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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的原则(合集7篇)

时间:2023-10-12 16:08:56
分包管理的原则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1篇

关键词: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 新经济 设计与实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普及,企业的管理模式已经由以人工为主转变成以计算机、网络和管理为核心,实现技术和管理的结合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者要综合运用先进的管理知识、自身的管理经验以及信息系统的辅助来把握市场和行业的动向,明确消费者的需求,实现采购、生产和销售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提高企业的利润和供应链的效率。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要想实现信息系统和实际操作的协调一致性,就必须重视在企业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一、当前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已不再适应现在的新经济形势,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管理理念的不断演进,其中存在的问题已逐渐地凸显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系统较为分散和独立。分散和独立的统计系统不利于客户的使用、用户的体验以及数据的加工和共享,同时也使得对系统的管理变得较为困难。

(2)数据校验手段不够完善。目前的数据校验功能还比较弱,尚不能实现跨单位、跨板块和跨时间之间的校验。

(3)数据查询功能和数据分析功能都不够灵活。

(4)欠缺完整的系统功能。系统功能的欠缺主要表现在新增报表定义使用困难、数据上报的提醒功能短缺以及制度报表的更新和分发存在缺陷等。

二、新经济形势下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一)需求分析

对统计系统的需求分析主要包括功能性需求分析和非功能性需求分析,其中,功能性需求包括系统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非功能性需求包括对系统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灵活性等的分析。在功能性需求中,系统管理是对系统基础模块的管理,以实现整个系统高效可靠地运行;数据采集是对相关数据的采集和验证,是整个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数据处理是指对采集后的数据进行包括汇总计算、公式计算以及报表生成等在内的相关处理;数据查询是指使用人员根据一定的指标在其使用权限内对数据和报表的查询;数据分析是指对获取的数据生成相应地图表、文字和PPT等分析报告。在非功能性需求中,系统性能是指能够实现和满足系统基本功能和综合目标的具体要求;系统的安全性是指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传输安全和集成安全等;系统的可靠性是指系统中存放的数据不被破坏;最后,系统的灵活性是指系统要具备高度的易用性以应对部门和人员的变动。

(二)设计原则

在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现的过程中要遵循标准化原则、先进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开发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对以上原则的具体介绍如下:

(1)标准化原则。标准化原则是指在开发和设计系统的时候要遵循相应的行业标准,同时要注意编码和规范的要求。

(2)先进性原则。先进性原则是指在设计和开发系统的时候要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设计思路和开发工具,以适应企业和系统的长期发展。

(3)实用性原则。实用性原则要求系统的操作简单、界面友好,便于资料的收集、数据的查询和报表的汇总等。

(4)开发性原则。所谓的开发性原则是指系统要能不断满足企业发展和业务的需要。

(5)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要求系统建立完善的权限设定、资料备份以及系统恢复机制。

(6)可靠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即要求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

三、新经济形势下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

(一)关键技术

在对综合统计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和实现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键技术包括报表模型、关键模型、扩展维度和动态维度等。报表模型的设计主要包括报表分析(包括对表头、脚注、主栏、宾栏、数据等五个区域的分析)、报表定义(包括对报表总览、维度指标、维度成员、报表样式等的定义)、报表样式、数据存储、填报数据加载以及统计数据加载等;公式模型的设计主要包括公式匹配(包括指标公式成员匹配、维度公式成员匹配、维度公式匹配等)、公式计算和数据模型(包括指标公式成员、指标计算公式、维度公式计算);扩展维度则主要考虑维度扩展模型、本期同期上期的影响、本月和本月止的累计、量价额、子母项、占比和权重等;动态维度则主要考虑动态维度固定目录和非固定目录的影响以及定制动态维度成员子集。

(二)系统实现

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即指各模块功能的是实现,包括用户界面设计、基础管理模块、指标体系模块、报表模板管理模块、数据采集模块、数据查询模块和数据分析模块,与需求分析中的功能性需求相对应。其中,用户界面设计主要包括动态表单界面的设计和普通表单界面的设计,可采用纯Web的交互方式实现;基础管理则主要包括对角色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和字典管理的设置和功能进行相应的权限划分;指标体系管理主要维护指标体系中的基本配置信息;报表模板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表模板、工具面板、指标定制以及维度成员定制的设计;最后,数据采集、查询和分析模块主要实现对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功能,方便决策者进行决策。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普及和管理的创新,现有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已不再适应新经济时代下的要求,如果再不对当前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将会严重影响领导的决策和企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并同时根据进行系统设计的要求和原则,提出了进行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的关键技术和实现目标,为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现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意见,以便于改善领导的决策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学谦.天津港综合统计系统设计与实施研究[D].南开大学,2011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2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特定过程的质量管理,其质量管理是一次性的、非重复性的,随着项目生命周期的结束而结束。为此,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整个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有效进行下去的关键环节。下述将分别从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原则、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四个方面介绍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

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总承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它是基础,是围绕企业而建立的永久性质量管理体系;二是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它是针对项目而建立的临时性质量管理体系,由业主方、监理人、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体系组成,它们在质量管理任务、重点、责任、性质、深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如图: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

2.1 影响因素多

工程质量受设计、地质条件、材料、施工工艺、技术措施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某一或某些因素出现问题或存在潜在问题时,均会引起工程质量的不合格或不确定性,使工程质量变得不可接受。

2.2 过程控制要求高,控制难度大

建设过程工序交接多、隐蔽工程多,容易产生质量变异和错误判断:如材料性能微小的差异、操作微笑的变化等,均会引起偶然性因素的质量变异。如果不及时进行检查,发现并消除已存在或潜在的质量缺陷或隐患,会导致不合格产品误判为合格产品并最终接受,使产品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可控制。

2.3 终检局限大

工程项目存在隐蔽工程多、中间交接多等特点,项目终检(竣工验收)无法对其隐蔽工程等进行质量检查,这决定了工程项目的终检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2.4 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项目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的检查评定验收,其中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结果;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需进行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需进行抽样检测,质量评价方法具有特殊性。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原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涉及业主、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多方活动的主体,他们各自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不同质量责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其实质是项目质量总目标确定和分解的过程,也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与方之间质量管理和控制责任确立的过程。为了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遵循以下原则:

3.1 分层次规划原则

分层次规划是指总承包项目的总组织者、总管理者和其他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分包人,分别就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不同层次和范围进行规划。

3.2 质量总目标分解原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总目标的分解是质量目标控制的基础。在总目标分解时,需将质量总目标按照工作分解结构和组织进行分解,将质量总目标分解到各质量责任主体,明确各质量目标的计划值,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方式、手段、措施等。

3.3 质量责任制原则

质量责任制原则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要求,界定业主、监理、总承包人等各方的质量责任范围和控制要求。同时,项目各参与方应当将自身承担的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主体、每个部门、每个工作岗位。

3.4 系统有效性原则

系统有效性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改进办法等,从而形成有效的质量管理运行机制。根据系统有效性原则,一是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整体系统的最优;二是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要正确、效果好,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三是质量管理体系要实现长效管理。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

4.1 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为了建立从较为宏观层面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管理,业主方需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2 监理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总承包模式下,监理人代建设单位行使工程监督、管理权,因此,监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总承包人的人、机、料、法、环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管理,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

4.3 工程总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人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工程质量做出保证:1)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总承包人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性能试验等的质量,并对工程进行保修。

4.4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设计、供应、施工等分包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以控制和保证设计、采购、施工等质量为目标,建立一套严密、协调、高效的全方位体系。

4.5 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所依据的国家建设管理部门、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构成其质量监督体系。

五、结束语

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关系到项目质量管理手段的改进和提升,更是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向业主及其它相关方提供足够的保证和信任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ISO9001:2008

[2]《中国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导则》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3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总承包

Abstrac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ensure the project requirements, quality, safety and other indicators of successful completion, the 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ing enterprises must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integrity of the general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general contract management, to achieve the anticipated target.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experience, in-depth study of general contra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its engineering application.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general contracting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的,由多个专业、多个工种共同参与的过程,同时,建筑产品单件性、固定性的特点决定了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及管理条件的多变性,管理模式可采取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体系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完成管理目标,实现对业主的承诺而建立的由总、分包单位参加,并在业主监督指导下实施总承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总承包管理制度。

2总承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组织必须以总承包企业为主,并由总承包企业对业主全面负责,业主、监理、设计的监督指导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作为总承包企业既要按时参加业主、监理组织的生产或其它会议,同时,要建立由总承包及分包参加的生产例会制度,通过生产例会落实业主、监理及总包要求,同时检查自身及分包对生产例会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听取分包的意见,及时改善管理和服务。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方案,及时解决诸如工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总分包配合协调方面的矛盾,确保整个施工过程沿着预定的目标前进。对检查结果要做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

另外为及时反馈施工管理信息,便于业主及总包单位及时了解工程现状,总包及分包单位均应建立日报表制度。日报表包括进度日报表、质量日报表、安全及文明施工日报表、劳动力日报表及业主、监理要求的其它报表。总承包企业在对分包的协调管理中,要以服务为主,对分包要求提供的条件及要求协助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不得无故拖延。如果总包负责协调的主管部门未能按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分包单位可越过总包主管部门直接要求项目经理予以解决。

3施工总承包管理原则

在管理层组织构架中设置了“工程部”,该部负责总承包管理也是协调施工生产的关键。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公正”、“统一”、“控制”、“协调”、“服务”,这五个原则在施工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体现,施工总承包商只有完全落实这五大原则才有可能把整个工程做得尽善尽美。笔者把这五个施工总承包对管理原则分析如下。

(1)“公正”原则。

施工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无论在选择材料,选择或管理分包商,还是在施工过程面对的各种问题,都应以业主的利益为重,公正对待,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公正”原则能充分体现总承包商所派驻的管理人员的品德,只有一流的企业并配以一流的管理人员,才能形成一流的管理,把工程做成一流的工程。

(2)“统一”原则。

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所有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都应在总承包商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而分包商则必须执行,同时总承包商将采取一些适当的手段予以保证。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商管理,才能更好的运转,为工程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控制”原则。

作为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如何有效地控制各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是能否保质保量按时完工的保证,只有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控制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而总承包商如何控制?首先,必须配备有各种专业人员进行控制,其次是深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控制,通过过程控制来保证最终的产品符合预定目标的要求。控制原则执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各项指标的完成。

(4)“协调”原则。

在总承包管理中,协调能力的强弱是总承包商能力、经验的具体体现。协调包罗万象,施工中各要素的协调都是在总承包商的职责范围内,故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整个工程才能非常顺利的完成。“协调”就像剂,能使整个工程正常有效的运转。

(5)“服务”原则。

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要充分体现“服务”职能,要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分包商在专业协作过程中,需要总承包商提供环境运输协调等诸项服务,因此,总承包商的职能不仅是管理,“服务”也是总承包商不可推辞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在总承包管理中,充分体现 “服务”职能也是总承包商实现对业主的承诺,达到总承包管理目标的基础。

在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五大原则中:“公正”是基础,“统一”是要求,“控制”是手段,“协调”是关键,“服务”是保证,只有这五大原则充分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才能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施工。

4施工总承包管理及措施

切实可行的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是保证总承包管理和施工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根据以往的总承包管理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可采取如下管理方案。

目标管理。

总承包商在进行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应对分包商提出总目标及阶段目标,这些目标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对各分包商进行管理和考评。总承包商提出的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并经过分包商确认能达到的目标,而且该目标应符合业主合同的要求。目标管理中强调目标确定与完成的严肃性,并在合同中应有相应的条款予以约束。

跟踪管理。

总承包商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应采用跟踪管理手段,以保证目标在完成过程中达到相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控制,要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分包商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检,建立完整的资料以使所有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而不是事后发现问题,以免给业主造成损失。

平衡管理。

作为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应根据施工阶段的施工特点进行综合平衡,平衡目标的大小,平衡设备的使用,平衡施工面展开以及平衡进度的快慢,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来平衡其它,使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点、有条理。平衡管理是整个工程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要求总承包商有敏锐的洞察力,有预见性,能预见工程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主要矛盾。而这种平衡管理能力是靠施工过较多类似工程的总承包管理经验的积累,而非一朝一夕就可形成的。

从工程实践表明,总承包管理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保证措施是否有力。因此,在实施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通过工程实践经验,可采取如下的措施给予保证。

(1)实施总承包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并实行“目标分解,责任到人”。只有健全的组织和明确的目标,才能做到管理方案有人落实、有人监督,从而实现管理目标。

(2)建立激励机制,奖罚分明。建立以考核奖罚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采用经济手段,可有效的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从而为实施总承包管理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3)采用微机手段,加快信息处理速度。在立体交叉、多层面、多工种的施工作业过程中,每时每刻都有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繁多的复杂的信息,以前采用手工处理,速度慢,决策慢,因此措施采取的不及时,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采用微机管理手段,通过采用Project、pkpm项目管理软件等一系列软件,加快信息处理速度,提高管理决策的及时性、准确性。

5结语

总承包管理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完成管理目标,从而有效地实现对业主的承诺。通过工程实践表明,为了有效地确保业主所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科学的总承包管理体系,而且还需采取一定的管理原则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黄大能,谢尧生.施工总承包的发展思路[J]. 建筑施工,2002,(03):35~39.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4篇

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施工阶段的投资发生额最大,工程项目管理最复杂、工作量最大,管理环节最多,是工程项目管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环节。本文从业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业主预防和处理承包商索赔的方法研究,有助于增强业主的索赔管理,提高业主索赔管理水平,有效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业主;承包商索赔;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第一章绪 论

1.1 问题的提出

施工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实际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的行为。

1.2研究主要内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主索赔管理战略、业主预防施工索赔的措施和处理承包商索赔的原则及一般方法、工期延误等引起索赔的处理方法等。

第二章业主施工索赔管理战略

2.1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含义及分类

2.1.1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含义

业主索赔管理战略是战略理论在工程项目管理领域中的一项具体应用,是指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如何实施索赔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所采取的总体思路和行动方针。

2.1.2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业主索赔管理战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①按照业主对待索赔的态度不同,可分为进攻性战略和防守性战略。

进攻行战略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摆脱合同条款的具体约束,从自己认为的较理想的合同状态和合同合意出发,发掘反索赔的抗辩理由,意在获得合同模糊地带和合同文件没有进行规定的理由,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虽然进攻型索赔管理战略要求“摆脱”合同文本的约束,但是这样索赔战略还是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只不过它所依据是合同的“合意”。

防守型战略是指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只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表明的判断,而不积极深入探究按照合同合意、诚实信用等进行抗辩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防守型战略是一种不积极的索赔管理,不能有效地利用合同的规定合理确定索赔的标的和

数量,这必然会给业主带来一定的权益损失。

②根据业主反索赔的目标不同,可分为工期目标战略和费用目标战略

工期目标战略是指业主对承包商提出工期延长索赔的事由进行反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工期的履行。

费用目标战略是指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费用调增索赔的事由进行反驳,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费用,几乎是所有工程都要采取的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讲,工期目标战略最终都体现了费用目标战略的思想。

2.2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制定

2.2.1 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制定原则

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制定涉及众多因素,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索赔管理战略,业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①目标性原则业主在制定索赔管理战略时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在制定索赔管理目标时,业主一定要有十分开阔的视野,切忌将索赔战略的目的仅仅局限在合同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和项目的物质目的上,而应该立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最终目的,即项目综合收益上。

②合同原则合同是业主进行索赔管理的准绳,在制定索赔战略时不能仅凭合同条款的表面规定,应该对现有合同进行全面评估,业主就可以判断自己可能的得失。

③动态性原则随着工程项目的进行和索赔事件的发生、解决,双方的合同地位和利益分配在不断发生变化。

2.2.2 业主索赔管理战略的制定

一个战略的制定一般要经过问题的提出、目标的确定、战略的分析、战略规划、战略实施和战略管理等过程,业主索赔管理的制定步骤为:

①问题的提出和目标的确定

制定战略的第一步就是要正确地提出问题,然后根据问题确定战略的目标。

②索赔管理战略分析

索赔管理战略分析就是根据战略确定的目标,分析工程项目的性质及所处环境、合同情况以及承包商的技术力量、信誉、合同管理水平(包括索赔管理水平)以及该项目在承包商战略中的地位等。

③索赔管理战略规划

索赔管理战略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战略因素分析、索赔管理目标体系、合同履行约束体系、索赔机会分析及识别、索赔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索赔管理机构的建立及运行、索赔处理决策方法及决策程序、索赔事件的预防与控制体系、索赔事件处理程序及处理方法、以及索赔谈判策略以及争端的解决方式等。

④索赔管理战略的实施与管理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组织保障问题,应按照战略规划的要求,从经济、技术、管理和谈判等方面分析自身的情况,建立运转高效索赔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管理与索赔的操作。索赔管理机构的运转应在高层的直接领导下,坚持制定索赔管理战略的目标性原则、合同原则和动态原则,经过多次调整和反复试用,最后制定出合适的索赔管理战略。

第三章业主对承包商施工索赔处理方法研究

3.1业主处理施工索赔的基本原则

业主对承包商的施工索赔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业主必须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索赔,充分认识索赔的性质,加强索赔管理工作,努力保持和维护和承包商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达到有效处理索赔的目的。业主处理施工索赔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合同原则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遵照执行的最高行为准则,是索赔处理的根本性原则。

②赔偿原则

③证据原则

④时限原则

3.2业主对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审查

3.2.1 承包商施工索赔成立条件

承包商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就是界定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利的问题。根据索赔的定义及合同有关规定可知,索赔成立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索赔事件的发生是业主的责任引起的、索赔事件给承包商造成了实际损失、承包商的索赔申请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业主必须对这三个条件逐一进行审查。

3.2.2索赔证据的审查

索赔证据审查就是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合法,是否能证明索赔要求成立。证据不足、不全、不当、没有法律证明效力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

①索赔证据的种类根据索赔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索赔证据分为三类:证明损害事件及损害结果的证据、证明某事件具有索赔权的证据、证明索赔费用及工期延长计算合理性的证据。

②索赔证据的审查

在审查时,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真实性所谓真实性就是指索赔证据必须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真实资料,应有当时双方有关人员员签字认可,特别是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全面性所谓证据的全面性,是指承包商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索赔事件的全部内容,不能只有发生的证据而没有持续影响的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3工期延误引起索赔的处理

3.3.1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工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分析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第二个方面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这些客观方面的原因无论是业主或是承包商都无力改变,如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等,有这类原因产生的责任由业主承担;第三个方面就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好、设备材料供应不足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3.3.2工期延误的分类

①按延误责任进行分类

可原谅的延误。是指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无法合理遇见和防范的延误,是可以原谅的,主要包括业主方面和客观原因引起的延误

不可原谅的延误。是指承包商的责任或过错造成的延误。这类延误业主不仅不能给承包商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还可能要求承包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回拖延的工期或者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赔偿延误损失。

②按同一时段发生延误时间多少分类

单独延误。再某一时间段上只有单独的一件事件引起的延误。它可以作用在一个或几个工序上。

共同延误。再某一时间段上两件或多件事件引起的延误。它可以作用任何一工序或不同工序上。共同延误必须在延误有效期的确定后业主才能具体计算工期的延长或经济的补偿额

③按延误事件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分类

关键延误。是指位于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关键延误肯定会导致总工期的延长,如果是可原谅的延误,业主应给予承包商工期补偿。

非关键延误。是指位于网络进度计划的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如果延误的时间没超过时差,便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长,即使是可原谅的延误,也不能给承包商补偿工期,只有造成总工期延长的可原谅的延误才能给予工期补偿。

第四章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注重于业主预防和处理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原则及一般方法的研究,然后对索赔事件中常遇到的几种索赔处理方法进行了研究,但在一些具体处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原因很多,除本文研究的的索赔事件外,还有合同缺陷、国家法律变更、合同终止、利润损失等方面的索赔处理有待下一步深入展开研究。

参考文献

[1]梁鑑,《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2]李建设,吕胜普,《土木工程索赔方法与实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

[3]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

[4]梁鑑,丁本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5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发包主体上做出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制度设计缺陷使发包主体纠纷大量发生。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三种情况:

1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划分为乡、村、村民小组这是从“行政”角度分类,从经济角度则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所有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经营、管理者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自然就明确了: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发包;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发包;属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前,村下设第一、二等经济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后改称第一、二等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所称的第三种发包主体就是由村内的第一、二等经济社或村民小组发包,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但第三种发包方式需有一个前提:即原来属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明确划分到村以下的第一、二经济社或村民小组所有。

《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而不是从发包方式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和规定,也就是上述规定对“家庭承包”和除此之外的“其它方式的承包”是都适用的。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是从承包方式的角度对发包主体做了划分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管理法》的上述内容规定在了第二章“家庭承包”中,而在第三章“其它方式的承包”中,却没有发包主体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没有“家庭承包”中关于发包主体的规定适用“其它方式的承包”,这显然在立法结构和技术上出现了缺失。在从内容上看,就发包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做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10条加以对照,就会发现有以下不同:

1没有规定乡镇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主体。

2在保留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第一、二种发包主体的同时,又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照此规定,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只是“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如果真的如此,问题也便由此而来:

1《土地管理法》及该法、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有何必要再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去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虽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但并没有规定特别法有权违背一般法。从上位法、下位法及一般法、特别法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不能违背或突破《土地管理法》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在没有必要性的时候。

3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发包不属于它的土地时,没有改土地权属的可能,该项规定显无必要。

4该项规定不但无必要,显然也在人为地制造了矛盾和纠纷。本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本该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该项规定却允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此产生了矛盾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双方都要发包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发包又该如何处理﹖《农业土地承包法》却没有了下文,由此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而陈海英诉海南省万宁市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则具有典型性。

1997年陈海英与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委会签订了位于该村送子洋的3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由万宁市政府核发了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海南南洋芦荟美国有限公司为了大面积种植芦荟,向万宁市政府提出了受让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1000多亩土地的申请。万宁市政府为茄新村委会下属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等九经济社核发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九经济社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让给了南洋芦荟公司,万宁市政府依法为芦荟公司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芦荟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九经济社依法出让的土地上还设定了陈海英等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解除,芦荟公司因就补偿问题未与陈海英达成一致,万宁市政府便以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争议土地给陈海英为由,收回了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证书。陈海英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判决陈胜诉,维持了陈的承包经营权。这样,在一块土地上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是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一是芦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陈海英在打赢了承包经营官司之后,又不得不再次提起了请求万宁市政府撤销芦荟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以保证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

本案的纠纷实际就是源于本属茄新村委会下属的九经济社土地茄新村委会能否发包。依据《土地管理法》茄新村委会是无权发包的,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茄新村委会就有权发包。两审法院正是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驳回了万宁市政府及第三人芦荟公司关于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的抗辩主张,进而判决陈海英胜诉的。

二、《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基本原则规定在“分则”之中顾此失彼,同时司法解释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基本原则,有权发包人无权纠正违法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案,依法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这两条规定基本是一致的,无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必须经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是发包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如果说有不同的话,前条针对的是家庭承包的整个方案,而不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每一户个案,而后条规定的是针对每一户“其它方式的承包”的个案。这是由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需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只针对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这一种情况,要发生了其它情况怎么办﹖是否执行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发包的基本原则﹖例如,既不是家庭承包,也不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中的由几个不同家庭中的壮劳力组成的合伙组织或联合体。举例中的情况当然也是需要遵守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基本发包原则的,而《农业承包法》对此类情况又的确没有规定。由此来看,《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的基本发包原则分散在各章节又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是一大败笔。《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现的这一问题恰恰说明,类似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发包原则应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之中,这是总揽全局放之任何一种承包方式而皆适用的基本原则,试图将此基本原则放入“分则”并穷尽不同承包方式是费力不讨好的,也不符合相应的立法技术和技巧。

《农业承包法》第44条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称为“其它方式的承包”。这种以土地性质划分承包种类的做法也不尽科学。如果家庭承包荒山、荒地,或非家庭却承包耕地,是否《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无法调整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是,家庭也可以承包荒山、荒地,采用其它方式承包的也有耕地,也不仅限于荒山、荒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有规定导致这些承包方式无法可依。这是不科学的承包方式分类或不合理的立法技术造成的必然结果。解决的办法也不难,摒弃这种不科学的分类方法,对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做出统一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二款及第15条第二款,对土地承包也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同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不但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也适用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调整。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时的多数同意原则,对合同的变更、解除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同的多数原则,明显存在不足。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第2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下转第33页(上接第26页)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把违背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原则规定直接导致发包合同无效,但基本体现了这一意思。第2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多数村民的意志”及第25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基本上反映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原则。因在这一原则问题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虽该司法解释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出台,现在看来也完全符合该法的规定。

但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却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很明显,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为无效的司法解释。因为判案的是法官不是立法者,实践中反而都执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搁置一旁。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解释依据来看,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做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与前述司法解释就解释的对象而言是基本相同的,但后一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前一司法解释,前一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前述司法解释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权发包的人无权纠正违法的发包。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良好的,但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未必,还是以前述陈海英诉万宁市政府收回承包经营证纠纷一案为例。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6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发包主体上做出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制度设计缺陷使发包主体纠纷大量发生。《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三种情况:

1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划分为乡、村、村民小组这是从“行政”角度分类,从经济角度则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所有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经营、管理者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自然就明确了: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发包;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发包;属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前,村下设第一、二等经济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后改称第一、二等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所称的第三种发包主体就是由村内的第一、二等经济社或村民小组发包,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但第三种发包方式需有一个前提:即原来属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明确划分到村以下的第一、二经济社或村民小组所有。

《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而不是从发包方式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和规定,也就是上述规定对“家庭承包”和除此之外的“其它方式的承包”是都适用的。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是从承包方式的角度对发包主体做了划分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管理法》的上述内容规定在了第二章“家庭承包”中,而在第三章“其它方式的承包”中,却没有发包主体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没有“家庭承包”中关于发包主体的规定适用“其它方式的承包”,这显然在立法结构和技术上出现了缺失。在从内容上看,就发包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做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10条加以对照,就会发现有以下不同:

1没有规定乡镇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主体。

2在保留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第一、二种发包主体的同时,又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照此规定,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只是“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如果真的如此,问题也便由此而来:

1《土地管理法》及该法、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有何必要再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去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虽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但并没有规定特别法有权违背一般法。从上位法、下位法及一般法、特别法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不能违背或突破《土地管理法》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在没有必要性的时候。

3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发包不属于它的土地时,没有改土地权属的可能,该项规定显无必要。

4该项规定不但无必要,显然也在人为地制造了矛盾和纠纷。本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本该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该项规定却允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此产生了矛盾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双方都要发包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发包又该如何处理﹖《农业土地承包法》却没有了下文,由此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而陈海英诉海南省万宁市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则具有典型性。

1997年陈海英与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委会签订了位于该村送子洋的3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由万宁市政府核发了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海南南洋芦荟美国有限公司为了大面积种植芦荟,向万宁市政府提出了受让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1000多亩土地的申请。万宁市政府为茄新村委会下属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等九经济社核发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九经济社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让给了南洋芦荟公司,万宁市政府依法为芦荟公司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芦荟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九经济社依法出让的土地上还设定了陈海英等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解除,芦荟公司因就补偿问题未与陈海英达成一致,万宁市政府便以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争议土地给陈海英为由,收回了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证书。陈海英不服,向法院提起了 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判决陈胜诉,维持了陈的承包经营权。这样,在一块土地上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是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一是芦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陈海英在打赢了承包经营官司之后,又不得不再次提起了请求万宁市政府撤销芦荟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以保证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

本案的纠纷实际就是源于本属茄新村委会下属的九经济社土地茄新村委会能否发包。依据《土地管理法》茄新村委会是无权发包的,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茄新村委会就有权发包。两审法院正是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驳回了万宁市政府及第三人芦荟公司关于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的抗辩主张,进而判决陈海英胜诉的。

二、《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基本原则规定在“分则”之中顾此失彼,同时司法解释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基本原则,有权发包人无权纠正违法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案,依法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这两条规定基本是一致的,无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必须经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是发包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如果说有不同的话,前条针对的是家庭承包的整个方案,而不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每一户个案,而后条规定的是针对每一户“其它方式的承包”的个案。这是由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需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只针对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这一种情况,要发生了其它情况怎么办﹖是否执行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发包的基本原则﹖例如,既不是家庭承包,也不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中的由几个不同家庭中的壮劳力组成的合伙组织或联合体。举例中的情况当然也是需要遵守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基本发包原则的,而《农业承包法》对此类情况又的确没有规定。由此来看,《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的基本发包原则分散在各章节又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是一大败笔。《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现的这一问题恰恰说明,类似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发包原则应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之中,这是总揽全局放之任何一种承包方式而皆适用的基本原则,试图将此基本原则放入“分则”并穷尽不同承包方式是费力不讨好的,也不符合相应的立法技术和技巧。

《农业承包法》第44条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称为“其它方式的承包”。这种以土地性质划分承包种类的做法也不尽科学。如果家庭承包荒山、荒地,或非家庭却承包耕地,是否《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无法调整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是,家庭也可以承包荒山、荒地,采用其它方式承包的也有耕地,也不仅限于荒山、荒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有规定导致这些承包方式无法可依。这是不科学的承包方式分类或不合理的立法技术造成的必然结果。解决的办法也不难,摒弃这种不科学的分类方法,对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做出统一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二款及第15条第二款,对土地承包也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同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不但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也适用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调整。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时的多数同意原则,对合同的变更、解除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同的多数原则,明显存在不足。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第2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下转第33页(上接第26页)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把违背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原则规定直接导致发包合同无效,但基本体现了这一意思。第2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多数村民的意志”及第25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基本上反映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原则。因在这一原则问题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虽该司法解释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出台,现在看来也完全符合该法的规定。

但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却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很明显,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为无效的司法解释。因为判案的是法官不是立法者,实践中反而都执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搁置一旁。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解释依据来看,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做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与前述司法解释就解释的对象而言是基本相同的,但后一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前一司法解释,前一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前述司法解释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权发包的人无权纠正违法的发包。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良好的,但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未必,还是以前述陈海英诉万宁市政府收回承包经营证纠纷一案为例。

分包管理的原则第7篇

关键词:财务 制度 设计

一、财务制度设计规则与原则

为设计一套适应公司特点和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强化公司财务的自我约束能力,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财务制度的设计由财务总监领导,财务经理负责相关具体事项的组织制定,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配合。

财务制度设计原则:

1.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原则。制定财务制度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国家赋予的理财自,如自主筹资权、自主投资权、资金调度权、利润分配权等,在制定财务制度时应予以具体化,凡是可以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政策,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总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应从自身的特点出发,重点应放在体现个性上。

2.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此原则就是在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上贯彻以责任为中心、以权利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建立财务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必须根据资金遥动过程与阶段,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应对该项指标直接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横向责任部门与纵向责任单位相互交织的管理责任。总之,实现此项原则才能进一步调动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等各方面责任履行人员的积极性。

3.舍规性的原则。合规性是指财务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符合合规性原则的同时,由于人、财、物、信息各因素,供、产、销各过程,筹资、投资、耗资、收回与分配备环节交错在一起,因而在设计财务制度时,也可根据其目标、任务、理财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灵活设计。

4.效益性原则。财务制度设计的目标是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务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在满足财务管理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使财务制度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在进行财务制度设计时,要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达到制度科学化、效益最大化。

5.稳定性原则。任何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地改进。但是,如果变更过于频繁,就会造成混乱。因此,制度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其变与不变要由实践采检验:凡是经过一定时期实施后被证明是正确的,就必须坚持保持其稳定性;凡经过实施后被证明是不可行的,

就越须修订甚至摒弃。

6.全面性原则。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所以,财务制度的制定应体现全面性原则。全面规范各项财务活动是指既要对财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责金的筹集、投放和运用,耗费、收入与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又要对属于财务管理范围但在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财务体制、职责分工和权限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形成一个完整的、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财务制度体系。

二、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的依据与种类

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一定要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制度、企业规章都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依据,但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标准》和财政部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的设计可分为总则设计和具体业务设计两大部分。

1.总则设计。总则设计是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的总体规划,总则概括地规定出指导性的原则和总的要求、总的任务,是企业组织会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总则,人们不仅可以了解会计制度制定的目的、实施的要求以及掌握会计制度的总体精神,还可以通过这些原则性规定掌握套计工作的规范,对保障会计制度的实施、做好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具体业务设计。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设计是在总则的基础上,根据总体的设计要求,采用具体的程序和方法,以文字或表格的形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会计科目的设计、会计核算形式的设计、会计表的设计等。

三、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的内容

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的内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分层次的,总目标是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所属子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以厦基层工厂的成本最低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内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①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包括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材料消耗和基础工作规定货的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的完整原始记录②计量、验收制度,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与消耗都要经过严格的计量、验收萤定额管理,包括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④有关财产清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