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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合集7篇)

时间:2023-08-17 17:35:03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1篇

陶西社区位于安徽省会合肥市北郊,长丰县中南部,陶楼镇的西大门,面积5.36平方公里,陶西新村住户604户、1846 人,陶西社区党总支部下设新居支部、蔬菜支部,九个党小组,有正式党员62名,其中女党员4 名。气候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明显。陶楼至四墩019县道穿村而过,距合淮阜高速和206 国道只有2 公里,交通条件较为便捷。辖区有两个县级小II 型水库,又位于龙门寺水库的上游,水利条件较为优越耕地5540亩。

陶西社区1949年建国初期属寿县下塘区陶楼乡四墩大队,陶仁义担任党支部书记成立了大队党支部,进行了土地改革,陶西地处江淮分水岭属典型的丘陵地区,四岗五冲三湾,易干旱,三年两头旱,群众生活艰苦,1955年孙自信担任村大队书记后,积极毛泽东主席的号召组织农民群众大力兴修水利,规划设计水库李达坝两座,首先动工的是位于冲北背面的李达坝水库,经过全大队干群三年的奋战终于于1963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其间又建起了大老岗、背面、冲北、老郢、瓦地、河东六个提水站,开挖了十多口当家塘,将李达坝水库水用到了曹坊、瓦地、西庄、老郢等生产队。水利条件得到有效提升,确保了旱涝保收。

1964年陶余发担任村书记,在上届领导班子兴修水利的基础上,于1965年12月建成了黄老堰水库,极大地该善了全大队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5年行政区划属长丰县下塘区陶楼公社老岗大队辖刘大郢、大老岗、小老岗、背面、冲北、曹坊、瓦地、孙老郢、西庄、段湾、河东11个生产队。为了把农副业生产搞上去,先后在段湾河东建起加工厂,尤其是树立了曹坊组的农副业生产先进典型,成为当时陶楼公社的一面旗帜。当时曹坊组是全公社的粮食棉花生产样板,生产队长两名党员:陶仁贵、陶仁超带领全队群众兴修水利,在技术员回乡教师蒋德超的技术指导下,大力发展队集体经济,建设了养猪场、水稻高产示范田,棉花高产示范田,采取科学的生产技术,因地制宜易旱则旱,宜水则水,水稻生产利用水稻田种植绿肥红花草蓝花草提高地力,得到水稻稳产高产,年生产粮食23万斤,亩产均超纲要,棉花生产推广了鲁棉系列,望江棉产量质量全陶楼公社第一,为国家集体作出了显著贡献,群众在艰苦劳动中也得到了丰厚的汇报,按照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上缴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分配到户的,当时实现公分日值最高为1.3元/日。“曹坊队扁担形,南北距离五里整,麦浪滚滚赛如海,花草种的一片红,孙塘冲大塘冲,鲁塘连着大背冲,栽上早稻达千斤,三年征购一年完,口粮吃到六百三。”“队长喊我们来翻场,叉扬扫帚都用上,叉扬翻样木推,掴样拉来一大堆”。1968年撤区属忠东公社老岗大队。 1973年陶仁政担任书记,1978年陶仁济长丰县陶楼公社老岗大队划出大、小老岗和刘大郢三个队给大桥大队,陶楼大队杨岗生产队划入老岗大队辖背面、冲北、曹坊、瓦地、孙老郢、西庄、段湾、河东、杨岗九个村民组,同时老岗大队更名为陶西村;

1983年12月孙全德担任村书记搞各组道路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蔬菜生产,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发展种养殖业打造1992年撤区并乡时属长丰县陶楼乡陶西村;2013陶西社区整村推进项目实施结束,九个村民组整体搬迁入住陶西新村。村改为长丰县陶楼镇陶西社区。

建有20栋居民楼、3栋老年公寓、四栋农机车库、17个电瓶车摩托车棚及村部办公楼、超市、饭店、门卫等。农民文化广场、运动场、道路、自来水、供电、太阳能、燃气、通讯网络、数字电视、污水处理等各项公共设施配套到位。2016年6月600多户居民全部接通了天燃气,新村道路实现沥青路面达户,新村绿树成荫,欣欣向荣。

陶西社区加大产业机构调整和土地流转力度,入驻企业10多家,以振国公司和巾帼公司为代表的有机水稻、有机蔬菜面积500亩;利贞农业和河东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500余亩,草莓100余亩;绿丰园家庭农场等经果林面积500多亩,大棚西瓜300亩,林下养殖土鸡15000只。社区现有养鸡大棚13个,年出栏商品鸡300余万只,利用1000亩水面养殖鸭子30000只,鱼类产量达20吨,成为合肥北郊远近闻名的果蔬专业村,养殖大村。

2016年陶西社区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通过改革,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营运高效”的管理、运行和分配机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分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的长久化和定量化分享机制。对社区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货币现金、应收款项等)进行股份量化到人(户)改革,组建长丰县陶西经济股份合作社;对社区的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在土地确权颁证基础上,组建长丰县陶西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以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对外发包(租赁),按村民组单独核算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2017年末陶西集体经济收入达30万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00多元。

社区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资产在本次改革的清产核资中,社区的公益性资产按照“分类清产”的原则,与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分开,分别进行档案登记和向镇政府备案。公益性资产由陶西社居委管理。

陶西社区在探索“分置共荣”的乡村治理结构改革中,形成乡村治理“三驾马车”,即社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公共服务、合作社经营经营性资产。

为服务新农村建设,在社区“两委”领导下成立了陶西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利用社区省级农民文化乐园、党建远程教育基地、居家养老服务站等阵地,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目前拥有会员单位10家,每年开展服务企业、群众活动不少于20次。

2016年陶西社区开展“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推行“六事”工作机制(即百姓点事,广收议题;“两委”定事,确定议题;居民议事,平等协商;与会决事,集体表决;多元办事,组织实施,公众评事,督促落实),城乡社区协商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大、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协商成果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和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推进,事务共商、发展共促、成果共享的基层治理工作良好局面合力不断加强,社区管理难题得到有效破解,人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提升,党的基层战斗堡垒和群众基础进一步夯实,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不断提高。由此拉开农村社区“三社联动”社区协商治理格局。

近年来,陶西社区先后获得“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安徽省生态村”、“安徽省森林村庄”、“合肥市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合肥市家庭美德建设示范社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合肥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合肥市百强社会组织联会”、“安徽省卫生社区”、“合肥市文明单位”、全市“五个好”村级党组织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2篇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

深圳龙岗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也就是强制性变迁,政府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优势、资本市场、城市化进程以及借鉴国内外经验,运用自身的权力积极推动集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实现了规模经济,缩短了制度变迁的时间,减少了制度改革的费用,同时抑制了“搭便车”的现象。如此大的成就离不开产生于民众间的制度变迁模式,也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居民自治、居民自发组成的协会等组织都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社区土地资源整合优化

龙岗区政府通过积极引导社区参与土地整备,有效推进社区集体用地集约化利用;引导社区按照城市区域规划,通过置换、土地物业入股等方式,整合社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资源和物业资源,形成连片可开发土地,进行整体规划、开发和经营;支持社区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采取回购、合作、租赁、入股等方式,高效、集约利用社区土地特别是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土地。通过政府、企业、社区合作,将旧厂房转化为优质物业,以稳定的租金收益替代异地安置,持续增加社区经济收入,同时保障产业规划项目及时落地。

(三)采取资本联合方式探索转型新模式

资本的积累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资金投入不足,资产储备不够,势必会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龙岗区采取了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联合、港资不断投入的方式处理资金投资和使用的问题,并且根据自身实际提出了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合作改造旧工业园区、旧屋村的发展模式,其中包括为辖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交叉挂职锻炼等16种合作方式,并在政策上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倾斜,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地铁三号线等项目的融资及购买街属企业改制后退出的物业,壮大了集体资产。

(四)让“物业管理进社区”形成普遍态势

搞好社区物业管理,不仅能优化社区环境,还能给原居民带来就业机会。社区的环境、治安等交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负责,可理顺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居委会的关系,进而减轻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负担。龙岗区结合实际创新模式,在全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主要采取政府扶持与股份合作公司投入相结合的办法搞好社区物业管理。目前,龙岗区“物业管理进社区”已实现“全覆盖”。

二、龙岗社区集体经济面临的问题

城市化过程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推动龙岗区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方面

1 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意识。在小农经济意识作用下,为增加原籍居民就业,同时防止因引进“外员”而被“分享”了经济成果,社区集体企业往往堵塞了人才进入渠道,最终造成了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短缺、经营管理乏力的被动局面。

2 现代法人治理意识不强。许多社区集体企业实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治理架构流于形式,没能真正形成民主决策、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的科学治理机制。

3 经营风险意识不强。社区集体企业的管理层缺少对法人治理民主性、组织形式合理性、投资经营多元性、内部管理科学性等状况的审视评估,加强综合管理、增强风险防范的动力不足。

4 经营观念保守陈旧。一是没有长期发展规划意识。不愿意尝试非租赁经济的发展模式,错失许多发展的大好机遇。二是持有错误的分红观念。不关心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并且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影响社区集体企业的积累和发展。三是缺乏政策意识。对现有政策研究不透,没有充分用好已有的政策资源。

(二)管理体制方面

1 社区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社区集体经济独立发展空间受限。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社区集体企业不脱钩,政企、居企不分,造成大部分社区集体企业人员的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使得企业的经营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因素,严重影响了其市场化、效益化运作。

2 企业管理机制难以适应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新要求。一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缺乏民主决策、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的科学治理机制。二是没有适当的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三是缺少对组织形式和股权分配的改革动力。

(三)政策制度方面

1 产权政策不完善。面对众多社区集体土地和物业产权不明的状况,在发展的压力下,许多社区为寻求“出路”,干起了“违建”勾当,不仅加大了政府管理和执法成本,还使得新老产权问题交错,让明晰社区土地和物业产权的探索陷入困境。

2 土地补偿机制不足。在土地功能规划定位上,通常政府部门处于主导地位,而社区集体企业则是弱势的,加上管理层缺乏熟知土地功能规划政策的专门人才,造成了社区集体企业在土地利用上的被动局面。

三、龙岗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龙岗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突破管理体制、政策制度等瓶颈,而这同样也是其他城市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推进社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地方政府逐步将基层公共服务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让社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经济上与社区集体企业相脱离,彻底实现社区集体企业与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经济脱钩、机构分设、人员分离,确保社区集体经济走上独立发展的市场化道路。

(二)深化社区集体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1 推进社区集体企业组织形式改革。由现行的“总分公司制”改革为“母子公司制”。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利于整合资源做大做强,也有利于母公司规避防范经营风险。

2 探索推行大社区股份合作制。由现行的以单个社区为单元的社区集体企业转变为由多个社区联合组建的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这种打破村界地界,实现跨区域、社区、居民小组的联合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实现土地、资金、人才、管理等资源整合,增补优势、取长补短。

3 探索社区集体企业股权改革。在条件成熟时,对社会开放一定比例的股权,通过股权的流通来实现人、财、物等资源的流转,让外部的人才、资本能参与到社区集体经济的经营运作,为社区集体经济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探索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3篇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 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7]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 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2]、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4]、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4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2]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5]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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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各地的发展前景将会形成城市集群,如以“打造世界级城镇群”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6]各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土地会越来越少,也有相当部分不适合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非农用途收益远远大于农用收益,但法律法规仍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非农开发经营活动却明令禁止,不仅引发政府在土地开发上的腐败问题和农村的抗争问题,更人为地阻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土地成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法规,在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用于直接经营,获取农村社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农村集体社区的公共开支。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7]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在全国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在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可以弥补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也解决了相当部分合法不合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这地方法规还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有抵触,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条款同时修改,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多资金发展。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1]、郑子轩.《耕地匮乏污染严重 代表建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南方日报》,2004-03-09.

[2]、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5]、中共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区开发建设现状及设想》.《南海调研》,2004年第五期(总第340期), 2004-9-22.

[6]、广东省人大会常委员会公告: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决议.《南方日报》,2005-01-20.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5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各地的发展前景将会形成城市集群,如以“打造世界级城镇群”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各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土地会越来越少,也有相当部分不适合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非农用途收益远远大于农用收益,但法律法规仍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非农开发经营活动却明令禁止,不仅引发政府在土地开发上的****问题和农村的抗争问题,更人为地阻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土地成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法规,在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用于直接经营,获取农村社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农村集体社区的公共开支。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在全国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在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可以弥补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也解决了相当部分合法不合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这地方法规还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有抵触,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条款同时修改,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多资金发展。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1]、郑子轩.《耕地匮乏污染严重 代表建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南方日报》,2004-03-09.

、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中共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区开发建设现状及设想》.《南海调研》,2004年第五期(总第340期), 2004-9-22.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6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2]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5]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各地的发展前景将会形成城市集群,如以“打造世界级城镇群”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6]各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土地会越来越少,也有相当部分不适合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非农用途收益远远大于农用收益,但法律法规仍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非农开发经营活动却明令禁止,不仅引发政府在土地开发上的腐败问题和农村的抗争问题,更人为地阻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土地成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法规,在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用于直接经营,获取农村社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农村集体社区的公共开支。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7]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在全国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在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可以弥补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也解决了相当部分合法不合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这地方法规还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有抵触,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条款同时修改,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多资金发展。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1]、郑子轩.《耕地匮乏污染严重代表建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南方日报》,2004-03-09.

[2]、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5]、中共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区开发建设现状及设想》.《南海调研》,2004年第五期(总第340期),2004-9-22.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第7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2]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5]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各地的发展前景将会形成城市集群,如以“打造世界级城镇群”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6]各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土地会越来越少,也有相当部分不适合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非农用途收益远远大于农用收益,但法律法规仍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非农开发经营活动却明令禁止,不仅引发政府在土地开发上的腐败问题和农村的抗争问题,更人为地阻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土地成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法规,在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用于直接经营,获取农村社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农村集体社区的公共开支。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7]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在全国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在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可以弥补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也解决了相当部分合法不合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这地方法规还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有抵触,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条款同时修改,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多资金发展。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1]、郑子轩.《耕地匮乏污染严重 代表建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南方日报》,2004-03-09.

[2]、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5]、中共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区开发建设现状及设想》.《南海调研》,2004年第五期(总第340期), 200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