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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财经法规(合集7篇)

时间:2023-06-26 16:06:48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1篇

根据规定,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这样,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汇总时间十分紧迫,尤其是实行“零基预算”的地方。即使1月10日省级总预算报至财政部, 待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提出时,预算年度至少已开始10天。这样具体操作时就存在时间过紧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均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如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是于1998年11月20日下达的。导致:第一,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编制粗略;第二,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预算,许多地方代下级编制预算草案,形成层层代编预算。

建议:对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编制有足够的时间。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前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山东省威海等市已在实践中提前预算年度半年,着手编制预算。

二、代编预算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是本级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由于各级人代会没有法定的会期,如果下一级人代会没有召开,没有审查同级的总预算和审批本级预算,那么,上一级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只能是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代编的预算草案不是经过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批准后正式预算的汇总,因此,很难做到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导致:1.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更加不准确。造成许多地方的人代会对总预算草案只审不查,或将审查变审议。2.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含混地接受财政部门报送的、经下级人代会批准后汇总的总预算。3.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间存在差额,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建议:1.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问题。2.将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差及其对本级预算的影响。在备案时向常委会专门作出报告。3.拓展预算法第40条的内容。即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查,针对实际预算与代编预算的差距(或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总预算或审批的本级预算的差距),区别不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如何对本级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三、行政体制调整

行政体制的调整对预算编制有重大影响。如1999年度工商和技术监督改为垂直领导,而原有的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随之上划,两机构的经费又需保障,造成预算编制的困难。特别是地税上划至省级垂直领导,对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三级预算编制带来长久的影响。由于地税经费按上级要求保证3—5万/人;地税系统一般执行上级滞后下达的税收征收计划指标。导致:1.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财政部门无法依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编制预算收入。2.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地税系统讨价还价,人大和财政部门只能花钱买税。3.由于各地、各年度要求的地税经费标准不一定,使预算支出也有所扩大或不定。

建议:1.对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作出解释。2.如现行体制调整不可逆,则应规定上级下达的地税征收指标只是指导性计划,预算收入应按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法定支出

由于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关系不清,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也不明确。造成各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整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使法定增长的支出不实。同时,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法定投入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现实中出现了一项投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另外,计划生育、政法等许多系统在法律、法规之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财政保证其规定的支出,新增财力的大部分被硬性分配,地方财政职能被肢解。

建议:1.明确经常性收入的范围。2.明确财政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3.在有关法律中,准确界定有关投入的概念及范围。4.清理党政各部门为本系统规定的、要求财政予以保证的预算支出规定。

第二类 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五、初步审查的对象

预算法第37条规定的预算初审对象只涉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没有考虑本级预算与总预算的关系,对本级预算的初审与人代会对总预算的审查不相称。同时,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初步审查只审是否列赤字、法定支出、预备费提取比例等,难以发挥初步审查应有的作用。

建议:1.吸取地方积极探索经验,明确初步审查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将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确定为七项。2.初步审查的范围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范围相一致。

六、初审结果的效力及送达

预算法第37条未规定初步审查的效力;只规定了4种初审机构, 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其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不知送给谁,以何种方式送出。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

建议:1.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效力。对于初审结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根据初步审查机构的不同,效力应当有所区别。2.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送达对象及方式。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15条对此即有明确规定。3.将初步审查结果和政府财政部门采纳情况一并报人代会审查机构,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进行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七、初审可否多方参与

预算法第37条第1款, 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2 款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范围不清;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没有规定在预算编制和初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参与。

建议:1.以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吸收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参与初审。目前,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如山东省在初审时邀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2.在初审阶段,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规定“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3.应规定人大可委托或责成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编制和初审阶段参与工作。

八、初审时间与提前介入

在实际中,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初审。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已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好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建议:1.人大应提前介入编制预算,了解掌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陕西、山东人大建议,初审应提前至财政向主管首长报告之时,至少是在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之前介入或者开始。2.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草案,配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类 人代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九、预算案的形式

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案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预算划分为:“类、款、项、目”。由于提交的预算案太粗,导致“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也给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者,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作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影响审议。

建议:1、 对预算草案的形式及内容的详细程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最好能提交细化到“目”的预算草案。湖北、陕西的一些地方已规定预算草案采取“三表一书”制,使数字表格细化,预算报告改为对表格的说明等。2.除国防等必要的保留项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取消“密级”做法,并保证代表人手一份。因为保密法关于秘密的范围及确定并不包括预算草案。

十、会议日程议程安排

在现实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预算表。地方的人代会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真正的审查时间却只有2天(听取报告和表决要占用4个半天)。 而审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审查预算表这个重点在议程日程安排上没有突出出来。

建议:1.完善有关审查预算案的程序。通过规定最少审查时间,相对增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保障并突出预算案审查这一人代会的重要议程。2.可考虑提前将预算案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提前做好准备,听取意见,以便在代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有研究地加以审查。山东等地人大都提出这一建议。

十一、人代会期间的专门审查

预算法没有对人代会期间专门审查预算的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1.人代会期间组成的预算临时专门审查机构所进行的专门审查,与初步审查没有连续性。2.专门审查机构的职能不清,不仅专门审查难以深入,而且无法辅助代表进行审查。目前的情况是,专门审查机构忙于起草决议,没有将精力放在专门审查上面。

建议:1.明确专门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在人员组成上,应与初步审查保持连续性。2.发挥专门审查机构专业审查的作用,变起草决议为进行专业审查与辅助代表审议。

十二、预算案批准并生效后,上级政府要求调整

按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取决于两点:第一,上一级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第二,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导致对下级预算如何调整,上一级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通常出现两种要求调整的情况:1.上一级人代会未开,上级政府认为下级预算存在不适当之处,又没有达到需要提请撤销预算的程度,直接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2.上一级人代会批准了预算,下级预算有不适当之处,又未达到需要提请撤销的程度,上级政府据此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予以调整。

建议:1.明确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上级政府不得予以调整。2.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同时通知下一级人大和政府,下级政府在调整后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第四类 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监督重点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对预算执行加以监督的重点,只能是政府报告什么,人大审查什么,致使各级人大在听取和审批预算执行报告时,只能泛议,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人大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认为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至少应包括:超收安排;预备费动用;预算周转金;返还和补助;新出台政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预算划转6 项内容。尽管这些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内容,但根据预算法第66至68条的规定,仍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避免政府财政部门规避监督,有的地方人大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将上述内容与“预算调整”相区别,巧妙地规定为“预算变更”,如陕西、山东等。

建议: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 将上述内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之内,并在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预算变更”提法。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部分预算调整”提法,以解决前述问题。

十四、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53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预算调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所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如“特殊情况”到底指什么?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动用预备费,还是进行预算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决定和监督部分变更的职权?有的地方抓住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原批准的预算落空。现行审批方式(常委会两月一会等)也与紧急情况需要调整预算不完全适应。

建议:1.具体界定“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2.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西安市莲湖区规定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追认。

十五、决算

目前对预算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报人大的决算与财政报本级和上级政府的不一样,报人大的决算比较简略,而报上级财政的决策详细。2.在审批决算的常委会上审议的审计报告,只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不是决算审计报告(一般决算是上审下);向人大提交的是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审计结果报告,给人大与给政府的不一样;有的地方只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缺少“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导致对预算外资金监督不力;如果此时发现当年预算编制有问题,人大已经批准,能不能改,怎样改?3.人大审查不深入。赤字压缩、结转下年支出,赤字已发生但不列支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

建议:1.要将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向人大备案。2.应专门审查“其他财政收支”,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3.应规定审计部门发现当年预算的编制存在问题时,政府和人大如何处置的程序。

十六、日常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的期限和方式。而没有规定向人大报送有关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靠关系去索要;即使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向人大报送,也不规范,一般只给2份(常委会主任和财经委员会); 有的地方只给简报,不给表格;有的地方时详时略,时有时无。代表和常委委员更无法连续而及时了解情况。

建议: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有关的材料及时向人大报送。陕西省户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做出的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办法中,即明确规定了这一点。2.规定政府在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会议时,邀请人大有关机构的成员列席,以了解有关情况,便于监督。

十七、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开会一次,并且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导致许多地方对乡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大量问题,如收入方面的“三乱”、支出方面的胡花乱支等。

建议:1.将县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权扩展至乡级政府。对这一监督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并有效实施。针对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县(区)级人大应当承担起监督责任。2.规定县(区)级人大如何与乡级人大相配合,监督乡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十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责任

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太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预算案未被通过;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建议: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及出现某些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2篇

一、预算编制时间

根据规定,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这样,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汇总时间十分紧迫,尤其是实行“零基预算”的地方。即使1月10日省级总预算报至财政部, 待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提出时,预算年度至少已开始10天。这样具体操作时就存在时间过紧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均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如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是于1998年11月20日下达的。导致:第一,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编制粗略;第二,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预算,许多地方代下级编制预算草案,形成层层代编预算。

建议:对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编制有足够的时间。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前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山东省威海等市已在实践中提前预算年度半年,着手编制预算。

二、代编预算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是本级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由于各级人代会没有法定的会期,如果下一级人代会没有召开,没有审查同级的总预算和审批本级预算,那么,上一级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只能是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代编的预算草案不是经过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批准后正式预算的汇总,因此,很难做到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导致:1.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更加不准确。造成许多地方的人代会对总预算草案只审不查,或将审查变审议。2.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含混地接受财政部门报送的、经下级人代会批准后汇总的总预算。3.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间存在差额,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建议:1.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问题。2.将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差及其对本级预算的影响。在备案时向常委会专门作出报告。3.拓展预算法第40条的内容。即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查,针对实际预算与代编预算的差距(或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总预算或审批的本级预算的差距),区别不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如何对本级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三、行政体制调整

行政体制的调整对预算编制有重大影响。如1999年度工商和技术监督改为垂直领导,而原有的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随之上划,两机构的经费又需保障,造成预算编制的困难。特别是地税上划至省级垂直领导,对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三级预算编制带来长久的影响。由于地税经费按上级要求保证3—5万/人;地税系统一般执行上级滞后下达的税收征收计划指标。导致:1.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财政部门无法依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编制预算收入。2.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地税系统讨价还价,人大和财政部门只能花钱买税。3.由于各地、各年度要求的地税经费标准不一定,使预算支出也有所扩大或不定。

建议:1.对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作出解释。2.如现行体制调整不可逆,则应规定上级下达的地税征收指标只是指导性计划,预算收入应按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法定支出

由于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关系不清,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也不明确。造成各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整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使法定增长的支出不实。同时,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法定投入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现实中出现了一项投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另外,计划生育、政法等许多系统在法律、法规之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财政保证其规定的支出,新增财力的大部分被硬性分配,地方财政职能被肢解。

建议:1.明确经常性收入的范围。2.明确财政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3.在有关法律中,准确界定有关投入的概念及范围。4.清理党政各部门为本系统规定的、要求财政予以保证的预算支出规定。

第二类 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五、初步审查的对象

预算法第37条规定的预算初审对象只涉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没有考虑本级预算与总预算的关系,对本级预算的初审与人代会对总预算的审查不相称。同时,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初步审查只审是否列赤字、法定支出、预备费提取比例等,难以发挥初步审查应有的作用。

建议:1.吸取地方积极探索经验,明确初步审查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将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确定为七项。2.初步审查的范围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范围相一致。

六、初审结果的效力及送达

预算法第37条未规定初步审查的效力;只规定了4种初审机构, 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其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不知送给谁,以何种方式送出。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

建议:1.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效力。对于初审结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根据初步审查机构的不同,效力应当有所区别。2.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送达对象及方式。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15条对此即有明确规定。3.将初步审查结果和政府财政部门采纳情况一并报人代会审查机构,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进行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七、初审可否多方参与

预算法第37条第1款, 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2 款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范围不清;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没有规定在

预算编制和初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参与。

建议:1.以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吸收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参与初审。目前,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如山东省在初审时邀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2.在初审阶段,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规定“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3.应规定人大可委托或责成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编制和初审阶段参与工作。

八、初审时间与提前介入

在实际中,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初审。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已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好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建议:1.人大应提前介入编制预算,了解掌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陕西、山东人大建议,初审应提前至财政向主管首长报告之时,至少是在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之前介入或者开始。2.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草案,配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类 人代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九、预算案的形式

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案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预算划分为:“类、款、项、目”。由于提交的预算案太粗,导致“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也给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者,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作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影响审议。

建议:1、 对预算草案的形式及内容的详细程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最好能提交细化到“目”的预算草案。湖北、陕西的一些地方已规定预算草案采取“三表一书”制,使数字表格细化,预算报告改为对表格的说明等。2.除国防等必要的保留项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取消“密级”做法,并保证代表人手一份。因为保密法关于秘密的范围及确定并不包括预算草案。

十、会议日程议程安排

在现实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预算表。地方的人代会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真正的审查时间却只有2天(听取报告和表决要占用4个半天)。 而审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审查预算表这个重点在议程日程安排上没有突出出来。

建议:1.完善有关审查预算案的程序。通过规定最少审查时间,相对增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保障并突出预算案审查这一人代会的重要议程。2.可考虑提前将预算案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提前做好准备,听取意见,以便在代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有研究地加以审查。山东等地人大都提出这一建议。

十一、人代会期间的专门审查

预算法没有对人代会期间专门审查预算的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1.人代会期间组成的预算临时专门审查机构所进行的专门审查,与初步审查没有连续性。2.专门审查机构的职能不清,不仅专门审查难以深入,而且无法辅助代表进行审查。目前的情况是,专门审查机构忙于起草决议,没有将精力放在专门审查上面。

建议:1.明确专门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在人员组成上,应与初步审查保持连续性。2.发挥专门审查机构专业审查的作用,变起草决议为进行专业审查与辅助代表审议。

十二、预算案批准并生效后,上级政府要求调整

按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取决于两点:第一,上一级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第二,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导致对下级预算如何调整,上一级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通常出现两种要求调整的情况:1.上一级人代会未开,上级政府认为下级预算存在不适当之处,又没有达到需要提请撤销预算的程度,直接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2.上一级人代会批准了预算,下级预算有不适当之处,又未达到需要提请撤销的程度,上级政府据此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予以调整。

建议:1.明确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上级政府不得予以调整。2.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同时通知下一级人大和政府,下级政府在调整后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第四类 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监督重点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对预算执行加以监督的重点,只能是政府报告什么,人大审查什么,致使各级人大在听取和审批预算执行报告时,只能泛议,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人大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认为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至少应包括:超收安排;预备费动用;预算周转金;返还和补助;新出台政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预算划转6 项内容。尽管这些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内容,但根据预算法第66至68条的规定,仍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避免政府财政部门规避监督,有的地方人大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将上述内容与“预算调整”相区别,巧妙地规定为“预算变更”,如陕西、山东等。

建议: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 将上述内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之内,并在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预算变更”提法。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部分预算调整”提法,以解决前述问题。

十四、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53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预算调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所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如“特殊情况”到底指什么?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动用预备费,还是进行预算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决定和监督部分变更的职权?有的地方抓住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原批准的预算落空。现行审批方式(常委会两月一会等)也与紧急情况需要调整预算不完全适应。

建议:1.具体界定“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2.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西安市莲湖区规定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追认。

十五、决算

目前对预算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报人大的决算与财政报本级和上级政府的不一样,报人大的决算比较简略,而报上级财政的决策详细。2.在审批决算的常委会上审议的审计报告,只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不是决算审计报告(一般决算是上审下);向人大提交的是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审计结果报告,给人大与给政府的不一样;有的地方只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缺少“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导致对预算外资金监督不力;如果此时发现当年预算编制有问题,人大已经批准,能不能改,怎样改?3.人大审查不深入。赤字压缩、结转下年支出,赤字已发生但不列支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

建议:1.要将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向人大备案。2.应专门审查“其他财政收支”,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3.应规定审计部门发现当年预算的编制存在问题时,政府和人大如何处置的程序。

十六、日常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的期限和方式。而没有规定向人大报送有关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靠关系去索要;即使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向人大报送,也不规范,一般只给2份(常委会主任和财经委员会); 有的地方只给简报,不给表格;有的地方时详时略,时有时无。代表和常委委员更无法连续而及时了解情况。

建议: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有关的材料及时向人大报送。陕西省户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做出的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办法中,即明确规定了这一点。2.规定政府在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会议时,邀请人大有关机构的成员列席,以了解有关情况,便于监督。

十七、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开会一次,并且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导致许多地方对乡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大量问题,如收入方面的“三乱”、支出方面的胡花乱支等。

建议:1.将县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权扩展至乡级政府。对这一监督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并有效实施。针对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县(区)级人大应当承担起监督责任。2.规定县(区)级人大如何与乡级人大相配合,监督乡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十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责任

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太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预算案未被通过;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3篇

【关键词】 初级会计学; 中级财务会计学; 高级财务会计学; 内容安排; 课程目标; 教学方法

对于财务会计专业的本科生来说,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和高级财务会计学三层梯级结构形成了主干专业课程的完整知识体系。如果将三门课程比喻为构筑整个会计学专业知识体系的“金字塔”,那么,三者之间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教材内容的安排上进行科学的分工与协同,避免重复;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应有所侧重,配合课程内容完成各门课程目标。但从目前三门课程的内容来看,现有教材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教学方法也有待完善。本文拟在对三门课程关系分析的基础上,对各门课程之间的界限、内容安排以及教学方法进行探讨。

一、三门课程之间的“金字塔”关系分析

从整个财务会计的目标看,财务会计以对外提供信息为主要使命,而提供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财务报表,并且,无论是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还是高级财务会计学,最终的目的都是编制财务报表。因此,财务会计三门专业课程的内容安排均应统一于为编制财务报表这一目标服务。那么,从理论角度上看,三门课程应如何分工或定位呢?笔者认为,初级会计学应解决从凭证到报表之间的通用会计核算程序问题,中级财务会计学和高级财务会计学应解决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初级会计学处在整个“金字塔”的底部,是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课或启蒙课

学生刚接触会计,对所学专业一无所知,因此该课程应让学生了解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核算对象及其流程。尤其是要让学生了解一般会计核算程序,即从原始凭证开始到会计报表结束这一过程,包括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以及如何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如何根据账簿资料计算成本、本年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直至最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对这一过程的了解十分重要,无论是以后的中高级财务会计,还是计算机会计、财务报表的分析、审计等课程,均需要了解会计报表数据的形成过程。它对整个财务会计专业课程起着统驭作用,是整个财务会计学的骨架。

(二)中级财务会计处在整个“金字塔”的中部,是对初级会计学中部分内容的进一步深化,是触及财务会计核心问题的开始

因为学生已有初级会计学的基础,已经掌握了会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的会计核算程序以及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以及利用账簿资料编制会计报表等基本技能,因此,中级财务会计应重点解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及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技术问题。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标准与计量规则作为中级会计学的主要内容,是对初级会计学中记账凭证部分内容的进一步深化。因为在初级会计学的记账凭证部分,只是解决了会计科目的名称、方向,对金额的确定并未深入。通过初级会计学的学习,已经掌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基本编制技术但未涉及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问题,因此,中级财务会计可使初级会计学更加丰满,是整个财务会计学的血肉。

(三)高级财务会计处在整个“金字塔”的顶部,是对中级财务会计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中级财务会计基本上是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不变(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解决的是符合这四项基本假设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大型企业集团突破了单一会计主体假设,企业的破产清算也在所难免,币值不变难以维持,高级财务会计则是对这些尖端问题如合并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等进行专题探讨,解决的是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尤其是存在境外子公司情况下的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编制问题,以及物价变动背景下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问题。因此,高级财务会计是对初级、中级财务会计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通过补充、完善,使财务会计三门专业课程形成一个骨分明、血肉丰满的完整整体。

二、三门课程的界限及内容安排

根据上文对三门课程之间“金字塔”状的关系分析,三门课程之间应进行科学的分工与协同,既要使各门课程内容自成体系,又要使各门课程之间互相协调,避免重复。同时,在内容安排上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初级会计学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不变(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主要介绍会计核算程序,并围绕会计核算程序介绍相关知识,如编制记账凭证需要涉及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复式记账等知识。在内容安排上,应围绕一般会计核算程序,以原始凭证为起点、会计报表为终点,将会计报表的生成过程作为初级会计学的主要内容,避开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对外投资以及销售环节的税金和所得税等,淡化具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条件与计量规则,经济业务的举例只服务于会计核算程序。这样安排可以使初级会计学课程内容简洁明了、主线清晰,便于让初学者了解会计核算流程的全貌,避免内容过多而主线不明。因此,可将现有初级会计学教材中的确认与计量的关系、计量模式、财务报表设计原则、财务分析、计算机会计等内容删除,除计算机会计独立一门课程外,其他内容应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学教材中。

中级财务会计仍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不变(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为理论依据,重点解决符合四个基本假设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四张主要报表的年度报表结束。因此,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每一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的介绍和运用。对于所得税费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内容,因涉及到有关报表具体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报表分析,理应纳入中级财务会计学范围。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为理论依据,目的是将会计报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相联系,使学习者牢记财务会计的使命。

高级财务会计则以突破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币值不变(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假设的情形为对象,重点解决不符合四项基本假设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如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尤其是存在境外子公司情况下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编制问题以及物价变动背景下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问题。内容包括企业合并、关联方交易、合并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分部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等。

另外,就财务会计而言,最终以提供财务报表为工作目标。因此,应将初级会计学和中级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报表分析部分删除,或将其单立一门课程或者安排在财务管理课程中。

三、三门课程的目标及教学方法

不管是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还是高级财务会计学,最终均需要面对会计实务。那么,学生通过三门课程的学习应该达到什么目标?

从初级会计学课程内容看,主要是介绍会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的会计核算程序,因此其课程目标应侧重于对学生会计基本技能的培养,让学生掌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的会计核算程序。如果学生能够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者直接根据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然后根据账簿资料进行简单的成本计算,并能根据账簿资料计算本年利润及未分配利润,最后编制会计报表,那么,该课程目标即圆满完成。  为完成这一目标,应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呢?由于学生没有工作经历,对企业运转的基本常识都很陌生,有的学生甚至连发票都没有见过,因此课堂教学比较抽象,教材内容似懂非懂,有些概念如“结转”等难以理解。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进行手工实验,让学生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填制的原始凭证交换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利用外购的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利用外购账页登记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然后根据账簿资料进行成本计算,并根据账簿资料计算本年利润及未分配利润;最后利用外购的报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通过手工完成这一套程序,既可以使学生实实在在、轻轻松松地掌握这一套核算程序,又可以强化其对原始凭证重要性的认识,还可以使学生对一些会计概念如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内部牵制、结转等加深理解。

对于中级财务会计,因为学生已有初级会计学的基础,已经掌握了会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会计核算程序,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等已不再重要,而重点内容是掌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因此,该课程目标应侧重于让学生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标准与计量规则,并且理解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侧重培养学生对会计确认与计量规则的分析、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当然,也应掌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技术。

那么,应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完成课程目标呢?笔者认为,应侧重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因为学生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比较陌生,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漠不关心,对报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可能会“无动于衷”,并且有可能在学习中级财务会计时仍侧重于借贷分录的编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学生能够直接意识到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从而培养学生对经济业务的判断能力、会计政策的选择能力以及对财务报表的理解能力。

高级财务会计是以初级和中级财务会计为基础的。通过对初级财务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的学习,学生对会计基本技能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标准与计量规则已经掌握,并且已经意识到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因此,高级财务会计的课程目标是掌握关联方交易的识别与处理以及合并报表的编制、外币报表的折算、物价变动会计等内容。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和手工实验共同完成该课程目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加深对会计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如合并范围的确定、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均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由抽象转为具体,能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手工实验可以巩固学生的会计基本技能。例如,通过划分实验小组,设置三个会计主体,分别是母公司和两个子公司(国内外各一个),安排三个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让三个小组分别完成各自单一的主体报表,最后完成外币报表折算和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如将国外子公司置于物价变动背景下,还可以完成物价变动会计的实验。

总之,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和高级财务会计学是财务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三者既有联系又有所侧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三门课程的内容深浅不一、目标要求不同,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结合各门课程的目标,有所选择、灵活运用,最终使学生成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4篇

【关键词】 初级会计学; 中级财务会计学; 高级财务会计学; 内容安排; 课程目标; 教学方法

对于财务会计专业的本科生来说,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和高级财务会计学三层梯级结构形成了主干专业课程的完整知识体系。如果将三门课程比喻为构筑整个会计学专业知识体系的“金字塔”,那么,三者之间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教材内容的安排上进行科学的分工与协同,避免重复;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应有所侧重,配合课程内容完成各门课程目标。但从目前三门课程的内容来看,现有教材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教学方法也有待完善。本文拟在对三门课程关系分析的基础上,对各门课程之间的界限、内容安排以及教学方法进行探讨。

一、三门课程之间的“金字塔”关系分析

从整个财务会计的目标看,财务会计以对外提供信息为主要使命,而提供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财务报表,并且,无论是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还是高级财务会计学,最终的目的都是编制财务报表。因此,财务会计三门专业课程的内容安排均应统一于为编制财务报表这一目标服务。那么,从理论角度上看,三门课程应如何分工或定位呢?笔者认为,初级会计学应解决从凭证到报表之间的通用会计核算程序问题,中级财务会计学和高级财务会计学应解决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初级会计学处在整个“金字塔”的底部,是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课或启蒙课

学生刚接触会计,对所学专业一无所知,因此该课程应让学生了解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核算对象及其流程。尤其是要让学生了解一般会计核算程序,即从原始凭证开始到会计报表结束这一过程,包括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以及如何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如何根据账簿资料计算成本、本年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直至最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对这一过程的了解十分重要,无论是以后的中高级财务会计,还是计算机会计、财务报表的分析、审计等课程,均需要了解会计报表数据的形成过程。它对整个财务会计专业课程起着统驭作用,是整个财务会计学的骨架。

(二)中级财务会计处在整个“金字塔”的中部,是对初级会计学中部分内容的进一步深化,是触及财务会计核心问题的开始

因为学生已有初级会计学的基础,已经掌握了会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的会计核算程序以及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以及利用账簿资料编制会计报表等基本技能,因此,中级财务会计应重点解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及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技术问题。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标准与计量规则作为中级会计学的主要内容,是对初级会计学中记账凭证部分内容的进一步深化。因为在初级会计学的记账凭证部分,只是解决了会计科目的名称、方向,对金额的确定并未深入。通过初级会计学的学习,已经掌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基本编制技术但未涉及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问题,因此,中级财务会计可使初级会计学更加丰满,是整个财务会计学的血肉。

(三)高级财务会计处在整个“金字塔”的顶部,是对中级财务会计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中级财务会计基本上是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不变(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解决的是符合这四项基本假设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大型企业集团突破了单一会计主体假设,企业的破产清算也在所难免,币值不变难以维持,高级财务会计则是对这些尖端问题如合并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等进行专题探讨,解决的是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尤其是存在境外子公司情况下的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编制问题,以及物价变动背景下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问题。因此,高级财务会计是对初级、中级财务会计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通过补充、完善,使财务会计三门专业课程形成一个骨分明、血肉丰满的完整整体。

二、三门课程的界限及内容安排

根据上文对三门课程之间“金字塔”状的关系分析,三门课程之间应进行科学的分工与协同,既要使各门课程内容自成体系,又要使各门课程之间互相协调,避免重复。同时,在内容安排上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初级会计学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不变(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主要介绍会计核算程序,并围绕会计核算程序介绍相关知识,如编制记账凭证需要涉及会计科目、账户以及复式记账等知识。在内容安排上,应围绕一般会计核算程序,以原始凭证为起点、会计报表为终点,将会计报表的生成过程作为初级会计学的主要内容,避开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对外投资以及销售环节的税金和所得税等,淡化具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条件与计量规则,经济业务的举例只服务于会计核算程序。这样安排可以使初级会计学课程内容简洁明了、主线清晰,便于让初学者了解会计核算流程的全貌,避免内容过多而主线不明。因此,可将现有初级会计学教材中的确认与计量的关系、计量模式、财务报表设计原则、财务分析、计算机会计等内容删除,除计算机会计独立一门课程外,其他内容应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学教材中。

中级财务会计仍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币值不变(货币计量)为基本假设,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为理论依据,重点解决符合四个基本假设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四张主要报表的年度报表结束。因此,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每一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的介绍和运用。对于所得税费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内容,因涉及到有关报表具体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报表分析,理应纳入中级财务会计学范围。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为理论依据,目的是将会计报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与财务会计的目标相联系,使学习者牢记财务会计的使命。

高级财务会计则以突破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币值不变(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假设的情形为对象,重点解决不符合四项基本假设的企业会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如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尤其是存在境外子公司情况下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编制问题以及物价变动背景下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问题。内容包括企业合并、关联方交易、合并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分部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等。

另外,就财务会计而言,最终以提供财务报表为工作目标。因此,应将初级会计学和中级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报表分析部分删除,或将其单立一门课程或者安排在财务管理课程中。

三、三门课程的目标及教学方法

不管是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还是高级财务会计学,最终均需要面对会计实务。那么,学生通过三门课程的学习应该达到什么目标?

从初级会计学课程内容看,主要是介绍会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的会计核算程序,因此其课程目标应侧重于对学生会计基本技能的培养,让学生掌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的会计核算程序。如果学生能够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者直接根据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然后根据账簿资料进行简单的成本计算,并能根据账簿资料计算本年利润及未分配利润,最后编制会计报表,那么,该课程目标即圆满完成。

为完成这一目标,应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呢?由于学生没有工作经历,对企业运转的基本常识都很陌生,有的学生甚至连发票都没有见过,因此课堂教学比较抽象,教材内容似懂非懂,有些概念如“结转”等难以理解。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进行手工实验,让学生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根据填制的原始凭证交换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利用外购的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利用外购账页登记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然后根据账簿资料进行成本计算,并根据账簿资料计算本年利润及未分配利润;最后利用外购的报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通过手工完成这一套程序,既可以使学生实实在在、轻轻松松地掌握这一套核算程序,又可以强化其对原始凭证重要性的认识,还可以使学生对一些会计概念如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内部牵制、结转等加深理解。

对于中级财务会计,因为学生已有初级会计学的基础,已经掌握了会计基本核算流程和几种主要会计核算程序,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等已不再重要,而重点内容是掌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因此,该课程目标应侧重于让学生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标准与计量规则,并且理解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侧重培养学生对会计确认与计量规则的分析、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当然,也应掌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技术。

那么,应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完成课程目标呢?笔者认为,应侧重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因为学生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比较陌生,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漠不关心,对报表中每一项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规则可能会“无动于衷”,并且有可能在学习中级财务会计时仍侧重于借贷分录的编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学生能够直接意识到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从而培养学生对经济业务的判断能力、会计政策的选择能力以及对财务报表的理解能力。

高级财务会计是以初级和中级财务会计为基础的。通过对初级财务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的学习,学生对会计基本技能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标准与计量规则已经掌握,并且已经意识到不同的确认标准和计量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因此,高级财务会计的课程目标是掌握关联方交易的识别与处理以及合并报表的编制、外币报表的折算、物价变动会计等内容。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和手工实验共同完成该课程目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加深对会计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如合并范围的确定、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均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由抽象转为具体,能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手工实验可以巩固学生的会计基本技能。例如,通过划分实验小组,设置三个会计主体,分别是母公司和两个子公司(国内外各一个),安排三个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让三个小组分别完成各自单一的主体报表,最后完成外币报表折算和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如将国外子公司置于物价变动背景下,还可以完成物价变动会计的实验。

总之,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和高级财务会计学是财务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三者既有联系又有所侧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三门课程的内容深浅不一、目标要求不同,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结合各门课程的目标,有所选择、灵活运用,最终使学生成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动手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5篇

一、全面实施我国会计人才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面实施会计人才战略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人才,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重要条件,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管理型人才。加快我国不同级次会计人才培养,完善不同级次会计人员能力框架和培养体系,不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会计改革事业顺利推动,有利于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二)全面实施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是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一些企业通过跨国合并、上市、重组、联合等方式成为大型跨国公司,一些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一些企业在境外进行多元化投资。在防范和规避境外经营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方面,会计工作尤为重要,会计人员在参与决策、制订预算、资金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特别是跨国公司高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财经法规等方面的专业水平。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尤其是中高级会计人员能力框架体系和培养体系,必将有利于培养选拔一批符合跨国经营企业需要的国际性、复合型高端会计人才,更好地促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全面实施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是不断推进我国会计改革事业的根本保障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政府会计改革、内部控制建设、推进会计信息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会计理论研究等各大领域取得全面突破。制定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积极响应G20峰会和FSB倡议,及时公布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为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提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为促进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管理风险,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部委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项配套指引也即将实施;配合我国财政改革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深化,医院、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率先取得突破,政府会计标准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为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成立了中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及时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会计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全面推进;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育等领域也取得了不菲的业绩。这些重大的会计改革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相辅相成,构成我国整个经济改革的有机整体。为使这些重大会计改革成果在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大业中持续、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健全、完善和落实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能力框架和培养体系,推动会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素质,担当好应尽的责任。

二、我国不同种类和级次的会计人才选拔、评价和发展的战略体系基本形成

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会计工作,高度重视各类会计人才的培养。2009年,财政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长期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对不同级次会计人员能力框架的要求进行重大调整,基本建立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互为补充的会计人才选拔评价和发展的战略体系,形成了既有会计市场准入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又有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既有会计人员评比表彰、又有特殊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的格局。各类会计人才评价、选拔和培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实践表明,这一体系是完整的、成功的、有效的,既体现了中国国情和特色,又借鉴了国际惯例。

(一)会计市场准入资格

市场准入资格(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行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会计市场准入资格有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两个种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的会计从业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需要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受法律和职业纪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005年财政部以第26号令的形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获得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各单位也不能聘用。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从事社会审计鉴证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必须依法通过部级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经过多年实践,目前我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000多万,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约9万人。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不同级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从1992年起,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联合组织开展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制度。目前,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累计报考人数达到2424万人,共有383万人次取得相应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报考人数累计超过22万人次,5.1万人通过国家合格标准获得评审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也正在研究之中。初、中、高、正高级不同级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基本形成。

(三)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为了缓解我国高端会计人才缺乏制约会计行业发展的“瓶颈”,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党组决定于2005年开始实施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并与2007年5月8日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

规划》,力争用10年时间,打造1000名左右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国际化、复合型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负国家会计行业的领军重任。据了解,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已作为国家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急需的专门人才,列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目前已从各行各业选拔了650名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这项系统工程已经在社会上形成口碑,极大地激发了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选拔高端会计人才的积极性,如广西开展“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四)全国会计人员评比表彰

根据《会计法》“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的规定,财政部已于1990年、1995年、2005年、2008年、2009年先后5次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活动。为促进全国会计人员评比表彰规范化、制度化,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规定会计人员表彰活动“一年一小评,三年一大评”。财政部2009年评选表彰的十名企业总会计师,有望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实践证明,通过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楷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完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能力框架,不断加强和规范会计市场准入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能力框架

从业资格是从事某一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会计从业资格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法规政策最低要求,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入门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尚处于“学徒”阶段,属于各单位最基本、最基层的会计实务辅助操作人员,一般从事基础性的会计工作,应当掌握必要的会计基础知识和基本财经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基本的会计电算化操作技能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能力框架,大力推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财政部重新修订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等三个科目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由中国会计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辅导教材,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建设的依据。修改后的《会计基础》大纲,突出了会计从业资格人员需要掌握和应知应会的会计原理和基础知识,如会计概念、要素、假设、科目、凭证、账薄、报表、档案管理等内容;同时为提高考生从事会计工作的操作动手能力,增加了单位主要经济业务事项,如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等的账务处理。从财经法规知识层面,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遵守《会计法》的主要内容,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掌握金融、税收、政府会计基本概念和一般规定,如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等知识。从掌握会计电算化技能角度,要求会计从业人员熟悉计算机基本知识,掌握电算化基本流程、应收/应付账款核算、工资核算模块、固定资产核算模块账务处理等基本操作。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能力框架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鉴证和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较全面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职业技能、正确的职业价值观、丰富的实务经历等。如应当具备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组织和企业、信息技术等相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人际沟通技能,维护公众利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等。

制定科学的注册会计师能力框架,有利于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2008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多元评价功能,贴近注册会计师考试国际模式,借鉴境外会计师组织考试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并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根据《考试办法》规定,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两个层级,形成了“6+1”的新模式。考生只有在至多连续5个年度内通过第一层级的考试,才能参加第二层级的考试。第一层级为专业阶段,主要考核考生执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科目由原来的5个科目(分别是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调整为6个科目,分别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第二层级为高级阶段,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突出实务操作能力,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四、健全不同级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能力框架,培养造就大批合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一)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框架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是会计专业职称序列中最低的技术职称。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运用会计从业资格应具备的知识基础上的提升。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基本操作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一般会计业务,协助会计主管完成相关财务、会计工作;应当较为系统地掌握会计实务原理和专业知识,熟悉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并正确执行基本的财经法律制度。

针对初级会计人员应具备能力框架要求,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重新梳理修订了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就《初级会计实务》而言,不仅要求初级会计人员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要求掌握财务管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也就是说,既要求考生熟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概念和内涵,掌握产品成本核算、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还要求掌握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熟悉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知识。修订《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时,侧重要求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合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支付结算等基本法律制度,而原大纲中的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等内容,根据不同会计级次会计人员能力框架的需要有所取合。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框架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当于会计人员中级职称,一般具有能够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具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负责并组织开展某一领域会计工作,能够协助会计部门负责人或独立完成相关财务会计的领导工作。因此,要求中级会计资格人员具有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功底,较为系统地掌握最新的会计准则制度,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会计等财经法律制度,熟悉财务管理理论和方法,能够熟练运用上述专业知识草拟本单位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办法,对单位日常财务事项作出及时准确的专业判断等。具备对一般

或常规业务的分析处理和专业判断能力,是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显著特征。

针对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水平,修订后的《中级会计实务》增加了股份支付、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等内容,体系更为完整。考虑到作为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会计人员,需要具备熟悉掌握和运用财务管理理论和方法,参与单位经营财务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能力和水平,《财务管理》考试科目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修订后的大纲不仅更加注重企业自身财务管理的要求,而且相关知识领域和范围大大拓宽,将原来从投资者财务出发、以资金为链条的财务管理,拓展到预算、筹资、投资、营运资金、收益分配、税务、财务分析与评价等多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更加贴近公司财务的财务管理知识体系。就经济法规而言,在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掌握现行经济法规的基础上,对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侧重要求全面系统地深度掌握与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法律等。

(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框架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会计高级职称,其持有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是单位高层次会计人员,一般能够胜任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组织执行财经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开展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定本单位会计工作方案与办法,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够对单位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独立、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够协助单位负责人完成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目前,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工作由省级财政、人事部门和有评审权的中央有关部门组织。

在修订《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时,充分考虑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起点高等特点,重点考评高级会计师对会计、财务、财经法规的综合运用能力,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复杂财务问题的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企业高管层应具备的管理水平。因此,修订后的大纲将要求具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财务战略、企业并购、股权激励、衍生工具、金融资产转移、财务综合评价等方面的知识,并灵活运用于实践。

(四)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框架

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最高技术等级。拥有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当于大型企业集团或特大型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能力和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只限于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次,高级会计师在评审条件上实际只相当于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副高级,因此,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尚不完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级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人才特别是对高端会计人才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建立我国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已迫在眉睫。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积极研究建立全国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

我们认为,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宜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申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已全面系统地掌握了会计、财务、财经法规等专业知识,并具有在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担负财务会计管理领导工作的经验。经过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取得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担任大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能够从财务的视角全面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因此,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框架,应当定位于在全面掌握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侧重考评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控制、资本运作、企业并购、信息系统规划等内容。具备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总会计师等的能力框架的显著特征,是具备全面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活动的能力。

五、加强对境外会计职业资格进入我国市场的管理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种《预算法》)、《*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区级决算和区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撒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监督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干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作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专家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都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与审查工作。

区财政都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调研,并为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的15日前,区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材料:

(一)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

(二)*市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三)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种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四)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五)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区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

(九)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村料。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区发展计划、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

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0日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筒称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三章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后,区财政都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规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支出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区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8月份听取区人民政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听取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调研,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都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共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审计部门应当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教育、科技、社

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区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5日前,区财政都门应当将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和调研,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区级决算草案,于6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大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区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和调研,并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要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区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7篇

1、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助理会计师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