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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8-14 16:41:53
地质灾害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第1篇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地质灾害治理第2篇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

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十三条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的;

(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地质灾害治理第3篇

一、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区建委、区市政委、区交委、区水利农机局、区教委、区移民局、区经委、区中小企业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

二、工作目标

一)对所属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100%拉网式排查,排查实现三个100%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排查。查找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和建议。二是将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00%纳入地质灾害防灾体系。三是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报告复核率100%

二)严厉查处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大执法。有效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二是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原则,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三是对专业技术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整治,确保“四到位”和“八落实”一是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牌、单点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工作内容

特别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重点是三峡库区、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矿山开采、矿山采空区、学校、旅游景区等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

一)大排查工作内容

并对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以下要求进行排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机构、责任落实、防治经费、防灾体系、监测网络、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宣传培训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否可能扩大和变化,1.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一是排查是否做到八落实”二是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规模、影响范围(包括人员、设施、生产企业等)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等。否可能发展为重大安全隐患。

除开展上述两个方面的排查内容外,2.对已完成工程治理或正在进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排查治理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否按照批复的治理方案实施,施工过程或效果监测是否有变形,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出现新的变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到位。

除开展上述两个方面的排查外,3.对已采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排查是否按照批复的搬迁避让方案实施,核实该隐患点的变形情况,核实影响范围是否扩大,影响范围内是否仍然存在受威胁对象。

要开展地质调查工作,4.对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稳定性及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将其纳入当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本行业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参照上述要求开展地质隐患点排查。专业技术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调查评价报告、勘查设计报告和工程治理等技术资料进行详细自查。

二)大整治工作内容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治: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

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和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四到位”要求及时整改完善;1.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

将隐患点纳入当地群测群防体系,2.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按照群测群防达标建设标准,制订单点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和监测经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设置警示牌和遇险撤离路线图;

及时组织群众撤离险区,3.对出现险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应急调查,并采用专业监测、搬迁避让及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

4.对在查处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三)大执法工作内容

1.对在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采矿等活动的

4.对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不宜开采而开工建设开采的

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落实治理措施的5.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6.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范围内及其周边进行工程建设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影响论证的

7.矿山开采可能诱发矿山地质灾害的

或承担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8.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

9.对妨碍、阻挠地质灾害监测、搬迁避让和治理工作的

四)及时按要求报送《地质灾害大排查明细表》和《地质灾害大排查汇总表》检查总结工作内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和延续,此次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和大执法工作是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大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此次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和大执法工作从年7月20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建立工作机构,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10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完成人员培训,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工作。

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二)大排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按照大排查工作内容要求进行排查,排查率要达到100%并填写排查统计表和汇总表。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此基础上,区国土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复查,复查率达到50%以上,区国土、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移民、安监、煤监、支铁办等将排查和复查结果报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针对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时发现的地质灾害防灾体系中存在问题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三)大整治大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15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依照《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77号)职责划分。按大整治工作内容进行整治。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对大执法工作内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建立长效机制,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对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查处情况、隐患整治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并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细化、硬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职责分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和“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镇街、各园区(新城、风景区)区政府相关部门在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机构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对所有地质灾害点逐一建立防治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村(居)组等基层组织作用,扎实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区国土分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建委:负责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主要范围包括: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污水和垃圾处理场。区市政委: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主要范围包括: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区交委: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括改扩建项目)周边、公路和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

建水利工程影响范围。区水利农机局:负责影响水利设施和法定边界范围的地质灾害和因洪水引发灾害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主要范围包括:已建水利工程及其周边。

区教委: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

主要范围包括:移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区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等。

重点是位于危岩、陡崖和滑坡体影响范围内的企业、煤矿、非煤矿山的生产区、生活区及尾矿库(坝)废弃矿井、采空区、井口、道路等。区经委、区中小企业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主要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生产、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可能引发或遭受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不稳定边坡。

区发改委(支铁办)全面负责铁路工程沿线周边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六、工作要求

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黄宗华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洪、区国土分局局长牟跃进任副组长,区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区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教委、区建委、区市政委、区交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农机局、区移民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房管局、交警支队、区中小企业局、区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由牟跃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青、包秀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区政府与各镇街、各园区(新城、风景区)及区级有关部门签订《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镇街、各园区(新城、风景区)及区级有关部门要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头。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具体抓,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做到监管不留真空,防治不留死角,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注重培训。要充分利用地灾防治知识培训、发放传单、现场宣讲等各种手段,二)搞好宣传。采用电视、广播、报纸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灾防治知识和《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狠抓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防灾知识宣传工作,对受威胁群众、中小学生,以及镇村干部、地质灾害监测员等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全民普及、地质灾害全民预防的目标。

强化整治。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三)扎实推进。制订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执法不留情面,整治不留后患,使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威胁矿山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进行整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突出重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统筹兼顾,四)全面深入。点面结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既要全面发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又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检查地质灾害极易发区、高发区内严重威胁群众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出现险情且急需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地质灾害治理第4篇

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和险情3处,涉及7户3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因灾搬迁1户5人,发放地质灾害工作明白卡65张,避险明白卡150张,组织开展群众防灾减灾避险演练2次,狠抓了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预测

降雨是多数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根据气象部门预报资料分析,预计今年5至10月仍是汛期,总雨量可能偏多,有涝重于旱的趋势,主汛期为6至8月份,梅雨比年、年明显,特别是在日降雨量达暴雨级或连续3天以上时,容易诱发以山体斜坡、公路边坡为主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气象预报资料进行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气象预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注意短时特大暴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监测点涉及4个镇、65个行政村(地质灾害隐患点65处),主要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三、地质灾害防治原则、目标及任务

(一)防治原则。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管理、快速反应,监测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确保地质灾害险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案编制和快速反应等制度,对每个监测点都要落实具体监测责任人,确保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点不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防治任务。

1、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镇街道、村要根据近年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项地质灾害排查清理情况,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通过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发放防灾明白卡等形式,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镇街道、村和责任人。推行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管理,统一监测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记录档案。加强对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指导与培训,改进监测技术手段,完善群专结合监测网络。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培训人员监测、技术监测等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监测,逐步提高地质灾害短期和临灾预报水平。各地国土资源所要进一步推行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即:一是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二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三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四是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五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预案到位。根据年地质灾害发生和变化情况分析,确定65处地质灾害点为今年市级重点监测对象(见附表)。

2、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积极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每年5至9月是我市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时期,但其他时段的暴雨、特大暴雨、长时间连续降雨或久旱遇雨等气候异常情况下,防灾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各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汛前巡查、汛中监测、汛后复查,全面掌握隐患点动态,落实监测责任,做到心中有数,掌握防灾主动权,一旦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受威胁的人、财、物。在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抓紧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细化预案内容,积极组织开展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的防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地的防灾抗灾能力。

3、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预警预报。各镇街道、村要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预警预报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准确掌握气象和水雨情动态等信息,及时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形式提示提醒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地域、等级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要逐步规范预警预报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加强重大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进一步提高预警预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土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会商机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计划。对规模较小、危害较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制定具体方案,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对经过调查或勘查比选后,认定防治必要性迫切,但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理、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

5、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街道要结合各类地质环境调查,针对在新农村建设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防灾预案,提出防治措施,为新农村建设地质环境保障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组织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在选址及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地段)。重要工程设施建设,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地国土资源所要正确指导村民选择宅基地,留出房屋前后的安全距离空地,采取简易边坡支护和截水、排水等措施。

6、加强其他地质灾害防治。交通线路、水利设施、学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学校及沿江河堤段,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巡查、监测;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发出预警信息,迅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常识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和科普宣传。利用地球日、土地日、气象日、环境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节日,组织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面向全社会尤其在农村中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与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枝府办发〔〕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枝府办发〔〕7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人,坚持“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监测预报,完善监测网络。市国土部门要与气象部门紧密配合,根据气象预报资料进行分析预测,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多发区与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在搞好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市、镇街道、村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具体措施和建议。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要制定紧急避险预案、填写“两个明白卡”,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严格落实监测专班、专人,做好监测记录。坚持走群测群防的群众路线,积极向广大干部群众宣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系统。

地质灾害治理第5篇

二、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从多年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来看,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除受特定的地质环境因素制约外,明显受制于暴雨的时空分布及强度,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的地区,也常诱发地质灾害。特别是公路沿线、采石场和已经出现灾情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降雨量比往年有所增加,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

确定上述10处地质灾害点作为全县重点防范区域,进行重点监测,时间以雨季为主,每年5至10月份为重点监测时间。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如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道路建设、矿山采掘中,出现的一些对山体边坡开挖与处理不当,滑坡体的切脚或切腰及废渣弃土随坡排放等问题,如遇暴雨,必将诱发不同程度的滑坡、泥石流灾害。地质灾害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村委会和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重点防范期

雨季是地质灾害多发季节,5至9月份全县降雨比较集中,是强降雨多发时期,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时期。地质灾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降雨的范围与强度,地质灾害多发区与暴雨中心的迭加地区是地质灾害的重点灾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地质灾害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题知识讲座,开展全民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减灾防灾意识,减轻地质灾害的危害。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35号),建立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速报等责任制,严格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土资源所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区的监测预报工作,制定以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方案,健全群防群治体系,加强对公路沿线山体滑坡、采石场的巡回检查,与各灾害点监测人员签订责任状,发现灾害隐患,及时上报,切实整改,迅速消除隐患。

(三)规范管理,严格评估。要严格落实评估制度,有效减少人为因素产生地质灾害。工程建设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避免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做好农村村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对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采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城镇建设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要加强对矿山采空区地面、尾砂库(坝)及矸石堆的监控,防止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四)把握重点,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村要继续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监测、预警责任制,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县国土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县交通、建设、水利和旅游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领域内的防灾责任制。

五、奖励与惩罚

(一)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国土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土局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者依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2、故意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3、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4、阻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

5、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6、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地质灾害治理第6篇

3月28日,市长主持召开北山滑坡群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现场办公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区、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会议。会议分别听取了省地矿局第一勘查院关于北山地质灾害情况,区、区、县政府关于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市委副书记、市长就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对北山滑坡群综合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上下牢固树立“居安思危、防患未然”的忧患意识,早布置、早落实、早安排,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属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全市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611处,特别是、城区范围内的北山滑坡群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属特大型地质灾害,且一直处于蠕滑变形状态,直接威胁着35家企事业单位、4所学校、5座寺院、4715户居民,3.24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时刻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细化防灾减灾预案,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有序、有效开展。

会议要求,市县区两级要继续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四级”网络体系,动员全社会,特别是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积极参与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来。市国土资源局要牵头完善市级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市、县区、乡和村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市、县区、乡镇网络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抓总,村级网络要由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户代表组成。各县区政府要将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天政办发〔〕34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三查”工作,在4月底前再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并将填报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汇总表、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好“三道”防线,即建立排查、检查及早发现灾情、险情的第一道防线;建立针对灾情、险情及时落实监测预警工作的第二道防线;建立灾情险情严重或险情加剧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第三道防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预防地质灾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落实“预防、避让、治理”的六字防灾措施,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分轻重缓急,该预防的提早预防,该避让的及时避让,该治理的坚决治理。按照“避让为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自筹资金,专项用于重点治理区段内居民避险搬迁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全责,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各相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会议议定:

一、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全市地质灾害信息畅通。各县区政府、市应急办及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雨情、汛情和灾情,确保及时预警,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队伍,确保发生灾情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为各级政府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案。

二、详实核查登记,认真做好避险搬迁工作。、两区政府对城区北山滑坡区域居民避险搬迁工作负总责,由两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急需搬迁的区域进行详细的核查登记,摸清搬迁户数,核准搬迁成本,为实施搬迁提供可靠依据。尽快组织搬迁,同时,两区政府要对北山治理工程分阶段提出防治方案,统筹财政、建设、水务等部门的相关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三、多方通力配合,加大地质灾害项目争取力度。各县区政府特别是、两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早做好项目可研,形成完整资料,建立全市地质灾害项目库,分年度积极争取省级及国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区政府要拨付北山地质灾害项目专项经费,明确责任和项目实施主体,加大项目争取力度,确保北山地质灾害重点治理项目在国土资源部立项。

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应急监测机构。根据省编办(机编发〔〕2号)文件精神,市编办要尽快批复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和、、谷、武山、秦安五县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张家川两县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频发,监测任务繁重,市编办要参照省编办文件精神,在、张家川两县一并设立相同规格的地质环境监测站,确保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四月底前完成市、县区两级应急监测机构的组建任务,及时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第7篇

[关键字] 地质灾害 现状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P5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1-67-1

1我国地质灾害现状

1.1我国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及分布特征

我国地质灾害种类多达34余种,主要划分为地球内动力活动类灾害:地震类灾害、火山灾害; 斜坡岩土体运动类灾害;地面变形破坏类灾害、地裂缝灾害、地面沉降灾害;矿山与地下工程类灾害等。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特征,由西向东,大致以贺兰山-六盘山-龙门山-哀牢山,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雪峰山为界,将我国划分为三大地质灾害区。西区为高原山地,具有海拨高、地壳变动强烈、切割深度大、风化强烈、气候干燥、岩石破碎、构造与地层复杂等特点;中区是高原和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形陡峭且复杂、切割剧烈、活动断裂发育、风化严重;东区为平原、海岸带及大陆架、地形起伏平缓、气候潮湿、雨水丰富。

1.2地质灾害危害状况

(1)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据相关部门统计,2011年9月,由陕西、四川等省份出现的连续强降雨,局部地区多日连续强降雨引发1700多起地质灾害,导致100多人伤亡;以滑坡为主的灾害类型有11474起,占地质灾害的73%;去年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的山区丘陵,其中湖北、湖南、云南、四川等7省共发生12815起,导致227人死亡失踪,分别占82%和83%。

(2)工程设施与社会财产受到严重破坏。工程设施遭到破坏的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房屋、车站、管线、桥梁、码头、电站、水库等。新中国成立至1998年,我国因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造成较大行车事故据统计有200多起,其中33个火车站被淤埋,大型桥梁有30多座、隧道 6 个被毁坏,每年平均中断行车约1100小时,、修复整治的工程费约1.5亿元。大江、大河两岸是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的多发区,因此给内河航运造成严重的威胁,例如重庆至宜宾的690公里河段,发育滑坡、崩塌及危岩体共283处,总体积在15亿立方米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与预防工作建议

2.1加强法制建设和科普宣传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进程中,法律法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职能由以往的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关于地质灾害的相关法律建设还远没有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显得相对滞后,因此,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相关法律体系应进一步研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及监督机制。

加强科普宣传,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活动,为农村提供大量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增强山区基层干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意识与临灾自救互救能力,为地质灾害在群测群防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2.2寻找适合于某种地质灾害的工程技术

在地质灾害形成的机制与发育规律研究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适合于不同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技术。例如强降雨引发的大型滑坡,要着重研制地表排水技术及地下排水技术,考虑入渗系数和滑坡变形破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仍处于我国薄弱环节的地下排水技术(深井排水、硐室排水、辐射井排水等),例如长江口淤积和黄河地上悬河的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需要配套的工程技术方法和综合防治措施。对于任意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都需要配套的工程技术方法而非单一某种技术措施,在具体的灾害防治中,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和思路进行优化。

2.3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

监测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从地质灾害的形成到勘察、设计和施工的每个阶段,都需要监测来获取动态数据,这是比不可少的手段。监测方式包括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地面简易观测法,对地面进行地质形迹观测;预测滑坡发育状态的地面仪器监测;能对自然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的空间遥测和遥感监测。加大监测力度与预报强度,继而就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9年8月,四川德昌茨达乡发生的泥石流灾害,由于地址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的准确和群测防体系的健全,避免了900多名群众的伤亡。2010年,共成功避免地址灾害1100多起,安全转移9.0万人以上,直接避免经济损失9.3亿元。

2.4保障地质灾害治理经费

防治经费得不到保障是地质灾害在我国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使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的必要性,由于资金不能落实,防治工作就会出现被动局面,由此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因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各主体的支持来增加投入。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基础上,由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分别列入中央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主要对国家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能力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进行投入,地方财政主要对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进行投入。由工程建设项目,如修路、建房、开矿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按照"谁诱发、谁治理"原则,责任单位自主承担。这种政府投入占主体、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与责任体系,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