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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法律意识(合集7篇)

时间:2023-10-19 10:09:49
正确的法律意识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1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2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3篇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现实启示

作者简介:吴真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1}因此,对法律正义的孜孜追求以及林林总总对法律正义内涵的诠释,与法律的产生、发展如影随形,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已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永恒主题,对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法治的价值取向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道德与法律一直以来就像两座丰碑捍卫着人类社会大厦。一方面,古今中外理论研究中,“德法之辨”贯穿法律思想或伦理思想历史演替过程的始终;另一方面,现实中,法律对社会中出现的恶行强力制裁,道德则对各种恶行进行深度挞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构成强大的社会规范力量。正是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现实关联和理论界的持续关注,催生了法伦理学的研究理路。在20世纪所发生的哈特与富勒之间的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论战中,哈特为分析实证主义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主张辩护,并将“分离说”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表述,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这场论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是:在法律的实质正义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我们不应该局限于仅通过道德的逻辑和标准去代替原本法律所赋予的逻辑与标准;而应该在不忽视法律自身道德培育的基础上,更好地强调道德与正义的独立性。这是我们研究哈特相对分离主义思想的又一重要启示。

法律与道德在何种语境下应当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应当在何种场域中有机地结合?是绝对独立还是相对独立?是紧密型的结合还是松散型的结合?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必须同时要警惕和避免两方面的危险:一方面,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取代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悬设于法律之上,将法律变成道德的审视对象并成为道德的附庸和婢女,最终导致法治秩序自身存在和立足的基础无法建立,即使已经建立也会因此破坏殆尽;另一方面,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完全忽视了对自身道德和赖以存在的价值的有效培育,因而放弃法律自身应有的、内在的道德的基础性孕育,其结果是,法律无力抵抗冒用法律名义所实施的一切邪恶。第一方面的危险是哈特特别担忧的,而第二方面的危险则是富勒所特别反对和不愿看见的。从实质上来说也是与哈特的相对分离主张相违背的。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征途中,必须规避上述两种危险的出现,力图将它们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之背景下予以完美的结合。下面分述之。

一、秩序价值、规则意识――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启示

哈特在承继奥斯丁思想、捍卫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同时,修正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不足。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指出,法律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两个基本规则组成,义务由前者设定,后者则授予权利,并将法律义务转换成人们以一种内在的观点看待法律的情形,因为“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称为非任意性的”{2}。只有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持内在的观点,自愿服从法律,法律的遵守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法律所创制的秩序中绝不是一味地强调“命令”、“”以及“强制”等概念。于是,哈特将法律实质变为一种规则体系的理论观念和盘托出,而且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却并不是某种特殊化个案,而是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内涵。哈特曾经宣称:“我的目标是要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法是什么的理论。{3}”所谓“一般性”是指对国家法律体系显著特征的一般性说明,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这个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不包含任何道德评价,不寻求任何道德的或其他的理由,去证明或推荐其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4}

一般性以及描述性的法律,按照《牛津法律辞典》的界定,它与某种有序化的状态密不可分。“法律秩序的这个术语被诸多法学家在不同意义上用作制度或法律体系,甚至是法律的同义词。”{5}无独有偶,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法律是人类向往的一种秩序”{6}。庞德在其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章中,就将法律等同于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或作为决定争端之用的一套权威性批示或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并不创造这些利益”{7}。哈特指出:第一,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其次,反过来,也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也就是说,区分这两种法律,有助于我们看出两种危险:其一是存在法律及其权力被融化于人们关于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认识危机中;其二是道德被认为是现代法律所替代的衡量行为的最终标准。{8}因为,哈特认为,对主张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理论的各种变种作充分评价,会把我们深深地引入道德哲学之中。{9}道德就像一个大口袋,将各种各样的与道德价值、观念、原则等范畴统统纳入其中。自然法学所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价值及其理念,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重合的那部分区域,或者说道德理所当然地应该涵盖诸如人之理性、正义、公平等等内容。而这些范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保持社会秩序乃法律的首要价值,如果法律的无效性等同于法律的非道德性,那么势必造成一种无序化状态,这种无序化状态将导致承载任何价值的载体不复存在。所以哈特与富勒之间围绕德国“告密案”的审判场景而展开的论辩有着共同的指向,即对法律规则性本身的捍卫。

如果说富勒是从历史现实论证实证法与纳粹兴起有关,那么哈特也试图从现实出发来论证实证法的合理性,并攻击自然法的盲目。他指出: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被同样的实证主义而引发暴政与专制呢?基于此,我们认为自然法的危险是哈特于边沁的思想内核之上所产生的:“第一种危险是,在人们关于应然法的诸多观念中,法律及其权威可能会被消解;另一种危险是,现存法可能会取代道德而成为行为的终极标准,从而逃避批评”{10}。易言之,自然法容容易让现实出现陷入无政府状态(即用一种将现存的法律和秩序的更高道德和正义的标准)和专制暴政歌功颂德(缘为法律赋予其必须合乎道德,因而以法律为名的各项内容都因归结于法律)的地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合乎道德,它还能叫法律吗?因而,在专制统治下,法律逐渐充当着道德的遮羞布、“政治的晚礼服”{11},做着多少“邪恶假汝之名行”。因此,我们就会发现在现实下最丧失判断力的附庸法学成为了强调批判的自然法学的真实写照。

在现代社会,社会多样性的发展必然导致法律价值目的的多元化。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被确认和发展,法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在我国,在社会多元化和法律价值多元化日趋加深的背景下,作为法律最初的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哪些具体的方面?这些变化正在和将要给我们所处的社会带来哪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法律的动态的价值相互之间如何包容、促进、协调,抑或替代和涵盖?这种种命题的探究,对于正确评价法律在现代中国的价值,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

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13}“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14}法律依赖秩序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贯穿法律产生、发展和消灭的始终。而秩序依赖法律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研究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的真正意义在于促进法律的实现,建立有利于社会自身运行和发展的法律秩序。这不仅是法律秩序的价值所在,而且也是法制现代化的真正内涵。”{15}问题是为追求法律秩序,我们是否可以将人类本质性的善或道德等因素置之不理呢?在确定法律的概念和法律义务时就可以淡化法律的某些伦理因素呢?

二、实质正义、以人为本――道德与法律契合的启示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自然法早在任何成文法或国家法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对整个人类,不分国家,不分时期,都普遍有效。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或改变或取消这种法律,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就不配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16}。自然法学派始终不渝地坚持法律内在地包含了人类某种价值的追求,它是人类理性的自然流露,将法律视为一种人们所追求的有目的的事业或活动,法律只有在内涵基本道德要求,才能获得效力,否则将不具有法律的资格。富勒在比较其与哈特等人关于法律概念问题的一个根本分歧时指出:“我坚持认为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无法完全实现其目标。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被视为社会权威或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对它的研究应当关注于它是什么、已经做了些什么,而不应侧重于他试图做什么或正在变成什么。”{17}那就变成“法治仅仅意味着‘公共秩序’之存在,它意味着有组织的政府借助各种合法支配的工具和渠道来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现代社会都生存在法治之下,不论它是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自由国家。”{18}

众所周知,法律因人而生,以人为依归和本源。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对其生存的自觉,对其生活问题的关注,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的不安定感,使得人创造了法律。{19}因此,形式正义或者有序化状态的存在必须以尊重人权以及“以人为本”的价值为前提和基础,否则,那将是没有内容的形式之美,也实难防止借法律之名所推行的专制与暴政。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形式与内容的完美契合

马克思主义提出,法与道德都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它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产生于经济基础之上,为其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同时也代表了广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具有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是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思想对我国现实的重要启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因此,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社会发展的两大重要方面,只有紧密结合才能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前面我们已经就“法治”与“德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作了一般性的阐述,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更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1. 本土资源――“以人为本”文化的传承

现代往往是由传统衍生、蜕变而来,传统是现代的胚胎,现代必然遗留着传统的基因。“传统”与“现代”相比,“现代”的理论得自于“传统”,但独立于“传统”之外产生作用。至于“传统”的力量则往往更为强大,“传统”代表连续性,“现代”则代表突破;“传统”所表现的是收缩力,“现代”所表现的是扩张力。{20}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仅仅是对人类其他民族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与吸收,而且是对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传统的一次理性的梳理、选择的继承和重构。虽然,中国的传统人文精神未能催生出法治的精神和实体,但是,从文化的属性看,中国的传统文化仍然包含了丰富人文精神的内涵,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中华民族悠久的人文精神发端于西周。代殷而起的周则改变了殷统治者重“天”(这里的天无外乎上天或者神)而轻“人”的天神崇拜意识,他们认为“惟人万物之灵”,“民之所欲,天必从之”{21},“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22}。由此可见,天意本身源于并听从于人的意志。因受周统治者重人或重民思想的影响,在春秋战国时期经过诸子百家的发扬光大,形成了内涵深厚的中华人文精神,它也是中国传统人文精神形成的标志,主要体现如下{23}:

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中国“以人为本”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先秦时期,最早由管子所阐述:“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24}管子所主张的人本思想之内涵,学者称之为:以人为重、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自我意志、政之所兴废,决定于人心的顺逆、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尊重人民的意见等{25}。

第二,“人贵”的思想。尤其以儒家最为倡导。《孝经》曾经引用孔子的话说:“天地之性,人为贵”,认为人是居于万物之首的,是最高贵之物。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有义,故为天下之贵也。”{26}

第三,“民本”思想。孟子根据国、君、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排列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等级秩序,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君主地位的巩固都取决于人民,人民的力量最为强大,不可小视。由此,他告诫统治者:得民者,得天下。荀子则是更进一步将君民关系比作舟与水之间的关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27}

第四,“爱人”思想。仁者爱人,这是孔子思想也是儒家学说的最高道德概念。孔子推崇爱人,他认为,不爱人者不成其为人,更不用说成仁人了。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中西方在尊重人、以人为本方面,有诸多相同相通之处,人文精神在西方催生了现代法治。既然人文精神在过去哺育了西方的法治文明,那么,在当代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人文精神也必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应该发掘被长期封存的传统人文精神的“本土资源”,因为“历史对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实上的发展行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28}由此可见,以德治国的提出不仅将“传统”的强大力量及其收缩力尽情地释放,而且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厚实的人文基础。

2. 他山之石――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法治理念源起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而后,无论是洛克、富勒、戴雪,还是《新德里宣言》以及全面法治模式的“拉各斯法则”,都确定一个基本的原则:法律的体系必须完善;法律的至上性必须得到尊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藏着丰富的人文精神,但是却受着法律命令说和法律强制说的深刻影响,这与中国以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现代化国家是不能兼容的,由此,我们有必要规避两种危险:一是在确定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基础上简单地用一般社会上的道德观和正义观替代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中用法律的逻辑替代道德的逻辑,用法律的标准替代道德的标准,从而最终产生根本无法建立法治秩序或者使原有的法治秩序受到破坏等现象;二是在放弃追求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基础上强调其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对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培育予以忽视,以达到抵抗以法律为名而实施各种邪恶。

法治的实现就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时刻避免出现这两种危险,我们在借鉴现代西方成功的法制经验、研究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思想时,一方面,我们在追求法律的实质正义的同时,不能在法律适用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推理和其标准代替法律的逻辑推理和其应有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者使已经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坚守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原则,但不能放弃追求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目标,忽视培育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致使恶法亦法的法律在法治国家中蔓延。

注 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2}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45页。

{3}{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台北:上周出版社,2000年,第209页,第300页。

{5}《牛津法律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539页。

{6}(奥)凯尔森:《法律与国家》,台北:上周出版社,1970年,第3-5页。

{7}(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5页。

{8}http:///news/.

{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55页。

{10}哈特:《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11}转引自谌洪果:《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

{12}http:///news/20800

{13}{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19页,第572页。

{15}夏锦文、董长春:《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秩序》,《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1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4页。

{17}{18}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69页,第126页。

{19}杨亦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泛论》,台北: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第99-100页。

{20}王更生:《儒学与二十一世纪――纪念孔子诞辰2545年暨国际儒学讨论会回忆文集》,北京:华夏出版社,1995年,第339页。

{21}《尚书・泰誓上》。

{22}{27}《孟子・万章上》。

{23}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4}《管子・霸言》。

{25}张立文:《传统学引论――中国传统文化的多维反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82-190页。

{26}《荀子・王制》。

{28}(德)黑格尔:《历史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206页。

Abstract:Through the centuries,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is a difficult question for researchers and practitioners from China and the west.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 answered this question in different ways. What should be of concern is that Hart,the leader of the analytical positivist school of law,changed the traditional positive point of view and made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On his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 of legal positivism,he pointed out that the law and morality should be relatively separated. This is an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China's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virtue. Firstly,in principle,we should stick to the separ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to give law the due temperament and character,which is a basic requirement for us to pursue the legal values of order and rule consciousness. Secondly,while we are sticking to the principle,we cannot absolutely give up the certain relation that actually exists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Nowadays,to pursue the judicial view of legal substance justice and putting people first,we should acknowledge the combin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make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virtue fit together perfectly,and make law and morality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duties and complement each other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function of adjusting our social life.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2.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二、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5篇

现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追求依法治国。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当今法制社会中,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给我们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相应的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至上”的观念,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作用和意义在于:

1.1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不但将医疗护理活动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同时对医院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新情况和新形势带来的挑战,作为承担着医患双方重要沟通职能的卫生行政人员,对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既要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还要学习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增强对诊疗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自我保护及处理好医患矛盾,规范日常工作,正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1.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

医疗安全的基础在于医疗质量。卫生行政人员是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疗质量的组织构成;但现在卫生行政人员多是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管理专业学历者甚少,在专业、学历、知识和年龄结构上欠合理,凭资历、经验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较多,工作中缺乏科学性思维和创新意识,管理技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医院管理的实践性和创新性要求。尤其是近几年医院管理年、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平安医院和以“持续改善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等等,更是要求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加强医院管理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轨道。因此,加大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都需要培养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3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的前提

1.3.1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认识问题的先导医疗法律法规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它确认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原则和规范,规定了运用法律法规的条件和情况、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后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彻底、高效地进行法律维权活动,并实施正确的行政行为,保证处置医疗问题的准确性。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思想、观点、行为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即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掌握水平和运用效果。

1.3.2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前提法律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是原则性规定,设定了一定范围的责任承担和行为规则。只有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正确处置医疗问题,保证处置行为的正确性。同时,由于医疗问题的处置与案件的处置一样,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对一个具体的医疗问题如何合理处置,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的方式

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结合目前国内的卫生行政人员现状,有以下几种方式:

2.1法律专家培训法律法规知识正规、有续的法律法规教育是构建法律思想体系的主要方式。法制教育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卫生实体法教育、程序法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四个方面。其中,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掌握和熟悉“法”的产生背景、本质特征、形成过程、作用效能以及制定、实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和规律,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卫生实体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执法职责,重点掌握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条文。程序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审判活动的各种运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熟悉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形式多样,可通过业余学习、短期培训、函授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得以实现。

2.2医患沟通与管理专家培训医患沟通技巧医患沟通是为了满足医患关系、医疗目的以及医疗服务情景的需要,是特定的人际交流。优质有效的医患沟通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塑造医院形象的重要方式。医患沟通,要求卫生行政人员及时了解并满足患者被理解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时和有序服务的需求、感觉舒适的需求等等。同时也应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具体的需求、每个医疗环节的疑虑、对医疗服务的感觉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关键点等等,充分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和疾病治疗效果的满意度,以便于卫生人员提供患者适宜的服务,同样也便于患者对自己所参与的医疗活动过程有较为符合实际的了解。医患之间的沟通在卫生行政工作中显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工作中用心去体会患者的需求,用真诚去感染对方,用渊博的医学知识和熟练的技术使患者产生安全感,用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在医患交流中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才是一个合格的卫生行政工作者,才是创造现代化医院所必须的人才。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6篇

[关键词]:网络负面新闻 青少年 法律意识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指青少年对于现行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认知、观念以及行为态度等的总和,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法律意识对人的一生的法制观念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当前,网络新闻以其实时性、广泛性、丰富性等特点成为青少年关注法律知识、掌握法治动态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信息来源复杂,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影响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引起重视。

一、良好的法律意识对青少年成长的作用

良好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信仰,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一是有助于青少年明确“该做”与“不该做”。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帮助青少年对社会上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形成正确的认识和观念,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能有效地防范青少年参与违法犯罪,促使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环境。

二是有助于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帮助青少年提高现代法制观念,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目前,社会形势复杂,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伤害越来越多。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才能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价值观代表着我们的行为偏好,是推动并指引我们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确保我们的行为在法律的准绳之内。同时,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将促进青少年用法律来保护他人、帮助他人,以自己的价值实现来回报社会。

二、网络负面新闻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影响

现在网络上有许多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出于牟利等原因,报道大量的法律负面新闻,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对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不容许任何人轻易破坏和践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每一个青少年都应该形成的法律认知。新闻事件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后,青少年们也能很好地学习到法律知识,认识到法律惩恶扬善的权威地位。但网络上过度地报导负面新闻,会使得还不具备社会经验的青少年认为滥用权力、社会关系甚者恶势力会影响法律的运用,影响了青少年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进而会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薄弱。

2.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

众所周知,网络负面新闻会产生负面效果,其中笔者认为危害最为严重的就是会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是青少年坚持遵纪守法、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关键。网络负面新闻不全面、不客观甚至是不真实的报道,对青少年尚不成熟的社会认知和法律意识是极大的打击,很可能导致青少年对法律、对国家、对社会产生信任危机。

3.网络负面新闻影响青少年对少数不平等现象的认知

在网络上对于少数不平等现象的大肆渲染下,青少年往往会认为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对等,法律并不能发挥惩恶扬善、扶助弱势群体的作用,进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管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更不会倾向于寻求法律帮助,而是采取暴力、社会关系交涉等不合理方式表达诉求。

三、对策与建议

网络负面新闻对青少年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且有待重视的,非常有必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青少年对网络负面新闻的应对辨别能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

1.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

在当前我国政府规范整顿网络环境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行业的监管。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大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负面新闻的惩戒力度,提高新闻媒体对网络负面新闻的认识和警惕性,避免对负面新闻的过度、不实报道。

2.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都应共同努力的重任。笔者认为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与学校和家庭的法制教育相结合,将法律知识以小型讲座、模拟法庭等方式生动地为青少年展现出来,提高青少年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3.强化网络文化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甄别能力

只有通过强化网络文化教育,提高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认识和甄别能力,才能从根本上降低负面新闻对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实例分析来引导和锻炼青少年“去伪存真”,并积极宣传网络法律知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董兆卫,刘成新.信息时代变迁的悖论图景――网络社会新闻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分析[J].青年探索,2007,(03).

正确的法律意识第7篇

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

虽然创建法治和谐乃至社会和谐之路面临诸多的问题,但在各要素中重要的有两个,其一是政府的治国方略,其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代民主制国家大多数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也不例外,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而另一个重要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当前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探究法律意识,实现要弄清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既不同于法律知识,也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存在区别,同时法律意识有其自身的结构,比如: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等层次。而且法律意识有其独特的作用,其一,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其二,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重要作用;其三,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无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可以说,公民现代化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它应当是社会和谐之路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培养和树立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形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也才能使法治的参天大树枝繁叶茂。

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培养途径

虽然现代法律意识的内涵十分丰富,但最终还是要体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上,而且必须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然而要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要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都依法进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权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也即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它要求法制完备而法律至上、政治廉明而民主完善、经济繁荣而社会安定,这样的国家,要求任何机构、组织及个人都受法律支配,都在法律之下从事各项工作和活动,尤其要求很好地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司法公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因此,法律至上的原则必须被确立在引领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同时不仅要体现公民普通朴实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中,而且更要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因为普通民众是整个社会的主体,其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参照体系与评价标准,而这时如果国家赋予了宪法和法律崇高和无尚的地位,世事皆依法而定,那么社会民众最终将对法律产生强烈的依赖感,也才能最终为建成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根基。2.制定良法,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欲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确立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单单是法律的权威并不够,相反,公民及全社会赖以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精良的法律。亚里斯多德曾在巨著《政治学》中一语中的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因此,要确保公民不仅情感上认同,而且认识上真正接受国家法律制度,真正信服国家分配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正,要确保公民产生对法律的依赖和遵从,要确保公民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就必须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因为,遵从法律,服从法律就是公民自身权利义务实现的依靠,也是实现对正义的追求,进而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3.公正司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认为,公正不仅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司法的灵魂。“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具有公正性。”③徐显明教授也指出:“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④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火热进程中,必须要认真研究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重视对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形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意义。4.法律教育,塑造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我国的法律教育或法学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经历了坎坷和波折,但最近十年来却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社会价值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就教育整体来说,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目标便是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提高公民基本的法律素养,培养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当然,在当今中国日新月异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发生变动和调整的频率较高,这就需要现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不断地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与时俱进,共同地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宏大进程。法律操作者的法律素质,推动法律工作者的知识更新,进而实现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诚如斯,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以及全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必会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也必会实现。

作者: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