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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18 18:01:45
境外投资论文

境外投资论文第1篇

[关键词]WTO规则;外商投资;软环境;

[Abs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elementswhichattractforeigninvestment,thearticlerecognizesthatinthisareatoomanyelements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WTOrules.Theauthorpointsoutfourdrawbacksoftheelementsofthesoft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ment.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资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表现为投资规模与质量大幅度提高,我国多次成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外资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也逐年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世界500强企业有近半数在我国进行了投资,标志着我国正在从区域性投资市场转化为世界性投资市场。但这些成绩取得有其历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说明外商投资软环境已尽善尽美。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存在着大量与WTO规则不相符之处,外商直接投资软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性投入阶段。在华外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政策优惠条件均极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进入大陆的海外华人资本,因区位因素而进入的邻国(区)资本,因回避高关税等贸易壁垒而转移至大陆的生产性资本及为占领我国市场、不顾短期效益的投资外,真正意义的由于投资软环境优越而进入大陆的国际自由流动资本是少而又少。在当今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直接投资主体、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日益增加的时代,我们吸引外资的工作势必在软环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会导致外资没有大规模全方位进入我国。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权力。而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不完备之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一些法规如土地法、规划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认定政府对私人财产有处置权,且政府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值,甚至不予补偿。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

事实上,中国各级政府积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依靠政府权力进行财产保护在投资者看来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

(2)政府权力问题

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政府较多的经济权力,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众多国有企业。因此,理论上说,政府有牺牲私人投资保护国有企业的倾向。更何况我国已建立起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拥有一定的纠纷处置权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尽管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各级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国有企业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权替国有企业谋夺外方投资者资产的可能性,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对华投资。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

如果说,来自法律与政府权力上的对外资有形资产安全威胁只是潜在性的和理论上的,那么在我国外资无形资产受到损害则可能是现实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众对无形资产认可程度较低,除商标与专利外对软件版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商业机密权等权利的保护缺乏深入认识,不主动保护知识产权,认可各种侵权边缘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宽容态度。这是外资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得不到保护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设立时间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创新能力。因此仿制与再开发是其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产权的问题,使轻微的侵权成为普遍性问题;第三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均存在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远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动性和地方保护主义。

无形资产保护是一个体系,不仅包括法律条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观念上的赞同和行为的主动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无形资产保护体系,外商才会将一流的技术引入我国。

2.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时所要认真考虑的。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对外商自由经营权的威胁。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主要有:

(1)外资企业设置主管部门,进行层层审批。

在我国,外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拥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门。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设立、企业终止、企业变更章程与合资和合同等重要经济行为时必须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机构审批,由此,类似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有了事实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而在一些服务性领域,如旅游、广告、投资、建筑、医疗、商品批发零售,须接受相关领域的主管行政部门与外经贸部的双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资规模较大,还需报请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于是,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对外商进行的非职能部门的管理。

(2)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有关规定,政府有权

指定外商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划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一般均为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易获利领域进行限制,甚至禁入。为了阻止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竞争,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饱和的领域也限制外资进入。政府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作法与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3)提出种种附加要求。

我国企业除承担纳税任务外,还须承担许多社会义务,如安排复员军人、残疾人就业等,而对外资企业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当地人员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股份要求、雇用劳动力要求等,企图利用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部分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经济领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制

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不与中方国有企业、消费者、有关政府甚至有关法律发生矛盾。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矛盾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可以由法院裁决,一般性纠纷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承认的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则

和有关承诺相矛盾且损害了外商投资者利益的。如我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与国内企业所缴纳税率不完全一样,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根据企业利润率、利润规模确定为不同税率,最高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皆为33%(除去优惠税率部分,仅指一般情况);

(2)中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该决定虽然不违背我国法律

但明显不合理且损害外资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异而得不到公正解决的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实质上是外资方同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作为弱势的外资方迫切需要进行公正的国际仲裁。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国际仲裁机构之前,公正地解决外资方与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较小。

4.歧视性环境

严格意义讲外资企业是一类资金来源于境外的中国企业,它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完全一样,履行着纳税义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观念上,均不应对其另眼看待,更不应对其进行歧视。但目前歧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护民族工业、幼稚工业为由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保护国有企业的政策。在我国普遍地将外资企业产品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等同于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竞争,即将外资企业产品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等同于进口产品。因此,很轻易地将世贸组织容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作法,作为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民族幼稚产业政策的基础。其实,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实质所致。利用较高的关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是为避免这些产业消亡或发展不充分而造成税收和就业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已经上缴了税费、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对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发展薄弱的经济领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领域均应鼓励其进入,以增加税收与就业,并带动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

(2)歧视性收费。我国在许多领域存在着对外企和外国人收取高于国企和本国公民用费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土地价格)也有相同问题。由此造成经济意义并不大但外资方心里上难以接受的歧视性收费问题。

(3)透明度歧视。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经济贸易领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问题。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发言权,这点明显不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而且由于与政府各部门接触相对较少,因此,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依据及相关信息知之甚少,而对一些变更的规定的了解常常滞后,造成透明度歧视。

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引进外资领域存在不完善实属必然。对此应进行充分讨论并逐步完善。上述问题是全国性问题但一些地区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取得了明显效果。可见,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的种种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IBRD.1992.GuidelinesontheTreatment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M]

2.OECD.1976.DeclarationofInvestmentandMNE[M]

境外投资论文第2篇

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各类经济要素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使得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融合,最终朝着无国界经济转变的一种过程和趋势。伴随着国际分工日趋深化和科学技术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其主要标志是:国际直接投资急剧增长;跨国公司作用显著强化;国际经济合作迅猛发展;国际金融市场快速膨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在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能够获得它们自身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些,发展中国家要想得到发展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特殊的“后发优势”,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利用这一特有的优势,就有可能以发达国家所远远不及的速度发展,加快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步伐。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机遇。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拥有强大经济技术实力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它们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游戏规则”,试图把经济全球化灼过程变成其谋求经济、政治霸权的过程,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既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以分享世界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切实把握好分寸,注重趋利避害,防止欲速不达,在经济和政治上受控于发达国家。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主流,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了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和政策,纷纷取消了在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中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制定和实施了许多旨在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为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有些国家还大力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创造良好的硬环境,以便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这些行动本身对国际投资者来说就是一种绿色信号,无疑有利于投资要素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和自由流动。我国境外投资者应该及时把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这些条件和机遇,寻求优越的投资环境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以便获得更高的投资效益。当然,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不仅具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加剧,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也空前激烈。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起着支配作用。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创办跨国公司的经验相对缺乏,加上西方发达国家正时刻警惕着中国这个第三世界新兴的强劲对手,使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我们既要积极发展境外直接投资,使本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又要保持清醒头脑,使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水平与国情国力相适应。

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国内商品短缺的现象已基本结束,市场开始出现整体供大于求的格局。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结果,在900多种主要工业品中,有半数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下。如纺织品的生产能力已经高出市场需求的40%,彩电生产能力高出60%,空调生产厂家开工率只有43.4%,供大于求的电子产品达到75%。另据国内贸易部对605种商品的供求情况排队,供大于求和供求基本平衡的品种高达99.8%,其中供大于求的品种占72.2%。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并不是极少数产品的偶然性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致的,而是大面积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的相对过剩。面对这种严重的生产过剩,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扩大政府支出,降低银行利率,增加出口退税,减少法定准备金,甚至在通货紧缩时期逆势加薪等等。采取这样大的力度和密度的综合调控手段,旨在扩大内需,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然而其成效不甚明显。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是低水平的相对过剩,是产业结构变化滞后于需求结构的变化造成的,这种经济发展的非均衡不可能完全仰赖常规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来解决,而必须采取治本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我们应该适当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向国外转移部分富余的生产能力,开拓国际投资的新领域。特别是发展以实物形态资本为载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能增加我国国内市场的总需求,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使我国经济在国内市场需求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一些工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同时,还存在着某些资源短缺的问题。若用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资源丰缺的标准,即资源种类的齐全程度、资源储量的充裕程度和资源品位的高低程度来衡量,我国属于资源种类比较齐全、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则相对贫乏的国家,而且矿产资源品位低。如石油、木材、橡胶、铁和铜铁矿等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不少资源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我国目前已探明的铁矿资源虽有500多亿吨,但其中97.3%的储量为贫矿,平均含铁率仅为30%左右。按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预计到2010年国内45种主要矿产资源约有1/2不能满足需要。面对国内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的严峻形势,我们应该更多地将眼光投向国外,积极参与国际资源开发的合作与竞争,有选择地在境外建立一批战略性资源开发生产供应基地,以便解决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与某些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同时保障我国资源供应的战略安全。

三、外贸出口环境变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世界生产力加速发展,许多国家商品供过于求的矛盾日趋突出,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也更加激烈,外贸领域的摩擦和争端此起彼伏,从而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很盛行。许多发达国家在加强贸易保护的过程中,重点强化了非关税壁垒,包括质量标准壁垒、环境无害化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反倾销壁垒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对出口国的依赖,提高本国自立能力,推行进口替代政策,设法提高关税,实行配额限制等。特别是经济区域集团化的深入发展,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区域性集团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进出口限额,乃至完全开放边界,使成员国远比过去更为便利地进入当地市场,实现商品交换和优势互补,大大增加了相互间的贸易机会,使国际贸易呈现出以“体”内循环为主的特征。与此同时,集团成员以外的国家,由于不能享受种种优惠政策和权利,其商品很难进入区域性集团内部市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面对这种贸易格局的变化,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通过这种方式越过各区域集团贸易保护壁垒,渗透到不同区域集团内部设立企业,就地生产和销售,以便占据当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我国从9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外贸出口总额不断增长,连年出现贸易顺差,出口商品结构也逐步改善,但仍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到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等瓶颈制约,我国目前外贸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为主,技术含量和档次较低,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外贸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偏重港澳地区、日本、美国及欧共体国家,这在一方面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风险程度,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遭到反倾销指控明显增多。三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外贸政策、竞争法规和价格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出口企业相互杀价竞销,这不仅导致外贸企业效益增长大大低于外贸出口数量增长速度,使部分外贸企业亏损,而且为国外反倾销提供了口实,丧失了部分市场机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抓紧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档次,有效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有必要拓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第二条渠道一境外直接投资,努力形成基本合理的境外投资区位及产业布局,通过建立发展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广泛开拓国际市场,这样既可避开上述影响出口的制约条件,又可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新的牵引拉动力量。从国际经验看,一国要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较为主动和有利的地位,不能单纯仰赖于对外贸易的发展,还必须努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支持国内有能力的企业构筑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当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一定水平后,会保持相对稳定,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被境外直接投资所部分取代,国际分工亦将由贸易主导型向投资主导型转换。

四、世界科技加速发展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当今世界,经济竞争说到底是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谁掌握了科技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谁就能在世界经济竞争的舞台上扮演主角。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使高科技产业逐步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如美国近年正式颁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企图以此作为带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并确立其在世界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英国推出了“技术前瞻计划”,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新型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科技发展计划;法国推出了“阿丽安娜新型火箭计划”和“新空中客车计划”;日本则推出了“地球科学综合研究计划”、“超级钢铁材料开发计划”、“脑科学时代计划”、“辐射光科研计划”、“智能制造技术计划”等等。由此可见,加速发展高科技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一张“王牌”,高科技产业化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宏伟而靓丽的风景线。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给当代国际直接投资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原有产品质量,从而更方便地打开东道国大门,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和扩大自己的阵地。另一方面,由于当代世界科技创新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格局尚未改变,它们通过种种措施维持技术的垄断,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竞争能力减弱。

对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而言,世界科技加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要大于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展。以正负电子对撞机、银河计算机为代表的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取得,表明我国在有些领域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在有些领域里正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仍落后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足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30%左右,也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缩小这种差距,仅仅靠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发达国家为了延长其对先进技术的垄断时间,往往极力避免先进技术在东道国过快扩散,将许多研究开发活动和关键产品的生产放在国内母公司进行,而只将成熟技术和最终产品的装配线转移至东道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难通过利用外资获得完整的、一流的先进技术。而且过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被跨国公司所控制,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恶化,甚至有可能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因此,我们应在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同时,努力拓展境外直接投资,以多种形式主动参与国际企业间的合作,以便更直接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并向国内进行传输和扩散,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外溢效应”和“辐射效应”。

五、加入WTO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WTO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又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从全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突破国家和地区保护主义的障碍,逐步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以达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各国劳动者充分就业,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WTO作为当今世界调节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其巨大的作用已为世界各国所认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WTO后可以得到最惠国待遇,从而避免在出口商品时遭受歧视;可以享受稳定的、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利于本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可以利用WTO所确定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有关贸易争端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有利于及时掌握世界经贸的动向和信息,并从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受益。但是,加入WTO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会遭受巨大的冲击。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增加贸易透明度,扩大金融、保险、电讯、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开放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直接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既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又面临很大挑战。从总体上看,加入WTO使我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大大增加我国在世界事务、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使我国能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我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使我国在乎等的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我国可利用WTO正式成员国的地位,争取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入东道国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业的生产能力转移出去;拓宽境外直接投资的领域,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我国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入WTO对于我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但是,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特别是在金融、电信、计算机、汽车等行业领域,我国企业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由于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使我国跨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国内市场这一保护性屏障和依托,处于腹背受“敌”、内外夹攻之中。对此,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速企业技术进步,通过苦练内功,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要变压力为动力,主动迎接挑战,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抓紧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尽快构建一批能在国际市场上叱咤风云的“重量级选手”,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效益大幅度提高。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张金杰.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资本流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聂名华.试论中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J].财贸经济,2001,(1).

境外投资论文第3篇

尽管已实施了上述改善措施,然而在QFII制度开创逾十年后,外国投资者所占的中国A股市值比重刚刚超过2.5%。①国际投资者可自由进行投资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总计340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市场的0.2%。境外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占美国同期GDP的86%,这一数字在中国仅占中国GDP的4%。②考虑到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已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③以上状况引人思考。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在过去存在三大阻碍,分别为投资配额制、资本流动性问题以及资本利得所得税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阻碍因素都在逐渐解决当中。比如,针对QFII/RQFII的配额限制,2014年11月17日启动的沪港通在目前已有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3000亿人民币(480亿美元),相当于在QFII/RQFII目前可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配额。市场期望沪港通在最初的配额用尽后将配额继续提高10000亿人民币(1600亿美元),并且期望类似的投资项目可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超出A股范围的资产,例如,商品、债券和金融衍生品等。QFII配额管理制度只是导致较低的外国投资参与水平的部分原因。对资本流动性的限制(包括锁定期和资金汇回限制)导致A股市场被一些全球领先的基准指数排除在外,如MSCI指数以及FT指数。沪港通无资金锁定期的特点预计将会缓解资本流动性问题。另外,RQFII制度针对投资“中国开放式基金”取消了锁定期的要求,也增加了资本流动性。因此,预计将A股以及其他中国上市股票纳入国际指数编制范围的障碍将不断减弱。金融时报预计如果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全部开放,中国在新兴市场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将上升至37%(现在为19%),在亚太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21%(现在为9%),并且在全球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5%(现在为2%)。因此,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配额问题及资本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剩下最后一个需要扫除的阻碍即为资本利得所得税问题。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组合投资的税务影响

(一)QFII的所得税

中国证券市场正迎来外国投资的大潮,理解并解决历史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外国投资者对H股和B股市场的投资在早期享受了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以下简称“45号文”)①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后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下,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H股和B股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及处置H股和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随着2002年QFII项目的启动,QFII面临着缺少具体税务规定指引的困境。境外投资者只能参考H股和B股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对税务处理方式做出大致判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出台以前,当QFII取得其A股投资股息时,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未向其或被投资方追缴股息预提税,但有一些QFI(I以及通过其投资的公司)出于谨慎还是就取得的股息在会计上计提了未来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的股息预提税税务准备。对于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QFII之间似乎存在普遍共识,即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情况下,资本利得预提税应不适用。因此,境外投资者通常不会在会计上对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计提预提税准备金。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47号文废除了45号文对H股和B股股利及资本利得免征预提税的规定,同时开始针对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要求A股、H股和B股被投资方在支付投资者的股息时进行代扣代缴。但是,针对QFII处置上市公司买入卖出的流通股产生的资本利得,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要求征收预提税。很多投资A股的QFII坚持认为资本利得预提税不应适用,在会计上也没有计提税务准备。然而,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雷曼兄弟在华QFII资产清盘的税务处理引起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QFII一般会在A股市场循环使用人民币配额。它们从市场取出任何转让A股的收入,往往是重新投资于更多A股,而不是选择汇出境外,以避免浪费获批的投资配额。从理论上讲,资本利得预提税产生时点发生在转让A股实现利得时,但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在投资者要求汇出处置所得时要求征收预提税。由于一直未有QFII要求汇出转让A股的所得,相关的预提税问题一直未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雷曼兄弟资产在清算其剩余QFII资产并申请清算所得汇出时,北京税务机关针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了10%的预提税。这个案例为所有QFII投资者敲响了警钟。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了79号文,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协定豁免的复杂性

79号文明确了QFII/RQFII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转让A股产生资本利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QFII/RQFII(及通过QFII投资A股和其他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考虑这些需要纳税的资本利得是否能适用相关的税收协定。在QFII/RQFII的所在税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确实规定了资本利得来源国不征税的情况下,QFII/RQFII申请资本利得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待遇有三个关键技术问题需要确定,即该QFII/RQFII是否为:1.税收协定定义的“人”;2.税收协定国或税区的税收居民;3.处置A股的实际转让人。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在股权转让中资本利得预提税的待遇上有不同的规定。最近失效的中国与英国的旧税收协定(1984年)和中国与荷兰的旧税收协定对转让股权产生的资本利得不提供协定优惠待遇,但中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定(2000年)对来源于转让所有非不动产密集型的中国企业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价值占该股份价值的比例不超过50%)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中国预提税。目前,多数中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来自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非不动产密集型中国公司股权且在转让日前12个月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比例低于25%的,免征预提所得税。按照现行的规定,一家QFII/RQFII拥有的任一中国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因此,只要被投资的中国公司是非不动产密集型企业,很多税收协定都有可能会豁免QFII/RQFII所面临的资本利得所得税。虽然QFII/RQFII认为作为法人满足协定对于“人”的定义条件和“税收居民”条件(即从在缔约国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缔约国的角度,需要缴纳缔约国当地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问题,但其在是否满足“实际转让人”条件上仍存在不确定性。QFII/RQFII作为A股市场股票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根据中国税法应就来源于处置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预提税。然而在QFII/RQFII大量参与的“交易”里,QFII/RQFII并不符合“实际转让人”条件。这是因为QFII/RQFII在交易中仅仅是代表其客户进行投资,其所代持的股份不包括在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之内,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亦不会算作QFII/RQFII本身的收入。真正的转让人是接受QFII/RQFII的境外投资者。中国税法及实务没有明确申请享受与资本利得相关的协定待遇时,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看穿一个外国交易实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可看穿外国实体,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申请协定待遇。

(三)新的税务指引

根据2014年11月14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境外投资者自2014年11月17日起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自以来受到投资界一致欢迎。79号文对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转让A股(和其他权益投资)产生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上保持了和81号文的一致性。在79号文公布之后不久,大多数的QFII和通过他们投资的基金对外宣布,将冲销之前在会计上针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计提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款准备。然而,79号文也规定: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已经实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将在未来数月内向QFII出具缴税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QFII将需对所有2014年11月17日以前权益性资产处置所得应征收的预提税进行一次性的申报和补缴。每个QFII/RQFII将需准备一份特殊目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其托管银行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该报告需逐笔披露自投资设立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处置投资所得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围绕着如何确定QFII/RQFII投资所得的遗留税负,一系列具体的实施问题尚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解决。主要的问题如下:1.计算A股所得计税基础的方法(加权平均还是先进先出)。当QFII/RQFII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进A股时,把卖掉的股票与之前买进的某一特定批次的股票一一对应起来从管理来说难度很大,因此需要更便捷的计算方式。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盈亏互抵。当QFII/RQFII处置一些股票时实现盈利,处置另一些股票出现损失时,计算应税所得是否允许以盈利和损失相抵,还是忽视掉产生亏损的转让交易。3.征收历史税负的追溯期限。虽然追溯到2002年(QFII的推出时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最终计算历史税负时间还应统筹考虑。4.滞纳金的征收。虽然技术上税务机关对于未清算的历史税负可以征收滞纳金,但是以前针对QFII在转让A股是否征税上没有明确法规,在实务操作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前也未明确要求征税,因此纳税人将有可能在滞纳金方面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行政罚款不应发生。5.税收协定优惠。我们的理解是,税务机关把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具有可行性。鉴于所有的QFII/RQFII将会在短期收到缴税事项通知书,我们建议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1.应就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的披露程度/格式及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共识。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置交易的细节进行摘录并汇集整理,同时为加快与税务机关协商的进度,应准备不同方案下的税款的计算(例如:总额还是扣减损失后的净额,评估的追溯补税的年限,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确定税基,是否申请税收协定待遇)。3.评估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已满足享受具体协定待遇的资格要求,并准备所需表格及相关支持文件。4.若QFII/RQFII所在税区与中国没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考虑与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协商,看看相关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在“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看穿”QFII/RQFII,接受其按照被的实际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申请。5.与税务机关协商,确保不征或少征税收滞纳金。6.将最终税负分配至QFII/RQFII所的客户。解决上述遗留税务风险将使QFII/RQFII清除历史问题重新开始,并为未来的经营与扩张打下良好的基石。

(四)未来的挑战

79号文和81号文仅规定了“暂时”的免税,并且未明确免征期限。另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暂时”免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前废止“暂时”免税规定的经验,79号文规定“暂时免税”一旦停止,只会影响未来的税负,而不会追溯过往。尽管如此,为进一步整合中国与外国资本市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沪港通和QFII/RQFII项目的总体目标,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免税规定的永久性。此外,资本总额已达到5.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的中国债券市场,其不断增长的收益已吸引了大量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若79号文的免税规定可明确同样适用于债券,将会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目前尚无中国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出售债券(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主动征收预提税的报道,由于海外投资中国债券的税务规定并不清楚,明确的文件出台将会对推动外资进入债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展望未来

境外投资论文第4篇

外资企业涉及诸多行业领域,投资需求和目标差异较大,对投资环境的考量因素自然各不相同。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归纳出包括政治稳定性、市场机会、经济发展与成就、文化一元化、法令阻碍、实质障碍、地理与文化差距这七大因素的“冷热国对比法”。许多学者在评价投资环境时采取了多因素和关键因素分析法。综合来看,在评价和衡量外商投资环境时,应着重考虑以下主要指标:

(一)本地市场需求支撑能力

以拓展市场为目的的外商投资,关注投资东道国是否拥有足够规模和购买力的国内市场,能否满足企业投资后产品和服务的就地销售。需求并非一成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对东道国本地的需求既注重现实存在,也关注未来的成长性和潜在的可能性。东道国人口总量、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市场需求的总量规模和结构。

(二)基础设施业务匹配能力

企业正常运营所需的交通物流保障、能源资源配合都是外商投资企业看重的。基础设施不仅包括高效、低价、有保障的公共交通运输,以及电力和通讯等,还涉及企业的特殊需要。只有当基础设施能够对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时,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才可能获得顺利发展。

(三)市场体制促进有效竞争

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决定了企业行为和经营模式的不同。市场经济下,市场能够发挥基础性的配置作用,有利于供需之间有效对接匹配,但可能出现市场失灵。计划经济下,政府控制供需规模和路径,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并促进全员参与,但可能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现代经济体制多将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但市场参与者的比重结构影响竞争格局。

(四)法制环境提供有效保障

法律是一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准则,明确界定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的责权利。完善的法制环境能够保护企业投资活动,降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为企业提供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良好的法制体系需要由各层级法律法规形成配合,各法律法规间既不能存在明显空挡或漏洞,又不能相互掣肘。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还应该及时调整更新,避免陈旧过时。

(五)政策连续性有利于保持市场信心

政策环境对投资十分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格局。优惠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投资、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稳定的政策有利于企业形成对未来市场更准确的判断。政策的优惠性是外商企业选择投资东道国的重要依据,而政策的连续性则是企业保持长久竞争力的重要前提,政策的优惠性可能随着时间进程有所提高,从而在竞争中占领优先地位。

(六)人口综合素质相当关键

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由“人”完成,现代企业竞争对人才的依赖性更强。大型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多推行人才本地化发展战略,积极使用投资东道国当地人才资源。相比而言,外商投资企业水平较高,对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除了需要大量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技术人员外,熟悉跨国经营规则、掌握先进技术、能够有效开展国际文化交往的管理人才更是外商投资企业看重的重要资源。

(七)金融环境发达开放水平

除了与金融业外资直接相关以外,所有行业的外资都需要成熟高效的金融环境来支持。成熟的金融市场不仅能够给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市场选择,而且能够以较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开放的金融环境既允许企业投资资金的自由流入,也允许其把投资利润自由汇出。外商企业往往对其投资母国的金融机构较为熟悉,愿意在对外投资时多与本土“走出去”的金融机构合作。

二、中国外资环境的发展演变

事实上,正是由于中国的投资环境较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进入中国保持持续增长。1983-2012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从22.6亿美元增加到1132.9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3.4%。截至2013年4月底,中国累计吸收外资1.3万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二,连续21年保持发展中国家首位。

(一)市场需求增长潜力巨大

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市场吸引了全球众多跨国公司的关注,以市场吸引外资也一直是中国经济开放的重要举措。持续增长的消费能力和快速增长的工业化进程为消费需求和工业需求的不断增加提供支撑。规模庞大且持续增长的消费市场吸引力巨大。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78-2013年,中国人口总量和就业人口数持续增加,扩大了消费市场的基数;城市化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则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此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和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对外资形成较强吸引力。

(二)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升级

几十年来,在政府投资的大力推动下,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建设成就举世瞩目。1978-2012年,铁路营业里程、公路里程、内河航道里程、定期航班航线里程、管道输油(气)里程分别增长了88.8%、376%、17.9%、2102.9%和1085.5%。能源消费总量从2000年的14.6亿吨标准煤增加至2012年的36.2亿吨标准煤,其中工业能源消费占比基本保持稳定,从71.3%降至70.8%。通信网络覆盖面、移动终端人均拥有率不断扩大,移动通讯进入第四代,光纤接入家庭,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专用网络、卫星链路发展迅猛。

(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

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0月,十四大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体制的目标模式。翌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随后,从国务院开始,中国自上而下实施了全国范围的机构改革。截至2002年6月,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人。通过财税改革,中央政府重获利益分配主动权,分税制改革实施的次年,中央财政收入就比上年增加了200%。通过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按市场定价,出口受益,当年的对外贸易就改变了赤字状态,中国进入以外贸拉动发展的历史阶段。国企改革为市场腾出空间,也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两大股市为大型国企提供了大面积上市融资的工具。市场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主体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对市场的控制力来看,都发生了重大调整。越来越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始在中国经济中寻找自身位置,反过来国有企业自身经营水平也因为上市后的公众参与,以及竞争的加强而发生了历史性的重要变化。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市场在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缩短了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周期,鼓励企业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外商投资法制、政策环境持续改善

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保持在“对外开放一百年不动摇”战略方向的同时,通过不断规范和完善外资发展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从历史纵向来看,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制环境经历了起步阶段(1979-1991年)、发展阶段(1992年-20世纪末)、国际接轨阶段(21世纪初-2007年)和完善阶段(2008年至今)这四个阶段,外资法律法规在全球化经济中逐步接轨国际惯例。中国对外资的政策变得更为公开透明,总体呈现从一些特殊经济区域的优惠政策向更广区域扩展,以及更加公平合理的趋势。

(五)人才供给充沛、结构齐全

长期的人口红利是中国经济具备吸引力的重要原因。就业人口总量规模不断增加,业务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为就业市场提供了各层次的人才供给。

(六)大量储蓄保障金融供给

中国国内金融业发展较快,在分业经营的市场管理模式下,金融业专注特定领域,在风险控制能力、客户资源、渠道网络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社会融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东方文化传统上注重储蓄,大量的银行存款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撑,贷款利率市场化转变给企业享受更低成本的资金提供了有益的市场环境。外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它们带来的技术理念和产品创新通过外溢效应给企业带来更多选择。

三、完善中国外资环境的有利条件

中国完善外资环境,不仅应该继续改造基础设施等硬环境,还应着力改善软环境。国内深化改革的总体趋势,当前的国际形势,以及供需的合力匹配,都为中国外资环境的改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有利条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明确发展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中国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国经济期待着从改革中获得继续支撑发展的红利。《决定》要求全面改革现有的经济管理体制,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部分,明确提出要“放宽投资准入”,“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落实《决定》的要求、通过合理的路径设计实现《决定》设定的目标,成为中国政府在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自2014深化改革元年开始,一系列政策举措将纷纷出台。过去三十多年里,外资在中国经济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未来也将对新时期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多支撑。

(二)国际协定提出改革发展要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现在和未来,国际协定对中国经济依旧意义重大。美国奥巴马总统重新部署力量,重视通过国际协议规则,确立美国在未来全球经贸体系中的地位。国际化水平日益提高的中国也必然将因时而变。在货物贸易关税已经降至很低水平的情况下,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与投资相关的市场规制等成为美、欧、加、日等重要国际经贸伙伴的关注点。中国必然会在国际经贸协定谈判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需要与发达经济体探讨未来经贸规则的情形。与这些经济体商签的协定必然会有更高的开放程度,从而对国内经济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三)国内需求升级需要更好服务

中国消费者的购买力日益增强。除了在全球富豪排行榜上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上榜企业家对生活品质的高要求外,整体社会收入水平的提升也形成需求的升级。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绿色环保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有能力和意愿消费更多、更好的服务,也需要有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仅依靠纯进口的商品从规模和周期上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对外国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本地化支持需求更加迫切。城市化的进程依旧在快速推进,城市病随之出现,资源消费增加、废弃物增加,安全的空气、饮用水、食品和日用品的需求上升,而发达经济体的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具备更高的满足此类需求的能力。美中商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中国的国内市场。

(四)企业实力上升更能迎接挑战

中国企业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向规模经济要效益,在不少产业领域获得全球领先地位。其中,制造业表现尤为突出。除了与建筑相关的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产品外,化肥、农药等农业相关产品,以及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等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的大量中间产品的产量都已经位列全球首位。随着市场的拓展和销售的增长,中国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市场占有率和发展经验等方面已经接近甚至超过部分发达经济体的大型跨国公司,抗风险能力大幅提高。一旦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中国企业有能力与之开展竞争和合作,除少数行业外不会在短时间内遭受重大打击。

(五)“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需要支撑

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较快,企业通过国际化获得全球竞争力。但完成对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尴尬的事情。例如,中国企业在完成对外投资后如果将总部迁至国外,可能引起其身份国别属性变化。按照总部所在地本应属于国外的企业,则无法享受国内支持政策,但这些企业仍可能被东道国认作中国企业,从而也无法获得当地的相关待遇。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也面临着全球布局的问题,相当数量的企业希望把国外的优质资源用到国内。这部分投资目前也按照外资管理。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再“引进来”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支撑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布局。

四、外资环境改善的制约因素

改善外资环境,尤其是软环境,仍然需要认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外资发展的形势,认真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做好充分准备,尽量削减制约因素对外资环境改善的负面影响。

(一)推进深水区改革难度较大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涉外经贸体制完成了大量改革。然而,全面深化改革的含义就是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中国的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长期以来发展形成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固有思维和运营模式很难改变。强调:“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敢于啃硬骨头。”某些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领域往往因为竞争者较少而有着相对较高的行业利润,开放这些外资最想进入的领域面临较大的阻力。一些能源资源保障、通讯行业的开放还面临着对企业承担公共责任,保障普遍服务,甚至威胁国家安全的担忧,这些都可能阻碍外资的市场准入进程。

(二)各方外资管理模式不一致

中国正在积极探索通过WTO多边、自贸区双边,以及区域次区域的经贸协定构建外部经济发展环境的道路。但是,协议谈判无论结构还是内容都千差万别。以当前各方关注的中国—美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中国—欧盟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和欧盟在自身经济管理和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美欧对外资的管理却遵循着不同准则。美国采取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欧盟则基本使用肯定列表。不同的模式不仅意味着协议内容、行业开放清单从内容到可扩展性都存在巨大差别,而且对中国外资未来的管理模式也会有较大影响。同时,如果采取负面清单模式,那么如何处理已经与中国签署的10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之间的关系就会成为难题。

(三)外资管理涉及内容较复杂

外资管理涵盖的流程较长,包括从外资进入前到运营管理,再到利润汇出等全周期,而当前的外资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准入环节的把控。外资管理制度的调整不应过于频繁,而是应该在做好相关工作后尽量调整得当。从已有的例子来看,国家安全是外资管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外资进入还要通过反垄断审查,以避免市场开放后外资形成市场控制而影响供给的公平性。现有分工中,外资管理需要多个部委配合,以中国经济发展大局为出发点协调各部委的权责,也需要在中央部委职能调整后,相应调整下属的省级机构权限和流程。当前在上海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实施的特殊政策即便成功,在向全国范围推广时也可能出现较大风险。

(四)许多企业竞争准备不充分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不少分析人士认为中国本土将遭受外资的猛烈冲击,但通过重点的行业保护,外资并未能够全面进入中国。此次深化改革则可能通过市场的大幅开放给中国经济造成较大影响。中国仍有不少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外资加大进入中国的趋势,目前服务的细分市场很可能被新进入的外商投资挤占。相比而言,服务业外资的影响力最大,很可能在细分行业领域重新洗牌。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环境下,发展优势明显的企业能够抢占市场甚至创造新的市场,能够以其发展潜力吸引更多人才,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低成本融资支持。因此,外资准入的扩大对于习惯于准备不充分、采取跟随式发展的中国企业可能造成较大冲击。

(五)市场开放需换来进攻利益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较为流行的做法是以市场换技术。然而实际上,采用合资的方式,中国企业可能获得一定的技术提升,但这些技术多数并非是行业领先的,或者是针对中国消费者开发的产品,对企业技术的全面提升支撑不够。未来的外资环境改革,仍然需要充分考虑改革对中国企业竞争力提升的作用。确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恰当的外资管理机制,是摆在政策制定者面前的难题。互换角度,中国加大外资开放力度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对价,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应获得更为公平的市场开放环境。能够实现这种与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间互利的双边开放,需要把握关键时机,选取恰当的切入点,同时也对决策者的智慧提出挑战。

五、改善外资环境的建议

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期,需要把握机会,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积极采取综合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改善外资环境,赢得发展先机。

(一)统筹考虑内外关系,明确制定发展时间表

外资环境的改善涉及外资管理体制的调整,而这一体制的调整的影响范围极广,处理不当会造成一连串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坚持《决定》设定的方向不动摇。由于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顶层设计需逐项落实,需要进行统筹考量和安排。内外部的相关工作的进程需要兼顾和配合。鉴于上海自贸区的试验期是三年,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推进速度也很快,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有着明确的时限。在较紧的时限下,既要按期完成外资管理体制的调整,以符合各项协定的要求,又要与中国正在进行的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互支撑和配套,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服务。需要厘清各项改革工作的优先权,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排序,按照倒计时的方式排出时间表,以便有效跟踪进展,实施准确评估。

(二)完善相关法律,奠定改革与发展的基石

良好的外商环境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是改革与发展的依据和行为准则。中国的外资三法已经根据外部形势的变化做出了调整,但与希望实现的外商管理体制目标仍有不一致甚至冲突。应在充分总结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实际效果的基础上,摸索规律、总结经验,提早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除此以外,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应作为一个体系加以考量与分析。法律的完善既需要解决与外资体制管理的目标有冲突的内容,也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管辖的空白。例如,外商在华获得更为广泛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更为广泛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利用优势地位的过多避税、通过合理的市场分配以及恰当技术知识溢出机制,保障社会的有序和公平发展。

(三)重视关键协定的作用,为后续协定做好准备

在现在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美国试图主导和构建全球经贸规则的意图十分明确,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为代表的国际协议代表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方向。中国参与的协定对中国外资发展环境的影响十分关键,需要重视包括中美BIT、中欧BIT,TISA和自贸区协议的作用。中美BIT协定已经完成12轮谈判,谈判进程仍在持续推进,其坚持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模式成为双方谈判的基础;中欧BIT协定将重新调整中国与二十余个欧盟成员业已签署的协定;TISA必然大幅推进因为WTO新一轮谈判超期而延缓的市场开放进程。除上述关键协定外,与投资相关的自贸区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协议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在关键协定获得突破的同时,应该充分总结经验,在体制调整改革的基础上,也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把新的模式用于中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之中,构建符合中国利益的对外协议体系。

(四)重点区域创新尝试,探索可复制的开放经验

上海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探索。《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重点区域所具备的特点是运行试验和开放的基础和条件,应选择具备不同特点的区域针对不同领域进行开放探索,以积累不同条件和环境下不同开放水平的经验。例如,尽管上海自贸区已经提出负面清单,但上海是以金融和贸易为优势的,服务行业优势较为明显。也可以在不同区域尝试不同的负面清单,甚至可以在影响可控的条件下大幅缩短负面清单,进行更为大胆的尝试。值得注意的是,在重点区域的探索过程中,尽管不一定会涉及相关内容,但在对外资准入开放的同时,需要同时建立基于国家安全和反垄断的监管规则,这对规则运行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对在更广泛范围内开放是十分重要。

(五)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创新技术外溢

应该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外资发展环境的改善提供支撑。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将极大促进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支持企业降低经营发展的成本。但是,技术研发水平的提升需要大量、长期的资金投入,中小型企业往往难以负担。基础设施并不局限于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传统领域,政府还应该探索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决定》提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因此可以大幅提升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除此以外,还应该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提供适应信息化时代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安全服务。应完善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应用机制,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下中外资企业间的更深层次的合作,可以包括技术、知识产权和人才等多个领域,促进知识的有效扩散,提升全社会的知识技术层次。

(六)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打通更有效的信息渠道

面对制造业在经济中占比较大、相关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需要在战略措施上予以考量。应着力培育提供商业相关服务的企业,为投资环境的改善创造软环境支持。应鼓励与商业相关的咨询、法律、会计等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明确监管模式和奖惩机制。也应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处于起步期的中小服务机构。应探索建立多层面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加快信息传输速度,及时反馈问题,尽量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进一步的开放将涉及更多的文化交流需求,涉及历史、风俗习惯、等与工作和生活相关的各个层面。搭建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促进外资对中国文化的理解,也有利于减少误会,改善中外资合作的质量。

(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造人才国际化平台

境外投资论文第5篇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个人在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以企业的形式到境外投资。即境内个人以其拥有股份的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企业,或者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二是按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通过QDII形式开展境外投资。截至2014年6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121家QDII机构共计804.93亿美元投资额度。其中广西辖内的QDII机构有1家,累计获批QDII额度5亿美元,累计实际使用额度488万美元,净购汇488万美元。三是按照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利用境外融资满足私人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目前广西辖区已有15个境内居民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分布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主要通过境外借款和境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返程投资,计划境外融资总规模6.93亿美元,返程投资设立企业外方注册资本2.29亿美元,占企业总注册资本的98%,目前已有97%资金实际到位,投资领域包括境内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业、计算机通信业、医药制造业以及造纸业等。四是按照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据统计,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认股期权计划收益汇入额累计2096.51万美元,同比增长54.04倍。五是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规定,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尚未发生个人财产转移核准业务,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咨询累计10笔左右。六是利用上海自贸区政策实现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在上述渠道中,第一种渠道是绕道的形式,并非真正意义的个人境外投资,并且审批过程比较繁琐,所受限制也较多。另外的,除第二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外,其余均需要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对一般个人来说,想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股票、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购买境外房产等投资行为,若通过正常渠道往往难以实现,因为缺乏法律支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利用以下四个非正常的渠道完成境外投资:一是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目前是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通过多人次分拆办理购付汇,将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同时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将支出申报到“出国留学”、“境外旅行”、“探亲”等经常项下项目。这样,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入经常项跨境下流出,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将投资用途的资金汇出,游离于监管之外。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四是利用跨境人民币的路径走灰色渠道汇出资金。如在近期的“优汇通”事件中,个人利用银行开发的在某种程度上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金融产品将投资移民或海外购置房产等用途的资金汇出境外。这四种渠道都是受限额控制或者存在一定风险。比如,个人分拆等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地下钱庄资金划转更是法律之外的。不仅如此,但凡通过非正常渠道到境外投资的,一旦在其境外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国内法律保护,最终只能以来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救济。如果投资目的国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时,境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护,而此时我国政府也不便对此类通过国内法律所禁止的个人境外投资提供外交保护。

二、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意义

(一)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有效配置个人资产。我国相对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使得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需求不断增强。由于我国国内居民收入差距大、社保体系不健全、经常项目长期顺差、政府和国有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高且两级政府大量参与投资活动等原因,导致我国储蓄率历来相对偏高。数据显示,我国储蓄率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34%左右增长到2008年的最高点53%,尽管近年来略有下降,但目前也保持着50%的水平,其中2013年为51%。从绝对量来说,2013年我国国民储蓄总额高居世界第一,规模约为4.6万亿美元。相对较高的储蓄率积聚了大量家庭财富。2013年中国家庭财富总量高居世界榜首。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各种投资的需求也随之而来。除了在境内的各类投资外,境内个人以个人名义到境外去兴办企业、购买房地产、股票交易等需求也逐渐增加。实际上,在广西、黑龙江等沿边省份,以及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份,个人境外投资事实存在且形成一定规模。据调查了解,广西边境地区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个人境外投资的情况,个人一般通过黑市、走私和携带等非正规渠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在越南等地完成境外投资活动。在黑龙江,已有两百余家私营企业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前均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在俄经营了一段时间。从需求情况看,在一项对江苏的苏州、南通和常州等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状况调查中,有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占71%;在有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人群中,倾向于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占65%;在已经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人群中,仍有意继续进行投资的占94%。在国内股市不振的情况下,希望对外开展证券投资的个人也越来越多,适度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呼声也时常见诸报端。可见,无论是从专项调查的数据来看,还是从近期媒体关于“优汇通”事件的报道来看,个人跨境投资的需求不仅客观而强烈,而且也是处于被抑制着的状态。因此,在国内投资渠道匮乏、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意味着我国境外投资主体由目前的法人机构扩展到了个人,将为个人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切实满足境内居民个人投资意愿。同时也有利于个人实现资产全球化配置,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境外,以便获得相应投资回报。

(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冲外汇风险。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基本上保持顺差格局,仅在2012年出现“经常项目顺差、资本与金融项目逆差”的形势。2013年国际收支形势再度保持“双顺差”格局,其中经常项目顺差18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262亿美元。双顺差的结果直接表现为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2013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规模达到3.82万亿美元,高居世界第一。因此如何化解外储经营管理的压力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现阶段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最终需要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扩大出口、鼓励“走出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扩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措施解决。在这些措施中,鼓励企业等法人机构“走出去”目前已经没有政策障碍,而且投资规模已经取得较快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应该说,企业“走出去”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有已经成熟的境外投资政策基础上,探索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逐步放开境内个人投资,实现个人“走出去”,将增强民间持有外汇意愿,真正实现“藏汇于民”,而且能够规范和引导资金有序流动,这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开放民间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走出去”,能有效对冲我国外汇储备过高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三)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从美元和英镑国际化过程的经验来看,本国的对外投资活动对美元和英镑的国际化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年,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基础上,我国开始允许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一步,更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大步。随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将会主动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广者,从而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如果将境外投资主体由目前的法人机构扩大到境内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跨境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境外投资水平,加快我国的对外投资步伐,这对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无疑是极为有利的。

(四)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定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但由于相应配套措施细则未出台,加上上游主管部门无法出具核准,导致个人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属于“不可为”状态。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境外投资需求的个人往往通过分拆、将资本项下资金混入经常项目或通过地下钱庄到境外投资,有的甚至利用跨境人民币的路径走灰色渠道将投资资金汇出。这些非正常渠道的个人投资,往往需承担风险,且收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因此,构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不仅从法律层面解决法规层次低、零散的状况,还可以避免相关管理部门陷入“有法不依”困局,而且将使个人境外投资收益得到切实保障,这对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说是“双赢”的。

三、目前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条件

(一)个人财富增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居民个人财富规模显著增加。以居民存款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07.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住户存款46.54万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末增长13.5%。伴随着居民个人财富的增长,本着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各种投资意愿增强,而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居民将个人财富转向境外投资的潜在意识逐渐加强。同时,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境外资产价格相对下降,部分国家出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也吸引不少境内投资者目光。此外,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使得我国居民个人财富的账面价值增加,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可以说,我国庞大的民间财富规模为资本输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奠定现实的经济基础。

(二)外汇储备充裕。2004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连续保持大规模快速增长态势,年平均增速25.96%。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FS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球外汇储备余额12.13万亿美元,其中中国外汇储备占全球比重达31.66%。充裕的外汇储备增强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国家层面的资金实力和保障,为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资金汇兑方面的基础条件。同时,巨额的外汇储备规模也说明我国外汇资本的相对过剩,需要引导资金合理流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这也为在当前条件下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逐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提供了客观驱动力。

(三)现有政策基础良好。目前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已经有了较好的立法基础。一是外汇局已经有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为拓宽资本流出预留政策空间。二是我国已建立了法人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制度要求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就可以凭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或划转手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收入可存放境外,也可调回存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直接在银行按规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汇回可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法人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借鉴。三是部分试点政策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经验探索。比如在上海自贸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对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先试先行,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构建提供实验基地。再如,2014年4月获得批复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也将为今后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探索管理经验。四是历史案例的经验教训。如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港股直通车”试点的搁置、2012年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的叫停等,也为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提供了经验教训。

(四)监管部门态度趋同。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对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态度趋于一致。发改委已经表示,加快境外投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对制定个人在境外投资的备案制持积极态度。外汇局对个人境外投资也在积极探索,已经出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持有的资产和权益到境外开展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等政策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对外个人境外投资在态度上取得一致,有利于扫清障碍,促进部门沟通协调,便利推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制定的进程。

四、构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的建议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应以全国人大基本立法为基础,避免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出现。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我国对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主要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单独立法来实现,基本上都是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的文件,其法律层次低,内容重叠,甚至部门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不衔接甚至是相互冲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无从开展。比如说,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对个人投资者可以说是“拒之门外”,但外汇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等管理却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规定。这显然是存在政策盲点,且也容易让个人投资者认为外汇局“有法不依”。当这样的结果显然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因此,应提高个人境外投资的立法层次,建议全国人大出台《境外投资法》作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该法的使用主体范围应包含机构和个人,以便明确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身份。从内容上来说,该法应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投资形式、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与分析、金融支持、服务保障等。

(二)境外投资相关部门在国务院授权下制定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部门规章制度。在《境外投资法》的统领下,涉及境外投资的审批管理和行政服务等具体内容相应分工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建议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境外投资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各部门据此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在制定境外投资规章制度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协调沟通或意见征询,避免不同部门规定的内容不衔接或者重叠、冲突等现象,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三)按照渐进、可控原则稳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发改委、商务部门上游部门出台相应政策的基础上,外汇管理部门应遵循渐进性、可控性等原则逐步建立完备规范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法规,其内容应该涵盖个人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资金结售汇和收付汇、事后监督等内容。

境外投资论文第6篇

关键词: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转让价格;银行控制权

近年来,国内银行纷纷大举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到四大国有银行中的中行、建行等国有大银行,下至数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目前为止,已有2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17家中资商业银行持有股权,投资总额140亿美元,占被投资银行股权的比例约为15%。随着2006年我国开放银行业市场最后时限的逼近,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已如滔滔江水势不可挡,因为无论对于国内中资商业银行还是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这种合资和合作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中资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也不能盲目乐观,有许多问题需要值得注意。如果不认真处理这些问题,则可能会影响引资的效果,并最终影响我国金融安全。

一、中资银行引进外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问题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引入外资以其操作便捷、易行的优势成为其迅速改变现状最为可行的策略,通过引进外资可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并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境外银行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引进新的金融产品和技能、提高竞争力等。但是不能盲目选择境外投资者,而是要审慎,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经过严格筛选,而不能盲目引进。

所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该是声誉良好、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注重长远利益的知名金融机构,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股票市场价值与投资收益的投机者。同时,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该具有中资银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如管理、技术、业务、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和资源。不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甚至地域范围的银行,在选择国际战略投资者时要从本行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如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主要是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人,以中小额信贷和个人零售业务为主,在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时要选择战略目标、经营范围相似的投资者。所谓理想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是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换句话说,“引资”要务实,而不能务虚。

(二)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

在外资入股的过程中,价格是最敏感也是最关键的谈判要点。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因而缺乏比较完善的定价机制。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对此,国内银行要尽可能的争取最有利的价格,而不能单纯被动的接受低价,防止出现中资银行被“贱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外资入股的谈判中,外资金融机构往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指标压低收购价格。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在国内占有很高的比例,加入这样的银行可以充分借助国有经济的力量,外资进入以后,直接可以在我国金融领域站到很高的层次。同时由于内地金融市场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和利润空间,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品牌、机构网络和客户等丰富的资源,将自己的业务品种通过中资银行已有的强势网络扩散出去,并在时间上避开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

譬如,很多境外金融机构都看中了国内的信用卡、消费贷款等前景巨大的业务。作为入股条件,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花旗和浦发、恒生和兴业、汇丰和交通等均提出进行信用卡业务合作。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也不能简单的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估算。净资产可以作为双方定价的基础,但还应考虑品牌、市场、客户以及国家支持等因素。如2004年交行获得86%的净资产溢价,2005年建行股权转让获得17%的净资产溢价。另外,在谈判中,国内银行还可通过各种灵活的方式以争取最有利的价格,比如通过与多家境外金融机构同时谈判的方式。

(三)法律适用和会计标准的选择问题

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焦点之一。对此问题,国内商业银行不能妥协让步采用外商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应尽量争取适用我国的法律或第三方国家的法律,利用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充分维护国内银行的利益。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又如在济南市商业银行与澳洲联邦银行合作中,双方也通过协商最终选择第三方法律——香港法作为法律适用。同时,还要选择双方认可的会计标准。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标准有较大差异,按照两种标准审计的结果往往会大相径庭。因此,双方必须在会计标准的选择上达成一致。

(四)银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目的绝非仅仅是获得部分股权、分得部分利润,其主要动机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这些境外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入股中资银行,最终能对这些商业银行进行控股。银监会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将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的比例从15%提高到20%,总体入股比例从20%提高到25%。如果出现中资银行的股权比较分散,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可能会使外资实现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事实上,我国已经存在个别境外金融机构实现对国内中小银行控股的例子,如美国新桥资本“控盘”深发展,通过股权转让,新桥已实际持有深发展17.89%的股权,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所以,对银行控制权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引进境外投资者要警惕控制权旁落,防止金融霸权,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五)引资后的消化、吸收及互相融合问题

中资银行竞争力低下正是由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及产品创新的落后造成的。这些问题导致中资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风险集中度和经营成本过高,而产品创新和业务盈利能力较低,最终使其市场竞争力下降。所以对中方而言,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光为了补充自身资本金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要消化、吸收战略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以改善国内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业务和产品创新能力,与国际资本接轨,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体制。中资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实现经营管理理念及文化上的真正融合,真正成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从而真正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二、对中资银行引进外资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引

在巨大利益推动的引资浪潮中,要警惕外资潜在的金融霸权,以防止其威胁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坚持“以我为中心”,监管当局应强调第一大股东在股份制企业里的特殊地位,如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以确保国内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国人手里,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面对越来越热的银行业引资浪潮,国家应对引进国际战略投资有一个全盘的统筹规划,积极引导,既要积极争取国际战略投资,又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强化、细化对外资参股的金融监管,出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规,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二)中资银行引进外资要稳健进行

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资银行要保持健康的心态,既不能患得患失,也不能急于求成,对于引资要戒急戒躁、稳健进行。首先是要选择理想的境外投资者,即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其次在引资谈判中要争取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即最能体现本行潜在价值的适宜价格;还要选择恰当的法律适用和会计准则,争取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和会计准则;引资后要切实把握银行控制权,防止金融霸权;并加强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切实做到“洋为中用”,切实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以更好的与外资银行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共舞”。

【参考文献】

[1]吴念鲁.重新考量银行业改革[N].经济观察报,2005-10-03.

境外投资论文第7篇

1.1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境外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

探求安全事故的成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安全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经统计表明,其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占据了事故总量的绝大部分,某些行业可能达到了80%左右,那么如何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问题,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人的不安全行为来自人的思想和行为,归根结底是安全素质的体现,而安全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在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上正好可以发挥文化的影响力、激励力、约束力和导向力,在依靠现有技术、管理和制度手段等常规方法还难以控制或消灭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必须从安全氛围和文化熏陶的角度展开对人员安全管理的更新和改造,以弥补常规方法的不足,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1.2安全文化建设是建设“本质安全型”境外能源投资企业的主要措施

人是安全生产效益的创造者,是操作设备的劳动者,是制度的执行者,是本质安全“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中的最核心的要素,因此通过安全文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系统中各种要素有机融合起来,实现思想无懈怠、制度无缺陷、设备无隐患、系统无死角、安全零事故,是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建设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必由之路。

1.3安全文化建设是“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

“走出去”战略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而境外能源投资企业便肩负着国家“走出去”战略执行的义务,那么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怎样才能平稳、顺利地“走出去”,关系到安全的两个层面:一是安全地“走出去”;二是让安全“走出去”。

1)所谓安全地“走出去”,是指境外能源投资企业要保证所承担项目的人员安全、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等,概括起来也就是人、财、物的安全,这是“走出去”战略的最基础的层面,只有保证了人、财、物的安全,才能保证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平稳、顺利地“走出去”。试想,如果某一境外能源投资企业连自己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怎能在境外立足,更别说实现“走出去”战略了。

2)让安全“走出去”,则是指,国内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经验,产生了较多较好的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规程,为了推广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决策权,特别是境外工程企业,有能力、有义务,在输出资本的同时,积极推广安全管理标准、技术规程,推行安全经验。

2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安全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单从安全文化方面来说,我们可以采用“纵横结合”的方法,先了解安全文化建设的形态与层次机构的内涵和联系,横向结构体系包含观念文化、管理与法制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纵向结构体系包含安全文化的形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体系和安全文化建设的模式和方法。

2.1正确的安全观是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的基础

安全观,即是对安全的作用、地位、价值等总的看法,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位对安全的作用、地位和价值的看法总是表现的千差万别,但安全观总有一个趋向性,那就是“安全第一”,即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看作是至关重要的大事,看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义。对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来说,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局势、地区动荡,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前提,只有建立了“安全第一”的安全观,才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确保企业的平稳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

2.2明确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保障

境外能源投资企业都比较重视安全,也会经常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来时刻提醒自己,但对“责”在哪里,“责”与“责”的区别是什么确无从答起,实际工作中就会引起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使安全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安全事故就会不断发生,这不是一个具有良好安全管理文化的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所应有的局面。因此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安全责任制,并确保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分工合理。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安全管理要求,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安全事故就会减少。

2.3遵章守纪是安全行为文化的良好表现

在我们重视安全的同时,也经常听到和看到一个个不安全的消息,在我们身边也时常有不安全的事故出现,追根究底,不难发现,很多事故的根源在于违章违纪,在于没有很好地落实规章制度,这一点可以从安全理论上加以证明。安全管理学认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外乎人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主要、直接的原因,这其中的主要表现就是不遵章守纪,可见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2.4本质安全的构建是安全物态文化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