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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概念(合集7篇)

时间:2023-06-05 15:34:30
居家护理概念

居家护理概念第1篇

关键词:名人故(旧)居 法律界定 立法原则

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全民以跑赢“GDP”为目标,各个地区先大拆后大建,统一着装的高楼大厦和流水线下的商品,让原本大一统中国下有独特风情的小城市失去了个性化。“样本式”的发展模式割裂了城市发展的“经络”,承载着城市记忆的名人故(旧)居,也被这样的发展风暴摧残的支离破碎,几近消亡。从实践上看,目前将名人故居视为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不可移动文物来认定并进行保护的方法的有效性不强,因此,将名人故(旧)居专门作为一个项目来保护成为学者共识和希望。如何抢救并立法保护名人故(旧)居成为学者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而立法的模式及立法体系的构建则是法界学者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以上问题讨论的前提,是对名人故(旧)居清晰的法律界定及立法原则的确立。

一、概念界定

博登海默教授在其著名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说到:“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重要,罪基本的要素。因此,对名人故居的法律保护,概念界定是基础,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是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的集合体。

1.概念界定路径分析

借鉴田夫博士在其《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1]对非概念性术语与概念性术语的区分,笔者认为,目前学者使用的名人故(旧)居,属于非概念性术语,没有完整的内涵与外延,而概念界定就是将名人故(旧)居这个术语放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定义,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使之与生活语言相剥离,形成独立、完整的法律概念。因此对世俗语言之名人故(旧)居进行法律界定,首先要进行词源分析,其次梳理学界使用之习惯,最后在法律规范内明确其内涵,完成对名人故(旧)居的法律界定。

2.词源分析

从词语的构成方式看,名人故(旧)居属于称述式合成词,是名人的故居的缩写。因此,界定名人故(旧)居首先应分析名人故(旧)居。

名人,释义一,著名的人物。出自《吕氏春秋·劝学》:“不疾学而能为天下魁士名人者,未之尝有也。”高诱注:“名德之人。”释义二,有名籍的人。出处,宋苏辙《论差役五事状》:“先帝知之,故剏立免役法,拘收坊场,官自出卖,以免役钱顾投名人,以坊场钱为重难酬奖。”现代汉语仅指第一种释义,即指著名的人物。

故居,最早可见于《楚辞·远游》:“春秋忽其不淹兮,奚久留此故居?”晋陶潜 《还旧居》诗:“履历周故居,邻老罕复遗。” 宋曾巩 《救灾议》:“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於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居。”《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83年)将“故居”解释为:从前曾经居住过的房子。历数之使用习惯,故居之意为“从前曾经居住过的地方”,而非仅指“指生前住过的地方。”

综上,世俗语言中名人故(旧)居指著名(不论在世与否)的人物曾经住过的地方(含居所),包括名人出生地及暂时居住地。

3.法律界定

(1)故、旧居的法律界定

《中国文物地图集》编制细则(1993年修订稿)明确,在近现代旧址类文物中:“故居一般指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其他居住地称旧居。”这一细则获得国家文物局的肯定。根据这一规范,某一名人的故居只能有1处或2处,其他居住地只能称为旧居。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昆明暂行条例》)定义的名人故居,指经过认定的各类名人出生时居住的建筑。名人旧居是指经过认定在昆明市生活、工作的各类名人居住过的建筑。显然,《昆明暂行条例》是沿袭《中国文物地图集》的定义方式去界定的。对曾经居住过的地方,按照是否是出生地划分为故居与旧居,这样的界定尊重世俗社会的使用习惯,维持已有的保护格局,有利于文保单位已挂牌的居所保护的稳定。但“旧居是指经过认定在昆明市生活、工作的各类名人居住过的建筑”,这个界定还是过于宽泛、模糊,按照这个界定,名人旅游,工作暂住的居所,都可以列为名人旧居。

罗保平主编的《北京名人故居》中,则提出以产权为标准界定故居,凡属具有产权的房屋就是故居,不具有是私权的房屋,定义为宿舍或寓所。按照此种界定,湖南韶山是故居,因为是主席家的私产,中南海是国家安排主席居住工作的地方,是国家财产,只能认定是宿舍,或寓所、寓居处,且名人故(旧)居产权现状复杂,现存名人故(旧)居大部分已被收为国有财产,一部分是所有者上缴变成国有财产,有些仍是私有产权房,还有一些成为集体的财产。如以所有权为界定标准,又对以何时之产权状态为依据无有定论。这种界定标准排除了名人在特定时期或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居所被保护的可能性,如位于昆明盘龙区龙泉街道办宝云社区棕皮营村的“梁林故居”,显然不属于被保护的对象。

(2)名人的法律界定

名人的界定,一直是学界难题,难以统一。为及时有效保护名人故(旧)居,有些地区不得已采取翻《辞海》的办法,有记载的,就算名人。[1]《昆明暂行条例》提出:名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或者生活、工作过,在近现代历史上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故的历史人物。《名人故居保护研究》的作者崔丽,认为名人是指著名人物,一般指在政治、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医药等领域内,对人类及社会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享有很高知名度、深受人们尊敬与爱戴、缅怀和瞻仰,并以他们的事迹、成就和精神为动力,激励当代人们奋发前进的人才群体。[3]上述定义的核心是“贡献、知名度”,按照这样的界定,入选的人物只能是“积极作用、政治正确”的名人,那么,李鸿章,等故居如何处理?这样的定义,显然与故居保护的实践和理念不符,具有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和狭隘性。

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徐苹芳认为:一个人有一个人的历史,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保护历史就应该全面认定,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历史。反面人物上了保护名录并不意味着上了光荣榜,正反面人物在中国历史上只要具有一定影响,留下遗物或遗迹,就应该竭尽所能保护起来。笔者认为,故居保护的价值在于对历史的记载,因此,对那些“消极作用,政治不正确”,但对历史的发展的有着影响力的人都应该纳入保护范围。

上述的定义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名人”必“故人”,尽管“名人”的字面界定不同,但都建立在一个共同认知之上,即人的影响力要经过历史的检验,没有时间距离,很难完整评述一个人的影响力与是非功过。这一点,法律的界定必须坚持。

综上所述,法律概念的界定应考虑到已有事实的存在和现实状态的稳定。笔者认为,对名人故(旧)居的法律界定,应该从三个层面考虑:第一,已按照不可移动文物来认定并保护的,保持其保护的稳定与持续性;第二,尊重世俗社会对故居和旧居的理解习惯;第三,注重名人故(旧)居所承载的历史情感,对有着特殊意义的居所要加以保护。同时,可借鉴黄锡生关于文物概念界定的观点[4],将名人故(旧)居的概念同“文化资源”结合起来。程恩富在《文化经济学通论》一书中提出了“文化资源”的概念,认为“文化资源就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各种资源。”“文化资源不仅是指物质财富资源,同时也是精神财富资源。”可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可把名人故(旧)可理解为一种文化资源,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资源。这种资源并不是指故(旧)本身,而是指附着在其上的历史文化信息,这种信息自名人故(旧)被发现之时即已存在。

在界定的方法上,笔者建议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即先对“名人”和“故(旧)居”分别作概括式规定之后,再列举与名人故(旧)保护相关的条件性要素。单纯概括式定义模式虽然可以避免列举各类名人故(旧)居所可能造成的遗漏,但是过于模糊,容易导致判断标准不明,执行不力;而单纯列举式定义难以适应历史的发展需要,导致具有保护价值的居所遗漏,且穷尽式列举本事就是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无任何意义。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弥补了的弊端,有利于已有保护模式的稳定。

综上,名人故(旧)居的法律界定为:名人,指在行业领域内做出贡献,或在历史发展中具有影响力的已故个体;故居,指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满足下列条件的曾经居住地,名人故(旧)居是:1.是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地;2.具有历史意义;3.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活动的需求。4.非旅游、工作、途经等暂居地。已按照不可移动文物来认定并保护的居所,不在上述定义内。

二、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 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无论对名人故(旧)居采取哪一种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的明确是立法工作的前提。

1.法律位阶分析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要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五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目前,名人故(旧)居没有专门立法,主要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保护的。《文物法》是文物保护类的基本法,属于普通法,如对名人故(旧)居专门立法保护,制定法律,则应属于特别法,因此,名人故(旧)居的立法原则不能违背《文物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原则可总结为:原真性保护原则、保护与利用合理结合原则、分类级别保护原则、公私结合的多层次保护原则。

2.名人故(旧)居保护的立法原则

(1)“先予保护”原则

杭州市法制办公布《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专门设定了“先予保护”条款,规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发现可能(疑似)有保护价值的其他建筑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者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发出暂停建设活动通知,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认定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可通知恢复建设活动。名人故(旧)居同历史建筑一样,承载历史意义的物质载体在于其原真性,属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为避免再度出现“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笔者认为,名人故(旧)居的保护亦可参照《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确立“先予保护”原则。

(2)复合型罚金原则

《文物法》确立了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在罚金的适用上实行上下限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由于文物古迹的特殊性,其价值难以估算,一旦遭遇毁损很难恢复原状,《文物法》确立的罚金原则在个案适用中与社会心理预期不一致性,导致公众认为文物保护存在“空气执法”,政府及文保部门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名人故(旧)居的价值之一也在于其不可替代性,在采用与《文物法》相同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形式外,应完善罚金原则,加大违法成本。笔者建议,在已有的上下限控制相结合的基础上,采取固定金额加比例处罚原则,即将名人故(旧)居的分为部级、省级、市级,每一级确定一个固定处罚金额(应是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家共同调研得出),再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以固定金额之倍数的罚金。

名人故(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历史学、建筑学及法学等多学科配合,概念的界定和原则的探讨,仅是对立法准备工作的摸索,本文之写作,希提起法界学者研究之兴趣,尽快形成研究之氛围,使对名人故(旧)居保护早日专门化,成熟化。

注释:

[1]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1).

[2]上海市“名人故居与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在徐汇区举行.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副处长李孔三提及以前的作法,2011-11-30.

[3]崔丽.名人故居保护研究[J].山西建筑(第34卷),2008.02(5).

[4]黄锡生.论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汪德操.浅谈青岛的名人故居建筑[J].山西建筑,2009-04-20.

[2]陆翔.北京西城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研究[N].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8-09-15(4).

[3]高巍.名人故居与北京城[J].建筑创作,2007-08-05(5).

[4]崔丽.名人故居保护研究[J].山西建筑,2008-02-10.

[5]曹杨.浅析昆明名人故居的建筑特色与保护利用[J].华中建筑,2012-04-10.

居家护理概念第2篇

[关键词]传统博物馆;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由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里维埃最早提出。乔治・亨利・里维埃是这样定义生态博物馆的:“生态博物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和当地人民共同设想、共同修建、共同经营管理的一种工具。”同时,“生态博物馆也是一面当地人用来向参观者展示以便更好地被人了解,使其行业、风俗习惯和特性能够被人尊重的镜子”,其特征是“将人类置于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中,用野生、原始描绘自然,但又被传统的和工业化的社会按照其自身的设想所加以改造”(1)。随后,国际博物馆协会和法国政府分别针对这个定义,提出了部分修改。最终国际博物馆协会给出的权威定义是: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方式,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与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整体,以展现其代表的某个区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从这些不断更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态博物馆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概念,它在实践中不断与各国实际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生态博物馆的思想。综合国外关于生态博物馆的定义,结合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国情,国内学者将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概括为:“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有形遗产、无形遗产进行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和居民自我保护,从而使人与物语环境处于固有的生命关系中,并和谐向前发展的模式。”(2)1995年在贵州诞生了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随后,在广西、内蒙等少数民族地区又建立了几座生态博物馆,这些地区具有经济落后、文化丰富等特点,在这里建造的生态博物馆,承担着保护苗族、布依族、侗族、瑶族、蒙古族、汉族等多种文化的任务,中国利用自己独特的地理、环境、民族资源打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博物馆(3)。目前几乎中国所有的生态博物馆基本都是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保护当地原生态的生态环境来建立一个有共同的语言、服饰、节庆日子,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的文化社区。

广东省中山市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是以孙中山故居为依托,以“孙中山出生及其成长的社会环境”为主题而建立的纪念馆。其建设生态博物馆与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具有如下二点优势:

第一,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发达程度高,对外交流频繁。

我国现有的生态博物馆几乎无一例外都建设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远离城市,与外界隔离,大多仍然生活在自然经济和古老的民族文化之中。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村,南、北、西三面环山,东隔珠江口与深圳、香港相望,距中山城区约20公里,距广州城区约90公里,距澳门约3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同时因为翠亨是一个华侨村,村民们多到美国檀香山(位于美国夏威夷)打工,因此受外来文化影响较为广泛,是一个传统中国文化与先进西方文化进行融合碰撞的典型性村庄。

第二,社区居民精神追求高,自发参与度高,主动意识强。

在少数民族村寨中建设生态博物馆对当地居民来说是一种超前行为,他们并没有身为本地本族特色文化传承人的自觉性,不是从精神追求层面去保护那些传统文化,只是被动地延续。但在翠亨,因为地理、经济等各种原因,一部分村民到港、澳等其他城市甚至国外发展,受西方先进思想影响较深,他们以和孙中山出生在同一个村庄为傲,对保护其出生和成长时的环境也是不遗余力;还有一部分村民本身就在孙中山故居工作,他们对这种传统文化保护的意识也会比较明确。总体而言,翠亨本地村民具有文化保护主动性,发自内心希望当地传统文化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的。同时,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和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也具有一个共同点:即整体环境保护的比较好,没有进行大范围的开发,仍然能看见当时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与其他生态博物馆相比也是存在差异的。首先,一些生态博物馆一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楼堂馆舍,它们可能是一个社区、一个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地点;展陈上可能比较开放,建筑内部的陈设规划只有在需要时才会被考虑;思想上更注重原生态环境、群落等;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还是依托建筑物而做的实物、实地保护,某种程度上未能展示原貌,而是通过人为的方式去进行故居以及整个翠亨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意识的去走生态博物馆的路线,抽象来说是思想意识形态作用于实际行动的具体展示。其次,中国很多生态博物馆都面临着发展与保护的两难境地。前文已经提到中国的生态博物馆大多建在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而生态博物馆的设立促进了这些地区旅游业的开发,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发展的同时就会带来破坏,这又与初始的保护这些地区原生态环境的理念相冲突,因此究竟是发展还是保护是目前中国所有生态博物馆面临的困难选择题;而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因为位于珠三角地区,经济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这个前提基础上的保护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在以后的发展中只要注意周围环境的相匹配,其自身并不会受到破坏性的影响。

正是由于以上分析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及其具有的独特优势性,对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怎样才能在保持传统博物馆所具有的收藏、研究、教育等社会功能的前提下,走出我国新型生态博物馆建设道路的研究就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指导性。

孙中山故居纪念馆一直倡导一种在守旧中创新的道路。所谓守旧当然不是指因循守旧,固步自封,而是指一定要保护好文物和故居环境,绝不随意改变翠亨村原有风貌,对整个翠亨村的民房采取原状原址保护得方针,让观众真实的感受到孙中山出生和成长时的社会环境。所以大家到孙中山故居参观,不仅仅可以观赏孙中山先生自己亲自设计的二层小洋房,看到他亲手种植的酸子树,还能看到他读书时的私塾、和他一起革命的陈兴汉、陆皓东故居等等,大大丰富了参观的内容。与此同时,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还不断更新其管理理念,积极主动的引入生态博物馆的概念,利用翠亨村的地理优势,在孙家祖耕二亩六分地的基础上利用翠亨村的农田开辟出一块“农业展示区”。在这个区域中,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碰撞,珠三角典型的桑基鱼塘模式以及家禽饲养区在这边都可以看到。这块区域在进行农业生态展示的同时还发挥了社会教育职能,每逢春种秋割之际,一些家庭就会带着小朋友来这边参加插秧、割禾等活动,在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的今天,这种传统的耕种方式不仅仅能带给大家劳作的乐趣,也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除此以外,该区域还开发了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将中山市部级、省级以及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典型展示,并邀请一些传承者来进行现场表演,让大家重温即将流逝或者已经失传的传统文化和技艺。近几年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传统固态、局部保护到动态、整体保护以及从传统的重“物(文物或物品)”到重“人(传承人)”观念的转变,这些观念与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都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农业展示区可以说是典型生态博物馆的一个小型示范展示区。至此,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达到了一个程度上的完美契合。

从翠亨孙中山故居这么多年发展的实例,我们可以尝试简单归纳出生态博物馆生存需要的几点条件:

一、博物馆本身要去创造条件

这个条件的创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部分,宏观的条件主要是指需要得到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的支持,职能部门的干预会使很多举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微观的条件就是指博物馆本身要去有意识的创造生态博物馆存在的条件,当然我们不能为建而建,而是要懂得巧妙的利用自己本身已经具有的优势。例如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就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以翠亨村的地理位置为优势,开发出一块独具特色的生态保护区,不仅丰富了博物馆的参观内容,而且保护了博物馆周边的环境,为大家来博物馆参观创造了一个更加和谐的氛围。在此基础上,拓展了传统博物馆的概念范围,将其定义进行延伸,将传统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二、博物馆的经营理念要新

生态博物馆本来就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观念,在当代国情下,建立一种无建筑物承载的纯粹乡野环境类型的生态博物馆,受到地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这是不容易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转化一下思维,我们可以在以建筑物为载体的传统博物馆的基础之上,开发出一个生态博物馆的展示区域。它可以是一块农业展览区,也可以是在一台电脑上的情景模拟,甚至可以是一张博物馆周边环境的示意图。我们要使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深入人心,同时丰富传统博物馆的展示内容。

三、博物馆的经营方式要创新

传统的博物馆经营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生态博物馆,因为生态博物馆的管理范围更加广泛,它宣扬的是发动整个社区所有的力量,动员所有的居民共同参与到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和保护中。所以在进行生态博物馆的机构设置时,上行下效的管理模式需要改变,应当采用一种更加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博物馆只是起到引导和监管的作用,只是政府和居民之间的一个纽带,真正参与其中去保护环境的应该是当地居民。

当然,孙中山故居能走生态路线也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具有翠亨村这个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中国很多博物馆不是不想走生态博物馆的路线,而是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走这条路。那么,在传统博物馆基本普及的中国国情下,我们可以以这些传统博物馆为媒介,适当的融合生态博物馆的某些理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开创出一种传统博物馆和生态博物馆互相为依托的双赢局面。笔者认为也许这才是生态博物馆与中国国情结合的最好道路。

参考文献:

[1]海:《国际生态博物馆运动述略及中国的实践》,《中国博物馆》2001(2)

[2]海:《中国生态博物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5

[3]胡朝相:《关于生态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区第七次大会中方主题发言及论文文集》,2002

[4]胡朝相:《贵州生态博物馆的实践与探索》《贵州生态博物馆国际论坛论文集》,2005

[5]余青:《生态博物馆:一种民族文化持续旅游发展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S1期

[6]乔治・亨利・里维埃:《生态博物馆――一个进化的定义》,《中国博物馆》1996,11(2)

[7]海:《国际生态博物馆概述》,《中国文物报》2001-6-13(1)

[8]赵东:《对我国生态博物馆建设的一些看法》《商业文化・社会经纬》2007年10月

注释:

(1)乔治・亨利・里维埃.生态博物馆――一个进化的定义[J].中国博物馆,1996,11(2):7-10.

居家护理概念第3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内涵;生态旅游定义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1-0067-05

[收稿日期]2006-10-30

[作者简介]吴楚材(1936-),男,湖南宁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旅游理论与旅游开发研究,E-mail:znstly@126.com;吴章文(1940-),女,湖南慈利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旅游理论与资源深度开发研究;郑群明(1972-),男,江西泰和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态旅游规划与开发;胡卫华(1978-),男,湖南湘阴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态旅游与资源开发。

1 生态旅游的起源

国际旅游界普遍认为生态旅游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其雏形是“生态性旅游(ecologicaltourism)”,是1965年赫特泽(Hetzer)在反思当时文化、教育和旅游的基础上提出的旅游发展思路而正式把生态旅游(ecotourism)作为一个独立的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curáin)于1983年提出的。他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前往相对没有扰或污染的自然区域,专门为了学习、赞美、欣赏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动植物与存在的文化表现(现在和过去)的旅游。”他强调生态旅游的区域是自然区域。但是,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研究和实践。但由于各国发展的情景各不相同,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径庭。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对生态旅游内涵的辩论已使生态旅游由理想的云端跌落到“泛化”的边缘,生态旅游应该是一种哲学、一种理念、一种态度、一个标识还是一种产品?也许都是,也许都不完全是。从旅游的本质上来看,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一种文化活动、一种社会活动,但归根到底,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由于其巨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因此,认识生态旅游的本质和内涵也不能脱离经济的本质,不能脱离市场的需求,不能离开旅游者的动机,不能忽视旅游的目的。

2 国内外生态旅游研究概述

生态旅游的思路从提出至今仅有40年,在全球环境危机、人们“生态觉醒”的大背景下,生态旅游的思路对旅游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参与其中的国家、组织和机构也非常多,主要有科研保护和非政府组织、多边援助机构、发展中国家和旅游业内部等等。而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其中,并广为推崇是生态旅游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国际生态旅游协会从1991年起与华盛顿大学合作,面向社会提供生态旅游的教育和培训服务,还通过创办论坛和专题讨论会,提供最新的生态旅游发展趋势和各种规划管理方法。世界旅行旅游理事会从1994年起创立“绿色环球21”(Green Globe 21)生态旅游认证标准体系,从1999年起开始独立运作,全球有超过1500家企业或机构得到认证,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制定的NEAP(The National Ecotourism Accreditation Program)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已在世界局部地域采纳。2002年,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与“绿色环球21”共同制定了《国际生态旅游标准》,2004年经过重大修改提出了11条原则。世界自然基金会则更多地致力于环境脆弱区域的生态旅游实践,在全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经过40多年的研究,国际上初步形成了生态旅游的3大核心理念:保护、负责任和维护社区利益。

生态旅游的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生态旅游热潮的兴起而进入中国的,但真正受到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1995年1月,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召开了第一届“中国生态旅游研讨会”,首次倡导在中国开展生态旅游活动。之后,1996年在武汉、1997年在北京召开的生态旅游或可持续旅游研讨会,大大推动了生态旅游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旅游局将1999年确定为“’99生态环境游”,更是将生态旅游推向高潮。短短的10年中,“生态旅游”成为中国最时尚的名词,变成旅游市场营销的“法宝”,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呈现出其内涵先天不足的问题。自生态旅游的概念进入中国后,国内一批科研机构相继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实践。一些组织和机构主张编制生态旅游的规范和标准,以达成共识,促进生态旅游的开展,目前已推出《中国生态旅游推进行动计划》(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生态旅游区标准》(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森林旅游研究中心则致力于环境资源的研究,并主张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广泛应用,以体现生态旅游真实的魅力。目前其空气负离子、植物精气、森林小气候等研究成果开始广泛应用,并得到了一定的认同。但由于国内从事生态旅游的研究机构较多,且各研究机构的学术背景差异较大,因而在阐述生态旅游概念和内涵时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也由于其内涵的模糊和多样,生态旅游在进入市场以后更是成了“万能的标签”,在实践应用中非常混乱,无所适从。

3 生态旅游的概念及辨析

生态旅游的定义提出至今已有23年,但其内涵界定依然模糊。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概念有140多种,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银行以及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旅游机构提出的生态旅游概念。国内学者提出的概念也有近100种。但至今还没有令大多数人信服的统一的定义,这些概念的表述或层次不同,或出发点不同,或范围不同,或陈述的角度不同,或要达到的目标不同。目前生态旅游定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定义所着眼的角度和层次不同,生态旅游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含糊交叉。其原因是由于在过去的23年中,众多不同的组织和机构为了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区域实践着各自认为“最佳的”生态旅游模式,由于其重视生态旅游的原因和目的各不相同,于是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径庭。另外,大部分概念存在着将目的和手段混而论之的情况。例如,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指出要实现环境与文化负面影响 的最小化与正面经济影响的最大化,实际上后者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表现;再如环境教育,不管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还是为了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也都是实现可持续目的手段。此外,与生态旅游几乎同一时期出现的相关概念和词汇也很多,如自然旅游(nature tourism)、荒野旅游(wildernesstourism)、探险旅游(adventure tourism)、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 tourism)、绿色旅游(green tourism)、替代性旅游(alternative tourism)、与环境资源相适应的旅游(appropriate tourism)、科考旅游(scientific tourism)、文化旅游(cultural tourism)、无负面影响的旅游(10w.impact tourism)、农业旅游(agro tourism)、乡村旅游(rural tourism)、软旅游(soft tourism)等等,由于这些概念本身也不完善,因而极易造成概念的混淆。正如奥朗姆斯(Orams)所说“生态旅游的概念就像是画在沙滩上的一条线,其边界是模糊的,而且被不断地冲刷、修改”。目前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3.1 保护中心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保护”,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认为生态旅游应强调保护,要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保护自然、保护资源、保护文化。

其代表定义有美国生态旅游协会做的界定:保护环境和维护当地居民良好生活的负责任的旅游。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利用自然资源供人们观赏的同时,又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一种活动。

生态是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总和,旅游是“人一地”之间的关系总和。这类概念是完全保护主义者的观点。旅游是有动机、有目的、有行为的,这类概念没有考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而认为生态旅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与旅游者为了愉悦、享受、求知、体验等的出游动机背道而驰。这类概念提醒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旅游资源,但旅游资源涉及天空、山川、海洋、水域、生物、城市、文物等非常广泛的范围和部门,旅游部门、旅游者提出保护根本起不了作用,更何况目前对各类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有众多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实现必须通过执法和严格的管理,而不是通过旅游者。如果旅游时强调保护,生态旅游就仅仅是一种理念,是无法以一个独立的体系在实践中操作的。

3.2 居民利益中心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保护+居民收益”,其核心内容是增加当地居民收入。认为生态旅游应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展,而且旅游组织者和旅游者有义务为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代表定义有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有目的地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郭岱宜也认为:生态旅游除了是一种提供自然游憩体验的环境责任型旅游之外,也负有繁荣地方经济、提升当地居民生活品质,同时尊重与维护当地部落传统文化之完整性的重要功能。

旅游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产业,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从旅游业的经济本质来分析,所有旅游活动均能产生经济效益,旅游者从客源地来到目的地,均能带来巨大的物流、能流和资金流,均能为当地经济繁荣产生一定的影响,直接或间接为当地居民带来收益。如果因此而界定当地居民有收益的旅游就是生态旅游,那么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生态旅游词面理解,与居民利益也毫无关联。

3.3 回归自然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大自然旅游”,其核心内容是回归大自然。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回归大自然,只要旅游者走进大自然的怀抱就属于生态旅游的范畴。

代表定义有库台(Kutay)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就是直接或间接促进保护并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旅游。世界旅游组织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以生态为基础的旅游,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强调组织小规模旅游团(者)参观自然保护区,或者具有传统文化吸引力的地方。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中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就是涉及对自然环境的解释和教育的自然旅游,该旅游按照生态可持续的方式经营。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人们开始追求一种回归自然、自我参与式的旅游活动,渴望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体验“天人合一”的高雅享受。

这类定义将生态旅游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户外旅游,包括探险旅游、登山旅游、科考旅游、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等多种类型,扰乱了人们习惯了的旅游类型体系,给旅游者造成认知和识别上的混乱,让机会主义者将生态旅游的标签随处粘贴,这也正是前些年生态旅游泛用、泛化、泛滥的主要根源。例如,登山应属于专项旅游范围,但在这类定义中,将登山也归为生态旅游,这就造成了认识和市场的混乱。从内涵来看,这类概念的内涵是空洞的,其不但没有促进旅游的发展,反而是旅游研究的一种倒退!给旅游组织者造成混乱。

3.4 负责任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负责任旅游”,其核心内容是旅游者应对环境承担维护责任。

代表定义有布诺斯(Brouse)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旅游者认识并考虑自身行为对当地文化和环境的影响”。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在其后对生态旅游定义简化时也强调了负责任,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在自然区域里进行的、保护环境同时维持当地人福利的负责任的旅游”。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环境中,对生态和文化有着特别的感受并负有责任感的一种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一种对自然环境负责的旅游形式,它有助于旅游区域自然环境的保护”。

作为社会的一员,全体有能力的公民均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道德、民俗的限制、约束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任。从这个意义来看,负责任不应作为旅游当殊的部分进行强调或放大,因而“负责任旅游”对生态旅游的开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该类定义与生态旅游毫无关联性。

3.5 原始荒野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原始荒野旅游”,其核心内容是生态旅游开展的区域是在人迹罕至的原始荒野区域。

代表定义有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研究人员伊丽莎白布(Elizabeth Boo)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必须以“自然为基础”,它必须涉及“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有国内学者也认为:生态旅游是人们带着某一特定的目的,到受干扰较轻微的地区或 未受污染之自然地区旅游。

人迹罕至的区域包括大森林、大沙漠、大戈壁、大雪原和孤岛等,这些区域有些气候环境十分恶劣,有些不适合人类生存(沙漠、戈壁、雪原);有的地段辐射强(戈壁、沙漠),有害于人体健康;甚至在森林中也有些植物群落对人体健康有害。该类定义涉及的范围太宽泛,目标不明确,无法真正在实践中落到实处。提出这一观点的大多为欧洲学者,由于欧洲整体环境较好,其研究的环境没有普遍性。例如,在沙漠、戈壁环境中,放射性强、小气候恶劣,基本不适合人类的生存,更不用说理想的生态环境了,旅游者根本无法获得舒适的休闲、度假享受目的。一般情况下,人迹罕至的地方生态环境好,对城市居民有吸引力,但不能旅游的地域也很多。因此,这类定义不科学、不全面,缺乏普遍性。

4 生态旅游概念的泛化与滥用的后果

由于缺乏权威的生态旅游概念,以至于社会上“伪生态旅游”招摇过市,大行其道。“生态旅游”的概念被严重泛化,几乎任何一种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旅游活动均被贴上了“生态旅游”的标签,不少地区的生态旅游并不“生态”,从规划、开发、管理到经营,很大一部分沿用大众旅游的模式,且鲜有顾及开发对资源的负面效应。

生态旅游的泛化主要表现在景区开发和旅游经营过程中,把生态旅游泛化成自然旅游。自然旅游以满足旅游者需求,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而生态旅游以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相对于自然旅游,生态旅游需要强调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环境资源的特殊性。是否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充分地利用环境资源为生态旅游服务,同时又通过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改善了环境,提高了环境的抗压力,应作为衡量生态旅游成功与否的标尺。然而在中国,一些人对环境资源知之甚少,却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帜,干着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旅游被演化为一种市场营销的手段,很多旅游企业通过“刷一层绿漆(greenwashing)”来迎合市场的需求,获得竞争优势。部分开发商狡猾地利用“生态旅游”这个时髦词,其目的是为了中饱私囊,他们以利润最大化和自利为主导思想,投其所好地讨得客户的欢心,吸引旅游者,并没有将环境资源深入地开发出来为游客服务,更没有在旅游开发中体现维护环境的功能。甚至一些景区管理部门唯利是图,往往打着“生态旅游”的招牌,大肆在景区内开发游乐项目。这是完全背离生态旅游的初衷的。曾经有权威调查显示,国内有22%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因开展“生态旅游”而受到破坏,11%的生态旅游资源出现退化,44%的存在垃圾公害,12%的出现水污染,11%的有噪声污染,3%的有空气污染。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缺乏统一规划、盲目开发、游客严重超载、人造景观和设施泛滥等因素有关。这样的生态旅游名不副实,使人们对生态旅游本身产生质疑。

其实,在欧美等发达地区,人们并没有像国内这么热衷于对生态旅游的追逐,生态旅游也并不是高于一切的旅游形式,而是普通旅游的一种类型。但由于全世界至今还没有生态旅游统一的定义,加上“生态旅游”一词在全国范围内滥用,使大家感到生态旅游是一个很虚的东西,难于落到实处,大多数人对生态旅游无所适从。总体而言,目前生态旅游还只是一种理念,一种空中楼阁,难于在实践中操作,有必要对生态旅游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

5 生态旅游的内涵

要界定生态旅游的内涵,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环境?什么是生态?什么是旅游?就应了解生态旅游产生的大背景,从旅游市场、旅游动机、旅游产品、旅游目的出发,着眼于实践操作来界定其含义,使生态旅游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具有可操作性。

5.1 环境、生态、旅游的内涵

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环境、生态、旅游等概念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有必要分析环境、生态、旅游的实质,从而帮助理解生态旅游的内涵。

环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环境是客体,其类型是由主体决定的。通常我们所说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描述人类与周围一切事物和因素之间的关系,人周围的事物统称为环境。

所谓生态是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生态是以生物为中心而言的。

旅游是一项经济性强的文化活动,也是一项文化性强的经济活动,旅游的定义也很多,世界上公认的旅游的定义是“艾斯特定义”,即“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总体而言,旅游的概念是描述“人一地”之间的关系。

生态旅游,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生态”+“旅游”,而“生态”和“旅游”均有特定的含义,都有规范的概念。从其含义来理解,生态旅游定义的核心应该是描述“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环境之间”的关系。

5.2 生态旅游产生的大背景

生态旅游的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生态学家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会遭到报应,是一个时代“生态觉醒”的产物。环境学者、生态学者、林学家、生物学家、医学家等纷纷投入其中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城市的热、光、电、放射性、化学污染、灰尘、细菌等环境因子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存,人们意识到“城市不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城市水泥沙漠理论(如热辐射、光辐射、放射性辐射等)、人寿命的长短、健康的好坏与居住地物种数量的多少成正相关理论、“人体血液中缺乏氧气是万病之源”理论、城市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提出为生态旅游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人们渴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生态旅游应运而生。

5.3 生态旅游的动机

人们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寻求人类最佳生存环境,在那里去度假休憩、保健疗养娱乐。

5.4 生态旅游的主要客源

城市和集中居民区的居民。

5.5 生态旅游开发的最佳地域

以城市为中心,30―50公里为半径,为第一生态旅游圈。这一圈基本离开城市,摆脱了城市困扰。第二生态旅游圈是以城市为中心,50―100公里为半径。这一圈污染少,生态环境受破坏少,一般距城市1小时左右车程,是较理想的生态旅游地域。第三生态旅游圈是以城市为中心,100―160公里为半径,这一圈生态环境好,在交通方便的地区驱车2小时即可以到达,宜开发为2日游的休闲度假地。

5.6 生态旅游资源

优越的生态环境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良好环境的生态旅游区是人类生存的理想空间。生态旅游的卖点是各种优越的环境资源,主要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体、高浓度的空气负离子、植物精气含量高的树种配置、舒适的小气候、空气细菌含量少、没有噪声污染、放射性辐射剂量水平合适等。

5.7 生态旅游的定义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生态旅游是城市和集中居民区的居民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为了健康长寿,追求人类理想的生存环境,在郊外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去保健疗养、度假休憩、娱乐,达到认识自然、了解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的目的。这种旅游叫做生态旅游。

居家护理概念第4篇

关键词:宜居城市;规划建设;

“宜居”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宜者,义也,也即公义、公道;居者,住也。所谓宜居城市,就是要让生活在城市的人们舒适、和谐、各得其所[1],即具有良好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和清洁高效的生产环境的居住地[2]。宜居城市的概念起源于国外,当前,城市宜居性是国际、国内城市科学研究领域的热点,也是城市规划领域众多专家、学者、城市居民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1 国内外宜居城市研究概述

1.1 国外关于宜居城市的研究进展

宜居城市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公元前800―146年),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有不少表述,而亚里士多德“建设城市的最终目的在于使居民们在其中幸福地生活”的思想为经典。对现代宜居城市的探索从19世纪末开始,1976年,联合国在温哥华召开了首次人类住区大会,正式提出了“人

类聚居”(Habitat)概念,并在内罗毕成立了“联合国人居中心”(UNCHS)。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第二届人类居住地大会提出了城市应当是适宜居住的人类居住地的概念,并得到了国际共识,成为21世纪新的城市观。

3.2依托山水自然风貌,建设绿色宜居家园

规划建设结构布局合理、总量达标、综合功能优化的城市绿地系统,创建具有山水园林特色和南亚热带地域风情的花园式绿色环保宜居城市。具体目标:

(1)体现惠州自然山水特色:城市绿地结构布局与城市形态演化相一致,与城市中的水系、道路、绿地等要素的空间分布格局相一致。(2)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结构布局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相适应,能够明显地改善城市的大气、水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减灾防灾的能力。(3)具备良好的景观游憩功能:绿地结构布局与城市功能区划相适应,构建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园林游憩系统。

3.3传承历史人文,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居家护理概念第5篇

“我们有护理中心、养老院提供给老年人,”罗杰尔·斯通是英国罗泽海姆市镇议会议员,他说:“我们的养老机构给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现在还没有太多的抱怨。”是居家养老还是去养老院?斯通先生介绍,英国人也为这个伤脑筋,问题是年轻人不太愿意与老年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希望生活得更有乐趣。

一位比利时的女士则说:“现在夫妻双方都要上班,必须出去工作,否则生存都有困难,这种情况下虽然父母老了,但我们也不可能停止上班去照顾他们,所以建立大量的老龄公寓,让老人们一起在那儿快乐地生活,这对子女和老人都是件好事。”

巴西:社区养老更经济

来自巴西圣保罗社区大学护理部的科莱格尔女士认为,“空巢”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开展社区医疗服务。“老人还是习惯待在自己家里,所以在社区附近建立起低成本的诊所、药店对老人的养老非常重要。现在我们还培训了很多护士专门给老年人提供服务,这种住在自己家里,需要时就叫护士的做法比去养老院的费用低很多,让老人既待在了自己家里又获得了看护。”另一位来自非洲的女士则直言,在不少非洲国家老人的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中国:“一碗汤”的距离最好

虽说养老是个世界性难题,可是各国的国情全然不同。当非洲人还在为老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寻求资金来源时,中国人考虑的并不是这些。

在这次城市论坛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原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张元端就站在老人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亲情社区”的概念,将老年公寓盖到住宅小区里,让老人与子女保持“一碗汤”的距离(形容两代人不住在一起又很靠近的距离)。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关牧村也提交了一个提案,建议国家要建立相关机制,并拨一些资金,建立居家养老、敬老院并存的社区。

调 查

想住养老院的不到一成

在前不久召开的江苏省新时期人口老龄化对策高层论坛上,省老龄协会披露了“南京退休人员养老方式调查”结果:

92.37%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

7.63%的老年人选择“住养老院”。

居家护理概念第6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

历史文化街区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日益得到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经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自2008年启动至今,已评选出40条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已入选的40条街区中,有许多街道已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保护与发展的典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历史文化街区”此一概念却系晚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历史演变

“历史文化街区”是2002年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核心概念,其前身为1986年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雏形大致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并于1986年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被正式提出,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广泛使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与《内罗毕建议》中“历史地区”类似,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包括城镇和乡村两类区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内外相关概念影响下形成了“历史地段”概念;1994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正式提出“历史街区”概念,而1996年在安徽黄山屯溪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则使“历史街区”概念变得家喻户晓并在学术界广受采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并于2002年以新颁发的《文物法》为标志真正进入我国名城保护制度。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等名词均成为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规范用语。

在2002年《文物法》颁布之前,“历史文化街区”概念依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而存在,主要指城市中划定的一些“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概念取代“历史文化保护区”成为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概念(宏观层面为“历史文化名城”、微观层面为“文物建筑”)。

再后来,2008年国家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分化之后形成的适用于城市范围的概念。当然此一概念是一种行政法律术语,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当局的角度出发进行定义。

如若跳出行政管理视角,历史文化街区似应该包括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首先,历史街区是个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以此来区别其他一般的街区; 其次,历史街区是个区域概念,是由街道及周围社区共同构成的区域,这与单体的建筑或院落是不同的; 第三,历史街区是个生活性社区,代表一种长期形成的开放居住形态。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学术及实践指导意义,其后,随着围绕此一概念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中观层面的保护制度。此一制度在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微观层面的扩展,也为宏观层面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它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建筑保护制度的接轨,标志着我国名城保护体系(包括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真正建立。

二、目前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若干误区

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日益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了种种“隐藏”的误区,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大拆大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街区和建筑“流水线”化。规划上强调“原汁原味”,而实际操作却是粗制滥造,装饰贴面及线条等都以涂料代之,复杂的砖雕、木雕都被简略,而大量旧屋拆下来的装饰构件本可利用却都成了垃圾。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简单化、模式化,搞成如同流水线上下来的一样。

二是过度“商业化”。历史文化街区过度商业化在我国早已被人诟病,但因投入巨大需要收回成本和经济利益驱动,该问题一直没得到有效解决,近几年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体现在以前是店铺充斥、“千铺一面”,现在则是把一些大宅院改造成高端会所、星级酒店,成为少数人把玩的“风雅”,拒老百姓于门外。

三是街区“空壳化”。一些改造后的历史文化街区,发现除了商铺酒店就是博物馆或名人故居,完全为旅游服务。原住民被完全迁出,很多原有的社区服务功能被清除,腾出地方搞旅游配套。游客一走,整个街区就是一个“空壳”。如此“保护”,只能保存一些文化碎片,但其中精髓早已不在,更谈不上传承。

三、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贯彻的若干原则

第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努力保护文化遗产,尽量保存真正的历史原物,对历史建筑进行抢救、维护、修整,不可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混淆视听,误导游客。历史文化街区中大量的历史遗存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城市建设、发展旅游业必须以文物保护作为前提,必须坚持:当保护和建设发生矛盾时,宁肯放弃经济利益,也不做危害历史遗产的开发行为。

第二,坚持科学开发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其进行科学的开发行为,事实上,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科学的利用,是实现对其保护的根本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教育功能,而旅游则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这种教育媒介的作用,科学地开发是实现保护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第三,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可持续性发展既是发展的原则,又是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开发时要有明确的计划性,注重保护与开发行为的连续性。同时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保护和开发的协调性,主要是各责任主体在具体工作中的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协调管理能力,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给予有力的保证。尤其要注意的是,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四、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特殊方法

1.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

2.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街区就会失去生气和活力,变得死气沉沉,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失去其积极意义。

3.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未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发展趋势

为了开发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旅游,必须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自身历史文化特色来进行整体规划定位、明确开发思路、制定经营策略。

多学科共同参与,科学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与开发绝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因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历史、文化、旅游、规划等各个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的意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文化、旅游等多项职能,同时结合街区的建筑保护规划、街区发展历史渊源、区域城市规划等多种条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

凸显历史文化街区的多样性和真实性,努力形成历史文化街区点、线、面立体化保护格局。

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制订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保护规划,从整体上做好其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应当提倡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同时,注重保护传统民居及其环境,将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实施整体保护。不仅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与之相联系的、活态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如街区居民和睦的邻里关系、古朴的生活情趣和传统的节庆风俗等等,防止街区文化环境解体和空壳化倾向。其实,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生态环境恰恰是游客最为关心和感兴趣的对象所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存街区的文化生态也就是在保护最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

完善利益相关者机制,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来参与保护与开发工作。

和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特殊之处在于当地居民仍居住其中,当地居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人,享有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要积极取得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参与,注重培养当地的志愿者队伍,激发他们对故土的热爱和自豪感。要通过加强传统民居建筑维修、完善生活基础设施、改善社区生态环境等措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文化旅游经营策略

每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能够在岁月洗礼下生存和发展,必有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和产业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发展的成败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休闲品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文化,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复兴,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因此在业态选择上要结合传统文化,引进有特色、有内涵、有品牌、有聚集效应的商户;要积极鼓励回迁居民,以下店上坊、前店后坊等形式恢复传统器物的生产加工场景;要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元素,引进合适的业态,为游客提供配套服务。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必须注重把握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微妙平衡,努力做到趋利避害,实现“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历史文化街区要活态保护[J],中华民居,2010(8):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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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概念第7篇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温家宝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着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概念界定及其保护价值评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历史建筑则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尤其历史建筑被确定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以后,这种特殊含义就上升为法定概念,具有了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换言之,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于是涉及到如何诠释历史建筑的概念,以及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来界定和筛选历史建筑的问题。历史建筑作为专业术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作出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历史建筑随之也提升为法定概念。这个概念基于法制管理层面的需要,不再是专业术语,也不再属于学术概念和行政概念的范畴。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之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技术规范,因此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范的内容服从行政法规,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然而目前尚未修改的技术规范仍在继续使用,指导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因此因为规范与法规表述不一,使得历史建筑概念更加含混,直接影响到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照此进行把握评价,弹性很大。鉴于该规范不仅没有具体说明“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评价标准,以及只须评价建(构)筑物本身的价值,还是包括建(构)筑物承载的特殊历史信息;而且也没有讲清历史建筑界定在哪一个时代或哪一个历史时期,是指以木构为主的古代建筑?还是砖混结构的近代建筑?或者是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现代建筑?是明清时期建筑、民国时期建筑、建国初期建筑、文革时期建筑,也或是各个时代和时期兼而有之的建筑?这就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大量事实表明,已经编制、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分析历史建筑现状时,通常都会按照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现存建筑的数量、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高度、建筑体量、保存完好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整治措施,并在规划文本中绘制成图册。这样做固然非常必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保护规划会对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进行分类比对,也从来不做这一类的分析。保护规划注重的往往只是历史建筑的空间形态,而忽视其历史文脉,只以建筑梁架结构、墙体结构以及现存的完好程度论其保护价值高下,决定对其取舍保弃。于是各地类似“梁林故居”和南京老城南那样承载大量厚重历史信息的老房子,由于规划编制人员认为其建筑质量不佳,便在保护规划编制阶段将其“判处死刑”,一拆了之。各地普遍形成这种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思想理论存在缺失有着紧密的关联,这种缺失造成了技术规范偏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还同时提出了“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群”的概念,并将有权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定位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确定保护建筑是“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一方面,这与历史建筑法定概念的基本属性不符;另一方面,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认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