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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合集7篇)

时间:2023-08-23 16:34:53
行政机构的性质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1篇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道路运输的专门机构,对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全国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正是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从而形成“养人罚款、罚款养人”的恶性循环。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位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1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性不科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定性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但从理论上说这种性质定位是不科学的。

1.1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①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②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或必要设备;③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时由政府支付成本。

1.2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组织是国家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建立的组织,它承担对社会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责,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政府组织,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行政组织具有以下特性: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组织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②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③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 常的和不间断的;⑤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组织、个人打女 道。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组织具有:①完整性。行政组织}` 完整性由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②政治性。行政组织是G 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公务的组织,因而必然具有政泥 性。③法制性。行政组织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的确定、权利}` 划分都必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④权威性。行政组织代表 国家行使行政权,它的一切合法规定、命令每个公民都必须遭 守。⑤执法性。行政的最大特点是执法性。行政组织作为国家为 实现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而建立的组织,是国家的执法组织。⑥社 会性。在现代社会国家设置行政组织干预和管理经济、科技、文 教、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这是其社会性的表现。⑦服务性。这是行政组织的根本属性,行政组织产 生于社会,高于社会,又要服务于社会。

1.3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性质分析

从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最大的特点是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而且这种劳务的成本由政府支付,不实行经济核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行业管理部门,不具有事业单位的三个特征:①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为客户服务的义务,但这种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与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是有本质区别的。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为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也拥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的检验检测设备,但这是为管理道路运输市场服务的,而不是为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管理活动的工具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③既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也就不存在政府支付成本的问题。但这里的成本与政府支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经费开支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从国家设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目的和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活动的过程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属行政组织。国家设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的过程,可以概括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以下特性:①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依法设立的国家专门管理机构。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专门行政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③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活动是经常的、主动的、不间断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并随时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控,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打击非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运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④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上下级机构、有完整的组织体和系统的运作程序。⑤道路运输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具有政治性,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参与道路运输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⑥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特别是对道路运输经济活动的管理具有唯一性和

国家权威性,所以,其依法实施的正确管理活动具有强制性。⑦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几乎涉及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地与组织和个人打交道。总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组织的一般特点和属性。 从以上对事业组织和行政组织的一般特点和属性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把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定性为事业单位是不科学的。

2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科学的定性带来的问题

从管理实践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这种不科学的定性给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建国前,中国经济相当落后,政府兴办的事业极其有限,即使有一些学校和医院,一般也由外国教会、商人和私人基金会投资运营。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公有化措施,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计划体制下,政府控制相应的人权、物权和财权,也必然承担相应的事权和职责。政府直接进行社会资源配置,承接组织生产活动,控制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另外,建国后百废待兴,如何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既不能保留原体制,也不能模仿西方国家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全盘引进了苏联的计划经济事业管理模式。我国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大力兴办社会的产物,是“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方式的现实体现,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就是这一模式的产物。

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不科学定性,给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

2.1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

科学的人事行政要求人员编制、考核、工资福利等职权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行使、系统运作,这样才能保持人事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肃性,才能使人事行政真正发挥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在地方,经费和工资却脱离地方财政,来源于自身收取的交通规费,破坏了人事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是人员过度膨胀的根源所在。尽管地方人事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但由于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增加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因而地方政府对这部分编制的控制自然不会像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那样严格,基本处于半松半控的状态。再加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资福利相对较好,大量具有社会背景的人以及交通系统内部的子女被安排到道路运输执法岗位上来,造成运输行政管理人员严重超编。以某省为例,从人员编制执行情况来看,某县的道路运输执法人员达800余人,严重超编,一个县几乎占满了该市所有编制名额。从人员的学历层次看,在该省10176名执法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4141人,占40.1%,高中(中专)4645人,占45.6%,初中以下1390人,占13.7%。这离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执法人员的来源渠道看,大部分是通过社会关系或内部招工安排到执法岗位上的,某县的78名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中有11名毕业于大(中)专院校,1名转业军人,其余66人则是通过内部招工、部队退伍或通过社会关系安排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上,约占84.6%:另外,II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全部是在国家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下进入执法岗位的,亦即在高校实行毕业生双向选择后,未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进入执法队伍的。作为掌握国家行政权的部门,这样的人员进入渠道是值得深思的。

2.2经费开支制度导致绩效评估编额

<1)人员和办公经费的来源渠道导致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罚款轻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全部来自自身收取的交通规费,省交通厅则根据各市上缴规费的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这一方面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征费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体制上促进了重罚款轻管理思想的形成,具体表现在:①各地由于机构膨胀,人员增多,人员经费开支压力增大。为了保证正常支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征费力度,因为征费数额增多,返还数额越大,越能改变和提高职工福利,而好的福利待遇则越来越吸引更多的人涌向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从而形成“罚款养人,养人罚款’,的恶性循环。②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考核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没有责任追究机制,而且一般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在现有的用人体制下,考核方与被考核方博弈的结果是皆大欢喜,马虎了事。基于以上两个因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重罚款、轻管理的思想在所难免。

(2)重罚款轻管理的思想导致人员激励货币化。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因此,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好坏应当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绩效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交通规费征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但在目前的这种体制下,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能基本异化成规费征收,权力与利益挂钩,而不是与责任相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提高规费征收数额,采取各种各样的超任务奖励办法促进规费征收,如前文所说的某县采取目标责任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县交通局给所属各交通运输管理站下达任务目标,目标完成领取全额工资,完不成则按比例扣除工资,超额部分按30%进行奖励。阜阳市的某县甚至采取包干制,即按任务完成的40%返还各交通运输管站,作为工资福利和奖励资金。这种人员激励的货币化,完全偏离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3)人员激励的货币化造成市场的失控,公路“三乱”久治不愈。人员激励的货币化对掌握公共权利的公共管理人来说,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因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具有“经济人”的基本属性,即使没有激励措施,在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他们也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人员货币化的激励机制,使得这些‘经济人”堂而皇之地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以罚款代替市场管理,根本没有人去进行市场调研和运力调控,想尽一切办法避开“三乱”。

3改革对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定性都是不科学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己经真正地担负起了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职责,己由原来政府办社会、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的职能,转变成了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组织的本质属性。因此,应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列入行政序列进行管理,相应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列为公务员,人员工资和福利保障应列入同级财政或垂直到省级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道路运输管理的不良现状,保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同一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3.1机构性质和建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专业行政管理机构,应纳入行政序列管理,独立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副厅级建制为宜,市级以副处级为宜,而县级以副科级建制为宜。

3.2人员和经费管理

领导成员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党政一把手应由省交通厅和省委组织部门共同管理,其它成员应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党组和省人事厅管理:市、县一级依此类推。

普通人员和经费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的序列进行管理,人员编制由省交通厅配合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精简、实际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在费改税前可由省交通厅统一划入省级财政部门,再由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核发。费改税以后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3绩效考核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2篇

关键字: 环境民事纠纷 行政处理 行政调解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然而,对于该“处理”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具有代表性且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涉及到环境民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法、有效和公正的处理,影响到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识及其执行,并将必然涉及到对相关立法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研究和澄清。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概览

(一)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评价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现阶段,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由企业生产排污引起的厂群纠纷,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光污染、热污染、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饭店油烟污染、交通运输工具尾气和噪声污染以及各类社会生活性污染等新型环境纠纷。当然,环境民事纠纷内容本身无需过多研究,值得关注的是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化解纠纷的能力。

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解决与污染者之间的环境民事纠纷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1. 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约定互相让步,签订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用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非常简便易行,而且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的安定,省钱又省时。

2. 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在我国早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解决纷争、增强人民团结的一种有效方法。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1.但是,由于调解的自愿性色彩较强,在当事人根本利益对抗而且实力不对等的环境纠纷中,往往很难达成最终一致的结论。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调解达成的结果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调解结论的实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3.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解决。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涉及以下三种问题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解决。这三种问题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然而,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行政机关处理解决环境民事纠纷时需要遵循的完整缜密的处理程序,行政机关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也比较杂乱,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都处理同一案件和遇到棘手的环境纠纷时相互推诿的现象2.

4. 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污染纠纷属于其它类型,但只要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协议之后,向我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环境纠纷具有公益性、科学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和金额估算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很多情况下,一个“非黑即白”的仲裁书不能全面考虑到纠纷涉及的利益,由仲裁机关解决不能算作一个适宜的选择。

5. 诉讼方式解决。诉讼解决指的是环境纠纷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使其争议得以解决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以污染者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或者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正式的途径。然而,考虑到环境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及诉讼费用高昂和诉讼程序繁杂迟延等问题,很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会望而却步。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评价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密切相关。对于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侵权行为,我国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采取行政裁决的途径,且此类行政裁决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有关行政机关得主动进行处理3.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1996 年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年修改) 等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也作出了与此类似的规定。1992 年1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 条第2 款的答复”中强调: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就赔偿纠纷所作的调解处理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以环保部门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

然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却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后者将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范围缩小,处理的方式被强调为行政调解,从立法上回避了在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时调解不成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4.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很多法律中找到渊源,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多为综合性、概述性,具有直接操作性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较为罕见。而且,关于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使得行政处理机制的性质和特点更加不明确。另一方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弊病的根源。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

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具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目前,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人民政府下设的环境行政机关是对本行政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取证手段,依法享有现场检查、调查、采样监测、拍照录像、取证、污染防治设施监理、检查运行记录等行政权力,可以对环境侵权者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力,并可以对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整改等。除了对当地环境状况、环境问题和企业排污状况最熟悉之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较为全面地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不仅可以克服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缺陷,还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准确确认环境污染的事实和原因,确定责任,计算损害大小,并得到比审判更为合理的解决结果。

其二,社会利益的综合衡量。众所周知,对抗制的诉讼必然会产生一个是非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结论,而这一点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而言,恰恰是最招致批评的5.因为环境纠纷具备涉及面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责任认定时争议大、损失难以确定等特点,因而不适宜作出“winner-takes-all”或者“ win-or-lose”的司法判决6.这是因为,环境民事纠纷的一个特点就是所涉及的当事双方的利益可能都有其合理性,而唯独缺少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在解决纠纷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把社会利益考虑其中。

其三,经济效益。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等环境问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更容易进行而且可以大大节省经济成本。这要比当事人选择诉讼好得多。这一点不管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国家而言,成本的节约显而易见。

最后,选择上的优先性。从现代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法律传统上看,我国环境法属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有极其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自环境法制建设之始,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就一直是由一系列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政策和制度推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行政性的处罚条款比比皆是,而有关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规定却是模糊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心理和“厌诉”的心理一样根深蒂固。在纠纷发生后,公民会首先想到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解决。只有在这种努力不产生效果时,公民才会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

与适应性比较,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并不突出,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 法律规定上的局限性。在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上,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清晰。不同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比如:在管理渔业污染纠纷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就常常互相推诿7.另一方面,关于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管辖范围上,我国法律仅仅规定涉及到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时,当事人才可以选择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相当一部分环境民事纠纷仅仅是对当事人的生活居住环境或者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尚没有形成可见的损害,这时候当事人就不能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行政机关也往往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

其二,行政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在较不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往往同时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经济支柱。环保部门在正常处理纠纷时,就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阻力和控制;而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地环保部门的主管机关,掌管其资金预算、人员编制和官员升迁等事项,因此,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企业家进入行政的状况很常见,这意味着行政人员与企业有更多的牵连,更清楚企业的困难,对企业可能存有内心的偏袒。此外,由于行政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容易换任,所以对于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尤其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容易久拖不决。

其三,对法治不利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理纠纷可能形成各种不一致的结果,虽然我国没有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但是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大致相同的社会期待,使纠纷的处理结果成为一个可期待的目标,这对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破坏力。

三、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由于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剧增,但是不成比例的是,我国法院的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这种比例的严重失调直接导致了法院积案如山。解决积案问题只有两条途径,一是扩大法院规模,二是促使案件分流到法院之外解决。出于维护法院权威、保证法官素质、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考虑,多数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并不采用第一条途径8.分担法院压力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因势就利,获得了蓬勃发展9.

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相关制度保障体制的完善10.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为实现环境民事纠纷的迅速与公正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另一方面,以谈判为运作基础也使其适用淡化并模糊了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查明,导致不少民事纠纷的解决成了妥协的产物。因此,从切实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倡导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用,从而达到明确责任解决纠纷的目标。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处理能否以及应否作为环境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前置程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是必经程序,也没有确认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效力,使得环保部门对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缺乏热情和责任心,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中的作用。考虑到应该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赋予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此,不应当规定行政处理程序为必经程序。但是,一旦纠纷双方选择了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解决纠纷,就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这样可以省却受害者不断收集证据的困难,又可以为法院处理纠纷打下基础,弥补法官对环保技术知识的欠缺。

其二,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问题。对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现行的环保立法只概括规定了通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协商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解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解决程序。而且,法律对于这类纠纷没有诉讼救济的规定,不少跨行政区的受害人都在损害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虽然判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很难执行11.因此,应当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规定更具体的救济程序。

其三,各种环境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程序、效力;纠纷处理机关的取证规则、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赔偿损失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等等问题,都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应该明确的问题。关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各自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应该主要针对“赔偿金额的纠纷”,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能适用调解,这是由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决定的。环境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必须以污染或者破坏行为的发生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为基础,否则,所谓的纠纷解决只能是和稀泥,双方当事人很难切实履行协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不能在纠纷解决和处理的过程中达到加强环境管理、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更是害莫大焉。只有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分清纠纷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才能达成使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调解协议,从而有利于调解协议或者裁决决定的自觉履行。

其四,环境信访的处理。环境信访直接影响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案源,在整个机制中应该受到重视。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各都道府县要设置公害投诉相谈员,其任务是接待居民的公害投诉,调查公害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帮助、斡旋、指导1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也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应设置专职人员,处理公害陈情,对公害陈情作调查,直到陈情人申请调处或裁决13.1997年,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了《环境信访办法》,其中第12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专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笔者认为,这一点能否得到落实对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而言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虽然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已经成为一种合理的趋势和势不可挡的潮流,但正如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样,行政处理机制也不会适合于所有的环境民事纠纷。这一点,正是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立足点。

(二)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建议

鉴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对解决环境民事争议的适应性,建议在我国建立隶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处理机构,分为国家,省,地市三级,各自在本辖区有管辖权。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有相当丰富环境纠纷解决经验的行政人员、专家、环保社团的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为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比如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不属于环境诉讼的类型,法院按照一般的行政诉讼受理。

如何在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是纠纷处理机制的研究者们必须不断反思的问题。如何保证“从对抗走向对话,从抗争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争取双赢”?14这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者们更应该深思的问题。法学理论的选择将会对制度的构建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在中国,理论的薄弱却不可避免的波及立法。虽然近20 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很快,且已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15.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仅仅有环境行政管理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中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亦不断的凸显,对该理论的研究还应进一步加强16.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 页。

2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3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4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5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6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7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8 赵明:《美国ADR 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启示》,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9 [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裁判外纷争处理法》,有斐阁1998年1月出版,第9页。

10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346页。

11 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10月。

12 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13 吴嘉生:《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台湾中兴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14 美国仲裁协会(AAA)出版的《Dispute Resolution Timeless》和《Journal of Dispute Resolution》中的表述,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5 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10月,第18页。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3篇

关键字: 环境民事纠纷 行政处理 行政调解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然而,对于该“处理”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具有代表性且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涉及到环境民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法、有效和公正的处理,影响到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识及其执行,并将必然涉及到对相关立法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研究和澄清。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概览

(一)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评价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现阶段,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由企业生产排污引起的厂群纠纷,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光污染、热污染、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饭店油烟污染、交通运输工具尾气和噪声污染以及各类社会生活性污染等新型环境纠纷。当然,环境民事纠纷内容本身无需过多研究,值得关注的是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化解纠纷的能力。

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解决与污染者之间的环境民事纠纷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1. 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约定互相让步,签订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用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非常简便易行,而且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的安定,省钱又省时。

2. 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在我国早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解决纷争、增强人民团结的一种有效方法。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1.但是,由于调解的自愿性色彩较强,在当事人根本利益对抗而且实力不对等的环境纠纷中,往往很难达成最终一致的结论。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调解达成的结果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调解结论的实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3.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解决。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涉及以下三种问题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解决。这三种问题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然而,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行政机关处理解决环境民事纠纷时需要遵循的完整缜密的处理程序,行政机关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也比较杂乱,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都处理同一案件和遇到棘手的环境纠纷时相互推诿的现象2.

4. 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污染纠纷属于其它类型,但只要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协议之后,向我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环境纠纷具有公益性、科学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和金额估算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很多情况下,一个“非黑即白”的仲裁书不能全面考虑到纠纷涉及的利益,由仲裁机关解决不能算作一个适宜的选择。

5. 诉讼方式解决。诉讼解决指的是环境纠纷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方式使其争议得以解决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以污染者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或者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正式的途径。然而,考虑到环境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及诉讼费用高昂和诉讼程序繁杂迟延等问题,很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会望而却步。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评价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密切相关。对于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侵权行为,我国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采取行政裁决的途径,且此类行政裁决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有关行政机关得主动进行处理3.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水污染防治法》(1996 年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年修改) 等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也作出了与此类似的规定。1992 年1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 条第2 款的答复”中强调: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就赔偿纠纷所作的调解处理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的,不应以环保部门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

然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却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学者认为,后者将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范围缩小,处理的方式被强调为行政调解,从立法上回避了在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时调解不成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4.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很多法律中找到渊源,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多为综合性、概述性,具有直接操作性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较为罕见。而且,关于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使得行政处理机制的性质和特点更加不明确。另一方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弊病的根源。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

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具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目前,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人民政府下设的环境行政机关是对本行政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取证手段,依法享有现场检查、调查、采样监测、拍照录像、取证、污染防治设施监理、检查运行记录等行政权力,可以对环境侵权者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力,并可以对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整改等。除了对当地环境状况、环境问题和企业排污状况最熟悉之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较为全面地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不仅可以克服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缺陷,还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准确确认环境污染的事实和原因,确定责任,计算损害大小,并得到比审判更为合理的解决结果。

其二,社会利益的综合衡量。众所周知,对抗制的诉讼必然会产生一个是非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结论,而这一点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而言,恰恰是最招致批评的5.因为环境纠纷具备涉及面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责任认定时争议大、损失难以确定等特点,因而不适宜作出“winner-takes-all”或者“ win-or-lose”的司法判决6.这是因为,环境民事纠纷的一个特点就是所涉及的当事双方的利益可能都有其合理性,而唯独缺少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在解决纠纷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把社会利益考虑其中。

其三,经济效益。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等环境问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更容易进行而且可以大大节省经济成本。这要比当事人选择诉讼好得多。这一点不管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国家而言,成本的节约显而易见。

最后,选择上的优先性。从现代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法律传统上看,我国环境法属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有极其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自环境法制建设之始,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就一直是由一系列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政策和制度推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行政性的处罚条款比比皆是,而有关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规定却是模糊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心理和“厌诉”的心理一样根深蒂固。在纠纷发生后,公民会首先想到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解决。只有在这种努力不产生效果时,公民才会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

与适应性比较,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并不突出,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 法律规定上的局限性。在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上,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清晰。不同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比如:在管理渔业污染纠纷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就常常互相推诿7.另一方面,关于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管辖范围上,我国法律仅仅规定涉及到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时,当事人才可以选择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相当一部分环境民事纠纷仅仅是对当事人的生活居住环境或者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尚没有形成可见的损害,这时候当事人就不能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行政机关也往往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

其二,行政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在较不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往往同时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经济支柱。环保部门在正常处理纠纷时,就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阻力和控制;而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地环保部门的主管机关,掌管其资金预算、人员编制和官员升迁等事项,因此,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企业家进入行政的状况很常见,这意味着行政人员与企业有更多的牵连,更清楚企业的困难,对企业可能存有内心的偏袒。此外,由于行政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容易换任,所以对于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尤其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容易久拖不决。

其三,对法治不利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理纠纷可能形成各种不一致的结果,虽然我国没有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但是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大致相同的社会期待,使纠纷的处理结果成为一个可期待的目标,这对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破坏力。

三、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由于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剧增,但是不成比例的是,我国法院的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这种比例的严重失调直接导致了法院积案如山。解决积案问题只有两条途径,一是扩大法院规模,二是促使案件分流到法院之外解决。出于维护法院权威、保证法官素质、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考虑,多数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并不采用第一条途径8.分担法院压力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因势就利,获得了蓬勃发展9.

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相关制度保障体制的完善10.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为实现环境民事纠纷的迅速与公正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另一方面,以谈判为运作基础也使其适用淡化并模糊了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查明,导致不少民事纠纷的解决成了妥协的产物。因此,从切实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倡导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用,从而达到明确责任解决纠纷的目标。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处理能否以及应否作为环境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前置程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是必经程序,也没有确认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效力,使得环保部门对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缺乏热情和责任心,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中的作用。考虑到应该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赋予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此,不应当规定行政处理程序为必经程序。但是,一旦纠纷双方选择了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解决纠纷,就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这样可以省却受害者不断收集证据的困难,又可以为法院处理纠纷打下基础,弥补法官对环保技术知识的欠缺。

其二,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问题。对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现行的环保立法只概括规定了通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协商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解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解决程序。而且,法律对于这类纠纷没有诉讼救济的规定,不少跨行政区的受害人都在损害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法院虽然判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很难执行11.因此,应当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规定更具体的救济程序。

其三,各种环境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程序、效力;纠纷处理机关的取证规则、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赔偿损失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等等问题,都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应该明确的问题。关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各自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应该主要针对“赔偿金额的纠纷”,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能适用调解,这是由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决定的。环境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必须以污染或者破坏行为的发生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为基础,否则,所谓的纠纷解决只能是和稀泥,双方当事人很难切实履行协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不能在纠纷解决和处理的过程中达到加强环境管理、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更是害莫大焉。只有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分清纠纷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才能达成使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调解协议,从而有利于调解协议或者裁决决定的自觉履行。

其四,环境的处理。环境直接影响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案源,在整个机制中应该受到重视。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各都道府县要设置公害投诉相谈员,其任务是接待居民的公害投诉,调查公害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帮助、斡旋、指导1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也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应设置专职人员,处理公害陈情,对公害陈情作调查,直到陈情人申请调处或裁决13.1997年,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了《环境办法》,其中第12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专门的环境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工作。”笔者认为,这一点能否得到落实对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而言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虽然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已经成为一种合理的趋势和势不可挡的潮流,但正如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样,行政处理机制也不会适合于所有的环境民事纠纷。这一点,正是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立足点。

(二)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建议

鉴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对解决环境民事争议的适应性,建议在我国建立隶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处理机构,分为国家,省,地市三级,各自在本辖区有管辖权。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有相当丰富环境纠纷解决经验的行政人员、专家、环保社团的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为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比如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不属于环境诉讼的类型,法院按照一般的行政诉讼受理。

如何在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是纠纷处理机制的研究者们必须不断反思的问题。如何保证“从对抗走向对话,从抗争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争取双赢”?14这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者们更应该深思的问题。法学理论的选择将会对制度的构建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在中国,理论的薄弱却不可避免的波及立法。虽然近20 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很快,且已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15.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仅仅有环境行政管理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中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亦不断的凸显,对该理论的研究还应进一步加强16.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 页。

2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3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4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5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6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7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8 赵明:《美国ADR 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启示》,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9 [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裁判外纷争处理法》,有斐阁1998年1月出版,第9页。

10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346页。

11 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10月。

12 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13 吴嘉生:《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台湾中兴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14 美国仲裁协会(AAA)出版的《Dispute Resolution Timeless》和《Journal of Dispute Resolution》中的表述,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4篇

【关键词】变相、定性定位、传统、云端管理、创新

[ Abstract ] :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rrent developed country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 as well as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status quo,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orm suggestions, to encourage the creation of new supervision model.

[ Key words ]: disguised; localization; traditional cloud management;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 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项目是一种特殊产品,不管它是由谁来投资,它的拥有者、使用者是谁,它的质量、安全水平高低、好坏都关系到社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目标都是一样的,但是实施过程却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业主普遍采用委托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做法。为了提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不少国家的业主往往委托在工程竞标中的失败方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以提高监理的公正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合理运用法律和经济杠杆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法规还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勘察、施工、质量检查(测)机构,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安全检查公司进行检查,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所以发达国家在工程开始投标到竣工全程都受到法律、经济级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约束,参建单位的自律程度较高,政府监督部门虽然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是监督效果较好、效率较高。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已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它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执法机构,不是其他性质的中介机构。第二、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改革后的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施工企业自评,监理单位把关、建设单位验收,监管部门监督、使用单位(个人)评价的管理体制。监督的方式方法已基本实现了宏观管理为主,由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向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进行为监督转变,由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向对竣工验收备案制转变。在监督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建立了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质量义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符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能形成了一套新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而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无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威慑力不大,监督工作效果不显著。

2、监督经费无稳定保障,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但实际情况下,大部分地方政府无力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致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不稳定、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质量不高、深度不足。

3、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制造者应是产品直接负责方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矛盾。

4、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筑工程的工期长、专业多、材料设备品种多,传统的实体质量监督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的监督模式严重约束了监督机构的,致使监督机构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的控制;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出现,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内容不断扩大,监督人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监督机构的监管力量日渐薄弱。而且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专业性不强,质量检测手段有限也成为地方监督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机构之问联动性不足,信息反馈的中间环节较多,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到市场,致使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行为行为企业的惩戒作用有限。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5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6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行政机构的性质第7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