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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合集7篇)

时间:2023-06-27 15:56:11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1篇

关键词:旧桥梁, 拆除, 施工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nd some Bridges or because of security problems, or because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needs and have to be removed. The author machinery removed beam bridge type for example, to dismantle old bridg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o simple discussion.

Key words: the old bridge, dow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桥梁或者由于安全隐患,或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拆除。笔者以机械拆除梁式桥为例子,对旧桥梁拆除施工管理做简单的探讨。

一、 旧桥梁拆除的准备工作

旧桥梁拆除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桥梁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

2、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档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方案,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风镐、液压锅、水钻、冲击钻等)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3、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现场消火栓控制范围不宜大于50m。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2~5具为宜。

4、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拆除工程的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

5、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d,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 拟拆除桥梁、构建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二、 机械拆除施工技术措施

1、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2、当采用机械拆除桥梁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桥梁,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3、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桥梁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5、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6、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7、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定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8、拆除钢梁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三、 安全防护措施

1、拆除施工使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并正确使用。

3、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监管。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 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爆破拆除和被拆除桥梁面积大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被拆除桥梁面积小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2、在大雨、大雪、六级(含)以上大风等严重影响安全施工时,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桥梁。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桥梁保持安全距离。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 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技术交底;

(4) 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措施检查验收记录;

(5) 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 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拆除工程施工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湿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6、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文明施工管理

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和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封闭等措施降低噪声。

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六、结束语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2篇

摘要: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的报废化工装置,因置换难度大,拆除时其难度大、危险因素多,为了确保对装置拆除施工时处于受控状态,发生的事故能够采取正确有序的应急措施,合理地进行事故处理,保护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且在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无污染,拆除时必须做到缜密合理组织与实施。

关键词:装置拆除危险组织协调安全环保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年代久远的一些化工生产装置,由于产品落后、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大,就要报废拆除。尤其是对易爆、易燃、有毒的化工装置的拆除不同于其它机械设备,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等等,拆除时一定要考虑周密,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合理,协调好各个部门,做到万无一失,一但出现事故要有相应的措施能及时解决。

一、成立指挥部门

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工程指挥部下设:工程指挥组;安全管理组;后勤服务组,具体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组织协调、施工进度及后勤保障。

二、工程概况:

装置位于厂区内,依次拆除的设备主要有水裂解、流化床、氯甲烷等四套装置。设备内残有物料有强腐蚀性,如盐酸、液碱等,有能够麻痹人的中枢神经,汽化过程容易造成人员冻伤的氯甲烷,有毒性较大可致人死亡的甲醇。同时,部分设备动火拆除和清洗危险性较大,因此,拆除施工的难度和危险因素从来没有遇到。在此次拆除施工中,要提高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绝对服从指挥,禁止蛮干、乱干,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强有力的施工管理队伍,保证现场管理有条不紊。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抽调精兵强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隔离,加强安全防护,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和氛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施工机具的准备,满足施工中的工、机具需求。做好劳保着装的准备,保护好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拆除施工的顺序及方法:

此次拆除施工本着的由外及内、由西向东、由低到高、先易后难原则,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工厂拆迁施工的管理规定,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拆除施工的效率,使拆除工程圆满完成。

1.设备的清洗: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制定的设备清洗方案,严格协助清洗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及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证不落一台设备,不留一点隐患,保证清洗完的设备台合格。本文由

2.设备拆除:所有设备的拆除都需要按照工程的拆除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1)拆除施工前,将所有的塔、罐、容器及物料管线必须先打开人孔,然后用手锯在最低点断口,进行分析确认,测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要按要求对含有污染物料的设备及材料进行分解,并将分解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处理,确认清除达到安全环保指标后方可按要求外运,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残存的废触体等固态污染物设备、管线,要按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封闭后进行水解等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相关程序处理。(2)施工前,组织人力将现场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大型设备拆除前应先检查拆除范围内地下管网走向及地上井口位置,在地下管网走行的地面范围内,禁止停放大型吊车或大吨位拖车,以防止造成地下管网的损坏。地上井口位置要加以覆盖并设立明显标记,防止大型车辆压坏井盖。(3)设备及储罐容器的拆除。设备及储罐容器拆除前,先将相连管线断口,所有断口全部用盲板盲断,待分析合格后方可拆除。设备的拆除原则上采用整体拆除。较大设备可解体的进行解体拆除。储罐及其它容器拆除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分析,合格后可动火拆除的进行解体拆除,禁止动火的进行整体拆除,所有需清洗的设备,拆除后将管口封闭,运至相关部门清洗。

3.管线及钢结构拆除:管线的拆除。所有物料管线全部使用钢锯断口,在拆除前,必须经有关人员确认,并分析合格后进行拆除,原则上不动火拆除。存有物料的管线,先用广口桶将物料盛装后集中堆放,然后用手工使用钢锯拆除。无物料管线,如需动火拆除,提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在拆除管廊上于生产系统平行的管线需要配合吊车进行拆除,以防止管线拆除过程中碰到运行管线。钢结构拆除。钢结构采用解体拆除,所有钢结构拆除必须在塔设备,管线拆除后方可进行,拆除前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安全施工组织与措施

1.安全施工组织。本项目施工实行安全施工层层负责制,从工程指挥到每个施工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层包保制,做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证安全。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巡视,检查施工人员是否保证安全施工,有无违章作业。作业班组安排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人员的安全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遇严重违章人员立即制止并上报工地负责人。

2.安全施工措施。(1)进入现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施工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机具,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根据拆除设备不同,针对不同情况,合理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面罩、眼睛、防酸手套及胶鞋等)(2)拆除现场无车间工艺人员指挥及监护不得作业。高空拆除时如无操作平台或可以依附的作业面,要根据现场情况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拆除施工中严禁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要经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严禁带病作业。

六、保证施工工期的措施

(1)加强施工人员的组织与调整,保证施工人员数量及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人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拆除及外运两不误。施工机械随时调整,充分满足现场拆除施工的需要。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机械完好,发挥机械施工的优势。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3篇

摘要: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的报废化工装置,因置换难度大,拆除时其难度大、危险因素多,为了确保对装置拆除施工时处于受控状态,发生的事故能够采取正确有序的应急措施,合理地进行事故处理,保护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且在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无污染,拆除时必须做到缜密合理组织与实施。

关键词:装置拆除危险组织协调安全环保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年代久远的一些化工生产装置,由于产品落后、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大,就要报废拆除。尤其是对易爆、易燃、有毒的化工装置的拆除不同于其它机械设备,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等等,拆除时一定要考虑周密,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合理,协调好各个部门,做到万无一失,一但出现事故要有相应的措施能及时解决。

一、成立指挥部门

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工程指挥部下设:工程指挥组;安全管理组;后勤服务组,具体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组织协调、施工进度及后勤保障。

二、工程概况:

装置位于厂区内,依次拆除的设备主要有水裂解、流化床、氯甲烷等四套装置。设备内残有物料有强腐蚀性,如盐酸、液碱等,有能够麻痹人的中枢神经,汽化过程容易造成人员冻伤的氯甲烷,有毒性较大可致人死亡的甲醇。同时,部分设备动火拆除和清洗危险性较大,因此,拆除施工的难度和危险因素从来没有遇到。在此次拆除施工中,要提高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绝对服从指挥,禁止蛮干、乱干,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强有力的施工管理队伍,保证现场管理有条不紊。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抽调精兵强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隔离,加强安全防护,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和氛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施工机具的准备,满足施工中的工、机具需求。做好劳保着装的准备,保护好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拆除施工的顺序及方法:

此次拆除施工本着的由外及内、由西向东、由低到高、先易后难原则,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工厂拆迁施工的管理规定,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拆除施工的效率,使拆除工程圆满完成。

1.设备的清洗: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制定的设备清洗方案,严格协助清洗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及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证不落一台设备,不留一点隐患,保证清洗完的设备台合格。

2.设备拆除:所有设备的拆除都需要按照工程的拆除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1)拆除施工前,将所有的塔、罐、容器及物料管线必须先打开人孔,然后用手锯在最低点断口,进行分析确认,测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要按要求对含有污染物料的设备及材料进行分解,并将分解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处理,确认清除达到安全环保指标后方可按要求外运,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残存的废触体等固态污染物设备、管线,要按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封闭后进行水解等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相关程序处理。(2)施工前,组织人力将现场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大型设备拆除前应先检查拆除范围内地下管网走向及地上井口位置,在地下管网走行的地面范围内,禁止停放大型吊车或大吨位拖车,以防止造成地下管网的损坏。地上井口位置要加以覆盖并设立明显标记,防止大型车辆压坏井盖。(3)设备及储罐容器的拆除。设备及储罐容器拆除前,先将相连管线断口,所有断口全部用盲板盲断,待分析合格后方可拆除。设备的拆除原则上采用整体拆除。较大设备可解体的进行解体拆除。储罐及其它容器拆除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分析,合格后可动火拆除的进行解体拆除,禁止动火的进行整体拆除,所有需清洗的设备,拆除后将管口封闭,运至相关部门清洗。

3.管线及钢结构拆除:管线的拆除。所有物料管线全部使用钢锯断口,在拆除前,必须经有关人员确认,并分析合格后进行拆除,原则上不动火拆除。存有物料的管线,先用广口桶将物料盛装后集中堆放,然后用手工使用钢锯拆除。无物料管线,如需动火拆除,提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在拆除管廊上于生产系统平行的管线需要配合吊车进行拆除,以防止管线拆除过程中碰到运行管线。钢结构拆除。钢结构采用解体拆除,所有钢结构拆除必须在塔设备,管线拆除后方可进行,拆除前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安全施工组织与措施

1.安全施工组织。本项目施工实行安全施工层层负责制,从工程指挥到每个施工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层包保制,做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证安全。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巡视,检查施工人员是否保证安全施工,有无违章作业。作业班组安排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人员的安全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遇严重违章人员立即制止并上报工地负责人。

2.安全施工措施。(1)进入现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施工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机具,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根据拆除设备不同,针对不同情况,合理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面罩、眼睛、防酸手套及胶鞋等)(2)拆除现场无车间工艺人员指挥及监护不得作业。高空拆除时如无操作平台或可以依附的作业面,要根据现场情况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拆除施工中严禁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要经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严禁带病作业。

六、保证施工工期的措施

(1)加强施工人员的组织与调整,保证施工人员数量及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人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拆除及外运两不误。施工机械随时调整,充分满足现场拆除施工的需要。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机械完好,发挥机械施工的优势。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4篇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5篇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6篇

关键词:房屋拆除;案例分析;事故成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U298.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11-02

引言:2010年4月,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住房寿命25年至30年”,也就是说拆迁改造房屋拆除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一、近几年土方工程事故案例

(1)2005年1月14日,四川电大宜宾分校教学楼在拆除时突然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果品批发市场一栋正在拆除的简易楼突然坍塌,导致3人死亡,16人受伤。

(3)2007年6月10日,大冶市东风开发区甘家湾1号民房,房主甘世琦自行组织拆建房屋时发生垮塌事故,导致2死5伤的惨祸。

(4)2008年12月9日,昆明市盘龙区正在拆除的小庄立交桥突然坍塌,导致4名正在施工的工人受伤。

(5)2009年5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一座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截至18日,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6)2009年9月8日10时,襄城县茨沟乡常庄村一幢旧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倒塌,3人被埋。

二、房屋拆除工程事故的成因

从事故案例看,房屋拆除安全事故或由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拆除工程,或由于拆除程序、拆除作业不规范,或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监管,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导致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原因。

(1)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

业主无视房屋拆除的危险性的技术要求,无视《建筑法》的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企业或个人,承包者再将拆除工程转包,拆除时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另外,个别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由于无相应资质,常常在无拆除方案、无技术及安全交底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冒险蛮干。

(2)违反拆除程序,导致事故

在没有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案,盲目施工。拆除顺序应当是与建设的顺序相反的,即先建的后拆,后建的先拆。但是在一些工程的拆除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一般都是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颠倒了关键的拆除工序所致。

(3)缺少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

被拆房屋的安全,受气候影响较大,应准确判断气候对拆除中房屋的不利影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另外,对待拆除但是还未拆除的构件应先采取加固措施。有的业主盲目追求拆除进度,完全不考虑人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迫使施工方冒险作业,形成安全隐患,给事故发生提供了主观条件。

(4)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拆除工程规避了政府安全监管、检查,给事故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

(5)没有实行拆除工程监理

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旁站式”监理,致使拆除施工方在没有拆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拆除,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6)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技能缺乏

据调查,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不论由具有多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中标,基本是由在劳务市场招聘来的农民工施工作业。这些人员没有经过基本的安全培训,不了解或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拆除危房施工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房屋拆除事故的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为防范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事故,特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1)房屋拆除必须顾及到周边环境及安全。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被拆建筑物及周围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拆除建筑物周围应设有安全防护网和防护棚,被拆除房屋应全部腾空,拆除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守护。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2)严格实行拆除工程审批制或备案制,规范拆除工程施工秩序,切实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定、规程的规定,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3)制订有针对性的拆除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方的审查,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正确拆除方案的实施。拆除过程中的房屋,受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较大,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防范、排除由此诱发的安全事故。

(4)严格执行拆除工程专业施工资格制和大型拆除工程招标制度,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加强对拆除施工企业及现场的监管。

(5)认真做好拆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建筑从业人员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彻底改变部分企业低水平、走形式或不培训的现状。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拆除方案及拆除技术交底切忌简单化、形式化。拆除方案除了文字说明外,还就绘制必要的图纸,标明拆除方法和拆除程序;落实逐级、逐项技术交底制度; 拆除过程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7)在拆除过程中,对待拆的楼板、残恒断壁,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撑、支护等加固安全措施,防止倒塌。

(8)业主必须对房屋拆除安全负责,与施工方共同承担安全风险,提高业主方与拆除方的安全成本,根据其获益情况,分摊安全风险,确保拆除安全。

总之,只有认真搞好对危房、旧房改造工程进行全面普查,掌握房屋拆除工程动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才能避免或减少房屋拆除工程事故损失,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参考文献:

[1]汪旭光,于亚伦编著.拆除爆破理论与工程实例.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2]邓学才编著.建筑工程拆除施工人员培训教材,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张铟,郭诗惠主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9.

[4]张云鹏等编著.拆除爆破.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2.

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第7篇

关键词 拆除工程;安全监理;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4-056-02

1 前言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改造不断加快,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有不少旧的建筑拆除。拆除工程作为城市建设程序的一部分,需要专门技术作支持。但多年来,由于在拆除工程中的组织管理不严或拆除技术的失误,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现在拆除工程一般都实施了工程监理,本文笔者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结合实际拆除工程的监理经验,总结了监理在拆除工程的安全控制中,监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以及施工准备、施工中的监理要点,对于提高安全监理水平,预防拆除工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2 监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2.1 监理的目标控制以安全目标为核心,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按期完工。

2.2 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2.3 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2.4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5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配备抢险救援器材。

2.6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应对建筑内的人员应进行撤离安置。

2.7 施工单位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8 拆除工程应符合环保要求。

2.9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处理。

3 拆除工程施工准备的安全监理要点

3.1 严格审查拆除的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3.2 发包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①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②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3 发包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4 拆除工程施工区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保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3.5 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6 拆除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4 拆除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理要点

4.1 人工拆除。

4.1.1 人工拆除的建筑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2 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 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 拆除横梁时,应在确保其下落可以有效控制时,方可切断两端的钢筋,逐端缓慢放下。

4.1.6 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1.8 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4.1.9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构件,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配合并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拆卸下来的各种构件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

4.1.10 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他轻型板上。

4.2 机械拆除。

4.2.1 机械拆除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 拆除施工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3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4 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3 爆破拆除。

4.3.1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2 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区爆破建筑物,应采用电力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4.3.3 当采用分段起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4.3.4 用微量炸药的控制爆破,可大大减少飞石,但不能绝对控制飞石,仍应采用适当保护措施。如对较矮建筑物采取适当覆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置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人身的危害。

4.3.5 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