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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案(合集7篇)

时间:2023-05-31 15:07:20
义务教育法教案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1篇

四川安县桑枣中学,是一所初级中学,在绵阳周边非常有名。学校因教学质量高,连续13年都是全县中考第一名,周围家长都拼命把孩子往里送。学生最多的班,有80多名学生。校长叶志平注重实干,强调安全。花费17万元盖的学实验教学楼,他维修固楼耗资40万元。而且从2005年开始,他每学期都要组织一次全校师生紧急疏散演练。事先告知学生,本周有演习,但学生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天。演练时每个班级的疏散路线都是划定好的,在每个班级内,前四排学生走教室前门、后四排学生走后门也是规定好的。刚搞紧急疏散时,学生当是娱乐,半大孩子除了觉得好玩外,还认为多此一举,有反对意见,但他坚持。后来,学生老师都习惯了,每次疏散都井然有序。“5.12”地震那天,叶校长因公务不在校。可是学生们正是按着平时学校要求、他们也练熟了的方式疏散的。由于平时的多次演习,地震发生后,全校师生(2200多名学生,上百名老师)从不同的教学楼和不同的教室中,全部冲到操场,以班级为组织站好,安然无恙,用时1分36秒。正因为如此,叶志平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校长”。

思考: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学校》第十六条首次将校园安全写入法律:“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没有安全,没有了生命,谈何教育?每个学校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办学理念,切实贯彻于办学的每个过程。

案例二:有关“教育经费”

《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报道:有着两处校址、6500余名学生的“超级小学”中关村三小是北京市奥林匹克示范校,该校在举办首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时,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主席萨马兰奇、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都发来了贺信。学校倡导的素质教育口号是“头顶艺术,脚踩文学,怀揣梦想”。2006年,中关村三小把高尔夫课列为三年级必修课,一时激起舆论哗然。由于学校成绩斐然,影响较大,校长王翠娟被评为海淀区模范校长,海淀区第八届政协委员。学校还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2008年8月5日,海淀法院中关村三小校长王翠娟等人贪污案一审开庭。在法庭上,王翠娟证实,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超过了1亿元,而这部分账外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择校费)。大量的赞助费如何使用缺少监管,校长的权力过大。因此,这几年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并不罕见。

思考: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费制”的推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有关“均衡发展”

唐山市某中学有快班和普通班共6个班,300多名学生。中考前夕,该校将2/3的学生分流出校,基本上针对的是普通班学生。一名学生说,刚刚开学时,老师就不讲课了,而是利用上课时间向他们宣传分流的好处,并告诉学生说,转到接收学校同样能学到知识技能,毕业时一样能拿到接收学校的毕业证书,但不分流连毕业证都拿不到。如果不接受分流就要交一节课2元钱的补课费,这样一学期下来至少要花1000元的补课费。无奈之下,很多学生不得不接受了分流。而接收他们的学校,有一所竟然是一星期只上两天课的函授学校,许多同学后来干脆不去了。

思考: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受教育是每个孩子应有的权利,通过考试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同样是每个孩子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一位教育专家说得好:上学,一个不能少;同样,考试一个也不能少。不编重点班,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保护了学生成长的生态环境――自尊自信、合作互助),同时也调动了老师的积极性。老师伴随学校的发展日臻成熟,学生也在平等的氛围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均衡促进和谐,和谐利于发展。

再思考:如何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1. 增强法律意识

中国基础教育的现状是,校长、教师是个矛盾体,即是不依法治教的受害者(工资问题、教师伤害等),又是不依法治教的肇事者(乱收费、歧视差生等等)。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中小学校长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经验办学,凭敬业精神办学,而应该是依法治校,按章办学。要将过去的敷衍、被动接受法律要求转换成为学法懂法的自觉行动(例如阳光体育、减负行动等,“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因为只有如此,校长才能很好的保障学校运转,保障师生权益。否则,有可能在敬业奉献的工作背景下,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不自觉的违规,甚至违法。

2. 更新教育观念

中小学教育的复杂性给校长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校长的教育价值观、学生观、质量观等的构建都应在国家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并给与教师正确引导和积极影响。如果死死抱着过去的一些陈腐观念和做法(办重点班、题海战术、分数至上、升学至上等),那学校的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减负行动、阳光体育肯定是无从谈起。

3. 熟悉教育业务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2篇

犹太人把学习作为终生的使命,重智慧胜于重金钱。犹太民族始终把教育看作宝贵的遗产,对教育的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犹太民族尤其重视儿童教育,以色列在儿童教育方面研发的教具、教材、课程模式等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一个国家越相信自己的未来。越会重视自己的儿童教育。

以色列政府始终把教育作为立国之本,始终认为支撑国家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人力资源,始终把教育视为以色列社会基本财富和开创未来的关键,是培养人类精英的最佳投资。以色列不断培养出来的大批高质量人才对其持续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一项调查显示,全世界人均读书最多的和藏书最多的都是以色列人。教育在以色列是份宝贵遗产。犹太民族素有重视教育的传统美德,犹太民间有句格言:“宁肯少吃一口饭,不缺教育一分钱。”犹太人政治家们更是提出“对教育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没有教育就没有未来”。

在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以色列一直从欧洲、非洲、亚洲和世界各国大量移民犹太人,由于新移民在各国接受教育的不同,文化差异很大。以色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使犹太移民处于生育高峰,人口高速增长,以色列人口由2009年对外公布的700万人口,去年底已达800万。为了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后裔儿童尽早接受犹太文化,尽快溶入犹太民族的风俗,统一民族的文化,提高其凝聚力,热爱自己的国家,使儿童最早接受犹太统一文化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二、内阁通过教育法案,

儿童从三岁接受义务教育

2012年1月8日,以色列总理本杰明,内塔尼亚胡在内阁得到多数票,以2l票赞成8票反对通过了对以色列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法案。内阁法案规定,以色列儿童自3岁起即可接受免费学前教育。以色列政府强调,这是一项历史性决定。

以色列家园党,现任国防部长埃胡德,巴拉克及其独立派别投反对票,但内塔尼亚胡通过同沙斯党内阁成员达成协议使得该法案得以通过。根据这项法案。政府将不会按原计划从地方政府和重建项目人手,将强制推行全面削减4%内阁预算的计划。

根据以色列《义务教育法》,自1949年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年龄为6岁,自1953年儿童免费教育开始的年龄限制为5岁。此次通过的新法案将自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起,向以色列3岁以上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同时。新法案还将支持设立下午的儿童辅导班,以解决上班的家长为孩子放学后无处安置而带来的苦恼。

新法案通过后,内塔尼亚胡发表讲话称,为以色列3岁以上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法案的通过,是一个改变公众优先的历史性决定。2012年将是以色列政府国家安全和教育年。以色列国防军守护着国家安全,因此我们也同时增加了国防的预算。内政部长埃利,伊沙伊也表示,在不伤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前提下,学龄前儿童免费教育法案将会受到广大民众欢迎。

笔者认为,以色列内阁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和地区安全形势下,在国防预算亟待增加的竞争中仍然通过儿童教育法案,不难看出教育在以色列政府和公民心中的战略地位。

三、以色列儿童教育的基本体制

以色列的幼儿大部分上公立幼儿园,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他小部分上私立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组织、社会团体、妇女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在管理上,以色列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由地方兴办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3篇

据多家媒体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我们的事业需要她们 —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据参加法案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不收杂费”是本次修改的一个核心内容。 “学杂费”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老词儿。老版本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教育部有关负责官员介绍,20年前,这个口子很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加在一起仅8亿元。所以,当时,法律的起草者……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新《义务教育法》——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教育局党委书记在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要实施了,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以法治教提供了法律基础。对此,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义务教育工作的身体力行者,对原《义务教育法》的历史作用和修订,以及修订后的实施工作有着更具体、深刻的感触。 ……副市长在学习贯彻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这个会。对于《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我还是比较熟悉的,可以说积极参与了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从2003年以来先后有近6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案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这么多位人大代表对一部法律提出如此强烈的要求,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可以看出全社会对这部……

第一附小按计划分层次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 [][2006年9月3日][100] 淮阴师院第一附属小学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定计划分层次,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让义务教育法深入人心。 学校组织行政领导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切实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明确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新学期开学将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提高广……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006年9月3日][10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计划……

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在全区2006年教育干部学习班上的讲话 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 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在全区 2006 年教育干部学习班上的讲话 为保证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受局党委委托,就学习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作个辅导发言,谈五个问题:①为什么要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②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在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再过三天,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要全面付诸实施了。值此新义务教育法即将实施之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在这里举办省暨合肥市学习宣传和实施义务教育法培训班,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也很有意义。我希望通过举办这次培训班,对全省教育系统的学习宣传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全省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和实施义务教育法的热潮。 下……学习《新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据多家媒体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4篇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__年9月3日][10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__]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__]1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计划……

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在全区20__年教育干部学习班上的讲话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在全区20__年教育干部学习班上的讲话为保证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受局党委委托,就学习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作个辅导发言,谈五个问题:①为什么要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②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在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培训班上的讲话同志们:再过三天,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要全面付诸实施了。值此新义务教育法即将实施之际,省教育厅和__市教育局在这里举办省暨合肥市学习宣传和实施义务教育法培训班,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也很有意义。我希望通过举办这次培训班,对全省教育系统的学习宣传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全省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和实施义务教育法的热潮。下……学习《新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5篇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6篇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7篇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