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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监管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3 09:56:17
三资监管论文

三资监管论文第1篇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到位农村改革制度后,由于合并等的原因,工作人员减少数量较多,使得专门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减少,导致了监管力量的严重匮乏。

(二)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等监督十分乏力,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不到位,不能切实为农民群众着想。

(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三资”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三资监管论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新农村建设中,要想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以农业为基,以农村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力度,务必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农民利益。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这些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资的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的利益;第二,建立生态绿色农业,保护农业弱质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农产品的质量,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好坏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

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它的质量高低会大大影响动物的肉质的好坏;第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农业生产资料如一些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会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生物种类、质量、数量等,甚至会导致生物的变异,危害生物伦理和生物种的多样性;第四,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非典、禽流感、苏丹红等都与食品有关。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从农田带餐桌整个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导致的。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重构以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监管。

一、动态契约理论——从传统社会契约论到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架构,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两元架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于是社会对社会结构提出了新的需求,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也就应运而生。动态社会契约论包括两层内涵:一方面,人们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某个者——即政府(国家)。由于社会情形的变迁,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政府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自由、正义、公平、秩序、效率,也将一些人们让渡的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另一方面,第三部门——社团既是其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结契约的结果,因此在其社会与契约关系中,根据社会地位(角色)即身份不同,分别施加不同的影响,即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弥补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社会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形态:第一,以人们手中掌握的不断缔约能力——即宪法上规定的结社权,不断对政府(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各国政府不断改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第二,使公共利益的单一代表制(政府)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多个代表制(政府、社团、个人),形成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有效竞争机制;第三,社会第三部门主体藉此取得合法权利,能够增强其成员收集信息的能力,强化其判断力。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政府主体监管、社会第三部门主体监管、市场主体监管进行合理的产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主体,也可以是社会第三部门主体和市场主体,使它们在三元互动格局进行有效的竞争,并形成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多元监管模式。

二、监管模式比较——三元主体下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分析

2.1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成本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

新农村建设中,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绿色生态农业的建设,关系到弱质农业的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源的控制。所以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供给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

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能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农业生产资料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和不规则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单一供给模式,农民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第三,政府监管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有效监管。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直接增加政府监管的组织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农民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

2.2基础型监管模式:农民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非正相关”

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农民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其中农民与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利益关系最大,所以主要分析农民监管模式。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是“强相关”,他们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基础力量;农民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指数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农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

虽然农民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他们和农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收集所有相关的信息;另外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农民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农民自我鉴别,不具有可操作性;农民提起农业生产资料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举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农民在举证方面也很困难,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农业生产的战略地位,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都论证了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2.3主体型监管模式:第三部门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

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3]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用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促成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第四,专业性,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优势,需要第三部门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益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公众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

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时具有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和准公共性,可以通过参与机制,运用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的方式来影响国家立法,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参与,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农民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质量、性能和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威,增加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执行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增强了供给主体的创新动力;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

三、监管模式整合——政府主导下多元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构建

3.1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成本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通过对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构建出一种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它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第三部门监管为主体、以农民监管为基础,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力,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是对已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机整合,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组合,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收益,我们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一,降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是三元社会主体合理互动的结果,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三部门和农民对立法的积极参与,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顺畅流动,增加了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实现监管收益的“协调正相关”;第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在国家、第三部门、农民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低成本的向农民公开,农民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相关信息,利益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信心指数;第三,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三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样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三元主体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的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促使监管收益的“可持续正相关”。

3.2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的具体构建

3.2.1加强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

新农村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第一,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是确保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具备的生产、储存和检测条件,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立项、技术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缺乏统一的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这些法律停留在行政管理层次,很多规定有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并且不具有操作性,导致无“法”对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第三,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是有限理性的,具有经济人思维,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时,拥有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他们它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它的违法责任后果,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层次、行政处罚层次,而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能力处罚(禁止它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资格),对违法企业的商誉给予降级惩罚,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

3.2.2健全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的组织体系

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第一,提高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并且法律地位不高,往往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第三部门将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政府也要把具体的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限回归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第二,建立体系完整的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信用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第三,加强对第三部门监督和约束。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第三部门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建立对第三部门的监管约束机制来保障其利益协调功能的实现。我们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约束主要包括外部监督机制、第三部门的同行互律机制以及第三部门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wWw.gWyoO

3.2.3确保农民市场活动主体的权利,建立农民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

新农村建设关键是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保障农民的市场活动主体地位,建立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第一,确保农民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相关第三部门的监管,都必须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这样才能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政府部门反映、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农民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提高农民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价格、性能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农民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农民在农业生产资料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农民的民事赔偿标准,使农民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保障机制。无论是法律上规定的农民消费者权利,还是建立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其目的都是最终实现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农业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等制度,使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制度的保障,实现农民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持续性监管。

参考文献:

[1]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A].王全兴.经济法论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7-28.

[2]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126-128.

[3]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5-146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译,商务印书馆,1982:145.

[5]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协调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30.

三资监管论文第3篇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涉及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相互权责关系,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本文从明确国资监管体制的相关概念入手,运用委托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创新理论,在对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存在依据和功能定位。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产权理论;委托理论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时海东.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4期.

三资监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06-1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群众通过长期艰苦的劳动,共同创造和积累的宝贵财富。强化“三资”监管,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村镇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强化“三资”监管方面,梅河口市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1 健全完善“三资”监管制度

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过去的“三资”监管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此,梅河口市结合本市实际,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1.1 加强调研 以加强制度构建为目标,根据“如何加强‘三资’监管的有效方法,怎样保证农村经管服务中心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三资’效益最大化”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确立切合实际的“三资”监管措施。

1.2 树立标杆 根据全省“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的考核标准,培育树立了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建设的先进乡村,并把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撰写出经验材料,利用会议、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1.3 完善制度 结合全市303个行政村的实际,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关于 “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村账乡镇制度》《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综合处置制度》等“三资”监管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2 严格科学规范管理是搞好“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

为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梅河口市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阳光监管”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层次。

2.1 有效开展“三资”清理 全市各乡镇集中2个月时间,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清理规范、完善机制等步骤对全市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开展“四清三定一化”工作,实现了集体“三资”底清、账细、透明的管理目标,为实施有效管理打下了基础。

2.2 推广实施“4+2+2”决策法 在303个村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三资处置”事项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4+2+2”工作法决策实施,即“四议、两把关、两公开”。“四议”就是村党组织提议、村委会会商议、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把关”即重大决策科学论证专家把关、乡镇党委政府把关,“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真正实现民主定事。打造高素质经管队伍为切实搞好农村三资管理,市农经局每年都对24个乡镇街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和有关领导讲授国家、省关于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高效管理“三资”提供政策和“技能”支持。

2.3 推行服务制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都建立了“三资”服务中心,实行委托服务。建立开通了“三资”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用电脑监控,用程序把关,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建立“三资”服务监管平台,纪检监察、农经管理等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开通创建并开通了“三资”服务信息网站,方便群众及时查询。

2.4 提高“三资”管理效能 全市各乡镇街抓住“三资”清理的契机,建立完善了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登记评估机制及台账管理制度。按照民主会商决策的原则,建立了村“两委”联席会议、公开公示、民主议事审核等制度。根据“三资”服务规则,实行“村集体公章委托乡镇街经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制度,村财务支出‘联合签字及会审’制度,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出让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民主公开协商、阳光竞价、实施招投标”等,并根据监管平台功能,建立了岗位人员培训、跟踪督办等制度。

3 健全完善机制是搞好“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

打造彻底消除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孳生腐败的环境,要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严格监督、从严查处等环节入手,全面构建监管惩处机制,使乡村干部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3.1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在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班子议事守则、村干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研究制定与“三资”监管相配套的制度,以规范乡村干部的职责范围,明晰权力运行程序,制定越权、违规、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惩处规则,以规范乡村干部行为,确保村级重大决策等阳光操作。

3.2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对村级组织重大事项必须“一事一报”,由村党支部于“事前”书面报告乡镇党委,并送有关部门备案,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决策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考核奖惩机制,使村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完善村务民主听证制度,确定民主听证的范围,规范听证的程序,让村民参与重大村务的讨论与决策。完善纪检、组织、、司法等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网络。

3.3 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廉政述职、村民测评、上级领导约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准确掌握“村官”的廉政状况,对出现了苗头性、同一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约谈。对存在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训诫警告,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农村“三资”案件查办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参考文献

[1] 曾宪宗.心耕笔织话三农.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0.

[2]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8.

三资监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反洗钱风险评估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快速发展,特别是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领域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为例,在《反洗钱法》出台后需要监管的金融机构由原有的18家金融机构增加到97家,在监管资源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被监管机构数量翻了5倍。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反洗钱监管方式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投入,以应对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而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则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核心环节。本文首先分析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再结合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做出三个推论,然后以近年来云南反洗钱工作收集的数据为基础论证这三个推论,最后结合昆明中支洗钱风险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时应考虑的一些关键要素。

一、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分析

洗钱分子选择清洗“黑钱”渠道的过程无疑是一个利益驱动的过程,因此洗钱分子对“黑钱”清洗渠道是有其特定诉求和动机的,通过分析典型的“黑钱”清洗过程可以探究洗钱分子的这种需求。理论上一个典型洗钱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一)处置阶段

处置阶段又叫放置阶段,是洗钱的开始阶段,该阶段对犯罪所得进行有形的处理,将资金投入到清洗系统中。常见的形式是将现金存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有价证券,使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混合。经过这一阶段后,洗钱分子就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为下阶段对资金做进一步清洗做准备工作。此阶段的核心作用是将违法资金投入清洗系统中,因此在这个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

(二)离析阶段

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经过这一阶段的资金交易或转移实现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变换财产的外在形态,使犯罪所得与其最初来源脱钩,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常见的方式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多次交易或转移制造复杂的交易层次,割断来源与资金间的关系。因此,在离析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分散”“转移”业务的金融机构达到模糊资金来源的目的。

(三)归并阶段

又叫融合阶段或整合阶段,是洗钱行为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名下,利用投资或购买资产等方式将黑钱投入合法领域,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使犯罪分子可以自由使用犯罪所得。因此,在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来漂白资金。

二、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推论及证明

(一)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

1.银证保三类金融行业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分析。“处置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具有“容纳”资金特性,但随着监管法规的完善,后两类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了现金的收付。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收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时都通过银行转账处理。证券业金融机构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将客户资金存管在银行账户,并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资金收付。

“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利用复杂多变的金融交易,分散转移黑钱,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也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同时具备“分散”“转移”特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体现为“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通过跨地区、跨省转移资金的方式模糊资金来源。证券业客户资金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账户进出,无法分散资金也无法将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而通过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方法非常容易被监控,实用价值较小。大部分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给付客户的资金也比较谨慎,采取礼赔或退保资金返回原缴保费账户,加大了犯罪分子通过保险业务转移、清洗黑钱的难度。

通过对比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业务特点(见表一),可以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相对较容易吸引非法资金。因此,从业务特点的角度出发,可推论出银、证、保三大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分布是不均匀的,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要大于其他两个行业。

表一 银证保三类机构业务特点分析表

2.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根据洗钱犯罪分子在清洗违法所得时对金融机构业务功能的需求,同样可以推论出不同规模及业务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同样是不均匀分布的。分析清洗黑钱的三个标准流程可以看到,资金“转移”行为基本上贯穿了整个洗钱过程。而洗钱分子要快速、廉价的将资金在不同地区“转移”,必然选择规模较大、网点分布较广的金融机构,以提高资金转移速度同时减少跨行转账的费用。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推论出全国性的银行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机构。此外,案件等一些特殊案件常发生边境地区或沿海地区的县城或乡镇,这些地区的经济一般较为落后,银行机构也较少,特别在四大国有银行陆续上市后为提高利润率将偏远地区的网点拆除后这一情况更为明显。在这一背景下犯罪分子要转移资金只能通过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因此可推论案件高发地区如沿边、沿海等省份的区域性银行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机构。

(二)根据反洗钱案件工作数据论证金融机构风险分布推论的正确性

上文中通过分析洗钱分子对洗钱渠道的功能需求及三类主要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推导出三个推论: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

二是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三是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

下文通过反洗钱案件协查情况及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上述三个推论。

1.从反洗钱案件协查涉及金融机构的情况论证推论。反洗钱案件协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案件协助调查请求,对涉嫌洗钱案件的相关账户进行调查的过程,这也是一个逆向寻找可能涉及洗钱案件金融机构的过程。从逻辑上可以推论出拥有涉案账户较多或协查次数较多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也较高。

从云南反洗钱案件协查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分布看,目前绝大多数案件协查都集中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情况非常少见,这一情况与推论一相符。据案件协查数据统计结果,排除协查回复为“未开户”的协查,2010年1月至11月间共查询银行业金融541次,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合计占总协查次数的46.48%;其次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约占总协查次数的7.21%、7.02%和7.02%(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情况详见图1)。从分布图中可以看到农、工、中、建四大银行协查案件次数最多,四大银行中农行又以13%的占比排名第一,而农行分支机构数多于工、建、中三行,这个结论与推论二相符。农村信用社以7.21%的占比紧排在四大行之后,占比远高于其他区域性银行或只在省会城市设立机构的银行,这个情况又论证了推论三。

图1 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图

2.从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推论。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执法机关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提高,上游犯罪涉及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犯罪等多种罪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从全国各地已破获的案件中挑选了73个比较典型、影响较大的洗钱相关案件汇编成书,其中包括案8个、走私案5个、腐败案9个、金融诈骗案12个、地下钱庄案17个、税务案6个、非法集资案9个、黑社会及案7个,比较全面的囊括了各类洗钱上游犯罪。

通过统计可以发现73个案件中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73个,占比100%;利用保险机构洗钱的案件2个,占比2.7%;利用证券机构洗钱的案件8个,占比10.9%。而73个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中有60个案件涉及使用异地存款、汇款、转账等方式跨地区转移资金,占比82.2%。这一组数据较好的支持了推论一和推论二。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可发现走私案、贩毒案等具有“交易特性”的犯罪活动同很多合法生意一样,资金与货物向相反的方向流动(例如毒资向边界流动,向内地流动),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少部分资金被用于购置资产,大部分资金又投入到违法活动中。因此,资金流动的越快则犯罪分子获取的利润越多,而保险和证券机构无法满足犯罪分子快速周转资金的需求。腐败案则不存在这种特性,贪污、受贿分子大都接受现金,他们迫切需要把黑钱漂白使用,需要为违法所得寻找一个合理来源,而不止是模糊资金来源,保险及证券产品具有盈利能力,更能够满足贪污、受贿分子的需求。而2003年至2008年间,破获的涉嫌洗钱贪污贿赂犯罪只占破获案件总数的4%,这也是利用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清洗“黑钱”案件较少的原因。

从破获案件地区分布来看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新疆和云南排名居前,其中广东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上述地区发案概率要高于其他地区,从常理推段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这也从侧面论证了推论三。

三、构建反洗钱“风险为本”监管方式时应关注的要点

“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能够激发起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在动力,减少金融机构受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由于上述原因,各国反洗钱监管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而我国也开始做这一方面的研究。根据本文的三个推论及昆明中支洗钱反洗钱监管工作方面的研究,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一)分行业开展风险评估

根据推论一可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是不均衡的,因为规模差异、业务种类差异、行业合规性差异和从业人员素质差异等等,导致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级别不同、洗钱风险蕴含的业务点也不同,洗钱风险不均衡的现象非常明显。因此,将所有金融机构混合在一起进行风险评估是不科学,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采用分行业评估的方式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提高风险较高机构的关注度

根据推论二和推论三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洗钱风险分布同样是不均衡的,全国性的银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因为上述差异的存在,对于风险较高类型的机构在评估洗钱风险时要有所侧重,提高这类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要求,做到有针对性。

(三)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

采取“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应对监管资源不足与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的矛盾,所以只有当采取新方法时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资源小于改进方法后所节省的资源,方法的改进才是有效的。因此,在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时应注意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评估指标的可获取性,要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报表、大额现金报表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已掌握的资源对金融机构开展评估。此外,“风险为本”理念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划分“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的机构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督促其加大风险防范投入。因此,可以通过“初步评估”和“再评估”两次评估分级筛选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初步评估”中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才进入“再评估”,逐级减少参与评估的金融机构,从而减少评估过程的人力、物力需求。

三资监管论文第6篇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监理对目标控制的重要作用

(一)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工程的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要求,动态约束管理施工单位的行为,并贯彻整个工程建设的始末。工程监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对施工单位不当的施工行为进行制止,控制不良施工行为的出现,对于工程质量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二)提高施工工程的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旨在站在工程产品需求者和使用者的角度,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监督、管理、责令施工单位保证工程产品实现预期的质量水平。监理单位借助自身丰富的管理知识和技术经验,努力找出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在材料、设备、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解决问题和弥补问题造成的损失,减少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杜绝建筑工程留下任何后患。

(三)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工程监理单位通过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譬如防止质量伪劣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有效减少工程重修返工情况的出现等,另外还能够促使施工单位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同时加快施工的进度,有利于降低工程施工的投资,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基于整体论和还原论的建筑工程监理目标控制

整体论和还原论都是人类看待世界的两种哲学观点,两者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整体论认为,宇宙不再被看做是一台由无数分离的零件所构成的机器,而是一个和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看待某个事物时,不应将其分离成各个碎片,而是应将其看作一个完整的事物,对其加以研究和考察。整体意味着完整、全面和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事物时,应将其看做整体,从各个角度对事物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认识。而还原论与整体论相反,所谓还原,是一种把复杂的系统(或者现象、过程)层层分解为其组成部分的过程。还原论认为,复杂系统可以通过它各个组成部分的行为及其相互作用来加以解释。还原论方法是迄今为止自然科学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人们习惯于以“静止的、孤立的”观点考察组成系统诸要素的行为和性质,然后将这些性质“组装”起来形成对整个系统的描述。

1整体论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分析

监理目标控制是实现监理目标的手段,要从整体上分析三大目标控制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有效的手段实现整体目标,是监理工程师的中心工作。如何顺利地完成工作,就必须采用合理的监理目标控制手段。而采用合理手段,首先要理顺并弄清三大目标控制之间的关系。目标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是和目标之间的关系相对应的。而工作项目之间三大目标之间关系是对立统一的[2]。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存在矛盾和对立的一面。要提高其中一个或两个目标要求,则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他目标要求。例如,如果提高工程质量要求,在进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必须加大投资力度,包括人力、资金、土地等多要素的投入,进而必然增加建设单位的成本。其反映了三大目标之间的矛盾对立面。尽管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矛盾对立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统一的一面。利用其统一的特性,可以保持三大目标之间均衡,有助于正确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目标控制工作。比如,适当地提高投资数量,就可以加快工程进度,也能保证施工质量,提早交付工程,可增加工程后续的经营收入。根据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采取合理均衡的目标控制手段,是监理机构必须要关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仔细分析,找准三大目标之间的最佳均衡点,做到目标和需求之间,采取的监理手段之间和谐统一。同时应当保持系统的整体效果,综合运用各种目标控制措施,各目标之间做到互补兼顾,满足目标控制的全面性要求和实现过程中的系统性要求。

2 还原论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分析

针对建筑工程监理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采用还原论的方法详细分析每个目标的内容、方法等,有助于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目标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3-5]。

2.1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建筑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没有好的质量,建筑工程就失去了价值。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要位置。而质量的评价应包含下列六个特性: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与环境协调性。对于质量控制的内容包含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施工过程阶段(事中控制)、竣工验收阶段(事后控制)。事前控制包括:参与设计文件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质量计划、施工生产要素配置的审查、审查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事中控制包括:工序质量验收、分部分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变更审查、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事后控制包括:竣工资料审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包括: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件;现场监督和检查,可采用旁站和巡视方式、平行检验;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利用支付手段;其他一些专项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的定量分析方法有:数量统计法,字样平均值、平均值、变异系数、质量变异分布规律;图示法,有直方图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控制图法等。

2.2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是周期性的循环控制,包括计划、实施、检查、分析、处理五个循环阶段。每经过一次循环得到一个调整后的新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监控的最根本方法,就是通过各种机会定期取得工程实际情况。而工程进度会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包括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影响、物资供应进度的影响,资金的影响,设计变更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影响,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承包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影响。进度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施工进度监理工作细则;编制或审核施工进度计划;按年、季、月编制工程综合计划;下达工程开工令;监督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组织现场协调会;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审批工程延期;向业主提供进度报告;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施工进度的技术资料;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交质量评估报告;整理工程进度资料等。进度计划的控制方法主要有:行政方法、经济方法、管理技术法等。对应的具体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信息管理措施等。而进度计划图通常绘制成横道图或网络图。

2.3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施工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实现项目投资管理的目标,以求项目建设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并取得较好的投资效应和社会效应。投资控制的具体措施与建设工程进度一致,对投资进度而言,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有效手段。比如,重视设计、施工等多方案选择,深入到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设备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投资切块、分解的规则及详细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动态比较投资的机会值与实际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对节约投资有利的奖励措施等。

三 结语

本文介绍了整体论和还原论,并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做了研究,分别将整体论和还原论的哲学观点和方法论应用在建筑工程监理目标控制中。整体论帮助监理工程师从宏观上全面对工程监理目标控制进行理解,而还原论有助于从细节上深入地理解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内容和手段。今后进一步工作是,融合这两种哲学观点进行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分析,以提升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段伟文.整体论研究:哲学与科学的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三资监管论文第7篇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1.资产减值损失。2011年度该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均为坏账损失,共计1 368 474.89元;而2012年度该项目总额却达到了5 311 589.69元,其中坏账损失为3 200 325.69元,存货跌价损失为2 111 264元,在一年内增长了288.14%,且在其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中并未解释其中的原因。经过分析,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公司的销售主要集中于北美,而北美发生飓风灾害导致其产品销售下降以及主要客户库存积压是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以及存货贬值的重要原因。然而,该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间并不恰当,因为飓风灾害发生在2011年,客户的库存积压现象在2011年便已显现。这说明该公司应在2011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且应在2011年加大坏账损失的计提比例,而2011年该公司实际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0。

2.上市前关联交易。2011 年5 月25 日,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与珈伟股份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以0 元价格向公司转让“一种新型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利用关联交易粉饰2011年度报表从而包装上市的意图显而易见。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香港珈伟,其2009年至2011年汇回的利润占公司同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52%、80.17%和59.64%;而在2012年香港珈伟汇回利润金额为0,2011年该金额为25 543 600元,这是导致该公司2012年净利润与去年相比下降89.83%的重要原因。此外,该公司2012年度应收香港珈伟的款项,占全部应收账款的79.94%,但从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来看,并不存在应收香港珈伟的款项。这些数据表明,该公司极有可能为了包装上市而令香港珈伟连续3年向母公司汇回巨额利润,而一旦上市成功便不再汇回利润,甚至是通过让香港珈伟拖欠款项的方式来支持其今后的运营。

(二)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关联方交易两方面,可以得出该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结论。然而,该公司最终能够上市不仅由于盈余管理的作用,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在以下方面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持续盈利能力。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的行为包括: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而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在销售区域上高度集中于北美,其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北美地区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29%、98.76%和91.73%。一旦北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重大影响。而2011年的飓风灾害已说明了严重依赖北美市场会导致经营环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收入存在重大依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的行为还包括: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而该公司一方面具有对少数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问题,在报告期内,公司前三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3.14%、77.45%和79.39%,客户集中度较高。倘若主要客户采购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着因客户结构不能及时调整而带来的短期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该公司对子公司的依赖程度较高,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境外子公司香港珈伟,如前所述,在报告期内香港珈伟实现的利润总额占公司同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52%、80.17%和59.64%。

3.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而珈伟股份作为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虽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监管机构仅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作出补缴税款的承诺便将此事予以忽视。

四、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局限性

通过珈伟股份的案例可以发现,目前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点缺陷。

(一)证监会对公司IPO的一系列硬性规定

证监会要求IPO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较为苛刻的实质性条件才能上市,尤其是要符合各种财务方面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三个问题,第一,公司为了能够上市会采取一切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粉饰报表,欺骗监管当局与投资者。这种公司容易在上市后立刻业绩“变脸”,使得股价一路狂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增加了市场与社会的不稳定性。第二,各利益相关集团会试图“俘获”监管当局,再加之监管当局并非完全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最终使得和珈伟股份类似的经营存在不稳定性的公司得以上市,形成监管失效的局面。第三,可能导致不符合苛刻条件的优质公司无法上市。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可能有着更好的投资机会与发展潜力,且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来看,苛刻的上市条件是阻碍其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发行监管手段过度行政化

我国以政府的政策目标作为监管行为的取向,发行监管手段高度行政化,而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在运行规律,而非以行政命令来达到市场均衡。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发行上市需求巨大,证监会有限的人力及审核资源难以满足未来发行节奏市场化的要求,最终引发了IPO“堰塞湖”问题。而珈伟股份等新股在IPO初始股价奇高,除了IPO定价制度的问题外,也反映了新股的供给缺乏问题。

(三)保荐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的保荐制度尚不完善,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目前保荐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荐人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保荐代表人遴选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保荐人的任期不合理。第二,保荐人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权责不清、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之间、保荐人和发行人之间、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之间、保荐人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定位不合理。第三,保荐制度的法律法规仍待完善。整体而言,我国目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处罚程度较轻,主要侧重于行政处罚,而缺乏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在珈伟股份业绩“变脸”之后,保荐机构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仅是出具警示函,对于保荐代表人,证监会只是暂不受理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五、关于改革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发行监管注册制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包括:第一,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第二,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第三,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第四,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为核准制,其最严重的问题是过于行政化,而去行政化、实现市场化已成为普遍共识。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更高,也更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建议主要针对如何在我国实现发行监管注册制。虽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但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板的试点,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推行注册制的现实途径。由于长期以来,投资者严重依赖监管机构对新股能否发行进行判断,并不会立刻形成利用自己搜集的信息判断公司优劣的习惯,因此在缺乏政府发行监管的风险投资板,投资者可能在心理上认为风险太大而不愿意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为发展风险投资板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

1.由于板块风险较大,交易所在宣传时可以声称该板块收益也较大,只有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投资者才愿意投资。且事实上该板块的确可能创造较高收益,因为在注册制下,一些规模较小或业绩较差的公司可能会由于具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或发展潜力而成功发行,一旦这些公司的项目成功,投资者也会获得丰厚的回报。

2.针对高风险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期货市场,建立与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有关的系列制度。在此基础上,风险投资板可建立下列制度:第一,引入强行平仓制度。股票强行平仓的依据应为股价连续跌停的次数,当连续跌停达到一定次数时,交易所应强行卖出投资者的投票,这样既防止投资者损失的扩大,又减缓了股价的市场波动。第二,引入风险警示制度。指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以警示或化解风险。第三,建立投资者保障基金。该基金在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时产生作用,用于弥补投资者损失。其资金来源于从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交易手续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第四,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此外,应保证为风险投资板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较高。总体上,风险投资板应首先指数独立,再运行独立,最终实现注册板与创业板或主板的合并,从而在我国实现全面的注册制。

参考文献:

1.高建宁.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及其有效性分析[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07.

2.宁文昕.保荐代表人、证券监管与保荐质量的提高[D].济南:山东大学金融学专业,2012.

3.顾连书,王宏利,王海霞.我国新股发行审核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11).