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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建议(合集7篇)

时间:2023-07-31 16:42:24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1篇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对策与建议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

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2篇

【关键词】民生 法治建设 立法 司法

民生,是国之发展所必需,自古就与“国计”相提并论。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民生就是广大百姓的权利问题,包括对公民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在一些民生需要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方面,市场大多是失灵的,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保障和供给,而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

当前我国民生领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尚不能满足保障教育公平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存在较多的制度漏洞,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教育行政执法方面,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由于某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对教育收费、办学秩序等群众意见采取的执法检查整改措施力度不大。三、教育法律实施监督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威,人大的监督权没有与决定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逾期不改或置之不理的执法者,人大没有依法质询、询问,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四、在教育司法方面,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有直接司法效力,对包括教育行政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即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学生申诉有效的救济,在遭受侵犯时,行政救济无门,司法诉讼无路,特殊的情形也只是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处理,目前的现状使宪法和公民受教育权显得很尴尬。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具体表现在:一、立法方面,原有的以《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不够系统,立法的规范性还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针对食品产业链中的加工、储存、运输、持有等关键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会导致实际中当查获持有或运输不安全食品时,违法者能够以既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为由轻易逃脱刑法制裁。二、我国当前采取“厉而不严”的政策,刑罚设置上表现为罚金刑,法律责任偏轻,与刑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使得有毒食品生产者、食源性疾患的肇事者被查处后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率较低,判刑的更少,不足以震慑食品制假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中对于情节加重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立法模式未能突出没收财产刑的作用,会使法官优先选择罚金刑,而忽视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三、部门管理混乱,存在“为利执法”现象。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明,分段立法为监督执法留下了空隙和隐患,尚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

劳动权益保障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多样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对策与建议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首先,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其次,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最后,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其次,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再次,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

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3篇

【关键词】教工权益;劳动人事争议;和谐高校

建设和谐校园,维护教工权益,发挥高校工会在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作用的研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高校工会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只有用和谐的思维、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方式,围绕中心工作,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促进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营造“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环境,才能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在日常处理教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1.协商。发生教工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及其他方式解决。2.调解。通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3.仲裁。调解不成功或不满意可以通过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协商、调解、仲裁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工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多工作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通过几年来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感到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多工作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1.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是实施聘用制度的必然产物,当高校教工与学校、部门之间产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调解,迅速组成教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的调解小组,并由工会代表为负责人,通过听取事实,找出依据,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校工会要积极参与人事劳动合同制定和监督

高校工会不仅在劳动人事争议事件中要做有效的调解工作,更应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上下功夫,通过掐断源头来进行切实有效的预防从而保护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使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将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和处理。这就需要学校人事部门制定各种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请工会全程参与、监督。在分配各种利益时征求工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全校教职工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面,从而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和谐持续的发展。

3.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强化校工会法律服务功能

教工劳动人事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而且现实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毕竟工会干部不是法律专家和律师,不进行专门研究,不能专业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很有必要结合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来建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机构,工会专门聘请兼职法律顾问为教职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4.不断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校工会一方面要选派懂法律知识、熟悉本单位情况、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志担任调解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提高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和谐校园建设中维护教工权益的措施

1.建立源头参与、事前维护制度

“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高校的核心理念,工会要以教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在劳动关系调节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深入了解教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广泛征求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学校制度制度等方面意见,力争使即将出台的学校政策方案既有群众基础,又比较切合实际。二是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三是要按照要求选配符合条件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教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会等常规性制度来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源头参与、事前维护主要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障广大教工切身权益,把建设和谐校园落到实处。维护教工权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2.建立建全保障法律体系

这是建设和谐高校进程中维护教工权益的关键,维权工作必须要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教工权益的保障,虽已有宪法、教育法、教工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三是法律权威不够,有些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应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教工合法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要完善《工会法》、《教育法》。《工会法》应明确规定保护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条款,增加“法律责任”,以增强约束力,保证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能。《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学校工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要加快制订与《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制订有关教工聘任制的法律法规、教职工奖惩条例等。在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必须全面认识自己的维护职能,不断发现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3.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要大力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才能树立起形象,凝聚广大教职员工的人心。

首先,学院二级工会有些活动以维权为中心,参与为目的,即使是举办联欢活动,组织外出参观,也尽量要围绕维权的中心和参与的目的。其次,要突出活动的主题,指向明确,可操作性要强。如组织外出参观,要确定参观的目的,要以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工作为出发点。第三,对于教职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工会干部要听,但要学会识别,要及时将其引导到参与的轨道上来。第四,需要加大对工会工作四项职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工会的“维权、建设、教育、参与”四大职能。第五,突出维护职能,多为教职员工办实事。如,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大声疾呼,积极促进学校解决。

总之,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工会要在学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扮演好疏导矛盾、化解矛盾的角色,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工会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维权机制,才能真正的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永山.略论高校工会维权内涵及其制度建设[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10).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4篇

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外部社会和高校自身的期盼。杜春华认为,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价值目标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目标的统一。[6]笔者认为,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高校外部的价值目标,即社会价值目标;另一种是高校内部的价值目标,即高校自身的价值目标。(一)社会价值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清晰的概括出和谐社会的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而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严重不均衡的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甚至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高校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高校办学过程中,高校的价值系统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因此,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满足社会和国家对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的需要,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高校系统的劳动关系主体与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形成相对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校是传播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汇集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精英,理应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示范区。高校内部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二)高校自身价值目标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高校发展、教职工受益共赢的基本前提。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自身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和谐校园建设。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第一,实现育人目标。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学是中心,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避免和排除学校成员之间个体内心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使教职工和师生之间在思想、情绪和态度等方面彼此接近、趋同,增强信息沟通,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氛围,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教育水平,实现育人目标。第二,实现学校和谐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学校与广大教职工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相容、协调一致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校园劳动关系氛围。第三,满足劳动关系主体的心理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学校成员个体心理发展的基本条件,学校里的每个成员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来实现其心理发展。

工会在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自身建设

(一)修正工会的角色认知综上所述,高校工会的主体资格、基本属性、基本职责以及价值目标已然清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工会角色认知有偏差,对工会工作有认识上的误区,对工会的社会方位定位不准。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舆论对工会的诟病责难已经出现,而工会组织架构内部的回馈却鲜有耳闻。由于角色偏差与错位,工会自身的性质已经鲜有体现,应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也形同乌有。因此,我们要修正工会的角色认知,包括社会认知和自我认知。首先在社会认知上,应克服那种极端的非此即彼的偏见,即群众团体与政党不分,要么以党代之,包办一切;要么与党对立,形同水火,势不两立。应认识到,在利益构成日趋多元化的社会形态下,党的领导体现的是“三个代表”所要求的整体和全局的至高利益,同时并不能完全事无巨细地平衡各具体利益群体间的利益,还需要各利益群体拥有自己的代言者、维护者作为补充。两者间不存在彼此否定的利害关系,相反,后者是对前者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次是关于工会自我认知。工会自我认知应是最具自觉性主动性的,因为,即使是社会认知,都需要工会去鼓励或争取,尤其在现阶段,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从更有效地发挥工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资源的角度出发,对工会自身的角色修正不断地加以探索,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会自身发展的需要。[7]高校工会要正确认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并对此给予正确的诠释。高校工会作为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要认真履行基本职责,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新时期高校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发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参与促进作用、监督维护作用、协调沟通作用和激励引导作用。(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的特点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层次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高校在用人形式方面出现了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及与之相联系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首先,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教辅人员三支队伍之间由于岗位劳动数量、繁简程度、技术难度、成长周期差异大,他们在工作和薪酬上存在着较大的认识偏差,需求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可能性小,彼此间不容易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其次,高校教职员工基于职务、职称等方面的分化日益形成不同地位的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内部利益格局日益明显,不同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歧显性化。[8]同时,随着按需设岗、定岗定编、竞聘上岗、按岗取酬、优胜劣汰等新的用人模式的出现,高校教职工队伍内部结构及其薪酬形式更加多样,不同利益群体的劳动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实现程度差异较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会更加凸现,更加复杂和多元,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的劳动争议也呈现出增长趋势。这些现实问题对建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预警。(三)找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切入点第一,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和平台。目前,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主要是在企业进行,笔者认为,此项活动可以推广到高等教育系统,关键是在于开展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针对高等学校当前的情况,以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为主要任务,围绕学校民主管理、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生活福利、教职工权益等问题确定不同时期创建活动的重点,重点是解决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知情权问题。高校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以实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满意的“双赢”为目标;二是坚持依法治校、注重实效、逐步完善;三是坚持与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相结合。第二,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高校工会要通过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针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这三部分教职工群体特点,建立学校内部各部分教职工利益整合机制,如对话机制、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利益分配共决机制等。针对高校内部一种是由正式教职工组成的学校永久成员体系,另一种是由外聘人员和农民工构成的学校临时成员体系的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建立教职工队伍协调整合机制,努力创建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平等的“教工之家”平台,使大家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都有相应的话语权。二是健全代表教职工权益的宏观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各种宏观参与制度和运行程序,保证教职工在学校政策制定中得到充分的意思表达和参与。三是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参与制度和程序。学校的政务公开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各院系基本的民主形式,是院系最重要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同时也是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纠纷处理机制。第三,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则是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劳动争议可防可控,关键是要源头预防。随着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步入关键阶段,在高校的改革发展中,教职工的利益必然重新分配、责任必然重新划分,原有的利益格局面临调整,统一维护教职工队伍的一致利益变得越来越困难,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多,给高校的和谐稳定工作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高校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要更加凸显劳动争议预防、预警的基础性、前瞻性作用。有学者指出,对以往一些分析表明,大多数事件的起始阶段属于社会群体表达利益诉求,具有合理性。但由于问题的久拖不决,导致这些诉求引起社会共鸣,并且和其他问题相交织,致使事件不断反复和升级,最终酿成一定规模的。因此,高校工会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一方面高校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本校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争议。另一方面要建立高校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信息收集制度和分析评估制度,通过劳动争议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及时预警、预报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对重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要联合调解组织高度关注、主动介入、及时协调化解,争取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口前移。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5篇

吴邦国指出:“九年义务教育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十届全国人大虽多次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并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但仍是家长和社会的重大关切,也是人大代表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仍应成为本届人大监督的重点。今年的执法检查,建议抓住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素质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推动工作,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的立法和监督工作。2006年,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对许多重大问题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007年,又对刚实施7个月的新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为了持续推动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加速实现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均衡发展的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其列入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蒋树声出席了会议。

王兆国在讲话中指出,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振奋的重大成就。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发生了深刻变革,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王兆国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我国教育事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现在,让孩子们有学上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上好学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数量和规模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这次执法检查必须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

路甬祥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和重点。他说,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就是要督促和支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及时解决义务教育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依法推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情况;二是检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三是检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同时,也要检查学校的安全情况。

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9月中下旬分赴黑龙江、湖北、云南、甘肃等4省进行检查,并委托河北、内蒙古、安徽、福建、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主持会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分别汇报了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审计署和中编办作了书面汇报。

9月1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这次检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吴邦国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部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该法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这次检查,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以充分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陈昌智、桑国卫出席会议。

华建敏在讲话中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与工作效率,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劳动合同法实施8个多月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是积极的。大家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

华建敏强调,由于社会上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法律出台又遇到国内外经济环境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一定要集中力量,抓住关键,提高效率,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这次执法检查,继续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切实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主持会议并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的工作安排。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9月中旬分赴辽宁、江苏、广东、陕西、山东、福建开展检查工作,并委托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等9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6篇

(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第7篇

【关键词】 高校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和谐校园 科学发展

一、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

(1)劳动关系多元化。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多元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如公办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股份制高校等;办学形式多元化,如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以及各类合作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使高校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第二,用人形式多元化。在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导致人员管理多层次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第三,职称结构多元化。不同职称系列之间由于聘任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时还很尖锐。第四,薪酬形式多元化。用人形式和职称结构多元化,加之个别劳动问题突出(如教师有明显不同的个体劳动特点),造成各类人员薪酬形式多样化和利益不均衡;各类人员相互攀比,更加剧了高校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2)法律关系复杂化。长期以来,高校内用人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种: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人事关系,后勤工人为劳动关系,大量的编外人员则为雇佣关系,分别对应适用人事法规、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由于劳动关系多元化带来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必然带来法律调整方式更为复杂,给劳动关系协调带来一系列问题。

(3)劳动关系流动变化增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人员流动加快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呈现增强趋势,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带来许多新问题,产生了不少纠纷,涉及到聘用合同的履行、待遇,甚至罚款、退房等许多方面。

(4)劳动争议呈现增长趋势。近年来,高校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高校编外教职工普遍增加,且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并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着歧视和不平等现象,随意辞退、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事件增多,劳动争议呈上升之势。

2、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制度不健全。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不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岗位设置不科学,工作量不均衡,待遇上不够公平;制度设计偏离既定目标(如缺乏明确的目标条款,导致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背离),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合同内容不规范和部分有效性也影响其公正性;薪酬分配形式复杂,结构失衡,重身份、轻岗位、轻业绩;传统人事管理观念转变不彻底,管理方法粗糙,服务意识不强,工作随机性较大,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给管理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2)运行机制不完善。近年来,已推行聘用制的高校,许多也只是在人事关系前提下实施行政行为,模糊了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工会维权存在现实困境:教育工会组织的非独立性和对工会工作内容的认识错位等,都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滞后。同时,对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控制乏力,预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此外,我国高校等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滞后,也很不完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多数高校基本没有推行,“能进能出”机制和聘用制度的全面推行遭遇到制度。

(3)校园文化心理存在误区。如,由于对聘用制认识上存在偏差,宣传上力度不够,理论上准备不足,造成行为上存在重评审、轻聘用的倾向,要么“评聘不分”,要么“评聘完全分离”,一旦评上任职资格,职务工资进档案了就完事;观念上也存在着思维定势和误区,如“职务即职称”、“评上、聘上即终身”、“论资排辈”、“平均主义”等;学校及教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心理上严重依赖受聘单位原有的福利体系,排斥社会保险,也阻碍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成。

(4)法律法规政策滞后。如,劳动人事法规内容陈旧、规定不明确,高校往往只是比照执行;教育法规建设缺乏操作性;改革中的许多政策有的仅是试点,各高校做法不尽相同,甚至与法规相抵触的也不少;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职工维权乏力,教育工会组织在维权时无所作为等等。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许多高校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上限于被动。显然,要构建与发展高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管对政府相关部门、高校还是工会组织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推进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发展的对策思考

1、全面完善和推行聘用制,进一步规范高校劳动关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高校聘用制度。高校聘用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切实用《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要求,对高校聘用制作进一步的完善,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规范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制的核心,高校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正式签订规范、完整、有效的合同,将双向选择结果以合法的契约形式加以确立。第三,抓好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落实。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标准,加快岗位聘用工作。第四,完善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在科学设岗和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规范高校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通过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第五,加强聘后管理。重点是完善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将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起来,使工作过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第六,完善解聘与辞聘制度。通过疏通教职工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在调整中实现和谐。

2、创新运行机制,健全符合高校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以岗定薪、业绩取酬,向关键和特殊岗位倾斜,重实绩、重贡献,科学合理、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内部分配自。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有条件的高校,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二是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如绩效工资时,对在关键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重点倾斜。三是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高校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重奖。四是建立与教职工贡献相适应的科学分配机制。第二,完善教职工利益诉求表达与沟通对话机制。高校内部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为教职工建立健全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可积极探索协议薪酬或薪酬谈判制度等。第三,建立健全高校工会和教代会的维权机制。高校工会应当将维权作为头等大事,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会工作的重要指标。可进行工会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改革,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劳动纠纷协商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积极探寻高校工会维权的有效途径,如,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的工会组织负责人;在教育工会组织中普遍成立专业的教师维权委员会,等等。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教代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的维权作用。第四,建立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树立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建立与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相呼应的培训、进修制度,将教职工的培养与聘用、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成为聘用制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发展和相互促进。第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聘余人员安置机制。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聘余人员实施再培训计划;设置专门的指导机构,探索多种形式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

3、培育先进的校园文化,营造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一,培育和确立尊重教职工价值、善待教职工的先进校园文化,这是稳定、和谐高校劳动关系的根本。第二,重视挖掘、整理和凝练学校发展过程中积淀并集中体现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以共同的理想为导向,因势利导,形成群体价值观和良好的校风,以增强教职工态度、行为方式和习惯的一致性。建立良好的校园人际关系氛围,增强向心力和吸引力,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第三,树立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市场化观念,增强依法用工意识,自觉落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通过打造规范的劳动制度文化,凝聚共识,将学校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使学校事业发展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识,并把自己的前途与学校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教职工自身的发展中不断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第四,加强民主管理,建立教职工民主参与和共享的氛围。通过召开高校民主管理现场会等形式,增强教职工的监督意识和管理的透明度,及时了解教职工面对客观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取向和心理感受,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教职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表现自我才能的气氛和空间。

4、完善和深化相关立法和宏观管理政策的配套改革

(1)加快劳动人事法制建设和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突出立法重点,尽快填补政府奖励表彰、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资管理、职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条例》、《高校教职工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与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劳动制度的配套改革,改革和完善不同高校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要求,抓紧出台单项政策法规,制定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处分暂行规定,并根据高校性质和特点,建立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

(3)按照《劳动合同法》精神,重新修订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的实施。推行高校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完善聘用制、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保证。

(4)积极深化和推进职称改革,建立与高校聘用制度相适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职称制度。力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的职称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自。

(5)改革高校领导人的委任和考核体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切实将考核结果与聘任、奖惩挂钩。

(6)探索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规范平等协商程序,突出平等协商重点,强化履约监督,探索和完善适合高校实际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高校集中的地区,探索推行区域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5、探索与完善高校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高校劳动关系的主体除了高校与教职工外,还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其他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从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高校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现实情况充分说明,仅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应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形成纵横交错、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网络。

第一,建立健全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各地教育工会可从各高校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依法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内部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其成为解决行业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第二,建立健全地方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应尽量扮演权威的居中调解人而非裁决人的角色,展开积极的斡旋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争议的帮助,以实现劳动人事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调解的能动作用。

第三,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加大劳动争议裁处工作力度。特别要积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展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确保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及时受理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司法介入要适度,应尽量做到劳动关系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或仲裁来化解矛盾,而非动辄对簿公堂,以利于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网络体系,加强教育工会、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如,由教育工会、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校联合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多方联席会议”,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第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应大力加强对高校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监察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对相关管理部门的问责制等,以维护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

(注: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工会调研课题《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鄂教工办[2008]11号,课题负责人及持笔人:施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S].2007-6-29.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S].2002.

[3] 张鹏飞:聘用制条件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