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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合集7篇)

时间:2022-09-29 04:42:34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第1篇

1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它是一种全部或部分增加医疗保健费用的手段;其二,它解决和保障了提供医疗服务的途径。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得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医疗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两种:一种为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又称私人保险。保险业务为私人承办,被保险者自愿登记,定期交纳保险费作为医疗保险基金,以享受约定范围的免费医疗服务。开业医生从保险公司领取报酬。另一种为社会医疗保险(socialinsurance),又称义务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它一般由政府承办,或由政府委托某些公司承办。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险体制由于有周密的行政管理程序,已足以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保险覆盖率占其人口的90%以上。

2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模式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已经形成了与各自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相适应的特有模式。根据各国医疗服务提供方式和医疗保险费用渠道等因素,国外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2.1社会保险模式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首次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工业事故保险、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至今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其特点是:社会健康保险体系与商业健康保险体系共存,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西欧和南欧的许多国家都长期坚持这种强制(义务)性的医疗保险。目前,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如德国、荷兰、哥斯达黎加等,它为保障绝大多数居民享有健康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德国,几乎人人参加义务医疗保险。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由职工和雇主各支付一半,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投入,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企业主、国家一起筹集保险金,体现了企业向家庭、资本家向工人的投入。在保险金的使用上,是由发病率低向发病率高的地区转移。低收入或失业者享受国家预算出资的福利性保险,如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德国的这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优点在于,调动了社会各方财力,保证了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不同人群提供了更多选择,医生费用上涨的趋势得到了抑制,达到了社会收入再分配。但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以及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其在控制总费用方面的效果不太理想。

2.2商业保险模式

美国卫生服务制度的私立性质决定了其商业的医疗保险模式。许多医疗保险公司都是私营的,有单项保险和综合保险,名目众多,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不干予,也不补贴。60%以上的医疗服务费用开支由居民直接支付,政府仅为特殊人群(退伍军人、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因此,政府的经济负担很轻,没有全面的国家疾病保险制度。

这种商业保险的特点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需方的多层次需求。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制度,明显体现着贫富差距,因为它往往把需要投保的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拒之门外,他们既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也得不到其它医疗补贴,因此其公平性较差。同时,医疗费用的上涨导致医疗普及范围受限,医疗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2.3全民保险模式

加拿大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与德国的传统模式相比要简化很多。这种公共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即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依靠地方税收和中央政府补贴筹集资金,各省和地区政府独立组织、运营省内医疗保险计划。保险内容覆盖所有必需的医疗服务,医药适当分离。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方面,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公众免费享受所有基本医疗保险。此外,还鼓励发展私营保险以及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资,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不过,加拿大公费医疗系统近年来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联邦政府和各级省政府都在努力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如提供更多的财政拨款,让病人交纳一定费用,提倡私营医院与公费医疗系统进行竞争,以及进行机构改革,提高效率等。

与加拿大以税收备用金为主的保险模式不同,英国医疗保险财源主要由国家提供,即政府通过税收提供免费服务(覆盖人口的87%),但由于不能充分保证全体国民享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因此有少部分人群(12%)还拥有一些特殊专科范围的私人保险。

2.4储蓄保险模式

新加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全民保健储蓄计划,职工每月只需储蓄一小笔钱,即可保证将来患病时的费用。这种储蓄保险模式的特点是: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把个人消费的一部分以个人公积金的方式储蓄转化为保健基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分担部分费用,国家设立中央公积金,这部分的上缴比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18.5%和21.5%。实施保健双全计划,即大病保险计划。新加坡的这种保险模式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

2.5社会主义医疗服务保险模式

社会主义医疗服务保险模式主要是指前苏联、朝鲜以及前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对居民全部免费医疗服务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卫生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使全体居民无论收入高低均能享受免费医疗服务。这种模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确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随着各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渗透,它所导致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如国家负担加重、卫生资源浪费加剧、服务质量差等,有的甚至已经到了严重制约其卫生事业发展的地步。因此,各国都面临着不得不加大改革、谋求新的出路的严峻局势。

从以上几种主要的医疗保险模式可以看出,各国政府都把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现代国家的卫生保健通行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每种模式都有其独特之处,而且即使同一模式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都具有各自独特的运行方法。正确分析并把握其利弊,对于我国正在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定会有积极的帮助。

3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与发展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浓厚的“大锅饭”特征和高福利色彩的制度正在显示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如医药费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过多,缺乏稳定充足的资金筹集渠道;企业与企业之间经营效绩不同,单位与单位之间具体情况不同,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苦乐不均;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结构不合理,运行成本高;医药费用支出方式不合理,药品浪费严重,等等。它越来越难以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亟需改革。

根据中央确立的医保改革、卫生体制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改并举”的原则,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此后,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各地迅速展开。其特点是:低水平——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广覆盖——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负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基金经费筹集、管理与使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属地化与社会化管理,实行多层次保障。在起步较早的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已逐步建立起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协调社会保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等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力争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问题上,用较低的社会成本支付实现较高的社会公共效益。

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90%以上的城市都已启动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从1998年的1510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5471万人,离退休人员从369万人增加到1815万人。2001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384亿元,基金支出244亿元,累计节余253亿元。

尽管各级卫生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并付出了很大努力,在不长的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覆盖范围太小,报销比例不大导致职工热情不高,医疗服务提供者缺乏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等。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我们所处的特殊时期,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这项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4分析

4.1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基数大。要做到既能为所有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又要把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尽可能公平地分配,就只能保证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而不可能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由财政出资确保公民的多层次医疗服务。如加拿大医疗福利费占GDPl0%,政府能够保证全民免费医疗。我们所推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则反映出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即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这种分担机制体现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权利的责任以及个人也必须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责任。

4.2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产结合)的费用筹集模式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建立有效合理的服务、管理和监督机制,以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

要健全统筹基金的监督机制,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产要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基金的使用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财务制度,设立由有关专家参加的基金监督组织。统筹金报销封顶,有条件的企业交补充保险金,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实行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制度。

4.3扩大受保覆盖面,统一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非国有企业,不管效益好坏,都要参加。打破公费和劳保界限。在城镇全体职工的覆盖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社会化管理。

4.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疗保险第2篇

    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第3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融合与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 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 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 2009(01).

医疗保险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等书面材料;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将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在肥中央驻皖及省属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照定点标准,会同卫生、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协议期限。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

协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服务人群、范围;

(二)医疗服务内容、水平与质量;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时间和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

(四)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和控制措施;

(五)有关责任和制约措施;

(六)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应报同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供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参保人员可选择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供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等级,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期满后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其所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险证(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按相关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救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应有所差别。其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按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确定。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就医、定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等资料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就医信息。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不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检查治疗和特殊医用材料使用信息与费用信息的。要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要征得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的同意。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其提供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签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因就医发生纠纷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提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和奖惩约束机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应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并列入年度考核:

1、对初次发生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采取核减或追回当次所拨付的费用。

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做出记录。

对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应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如属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关医务人员做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对滥用药物、分解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所导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减或追回。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拨付的费用外,视情节可处以1-2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同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比例。对超过确定比例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视情扣减。

4、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3-6个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5、对发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6、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病历等骗取医保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纪、政纪,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定点资格审定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医疗保险第5篇

12月15日至21日,医疗保险分会应澳大利亚莫纳施大学的邀请,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组有关成员赴澳大利亚考察医疗保险,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情况。在澳期间,全体考察团成员遵守纪律,团结合作,保证了这次考察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二是私人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疗保健(Medicare)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制度于1983年引入,是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占联邦政府用于健康保健全部费用开支的18%。主要负责为在公立医院住院的公共病人提供免费的食宿、医药、护理和其他的照顾;为住院的私立病人提供7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为非大额费用的医生会诊提供8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

在全医疗保健制度下,所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只要选择公立医院看病,都有资格享受免费治疗,医生则由医院指派。州和地区政府除了提供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还与联邦政府和专业机构协作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标准。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还负担患者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但医疗保健一般不包括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等服务。联邦政府为各种医疗服务规定了收费标准,医疗保健负责承担这些费用的85%。许多医生的收费超过标准,患者则必须支付超出的部分。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每家都有一个保健卡,持卡可以到任何医院看病。澳大利亚采用医、药分业体系,医院只负责治疗、开处方,患者凭借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政府在公立医院的门诊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的居民门诊就医,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为23.1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最多支付70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对于领取救济金的困难群体,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3.7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累积最多支付28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私人医疗保险

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为了鼓励居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规定给予购买人购买金额30%的补贴。比如:个人一年购买1000元的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补贴给个人300元。另外,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或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家庭,如果不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强制征收其1%的所得税使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的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99年澳大利亚有33%的居民购买了私人医疗保险,到2003年该比例已达到45%。

在澳大利亚,私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或在私立医院进行治疗。在私立医院,患者可选择直接支付医疗费或使用个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不仅偿付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但不能应用于药品方面的花费。目前,澳大利亚私立医院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1/4,而私人医疗保险支出约占全部健康保健支出的1/3。

澳大利亚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按公民个人收入的1.5%所征缴的税收。在支出方面,联邦政府既要通过提供医疗优惠计划(MBS)、药品优惠计划(PBS)承担患者一般治疗和药物的费用,还要即为公立医院、居民区卫生保健设施、旅店、家庭和社区的卫生保健等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为卫生研究机构提供主要经费,支持卫生工作者的培训并向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资助。州政府和地区政府用于健康保健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公立医院及精神健康护理、家庭病房、社区病房和老龄人群救助服务。根据宪法规定,州和地区政府有首要责任为人们提供切实的医疗服务,包括大多数急性病和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各州和地区还向人们提供多种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学校保健、口腔保健、母婴保健、职业保健、疾病控制和各种健康检查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和预防性个人免疫服务。

二、药品优惠计划

1993年澳大利亚政府出台药品优惠计划,目的是为给全部澳大利亚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且价格可承受的药物治疗。这也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强制要求本国制药企业提交指定的药品数据来申请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国家。向联邦政府和家庭服务部部长直接汇报工作的法定机构——健康保险委员会,负责处理和支付《药品优惠计划》中所列药品的费用。

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条件为:制药企业必须提供政府要求的药品数据,然后由政府成立的一个评审委员会对数据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要从中介机构提取相关的证明,数据和证明材料全部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药品优惠计划。

药品优惠计划覆盖了93%的处方药,主要涵盖590多种的普通药品, 1460多种有效形式的药品和超过2500种市场销售的不同品牌的药品,但主要的日常保健用药和全部化妆品没有涵盖在内。

药品优惠计划是政府应用药品经济学制定健康保健政策的重要体现,该计划主要包括药品经济学理论和药品价格参考体系两部分内容。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处方药的价格,从而降低了澳大利亚公民用于健康费用的支出。

澳大利亚利用药品经济学理论来描述和评估药品价格的工具,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给病人提供一个能够承受的药品价格。同时,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一个兼顾相对安全、相对功效、相对花费及费用效率的执行体系。但在行起来却非常困难,而且一些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整体的花费逐渐变成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二是增加了政府维持现有药品价格的政策压力。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建立的复杂且独特的执行体系要求提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支持数据,而这些正是那些全球组织所不愿意提供的;同时由澳大利亚决定的药品价格给全球组织带来的风险正在增大;全球组织的风险与收益比例也受到威胁。各方都开始对该执行体系能否持续理想的提供给患者可承受的药品价格提出质疑。为此,澳大利亚提出新的药品价格参考体系,药品参考价格制定主要从仿制品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同类疗效产品的价格三方面考虑。

与其他国家相比,企业认为澳大利亚对药品价值的评估的规定较硬性:首先是可供选择的比较者很少,其次是比较者的价格通常很低,而且已经在专利保护期之外,再次是评估主要集中在临床试验数据,最后是评估时排除掉很多收益和花费。因为证据的有效性、可接受性、通译性及在预测健康结果中固有的不确定性无法得到很好的衡量,所以评价药品价值方法的范围受到了很多限制。

同时,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方面还面临着其他的问题,譬如:开发出来的新药品总是与已有的治疗方法联系在一起,技术上的进步不被承认;而由药品经济学硬性规定产生的参考价格很不稳定,而且持续下跌,但是新产品必须要去与之对比,并且要去接近该价格;与此相反,对产品加工制造和研制开发等创新行为投入的费用一直在上升。为了争取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制药企业要不断的提供最新的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的数据,例如发病率与死亡率的比例等,但是这些数据在新药投放市场时候尚无法得到,这就使制药企业站在一个非常被动的位置上。

诸多问题导致了制药行业逐渐开始延迟或抵制应用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而且有数据表明,最近一段时间接受率已经下降到接近50%了。制药企业开始延缓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限制国外产品进口,或者选择在澳大利亚暂时未被认可且无可对比的产品,同时企业开始把产品的销售重点从澳大利亚国内转移到国外市场。制药企业对行业成长的未来及新产品的期望在当前价格评估系统的制约下变得越来越渺茫。同时,这些矛盾还大大限制了在澳大利亚应用药品经济学理论的政策和前进方向,也限制了药品经济学在制药行业和政府工作领域中的发展。

三、启示

澳大利亚具有较为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体现了制度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二是医疗保健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三是在政府政策鼓励下市场机制发挥了充分的补充作用。而且,澳大利亚还在不断进行改革和新的尝试,其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正在培育着一种新的机制,主要是政府责任的分散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其框架正在逐步明朗清晰,作用也逐渐明显。这些对我国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要求下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同时,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最先开始在医疗保障政策中应用药品经济学的国家之一。药品经济学在澳大利亚健康保健体系制定和完善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有效控制药品费用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澳大利亚的医疗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这一方法的应用导致了澳大利亚吸引全球资源的能力受到限制,以及政府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关系产生矛盾,但其“产出”却达到了预期目的,保证了澳大利亚居民能享受价格可接受的药品。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以保证实现改革的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同时,本次考察对于我分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

1、澳大利亚采用严格的程序对药品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对我分会评估药品疗效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澳大利亚的药品流通受到政府的制约,而且在医药分家方面取得很好的效果,促进了药品流通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我分会对医院药品管理方面的评估设计;

3、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对支付监控得较为严格。医疗保险只用来支付医疗方面的费用,不支付药品费用,其监控手段可以作为我分会设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测评估指标的参考;

4、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体系较为严密,有效的抑制了药品虚高价格的问题,同时也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为我分会评估我国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及药品价格提供了借鉴。

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团长:王芳琳

成员:李秋华

曹可元

医疗保险第6篇

12月15日至21日,医疗保险分会应澳大利亚莫纳施大学的邀请,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组有关成员赴澳大利亚考察医疗保险,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情况。在澳期间,全体考察团成员遵守纪律,团结合作,保证了这次考察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二是私人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疗保健(Medicare)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制度于1983年引入,是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占联邦政府用于健康保健全部费用开支的18%。主要负责为在公立医院住院的公共病人提供免费的食宿、医药、护理和其他的照顾;为住院的私立病人提供7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为非大额费用的医生会诊提供8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

在全医疗保健制度下,所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只要选择公立医院看病,都有资格享受免费治疗,医生则由医院指派。州和地区政府除了提供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还与联邦政府和专业机构协作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标准。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还负担患者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但医疗保健一般不包括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等服务。联邦政府为各种医疗服务规定了收费标准,医疗保健负责承担这些费用的85%。许多医生的收费超过标准,患者则必须支付超出的部分。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每家都有一个保健卡,持卡可以到任何医院看病。澳大利亚采用医、药分业体系,医院只负责治疗、开处方,患者凭借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政府在公立医院的门诊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的居民门诊就医,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为23.1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最多支付70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对于领取救济金的困难群体,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3.7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累积最多支付28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私人医疗保险

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为了鼓励居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规定给予购买人购买金额30%的补贴。比如:个人一年购买1000元的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补贴给个人300元。另外,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或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家庭,如果不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强制征收其1%的所得税使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的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99年澳大利亚有33%的居民购买了私人医疗保险,到2003年该比例已达到45%。

在澳大利亚,私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或在私立医院进行治疗。在私立医院,患者可选择直接支付医疗费或使用个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不仅偿付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但不能应用于药品方面的花费。目前,澳大利亚私立医院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1/4,而私人医疗保险支出约占全部健康保健支出的1/3。

澳大利亚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按公民个人收入的1.5%所征缴的税收。在支出方面,联邦政府既要通过提供医疗优惠计划(MBS)、药品优惠计划(PBS)承担患者一般治疗和药物的费用,还要即为公立医院、居民区卫生保健设施、旅店、家庭和社区的卫生保健等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为卫生研究机构提供主要经费,支持卫生工作者的培训并向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资助。州政府和地区政府用于健康保健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公立医院及精神健康护理、家庭病房、社区病房和老龄人群救助服务。根据宪法规定,州和地区政府有首要责任为人们提供切实的医疗服务,包括大多数急性病和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各州和地区还向人们提供多种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学校保健、口腔保健、母婴保健、职业保健、疾病控制和各种健康检查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和预防性个人免疫服务。

二、药品优惠计划

1993年澳大利亚政府出台药品优惠计划,目的是为给全部澳大利亚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且价格可承受的药物治疗。这也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强制要求本国制药企业提交指定的药品数据来申请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国家。向联邦政府和家庭服务部部长直接汇报工作的法定机构——健康保险委员会,负责处理和支付《药品优惠计划》中所列药品的费用。

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条件为:制药企业必须提供政府要求的药品数据,然后由政府成立的一个评审委员会对数据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要从中介机构提取相关的证明,数据和证明材料全部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药品优惠计划。

药品优惠计划覆盖了93%的处方药,主要涵盖590多种的普通药品, 1460多种有效形式的药品和超过2500种市场销售的不同品牌的药品,但主要的日常保健用药和全部化妆品没有涵盖在内。

药品优惠计划是政府应用药品经济学制定健康保健政策的重要体现,该计划主要包括药品经济学理论和药品价格参考体系两部分内容。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处方药的价格,从而降低了澳大利亚公民用于健康费用的支出。

澳大利亚利用药品经济学理论来描述和评估药品价格的工具,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给病人提供一个能够承受的药品价格。同时,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一个兼顾相对安全、相对功效、相对花费及费用效率的执行体系。但在行起来却非常困难,而且一些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整体的花费逐渐变成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二是增加了政府维持现有药品价格的政策压力。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建立的复杂且独特的执行体系要求提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支持数据,而这些正是那些全球组织所不愿意提供的;同时由澳大利亚决定的药品价格给全球组织带来的风险正在增大;全球组织的风险与收益比例也受到威胁。各方都开始对该执行体系能否持续理想的提供给患者可承受的药品价格提出质疑。为此,澳大利亚提出新的药品价格参考体系,药品参考价格制定主要从仿制品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同类疗效产品的价格三方面考虑。

与其他国家相比,企业认为澳大利亚对药品价值的评估的规定较硬性:首先是可供选择的比较者很少,其次是比较者的价格通常很低,而且已经在专利保护期之外,再次是评估主要集中在临床试验数据,最后是评估时排除掉很多收益和花费。因为证据的有效性、可接受性、通译性及在预测健康结果中固有的不确定性无法得到很好的衡量,所以评价药品价值方法的范围受到了很多限制。

同时,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方面还面临着其他的问题,譬如:开发出来的新药品总是与已有的治疗方法联系在一起,技术上的进步不被承认;而由药品经济学硬性规定产生的参考价格很不稳定,而且持续下跌,但是新产品必须要去与之对比,并且要去接近该价格;与此相反,对产品加工制造和研制开发等创新行为投入的费用一直在上升。为了争取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制药企业要不断的提供最新的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的数据,例如发病率与死亡率的比例等,但是这些数据在新药投放市场时候尚无法得到,这就使制药企业站在一个非常被动的位置上。

诸多问题导致了制药行业逐渐开始延迟或抵制应用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而且有数据表明,最近一段时间接受率已经下降到接近50%了。制药企业开始延缓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限制国外产品进口,或者选择在澳大利亚暂时未被认可且无可对比的产品,同时企业开始把产品的销售重点从澳大利亚国内转移到国外市场。制药企业对行业成长的未来及新产品的期望在当前价格评估系统的制约下变得越来越渺茫。同时,这些矛盾还大大限制了在澳大利亚应用药品经济学理论的政策和前进方向,也限制了药品经济学在制药行业和政府工作领域中的发展。

三、启示

澳大利亚具有较为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体现了制度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二是医疗保健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三是在政府政策鼓励下市场机制发挥了充分的补充作用。而且,澳大利亚还在不断进行改革和新的尝试,其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正在培育着一种新的机制,主要是政府责任的分散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其框架正在逐步明朗清晰,作用也逐渐明显。这些对我国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要求下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同时,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最先开始在医疗保障政策中应用药品经济学的国家之一。药品经济学在澳大利亚健康保健体系制定和完善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有效控制药品费用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澳大利亚的医疗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这一方法的应用导致了澳大利亚吸引全球资源的能力受到限制,以及政府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关系产生矛盾,但其“产出”却达到了预期目的,保证了澳大利亚居民能享受价格可接受的药品。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以保证实现改革的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同时,本次考察对于我分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

1、澳大利亚采用严格的程序对药品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对我分会评估药品疗效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澳大利亚的药品流通受到政府的制约,而且在医药分家方面取得很好的效果,促进了药品流通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我分会对医院药品管理方面的评估设计;

3、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对支付监控得较为严格。医疗保险只用来支付医疗方面的费用,不支付药品费用,其监控手段可以作为我分会设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测评估指标的参考;

4、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体系较为严密,有效的抑制了药品虚高价格的问题,同时也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为我分会评估我国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及药品价格提供了借鉴。

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团长:王芳琳

成员:李秋华

曹可元

医疗保险第7篇

[论文内容摘要]防范医疗欺诈问题,是研究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总结了承德市近两年来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情况,结合实际提出了防范对策。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参保人员结构更为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业范围广、流动性大,使医疗保险基金在医疗领域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防范医疗欺诈问题,是研究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总结了承德市近两年来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情况,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承德市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情况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行为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

承德市近两年来共查处了15起严重医疗欺诈案例,违规金额近80万元。其中“挂床”住院8例;向医保部门传输虚假数据3例;冒名顶替住院2例;虚开住院票据1例;伪造病历等相关材料的1例。此外,以采取“分解住院”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有近200人次;还有一些欺诈行为因金额小、行为方式较为琐碎,未统计在内。

从查处情况来看,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行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实施欺诈的行为人较为复杂,既有参保人,也有医疗机构,还有用人单位。在利益趋同的条件下,往往参保人与医疗机构人员共同合谋欺诈,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欺诈过程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作用十分明显,即使参保个人想实施欺诈,往往也要得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支持、纵容和配合。二是欺诈种类繁多。从参保个人来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异地就医人员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回来报销;“挂床”住院就医;要求医院开具本人不必要的诊疗项目或药品,由他人代作或代用等。从医疗机构来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以及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参保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较为严重的是将非医保支付病种(如车祸、工伤、打架斗殴等)改为医保支付病种;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或过度的医疗服务。三是对异地医疗欺诈调查的成本高、取证难。根据承德市对异地就医检查的情况,外地检查每人每天的成本平均在300元左右(含各种交通费),受经费情况限制,一年也难以组织几次检查;在检查中,获得外地医疗机构的密切配合也较为困难。尤其是一些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居住范围广泛,即使在审核中一些报销单据明显存在疑问,也无法进行调查核实。四是对欺诈行为的处理困难。一种情况是无法处理,往往一个城市中存在1~2家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医院,对其处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很难触及到其根本利益。另一种情况是无权处理,对外地违规医院缺乏地区间的协查合作机制,只能对实施欺诈的参保人简单拒付了事,对违规医院无计可施,无疑助长了一些医院对异地患者的违规行为。

二、对医疗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根据实际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1.多措并举,加强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自身建设,适当增加工作经费,保证反欺诈监管的有效进行;充实医疗专业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监管工作方式;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减少由于信息障碍导致的欺诈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重点专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医保协议管理,量化各种管理指标,如住院费、床日费、转院率等,明确界定各种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积极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现行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疗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或复合方式付费,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控机制。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反医疗欺诈责任制,当出现欺诈行为时,要逐级追究责任。运用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将必要的信息传播给公众,从而为实施社会惩罚和市场惩罚创造条件。对医保管理机构难以调查取证的案件,建立公安部门、检察院介入的工作衔接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的机制。

2.加强部门间合作,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形成合力。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问题,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机构是不够的。同一欺诈行为,往往会违反多个部门的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坚决查处各种欺诈行为。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家作用,提高整体反医疗诈骗能力,加大联合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