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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合集7篇)

时间:2023-09-15 17:12:19
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篇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探讨 对策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而不断地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我国企业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那就必须要读懂我国的新企业税法,严格按照我国新税法的要求来经营和管理企业。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本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和特点,并且,就当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下,如何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可以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更好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国企业有必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的优惠范围和优惠方式有所转变,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所改变,提出“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还有就是,我国对相关产业实施优惠纳税,而且,对这些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产业所需要的费用还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等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进行纳税之前要先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这样就更加能够彰显我国新企业公平性。因此,更好的运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一定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增强其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最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探讨可以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将筹划的方案和运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始终,提高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促进企业的运转。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涵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是指:我国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对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组织机构以及理财这些行为和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预算和筹划。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纳税这一方面获得最大的优惠,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我国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而,让我国企业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企业纳税所得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实现正确、科学、合理地纳税筹划。

第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行动,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具有筹划性。纳税筹划是在缴纳税收之前进行的活动,纳税人在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充分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财务知识,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预算,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总之,就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设计、安排、规划,然后,使得企业承担最少税收,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活动,所以,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说,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技术人员对我国的税法没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上出现偏差,或许还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因此,这样就造成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

四、企业实现正确纳税筹划的对策

首先,企业要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组织好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企业税法的学习,明白企业的要求,还要充分了解新企业税法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业税法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承担最少的纳税负担,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其次,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对企业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和解读,让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新税法。国家一定要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我国税法进行宣传和讲解,让企业人员明白新税法的要求,以及新税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而,让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五、结束语

新时期,新企业税法的出台,对我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一定要认真解读新企业税法,充分利用其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孙进鹏.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模式研究[J].消费导刊.2009(07)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国企业有必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的优惠范围和优惠方式有所转变,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所改变,提出“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还有就是,我国对相关产业实施优惠纳税,而且,对这些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产业所需要的费用还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等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进行纳税之前要先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这样就更加能够彰显我国新企业公平性。因此,更好的运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一定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增强其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最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探讨可以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将筹划的方案和运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始终,提高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促进企业的运转。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涵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是指:我国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对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组织机构以及理财这些行为和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预算和筹划。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纳税这一方面获得最大的优惠,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我国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而,让我国企业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企业纳税所得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实现正确、科学、合理地纳税筹划。

第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行动,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具有筹划性。纳税筹划是在缴纳税收之前进行的活动,纳税人在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充分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财务知识,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预算,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总之,就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设计、安排、规划,然后,使得企业承担最少税收,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活动,所以,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说,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技术人员对我国的税法没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上出现偏差,或许还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因此,这样就造成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

四、企业实现正确纳税筹划的对策

首先,企业要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组织好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企业税法的学习,明白企业的要求,还要充分了解新企业税法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业税法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承担最少的纳税负担,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其次,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对企业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和解读,让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新税法。国家一定要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我国税法进行宣传和讲解,让企业人员明白新税法的要求,以及新税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而,让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筹划性

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的最小,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具有超前性。

(三)风险性

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极易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实效性

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税收政策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此,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双重纳税的义务,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2.注册地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3.广告费用

旧所得税法下广告费用的扣除有规定的比例,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存货在一段时期内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时不能将款项已收到但不属本期收入的项目计入本期收入中,这样企业会提前纳税,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企业也不能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因为款项没有收到而不予确认,否则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导致损失。对一般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销售协议来延迟纳税,协议中必须写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纳税筹划,企业应在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基础上来决定。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纳税筹划在我国将势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企业纳税系统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打下基础,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6篇

【关键词】 所得税核算;所得税案例;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自从2007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一直是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重难点之一。同时,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要求企业在年终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如此紧锣密鼓的所得税核算变化要求会计人员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职业判断。这对会计工作者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此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实务运用,所得税核算都是会计必须掌握的内容。所以,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所得税核算的整体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学习所得税会计,应先理解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财务会计里所得税的核算内容。

企业按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进行所得税核算,而税务局按税法收税,执行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执行结果产生差异,这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中计算出来的,在当年的纳税调整中解决,不涉及或者不存在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是暂时性差异(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我国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是会计的问题而不是税收的问题。会计之所以要区分它们,特别是区分暂时性差异,其目的在于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并且避免重复纳税。从会计计量角度看,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法一致;在后续计量中,会计与税法往往不一致,如:预计事项、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期末计价与减值等,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可以看出,对于需要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不可能通过调整应交所得税完成(税法规定应交给国家的,一分都不能调),只能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费用完成。这个调整过程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过程。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

资产负债表法下,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按税法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得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其具体关系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即为当期应交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到。应编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期初时,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记借方),此调增数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实为收益)。应编分录为(假定均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期初时,按差额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 (记贷方)。应编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假定会计分录(2),(3)均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变化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下同)

分录(1)、(2)、(3)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计税基础”,也只是所得税会计为方便比较会计与税法在资产和负债确认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并不是税法里规定的 “计税基础”。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不能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例解析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是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关键,也是前提。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直接通过会计记录找到,但计税基础却必须具备较全面的税法知识才能准确判定。本文就税法新规定的且又比较常见的事项对所得税核算进行阐释。

例1,我国某建材环保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里的材料为主要材料,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本企业已过“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适用所得税率15%。

资料(一)

2008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5万元,分别为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4.5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影响的累计折旧10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15万元、坏账准备20万元(超过计税标准部分)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5万元,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部分10万元按原所得税法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该部分无形资产于本年全部摊销。(以上均为2007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所确认)。

预计未来有足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

2008年会计确认收入总额为1 965万元,其中包括:

1. 国家财政拨款收入60万元,本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有10万。税法规定,国家财政拨款属不征税收入。

2. 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属免税收入。

3. 销售产品收入1 500万元(无其他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收入可减按收入的90%计征所得税。

资料(三)

2008年总支出 1 146万元,其中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有:

1. 本年新技术研发支出7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300万元,资本化支出400万元。资本化部分按10年摊销,本年已摊销4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费用化部分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50%扣除;资本化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内摊销。

2. 本年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150万元(不涉及非流动资产项目)。按工资总额的20%计提职工福利30万元(实际发放27万元)。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并实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可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福利在工资总额14%以内据实扣除;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留待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3. 固定资产折旧费16万,其中,用国家财政拨款60万元形成的专用设备本年折旧10万元;某更新快的设备折旧6万元(该设备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原值30万元,净残值为0。国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业因其技术更新快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财政拨款所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因此而少计提折旧费1万元);坏账准备2.5万(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万元)。假设除坏账准备按应收款余额的5‰核准予以扣除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均未予核准。税法规定,未予核准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坏账准备于实际发生损失或处置资产时扣除;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5. 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年销售收入5‰扣除。

6. 实际支付的广告费、销售费用300万元。税法规定,广告费、销售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 计入销售费用的产品保修费5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预计负债于以后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解题思路: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可逐层理出解题思路(见图1)。解题时则由最底层的分析开始。

解答:

第一,分析纳税调整事项。

1. 根据资料(一),进行收入纳税调整:

应税收入=会计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万元)

2. 根据资料(二)进行支出纳税调整

支出调整汇总分析如表1所示:

根据表1调整结果可知:税前抵扣的支出=会计支出±纳税调整支出=1 146+54=1 200(万元)

3. 计算应交所得税

本期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率=600×15%=90(万元)

编制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4)

第二,分析暂时性差异并确定类别。

确定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分析见表2。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

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19.5×15%=62.925万元

第三,确认所得税费用。

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以及表2的分析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见表3):

编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4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41.925 (5)

把分录(4)和(5)相结合可知,当期应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90-41.925=48.075(万元)。即,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比按税法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少41.925万元。

从以上解题过程可以看出,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这也是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前提:确定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才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运用。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始终要清楚一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终要确认的是一个差数,而不是期末余额(虽然这是最花功夫的)。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等特点,需要在透彻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原理的基础上详细解读税法及其条例,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融会贯通。这样,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工作需要,所得税核算都将不再是难题。另外,如能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暂时性差异事项的明细核算,对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407).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篇

【关键词】 所得税核算;所得税案例;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自从2007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一直是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重难点之一。同时,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要求企业在年终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如此紧锣密鼓的所得税核算变化要求会计人员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职业判断。这对会计工作者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此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实务运用,所得税核算都是会计必须掌握的内容。所以,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所得税核算的整体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学习所得税会计,应先理解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财务会计里所得税的核算内容。

企业按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进行所得税核算,而税务局按税法收税,执行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执行结果产生差异,这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中计算出来的,在当年的纳税调整中解决,不涉及或者不存在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是暂时性差异(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我国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是会计的问题而不是税收的问题。会计之所以要区分它们,特别是区分暂时性差异,其目的在于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并且避免重复纳税。从会计计量角度看,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法一致;在后续计量中,会计与税法往往不一致,如:预计事项、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期末计价与减值等,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可以看出,对于需要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不可能通过调整应交所得税完成(税法规定应交给国家的,一分都不能调),只能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费用完成。这个调整过程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过程。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

资产负债表法下,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按税法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得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其具体关系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即为当期应交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到。应编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期初时,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记借方),此调增数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实为收益)。应编分录为(假定均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期初时,按差额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 (记贷方)。应编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假定会计分录(2),(3)均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变化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下同)

分录(1)、(2)、(3)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计税基础”,也只是所得税会计为方便比较会计与税法在资产和负债确认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并不是税法里规定的 “计税基础”。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不能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例解析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是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关键,也是前提。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直接通过会计记录找到,但计税基础却必须具备较全面的税法知识才能准确判定。本文就税法新规定的且又比较常见的事项对所得税核算进行阐释。

例1,我国某建材环保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里的材料为主要材料,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本企业已过“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适用所得税率15%。

资料(一)

2008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5万元,分别为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4.5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影响的累计折旧10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15万元、坏账准备20万元(超过计税标准部分)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5万元,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部分10万元按原所得税法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该部分无形资产于本年全部摊销。(以上均为2007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所确认)。

预计未来有足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

2008年会计确认收入总额为1 965万元,其中包括:

1. 国家财政拨款收入60万元,本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有10万。税法规定,国家财政拨款属不征税收入。

2. 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属免税收入。

3. 销售产品收入1 500万元(无其他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收入可减按收入的90%计征所得税。

资料(三)

2008年总支出 1 146万元,其中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有:

1. 本年新技术研发支出7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300万元,资本化支出400万元。资本化部分按10年摊销,本年已摊销4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费用化部分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50%扣除;资本化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内摊销。

2. 本年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150万元(不涉及非流动资产项目)。按工资总额的20%计提职工福利30万元(实际发放27万元)。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并实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可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福利在工资总额14%以内据实扣除;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留待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3. 固定资产折旧费16万,其中,用国家财政拨款60万元形成的专用设备本年折旧10万元;某更新快的设备折旧6万元(该设备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原值30万元,净残值为0。国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业因其技术更新快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财政拨款所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因此而少计提折旧费1万元);坏账准备2.5万(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万元)。假设除坏账准备按应收款余额的5‰核准予以扣除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均未予核准。税法规定,未予核准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坏账准备于实际发生损失或处置资产时扣除;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5. 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年销售收入5‰扣除。

6. 实际支付的广告费、销售费用300万元。税法规定,广告费、销售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 计入销售费用的产品保修费5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预计负债于以后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解题思路: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可逐层理出解题思路(见图1)。解题时则由最底层的分析开始。

解答:

第一,分析纳税调整事项。

1. 根据资料(一),进行收入纳税调整:

应税收入=会计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万元)

2. 根据资料(二)进行支出纳税调整

支出调整汇总分析如表1所示:

根据表1调整结果可知:税前抵扣的支出=会计支出±纳税调整支出=1 146+54=1 200(万元)

3. 计算应交所得税

本期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率=600×15%=90(万元)

编制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4)

第二,分析暂时性差异并确定类别。

确定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分析见表2。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

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19.5×15%=62.925万元

第三,确认所得税费用。

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以及表2的分析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见表3):

编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4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41.925 (5)

把分录(4)和(5)相结合可知,当期应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90-41.925=48.075(万元)。即,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比按税法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少41.925万元。

从以上解题过程可以看出,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这也是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前提:确定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才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运用。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始终要清楚一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终要确认的是一个差数,而不是期末余额(虽然这是最花功夫的)。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等特点,需要在透彻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原理的基础上详细解读税法及其条例,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融会贯通。这样,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工作需要,所得税核算都将不再是难题。另外,如能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暂时性差异事项的明细核算,对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