还需要注意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减低设备隐患,避免有安全事故等问题出现。

3.3完善市政管廊施工建设相关规范

分析当前我国各个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实际情况,市政管廊建设单位只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以及标准做好市政管廊施工建设,才能够使市政综合管廊施工质量得到提升,实现对施工中各类问题的有效处理,确保市政综合管廊施工进度和质量满足要求。

3.4做好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市政管廊施工中还需要使用较多混凝土,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同样十分关键。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控制混凝土主体结构配合比,确保混凝土配合比满足相关要求。混凝土浇筑前施工人员还需要准确计算混凝土的需求量和时间表,要求供应商做好准备。在浇筑过程中处理好杂物,对模板和钢筋进行检查,确保其满足施工要求。当前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有底板、侧墙和顶板等工序,必须要注意这些方面控制。混凝土浇筑工作量大,还需要注意各个方面关系处理,维持混凝土浇筑的顺利进行,确保浇筑质量满足要求。

3.5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市政管廊工程施工想要确保其施工质量,需要在施工单位质量控制的基础上与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控制相结合,利用法律手段做好市政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和合同等方面管理,使监理单位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充分全面发挥,提高施工监督管理有效性,更好的满足市政工程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