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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合集7篇)

时间:2023-09-04 16:24:57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1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个新的模式和探索。本文首先对第三方治理的内涵和优势进行简单的概述,然后分析得出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激励不够、惩罚不足和缺乏法律规制两大问题。由此,笔者提出要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并指出在构建中尤其要注意明确责任承担、有效规范第三方等内容。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法律构建;环境污染;责任承担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现代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人们在关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同时,也应着手研究环境问题产生之后的应对办法。面对新的形势,当原有的一些传统的治理方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寻找新的思路和突破。

一、第三方治理的概述

(一)第三方治理的内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①

(二)第三方治理的优势。第一,优化资源配置。第三方治理使得排污者从自身不熟悉的环保治污中解脱出来,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把这一任务委托给更为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这样既可以使排污者“忠于职守”,环境污染的治理又可以有更好的效果,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第二,节约执法成本。按照第三方治理,排污者把污染的治理委托给了环境服务公司,那么相应的,环保部门就可以把监管的对象转移到环境服务公司上来。这样一来,减少了监管对象的数量,也就相应的减少了相关的执法成本,环保部门的监管也就更有针对性、更有力。

二、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不够、惩罚不足。这是第三方治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利益,那么对于排污者来说哪怕是违法、哪怕是污染环境也是在所不惜的。同时,就算排污者注意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决定对污染进行治理,其仍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自行治理解决,一个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在笔者看来,必须有足够的激励,才能让排污者自觉的选择后者。排污者如果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污染及其自身的环境责任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排污者就不会选择这种治理方式。

(二)缺乏法律规制。目前关于我国第三方治理更多的是政策性文件,而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制。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如果在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的话,就会使得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排污者、环境服务公司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无章可循,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以及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都将无法可循,那么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就可能出现混乱、无序的情况。

三、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构建

笔者认为现阶段解决这些问题的较好办法就是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对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构建中,要尤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承担。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是出现在经过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仍不达标或者说仍存在需要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时候。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下规定:首先,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公共利益即可;然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第三方在其治理污染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部分的责任排污者不再承担,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排放未达标是由于污染物的产生或因排污者违反合同条款造成的,那么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第三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最后,第三方在和排污者签订合同前可先行进行一个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企业的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以及其能治理污染的程度,这样就更便于双方在合同中达成合意,环境服务公司就可在其能治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的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

(二)有效规范第三方。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第三方即环境服务公司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污染治理的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为此应该明确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的规范可以从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资质等方面入手,必须完善针对第三方的约束机制。相关环保部门,也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对第三方的监管情况,包括环境服务公司的资质等级、信用情况等。同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警告和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有严重信用问题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强制退出市场。

(三)其他方面。相关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也是很重要的。为了积极推广这一治理污染的新模式,还应在其他方面予以配合,比如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主动采用第三方治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第三方治理项目应征的增值税可以考虑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不按要求依法进行污染治理的排污者,还可以考虑对其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总之,要想充分发挥第三方治理的优势和作用,目前来说仍任重道远,而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也还任重道远,需要所有各方的共同努力。[注释]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周珂,史一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6):173.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2篇

1.环境审计的本质。环境审计本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检查论、评价鉴证论和经济监督论。检查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检查;评价鉴证论认为,环境审计是传统审计的一种延伸,与传统审计一样,本质是种鉴证活动;经济监督论更侧重于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认为其是对环境责任受托履行情况的监督。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一种共同治理活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查论过于侧重审计的过程、经济监督论又过于强调审计的作用。从环境审计与审计的关系中就可看出,环境审计是审计在新领域的应用,因而环境审计和审计同宗同源,其本质应该是一致的。因此,鉴于环境审计本质的指导与制约作用,环境审计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本质是通过对水污染治理活动的监控,对受托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鉴证。

2.环境审计的主体。目前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个部分,因而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需要考虑的审计主体还是传统审计的三个主体。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政府审计在环境审计中应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环保资金来源及用途方面,环保项目作为公益性项目,其资金的最大投入者为国家,国家最有需求且最有责任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的权威性方面,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最高;在审计主体力量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吸纳相关技术人才实施环境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水污染审计的内部动力,最了解本企业的水污染治理情况,最具能力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相对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与企业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最强,其发表的环境审计报告公信力最强。由于我国环境审计的开展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并逐步推行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3.环境审计的客体。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上应依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析,具体可从环境治理项目审计和生态恢复效果审计两个方面进行审计。另外由于环保政策对于环境保护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环保政策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措施、绿色信贷等金融政策、环保技术创新政策和环境会计政策等,因而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应作为审计客体的重要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应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生态恢复效果及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

4.环境审计的目标。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包括确保现行政策的执行并揭示违规行为,促进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体系和落实环保措施,从有效性和充分性两个层面评价环境管理系统,促进环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内部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监督和评价企业的受托环境责任及其履行状况的公允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民间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评价环境报告的合规性,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效率,环境活动的效果并对被审单位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目前环境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审计部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境审计的民间审计尚未发展起来,企业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非适用所有的审计对象,因而现阶段应首先对政府审计目标进行界定。因此水污染治理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具体目标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定:反映流域的环境治理状况;揭示企业水污染治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履行情况;水污染治理相关资金收取、运用情况及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效果;政府水污染监管体系和政策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二、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1.环境审计的程序。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其审计程序基本上可以遵循传统的审计程序,其过程主要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这三个阶段。在环境审计程序的设计上应该特别注意环境审计小组成员的组成和审计对象的确定,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审计小组还应对企业前次审计的整改情况开展的后续审计进行复核,这有利于促进相关部门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

2.环境审计的方式。基于水污染的区域性、复杂性和累积性等特点,水污染治理项目中环境审计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审计客体的不同特点采取周期性审计或者周期内跟踪审计,也可以将这两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周期性审计就是根据我国各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的具体执行周期,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完成情况开展事后审计。周期内跟踪审计即在前一审计的基础上,跟踪审计水污染治理情况,评估生态功能的恢复情况,对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中审计,以发挥环境审计免疫功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三、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及形式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3篇

关键词:化学实验;环境污染;治理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意义重大。化学实验对于科研和教育的发展固然也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并不意味化学实验就可以无视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少量的化学实验对于环境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在不断形成规模的化学实验中,这种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而且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后,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针对当前化学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1化学实验室形成的污染源头

根据调查分析来看,化学实验室所形成的污染源头主要来自科研机构、企业和教育机构。其中最主要的是企业和高校与化学实验相关的实验室,由于许多高校的化学实验室是教师、科研人员、学生开展化学实验的重要地点,每天都会有大批的人员尝试各种化学实验,产生种类多样的化学实验“三废”。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很多教育机构对于化学实验产生的废物,没有制定完善可行的管理、处理机制,大多被当作普通垃圾处理掉,甚至很多实验废水、废料被直接倒入下水道、垃圾桶。没有经过严格处理的化学实验“三废”从实验室流出,且其数量在不断增加,存在较大的污染风险。相比于传统的工业生产和制造单一的化学污染,化学实验中所采用的化学药品种类较多,各类实验原料所形成的废弃物成分也十分复杂,因此,产生的污染也更复杂。

2化学实验室污染物成分及其危害分析

化学实验室所产成的主要废弃物由固体、气体和液体构成。

2.1液体污染物

从成分构成来看,化学实验室所产成的液体污染物主要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通常情况下,因为稳定性强、难分解的特性,有机污染物会比无机污染物引发更多的环境污染灾害。很多学校的化学实验室由于没有设计合理的化学污染物处理方案,也没有做好人员的防污染处理意识教育,使得很多化学实验室在实验完成之后,直接将这些实验废水倒入下水道或者厕所,经年累月之后,必然会影响周围的土壤、地下水环境等。一些实验中的有机污染物被排放到环境后,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长久的影响,引发一些生物种群的变化。比如溶解氧效应会加剧水质恶化,威胁水生生物的生存[1]。

2.2气体污染物

化学实验室所产生的污染废气主要是化学反应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可挥发性物质。泄露的污染气体可能包含甲醛、苯系物、有机溶剂、汞蒸气等。很多实验室规定在实验过程中要保持环境通风,虽然这是保护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是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染气体被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必然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

2.3固体污染物

化学实验室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种类较多,包括样品材料、合成产物、消耗或者破损的实验器材、一次性的实验消耗器材等。这些固体废弃物通常包含较为复杂的化学成分,也可能残留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尤其一些有毒化学试剂,若处理不妥当,容易引发不良的污染事故。

3造成化学实验污染的原因分析

3.1环保意识不足

由于当前社会市场中各类化学实验室的数量不断增加,形成的污染物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但是许多人员对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各类废弃污染物造成的污染问题以及对环境、民众产生的污染危害性都没有形成足够的认知。一些学校的化学实验室就存在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管理化学实验“三废”认识不到位、意识过于单薄的问题,认为实验产生的废弃物根本无法造成污染,加强防治是小题大做。在这样的意识影响下,很多人员直接将废弃液体、固体倒入下水道、厕所、垃圾桶,或者直接就地掩埋,学生也没有受到良好的指引,导致这种随意倾倒实验废物的现象更加严重。

3.2管理投入不足

企业、高校化学实验室由于在运行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缺少处理实验废弃物的强制制度和设备,即使管理人员和使用者有环保意识,依然对污染防治无能为力;而且缺少环保资金投入,也间接导致相关的环保工业发展缓慢。3.3化学实验污染物没有完善的收集处理流程由于化学实验所涉及的各类化学实验样品种类繁多,收集处理的方法会涵盖多门化学学科知识,导致整体的化学实验废物的收集处理流程工序十分复杂,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且处理成本较高。

4完善化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4.1强化管理、使用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随着科研、教育活动的不断增多,很多地区开展的各种化学实验数量增加、频率加快。相关环保部门应重视化学实验室产生的污染危害,并加大防治工作的开展力度。21世纪初,国家就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化学废气物防治政策,并且对化学实验物的处理排放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就明令禁止向水中排放酸液、碱液、油污等废弃液体,更是禁止将含有铅、汞、镉、氰化物等有害物质向周边土壤、水源中倾倒、排放或者掩埋。这些法规都明令禁止直接排放相关污染物,必须经过专门的处理来减轻其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因此,为了遵守国家的相关污染防治规定,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应起到相应的监管责任。针对学校等教育机构,教师等管理者也需要做好引导带头的作用,重视化学废弃物随意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危害,并且积极向学生们宣传相应的环保防治措施,强化学生的环保和污染防治意识,降低化学实验造成的环境危害程度[2]。

4.2规范实验室的选址建设、加强管理

化学实验室的布置建设也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环保建设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化学实验室在实验中所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要切实遵守环境评价制度规定;此外,必须要合理规划布局实验室,尤其要注重一些特殊实验室的布局和选址,完善实验室污染防治体系,同时也与高校环保体系建设相互连接,促进环保防治工作的有效宣传和开展。此外,高校的实验室还需要落实环保评估工作。比如当前很多实验室在资质认证和环境评估方面都有关于废弃污染物的处理管理措施,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很多都流于表面,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很好地体现和落实。所以,针对此类情况,国家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环保强制性标准,推行实验室ISO14000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将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到实验室管理中。

4.3具体的化学污染防治措施

4.3.1减少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很多化学实验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都是由于在化学实验中使用了较高毒性和危害性的试剂原料。因此,实验部门在保证实验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无毒无污染或者危害性较小的试剂原料来替代,而这也是降低实验污染危害性的有效途径。4.3.2强化实验废气的处置在实验过程中,一般的实验废气可能会通过通风管道、通风橱,然后再经过空气稀释后排出。实验室要将大量的有毒气体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才能进行排放,可以对实验室通风管道排出的废气进行活性炭的吸附处理,然后经过空气污染检测后排放。此外,为了减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满足实验室基本的环境要求,还要对实验室的具体环境进行优化设置,比如对墙面、地面的建设材料进行优化,使用一些可以减少扬尘的材料。同时,实验室与外界的通风口都应该加装过滤设备,防止实验过程中的有害气体外泄。4.3.3废弃液体的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弃液体需要实验人员按照废弃液体的化学特性进行合理处理,要选择合适的收集容器并挑选合适的存放地点。要保证容器良好的密闭性,而且存储液体时不能混合存放。装有废弃液体的容器一定要贴上明确的标签,记录其具体的液体种类、性质、存放时间以及后续的处理时间[3]。4.3.4废弃固体的处理实验后的废弃固体要尽可能地保证回收后再利用,如果某些物质确实无法回收再利用,如含有有毒物质的固体废弃物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理。常见的一些方法是将其与水泥混合凝固后,排放到远离生活住宅区的位置进行深埋处理,或者采取焚烧处理的方式。当然很多中小型实验室可能不具备自主回收处理的条件,所以应该积极联系相关处理部门来妥善处置[4]。4.3.5完善试剂样品的共享调度网络失效、过期的化学实验试剂和材料的处理方法,一直都是世界性的处理难题。很多试剂、材料由于使用不及时,导致过期、失效,要想处理,对经济和技术成本的要求较高。针对这类问题,各个地区的实验室可以合作成立一个区域性的试剂、材料共享调度网络,将一些具有危害性、污染性且容易过期失效的试剂和材料分享到调度网络中,实现区域性的资源共享,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大批量的化学试剂过期失效的问题,还能降低各个实验室的经济成本。

5结语

由于化学实验室长期频繁的实验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经逐步凸显。为了顺应我国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开展各类化学实验时,必须怀有生态保护意识。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化学实验室作为污染的源头之一,必须担负起环保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完善建设、实验和处理的方式,避免给我国生态环境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傅雪梅,孙源媛,苏婧,等.基于水化学和氮氧双同位素的地下水硝酸盐源解析[J].中国环境科学,2019(9):369-376.

[2]刘芳彤,邢钢,陈晓越.液体推进剂实验室的环境污染与控制[C].青岛:中国化学会第八届全国化学推进剂学术会议论文集,2017.

[3]张燕青.浅谈化学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及其治理[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1):2863.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4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私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2-0049-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导向。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在我国很多地方开展,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涵、参与主体、功能等并无法律规范予以明确,以致相关实践面临许多困境。鉴于此,本文探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支撑和引导。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上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经历了两次大的转变。第一次是PPP原则的确立。PPP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将过去由国家与社会承担的一部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污染者,由污染者补偿其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和资源浪费。该原则在1972年提出后,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也将其纳入环境法中,并据此建立了排污收费、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而形成了以政府管制为主导的环境行政模式,由行政机关通过设置环境标准、实施环境行政许可等措施监管排污企业及其他环境污染主体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这种污染治理模式在短期内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推动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环境损害的减少。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及污染物种类和总量的增加,这种模式的一元性、单向性弊端逐渐暴露。一方面,这种模式极度依赖政府的治污意志: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越深,环境管制就越严,反之则越弱。政府对环境污染的认知有限、财政能力有限,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常常漠视或回避污染治理。并且,不同企业的经济实力与技术水平以及排污种类与数量不同,不加区分地要求其自力治污,会导致企业负担较重且治污效率较低。由于缺乏正常的利益诉求与反馈渠道,企业往往致力于“虏获”政府或与之合谋,治污效果更难保证。在这种情势下,环境

污染治理模式发生了第二次转变,即由PPP原则转向PPP模式。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通称“公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使企业、专业化机构等非政府主体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履行公共职能的同时使民营部门获益。在这种模式下,公私双方以契约形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在管制中纳入社会与市场因素,私人主体从纯粹的市场逐利型向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型转换。PPP模式是世界各国环境治理的主要探索方向,我国也有所尝试。如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允许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公平竞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PPP模式的典型体现,指排污者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由第三方(通常是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包括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与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两种类型。通过与环境服务公司合作,社会资本和市场因素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与排污企业都超越了自力治污的不足。政府委托治理使污染治理市场化,排污企业委托治理使工业污染治理向“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理论上讲,第三方力量的引入可以解决环境污染治理行政管制模式的一元性与单向性问题,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保证治污效果。同时,由环境服务公司提供专门、有偿的污染治理服务,使得政府与排污企业的直接治污责任转变为经济责任,政府因此减轻了治污压力,排污企业因此走出了被动守法及自力治污投入大、效果差的困局。环境服务公司基于市场竞争压力与利益最大化追求,会不断改进技术,从而推动环保科技创新,带动环保服务业发展。实践中,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产生较早,正蓬勃发展。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主要包括委托治污与托管运营两类,多适用于大型工业企业及工业集中园区的污染治理,目前已有多个成功案例。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涵与主体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契约为基础,通过合同来确定当事各方的污染治理权责。根据当事方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分为环境服务行政合同与环境服务民事合同两大类。前者是政府为治理环境污染,通过行政委托、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方式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后者是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就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与修复签订的合同。从实践中这两类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来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合作为核心。由于专业治污第三方的介入,环境污染治理从传统的单向管制模式向多元合作模式转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当事各方基于自愿与合意而订约,合同的目的与政府欲达成的环境治理目标相一致。由于环境利益的公共性,这种合作有三大特点:一是污染治理义务主要由环境服务公司承担;二是在常规的履约与合作之外,环境服务公司与排污企业要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制规则,并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环境服务公司与排污企业还要执行公法上约束公权力的相关规定,如行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等。

其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利益均衡为保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采用合同形式达到公益目的,试图保障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环境利益在第三方治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目的并决定企业利益的范围。另一方面,第三方治理必须保证企业有一定的盈利空间。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都以获得利润为驱动,如果利益空间被过度挤压,就不利于污染治理及环境服务市场发展。简言之,国家的环境治理行为必须得到私主体的配合才能达到目的,私主体必须担负公共环境保护责任才能获得合法利益。如果在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利益均衡状态未能形成或被打破,就可能导致环境损害。

最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多元共治为导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基于公私合作,给私人资本、社会力量提供了参与污染治理的渠道,第三方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环境管理职责。环境服务公司与政府及排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各方与公众之间的合同外部社会关系,有助于实现污染治理目标,同时规范公权力运行,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活力,促进环境保护模式从依靠国家与企业进行管理向发动社会合力进行治理转型。现代行政法以公私合作为基础进行契约式管制的进路,就体现了多元共治的导向。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体

对主体及其角色的认定是建立系统性制度的基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展了污染治理的主体范围,政府、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公众在污染治理中的角色都将重新配置。

政府从过去单一的行政管制者向监督引导者与合同当事方转变,其作用更为积极,角色与功能更加灵活多样。在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中,政府主要承担监督者、指导者、政策推动者、关系协调者的角色。我国环境服务市场的发展尚不充分,严格的政府监督是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履约的主要外部驱动力。政府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要通过行使环境管理权,对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如定期检查治污效果,监督治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对因环境服务瑕疵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处置等。同时,政府要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规则,为环境服务合同的履行及第三方治理的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政府还要帮助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理顺关系,调解二者之间的纠纷。在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中,政府既是监督者、引导者,又是合同相对方。尽管政府在此类合同中起主导作用,但其仍需遵守市场规则与合同原则,如履行承诺、支付对价、兼顾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违约救济和实际补偿等。

排污企业从被管理者和责任承担者向更为丰富的角色转变,既是合同当事方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合同当事方,排污企业承担委托者和监督者的角色,通过签订合同将自己应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委托给环境服务公司履行,根据治理效果支付相应的费用。基于责任共担关系,排污企业将对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水平、治污效果、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防止对方骗取合同利益或虚假治理。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排污企业要接受政府的管制,遵守相关法律政策,并对因污染治理不当所产生的二次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相较于传统的环境管制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的治污方式选择更加多样化。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治污并无强制性要求,环境服务合同以当事方自愿缔结为前提,由污染治理成本与效益决定的内生动力是影响排污企业进行角色选择的主要因素。

环境服务公司作为新的参与主体,与排污企业的角色类似,既是合同当事方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主要治污责任。作为合同当事方,环境服务公司是被委托者和监督者。其接受排污企业或政府的委托,利用专业技术治理环境污染并根据污染治理效果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污染治理过程中,环境服务公司监督排污企业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数量、种类、浓度等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排污企业偷排漏排。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环境服务公司要依法接受政府监管。

公众从环境风险与损失承担者向污染治理参与者转变。从污染治理的角度看,公众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环境污染直接涉及的人群,另一类是普通公民。前者是某一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受害者,后者是理论上环境风险的承受者。在传统治污模式中,普通公民一般作为被动的结果接受者,有时转变为污染受害者追索损害赔偿。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尤其是政府委托治理)中,公众除拥有诉权外,还作为参与者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并有权对政府、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理方案及治理成效进行监督。

以上分析展示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府、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公众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相关主体的角色更加明确合理,彼此间的监督与合作增强,有利于治理取得实效。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困境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滞后,要在现实层面实现上述主体的污染治理角色转变,还面临诸多困境。

1.环境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尚不成熟

我国环境服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尚不成熟,亟须法律的引导与支持。在目前的法制架构下,环境服务市场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条件过低。我国第三方治污企业主要是从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生产商转型而来,一些企业集团的专业化治污子公司占据了主要的治污市场份额,外资企业以其治污技术和资本优势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了发展国内独立的治污企业,环保部于2014年7月《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降低了环境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目前,环境服务公司良莠不齐,环境污染治理价格体系尚未形成,极易出现低价恶性竞争,进而大大增加委托治理方与被委托方的法律风险。第二,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三同时”原则,我国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治污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实践中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设施往往附着于排污企业的主体设施,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对于前期投入巨大的环境服务公司而言,融资困难是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第三,信息交流机制缺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委托方与环境服务公司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任何一方如果不了解对方的经营能力和管理状况,都将面临合同目的落空的风险。相对于政府委托治理,企业委托治理中各方面临的风险更大。由于信息交流机制缺失,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技术水平与融资状况,排污企业的经营与信用状况,对彼此而言都是未知的。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双方都有可能采取自利性措施,如排污企业超排偷排,环境服务公司虚假治理等,由此不可避免引发纠纷。在不成熟的环境服务市场中,因信息辨别与传递而增加的污染治理成本及法律风险,将对第三方污染治理的推广产生较大影响。

2.政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在环境服务市场发展成熟、合理的价格体系形成之前,第三方治污的内生动力不足,政府监管是合同双方履约的重要推动力。另外,基于理性经济人理论,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可能采取合谋的形式,少治理或不治理污染并逃避政府监管。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政府监管机制却未随之转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监管的一致性与有效性不足。过去存在的环境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力不足等问题,随着2015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有所改善,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不同时段对污染治理有不同要求,惩罚措施存而不用的情况并不罕见。第二,事后监管使政府负担过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虽然有助于政府加强集中监管,但环境服务公司的引入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与工作量。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合作治污有利于互相监督,但双方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可能合谋而增加监管的难度。目前,政府环境监管手段以事后惩罚与补救为主,监管压力较大。第三,个别监管措施不当。我国既有的环境污染监管措施还未随着治污模式的转型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如在排污费的收取上,根据国务院2003年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者自建治污设施的,无须缴纳排污费,除此之外无须缴纳排污费的情况仅有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进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而不包括其他环境服务。但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费的收取是否应以委托治理后的最终排放情况为依据,现有排污费制度未予明确。第四,缺少对政府监管的监督。目前,政府监管缺位、执法不力问题频繁发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被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虏获”的现象并不罕见,但法律制度层面对政府监管尚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第五,政府监管角色需转换。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府不仅是管理者,还是合同当事方,如何理顺这两种角色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应的职能转变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3.委托治理责任划分不清

在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中,排污企业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承担者,在出现环境侵权现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违法行为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三方治污模式改变了传统模式中的单向责任关系,在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之外引入了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使法律责任问题更为复杂。问题的焦点在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新主体(环境服务公司)违约时,其与排污企业之间的环境侵权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环境服务公司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排污企业赔偿后可向环境服务公司追偿。这种责任划分虽然便于受害者确认责任承担者且有利于降低排污企业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可能性,但存在明显的问题。排污企业不管是否履行环境服务合同,均需承担不利后果,即使环境损害是由环境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排污企业也只能事后追偿,这使排污企业承担的责任风险过大。在环境服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过高的责任风险不利于排污企业选择第三方治污模式。另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服务公司应因其环境损害行为而接受处罚,但没有对其环境行政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实践中对于同一违法事实,环境服务公司与排污企业的行政责任应如何划分,出现重复行政处罚问题时如何处理等,相关问题亟待依法解决。

4.公众参与权利未充分落实

公众参与是多元共治理念的体现,我国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有专章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实践中公众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众监督渠道不明。在传统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处于主导地位,公众参与主要以行使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方面造成公众对政府保护环境的过度依赖,使政府以有限的资源承担无限的环境治理责任,极易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另一方面导致政府环境行政缺少监督与制约,可能出现执法不力、被私主体“虏获”或向企业“设租”的现象,从而使环境治理效果得不到保证。二是社会资源未得到充分调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治理中,是对社会资源加以利用的表现,但要构建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基础的污染治理制度,仅此远远不够。在科学技术创新、人才智力支撑等方面,环保NGO、专业协会、高校等机构的参与还存在较大空间。

四、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可以考虑从市场培育、政府监管、责任划分、公众参与四个方面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立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完善环境服务市场的配套制度

第一,改进环境服务市场准入机制。针对当前第三方治污企业准入门槛过低的现实,为避免鱼龙混杂、无序竞争导致虚假治污、治污效果不达标等情况出现,要通过立法重新设计环境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包括对其资质、技术、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保证其运营成本与利润维持在合理水平内,促进环境服务市场良性发展。第二,完善环境服务资金扶持机制。对于前期投资较大、业务量较少、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第三方治污企业,政府要在经济上予以扶持。如允许环境服务公司以治污合同中的收费权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设立专项污染治理基金为环境服务公司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给予环境服务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等。第三,构建环境服务信用评价机制。对环境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及治污能力进行评价,有利于政府和排污企业选择适当的合作对象,降低信息沟通成本与法律风险。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名单,对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成效进行记录并定期公开,将治污效果好、信誉有保障的企业纳入白名单予以公布,将服务质量差、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环境服务企业降低信用等级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获得资金扶持、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样,还可以建立排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排污企业的信用及其是否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

2.建立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体系

第一,建立统一的污染治理标准。国家层面要出台统一、完整的第三方污染治理标准,各地据此进行监管。为避免政府对污染治理的过度影响,可由民间对污染监测具有专业技术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治污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第二,强化环境监管的事前性与指导性。针对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政府要改变管制思维,增强指导者的角色意识。例如,可以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蓝本,对特定污染物的种类、排污总量以及污染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他事项由订约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协议确定。第三,改进环境监管措施。为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政府要对部分环境监管措施作适当调整。例如,在排污费制度中将委托第三方治理的情况纳入免缴或少缴的情形并调整收费方法,在“三同时”制度中将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合作作为防治污染的适当手段。第四,协调政府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应作为监督者、指导者、政策推动者对环境服务市场和第三方治污企业进行引导;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尊重市场规律,根据污染治理成效支付相应的报酬。

3.明确环境服务合同的责任划分

第一,平衡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责任风险。针对排污企业承担的责任风险过高的问题,有学者主张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环境服务公司赔偿由其造成的损害。这有利于平衡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的责任风险,有利于环境服务市场的发展。然而在现实中,受害者很难区分损害是由排污企业还是由环境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适当放宽“污染者”的范围,规定在具体污染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者可向排污企业或环境服务公司任何一方提讼,被诉方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委托治理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的具体责任范围,应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细化。第二,明确环境服务公司的行政责任。建议环保部制定配套规范,对《环境保护法》第65条予以细化,明确环境服务公司的行政责任范围及其与排污企业的责任划分,强化对环境服务公司的监管。

4.构建体现共治理念的公众环境参与机制

第一,拓宽公众环保监督渠道。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众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立法经验,进一步赋予公众成立环境自治组织的权利,并增设政府与公众共同进行环境监测等公私合作制度。对于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环境基本法及专项污染防治法中设立协商式参与程序,落实公众提出环境建议、参与环境决策等权利。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的公众环境举报权,应配套建立举报人信息保密、督促查办等制度,明确举报的受理、审查、办理、答复的程序与期限。第二,促进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针对目前环保NGO数量过少、设立与登记门槛过高的情况,可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设置特别条款,适当放宽环保NGO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NGO采用备案制度。第三,政府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加强环境教育。环境污染治理对参与各方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因此,我国要制定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对环保专业教育的开展进行特别扶持,保证教材、师资和课时,培养污染治理专门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贾康,孙洁.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J].财政研究,2009,(10).

[2]田千山.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概念与建构[J].行政论坛,2013,(3).

[3]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4]张宇庆.环境服务合同的概念演进与类型分化[J].河北法学,2013,(10).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6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1.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

1.1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是一种无形的污染,也是一种具有局部性、间歇性和频发性特征的感知污染,对人体的神经、心血和消化系统等产生不良的影响。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城区的施工建设,对周边居民区的影响尤甚,其污染源主要来自于土建作业的施工设备,譬如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搅拌机、起重机、压路机和运输车辆等,以及施工时装卸、安装和拆除脚手架和模板等,也有某些施工单位为了追赶工程进度,进行昼夜不间断施工,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1.2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的空气污染来源有:建筑垃圾在清理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大量粉尘;基础施工、土石方施工和结构施工等产生的大量灰尘;水泥、石灰和砂子等建筑材料在装卸和堆放时候,起风时被吹散,产生粉尘;车辆的运输路面崎岖不平,或者装载超量,装载的材料或者建筑垃圾抛散,引起道路扬尘。空气污染会对人气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譬如引起呼吸道感染、心血管等疾病,尤其是人体的呼吸系统,长期吸收的话,会引起肺部病变。因此,建筑施工的空气污染问题必须进行控制。

1.3其他污染

除了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之外,光污染、水环境污染等也是建筑施工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污染源的存在,对周边居民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产生严重影响,譬如夜间施工工地的探照灯,会通过窗户直射到室内,破坏居住环境,再如水环境污染,石灰、石灰乳、石灰膏等材料在水的湿润下,渗入地下,如果渗入地下的废水碱性比较大,将对地下水资源产生巨大的污染。

2.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方法

2.1施工噪音污染的治理措施

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1)分析噪音源的污染程度,以及对施工场界噪音强度进行调查,建筑施工的噪音主要来自施工设备以及交通运输等,笔者结合各种设备和工具的作业状态进行实地勘察,总结各种噪音源的强度如下:打桩机的噪音声级为105-135db(A)、混凝土搅拌机为90-100 db(A)、凿岩机为110 db(A)、电锯为100-120 db(A)、水泵为90 db(A)、通风机为100-115 db(A)、柴油发动机为110-120 db(A)、空压机为110 db(A)、推土机为125 db(A)、载重汽车为90 db(A)。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制》规定,施工场界的噪音限值为3-25 db(A),也就是说,基本所有施工设备都超过了规定值,都属于噪音的主要来源。(2)采用低噪音的施工设备,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设备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很多设备无法达到标准的消除噪音效果,而引入国外同类设备成本可能会相对比较高,因此,笔者认为施工设备进场之前,要有环保局的批准证明,杜绝噪音污染严重的施工设备进场,并实行设备淘汰制度,(3)引入降低施工噪音的新技术,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采用纤维、泡沫、颗粒等吸声材料,在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备上加设吸声屏,二是采用阻性消声器等降低通风机、压风机等中高频噪音,三是用隔声构件将施工设备的噪音源和周边隔离起来,减少噪音污染的范围,隔声墙可由20cm厚度的砖墙砌筑,隔声罩可由2mm厚度的钢板构成,也可在钢板之外加设阻尼层等,四是在施工设备与基础连接部位加设弹簧、橡胶等减振隔振设备。

2.2建筑施工空气污染的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的空气污染问题的治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除了作业面之外,现场内部都要进行平整处理,保证平整面的坚实程度,硬化后的场地面要定时洒水,以便消除粉尘。(2)在施工的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在运输车辆开出场地之前,对车辆的车轮和车体进行清洗,尤其是沙石、土渣的车辆,要封闭处理,防止沿路散落,并制定车辆的运输路线。(3)采用挡墙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是黏土、沙石等散体的粉尘扩散,对于容易产生灰尘的水泥等材料存在仓库,要封闭隔开。(4)为防止大风天气扬尘,在大风天气的时候,拆除、开挖土方和建筑垃圾处理等工程要禁止进行,而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拆除工程要喷淋压尘,土方开挖要覆盖洒水,装卸建筑材料要符合规范,防止大风天气引发二次扬尘。(5)施工材料的合理选择也是控制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笔者认为施工材料应该尽量选择节能环保型的,譬如进行非承重结构墙的施工,可采用轻集混凝土,对于主体混凝土结构,可采用绿色高性能的混凝土,减少水泥等的投入使用量。

2.3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鉴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类别的多样性,笔者将选择性提出以下几种污染的防治措施:(1)墙面可采用新材料减少或者消除电焊弧等发出的亮光,也可以利用围护措施进行缓解,减少光污染。(2)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也可以缓解各类污染,譬如铁钉、包装纸、木头和钢筋等,废砖头可以作为填料用,总之可以回收的建筑垃圾要尽量回收利用。(3)设置沉淀池于搅拌站附近,废水沉淀之后,进行废水的二次利用,达到循环式环保的作用;设置排水沟于生活区附近,将生活废水通过排水沟排入沉淀池。(4)建立污染的投诉建议制度,以便周边居民提出污染处理建议,关于污染的投诉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作为防治措施制定的依据。(5)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定时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环保综合素质。施工单位还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标准需求,建立环境管理小组,按照要求进行绿色环保施工。为保证环保施工责任落实到人,笔者认为还要建立相应的评选机制,将环保施工工作与施工业绩相结合,提高环境保护主动出击的积极性。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除和减少建筑施工污染,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工作,笔者结合建筑行业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施工理念,归纳了建筑施工污染主要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以及其他污染,并提出具体污染治理措施。笔者认为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问题,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任何工程都要基于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将环境保护措施贯彻到工程的始末,为建筑行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法第7篇

关键词: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意义

滇池是目前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点督查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之一。根据滇池治理长期规划,从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资金将突破1,000亿元。由此可见,对滇池的水污染治理进行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阶段,环境审计更注重其中的财务审计与合规性审计,而忽视了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要性。本文结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审计实践,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进行了研究,以期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英国绩效审计开发了如问题解析法、碰头会法、绘制结构关系图等一系列适合于绩效审计的特殊方法,保证了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英国绩效审计已基本形成体系,正在实践中不断成熟。

瑞典国家审计署采用的三种绩效审计方法:目标实现法、控制方法、系统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标实现法是指主要检查环境部门完成法律规定的环境目标的情况,将环境目标作为开展环境审计的起点;控制方法是为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国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质、环境方面的收费、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统控制方法,侧重调查各部门为实现环境目标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

德国环境绩效审计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抽样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横向审计、定向审计和措施审计等。

美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分为数据收集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其中,资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访、调查、观察和查阅档案等;数据分析方法包括对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统计定性和定量分析、回归分析等。

(二)国内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研究现状。我国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方法,仍处于一种摸索阶段,其主要观点和方法如下:

1、对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陈正兴认为对环境审计方法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审计学科体系,而且有助于指导环境审计工作的实践。宋尉在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中提到环境绩效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必须了解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才能搞好环境审计。

2、对采用常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的研究。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方法,大家一致认为常规的审计方法通常也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开展我国环境审计的构想中提到开展环境审计的方法,常规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包括审阅、核对、查询、观察、鉴定、分析性复核等。

3、对借用相关学科方法的研究。关于借用相关学科方法尤其是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的方法,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宋尉提到环境审计是一种新型审计,常规的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环境绩效审计,只是这些环境绩效审计方法应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治理紧密联系起来。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现状

通过对昆明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昆明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组织过专门的环境审计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随进行的环境审计工作的内容极其狭窄。通过对调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审计立法不够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准则指导。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基本形成了审计及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体系,但仍然缺乏具体实施的指导,也缺乏环境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从滇池水域环境审计的实践看,缺乏环境审计准则的指导与规范使得环境审计工作遇到许多困难。环境审计人员在环境审计中只能借鉴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方法,然而环境审计同财务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环境审计有不同于财务审计的目标、方法和程序。财务审计的方法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需要,使得环境审计的开展遇到许多困难。

(二)环境审计范围过窄、内容单一。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目前仍缺少系统的环境审计理论阐述,审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为审计内容过于单一。调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环保资金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环保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当然是环境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环境审计工作不应该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环境审计依据、绩效审计、环境经济政策也应当纳入环境审计范围之中。

(三)环境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滇池水域的环境审计看出,审计人员单独承担专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任务还有一定困难。环境审计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其深度和广度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它不仅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懂得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一些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环境法规、工程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而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现状看,还难以适应环境审计的发展要求。

四、加强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初步构想

(一)转变思路,推进绩效审计。对滇池水域进行的环境审计,应该把“评价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水污染防治”作为效益审计的基本思路。在这种思路下,把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效益审计的基础和素材,作进一步审计挖掘,对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水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将效益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使审计项目最终落到效益审计上。

(二)积极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审计方法。对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可以尝试效益审计方法。在搜集数据时,可以采取实地观察、问卷和表格调查等方法获取有关数据,同时还可以借用其他学科领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场价值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引起的渔业、农业产值变化)、人力资本法(即分析水质变化导致人类患某些疾病的概率,进而分析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机会成本法(即分析水质改善后,取水距离的缩短带来的管道建设成本的降低)等,将环境变化带来的收益或损失予以货币化,用以评价水污染治理的环境效益。另外,为了监督评价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环保指标体系,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的进行跟踪审计,分清责任,监督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使环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联合审计,逐步提高环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环境审计既涉及到财务审计,又涉及到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这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进修班、组织交流会等形式提高环境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合格的环境审计人员队伍。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研究方法都不会仅限于常规审计方法,它与其他相关学科如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将会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强,理论体系也会更加完善,能够在实务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最后,希望能向社会推广应用这一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环境绩效审计方法,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作者单位:1.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长翠.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现状与未来[J].审计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环境审计的思考[J].现代审计,2003.5.

[3]浙江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太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环境审计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04.1.

[4]张文华,钱凤.我国环境审计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